奉旨爱国

嗨!歷史 | 清末浙路公司维权:反对朝廷强行干涉

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及官商合办各类公司,均须依法经营;股东不论职官大小,一律平等,各项权益均通过股权机制行使。但是,现实之中,官方以权代法之举依旧不少,激起民众日益强烈的不满和抵拒,浙江铁路公司股东依律反对朝廷强行干涉公司经营的运动就是一个显著事例。 著名实业家刘锦藻,曾设资浙路公司、浙江兴业银行等 作者:李玉,选自:南方都市报 清末 浙路公司 维权 风波 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及官商合办各类公司,均须依法经营;股东不论职官大小,一律平等,各项权益均通过股权机制行使。从而确立了中国创办公司的准则主义,宣示了一种法律面前无个体差异的原则。但是,现实之中,官方以权代法之举依旧不少,激起民众日益强烈的不满和抵拒,浙江铁路公司股东依律反对朝廷强行干涉公司经营的运动就是一个显著事例。 邮传部插手 浙路公司 人事 浙路公司于1905年成立时,由浙江籍京官提名,商部奏准任命署理两淮盐运使汤寿潜为总经理。汤上任后殚精竭虑,惨淡经营,对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成为浙路公司的核心人物。 1909年8月14日,朝廷令汤寿潜补授云南按察使,邮传部通知浙路公司按照公司法,召集股东开会,另举总经理。邮传部此举大有从政就不能经商的意味,但并未得到浙路公司的配合。8月1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与会者400余人,一致挽留汤寿潜,声言总经理非汤莫属。可见,汤寿潜虽然官派在先,因受股东拥戴,届满续任,实已成为民(股东)选的公司总经理。既然股东情真意切,汤寿潜也就只有继续留任,而未赴云南做官。 在汤寿潜等人的领导下,浙路公司广募股份,加快工程进度,竭力抵制邮传部借债筑路计划。1910年8月,多次代表清政府与外国签订铁路借款合同的盛宣怀升任邮传部侍郎。一向与盛宣怀在铁路修筑方面政见不合的汤寿潜致电军机处,指斥盛宣怀“为借款之罪魁”,朝廷不加详察而委以要职,无异于“以鬼治病”,他请求朝廷“收回成命”。汤寿潜的建议本为保护商办铁路利权,却惹得朝廷权贵勃然大怒,认为汤寿潜措词荒谬,“狂悖已极”,于是发布命令,对汤予以处分,而且严令他“不准干预路事”。“不准干预路事”实际上等于不仅将汤的浙路总经理一职“免”掉了,而且排除在公司之外。 浙路公司依《公司律》维权 消息传出,举国震动,浙路公司董事和股东尤为愤慨。全体董事、查账员很快致电邮传部和农工商部,希望代为上奏,有所挽回。他们在电文中这样说道:浙路公司系奉旨商办,按照《公司律》,任免总经理之权属于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局,朝廷不应插手。江苏等地十三家商办公司也联合致电军机处、邮传部,为浙路公司叫屈,指出政府不应当越俎代庖。 1910年9月11日,浙路公司董事局依据《公司律》规定,在上海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商议对策,到会的1200多人普遍认为汤寿潜信用素孚,为股东所信赖,是公司离不开的当家人。12日,股东们乘车至杭州进谒巡抚增韫,面递公呈,请向朝廷奏明公意。他们指出:虽然朝廷可以对其臣民行使黜陟大权,但就法律上而言,公司法关于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选择的条款,朝廷并无限制性规定。现在公司法正在施行之中,商办公司理应依法运营并享有相关权益,浙路公司应享之法律权利不能被剥夺。他们说道:“法律最为神圣,若未经变更手续,任意歧异,课行全国之商律,其信用效力,自是而失”。 受浙路公司股东和江浙民众“保汤”热潮的促动,浙省巡抚增韫电奏朝廷,请求同意汤寿潜继续在浙路公司“效力”。但是朝廷认为增韫的请求与前颁钦令殊属不合,申饬增韫拦禁股东的集会请愿行动。 “保汤”运动无果而终 而清政府当事机关邮传部则为朝廷的违法行为寻找“合法”依据。该部官员上奏朝廷,称铁路公司与普通公司情形不同,应受国家特别监督;《公司律》第77条所定公司总经理等由董事局选任或解聘,系专指商业公司而言,而路政关系国权,故不得“妄为比附”。该部复声明,铁路公司须依照有关奏案办理。 邮传部此举进一步激发了江浙绅民的愤慨。浙江谘议局在1910年10月开会时,改变议事日程,专门讨论浙路总经理事件。谘议局在给巡抚的呈文中指出:商办铁路公司亦为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苟无特别法规出台,其对于公司法条文不仅有遵守之义务,且有适用之权利。依据《公司律》第77条规定,公司总经理之选聘与解聘,皆属于董事局之权利,在此规定未废止或变更以前,该权利自然应受到保障。在董事局固然不能放弃权利,作为监督机构的政府部门亦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而妄加干涉。他们强调不论立法者还是用法者,悉当受法律约束。谘议局所关心的已不仅仅是汤寿潜的总经理职位问题,而上升到了法制信用问题,其呈文指出:被统治者不守法,那么统治者尚得加以制裁,以为救济;如果统治者自身不守法,复不容许被统治者守法,必然使法制与法治的信用大失。 有鉴于此,该省谘议局请巡抚增韫据情再奏,但浙抚借故推却。谘议局遂全体停会,以示抗议。增韫不得不再次上奏转达公意:《公司律》颁布时,并无不适用于铁路公司的声明,所以铁路公司理应一律遵守;浙江铁路公司完全遵照《公司律》运营,而邮传部则奏称铁路公司与普通公司情形不同,请问“人民将何所适从”。 浙路股东代表朱福诜等专门进京,上书资政院,控告邮传部以行政命令变更法律,违背宪法,剥夺浙江绅民享有法律保护之权利。股东代表还赴邮传部进行当面辩论,该部官员虽理屈词屈,仍多方抵赖。由于官方的一意专横,浙路公司股东的依法“保汤”运动,未果而终,但这场运动拉开了晚清民间依法反对政府的大幕。 推行公司制度是晚清政府的一项政策导向,这项政策更以《公司律》的颁布而加以确认和巩固。一项制度的推行,首先要营造公平与公正的制度环境。只有在制度面前尽显公正与公平,那么制度的威力才能得以彰显,制度的效力也才能得到发挥。晚清邮传部在适用《公司律》方面与浙路公司等大企业的争执,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对公司法制是否公平与公正的检验。 晚清邮传部对浙路公司适用《公司律》的强行干涉,明显不利于政府引导与激励民间创业与守法;相反,严重挫伤了民众对于新颁法律公平与公正性的信心。官方对《公司律》的践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正如当时的媒体所评论:“去一汤寿潜之事小,破坏商律之事大也”。连政府都“不知法治为何物”,怎能使社会法制建设得到有效推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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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想家 | 神9花了多少钱?

神9花了多少钱?       神9上天,有人在利用女宇航员刘洋煽情,有人在追问神9花了纳税人多少钱。境界不同,这就是区别。     奇怪的是,所有主旋律媒体只字不提神9到底花了纳税人多少钱。口径一致,思想一致,连健忘症都一致。     我从微博上看到,有人说,神9用的燃料2万美元一公斤,460吨合计600亿人民币,这个数字把人吓着了。     另外一个被各网站转载的数据,来源是来自香港《太阳报》。该报6月18日文章说,中共官方透露,中国自发展航天事业以来,共投入350多亿元人民币。     第2个数据让人觉得欣慰。疑惑是:请问为什么大陆报纸不报道所谓“官方透露”,却由香港报纸说?所谓“自发展航天事业以来”是指从哪一年开始?假如按40年来计算,350亿真少,还不到贪官每年公款吃喝的1/10,也就是说40年平均下来,每年花在航天上的钱,是贪官一年公款吃喝的1/400。节俭得很。我想,大家宁愿每年花钱多放几个巨型二踢脚到太空中玩一玩,也不愿意那些钱被贪官吃掉。     难道官方不应该向纳税人汇报他们搞的航天到底花了纳税人多少钱?这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是问题:这350亿元(假装就是350亿吧)进行招投标了吗?如果不招投标,如何杜绝浪费、贪污现象?如何带动民间产业发展?     据我所知,航天系统以军事机密为借口,拒绝招投标,他们独自挥霍纳税人的钱,最后独自贪功。我了解到的这个信息并非官方口径,所以,现在极其盼望官方出面解释为什么航天这样的巨资投入居然不进行招投标。     上面说的事后向纳税人汇报、事中进行招投标,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事先向纳税人请示。在纳税人同意之后,才能进行有关计划的实施、资金投入,否则就是违法。      神9上天了,很多人将其跟教育投入不足做比较,然后批评政府。我认为,这个逻辑是不通的。不能因为教育投入不足,就认为其他方面的投入都是错的。一码是一码。    就好比当年我也反对举办奥运会,但理由不是说应该把钱都投入到教育中去,而是你政府在计划申办奥运会之前,应该向纳税人汇报,汇报说你准备花多少钱,整个奥运会办下来是赚是赔,即便赔,准备赔多少。     援外也是。中国每年耗巨资援助国外,遭受了国内人士的猛烈批评。我的意见是,不能因为中国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就每年一分钱都不援助国外。        奥运、航天、援外等等,到底投入多少钱合理?我的回答是:如果全体纳税人表决后同意,花10000亿都不多。如果未经纳税人同意,投入10元钱都是非法。这是我在所有公共支出上的态度。     三峡修了,南水北调了,北京奥运会办了,上海世博会办了,广州亚运会办了,神9上天了……所有这些,都应该向纳税人事先请示、事中请示、事后汇报。三者缺一不可。         流年不利,赵太爷家要放二踢脚冲喜,阿Q以为是本家的事,便高兴的不得了,继而甚至于自豪起来。直到被赵太爷一个大嘴巴:你也配姓赵!     什么都不问,只知道奉旨欢呼、奉旨自豪、奉旨爱国的,那是猪。          链接: 《中国航天勿入星球大战陷阱》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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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被驱逐律师李金星评点贵阳黎庆洪案

2012年06月13日 04:10:04 被驱逐律师评点贵阳黎庆洪案     李金星:从小河法院黎庆洪案说起 —一名律师的万言书(一):论司法“黑手” 小河法院黎庆洪案又恢复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国内、国际上引起了巨大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社会各届的关注。本案自一开始就争议不断,就遭到律师们的强烈的质疑,直至全国人大代表被气昏晕倒在地,当场被抬出法庭急救,最终引起国家最高层的高度重视。于是,本案出现了御史奉旨听审的现象。小河法院,不敢胡来了。     事情,似乎正在朝好的方向发展。作为一名律师,我确实希望本案能够尽量少受舆论的干扰,公诉人也好,辩护人也好,法庭也好,各方保持平静、理性,按照领导的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毕竟,这样一起案件,说老实话,够给国家丢脸的了,国家的脸面,国家对外宣传的那些和谐、人权口号,在一起又一起类似案件的冲击下,千疮百孔。这个国家,我坚信,是无论如何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但是,通过这几天的观察,我却发现,小河法院虽然体现了有限的进步,譬如对律师的当庭询问有所重视。但与此同时,问题也愈加严重,其一些作法,手段更极其恶劣,危害更极其严重,已经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个问题:如何看待辩护人被大规模的解除这一行为?据报道,黎庆洪一案许多外地的辩护律师被莫名其妙的解除。而据小河法院有关人士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和法院无关。天!小河法院太低估全国人民的智商了!被解除的这些辩护人,可是从全国各地过来义务为被告人辩护的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从上次开庭看,无论他们的辩护经验,敬业精神都当庭毫无疑问的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以及旁听群众的高度认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短短的几个月的休庭期间,为什么发生解除辩护人这样的惊天大逆转了呢?这背后,除了小河法院,还有谁,能够施以黑手呢? 我用了“黑手”一词。请原谅,因为这是极端恶劣的事件,只能用“黑手”一词。 是因为,我发现,那些解除辩护律师的被告人,都大多得到了取保候审的好处,虽然,这些被告人早就应当取保候审;是因为,我发现,被解除的辩护律师居然不能够当面和被告人进行核实!居然没有人通知他们!居然拿着委托书,无法进入法庭! 至此,“黑手”的交易,已经无所顾忌了。所谓光天化日之下,对法律的强奸,一边行龌龊之事,一边行收钱之举,大概也是如此。在黑手的直接运作下,动员、直接促成、胁迫解除辩护人,让被告人人“获得利益”已经宣告完成。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公开,所以说光明磊落是司法存在的价值。古代衙门尚高悬“正大光明”牌匾一块;但今日的小河法院,却以龌龊的“司法黑手”扬名立万!在小河,黎庆洪一案,道一声:周泽们,死心、心死即可。此处司法已死,诸位回家烧纸。 我斗胆问一句:不知,现场观摩的最高院领导们是不是导演?如果不是导演的话,是不是可以说句公道话?我斗胆问一句,贵州高院的孙华璞院长诸领导们,你们是不是导演?古代之为官,尚知“政者,正也”,你们敢说:不知悉、没安排“司法黑手”的交易吗,你们能够就此事,公开做个调查吗? 我是想告诉司法黑手的决策者们,你们愚蠢的决策,给国家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失! 动员、直接促成、胁迫解除辩护人而让被告人“获得利益”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件,从根本上讲,如此“司法黑手”的运作,破坏了国家法治的基础,完全颠覆了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极有可能把公开的审判变成独断的迫害!如此“司法黑手”的运作,把律师这一国家设立的辩护人制度推向被告人利益的对立面,明确给被告人传递了这样一种信号:解除律师能够得到实惠。同时,司法黑手如此明目张胆的运作,将把律师这一党和国家早已明确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人为的推向党和政府的对立面,这将从根本上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由于小河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案在国内和国际都长生了重要影响,也由于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公开斥责“无良律师、闹庭律师”,如此示范效应,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律师频繁被“解除”的现象:事实上,律师不用被架出法庭,而是直接被法庭之后的“司法黑手”推出了法庭已经屡见报端!北海案,如此,贵阳案,如此;临沂案,如此 ; 杨佳案,如此;吴英案,如此;乐清案,如此; 如此种种,足以从根本上摧毁我们通过总结“文革”血的教训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大踏步直接迈向“新文革”时代!这绝非害人听闻! 无以言表,临表涕零!庙堂之上,可有共鸣! 此为一名律师万言书之一。                                                                 伍雷                                                       二 0一二年六月十日 http://www.shouhuzhengyi.com/nshow.asp?ncid=19&nid=k9PF&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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