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迎接自由平等均富和民主宪政的新时代

  迎接自由平等均富和民主宪政的新时代   作者: 李伟东       终于到了2012,一个被寓言为灾难和毁灭的年份,但是,我知道,我们所有中华人都知道,地球仍有至少40亿年的寿命,太阳每天照样会升起‘唯一面临灾难和毁灭的是2011已在全世界溃败的被人类所厌恶的极权主义。对中国来说,2000年的秦制正在终结,一个漫长的王朝周期终于见底,大变局已经来临。不管它的垂死挣扎将造成多大的灾难和迂回曲折,但是,别了,秦!别了,专制!中华正在凤凰涅槃,一个古老、善良、亲和、坚韧的民族,正在向人类的共同文明回归,其势不可阻挡,我们正在迎来自由平等均富和民主宪政的新时代,最多还需十年,2012,将成为这个大变局的开端之年。     一切悲观的、无所作为的、犬儒主义的哀怨,都是没有深刻感知时代的脉搏,都是被一只庞大的纸老虎吓住了。     刚刚过去的2011,给我们充分传递了大变革的历史信息,只要你不把头埋在沙子里,你就会感知到时代的脉动:     首先,极权专制在全世界的溃败,绝非哪个大国独自意愿所造成,而是因为极权专制的物质技术基础——信息垄断,正在前所未有地被抽空,信息技术、电脑、互联网、微博,等等,这些十年来大行其道的新鲜玩意儿—看似只为生活便捷而生的东东,却意外地使依赖信息垄断而存在的极权专制极其迅速地丧失了物质技术基础。如果一个统治集团主要靠谎言生存,那它在如此迅猛的信息冲击下,崩溃的命运将不可避免。当一个时代的主要工具系统升级换代后,不管统治集团及其治下臣民有多大的惰性,历史都将无情地超越了!     其次,中华刚刚经历了辛亥革命以来的一百年,在这个古老民族应对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一百年中,我们经历了数次血与火的革命和程度不同的改良和改革,但是。百年后,我们都惊讶地发现,辛亥的主要目标——宪政,并未完成。亚洲第一个民主国家已蜕变成山寨版的了,民主只剩一块挂在口头上的招牌。到底是目标错了还是路径错了?这个民族的知识精英为此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激辩,一方认为,根本就是目标错了,民主就是一个坏东西,而且容易被“带路党”引狼入室欺负我们,中国就是要有自己的现代化道路和特色模式,而且一定会成功。而另一方则认为,民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是普世的价值观,不是谁要强加给我们,而是我们的内生需求,是无数先贤烈士的夙愿,也是国共两党的共同追求——而且是被民众和国际社会当时认为更民主的一方取得了胜利。后来的问题是路径错了,唯一真实存在过的带路党——【苏俄带路党】,将我们引入了假民主真专制的斯大林主义,使中俄两大东方专制传统形成合流,为害数十年,至今不能自拔。这两种意见无论在任何层面上看,后者都是当今的主流,都代表了一百年来中国知识精英和民众的真实心声,而且是当今执政者早就发出过的“历史的先声”。那么,一百年过去了,人们有理由要求实现百年的宪政梦,要求执政者兑现那些“历史的先声”,这正是过去的一年,我们深刻感知到的澎湃思潮和历史之心的涌动。     再次,我们正在经历一个符合历史规律的人均4000美元后的民权高涨时代。过去的一年,各种维权事件此起彼伏,其激烈程度30年所未有,其得到的舆论关注度也是30年所未有,而年终乌坎事件的转折性化解为这一年惨烈的维权抗争迎来了初现的曙光(尽管前景仍然不太明朗)。中国正在经历民族、民生、民权之三民主义的后两个混合阶段(也是训政到宪政的过渡阶段),而民生的巨大二元结构和两极分化,累加上人均4000美元后的民权普遍觉醒,正在指向一个不言而喻的大目标:民主。人们越来越坚信:只有民主才能根本解决民生加民权的混合问题。而乌坎恰恰提供了这个逻辑的鲜活样本,我们看到,正是基层民主遭到践踏才有那些偷卖土地和贪污腐败问题,而正是基层民主的觉醒,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关注和初步的化解。民主意识在基层的普遍觉醒时代正在到来,这也正是乌坎超越小岗的历史意义,同时也说明,民众的文化素质并不是民主的障碍,极权主义才是真正的障碍。民权抗争——为实现民主权利而抗争,正在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第四,人们对腐败的忍耐已到极点,任何说辞都无法继续让人们相信腐败是中国成功模式的意外和在目前体制下可以克服的了,尽管反腐败力度还在加大也颇有成果,但腐败分子的前赴后继、窝案连连及数额的几何增长,都使人们相信,腐败是制度性的,是权贵与资本结合带来的,是在当前政治体制不改情况下无法克服的顽疾。只有在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官员财产公开、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和民主选举的前提下,才有根本廉政的可能性,这一点至少为国际经验所证实,也是大多数中国人特别是知识精英的共识。因此,争民主并非书生们的文艺性渴望,而是避免这个社会被腐败吞噬的必须,也是人们求得劳动和收益公平化的必由之路。国民党在大陆被腐败葬送的历史教训,正在乘十倍地再现在眼前,这种在全球独一无二的腐败烈度正在使60多年前的历史重演。用民主的方式反腐败已经成为共识。     第五,教育、司法、医疗、食品安全、儿童安全、数亿农民工的年度迁徙、数千万三无农民(无土地、无社保、无工作)的生活绝境、高强度的环境污染,自治性公民社会的难产,等等,正在使这个社会碎片化并走向溃败。而这一切均与不民主这个根本问题相关联,换言之,也只有民主和公民社会的自治化及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才能根本解决这一窘境。这个共识你会在每天的民众议论中感受到,任何矫情的模式和阶段论说辞,都早已被看穿是不肯放弃集团私利的遮羞布,或者是“用美国即将打来、只有牺牲民众眼前利益才能战胜强敌”的唬人说辞来掩盖对掠夺民众利益的私分。     第六,“中国文化、民族特性、工业化阶段、民众文化素质等等都不适宜搞民主”这类说辞,正在被同宗同族的台湾之民主和均富实践所打破,台湾经验或台湾道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理解和看重,并为中华民族有此一脉幸存并按民主道路探索前行而感到鼓舞。任何一种在人类普世文明面前的特殊论矫情,正在成为笑柄。大陆今日之工商文明对民主的渴求,越来越难以阻挡。而民主对未来两岸统一路径的支撑意义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第七,中国经济在世界上越来越牛,在五大洲开疆拓土,风头正劲。但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制度冲突却明显加深,真朋友越来越少,危机感越来越强。我说过,中国人民与世界并无矛盾,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既使有冲突,也是可以靠国际经济秩序内的谈判来解决,我们已成世界老二,谈判权重明显增强,世界也已经越过了蛮不讲理弱肉强食的阶段,发展利益的互相碰撞再次诉诸战争甚至世界大战的可能性很小,这也符合执政党多年的判断,即世界处于和平发展阶段。那有什么理由继续强调制度的特殊性对这一发展利益的保障作用呢?而我们与世界的冲突恰恰主要是制度冲突,固守极权专制主义将越来越成为世界唾弃的目标。固守极权专制只符合某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与人民的利益负相关。减少一种冲突,只保留发展利益的博弈主动权,对民族的生存空间是莫大的扩展。仅举一例,如果我们能减少世界防范我们的理由,让大多数国家都对我们的国民给予免签待遇(哪怕达到台湾目前的水平),那将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所以,中山先生的世界大势说才再次成为国民的期待。       综上,如果你还没有感受到来自普遍民心的、来自百年历史积淀的和来自世界大势的民主浪潮,那说明,要么你闭目塞听,要么你有与人民不一样的利益。     值得称道的是,2011的觉醒不仅来自民间,执政集团内部的 “红二代”(自诩没有参与腐败并为执政党和国家民族未来担忧的一大批红色子弟)与“官二代”的明显切割,以及“新民主主义”和“党内民主”“宪政民主”的呼吁,都代表党内良知的觉醒,和在未来几年开启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能性。但是,大家都知道,历史给我们的和平转轨的时间越来越少了。不管能不能在执政集团控制下和平稳妥地实现宪政民主,历史都将以无法阻挡的势头越过这个历史阶段,即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期待改革,力求避免动荡和革命,但是要快。此所谓改革正与革命赛跑,历史不会给出漫长的拖延时间。一个自由平等均富和民主宪政的新时代是无法阻挡的,她已经孕育成熟了,助产士不是你就一定会是别人。她再不会胎死腹中了。不能顺产就只能剖腹产了。     令人担心的是,历史也有可能在最后时刻出现逆流。我们也都看到了,有一种思潮,正用阶级斗争和毛主义来解释今天的两极分化和权贵资本主义,认为党内真的出了资产阶级,试图再次发动文革(即中国语境下的左翼革命)来解决问题。但是,这样的革命必然走向新的高度独裁甚至是法西斯主义,并与全世界为敌,使中国再次陷入内乱和世界孤立,这是被刚刚过去四十多年年的历史证明了的,而且我至今看不出他们主张二次文革与第一次有什么不同。     当然,也有另一种右翼的革命思潮正在形成,这来自对执政集团的彻底绝望。这股思潮在未来几年将越演越烈,它对改革思潮正形成巨大的压力,认为改革早就死了。但是,我觉得历史也许还会给改革一次机会,就看有心人能不能抓住了。     2012,新的一天,新的一年。不管能否在这一年启动政改,有四股民间的力量都将成为民权运动的主要来源,他们是:三无及即将三无的农民,复转军人、宗教团体、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大批大学毕业生。他们的命运将在根本上决定2012及更长的未来。     2012,我们充满担忧和希望。祈祷上苍,赐我族平安,顺利完成凤凰涅槃。     2012,大幕已经开启,我们不是观众,我们是承担各自角色的演员。没有剧本,精彩与否,全在于我们的理智和智慧。     祝大家新年快乐!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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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苗连营:传统“和谐”文化的宪政之殇

苗连营:传统“和谐”文化的宪政之殇 进入专题 : 和谐 宪政    ● 苗连营       【摘要】和谐精神勾勒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脉络和价值观念,并形塑为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追求与生活情趣。然而,就文明存在的实际形态而言,其在现实中并没有走得太远而更多的是停留在观念层面上。从宪政层面予以反思和省察,就会发现传统的和谐观念在多元主义、人文精神、制度构建等方面所存在的宪政之殇。如何消解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影响,并对宪政文明与和谐社会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内在关联、本质规定和价值取向作解构性的思考与探索,对于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宪政建设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关键词】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宪政          无论是从政治经验看,还是从生活常识出发,建立和谐社会、形成和谐秩序,始终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和理想,并由此引发了古今中外思想家们关于和谐问题的种种思考与探索。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特别强调“和”的价值,众多思想流派都对其做了相当精彩而细致的描述与解构,甚至可以说,追求、崇尚和谐,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精神之一,它们从不同侧面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和文化支持。但从宪政层面予以反思和省察,就会发现其价值和意义是十分有限的。超越于传统的和谐概念,当代的和谐命题在价值内涵、存在形式、运作过程和发展规律等方面,都展现出一种新的理论魅力和观念升华。          一、典籍文明中的和谐观念及其悖论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源远流长。作为“群经之首”、“三玄”之一的《周易》,高度赞美并极力提倡和谐思想,强调:“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周易·乾·彖辞》)“太和”,即“大和”,就是阴阳对立的矛盾双方均衡无偏,处于一种最佳的和谐统一状态。天地絪緼有常生、阴阳和会以施化、刚柔相摩以成形、男女和合成夫妇、感应相通成变化,无不体现着保合太和的思想。这是一种生生不已、变化相续、恒久常新的动态整体性和谐观。“保合太和”思想,以人道观天道,以天道证人道,视天道为人道所本,人道为天道所宿;以阴阳变易展现人生的丰富内涵和意义,关照人类善恶吉凶的性命情理[1]。并立基于宇宙万物大化流行、生生不息的本质,肯定天道与人性的统一,将天道阴阳之变化与人类社会的政治过程、社会发展相互映衬与对应,体现了一种以天人合一为根基的和谐观念,反映了中国古代哲学探索天地人自然运动规律的理性思维,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特征和哲学智慧,也成为一脉相传、博大精深的中国思想文化的源头活水。     儒家思想特别强调“和”的意义,主张施政使民,贵乎“执中”;天地万物,贵乎“中和”;君子言行,贵乎“中庸”[2];“礼之用,和为贵”;“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等,其核心内容与精神实质是中和哲学。“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第1章)因此,中、和是天下的大本与达道,是万物生存与发展的本源;天地有序、万物生育尽在于中、和之性。本于孔子、成于孔子后学之手的《易传》,对《周易》的基本思想进行了创造性的解说和发挥,使儒家的中和哲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易传》崇尚中和,其中心法则即为阴阳中和之道,这种中和也叫“太和”。“一阴一阳之谓道”,“生生之谓易”,阴阳高度中和的“太和”正是天地之道“常久而不已”、万事万物常存而不息的根本原因;阴阳只有处于中和的相互作用、协同运动、对立统一关系中,才能化生万物并使其获得源源不竭的发展动力,处于最佳的存在状态。《系辞》所描绘的“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这样一幅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景象,也是存在于美妙的中和关系之中。中和之道的本质是“时中”,即善于把握和利用客观形势的变化与时机,随时进行调整而执“中”,从而创造出更适合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其实质是主动顺应天地之道的“适时之变”,即“应乎天而时行”,“承天而时行”(《易传·彖·大有》)。《易传》以“究天人之际”为主题,“揭示人类进取创造的生存方式,标举儒家崇尚的人格理想和价值境界;易道体现了以中和为特色的天人和合的价值取向,奠定了中华民族尚中尚和的思维方式”[3]。使阴阳中和观念发展成为一个系统的用以阐释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世界观与方法论。     在宋明理学中,“和”的思想得到进一步总结和发展。北宋理学的开山之祖周敦颐指出:“中也者,和也,中节也,天下之达道也,圣人之事也”(《通书·师第七》,《周子全书》卷8)。“北宋五子”之一张载视太和为“和”的最高境界,太和者“和之至也”。“太和所谓道,中涵浮沉、升降、动静相感之性,是生氤氲相荡胜负屈伸之始。其来也几微易简,其究也广大坚固。起知于易者乾乎!效法于简者坤乎!”(《正蒙·太和篇》)因此,“太和”便是天地之道,是天地运行和万物生长的最后根据、现实过程、根本动力,也是人类社会实践过程的价值之渊源[4]。理学大家程颐同样强调:“乾道变化,生育万物,洪纤高下,各以其类,各正性命也。天所赋为命,物所受为性。保合太和乃利贞,保谓常存,合谓常和,保合太和,是以利且贞也。天地之道,长久而不已者,保合太和也。”(《伊川易传·乾·彖》)“若至中和,则是达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15)理学集大成者朱熹认为:“但能致中和于一身,则天下虽乱,而吾身之天地万物不害为安泰。而不能者,天下虽治,而吾身之天地万物不害为乖错。其间一家一国,莫不然。”(《中庸或问》第1章)宋明理学以儒学为主干,吸收了道家、佛家的思想精华,在中国哲学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道家、墨家、法家等诸子百家的思想同样体现着对“和”的追求。道家以“道”来解释宇宙万物的本质、起源和变化的规律,而道之所以能化生万物,是因为“道”蕴涵着阴阳两个方面,阴阳相互作用而构成“和”,“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阴阳者像天地以治事,合和万物,圣人亦当和合万物,成天心,顺阴阳而行。”(《阙题》)万物都包含着阴阳,以天道合人道,和合生生万物,“和”是宇宙万物的本质以及生生发展的根据。“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学说的核心主张。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正是在这种爱意融融、自利与互利的家庭式亲情之中,所有的“祸篡怨恨”才会得以消弭,富足与和谐的“天下之治”才能实现。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但也强调“和”的意义。《管子》将和合并举,认为:“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习,习故能偕。偕习以悉,莫之能伤也。”(《幼官》,《管子集校》第八)荀子强调“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性伪合而天下治”(《荀子·礼论》),因此,万物的生长变化、天下的和乐安详,都是和合的结果。     当然,传统文化中的“和”,并不否认矛盾与差异,而是要求在承认差异、相互宽容的基础上,在浮沉、升降、动静、氤氲、相荡、胜负、屈伸等对立面相互作用、相互消长、相互转化的过程中,通过互济互补,达到统一、和谐的完美境界。“太和中容万物”,它体现着“万物”的不同对立面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思想。早在西周末年,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著名论断。“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万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国语·郑语》)不同事物之间彼此谓“他”,“以他平他”意指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与融合,体现着各种对立面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平衡状态,是万事万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则是相同事物之间的简单相加,其关注的是事物之间的同一性而忽视了事物之间的多样性。而天地之和生是以存在差异与多元为前提的。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以“和羹”、“琴瑟”为例,进一步阐明了和与同的关系,认为只有承认多样,尊重差别,才能“相成””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二十年)。“和而不同”更是儒家所强调的价值立场与人生哲学,即:“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并要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 “和”蕴涵着“他”与“他”的关系,其前提是“不同”,没有差别,就无所谓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与协调,也不可能有事物在竞争基础上的进化与发展。这也就是一个“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多元和谐发展过程。     总的来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贯穿着中正、均衡、和谐、和合的精神。所谓和合的“和”,是指和谐、和平、祥和;“合”是结合、合作、融合。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相互冲突、融合,与在冲突、融合的动态过程中各元素、要素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5]。这既是一种哲学范畴和道德伦理准则,又是一种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秩序与规范;既体现为社会的和治、人伦的和谐,也体现为人民的和乐、生活的和美;既是宇宙万物繁衍生息的客观规律,也是人生应当践行的基本原则。它蕴涵着多元并存、相谐共进的人文精神与辩证思维,体现着对不同个体、不同价值、不同文明的尊重与承认,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天地万物人人相谐“和生”的理想境界,实现天下为公、讲信修睦、天下和洽、人得其愿、和谐共进的大同社会。不少统治者也都将社会和谐作为心驰神往的施政目标与社会图景,“和气致祥”、“嘉承天和”、“兴和气游”、“中正仁和”则是皇帝的自我期许[6],也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太平盛世”,甚至有过“百家争鸣”以及儒、释、道三教合流、和谐共处的文化繁荣景观。“和为贵”、“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琴瑟之和”、“家和万事兴”、“淡如秋水,和如春风”,则既是妇孺皆知并极力信奉与践行的生存法则,也是一种充满诗情画意的生活境界与情调。     可以说,和谐精神勾勒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脉络和价值观念,并形塑为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追求与生活情趣,在某个时期或某种程度上也一度成为过一种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对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就文明存在的实际形态而言,历史为我们展现的却是一幅幅充满战争与混乱、血腥与暴力的画面,兵祸连接、腥风血雨的王权更迭,治乱循环、周而复始的社会动荡,所谓的均调天下、和乐人民、国泰民安的盛世景观只不过是漫漫历史长河中的昙花一现,成王败寇的历史活剧在神州大地上不断重演。美妙的和谐理想被无情的不和谐现实击得粉碎,甚至在向社会现实的转换过程中变成了活生生的压迫性话语。可以说,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更多的是停留在观念层面上,在冷酷的现实中并没有走得太远。在反思传统的和谐文化时,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这种理念所存在的宪政之殇。          二、从多元主义的宪政文化看传统的和谐观念          宪政是在人类漫长的政治实践过程中自发地演化出来的一种文化现象,渊源于一个社会由来已久的宽容、妥协、合作与诚信的文化传统。可以说,作为人类政治生活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和最高层次的“政治竞赛规则”[7],近代宪法在功能上起源于人权保障的历史需要,在结构上发端于社会多元利益相互之间的对抗与妥协。它不仅仅是一套控制政府行为与进行利益协调的制度和技术,同时还是人类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蕴涵着丰厚的文化底蕴与价值观念,秉持一种在宽容、妥协基础上的多元主义生活态度与和谐理念。     多元主义早期在哲学领域内是形而上学上关于一与多的争议,直到20世纪中叶才找到了现代用法上的许多共同特点,这种意义上的多元主义首先是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出现的,其吸引人之处在于这个语词的意义含糊,并且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学说[8]。虽然对多元主义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容忍差异、歧见和尊重道德、文化、思想、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的多样性,则应当是所有多元论者的核心或本质。它不只是一套价值体系,同时也是一种对人生、社会以及政治理论的基本态度。在多元主义者看来,社会是由自我和他者所组成的多元世界,是由不同思想观点、理论主张、利益诉求以及行为方式等多重力量所构成的复杂空间,并因为这种多元而倡导各种社会力量相互之间的宽容、妥协以及平等竞争与合作,要求每个人在展现自我的同时,都应当给予他者的独立和特殊性以充分的理解与尊重。     在多元主义价值观里,权力多元或多元政治是民主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结构模式,并始终是西方法治演进的动力和自由的保障。在中世纪,教权与王权、宗教世界与世俗国家的并存与对立,是多元主义的典型表现,它造成了西欧社会从政治结构到社会生活,从价值观念到制度构建的碎片化。王国、领主、公国、城市、教皇、主教、修道院等,每个政治实体都有特定的管辖权,而国家只是众多政治实体之一,并不具有最高主权或垄断性的权力,每一种权力又都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制约和分散,从而形成一种权力多中心的政治秩序;每个社会成员也都被分别置于与教会、城市、领主、国王等的多重社会关系之中,从而使他服从与效忠于多个权力塔尖。多元主义政治结构既给西欧社会带来了连绵不绝的杂乱甚至灾难,但它也给个人自治与自由留下了空间,它使任何一种权力都不可能对社会和个人进行绝对的控制,使每一种社会力量都获得了生存的土壤;不同的社会元素杂处共生、此起彼伏,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由此使得整个社会多彩多姿并造就了富有创造精神的多元化发展模式。“伴随着这种混乱和骚动,我们看到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对正义的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这就是中世纪政治制度史的真正特点。”[9]近代人文主义的勃兴,立宪主义的诞生,其实正是多元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逻辑。英国最早将多元主义精神从私人领域、宗教领域扩展至公共领域、政治领域,从而使其成为宪政之母、宪法的发源地,为人类文明提供了大宪章和议会政治的范例;美国的制宪者们把宗教宽容上升为明确的宪法语言,适用于与绝对权威相对立的思想自由和心灵自由,从而使捍卫良心自由、信仰自由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基本精神。可以说,宽容、妥协与合作的多元主义传统,孕育、催生了主体意识、契约自由、有限政府等近代宪政理念,构筑了宪政、和谐的文化根基。     立基于多元主义之上的宪政意味着对价值多元、文化多元、利益多元的承认与肯定,要求相互竞争中的每一方都应当以他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承认对方的“主体性”,相互尊重、彼此宽容,从而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通过非暴力的政治谈判和妥协来解决。在这个自由的多元化社会场景中,各种各样的思想和主张彼此平等竞争,形形色色的利益诉求均可公开博弈,多样性和差别性都有其存在的某种合理性,一切观点和利益都完全靠自己的内在品质及其正当性而赢得人们的认同。罗尔斯特别将多元主义区别为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和简单多元(simple pluralism),前者强调合理的宗教、道德和哲学主张是多元而非单一的,后者只说明学说的多样性。政治自由主义的课题是,不只是把简单多元视为理所当然,更重要的是将合理多元作为民主社会文化的当然现象;在当代民主社会拥有合理却不相容的宗教和哲学主张的前提下,如何可能产生一个合理对立学说能够共存、共同肯定宪政体制的稳定、正义的社会[10]?多元主义宪政观不仅是一种文化理念,更是一种政治结构模式:它反对任何人拥有法律上、政治上或道德上的至上权威,强调对于自由的维护必须倚赖权力的分散及其相互之间的制衡;各利益主体基于对自身利益的深切关心,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施加影响,进而实现制度设计和利益选择过程中的价值多元化和决策民主化。这样的宪政文化氛围历练着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素养和宽容、妥协精神,使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变革都抛弃了睚眦必报式的复仇或摧枯拉朽式的革命,而采取合作与妥协的宪政改良主义,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共存成为一种常态,整个社会的实质性和谐由此得以达成。因此,和谐社会是一种需要以宪政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社会,是一种需要以多元文化为背景和支撑的社会生活样态;社会的多元化对于宪政与和谐而言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是建立在宗法统治关系基础上的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政治体系,奉行的是神秘一元主义与绝对君权主义的国家观,血缘宗法关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家”是“国”的最初形式,所谓的“国”只不过是“家”的放大和延伸而已。这种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必定是一个一元性的社会。君主正像是一个家族的家长,君主制正像家长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所有的政治关系、社会关系都以此权力为最终依归,所有的个人都是依附于此权力的臣民;家长式的君主握有无限的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权力的化身和源泉。“权者,君之所独创也。”(《商君书·修权》)文武百官都是辅佐君主统治国家的幕僚,其所享有的权力都只不过是皇权的延伸而已。在这种宗法制政体之下,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于自身的普遍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而成为安排政治关系、确定政治生活原理的模板与指南,家族的秩序和利益就是浓缩了的国家的秩序和利益,血统身份与政治身份、亲缘伦理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家族网络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一一相应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吾侪若能对宗法精神根本明了,则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所谓‘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庶几乎可以索解矣。”[11]可以说,“中国古代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历代统治者都以家族伦理为治国之理。”所谓的“大一统”,“不是统一于作为民族或社会代表的国家,也不是统一于作为民族或国家之象征的人员经常流动的某个机构,而是统一于某个君主及其家族”[12]。     在这种宗法专制政体中,“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民之一切皆拜天子所赐;君主按照个人的专断意志与反复无常的任性进行统治,而人不过是一个绝对服从另一个生物发出的命令的生物而已。维护这种政治秩序的专制主义文化强调人的工具意义,每个人从其一出生便处于家长体系的统治之下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扮演着特定的工具角色,独立的“自我”和抽象的平等人格是不存在的。维护这种家族统治秩序的是道德、伦理、等级差别,即礼;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对家长权威、三纲五常的极端推崇和维护,实质上就在于对家族式政治统治的维护。这样的社会铁板一块、等级森严,不可能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更不可能产生制约世俗政权的社会力量。所谓的“宽”、“恕”思想和“中庸之道”只不过是一种泛道德主义的说教,并往往变异、迷失为政治生活中的偏执和视一切“异端”为“洪水猛兽”的狭隘。宽容、妥协精神的缺失与专制主义一体两面,使社会变革常常以急风暴雨、你死我活的极端形式表现出来;强权绝不可能与弱者合作、妥协,作为一种权益之计的谋略性妥协又往往陷于日后以暴治暴、怨怨相报的恶性循环之中,历史也由此充满了动荡、无奈,并使国人一再领略缺失宽容和妥协所带来的悲剧与混乱。压制而不是协调冲突、消灭而不是尊重差异,最终得到的只能是暂时的表面秩序与和谐;如果一个社会上尚未形成一种真诚宽容、妥协、合作的多元主义文化和宪政精神,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三、从人文主义的宪政精神看传统的和谐观念          作为一种哲学思潮,人文主义(humanism)是一种以现世主义和个人主义为特征的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它强调一切从人出发、一切以人为归宿,肯定世俗人生的意义和现世生活的幸福,提倡个性解放、人性至尊的观念,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关切,对个体的存在、个人的权力、个性的自由的追求。人文主义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的价值取向,构成了近代人权思想产生的重要道德基础和西方宪政的人文关怀,其所“假定的人的价值与尊严的至高性,即人的神圣性,不仅为人权及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的道德基础,使得人权思想得以广泛张扬和发展,也为宪法确认人权保障提供了思想基础,使得人权保障成为近代宪法鲜明的主旨”[13]。可以说,西方政治文明是伴随着人的本质和价值的不断发现与肯定而逐步向前演进的,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西方宪政的人文精神。     人文主义是西方宪法诞生与发展的思想源泉,而宪法的根本原则、基本内容、制度建构也处处彰显着人文主义的价值追求,这突出表现为宪法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在宪政的基本理念当中,人权保障是第一位阶的目的性价值;无论是从宪政的起源和发展来看,还是从其制度建构与运作实践来看,宪法都是源自人权并集中围绕人权这一核心价值而展开的。人权是一个世俗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人对自己的存在和自身价值理性思考的结晶,体现着人的主体性的觉醒和人性的解放。文艺复兴催生了人文主义,提出了人、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等全新观念;宗教改革则把人从神学的迷雾中唤醒,彰显了人的高贵本性和崇高尊严;启蒙运动则进一步使人认识到自己才是这个世界的最高目的,并直接导致了近代人权思想体系的真正形成。古典宪法的理论基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民主权学说。在今天,宪政更是“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14]。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与主旨。     人权作为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所争取的首先是人间最珍贵的个人的价值、自由与尊严,是不再依附于某一外在权威的独立人格,其根本意义在于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复归,在于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所指涉的并非是简单的平权主体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它的首要对立面首先是某种外在的公共权威或强权机构;“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的义务应该是保持其统治下的所有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尊严”[15]。人权精神秉持个人主义和国家工具主义观念,它把个人视为国家和社会的基础,赋予其终极性的意义,而国家只是保护和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实现和保障人权应该成为国家政权存在的正当性依据与合法性基础,是国家政权运行的核心活动和最终目标;如果个人被淹没于这样那样的共同体中,或者仅仅是某种共同体或神权、特权、君权的附属物,那他就只能成为权力奴役的对象和政治关系的客体,多元利益的和谐共存也将只能是一种幻象。     在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中,同样蕴涵着丰富的重民或民本思想,并且这是一个源远流长且相对成熟的思想体系。孔子有言:“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心庄则体舒,心舒则容敬……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孟子更是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墨家的兼爱思想、法家要求统治者须“有德泽于民”的思想、兵家的以战止战的思想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古代思想家的重民情怀。尤其是作为传统和谐观念哲学基础的“天人合一”思想,更是在极力劝说统治者不要逆天而行,不要违背民意天心,而是要以和谐、中和、公正为本,令顺民心,施行仁政,为民立极,承流宣化,道正天下,德被四海。     “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中最经典的思想智慧,它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内在的意义追求和超越的价值情怀,其目的在于立基于天地本原的思想,从天人和谐的内在逻辑导引出社会和谐及政治和谐,从而将人的生活世界编织在一个贯通天地人的整体和谐观之内。东西方哲学传统都重视对人的精神世界的先天根据、至上本原的探寻与挖掘,并以此作为现实社会中超验的价值评判与论证标准。但总的看来,西方哲学更倾向于人与自然的分离、价值与事实的二分,强调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及对自然的改造和驾驭,重视人类的理性和创造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独特作用。而中国传统哲学从宇宙整体观出发,更关注天人之间的和谐,认为“上下与天地同流”、“万物皆备于我”,以及“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天道与人性相合、道德原则与自然规律一致;人与天地万物一气流通、本为一体,应当顺应天地万物之本性、听任世间百态之演变,达到“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融合无间之地步。所谓“天地变化,圣人效之”(《系辞上》),即是强调顺天应人,依照天地之道行事,预测天时变化而主动配合,则“自天佑之,吉无不利”。然而,天人合一的思想“既包含着人对自然规律能动地适应、遵循,也意味着人对主宰、命定的被动服从崇拜”[16]。所谓“顺天者昌,逆天者亡”(《孟子·离娄》)、“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是其经典表述。既然个人的得失荣辱、国运的兴衰存亡都是由上天来决定的,因而人就必须顺应天意、天命。道家更是主张道法自然,在天人关系上强调天的决定作用和人对自然的顺从,希望人们“绝圣弃智”,破除各种人为的典章律令、道德戒条等等束缚人性的枷锁,通过无为而治、小国寡民理想的实现,使人们生活在一种自足素朴、和谐淳美的自然风光之中。显然,在这些和谐语境之中,人的“有己”意识被刻意消弭、自然本性被充分张扬,其目的就是彻底铲除一切侵蚀人性、引起扰乱纷争的不和谐根源,使人成为挣脱一切文明藩篱、没有任何自我意识的纯粹自然存在,成为“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大宗师》)的大自然造化之物。这种意义上的和谐实际上只是“物”的和谐,人的主体价值与特立独行的意义被淹没在了家庭式的融融亲情与生活场域之中。     可见,不同于西方人文主义对个人人格的重视,中国的传统文化更重视个人的社会角色,“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被体现,他是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合,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都抽空了,“人”就被蒸发掉了。因此,中国人不倾向于认为在一些具体的人际关系背后还存在一个抽象的人格[17]。在这种文化观念之中,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个人只不过是宗法等级链条中的一个无足轻重的结,个人的存在和价值完全为家长、家族、王权的淫威所吞没,个人的利益完全以国家(实际上是扭曲、膨胀了的家族)利益为依归。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也处处都在刻意维护着尊卑、贵贱、亲疏、长幼、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以使贵贱有别,下不凌上,伦常纲纪得以不替,君子得以重临民,进而维持一种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在这种秩序和结构之中,礼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和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政治地位、社会角色、生活方式、衣履器物无一不异,正所谓“观其服而知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新书·服疑》);“虽有贤身贵体,毋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资,无其禄不敢用其财”(《管子·立政》)。“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马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汉书·成帝纪》)。“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荀子·大略》)。没有平等、没有协商、没有“自我”,君主对臣民可以生杀予夺,下等级对上等级必须绝对服从,在和谐静谧的田园风光和脉脉温情的宗法政治背后到处流淌的都是专横暴虐与屈辱服从的血泪,个人受到轻视乃至否定,人性受到压抑渐至枯萎,个人的权利、尊严和意志受到漠视与蹂躏。这种思想意识以其强大的惯性延续于中国传统社会,窒息了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权利的终极关怀,自然也无法滋生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精神。          四、从利益调谐的宪政机制看传统的和谐观念          宪政主义的和谐观认为,在谋求社会和谐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通过回避“矛盾”或压制“冲突”来实现多元利益的宽容共存;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利益格局和价值法则,也是宪政的重要功能和目标。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与前立宪主义时代不同,宪政不是靠压制不同的利益诉求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而是通过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与衡量机制,并合理排列各种价值秩序,以保证各利益主体都能够有效地参与到政治运作与利益选择过程之中,从而为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提供一个宽容、妥协与合作的常规机制和稳定的规则体系,进而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可靠的体制性资源与保障。     在宪政框架内,不同的利益主体均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自由、安全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愿望,一切利益都应当受到平等尊重和对待,各种利益之间的平等对话、相互协调和宽容共存是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周期性、多层次的竞争性选举为各种政治资源和不同利益的分化、组合、谈判提供了常规性的制度平台;代议机关的日常立法活动,使得各种利益之间的谈判与妥协成为一种经常、普遍而现实的政治过程;司法机关的公正与中立,为化解矛盾、消弭冲突,提供了法治化、程序性的利益冲突和纠纷解决机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对分离,以及精巧复杂、独具匠心的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形成了政治权力的分散与多元,并在国家与社会以及政治机构之间建立了一种有效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从而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能同时控制所有的权力资源并绝对地扩张自己的利益。同时,分散、多元且相互制衡的权力秩序,不仅发挥着限制权力和平衡权力的作用,更使人们的自由获得了坚实的保障,因为,对权力予以有效地防范和制约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并有利于建立起公平的利益衡量机制以增强社会的包容性与和谐度。     和谐淳朴的人伦关系、和美安详的世风民俗,始终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对治乱之道的探求,更“是先秦诸子殊途同归之所在,也是孔孟之后两千多年来历代文人政客议论最多,用心最切的根本问题”[18]。然而,对于达致这一梦境的路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基本思路主要是寄希望于社会成员以及当政者个人的自身修省、品行操守、道德教化和道德自律上,而没有太多关注外在制度的安排与设计。     儒家崇尚“无讼”,希望通过礼乐教化制度建立一个“群居而不乱”、“体情而防乱”,人人融洽相处的理想社会。“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表达了孔子反对争讼的基本态度,争讼是礼崩乐坏的具体体现。朱熹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使民无讼为贵”(《论语集注》)。因此,无讼是“本”,而听讼只能起到“塞其流”的末的作用,“正其本,清其源”才能达到无讼境界。相对于诉讼而言,儒家学说更强调道德教化在解决冲突与纠纷中的作用。儒家伦理要求人们修身、反省、内求。修身内求的标准是“五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其实践方法为“克己复礼”,即用礼来约束自己,奉礼守信,修身养性。同时,主张通过“德化”和“礼教”,使人们安分守己,和睦相处,不生争端;对于发生的纠纷也要尽量通过各自的忍让及协商加以解决,即“礼和”,从而消灭诉讼,取消刑杀,臻于“无讼”,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亲善和谐关系。     儒家的“无讼”思想是建立在“中庸之道”的哲学基础之上的。虽然慎重刑罚、用中折狱的中庸思想体现着一定的“重民”色彩,但后世对“中”与“和”过分强调与曲解,往往使“无讼”思想变成为没有原则、不问是非的一味折衷、调和以及同乎流俗的盲目顺从,甚至成为统治者愚弄百姓的政治工具。它反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他人争讼,要求百姓成为集权统治下的顺民[19]。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上的和谐,也胜过任何实在的公开冲突,非至绝路,绝不兴讼告官。绝对的是非分明并非人们追求的目标,关系的和谐才重要,妥协是维系关系的手段[20]。由此使得乡土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反诉讼”传统。“无讼”思想又受到了儒家义利观的支持,“舍生取义”,“存天理、灭人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等说教,要求人们在义和利发生冲突时,应当毫不犹豫地将义的价值置于一切欲望、财富乃至生命等个人私利之上。显然,这种“无讼”式的和谐,其实质是通过对抑制甚至泯灭人性而追求一种虚幻的道德境界。     老子哲学中的“不争”思想与儒家的“无讼”观念异曲同工。与“致虚极,守静笃”(《道德经·十六章》)的人生之德相联系的是“致柔守雌”的存养方法,即“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道德经·二十八章》),要求人们始终保持谦退不争的阴柔姿态,要养成不争之德,要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不尚贤、不武、不怒、知足、知止、无私、无欲[21]。并将“不争”上升为“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的高度。当然,老子的“不争”并非是一种简单的消极退避,而是要追求一种“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道德经·六十六章》)的“善胜”之“争”、符合天道之“争”。     墨家的“兼爱”思想同样具有浓郁的道德伦理色彩,它要求人们相互地、平等地、普遍地爱。即所谓“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兼爱中》),“爱人者必见爱也”(《兼爱下》);“爱人若爱其身”,“为彼若为己也”;“爱人者此为博焉”(《天志下》),“天下之人皆相爱”(《兼爱中》)。而“兼相爱”的实质是“交相利”,“兼而爱之”就是“兼而利之”(《法仪》)。所以,墨子常常把“爱”与“利”、“相爱”和“相利”、“爱人”和“利人”相提并论,如“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此自爱人利人生”(《兼爱下》),“利爱生于虑”(《大取》),“爱利天下”(《尚同下》)等等。这样,相爱就是相利,“爱”中有“利”,“利”中有“爱”,“爱”和“利”紧密联结、融为一体,从而使其道德主张获得了“利益”的支撑。“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基础在于“天志”和对人性的判断。墨子认定天公正而普遍地兼爱天下,“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之臣也”,“天之行广而无私”(《法仪》)。而作为天之臣民,人也应该秉持天性、顺乎天意,普遍而无差等地兼爱天下之人,即“厚人不外己,爱无厚薄”(《大取》)。同时,“兼爱”是建立在人的“互报”的本性之上的,“无言不仇,无德不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兼爱下》)。“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兼爱中》)并认为“乱何自起,起不相爱”(《兼爱上》);“别之所生,天下之大害也”(《兼爱下》)。因此,只要普天之下“兼相爱、交相利”,就能实现国泰民安,社会和谐。     人伦和谐上升为“至治之世”、道德自省扩展至政治领域,便是对“仁政”、“德政”的向往和推崇。“仁”是儒家思想的一个核心范畴,其基本精神就是“爱人”,即对人要有爱心,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亲、相爱、相趋、相合,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推及政治立场上便是实行“德政”、“仁政”。“为政以德”是孔子基本的治国思路,“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礼记·中庸》)。“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从“仁学”思想出发,孟子把德政思想又进一步发展成为“仁政”学说,极力主张以仁治天下、以德服人的“王道”,认为“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尽心下》)。“仁”,即“不忍人之心”,仁政就是君主以自己的“不忍人之心””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梁惠王上》)。施行仁政自然要求顺从民意,令顺民心,奉行民为邦本、民贵君轻的政治理念。孟子的仁政思想还包括“制民之产”,“薄其税敛”;省刑节兵,“不嗜杀人”;以及尚贤任能,“贵德尊士”等等。孟子的仁政思想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尽心上》)。     老子政治哲学的精髓是“无为而治”,即顺其自然、无所作为而使天下得到治理。《道德经》中多处表达了无为而治的思想:“圣人之治,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第三章)“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第十五章)“治大国若烹小鲜。”(第六十章)“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第七十五章)“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十七章》)当然,无为而治并非无所事事,而是告诫统治者不要胡作妄为、“逆天”而行,不要发动战争、扰乱天下,不要让百姓负担沉重的劳役和贡赋。无为的目的是“无不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第三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五十七章)因此,只有通过无为、无欲、无事,“行不言之教,处无为之事”,才能引导人民回归自然,才能使民自化、自正、自富、自朴,进而达到“为无为,则无不治”的境界。     “德政”、“仁政”和“无为而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传统社会基本的政治信条。然而,无论是儒家的学说,还是道家的主张,都在很大程度上把太平盛世的希望寄托在了为政者个人品质的高尚和道德教化的成功之上,而不是通过制度化的逻辑和力量来造就出“圣君明主”或“无为”之君。这与西方文化更为关注民主制、共和制、贵族制、君主制等政治模式的理论思考及其制度建构大异其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并未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而成为社会常态,实行仁政的明主和以德取天下的圣君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廖若晨星,美妙的和谐话语并不能改变底层民众悲惨无助的命运,田园牧歌式的诗情画意只不过是皇权专制和残酷奴役的注脚。和谐,是传统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沉重的话题。          五、当代和谐命题的历史超越及其宪政意义          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宪政是内生于西方文化传统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它所涵摄的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浸满了人类历史传统中积累起来的政治经验和人文精神。当具有特定内涵和价值追求的宪政文明与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相碰撞的时候,文化上的冲突和整合可能表现得更为激烈、更为艰难。如何消解传统文化中那些和宪政文明及现代和谐理念难以相容的东西,并对宪政文明与和谐社会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内在关联、本质规定和基本要求作解构性的思考与探索,对于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宪政建设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更高层次上的和谐,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内涵和价值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面对新的历史时期的形势与使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2]。这一战略思想,充满着理论创新的气息,闪耀着政治哲学的光芒,预设了我国宪政建设的理论起点与归宿。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中,首要的便是“民主法治”。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将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坚实基础之上。民主被看做是最能保证政治平等、保护自由、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民需要以及促进道德自我发展并做出顾及每个人利益的有效决策的政治制度[23]。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与核心理念是人民主权,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本源,这也是宪法的核心原则。在民主宪政的框架内,每个公民均有平等的表达政见、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权利。他们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政议政、影响政治权力的运行,从而使政治成为多数人的事情。公民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体悟到自己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认识到自身的意志与利益要求已转化为法律的规定,也意识到了自己的命运真正地掌握在了自己的手中。这将会极大地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与热情。同时,民主政治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各自的角色作用,使他们能够充分地表达各自的利益目标与主张,不同的意见、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可以相互共存、互相包容,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程序与机制得以舒缓和排解,从而有利于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协与平衡,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由此得以形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高度民主的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当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人民主权原则切实贯彻、体现于政治权力运行过程的始终和各个环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法治与民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真正的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当是人民的自我规定,体现着理性、民意、自由、平等和正义精神。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宪法以及体现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权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规范必须是关于未来的、公开的、普遍的和相对稳定的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必须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力求实现各种社会价值之间的衡平与互补。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能以较小的代价带来秩序、自由、公正、安全以及利益归属的均衡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更是一种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理性的社会生活样式,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对法的权威形成了一种普遍认同和信仰,从而使法治成为凝聚社会成员的精神力量和现实机制。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多元利益之间的宽容共存。这就要求承认和肯定个体的存在和价值,弘扬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和平等,保障各利益主体具有平等的、独立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在与自然、社会、国家和他人的关系中具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命运的意志和力量;尊重并理解现实生活之中个人对自身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的选择与规划,体现出对社会个体的生存与生活、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现实与前途的真情关切,承认与支持社会个体追求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确认和保障社会个体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都是坚持以人为本并为“人”这一目的而服务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要求“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4]。以人为本概念的提出是人文主义思想在当代的升华,它以权利本位为原点、以人权保障为基本内涵,体现了对人性的深层呼唤和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尊重。可以说,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当代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具有广泛的号召力、感召力和凝聚力,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灵魂与核心原则,也是宪政建设的内在动力。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首赖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诚实守信、友爱互助的社会氛围,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生机勃勃的社会环境。罗尔斯认为,社会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如协调问题、效率问题、稳定问题;但是,社会正义是一个社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社会正义原则所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包括政治体制,主要经济和社会制度,用什么方式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等。这些显然只能体现在宪政秩序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应首先体现为一种制度化的宪政安排,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只有在一部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宪法的基础上,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行,才能为多元利益之间的公平博弈提供民主化、法治化的程序与机制,并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使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获得平等的尊重与对待;才能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并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的最大发挥提供公平的机会与手段,使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社会事务、政治生活,从而使全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以及创造活力、竞争活力得到切实保证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机制顺畅,人际关系和谐、融洽,全社会共同富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宪政秩序,以推动社会向更为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总之,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宪政建设则为和谐社会提供着最根本的制度支撑。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位一体、紧密结合,共同展示着宪政的基本面貌,并在更高层次上践行着公平正义的精神,铸造着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石与目标定位。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民主法治、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基本点上与宪政建设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蕴实现了高度的契合与内在的统一;二者相互交织、互为因果,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和理想图景。          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注释】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研究”(CLS-B1002)与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教育”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刘玉平。易学思维与人生价值论[M].济南:齐鲁书社,2006.3,145。     [2]牛先锋。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当代价值[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6, (2)。     [3]董根洪。“亨行时中”,“保合太和”———论《易传》的中和哲学[J]。周易研究,2002,(3)。     [4]陈海红。“保合太和”的传统文化[J].当代社科视野,2008,(9)。     [5]张立文。儒家和合文化人文精神与二十一世纪[J].理论参考,2007,(2)。     [6]程缙。太和充满:紫禁城构建中的“和谐”思想[J].紫禁城,2008,(1)。     [7][美]加里•沃塞曼。美国政治基础[M]。陆震纶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15。     [8][10]林火旺。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http: //blog。 sina。 com。 cn/s/blog_5f96e09c0100czeh.ht-m,l 2010.10.06。     [9]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转引自丛日云:《政治的贵族气质与多元主义政治文化》, http: //yyf710168. w6. leadbbs。 com/ScholarsCollection/CongRiyun/347。 htm,l 2009-08-10。     [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J].中华书店,上海书店,1986.36。     [12]黄文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128,142。     [13]周叶中,周佑勇。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研究, 2001,(4)。     [14][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136。     [15][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M].王志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21。     [16]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302。     [17][美]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2。     [1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2-63。     [19]于语和。试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影响[J].法学家,2000, (1)。     [20]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3。     [21]罗传芳。老子生存哲学辩证发微[J].哲学研究,2005,(2)。     [2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2005-02-19。     [2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赵旭东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404。     [2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5][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39。    进入专题: 和谐 宪政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813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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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捍卫宪政院”:《法国与德国宪政》摘录

2011年12月09日 11:24:10        在1993年“光棍节”的那一期《世界报》,法国宪政院前院长巴丁特(Robert Badinter)发表“捍卫宪政院”一文,为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辩护:          在民主国家,当然只有议会才有权制定法律。……但是任何民主国家也不会有任何东西阻碍法官成为法律的源泉,而公民也完全有理由认为这对于自己是一件幸事。          议会是否错误解释宪法原则的问题会经常出现。在多数和少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只有法官才有权在两种相反的立场中作出决定。如果他的结论是支持议会少数派提出的主张,他究竟以什么方式侵犯了多数派的权利呢?例如1989-93年间,(现在批评宪政院的)巴拉杜总理和其他少数派议员向宪政院提交了十次多数通过的法案,引用宪法序言里的原则。其中七次,宪政院部分或全部撤销了受挑战的法律。宪政院以这种方式接受了少数派提出的论点,它做的事情究竟是法律的呢还是政治的呢?          为了保证公民认为法律的宪法监督是对他有利的,我们只需要看看今天的欧洲。没有哪一个新的民主国家不创设宪政法院。战后的西德和意大利、后法西斯的西班牙和葡萄牙、共产政权崩溃后的中东欧国家,都建立了宪政法院制度。            上一篇: 黑砖窑是权力体制造成的道德灾区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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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政、暴政与宪政

仁政、暴政与宪政 作者:老知青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1-28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28 22:40:33 阅读量:41次   什么是“仁”?子曰:“仁者人也。”白话文可译为:“仁,就是拿人当人看。”什么又是“仁政”呢?“仁政”一说,最早见于《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曰:“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   由上述孔、孟对仁和仁政的诠释可知,所谓仁政,就是当权者能够拿老百姓当人看,能有起码的同情心,从而在对他们使用刑罚时有所节制,税赋定得轻一点,各种摊派收费少一点,这就是施仁政了。据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这样一种施政过程中,施与一方与接受一方,主动者与被动者,其角色定位和相互关系是极为不同和界限分明的。当权者为施与方、主动者;百姓们则为接受方、被动者。而这样的角色定位和相互关系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施仁政,只是当权者出于主观意愿所采取的一种单方面行为,并没有什么外在的约束力要求他必须施仁政。因此,只要当权者换了人或改变了主意,他也完全可以不施仁政而施苛政、施暴政;而作为只能被动接受一方的老百姓,则无论是仁政、德政还是苛政、暴政,你都得乖乖儿承受着,别无选择。   那么,什么样的当权者会施仁政、德政而什么样的当权者会施苛政、暴政?能提前知晓和躲避开吗?回答自然是不能。因为包括当权者在内,人可是一种禀赋差异悬殊、好恶相去甚远的动物,其心理活动难以捉摸。因此某位当权者究竟愿意施仁政还是喜欢施暴政,得全看那位主儿的习性与好恶。而百姓们是否能遇上一位仁君,从而在仁政、德政的光辉照耀下熙熙而乐,还是不幸偏遇上一位暴君,从而只能在苛政、暴政之下苦苦挣扎备受煎熬,那就只能凭运气了。如果你刚好属于那种“幸运的一代”,刚好碰上“中国出了个隋文帝”,那么恭喜你,你尽可安心享受一些年仁政的关怀了。因为据史书所载,隋文帝登极之后,那是“恤民如伤”,并力主“薄赋省刑”,实在是一位仁德的主儿。不过当然,这样的仁政你得抓紧享受,因为紧跟着隋文帝,他的儿子,也就是那位大名鼎鼎的暴君杨广,马上就要登场了。   如果你恰好赶上了二十世纪,恰好碰上“中国出了个毛泽东”,而又恰好生活在他的治下,那么,你就只能自己可怜一下自己,同时随时做好挨饿、坐牢或死亡的准备了。因为你碰上的可不是一位省事的主儿,不仅天性酷爱斗争,而且还是中国有史以来唯一一位公然宣称自己“就是不仁”,并“决不施仁政”的主儿。当然,有人会说,他说的是“对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跟大多数人并不相干。但究竟哪些人是反动派,并无什么固定的标准,而是根据他在不同时期的需要 ,由他“乾纲独断”出来的,他说你是反动派,那你就一定得是反动派。事实上,从他的死对头国民党蒋介石到他的亲密战友暨接班人刘少奇林彪,从历次运动中被揪出来的地富反坏右到大饥荒饿死的几千万百姓,以及更多被整而未死饿而未死的中国人,最后通通都成为了反动派,因为他对他们一律都不施仁政。而且,你不仅盼不到仁政,还须再怎么痛苦都不能吭声。因为他警告说:“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有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而到了后来,即便一声不吭 ,你也不能免祸了,因为“腹诽”即“心怀不满”,也成了一种应予惩罚的罪恶。   所以说“仁政”这东西,实在是有点儿玄乎,只能概由别人施舍,百姓们只有逆来顺受的份儿。而由于几千年来,权力世袭,以致仁慈的主儿特少而混蛋的主儿特多,所以百姓们承受的苛政、暴政,也就远远多于仁政、德政。翻开二十四史,扑面而来的多是啼饥号寒,囚禁杀戮,血雨腥风,求告无门,而仁政下的承平与繁华,则不过是些稀有的点缀,意外的奇遇,和苦难中的梦境罢了。所幸的是,黑夜总有尽头,苦难也终有穷期,人类总算迎来了宪政时代。   什么又是“宪政”呢?按中国传统的文字注释通则:宪者,限也,就是限制的意思。限制谁呢?首要的限制对象自然是当权者,因为其最易为恶,且一旦为恶,危害极大;其次呢,当然也限制普通民众,谁也不能特殊。怎么限?立下契约、定下规矩来限,用分权制衡来限。这个契约与规矩,就叫做宪法;依照宪法行政,就叫做宪政。宪法规定了掌权者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则,也规定了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上上下下,大家都得依法行事,依法活动,违法者都将受到追究与处罚。由于这宪法是大家共同订立的,是必须一体遵行的,没有什么施与者与接受者之分,所以准确的说法就应该是“实行宪政”而不再是“施行宪政”了。实行与施行,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内中意涵,却有天壤之别。   宪政之下,法律最大,无论国王、总统、议会、政府、法院、军队、政党、社团或是个人,一律各司其职,各守边界,各尽本分。该你干的活应尽的职分,你不得随意推脱 ,消极怠惰;不该你干的活,你不得越俎代庖,乱展拳脚。比如国王,作为国家元首你得送往迎来,该出访出访,不能推三阻四;不该你过问的,比如议会吵架,法院审判,你就不得插手其内,偏袒一方。再比如军队,遇到外敌入侵该你为国尽职时,即便刀山火海死亡枕藉你也休要退缩,但国内政党内斗或者民众上街游行示威,你就只能冷静休息一旁待着。如果你利用枪杆保一方压一方,甚至用枪杆镇压民众,那你就是干政,就是叛国。至于公民,当然也必须依法行事,该纳税纳税,该服兵役服兵役,即使上街游行示威抗议政府,也得行为有度,不可烧汽车砸店铺。宪政之下,掌权者不行专制不搞独裁,公民自然也就不会动辄诉诸暴力。   综上所述,仁政与宪政,不仅名称各别,内涵更是绝然不同。仁政的本质是人治;宪政的本质则是法治。仁政是君主或大老爷对臣民百姓的恩赐与施舍;宪政则是共同遵行基于自愿原则所订立的契约。仁政属于独裁专制时代,深烙着皇权至上的烙印;宪政则属于自由民主时代,高扬着民权胜利的旗帜。   因此,对于一位现代社会的当权者来说,如果他无意推动实行宪政而依旧只想施行仁政,那么,他在骨子里就依然只是一位古代君主或青天老爷;而对于一名现代国民来说,如果他并无对实行宪政的渴求而只祈愿当权者能够施行仁政,那么,他在骨子里就依然只是一名匍匐在权力者脚下的顺民。而在一个现代国度里,如果祈盼仁政的顺民依然占多数而当权者又正好是只想施行仁政的主儿,那么,这个国家的宪政之路就仍将充满坎坷。这样的国家,尽管它也会高挂起民主与共和的旗帜,但它的实质,却依然只是大明帝国,大清帝国。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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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明:改革已死,宪政当立

中国政治学者陈子明认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启的中国改革进程,曾经是抵制左派的利器,而现今却已演变成当权者攫取暴利的工具。“为了解决当今中国的问题,必须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实行民主监督下的市场经济。” 2007年,我在《领导者》双月刊总第18期发表《宪政旗帜下的左右翼联合阵线》一文,其中的一个 小标题是”改革已死,宪政当立”,提出:”当邓小平拿掉胡耀邦、赵紫阳两任支持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书记,在’六四’大开杀戒后,专政右派大权独揽的局面就已 经很清晰了。专政右派掌权的结果是什么,吴敬琏说是’权贵资本主义’,吴思说是’资本-官家主义’。改革曾经是反对专政左派的利器,现在却成为专政右派攫 取暴利的工具。” 2008年12月,香港夏菲尔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两本书。一本是王俊秀策划,陈子明、余世存等著《中国改革的末路》;另一本是王俊秀策划,余世存主 编的《改革之死》,陈子明写序《一百二十年和两个六十年》,陈永苗写总论《给改革一个死刑判决》。据沙非公在《民主中国》揭露,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 平洋研究所开会传达中共中央宣传部文件说,最近有两件大事情:一个是有人在香港出版否定改革的书籍,二是《零八宪章》。这里所说的否定改革的书籍就是《改 革之死》。 此后,王俊秀与陈永苗等人创办后改革研究所和后改革网站。该网站汇集了大批支持”改革已死”的言论。可惜现在网站已经被封闭,大家已经看不到这些资料了。 微博兴起后,”改革已死”、”后改革”的言论蔚然成风。发表此类言论的不仅有公共知识分子和维权者,也有企业家、学者和体制内的干部等。个别的微博言论虽然常常被删除,但这样一种思潮的流行已经无法被完全封堵了。 我们说”改革已死”,首先是承认改革曾经活过。在1980年代,中国上上下下确实有一种改革的共识,改革的结果基本上是属于”帕累托改善”,即”在 没有任何人受损的情况下有人受益的一种社会变革”。”六四”以后,邓小平关闭了政治体制改革之门。进入1990年代后期,”权贵”阶层初步形成,他们逐步 垄断了经济成功的机会之门。2001年中国”入世”之后,再也没有任何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改革措施出台。”改革已死”,并不是我们的一种愿望,而是人们不 得不面对的一种现实。 权贵阶层从来不会自觉自愿地进行有利于大多数民众的改革。毛泽东时代的掌权者,也没有真心实意地想要削减自己的权力与特权。”非毛化”改革是体制内 外的政治反对派不屈不挠斗争的结果,尤其是有数百万人参加的四五运动的结果。今天,即使是”党内差额选举”、”取消政法委”、”取消部党组”之类中共十三 大已经通过的政治改革措施,当权派也不会接受。换一个角度来说,即便是当局回到中共十三大路线,体制外的反对派和广大民众也不会感到满意。为了解决当今中 国的问题,必须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实行民主监督下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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