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

Co-China周刊 | 梁戈:交易成本、风险规避以及合约安排的选择——对美国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经济学分析

“自治、学术自由是降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成本、合理规避风险的最佳合约安排。”   一、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美国大学与政府在长期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 (一)大学自治 1816年,美国著名的民主主义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的支持者们在新罕布什尔州积极活动,并向州议会施加压力,试图把该州历史最悠久的达特默斯学院改建为州立大学。达特默斯学院董事会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分裂,从而导致将此案提交法院进行裁决。达特默斯学院案件先提交给新罕布什尔州法院审理。这个由杰斐逊的拥护者占统治地位的法院确认该学院属于公共机构,因此州议会有权修改其特许状。 而持反对意见的部分校董不服,将此案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辩护人丹尼尔•韦伯斯特在诉讼中论证了州的立法机关无权修改或废除由英皇乔治三世为该学院颁发的特许状。他指出特许状是一种契约,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试图修改它是对契约承担的责任的单方面损害,是直接违背联邦宪法的。 此外,韦伯斯特还论证了政府控制问题,他认为如果学院受政府意见变化或政党兴衰的左右,那么学院将不能稳定存在。这必将导致私人捐资者转变他们的方向,从而使学院失去大量的捐赠。学者们由于不能确保自己的职位或教授头衔,也将对是否终身从事教育事业采取十分小心谨慎的态度。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站在韦珀斯特一边,并与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一道支持关于特许状是契约的观点,支持达特默斯学院作为私立学院而不是公共机构的主张,达特默斯事件的判决是在1819年,这是一个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裁决。美国著名法律评论家詹姆斯•肯特指出,这项裁决赋予了“我们国家的文化机构以稳定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1] (二)学术自由 1915年,著名教授约翰•杜威等人为了确立学术自由的标准和保障教师职位的稳定,利用新成立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首次拟定并公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原创声明,声明主张学术自由包括:允许学者追求学术研究不管是将导向何处的自由;与研究生一起探索深奥的和有争议的思想观点的自由,就一般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以体面的始于教授身份的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声明建议,为保证研究67和教学自由,在解雇和处罚大学教师之前,应先由学校专业人士组成的适当的公正团体进行审议,并主张“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业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者均应永久聘用。”[2] 到1977年,美国全国已177个各类高等教育联合组织正式签署赞同1940年声明的原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学术自由和关于教师聘任的原则在美国高等学校中形成制度。 197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l940年的原创声明再次作了补充解释,学术自由的原则包括:教授有权探索知识,不管这种探索可能导向那里,但同时他又有责任完全地和准确地报告研究成果;教授有在其观点和材料不受审查的条件下执教的权力,只要他不超出大家公认其所属的那个专业领域,教授有不受束缚地在公共场合发表讲话的权力,只要以个人的名义而不作为其所属大学的代表。美国著名学者坎见尔指出,上述原创在美国学术界人士的思想中已占有不可替代的核心位置。 如果把发生在美国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放在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大学与政府在利益调整上进行了一场交易。而这场交易是在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下进行的。 (三)必要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 美国经济学家诺思曾经说过,任何一个成功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如果每个人都相信私人家庭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可以在室内无人而门不闭户的情况下不用担心房室被毁或被盗。 如果一个美丽的乡村被认为是公共“物品”,个人就不会随便扔抛杂物。如果人们相信政治民主的价值,他们就把投票做为一项公民的义务来履行。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是大学与政府在长期反复的利益博弈下达成的一种共识。两者相辅相成,又融为一体,并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其实质就是诺思所言的成功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这是大学与政府交易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任何交易都不可能形成。基本的公共道德意识认同,也是对规则或者制度遵守的起码的道德认同。如果我们撇开这一公共道德意识,大学与政府在利益关系的调整上,就会出现失败或要消耗大量的成本。 因此,凡是利益冲突,特别是大学与政府产生利益冲突时,都可以考虑用交易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消耗的成本最低。凡是交易问题,又都必须考虑基本的道德底线,一个不具有遵守规则或制度基本道德底线的任何交易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成功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是大学与政府实现合约、保障经济效益或效率的一种工具。 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合约安排的选择 每一次交易都涉及到一份合约,在这一点上大学与政府也不例外。纵观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大学与政府之间交易后所达成的合约形式。这一合约精确的,有时是不厌其烦的划定合约当事人(即大学与政府)之间的资源权利和权利交换的承诺。而合约形成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规避风险、合约安排的选择等因素都将直接对合约产生影响。 (一)透明的交易费用 经济分析的一个中心假设是,每个人都是在限制条件或约束条件下使其实际收益达到最大,“约束条件”一词在这里用来包括所有限制个人达到无限高收益的因素。它们包括四组: (1)资源的稀缺性; (2)报酬递减——即这样一条自然规律:人们在一块既定土地上连续不断地增加肥料但不能生产无限数量的各物; (3)产权,产权产生于为获取一稀缺资源展开的竞争; (4)交易费用;(3)和(4)只存在于社会中。 交易费用这个概念的提出始于1937年,由经济学家科斯在其经济学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包括四个方面: (1)任何阻碍经济交易的东西; (2)进行交易的技术成本; (3)双方参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具体交易时或实施时存在的问题。简而言之,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美国高等教育系统较早便公开了其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约束条件,这使大学与政府之间较为模糊的交易费用变得十分明晰。以大学自治为例,大学可以说从未或曾经享有过完全的自治,因为完全的自治必然要求完全的经费独立,这种程度的独立是根本不可能的。与之同时,美国高等教育学者克拉克•科尔也指出高等教育的自治是有条件的,大学通过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赢得独立: (1)高质量地履行其功能,这些功能对于社会和人民是重要的; (2)显示有效的自我管理能力; (3)有效地使用社会提供的资源; (4)遵守法律; (5)在党派政治和校外公众的论争中确保中立; (6)在来自校内外的攻击面前,保持其自身智力上的统一; (7)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各种问题,能向公众、立法机关和当选官员作出全面如实的解释。 同样,学术自由也是有限度的。首先,它一般仅限于高等学校中的学者。正如《国际高等教育百科全书》中所界定的:学术自由是教师在其学科领域内的自由。它是赋予高等学校中的研究者和教师免受政治的、基督教会的或其它行政当局的组织、戒律或指令从事其工作的保证,而不考虑他们个人的哲学观点、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它是授给这些人的一种自由,以保证他们为了发展知识从而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目的来检验和质疑各种学说和各种公认的见解的机会。 其次,享有学术自由的教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教授必须“以严格的自我要求和知识分子的诚实来追求知识”等等。[3] 第三,学术自由不能超越公民权。例如在美国高教历史上,曾反复发生过教授因行使其公民权而遭解雇和处罚的事件。因此正如亚历山大和罗门在《学院和大学法》一书中所断言的那样:至今尚没有一家法院给予学者超越普通的公民权力以外的任何特权。 如果大学没有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约束条件公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大学很难进行明晰的协商交易,这时大学与政府之间的交易费用会因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或进行交易的技术成本过高而攀升,最终导致交易失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也不将存在。 (二)巧妙规避风险 我们生活在不确定性的世界里,在不确定性中做出决策和进行交易。风险与不确定性紧密相伴。不确定性是可能有不止一个事件出现,但我们不知道出现哪一件事的状态。而风险是引起损失或某种其他不幸的概率。在现实世界中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愿意承担风险,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几乎每一个人或群体对风险小的偏爱都大于风险大的情况。当存在不确定性时,人们并不知道他们从采取某种行动中将得到的实际效用。因此规避风险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就是一种多样化降低风险的思想。 美国学者鲍克在《美国的高等教育》一书中曾列举了大学自治给美国高等教育带来的益处,如自治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多样化,有利于满足社会各种不同的需求等等。但鲍克极为强调地指出自治制度具有“内在固有的保护性质,可以防止大学只受某一集团控制的危险”。[4]每所大学都可能犯错误,改革中可能犯的错误更多。如果某一所学校犯了错误,其影响范围只在本校,因此代价不大。如果采取中央集权,一旦犯错误,错误的后果严重得多,会影响全州甚至全国。 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联合发表声明,以确保教师们的学术自由。阐明教授应享有公民权,但声明同时特别强调大学和学院的教师不是普通公民,“而是有知识行业的成员和教育机构官员”,他们“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赋予其特殊的责任”。[5]声明把教师的终身任期程序以明确的界定,即大学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经同行评议,就应该享有永久的或继续任职的资格,除了在财政危机的非正常情况下,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以一种公开权利与责任的方式巧妙地规避了政府干预大学、教授因学术研究而丢失饭碗的风险,使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成为“社会依靠高等学校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6] (三)最佳的合约安排选择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合约安排的一种形式。通过这一合约的安排,使用投人的权利被授予了大学,大学所产出的新思想、新知识和新技能被交付予社会,为社会谋利。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转让给予大学,而当其投入的所有者保留另一些权利时,合约就成为一种结构性的文件。在罗斯福执政时期,罗斯福总统为了解决校政自理、学术自由原则等关键问题,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作出了最终的法律界定:“为社会公益着想,政府应尽量避免干涉大学事务(紧急情况除外)。大学有权从学术角度出发,决定谁教书,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教的问题”。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大学与政府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合约机制。也就是说,产出的变化可以在合约当事人(大学与政府)之间进行分配。而每一种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交易成本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投入与产出的物理属性不同,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同,是因为不同的合约条款要求在合约的执行与合约的谈判中付出的努力不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均在各自的领域表明了其与政府交易的约束条件,公开透明的信息,将二者之间的交易成本降至最低。因此,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既是大学与政府交易形成合约安排的必要条件,即共同遵守的道德公共意识,它又是大学与政府之间合约安排的结果。在交易成本约束的条件下,大学与政府通过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合约安排选择,从而在分散风险中各自获得了最大的收益。 三、被打碎的玻璃窗:干预合约安排的后果 由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的未来、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前途变得越来越重要,政府、社会和个人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干预高等教育的自身规律,以便服务于他们。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盛行。这不禁使我们想起了著名经济学家亨利•黑兹利特讲述的一个经济学故事: “某天,一个顽皮的孩子用砖块砸碎了一家面包店的玻璃,当店主怒气冲冲地追出来时,小孩早已跑掉。周围聚过来一些人,一开始他们还绕有兴趣地欣赏着有了小孔的玻璃窗以及散落在面包和馅饼上的玻璃碎片,过了一会儿,这些人觉得应该做出一点哲学味道的反应。于是,其中几个人肯定会相互提醒或为面包师宽心:‘不管怎样,这不幸的事也有它好的一面。至少装玻璃的工人可以有活儿干了。’他们越说越有兴致:‘一扇新的玻璃窗值多少钱呢?要250美元吧!这可不是笔小数目。如果从来都没有玻璃窗被打破,装玻璃的这个行当将会怎样呢?’” 这一观点肯定会被无限制地延伸下去。装玻璃的人可以有250美元付给其他的行业,而这些行业又可以把这250美元支付给更多的人,这样不断流动,没有尽头。于是这扇被打破的玻璃便在一个更广的领域内为人们提供货币和就业机会。按照这些围观者的逻辑得出的结论是,那个扔砖块的小孩不但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反而还造福于公众。 现在我们再重新看一下这一推理的过程,至少围观者的第一个结论是对的。这个小小的恶作剧首先是给装玻璃的人带来了生意。但是那个店主却可能因为不得不修一下玻璃窗,而要用原准备做新制服的钱来安装玻璃窗,他就无法享受新制服的快乐了。相反他用250美元换来的还是一扇玻璃窗。装玻璃的有了更多的生意,而这却是裁缝们的损失,并没有新的就业机会被创造出来。围观者的错误在于只看到了这件事的两个相关者:店主和装玻璃的,而忘记了潜在的第三者——裁缝。因为裁缝没有直接亮相。围观者们过两天会看到一扇新的玻璃窗,但他们可能永远也见不到那套新制服。 同样,盛行的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就如同打破玻璃窗的小孩,政府就像故事中的围观者们,认同通过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的影响,让高等教育服务于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以获得最大的收益,所以干预是有利的。不断干预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不断的干预高等教育。而作为围观者的政府错误在于只看到了两个相关者:政治收益、经济收益,而忘记了潜在的第三者:大学自身固有的运行规律——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过多的干预将严重削弱大学自治,限制学术自由,破坏了原有的合约安排,从长远看必将使国家遭受损害。围观者们在将来短期内看到不断刷新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但他们可能永远也看不到在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合约安排下,从事创造性活动,对社会贡献更大的大学了。   —————— 注释: [1][5] 德里克•博克.美国高等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3-4.5-6. [2][3][4][6]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28-30.44.30-35.44. [7] 赵一凡.美国文化批评集[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132-135. [8]亨利•黑兹利特.一课之师——经济学反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9-10. (梁戈,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原文刊于《教育与经济》2008年第4期,原文链接: 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yyjj20080401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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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徐小洲:博克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观

“博克认为,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大学的精神,但是,其内涵随着时代的更迭而演变。如今,博克的这一观点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大学自治与政府约束的冲突,以及大学维护学术自由与承担社会服务之间的矛盾尤为明显。大学难以回避现实,不得不寻找新的平衡点。” 西方大学素有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以维护其学术研究和教学自由的历史传统,由此,人们称大学为“象牙塔”。但二战后,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有的人为此感到精神振奋,也有不少人表示忧虑。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大学走出象牙塔?在现代社会,大学在难以回避社会影响的条件下如何保持其基本学术价值?大学应该如何对社会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这些问题既是高等教育理论界探讨的焦点,也是大学实际运作经常面临的难题。对此,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家博克(Derek Bok,1930年出生,1971—1991年任哈佛大学校长)在《走出象牙塔》(Beyond the Ivory Tower,1984)、《高等教育》(Higher Learning,1986)等著作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被高等教育学界广为引证。因此,探讨他的这一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学术自由的界定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机构,大学在人类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家科尔(Clark Kerr)曾经指出:“大学在维护、传播和研究永恒真理方面的作用简直是无与伦比的;在探索新知识方面的能力是无与伦比的;综观整个高等院校史,它在服务于先进文明社会众多领域方面所作的贡献也是无与伦比的。”[1]许多学者认为,大学之所以能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与其具有学术自由的传统密切相关。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博克认为,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密切相关。言论自由通常有两个重要依据。首先,言论和发表权利有助于丰富和激励人们的生活,特别是使之拥有充分参与智力交流活动的机会。这种智力交流活动有助于培养人的价值观,有助于人们认识世界,有助于发挥最具人性特点的思维和想像力。其次,言论自由是公民重要的社会权利。博克指出,言论自由对实现大学的使命至关重要。因为学术自由不只是社会保障言论自由的一种反映形式,而且是捍卫大学和学者利益的一个必要前提。能否享有言论和写作自由的权利,对教师和学者来说关系重大,因为他们的一生都在致力于发展和阐述新思想。大学如果失去言论自由,其聘任最具创造力的科学家和学者的工作就会受阻。对大学的横加干涉最终会危及其对社会所做出的最具特色的贡献——知识的探索和新的发现。 我们知道,为了保护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1915年,美国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该会的成立《宣言》陈述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利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具有申诉的权利。后来,学术自由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除了保护教授个人之外,学术自由逐渐把学校在教育政策方面的自由权纳入其范畴。大学坚持认为,课程设置、学生政策及学术标准等应该由教师而不是外界组织确定。曾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也认为,大学的四大自由包括大学自身决定谁能教、教什么、如何教和谁能学。为了保障社会的利益,除非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政府必须避免干预学术自由。 在英国著名学者阿什比(E.Ashby)看来,学术自治涉及更广泛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以下6个要素:在院校管理中免受非学术性干预的自由;分配经费的自由;补充教育并决定其工作条件的自由;选择学生的自由;课程设置的自由;设立学术成就标准以及决定评估方法的自由。美国著名教育史专家孟禄(PaulMonroe)在其主编的《教育百科全书》中,给学术自由下过这样的定义:“学术自由是指在高等教育机构中教学并证明真理的自由,或探求真理而不受政治、官僚或宗教权力干预的自由”[2]。 瑞典教育家胡森(T.Husen)在《国际教育研究百科全书》中说:“学术自由一般被理解为追求真理而不受妨碍的权利。这种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的机构,也适合于高等教育机构里的学术成员。学术自由的成员的理由基于这一假设,即知识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因而不受非专业人士干预的教学、研究和出版的自由是追求知识的必要手段。当然,各个国家对学术自由这一概念的阐释和限制有很大差异,这要视每个国家系统的政治性质以及它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而定”[3]。 1988年9月6日至10日,联合国在利马举行大会,发表了著名的《关于高等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和自治的利马宣言》,该宣言指出,“学术自由”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无论个人或集体,在通过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以及写作而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自治”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在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面前的独立性,在其内部管理、财务、行政方面做出决定,并制定其教育、研究、附属部门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方面的政策。 尽管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学术自由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的研究与传播,其合理性是由高深学问的性质决定的。正如美国教育家布鲁贝克 (John Brubeck) 所言:“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4]。 然而,对学术自由保护的限度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指出,学术自由只限于学者的专业领域。对此,博克颇不以为然。他认为,从历史上看,许多知识分子的作用已经超出了其专业范围。而在如今专业划分非常细致的时代里,当教授们寻求扩展自身的研究领域,并将自己的知识应用于解决新的问题时,他们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受压制。他指出,既然大学是致力于自由探索知识的一个机构,那为何对教师言论自由的限制要严于那些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下的公众呢? 我们并不能因为肖伯纳(G.Bernard Shaw)只是一位剧作家,伯特兰•罗素 (Bertrand Russell) 只是一位逻辑学家,就认定他们不应对时代的重大社会和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因此,任何限制学者在本专业研究领域范围外言论自由权的做法都是荒谬的。 在博克的眼里,大学的使命并非为社会规定和推行道德和政治标准,而且,大学也不具备能够有效执行这个标准的权力。大学的功能在于从事高质量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当大学偏离了这项任务,试图通过对一系列政治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来替代政府官员的职能时,就会使自己处身于各个组织或派别的压力中,濒临着莫大的危险。 其实,教授在从事学术研究活动中并非是完全自由的。相反,知识探索的过程一直受到研究人员本身所无法控制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时间和经验的限制,渴望博得同行认可的潜意识,传统范例和思维模式的压力等。现代生活条件又为知识探索活动设置了新的压力和约束。在这种形势下,大学所能做的惟有努力使学者们免受大学本身的不必要的约束,努力保护教授言论自由的权利,使其不受大学外界敌对压力的侵扰。即使这样的努力不能创造出绝对的学术自由的氛围,也仍然是非常有益的。 (二)现代学术自由的新困境在现代社会,大学的学术自由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困境。 首先,大学对外来经费的依赖性增强。随着大学规模和影响的扩大,它的财政需求也相应增加。二战以后,公立和私立大学都在积极谋求外来经费。联邦政府增加拨款支持大学开展研究、添置新设备、设立学生助学金等。公立大学成立了专门机构,并设专人向基金会、公司和校友寻求资助,私立大学则更勿庸赘言。显然,随着大学越来越依靠社会资助以支持其日益增多的经费开支,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已经把大学和社会其他机构连接起来。 50年前大学经费上相对独立,学者们几乎很少能够获得联邦政府研究拨款,也不屑于为公司和政府机构开展咨询、充当顾问,也不为经济利益向慈善基金会提任何建议。由于教授的收入不高,研究项目的范围受到限制,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外部世界。现在似乎一切都已改变。绝大多数大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师没有外界经费来源几乎无法开展科学研究。他们的个人福利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为公司充当顾问、政府的暑期津贴和基金会补助金。通过与外界的广泛接触,教授们的收入有所增加,研究范围有所扩大,生活也更加丰富多彩。但是,为这些利益的获得也付出了代价。如:由于大学研究人员依靠外来经费开展科学研究,他们所选择的研究课题受到其经费来源的影响。因此,大学传统的中立地位受到人们的质疑。 博克指出,否认金钱和世俗欲望对学术研究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他甚至断言,在这种背景下,大学是象牙塔的说法已经过时了。随着研究型大学的影响不断扩大,学术独立性的标准已不复存在。 其次,大学不能回避其社会道德责任。大学必须履行文明社会任何一名成员都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如大学必须杜绝一切欺诈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大学还应该竭力避免给他人带来无端的伤害。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如果研究人员所采用的实验会给接受试验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同时事先又未经被试者本人同意,那么,大学不仅无权批准教师开展此类实验,而且还必须阻止此类实验活动,或应该对被试者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也有人对大学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研制具有惊人杀伤力的武器表示怀疑。 二、大学自治和政府约束的矛盾 在博克看来,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政府有时可以对大学做出适当的约束。但是,这种限制应以不妨害学术自由为限度。否则,它有违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 (一)政府对大学自治约束的必要性 博克指出,尽管大学人竭力呼吁学术自由权,但几乎没有人否认政府制定相应制约条例的必要性。因为大学的运行未必都是理性的,其表现为: (1)学校或许会因财政压力等因素提供无价值的教学内容; (2)教授或行政管理者的行为可能因为粗心、判断错误、歧视或偏见等缺乏公正性; (3)当学术课程或项目与其他价值观发生冲突时,教育工作者未必是解决冲突的最佳裁决人。 因此,有的人主张大学享有自决权的同时,又提出政府有权力保护那些由于大学明显错误的做法而蒙受伤害的人。 因此,学术自由并非意味着教师想教什么就教什么,任意向学生灌输自己的思想或信仰。其实,即便是教授本身也并不都认为学术研究应该有完全的自由。如:美国1976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教授当中,百分之十八的人提议对智力差异和遗传基础这样的研究应该被阻止,因为它很容易使种族歧视现象进一步恶化。 实际上,大学“四大自由”业已成为联邦政府制定众多审查制度和条例的对象。它表现为: (1)在选择学生方面,美国政府已宣布因种族、肤色、性别和国籍原因的歧视行为为非法;最高法院因为倾向于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而削弱了大学招生人员的权力。 (2)在聘用教学人员方面,大学不仅必须符合“鼓励性积极计划”的要求,而且还必须遵守禁止种族、性别、国籍、宗教信仰和年龄歧视的有关规定;国会还采取了一些影响大学课程计划的措施,如鼓励牙科学院的学生到卫生服务水平低下的地区锻炼六个星期。 (3)在开展各种与人有关的课题研究方面,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已发布了详细的操作性保护措施;联邦法律禁止开展某种胎儿实验;等等。这些新的管理条例往往作为大学接受联邦经费的附加条件。 因此,美国学者布朗(William R.Brown)指出:“近年来,高等教育越来越引起公共权力部门的关注……各级政府的倾向是试图在官员们司法权力的控制下,以他们的意图为确定大学和学院的目标。”[5] 博克认为,政府官员们通过制定条例而使公众受益的思想往往适得其反。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很大,付出的代价也很大。由于那些制定和解释法规的官员对大学认识不足,他们可能会把那些适用于企业的规定不切实际地强加在大学身上。他们也可能迫于政治压力做出令人置疑的决定。他指出,如果单个大学出岔子,其后果所造成的影响范围是有限的。然而,如果联邦政府官员犯了错误,其危害则是巨大的。因为政府往往会把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学术机构。因此,一旦决策失误,即使不是百分之百,也仍有许多学术机构受到负面影响。 (二)政府干预的限度 大学在履行其学术功能时究竟应该拥有多少自治权?政治的干预应该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政府采取措施时,在最低限度减少对学术事业损害的前提下,应该运用哪些条例和方法实现其目的?这些问题不仅是大学关注的,而且对整个国家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大学是社会接受新知识和高等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正因为高等教育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政府才越来越想干预大学事务,以确保学院和大学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处理它与大学的关系呢?博克认为,通常有四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发布命令,强迫大学停止某项工作,或遵守一系列规定和准则。二是要求大学对某些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或要求大学仔细研究某些特殊问题。三是通过提供津贴鼓励大学做出政府期望的一些行动,诸如建设新的设施或开展某项具体研究等。四是通过加强市场力量,依靠更激烈的竞争实现其目标。博克指出,上述任何一种办法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风险,因此,政府官员应该投入足够的时间仔细考虑如何选择最合适的办法。为此,他提出了一些改良建议: 第一,防止不合理的干涉行为。 有两类联邦法规对学术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第一类规定是政府试图对大学探索、传播和学习的知识内容进行管制的有关条例。如:卫生教育福利部在1974年提出大学必须审核教材,“以保证教材不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显然,这样的要求将会迫使学校管理者对教授的教学情况进行审查,从而忽视和违背了公认的学术自由原则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第二类是政府试图左右大学的学术事务,其结果必然会损害高等教育的质量。这些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二,增加新的服务补贴。 政府有时为了实现某个公众目的,对大学增加新的服务补贴。例如,社会需要更多的医生、开展更多的能源研究工作时,为了使大学提供满意的服务,政府通常对大学提供补贴。 第三,采取预防性管理措施。 为了防止低质量的教育对学生造成损害,防止公众受到不称职的专业人员的影响,防止无价值的学术课程或项目给政府奖学金造成浪费,政府可采取一些补救办法:为了维护学生的利益,政府可要求每一所大学向公众提供较为准确的课程设置和专业信息;可通过禁止学费退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使学生能够不受阻挠地离开不符合自己期望的学校;对专业设置实行适度的检查和许可制度;等等。 博克指出,如果大学非常平庸,那么,尝试更多的政府干预行为可能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美国已建立了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高等教育体系,它虽不完美,却是美国的宝贵财富。因此,政府不宜过多地限制和削弱大学独特的功用。 三、学术自由和社会服务的冲突 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大学为社会服务机会的日渐增多,人们对它是否影响了大学的学术自由提出质疑。博克论证了学术自由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指出两者并非截然对立的。 (一)多元化功能对传统功能的冲击 二次大战以后,美国高等教育机构从政府、企业得到了大量的经费资助。多元化大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博克称之为具有美国特色的创造发明。英国教育家阿什比爵士也曾称赞说:“美国对高等教育的贡献是拆除了大学校园的围墙。当威斯康星大学的范海斯校长说校园的边界就是国家的边界时,他是在用语言来描述大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罕见的改革创举。历史已说明这是一次正确的改革,其他国家现在已开始纷纷效仿这种美国模式。”[6]这种大学之所以被称为多元的,是因为它肩负着传统大学没有或很少的社会服务的功能。 大学功能的扩展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赞成者认为,社会服务与学术研究是相辅相成的。当实用性教学、应用性研究与基础研究和教学相结合时,大学的研究与教学可以借此跨上新台阶。反对者认为,维护纯粹的学术研究和知识学习的传统是最重要的,为此,大学即使牺牲一些社会服务的功能也未尝不可。博克似乎支持前者的观点。他指出,反对者的观点乍看似乎有理,其实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二)对传统主义者指责的辨析 传统主义者认为,大学因过分追求社会服务而步入了误区。激进主义者甚至指责许多大学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机构、公司等确定的议程来为社会服务。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其表现就像是“被租用的枪”,如:大学为了帮助军界,批准了预备役军官训练团培训项目,等等。 20世纪60年代末,哥伦比亚大学学生运动的领袖也曾这样指责大学:“多年来,哥伦比亚大学的董事们把平民赶出家园,通过城市协议攫取土地,解雇试图联合起来的工人。多年来,就像有关后备军训练队的文献资料所记载的那样,他们训练的军官在越南本土杀害越南农民。在为国防研究所和中央情报局的秘密工作中,在为作战部的生化战研究工作中,这些董事使自己的大学卷入了种族灭绝的大屠杀。据资料记载显示,他们自始至终对选民撒谎,打着学术独立的幌子出版中央情报局的书。”[7]显然,他们将矛头指向大学的服务对象,指责大学沦为某些具有破坏性和不人道的政府项目或政策的同谋。 在他们看来,不少大学正是通过做出诸如此类的“贡献”而放弃了自己的中立立场。他们疾呼,大学必须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减少参与社会问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和学术研究上。否则,大学会因接受越来越多的“相关”任务而丧失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历史传统。 博克指出,这种担忧并非是最近才出现的,为了抵制大学追求功利目的,至少早在一百年以前就有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在他看来,传统主义者似乎夸大了现代大学的缺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多元化大学的学者们与实际世界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而且,社会科学家们也在尝试结合基础研究解决当务之急的实际问题。即使有些教授撰文著述时有不够严肃,甚至出现了丧失某些客观原则的现象。但是,美国一流大学的学术水平并未下降。当然,大学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必须竭力维护传统的价值观念——学术自由权利的维护,高学术水平的维持,学术事业免受外界的干涉等。 博克在总结美国高等机构迅猛发展的经验时曾指出,机构设置的充分自由是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在美国,任何团体和组织都能建立私立的学院和大学,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大学和学院“可以未经政府许可自由任命教授;私立院校可以自由选择学生,公立院校也具有同样的权力,至少在研究生院和专业学院是这样;虽然颁证机构对专业学院规定了比较宽松的最低标准,但是,教师可以决定自己的课程。”[6]这种自由权促使美国在19世纪建立了数百所学院。到1910年,高等教育历史短暂的美国已经拥有近千所大学和学院,三十多万学生,而历史悠久的法国仅有十六所大学,四万多学生。显然,在博克的眼里,美国大学的自治权是一个值得保留的优秀传统。 那么,大学领导应该如何应对目前的新困境呢?作为举世瞩目的哈佛大学的校长,博克曾意味深长地指出,大学领导者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怎样使大学以一种尊重各方利益的方式对重要的社会问题做出反应。笔者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作为深受多方势力挤压的现代大学,只能在合力的状态下维护其必要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这样才能推动学术研究、高等教育的发展乃至社会的进步。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如何依法自主办学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大学的自主权与西方不无相似之处。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我国高校主要拥有以下七个方面的自主权: 1.招生权。根据招生年度的社会需求状况、本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及其他生活设施的条件和水平、以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本校的招生方案,并可以自主调节系科的招生比例。 2.专业设置权。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专业目录》所列十大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自主调整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还可以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分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其他专业。 3.教学权。包括:(1) 教学计划制订权;(2) 选编教材权;(3)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 4.科学研究权。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5.对外交往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开展和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6.校内人事权。它包括:(1) 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配备合适的人员;(2) 自主评聘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3)调整学校内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津贴和工资分配。 7.财产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款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另外,高等学校还享有下述权利:(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3) 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但是,这些权力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高校应该如何用好自主权,高校面向市场依法自主办学还迫切需要哪些权力,政府与学校权力应如何进一步分配,权力重新分配后会带来什么后果等都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因此,探讨博克的有关思想,对我国高校自主办学不无借鉴作用。 —————— 注释: [1] Clark Kerr. The Uses of University [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2] Paul Monroe (ed.). A Cyclopedia of Education: Vol.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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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剑桥大学校长:培养杰出人才重在提供学术自由

大学怎样才能培养出杰出人才?这个国人热议的问题也许难有标准答案,但曾培养了牛顿、达尔文等诸多科学巨匠的英国剑桥大学无疑能提供良好参考,剑桥大学校长莱谢克·博里塞维奇日前就此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提供学术自由。 博里塞维奇分三点回答了这个问题,“首先,(培养杰出人才)需要时间。”剑桥大学经过了800多年的历史积淀,才逐渐滋养出一些大师;而就当代非常看重的诺贝尔奖而言,获奖成果也常要等二三十年才被最终认可,因此大学在产生杰出人才前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 而在这段时间中,“必须为研究者提供追求自己兴趣的自由”,这也是博里塞维奇强调的第二点。他认为,学术自由是剑桥大学研究人员先后获得89次诺贝尔奖的重要原因,“我们为什么能做到这一点?因为我们为研究人员提供了追求自身学术兴趣的时间和空间。”对此的一个诠释是,剑桥将“思想和表达的自由”明文列为学校的核心价值观,这为学者提供了一个可规避某些外部压力的空间。回顾历史,如果不是身处拥有这样价值观的剑桥,达尔文难以在英国的基督教环境中提出与上帝造人说相冲突的进化论。 在时间上,剑桥允许学者按自己的步伐开展研究,而没有“定时交作业”式的考核压力上。博里塞维奇说,剑桥在聘任一位教授后,不会马上就要求他出成果,“而是有准备等上七到十年”。期间这名教授也许会发表一些文章,“但我们没有这种压力,比如说要求在某年年底前必须发表十篇论文”。 博里塞维奇回答的第三点是,“把对质量和卓越的追求置于其他任何事情之上”,无论是教学还是研究,质量总是处于第一位。他提到了教育产业化与教学质量之间的关系。英国高校一向因对国际学生收费较高而有“出口教育产业”的名声,近来对英国国内学生也大幅增加学费并引发游行示威。博里塞维奇说,剑桥虽然也提高了学费,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教学质量,因为剑桥采取的导师制成本高昂,实际上学校每年都要动用其他方面的资源来补贴教学。 他说,大学显然应该是把教育质量而不是赚钱放在第一位,“相信我,如果从做生意的角度来看我们(剑桥)的教育,实际上每招一名学生都是在亏本,但我们并不在意这个,因为我们真正的追求是教育本身。” 博里塞维奇刚在4月份赴中国出席了全球大学校长峰会等活动,也听说了中国近来关于如何培养杰出人才的“钱学森之问”等讨论。他认为,中国的大学近来发展迅速,只要保证学术自由,不偏离对质量的追求,随着时间的推移,迟早会诞生能获得诺贝尔奖的杰出人才。 注:莱谢克·博里塞维奇——Leszek Borysiewicz, Vice-Chancellor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在英国的大学系统中,Chancellor往往请社会名流担任,相当于中国的“名誉校长”,而Vice-Chancellor才是真正主管学校各项事务的 “校长”。剑桥的现任Chancellor是英国女王的丈夫菲利普亲王,他由于年事已高就要辞去这一职务,继任者尚未确定。博里塞维奇从2010年开始担任剑桥的Vice-Chance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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