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脸撑在小胸:董珊珊案问题没出在法律上,而出在承办检察官闫彦上
从法律上讲,明明有故意伤害罪,要是检察官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话,最高可判死刑。问题在于他以虐待罪起诉。
虐待罪的初衷是好的,家庭成员间有些伤害是“隐性”的,没法定成伤害罪、侮辱罪、遗弃罪等,但是实际上对家庭成员的摧残又很大,比如不让你吃饭、不给你看病、不致伤的打骂、关你禁闭等等。于是出台了虐待罪,本意是要保护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作为对伤害罪等的补充。
虐待罪里有一些标准,比如说:
1.存在家庭关系
2.主观上是虐待而非伤害,就说,我打你不是为了把你打死打伤,而是为了虐你,让你痛苦。
3.经常性和连续性,就是说,如果我今天跟你吵架一激动打你一拳,这不叫虐待,但如果我每天有事没事给你一拳,这就涉嫌虐待了。
闫检察官就说了,童珊珊案满足这些标准,所以定的是虐待。他还专门写了篇文章叫做《为什么定虐待而不是故意伤害》,发表在《检查日报》上,大家感兴趣可以去搜来看。
他这几条标准后来被法律界人士批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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