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

从独裁解体到建立新民主

作者: 張鐵志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整整二十年前的八月天,前苏联的KGB头子和五个高层官员在一个三温暖里,披著浴巾,喝著伏特加,密谋一场政变,因为他们对於戈巴契夫的改革政策深深不满。八月十九日,他们软禁戈巴契夫,將坦克开到俄罗斯国会前,宣佈国家进入紧急状態。 或许这场政变从一开始就是一场荒谬闹剧,所以不到三天就失败了;整个剧码让人印象最深的,是在国会前爬上坦克对人民信心喊话的俄罗斯总统叶尔钦。一个笑话说,布尔什维克人连一场革命都搞得这么逊,难怪俄国的共產党已走向穷途末路。 1991年12月25日,苏联总统戈巴契夫辞职,將国家权力移交给俄罗斯总统。第二天,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最后一项决议,宣布苏联正式解体。俄罗斯进入了民主时代,至少看起来是。 在那一场改变世界的八月政变的二十年后,出现了利比亚的八月革命,以及这一整年的阿拉伯之春。埃及、突尼西亚、利比亚的独裁政府倒台了,但一个自由、民主的新国家真的於焉诞生了吗?被压迫的人民真的从此解放了吗? 在1989年到91年苏联解体,有人以为歷史终结了,而句点后面写的是自由民主。从1970年代中期开始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至此约有九十个国家进行民主转型,世人一片乐观。 然而,也正是在柏林围墙倒塌之后的九零年代,学界开始认识到,过去的民主化理论或美国的外交政策开始以为威权体制瓦解了,举办了民主形式的选举,公民被赋与投票的权利,就代表这个国家叫做民主了。这是一种所谓「选举主义的谬误」。 俄国这二十年的政治转型之路,最能证明民主如何从希望走向失望。 首先,被视为民主英雄的叶尔钦很快地就显示出他缺乏民主信念。1993年面对政治衝突,他派军队进攻国会大厦,造成一百多人死亡。而在他的执政时期,巨大的財富集中於少数寡头,不尊重法治,阻碍公民社会发展,並且两次攻打车臣。 而后,叶尔钦选择了情报单位出身的普京接掌政治大权,俄国政治更往威权倒退。普丁是彻底的强人统治:他镇压反对力量(从逮捕不听话的企业到涉嫌暗杀人权记者)、限制言论自由、任命过去军事和情治的人担任重要政府职位,更不断强调秩序、国家权威与民族主义。然而,普京的支持率在任期前三年曾高达七八成,后来也都超过五成。显然,他具有民意基础,但却实行不民主的统治。这是民主还是威权体制? 叶尔钦与普京统治下俄国的特殊「民主」不是第三波民主化的特例。在苏联解体之后,许多所谓第三波民主转型的国家都未能如外界或他们人民所期待,建立一个健康的民主政体。 民主的確立以及深化有赖许多制度性条件。民主不只是选举,还包括对人权或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强调垂直和水平的责任(vertical and 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 ) 的制度设计:「垂直责任」强调的是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但也需要有对选举支 出规范,和公民审议的机制等。「水平责任」则是强调国家机构彼此之间的制衡,例如国会和法院对行政权力的制衡。 从九零年代后期至今,非洲的肯亚、辛巴威、尚比亚,拉丁美洲的秘鲁、墨西哥、巴拉圭到海地,以及后共產国家如塞尔维亚、乌克兰、克罗埃西亚,乃至於亚洲的马来西亚,都结合了某些民主原则和威权治理,他们虽然建立起普选制,却出现准独裁式的强人政治(如操弄选举、镇压反对力量),或者不能保障基本公民权,或者是国家机器无法运作,因此被学者认为是一种「混合体制」(Hybrid Regime)。学界甚至发明不同名词来形容这些体制:「选举式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非自由主义的民主」 (illiberal democracy) 、或「竞爭式威权主义」(semi-authoritarianism)等等。而学界一开始还认为这 是民主转型的过度,但现在已经承认这些制度並非转型过程的意外,而就是一种稳定的状態 这种民主停滯或倒退的情况在近年更为严重。美国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在 2008年一月所公佈的全球政治自由报告指出,从1994年以来,全球的自由度第一次出现连续两年倒退。此外,政治自由成长和政治自由倒退的国家的相对比例,是1989年以来最大的。 人们拿起枪与石头,或者勇敢地站在广场上,去推翻独裁政权,当然是为了建立一个更自由与平等的的社会,为了能不仅餵饱肚子,更享有生活的尊严。但为何推翻了旧体制后,无法真正实践这个梦想呢?其原因当然很多,包括该国的制度与文化传统,社会既有的严重族群或宗教纷爭,重大的经济危机等等。 尤其,许多国家在进行政治转型的过程中也都同时进行市场化的经济改革,苏联和东欧等前共產国家在九零年代进行的政治与经济的双重转型更是巨大。问题是,新自由主义的经济转型一来可能造成严重的贫富不均,二来在转型过程中由於缺乏法治与市场规范,很可能是民主化后依然有恶质的权贵资本主义。一旦政治转型后仍有严重的社会不公和权贵资本主义,就可能会伤害民主体制的正当性和信誉(credibility),因为人们会质疑新诞生的民主体制是否不能带给他们更好的生活。 俄罗斯经验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纽约时报引用一份俄国的民调指出,有百分之二十的俄罗斯人渴望回到苏联时期,这个数字在过去摆盪於16%到27%之间。另外,现在只有百分之十的人认为1991年的改变是代表民主的胜利,而有近四成的人认为那是一场悲剧,而十年前是25%的人是如此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民眾可能寧愿相信一个镇压反对派的民粹主义强人;当然也可能,即使民眾不满当前的社会经济,但仍愿意支持脆弱的民主。 所以,在独裁政权解体之后,是一场民主的新喜剧,还是不同的悲剧如另一种非民主的混种制度、新强人统治,或是更大的混乱? 关键之一转型路径必须同时关照政治民主、市场经济与社会公正,以提供新民主体制下民眾的幸福感与对体制的信赖。 另一关键是公民社会的建立。大部分威权体制国家如埃及和利比亚或其他非洲国家,由於长期以来公民社会非常薄弱,一旦威权解体后可能会陷入混乱,而让军队或强人建立集中化的政治权力。所以,公民社会的重要性,消极来说在於可以抵抗转型期的许多恶魔诱惑:如民族主义和对强人政治的渴望;积极来说,当可以培养公民参与与自我组织的德性与能力,可以监督新掌握权力政客。捷克等部分东欧国家,虽然在转型早期的过渡期出现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不平等,但因为有公民社会的歷史传统,所以可以维繫民主体制,度过转型阵痛。 民主推动者必须认识到,不能以为围墙倒了,民主就会自动出现。尤其,民主体制的与维繫绝对不是只有选举,而是要让各种民主制度都发挥强大功能:政党、国会和地方政府,当然更重要的是公民社会。如果这些体制不能產生有意义的、在投票之外的公民参与,只沦为让某些政治精英支配整个公共领域,这就是民主的真正危机。更重要的,是如正如民主化研究权威戴蒙(Larry Diamond)所说:「民主要能维持下去,政治精英必须聆听公民的声音、强化公民对政治的参与、容忍他们的抗议、保障他们的自由,和回应他们的需求。」 或者,在墙全部崩塌之前,就可以逐渐建立起更能回应人民声音、更能保障公民权利、更能制衡国家权力的各种制度。唯有如此,独裁解体之后的新体制,才不会轻易地从希望走向失望。 (本文部分內容曾发表於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的专栏,全文將收入於秋天出版新书「民主在路上」)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張鐵志的最新更新: 中國青年的苦悶與反抗 / 2011-09-18 22:41 / 评论数( 8 ) 台湾公民社会的「微力量」 / 2011-09-16 12:55 / 评论数( 1 ) 我所認識的周雲蓬:黃酒、詩歌、與自由 / 2011-09-16 10:35 / 评论数( 1 ) 从美丽岛到美丽湾 / 2011-08-31 10:00 / 评论数( 7 ) 微博与围观可以改变中国? / 2011-08-15 11:57 / 评论数(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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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夏准:“国家发展战略”视角的公共投资和国企改革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37 次 更新时间: 2011-09-18 22:58:20 张夏准:“国家发展战略”视角的公共投资和国企改革 标签: 国家发展战略 公共投资 国企改革 ● 张夏准        公共投资和经济发展          公共投资必须在任何意在缓减贫困的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发挥关键作用,包括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的实现。市场是促进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机制,但也常常不能产生实现可持续经济发展所需的经济推动力与社会正义。市场采用的是“一元一票(one-dollar-one-vote)”的以钱投票的机制,因而很可能难以充分满足穷人的基本需求。例如,全球用于减肥药研发的钱比花在治疗疟疾的药物研发上的钱多20倍,而每年全球有100多万人死于疟疾。如果我们想要实现基础广泛及政治上可持续的发展,我们需要去寻找那些满足每个人基本需求的机制。     此外,若个人完全受市场激励支配,整个社会就很可能出现“公共品”供应不足。法律和秩序、基本的基础设施、初级保健、基础教育以及科学研究部属于此类公共品。提供此类公共品的典型机制是通过税收和公共提供(public provision)来实现的。     没有合适的监管,市场鼓励短期利润追逐,其代价往往是牺牲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长期投资。其结果是,在过去20年里,伴随着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开放,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率已经急剧下降。这并非什么机缘巧合。对此,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审慎的监管、适当的反周期宏观经济政策、遏制投机炒作的金融市场规则、税收以及鼓励长期投资的其他政策。     为了纠正市场的缺陷,公共投资能发挥、也应该发挥关键作用,在事关长期发展的方面尤其如此。长期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通过投资资本设备和物质基础设施(如交通、通讯等),公共投资项目能增加物质能力(physical capabilities);通过对健康、教育、培训和科研能力的投资,公共投资项目能够增加人的能力(human capabilities);适当的专项公共投资项目(比如着眼于贫困儿童的教育支出或者为帮助贫困地区出口产品而修建的基础设施),可以有助于扶贫并因此促进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尽管过去20年里,人们倾向于认为公共投资会“挤出”(crowd out)私人投资,但通过“挤入”效应(the “crowding in” effect),公共投资也可以成为促进私营经济部门发展的关键措施。只有在经济接近充分就业的情况下,“挤出”效应(the “crowding out” effect)才很有可能出现。而在大多数资源未充分利用或者通过接受援助增加资源的国家,我们期望公共投资能“挤入”私人投资。公共投资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尤其在那些能对私营部门投资形成补充的领域(诸如在主要农产品出口区修建道路设施、为新扩张产业而投资培训工程师、投资于那些对私营部门而言风险太大的基础产业)。     尽管存在很多潜在收益,但公共投资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是有所下降。发展中国家公共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80年代早期10%的峰值,下降到了2000年的略高于5%。这一趋势在拉丁美洲更为明显,从1970年代末期的89%降到2000年的不足3%。这种大幅度下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的条款所致。由于过分强调宏观稳定而压倒其他目标(增长、就业和发展),导致国家有激励去削减各种投资。与此同时,预算平衡的条款约束,没有对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加以区分,由此造成了政府削减公共投资而不是经常性支出——削减日常支出在政治上通常是比较困难的。     当然,我们对公共投资减少的担心,并不意味着公共投资完美无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公共投资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改进公共投资管理的方式。本政策建议将着重解决这个问题。     这份政策建议包括公共投资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国有企业的管理,第二个方面是自然资源的管理。本文希望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但在此之前将首先简单介绍有关这个领域内主要政策争论的理论。对一个急于采取行动的政策制定者而言,理论分析似乎是没有必要。但我们坚信,理解隐藏在政策辩论之后的理论才是改进政策能力的最好方式。如果一个决策者理解了基本的理论,他就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加以运用。           如何管理国有企业          在开始分析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些与国有企业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的主要结果。     首先,没有明确支持或反对国有企业的理论。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理论,使“科层”安排(例如企业)而不是“契约”安排(例如市场)成为必要。此外,萨平顿—斯蒂格利茨基本私有化理论(Sappington-Stiglitz Fundamental Privatization Theorem)指出,只有在严格且经常不现实的条件下,私营经济部门的业绩才好于国有企业。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大型私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常常非常相似。由于庞大复杂的组织有为数众多、相互交叉的层级,他们都遭受着复杂的“代理问题”或者“委托代理问题”。当讨论国有企业问题的时候,许多人经常暗含地假设私有企业主们完好地掌控着他们的企业,也就是假设私有企业不存在代理问题。如果我们将理想化的私营企业与现实中的国有企业作比较,毫不惊奇,前者将优于后者。     第三,即使在逻辑层面,全面私有化——这一被当今经济学正统观点支持者们推崇的方案,也只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可能方案之一。政府可以卖掉国有企业的大量股份,但仍保留国有企业中占多数的份额,或者至少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此外,不靠出让股份,国有企业的业绩仍然可以通过组织体系的改革、引入竞争及政治/行政管理的改革得到改善。这一点之后将细述。     第四,由于理论研究结果存在分歧,关注现实世界的具体情况就尤为重要。毫无疑问,很多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缺乏活力和存在腐败,但没有明确而系统的证据表明国企是经济发展的包袱。此外,因为表现不佳的国有企业更容易招致关注,因此关于国有企业的实证资料存在某种程度的“选择性偏差”。有问题的国有企业受到更多关注是很自然的事,但这也给人以国企普遍业绩糟糕的印象。          支持国有企业的案例          尽管受商业媒体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这种“错误印象”非常流行,但还是存在高效且运行良好的国有企业。     新加坡航空,经常被评为世界上最好的航空公司,就是一家国有企业,其57%的股份被新加坡政府全资拥有的控股公司淡马锡所持有。备受好评的印度孟买交通运输管理局(Bombay Transport Authority of India)也是一家国有企业。世界级的企业诸如支线飞机制造商巴西航空工业公司、法国汽车制造商雷诺和韩国钢铁生产企业浦项制铁,最初都是以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至今政府仍对巴西航空工业公司和雷诺汽车公司施加着重要影响。     事实上,许多国家凭借庞大的国有经济部门取得其经济的成功。除新加坡航空公司外,该国国有企业不仅遍布在电讯、能源(电力和燃气)、交通运输(铁路、汽车甚至出租车)和港口等“常规”领域,而且涉足半导体、造船、工程、海运和银行业。新加坡是世界上拥有一个最大型国有经济部门的国家之一。中国台湾也在一个庞大的国有经济部门而非私有化的基础上创造了经济奇迹。整个20世纪下半叶,奥地利、法国、挪威和联邦德国也拥有庞大的国有经济部门,且运行良好。特别是在法国,国有企业常常是工业现代化的领头羊。     相反,许多发展不成功的经济体其国有经济部门规模较小。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即使在i990年代大规模私有化之前,阿根廷的国有经济部门比重不到40个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1978-1991年,阿根廷的国有经济部门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7%,而同期40个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则达到10.7%,韩国也达到9.9%。菲律宾,另一个被公认为“发展失败”的案例,其国有经济部门甚至更小,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然而,阿根廷和菲律宾却经常被当作因大规模国有部门而发展失败的典型。     除了以上现实的例子不支持“私有好、公共坏”的传统观念,同时还存在许多值得信赖的理论支持国有企业的存在。最常被引用的依据就是自然垄断。当行业的技术要求决定了只能存在唯一的生产者时,自然垄断就出现了。自然垄断可以使生产者通过收取高价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出现买方垄断市场(单一买家),那么自然垄断者可以通过砍低价格剥削为其供货的供应商。当垄断企业的生产(或购买,对买方垄断而言)无法达到社会期望的产出,不仅导致经济剩余的不平等分配,而且导致经济的无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设立国有企业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以阻止滥用自然垄断。     另一个支持国有企业的论据是资本市场失灵(capital market failure),即私营部门不会投资于那些或许长期会带来高收益但短期却存在高风险的项目。例如,由于私营部门认为钢铁项目的风险太高,韩国政府建立了国有钢铁企业浦项制铁。为什么这些最后被证明成功的项目却没有私人投资者参与呢?这是因为资本市场存在对短期收益而非那些高风险、长周期的大型项目的固有偏好。解决资本市场失灵的一个简洁办法是政府建立开发银行,为这些高风险、长周期的项目进行投资,而不是自己建立和运营生产型企业自身。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私营部门缺乏创业人才,即使存在开发银行,必要的项目也无法启动。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资本市场失灵问题,政府直接建立国有企业就会比建立开发银行更有效。     浦项制铁的例子阐述了支持国有企业的另一个论据,就是外部性问题(externalities)。浦项制铁,在政府的引导下,没有滥用它的垄断地位去获取超额利润,反而让利于其产品的买家,从而使整个经济都受益。因此,韩国政府投资浦项制铁的“社会回报”——或者说是对整个经济的回报——要高于公司本身的回报。这种“私人回报”和“社会回报”的差异,在经济学术语中被称之为外部性,这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另一个理由。     第四,国有企业可能从广义上帮助解决公平问题。例如,如果听任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那么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们也许不能享有邮政、供水和交通等基本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国有企业来确保全体公民普遍享有基本服务更容易实现。另一个例子是,私营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体系拒绝接受“高风险”的客户,这些客户通常都是穷人。国有企业运营这样的体系将可以确保弱势群体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理论上,以上这些支持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抛开道德因素,都可以通过私有企业解决。但前提是必须设立适当的监管体制或税收/补贴机制,使得私人与全社会的收益/成本等同。例如,政府可以补贴从事高外部性项目(诸如研发)的私有企业。再如,政府可以通过从业许可证来强制要求那些希望从事“基本服务”(例如,邮政、用水、铁路等)的私营企业确保所有人都可以享受这些基本服务。如果能这样,国有企业就不再是必需的了。但我们不能忽略一个要点:监管或税收/补贴机制都涉及合同协议——不管是直接监管还是间接地税收/补贴机制,其管理成本总是非常高。     抛开经济学教科书中的理想世界,在现实中明确合同内容的所有条款是不可能的。例如,设定的管制价格上限或者补贴的金额可能需要修改,而修改合同通常涉及很多次的协商,甚至会出现法律纠纷,所有这些会导致高额成本——在经济学上被称为“交易成本”。这就涉及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的经典解释:为什么市场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必须有企业存在?     当然,若选择国有企业而不是在政府监管和税收/补贴机制下的私有企业,这种选择所节约的交易成本,必须能够抵消国有企业运行的“组织成本”。更重要的是,这种降低透明度的制度安排与契约化程度更高的制度安排相比,前者更易受政治影响(“俘获”),出现赤裸裸的腐败。     但是,即使考虑“组织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意味着建立国有企业并通过政府内部指令来处理无法预期的事情,比通过建立基于契约的机制(监管或者税收/补贴)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要小得多。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那些国有企业通常从事的行业,比如市场价格信号不存在(如自然垄断)或者不可靠(如外部性),这对于那些更为缺乏的是法治能力而非行政管理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适用。          反对国有企业的例子及其局限          尽管有前面那些理论支持国有企业的存在,同时也有许多经营良好的国有企业,那为什么还有众多国有企业运行不良呢?最流行的解释包括两个方面:委托—代理问题和搭便车现象,这两个问题都基于个人会自我追逐利益的假设。     从定义上讲,国有企业由没有企业所有权的经理人来经营。反对国有企业的观点认为,人类具有自私的天性,没有经理人会像经营自家企业那样有效率的经营国有企业。由于很难界定(尽管经理人自己知晓)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到底是由于受托经营的代理人(经理)自身不负责任,还是经理人无法控制的外部环境因素所致,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控总是不完备的,最终导致了企业管理缺乏效率。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此外,作为国企所有者一分子的公民个人没有激励和手段去监控国有企业经理人——其个人监控国企经理人的成本由自己负担,改进管理后的收益却被所有人分享。这就意味着到最后没有人有动力去监控国有企业经理人。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和搭便车问题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对解释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也非常重要。但这些问题也同样存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大型私有企业。如果私有企业由被雇佣的经理人经营且有数量众多的小股东,经理人将有一个激励将其努力置于一个次优的水平(从股东的角度看),同时个人股东也没有足够的激励去监控企业聘用的经理人。换言之,对经理人的监控是一个“公共物品”,对这个“公共物品”的提供,既是国有企业也是私有企业面临的问题。     事实上,在某种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的监控应该比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私有企业更容易。一方面,如果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公众(包括纳税人)的财富将会被浪费,他们至少与私有企业股东有同等的动力去约束经理人。另一方面,在集权管治架构下运作的国有企业,是比较容易监控的。在国有企业部门常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机构负责监控,例如相关的部委、公共控股公司、政府审计署以及专门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相形之下,除非有实力足够强大的股东独自提供监控的“公共物品”,股份分散型的私有企业小股东不大可能一起行动监控其经理人。事实上,如果说设立政府就是为了解决“公共物品”问题,那么监管国有企业经理人也应该是其职责之一。     更重要的是,很多公司,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不管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都管理得很好。这表明企业经营好坏与否并非取决于个人的物质激励。个人的自我利益不是人类的唯一追求。激励和约束企业的员工不仅是靠那些“利己”的东西(诸如薪水和权力),还包括对企业的忠诚、对同事的责任感、敬业精神、诚实、自尊、工作操守和其他众多的道理观念。国有企业则还存在其他的激励手段,诸如爱国主义、对公共服务的奉献精神、对社会正义的关心、为一个“顶尖”企业工作的自豪感等等。这些激励措施很重要,我们却常熟视无睹。     如果国有企业和那些所有权分散的私有企业的内部运作几乎没有差别,那么还有哪些因素能区分它们呢?一个明显的因素是,作为公共企业,国有企业通常面临所谓的软预算约束问题。通常认为,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如果出现亏损,可以得到额外的经费;如果面临破产,可以用公众的钱来拯救。从这个角度看,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是可变动的,或者说是“软的”。     软预算约束这一术语由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奈创造,用以解释中央计划体制下的企业行为,但也可被应用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中的国有企业。例如,从不破产的印度“病企”,就经常被当作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的典型案例。     诚然,因政治产生或靠政治维持的软预算约束助长了松散管理,因此应该加以“硬化”。然而也应该注意到,软预算约束并不仅仅是由所有权国有所导致的。如果在政治上足够重要,诸如雇佣大量员工或者社会高敏感度行业(包括军工、医院等),私有企业也同样存在软预算约束问题。当然,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在政治上更容易得到扶持,不过有趣的是,很多私有企业所获得的政府救助确实来自于那些公认为自由市场国家的政府。     软预算约束确实存在,但有必要强调的是,软预算约束并不必然造成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不努力。一个职业经理人,不管他管理的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他都知道经营不善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比如减薪或撤换。因此,即使我们承认软预算约束对国有企业影响的巨大可能性,但只要经理人对其管理负责,软预算约束对国企效率的负面影响就会被削弱。     这部分的讨论显示,公有制不是国有企业管理不善的必然原因。所有那些反对国有企业的观点,委托代理问题、搭便车问题、软预算约束,也同样存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型私有企业。           私有化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出路吗?          尽管没有妨碍国有企业业绩出色的特殊障碍,但整体来看,在许多国家,国有企业的业绩确实要逊色于私有企业。因此,私有化作为改善国企业绩的手段,一直备受吹捧。不幸的是,这种思路表现了一种悖论。根源上,它表明如果政府有能力很好地实施私有化,这样的政府也有能力运作好国有企业;反之,如果政府没有能力运作好国有企业,这样的政府也不可能有能力去很好地实施私有化。     从1980年代至今,私有化被普遍认为是改善国有企业业绩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方式。提供官方援助的国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利用其金融实力将这种观点加诸接受援助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尽管近年来随着私有化的推行,认同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减少,主要原因是已有的证据表明私有化经常没有实现目标,但私有化仍被认为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必然出路。对于希望改善国有企业业绩的决策者,私有化当然是一种选择,然而还有另外很多方法能做到这一点,这将在下一章节讨论。人们常常错误假设,国有企业必须选择完全私有化或完全国有化,事实上还有很多介于中间的“第三条道路”可供选择。政府可以出售国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而保留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诸如法国的雷诺汽车和中国台湾的国有企业)。这种“部分”私有化可能是为了筹措资金,也可能通过与大型外国公司联合以获得关键技术或者市场。一些国家的政府虽然几乎出售所有的股份,但利用所谓的“黄金股(golden share)”来保留对于企业关键问题(诸如控制关键技术、企业并购)的控制权。     即使我们无视上文提到的“第三条道路”,私有化过程也涉及大量影响效率的实际问题,由此可见,私有化也仅仅在适当条件下才能实施。     第一,经验显示,私有化对赢利的国有企业业绩没有影响,所以政府应该集中精力将那些不能赢利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不幸的是,私有企业通常对购买不能赢利的国有企业不感兴趣,因此政府常常不得不先出重金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或者重组。这将进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境——如果其业绩可以改善,为什么还要将其私有化呢?有证据显示在私有化之前的预先重组中,这些将被私有化的企业生产效率就提高了,这就表明重组比私有化更重要。因此,除非在政治上无法去重组一个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重组而不是私有化加以解决。     第二,私有化特有的进程涉及财政支出,这将给资金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带来很大麻烦。国有企业评估和股票上市,其成本都比较昂贵,如果通过国际会计事务所和投资银行来做就更是如此。     第三,许多国家的私有化过程充斥着腐败。大量潜在的收益最终会流入一些内部人的口袋,而不是政府的金库。这种财富的转移有时候是非法的,比如通过贿赂,但经常是合法的,例如政府“内部人”在这个过程中充当顾问。这简直是讽刺,经常提出反对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就是想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从中腐败谋利的人。然而,一个悲哀的事实是:一个没有能力在国有企业中控制或者消除腐败的政府,是不可能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时候突然有能力阻止腐败的。腐败攫财者不惜一切代价的推动私有化,并潜入私有化的进程,这意味着他们将不必与他们的继任者一道分享腐败,可以将所有未来的腐败渠道“变现”。需要补充的是,私有化并不一定会减少腐败,私有企业也存在腐败。假账和内部人交易已成为严重问题,即使监管相对完善的美国在“喧嚣的九十年代”也是如此。     第四,私有化将给政府的监管造成巨大的负担,特别是大规模的私有化。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自然垄断”的国有企业在私有化后情况会变得更糟,因为取代无效率但受约束的国家垄断的,是无效率且不受约束的私人垄断。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是个尤为严重的问题。在政治分权化和“让服务提供商更贴近人民”的名义下,最近世界银行和援助国政府推动将国有企业按区域分拆,将监管责任甩给了地方政府。表面上看似乎不错,但是考虑到地方政府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现实,从效果来看,这往往导致无人监管。     第五,私有化的时机和规模也很重要。例如,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出售众多的企业——所谓的“大拍卖”办法,弱化了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其结果是降低私有化的收益。另一个例子是,在股票市场下跌时,试图私有化也会减少私有化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给私有化设置一个严格的最后期限——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坚持采用,也是一些国家政府自愿采取的方法——是一个很坏的做法。这将迫使政府不顾市场情况而私有化。如果政府搞错了私有化的时机和规模,那么此时出售企业的价格将没有政府采用更务实方法和更耐心等待最好交易时机可能获得的价格高。     第六,私有化应该有“正当”的理由。私有化的目的应该是改善企业的业绩,而不是为了筹集资金(变卖家产)。例如,1990年代的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大规模的私有化是为了在短期内筹措大量外汇。私有化的收益用于支付外债、大额消费(主要是进口商品)以及支撑不可持续的汇率。要避免此类私有化收益的“滥用”。     第七,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拉丁美洲的国有企业,经常被卖给外国的国有企业。例如,国有的西班牙航空公司伊比利亚(Iberia)购买了大量的拉美航空公司,而国有的西班牙电话公司(Telefonica)则购买了大量拉美电话公司。如果公有制和国企管理是问题所在,那么把一家国企卖给另一家国企就相当奇怪了。对这种现象的一个解释是,政府就不会向这些已归外国所有的公司提供软预算约束了。然而,外国的国有企业,因为其庞大的规模以及其所有国的国际政治影响力,往往会比本国的国有企业有更大的政治能量。     第八,需要重视私有化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有大量的问题出在这里。这类问题之一是买主违反合同。买主榨取了原国有企业的利润,然后一走了之;当出现亏损时,就把问题留给政府处理。某些情况下,这不是问题,诸如无线电频谱,其基本资产不会被终端服务所损坏。但是,如果相关的资产需要维修(诸如供水系统和道路),可能导致资产的恶化或破坏。因此,私有化合同应包括当发生合同违约时重新收回资产的快速程序。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企业业绩的硬性规定,其中面临一个挑战,就是如何使用正确的业绩指标,例如在诸如供水之类基本服务的合同里,利润率可能并不是最好的业绩指标。另一个挑战是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破坏业绩要求。     可见,私有化成功的必要条件非常之多。许多条件在现实中无法满足,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所以许多私有化尝试以失败而告终就不奇怪了。           私有化的替代方案          如果公有制自身不是国有企业表现不佳的唯一或者最重要原因,私有化也不可能是国有企业问题的有效解决之道。此外,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私有化涉及很多现实问题。公正地说,私有化应当被当作整治国有企业绩效较差的最后方法之一,而不是首选之道。下面,我们将讨论三类可以替代私有化的政策方案:组织改革、增加竞争、政治/行政管理改革。          组织改革          首先,应该严肃地审视国有企业的目标。国有企业经常被赋予太多目标——包括满足社会目标(如对女性和少数民族支持)、创造就业、产业化以及提供基本服务等。从本质上来讲,国有企业服务于多个目标没什么错,但如果这些目标及其相对重要性不够明确,就可能给国企的绩效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每家国有企业都应该有清晰的目标,并且每个目标都应被赋予明确的权重。这将有益于最小化国有企业目标数目,并为协调那些有潜在冲突的目标提供指导。     组织改革的第二个重要部分,是改进有关国有企业业绩信息的质量,提高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这些信息加工和反应的能力。在一些国家,这些监督机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信息(诸如资产负债表)。为了在无需政府从外部介入微观管理的条件下监督和提高国有企业绩效,必须提供这些信息,而且需要指定明确而容易操作的报告时间和规范并得以严格遵守。与此同时,必须提高监督当局获取信息、处理信息以及有效使用信息的能力。     第三,必须改进国有企业员工的激励制度。需要设计一套明确有效的激励系统来鼓励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提高效率、产出和顾客满意度。这里的“激励”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个人物质激励,还应包括各种非物质和非个人的奖励。     第四,建立单一且工作人员能各司其职的国有企业监控机构也可以提高监督效率。在一些国家,国有企业存在多头监督现象,这经常意味着没有哪个机构可以有效地监督,国企经理人还经常受到不合理的检查。将所有的监管责任整合到一个机构,既可以防止互相推诿,也可以使国企经理人免受过多的干扰。但是,在整合监督责任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这样一个拥有所有监督权力的强势机构存在足够的约束和制衡。     第五,如果政府监督和改革国有企业的能力有限,削减国有企业的数目也可以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监控,破产、合并甚至私有化一些不必要的国有企业可以释放政府用于监督或改革的资源,这有助于改善其他更为重要的国有企业(比如供水和供气公司)的绩效。          增加竞争          增加竞争对改善国有企业绩效也很重要。对于那些涉足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来说,增加竞争既不可能,也缺乏社会效率。但是,仍然存在通过竞争压力来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情形。     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非自然垄断领域存在激烈的竞争。例如在法国,1996年以前一直归政府所有的雷诺汽车就面临私有的标致汽车和其他外国车厂的直接竞争。甚至因为贸易保护和补贴而在国内市场处于实质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像巴西航空工业公司、浦项制铁,也会因为强制出口而面临国际竞争。     由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至少是可部分替代的,即使是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也能受到竞争的刺激。例如,英国的国有铁路公司1980年代在某些局部市场就曾面临汽车运输公司相当强烈的竞争。     竞争并不总是来自私有部门。如果可行,也可以通过设立另一家国有企业的方式以增加竞争。1991年,韩国就建立一家新的国有企业(Dacom,数据通信公司)专门从事国际电话业务,目标直指已经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电话业务商(Korea Telecom,韩国电信)。这一举措带来了韩国整个电信行业1990年代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理论上讲,人为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根据区域进行拆分,并依据各自的业绩来奖惩,也可以起到增加竞争的作用。这种引入竞争的过程可能伴随着私有化(如英国铁路系统的改革),但在国有制之下引入竞争也是可行的。这种方法被称为“标尺竞争”。不过不幸的是,特别是在那些监管者没有充分的能力来对复杂的业绩进行衡量的发展中国家,这种方法应用的效果不佳。此外,就网状产业(例如铁路)而言,区域间增加竞争所带来潜在收益,必须要能够抵消由于区域分割导致的协调失灵而增加的成本。英国铁路私有化项目之所以惨败,就是因为铁路私有化虽然造就了许多区域运营商,但事实上相互之间几乎没有竞争。          政治和行政管理改革          在一些国家,设立国有企业被作为比其他方式更好处理某些问题的机制,因为“最优”方案在政治上很难推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肯定不容易,但是必须通过政治和相应的制度改革使得“国有企业”这种政策模式能够趋向“最优”。     例如,由于政府没有提供失业保险计划,也不能通过公共工程项目创造更多“生产性”岗位,因此国有企业被要求保留不必要的工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更好的方案是提供失业保险计划和创造公共工程项目,使得政府不必创造这种“虚假”就业,但是这样做往往需要就额外征税或者扩大政府赤字达成政治共识。     为了确保政治改革的有效,必须同时进行行政管理改革。除非这些监控国有企业的官僚机构是称职的,否则为他们创造好好干事的政治空间也不会起到作用。     行政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提高公务员的相对薪酬(relative pay)可帮助政府招募更加优秀的人才和减少腐败。同时也需要改进公务员的培训,培训同样需要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而不仅仅是经济学知识的培训。给公务员反复灌输公共服务道德,同时设计一个适当的工资级差表将是非常有用的;即使没有支付私人部门那么高的工资,许多公务员还是愿意为这个国家的美好未来工作。不过这种差距必须控制在他们能忍受或负担的限度内。     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但我们无需理睬那些流行的观点,比如缺乏行政管理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不应该尝试任何“困难”的事情。一个穷国不需要,也确实不可能,先建立起一个组织完备的经济管理官僚体系而后再来发展经济。更重要的是,政府官僚体系的行政能力可以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之内得到提高。           自然资源的租金如何管理          由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并不是由其土地所有者的努力所创造的,因此多数人认同应该将其与其他财富资源区别对待。此外,随着这些自然资源被一部分人开采,其他人包括子孙后代将无法再利用它们。这就是为什么多数国家将矿产资源纳归国家所有的原因。这也意味着矿产资源越多的国家越易于拥有比较大的国有企业部门。另外,在多数国家,特定的可再生资源的开发,诸如森林和渔业,出于可持续的原因也受到公共管制。在另一些国家,这些资源中至少部分是公有的。因此,自然资源的管理可以借鉴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一些重要原则。          自然资源租金的使用          管理可再生资源的挑战甚至比管理不可再生资源更大。就前者而言,好的管理可以保持这些资源的持续性,免遭衰竭危险,就后者而言,再好的管理也无法保持不可再生资源永远持续。但是,即使是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对资源租金使用模式、价格变动以及所谓“荷兰病”的管理中采用的政策不同,结果也是非常不同的。     关于自然资源租金的使用,经常被推荐给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方案是,出售资源开采权、靠资源出售产生的收益为生。主张这种观点的人强调,发展中国家缺乏有效开采资源和谨慎管理相应所得的能力。     这种方案在理论上可行,尤其是短期来看,但是在实践中要想获得潜在的收益,就需要两个严格的条件。其一,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以恰当的方式设计出售自然资源开采权的合同;其二,在资源开采权出售和租金收取的过程中应该没有腐败。在发展中国家,这两个条件经常无法满足。     更重要的是,长期来看这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案。与“资源诅咒(resource curse)”的流行说法相反,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能够创造许多上下游产业,因而可以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例如,森林资源能延伸到的下游产业如造纸和家具制造业,上游产业如伐木机械和土方机械。紧接着,家具制造业可以拉动其上游的金属制品业(诸如钉子、铰链)和化工行业(比如油漆)。     发达国家的例子显示,自然资源并不必然导致所谓的“诅咒”。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它们的资源禀赋转化成自身的优势,比如美国(丰富的矿产、森林和渔业资源)、加拿大(丰富的矿产、森林和渔业资源)、澳大利亚(丰富的矿产资源)、瑞典(铁矿、森林)、芬兰(森林)和挪威(石油和天然气)。即使在发展中世界,也有一些国家如马来西亚(森林、锡、石油和天然气)和博茨瓦纳(钻石),其自然资源管理得相当好,并未演化成“诅咒”。     考虑到自然资源可以带动潜在的上下游产业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该寻求构建可以长期有效开采自然资源的国家能力(national capabilities)的途径。例如,国外石油公司不想转移钻井和炼油的关键技术给巴西,巴西政府通过国有的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大力投资并成功研发了这些技术能力。     即使决定出售开采权,也应该用心选择恰当的合同形式,即到底是采用准入许可、合资还是产品分享安排。因为一个国家的发展轨迹很难准确预测,因此这些开采权合同应该设定为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10年或20年)之后重签,以便可以及时根据国家能力的发展进行重新评估,以采取不同措施。还有,如果给予或者出售开采权给外国公司,出售程序和相应的合同应该对外国公司的技术、管理和生产能力的转移给予明确规定。这可以通过让其与本国企业(通常是国有企业)签署合资协议,或通过对转移能力的明确要求(诸如技术转移、管理培训和工人培训)的方式来实现。资源拥有国就可以凭其自己能力的提升在将来更好的开采资源。          用租金投资          长期来看,比租金收入分配方式更重要的是租金收入的投资方式。对于这一点,下面这段引自斯蒂格利茨的文字非常有启发性:“我们可以将自然资源(石油)当作资本品。它们就是一种资本品,是一种藏在地下的资本品。当你出售石油时,你正在将国家的财富从地下转移到地上。这个国家因此变得更富还是更穷呢?这取决于你怎么使用这笔钱。如果你仅仅将之用于消费,那你可能变得更穷。虽然你过去曾拥有财富,但现在你将不再拥有它们——它们已经消失了。如果你将它们从地下转移到地上,并且将这些石油转化为道路或资本品,如果这些替代石油的资本品产出率很高,那你将变得更加富有。这类似于投资分配问题:你将一种形式的资本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资本,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后一种形式的资本拥有更高的产出率,你将变得更加富有。”          投资于金融资产          用自然资源租金投资的最简单方案就是设立一个专门的投资基金,从而不断从中获得收益,挪威的石油基金(现在称政府养老基金)是最著名的案例。考虑到自然资源价格易波动的特征,这些基金也被一些国家作为“稳定化基金”,用以抹平其收入和开支。     尤其是当资源租金突然增加的时候,短期内,投资于国外金融资产是一个颇有吸引力的方案。这出于两个原因的考虑:首先,经济的吸纳能力不可能快速增加,因此租金可能被投资于低回报的项目;再者,将资金保留在国外将有利于减少本国货币升值的压力,因此可以减轻“荷兰病”。     不过,安全的金融资产(比如美国债券)不可能带来高回报;而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资产,尤其是在国外金融市场,只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最后选项,特别是考虑到这些国家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把资源租金用于金融投资不可能提高本国经济的生产能力。这对挪威这样的发达经济体可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后发国家则仍然需要对其薄弱的生产能力建设进行投资。因此,就自然资源租金收入的管理而言,投向金融资产通常是最“安全”的选择,但长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则需要对生产能力建设进行投资,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的方案只能作为自然资源租金突然大规模增加时的一个短期措施。          投资于基本能力建设          自然资源租金可以用于经济领域“基本”能力的建设。例如,它们可以用来改善医疗保健、基础教育或一般的基础设施,以此提高经济的整体能力,而不仅是某些特定产业。     因为很少有人会反对对社会“基本”能力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是政治上较为安全的选择,对于那些较为贫困的后发国家来说,这也是经济上的必然选择。然而对于大多数已建立起许多基本能力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旦它们跨越了需要对“基础教育”或者最基本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的阶段,就需要更多的针对特定能力进行投资。我们必须决定我们是要培养化工工程师还是电子工程师,也需要下定决心去决定是修建纺织城和港口之间还是森林与港口之间的高速公路。     因此,除了最穷的发展中国家外,仅有一小部分自然资源租金应该被用于基本能力的投资,其余部分应该用于发展那些对未来经济升级所必需的专门能力。          相关的多元化投资          另一个自然资源租金的投资方案是对相关行业进行多元化投资。例如,瑞典成功从森林资源转向发展造纸和家具制造,再到发展造纸、家具制造机械,最终转向发展高品质的家具设计和生活服务业(如宜家公司)。同时,瑞典也成功地从铁矿资源转向发展钢铁工业,然后发展钢制品产业,包括轮船、汽车和军备。另一个例子是,马来西亚在从生产棕榈油到对棕榈油进行提炼的转化过程中特别成功,从橡胶转向生产轮胎也比较成功。     当然,相关领域的多元化发展是一个往前看的“自然”选择。但就大多数自然资源而言,相关行业多元化的范围非常有限,比如能从咖啡或渔业扩散出来的行业就较少。铁矿、森林和石油等资源确实具备很大的潜力去带动相关多元化行业的发展,但如果相关行业发展至价值链的顶端,那就也需要发展一些不相关的行业。例如,铁矿和汽车制造业有“关联”,因为汽车制造业需要很多钢板,而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很多与铁矿“不相关”的行业(如电子、玻璃、橡胶和油漆)。因此,除非这些不相关的行业也同时发展起来,否则即使那些有很高潜力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的自然资源,也只能停滞于低附加值的活动之中。     因此,资产资源能直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潜力应该被全面开发,从更长的时期看,还需要转向发展其他不相关的多元化上来,尤其是那些活跃的技术领域。不相关行业的发展是发挥相关行业带动作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          不相关多元化的投资          如同上文所说,即使是广泛使用的资源,例如木材和铁矿石,其带动的或者升级后的行业仍较为有限。因此,为了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国家需要将自然资源租金用于发展那些技术最具活力的不相关行业。     诺基亚,一家著名的芬兰手机公司,提供了一个成功将自然资源租金用于不相关多元化的最佳案例。它从一个伐木公司起家,逐步转向生产橡胶、电缆和电话交换,然后从事电子和移动通讯行业。有趣的是诺基亚集团经营了17年的电子公司才开始赢利,这意味发展不相关行业经常需要一个长期的成长过程。     由于成长阶段较长,因此发展不相关的其他行业是一个最艰难的方案。这也需要一个长期产业规划。对于那些缺乏行政管理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产业规划确实较难管理。但如同我们在诺基亚案例中看到的,那些充满技术活力的不相关多元化行业投资往往可以带来最高的回报。总之,长期来看,应该致力于从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产业转向不相关的多元化产业,考虑到这一成长过程较长,中短期则需要其他的能快速得到回报的方案予以补充。          选择正确的政策组合          自然资源租金的多元化投资(相关或不相关)应该建立在一个持续一致的发展战略之上。该发展战略的实施可能是通过国有企业,也或者用资源租金对设立新产业的私有部门企业提供补贴(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关税和其他形式的贸易保护)。     在使用自然资源租金过程中采用的政策组合——包括金融投资、基本能力构建的投资、相关多元化的投资、不相关多元化的投资,将会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或者这四种方案都有涉及,只不过不同方案的相对重要性有所差异,即使对同一国家,各方案的相对重要性也会随时间而变化。     例如,在发展的早期阶段,金融投资和基本能力建设投资更为重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他两个方案将变得更加重要。相关多元化和不相关多元化投资的相对重要性也是交替的。国家首先需要不相关行业的多样化发展来跃升到一个新的阶段,而在进入一个新产业之后,则需要相关行业的发展来巩固。           自然资源租金管理的政治经济学          人们对自然资源管理的一个主要关切点就是自然资源越来越容易招致腐败。     一些人认为矿产资源通常天然集中在一起(所谓点资源,point resources),因而容易被“偷盗”或“掠夺”。他们认为资源的高掠夺性使得防止腐败和私人寻租(通过政治和暴力)更加困难。相反,他们指出农业资源(比如咖啡和可可)更加分散(所谓分散的资源,diffuse resources),需要持续不断工作才能获得收入,因此掠夺更加困难。     这种说法有些道理,但资源的自然属性并非既定不变的。尽管凭借国家的政治和行政能力也可以使农业资源高度集中,但一个由正直人群组成的且受到公民社会良好监督的政府,也可使得掠夺地理上非常集中的资源变得十分困难。     非洲的各种营销委员会可能是集中农业资源的最知名机制。事实上不太有名但同样重要案例还有中国台湾和韩国,它们几乎完全集中了大米产出。在这两个地方,大米被强制销售给国家控制的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对化肥供应和灌溉系统的控制使得农民事实上是无法退出的。相反,通过建立石油基金和拥有“廉洁”政治体制的福利国家,挪威已经可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其石油收入。     因此,掠夺性更可能是政治和制度衍生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资源永恒不变的自然属性。所谓的“资源诅咒”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特定资源的掠夺性和由它们而滋生腐败的可能性不是天生注定的,那么,寻求设计自然资源租金管理体系的方法,让腐败更少,实现资源租金分配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就是完全可能的。     首先要做的事情是设计一个不容易滋生腐败的自然资源开采权分配制度。这种制度必须是透明而简单的,外部人易于监控。如果这个制度能够比较经常的接受评议就更好了,这样,错误的决策就能很快得以纠正。     同时,建立一个透明的资源租金专用基金,而不是将之分散于许多不同的用途,也是一个好主意。这将使得对资源租金基金使用的监督更容易,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利用,防止被滥用。     保持合理的透明度、正规的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专用基金将更容易受到监控。正如前文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讨论中所提及的,可以通过加强单一监督机构的监控责任来改进监督效率。阻止权力滥用、腐败和诈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斯蒂格利茨指出,甚至在美国这样的国家,针对资源租金的欺骗也是普遍存在且不容易被侦查的。但是,我们必须积极的努力以确保财富属于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包括未来的子孙后代,而不是一小部分人。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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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Voices | 墨西哥:如图所示,这个文化相当的….暴力?

编辑手记:我们最近呼招各方网友为文加入 墨西哥网志季:公民、暴力与网志 [西文],而本篇章旨在概括目前已加入的文章所举出的一些主题,希望可以激发一些还正在寻找题目的墨西哥网友一同加入。还有许许多多层面都有待探讨喔!(J.A.) 现在全球许多地区都有暴力上涨的趋势,在其中,墨西哥之所以会特别引人注目,是因为官方和底下的机关似乎毫无能力面对这一波暴力浪潮。那么,改善、解决目前的暴力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在这场努力当中,大大小小的媒体能够扮演甚么角色? Pancho Villa, @ Cultural Institue of Mexico CCBy dbking 在拉丁美洲,很多人都是吸收着墨西哥的文化产品长大的,我们从小看墨西哥的电影、杂志、书籍、连续剧、电视节目,从小听墨西哥音乐。随着網絡的到来 及各种线上发行通道的兴起,我们更是开始直接从墨西哥老百姓的手中接触未经传统媒体过滤的作品。而如今,身为局外人,但又对墨西哥怀着丰富的集体想像,我 们发现那个透过媒体认识到的墨西哥文化,大抵上就是暴力的文化。 科学和历史学也常常展示墨西哥文化暴力的那一面,几乎凡是提起中美洲文化史[注:在此所指的“中美洲”是包含当今墨西哥中南部的 Mesoamérica],不是人祭就是奢杀外邦,而所谓的 “历史”电影 、 [1] [西文]往往不单止正视,而更进一步把焦点放在这些血腥场面之上。然而,有些墨西哥人对这些所谓的历史持有怀疑的态度,譬如下方访问中 这个男的 ,在他看来,那些关于大型人祭的传记,只不过是没文化的外来帝国名臣为了宰杀中美洲人而编织的藉口 [西文]。 性别暴力在墨西哥也是个严重的问题,在这方面,华雷市 苦居全国之冠 [西文]。有人认为重男轻女的现象跟电影和媒体中流传的“墨西哥真男人”典型有直接的关联。 下方的影片 是由墨西哥自治大学心理学系学生制作的,片中收集一些来自广告、电影等媒体的精选片段,势必就是受了这样的媒体的影响,导致很多男人把女人当成财产看待、把动粗当成男性的核心特质[西文]。 Danny OldBoy 有出一系列影志(vlog)探讨性别、性向和一元化、多元化等主题,他指出,“大男人”文化不止框住女人,还对不符合“大男人”、“真男人”标准的男人“暴力以待”。他认为“祸首”之一,就是二十世纪影星 婴范碟(Pedro Infante) [机器中译],下方的影片以反讽的方式展示,这位国宝所体现的大男人形象,对社会是害多益少[西文]。 大男人文化、重男轻女现象的指标性人物,岂止婴范碟一人。就以墨西哥来讲,还有以自由式摔跤家出身、半路 转向影坛跟鬼神搏斗 的 “圣人”(El Santo) [简体]。 有一部墨西哥喜剧电视影集试图打破这种“真男人即大男人”的刻板印象,剧中有一个角色是单身爸爸,带着一个女儿,这个角色却成为热门情境喜剧 《El Chavo del Ocho》 [西文]最常嘲笑的对象之一,“单身好爸爸”这种新兴人类于是跟败类画上等号。有一个 Youtube 用户在 下方的影片 中收集了一些他认为最好笑的《El Chavo del Ocho》场景,这些镜头的共同点显然就是暴力[西文]。 连续剧同样是灌满了暴力镜头。Youtube 上就有很多取自墨西哥 连续剧 [简体]的 打架、女斗精选镜头 [西文],可想而知,剧情中的暴力不是偶然的,观众很显然看得津津有味。这些打斗镜头当中大多是女人打女人,可见暴力不再是男子汉的专利。而这组现象不限于墨西哥, 下方影片 中有两场典型的连续剧暴力场景,其中一场取自于墨剧,另一场来自委内瑞拉连续剧[西文]。 头一段影片的女反派 已经成为社会上的模因(弥因) [西文],他的口头襌颇为广传。如今,无论他再凶狠、残暴,无论他怎么辱骂或攻击其他角色,观众都早已习以为常了,只觉得好笑而已。 歌曲的影响力也很大。近年来在传统北墨“过里多”民歌的基础上兴起了一种新的“毒枭过里多”或 “毒枭民歌” [中、英文],跟传统北墨民歌之间的差别在于它以毒枭生活中的种种为题材,价值观以金钱、威权和暴力为导向。当然,类似的主题并非前所未有,凡是劫富济贫、力行公义的反英雄,在历史上往往都有一定的地位,罗宾汉就是一例,而墨西哥革命英雄 潘秋.维亚 [简体]当初也是从亡命之徒“起家”的。那么,暴力的影视节目有市场,毒枭民歌自然也有它的市场。defensordlh 在 Historia y cultura del narcocorrido (毒枭民歌的历史与文化)影片的敍述当中写道[西文]: 我不是想替毒枭民歌辩护,而是想理出当中的元素,让大家来瞭解它为甚么这么受欢迎。我们不能以既定的道德规范来理解它,毕竟,在 近看之下,善与恶本来就分不清。毒枭民歌的确是由毒枭老大委托创作,也的确替他们的所做所为辩护,不过,毒枭民歌的生命力又来自于它的听众,我这部影片的 重心也是放在这一块:被边缘化的阶层如何透过认同这些歌的内容,来向鄙视、打压他们的权贵和文人对抗。 这些诸多来自墨西哥的文物是忠实的反映社会真相吗?还是夸大其实?还是甚至根本就在瞎编,无中生有?另外,娱乐媒体能够帮助改善现状吗?还是纯粹只有火上添油的作用?敬请各位读者踊跃加入我们的 墨西哥网志季:公民、暴力与网志 [西文]。 校对: Portnoy 作者 Juliana Rincón · 译者 GV 中文化小组 · 阅读原文 [es] · 则留言 (0) 分享: HEMiDEMi · MyShare · Shouker · facebook · twitter · reddit · StumbleUpon · delicious · Insta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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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转载]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原文地址: 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作者: 新新老师 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易淼 肖斌 (整理)        2011年6月12号,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会议室,来自北京、重庆与成都的学者,以“重庆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进行了坦诚的交流。   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有:崔之元(清华大学)、苏伟(重庆市委党校)、赵磊(西南财经大学)、王贵明(西南政法大学)、邓斌(西南政法大学)、崔平(西南政法大学)、何跃(重庆大学)、吴怀连(重咨集团)、辛华(江津区委宣传部)、余显礼(第三军医大学)、郭春甫(西南政法大学)、黄斌(重庆大学)、刘荣军(西南大学)、胡刘(西南大学)、陈剑(重庆市委党校)、陈钢(重庆师范大学)、祝玉峰(重庆师范大学)、欧阳周财(中钢集团)、肖军(第三军医大学)、王力钢(第三军医大学)、彭健(重庆渝北党校)、曾凡跃(西南政法大学)、钟枢(西南政法大学)、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宋玉波(西南政法大学)、靳松(西南政法大学)。   参加会议的还有:西南财经大学博士李节、黄莉伟、易淼、肖斌等,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李涛、吴臻、林地明、杨艳、李依霖、庄丽、陈曙光、石儒标、胡东梅、高培茂、范能能、庞婧等。会议由王贵明教授主持。       ● 王贵明:   首先,我们请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邓斌教授致辞。   ● 邓 斌:   首先,我向各位专家表示欢迎,欢迎你们来西政渝北校区进行交流探讨。我们是一所政法大学,虽然看到“政法”我们会想到法律,但是“法”之前还有政治。这涉及到我们的人才培养,比如李庄案之后,我们就要求学生“又红又专”,也就是业务上要拿得准,政治上要靠得住。所以,政治方面的培养得到了学校的高度重视,相关任务落在了我们所在的这个学院。目前我们这个学院有四个学科,有十个二级学科点。   其次,我想再次做个邀请,今年是建党九十周年,今后怎么走,很多地方都做出了探索。重庆模式在大力地推行,所以我们现在正在筹备一个论坛,叫“中国社会主义与重庆经验”的研讨会,由我们学校和市委党校共同主办。这个活动初步定在十月底,或者十一月初。这个事情不仅仅是两个学校的事情,也不仅仅是重庆的事。所以我们发出邀请,希望在座的学者们,帮我们做好这次活动的宣传,能够把相关的学术界的朋友邀请过来。再次感谢大家能够参加今天的会议,现在我们把时间留给在座的学者们。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崔平教授致辞。   ● 崔 平:   首先,我代表我们学院马克思主义学科对到会的各位专家和同学们表示热烈欢迎。近年来,我们重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实践活动,取得了举国瞩目的成绩,引起了全国各个省市的关注,以及中央重要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今天召开了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重庆经验”的研讨会。在我心中,这次研讨会的意义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反思、总结、宣传。反思我们重庆的实践活动,总结重庆的实践经验,宣传我们的重庆模式。   我认为,实践应该是火红色的,我们的反思应该是海蓝色的。一个代表火热,一个代表冷静。只有火热的实践和冷静的理论思考相结合,才能保证我们的重庆模式有好的发展势头。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马克思主义学科积极支持和参与这次活动。最近我家的一盆栀子花盛开了,沁人心脾,我也祝愿这次会议能够圆满成功,像这盆栀子花一样,飘香重庆远播海内!   ● 王贵明:   苏伟教授是研究重庆模式的专家,下面我们请重庆市委党校苏伟教授发言。   ● 苏 伟:   我抛砖引玉,谈谈重庆民生导向的发展之路。大家知道,明年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提出来的第30年,而且正好是十八大。中国的这个特色社会主义以及它的具体落实,的确成效非常大,但是问题也真的不少。而最近成为热点,就是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华盛顿共识破了产。最近西方提出了一个“后华盛顿共识”,企图扭转败局。那么,与华盛顿共识相对应的“北京共识”又成为了热词。   前段时间清华大学100年校庆,第一个活动是胡锦涛来视察,第二个重要活动是举办了一个“百年清华暨中国模式”的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一个清华的博士向中国社科院政治研究所所长房宁问了一个问题:“清华大学出了九个政治局常委,你能用政治学来解释一下吗?有没有什么‘基因’之类的?”的确,清华大学的政治敏感性比较高。那么中国模式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北京共识”最早是雷默提出,他是崔之元的师弟,但他还没有脱离“华盛顿共识”的西方思维。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我们要考虑中国改革30年以后,理论应该如何完善和推进。   从理论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十七大有一个框框,但是这个体系本身就不是完善的,因为它的“邓论、三论和科论”,还在相互整合。但是科论它自身还没有整合完备,有人整理出了七八条。但是这七八条怎么样用科学发展观统一起来?这个工作还没有做完。狭义的科学发展观是四大要素、四大原则,而广义的科学发展观是七八条战略思想。十八大会形成一个完备的科学发展观,这个科学发展观还要和邓论、三论再次进行综合,形成一个阶段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和毛泽东思想形成两大体系。   这从思想体系来讲,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体系,这是成立的。但是这就引起强烈的反应,比如在邮电大学召开的历史唯物主义年会,我没有参加,前两届就出现了对这个问题的声讨。今年我听说还是这个情形。我觉得这个问题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称谓上,如果我们将这个体系就以邓、江、胡来命名,那么这个争议就没有了。这是个名称的问题,所以哲学上的“名实”问题,是可以发挥一下的。但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主要的问题是理论总要对实践进行指导,在十八大时,理论会有一个发展。   其实在十八大召开之前,各地方都在纷纷探讨,改革30年以后,都有新招,比如广东及广东模式。汪洋去了广东以后,推进产业升级,向后工业化迈进,他在广东率先对地厅级搞党内民主。我们重庆也在改革我们的考核体系,可能是受到了广东的影响。这两项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很大一步,尤其是重庆的改革。我请大家关注一下,重庆这次考核政绩打分,官员之间其实都差不多,而关键的是随机抽老百姓来进行评价,就是问老百姓对官员的看法,这个实际上占的权重是非常大的。这次就搞了六个先进区县。   中国的民主道路怎么走呢?上个月我到中山大学,它的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请了港澳台等一些专家。其中台湾来了个专家,是“总统府”“顾问”,他就大力批判选举民主,我感到比较吃惊。他的观点认为,选举民主不适合中华民族,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后来我在想,除了选举民主,我们怎么来表达民意呢?民主不在于选举还是其他的形式,而在于执政党是不是有民意基础。也就是党民能否达到一致,而这种一致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感觉重庆的这种形式是新型民主的萌芽。如果广东进入了后工业化,而它的这种民主形式似乎更为先进。所以中山大学的肖斌发了一篇文章,他认为重庆模式的近期效应要比广东模式要强,但远期效应要弱。他的理由主要是认为重庆模式依靠的是强政府,而广东主要是靠市场经济推动。他这样的观点好像是认为强政府推动后面一定是个弱市场,而重庆的特点恰恰是一个“双强”甚至是一个“三强”,一个强政府和一个强市场是同时存在的。   另一个观点就是萧功秦的,他主张公民社会,他认为中国是强政府弱社会,所以他对重庆模式有疑虑。我也和他探讨过,我说为什么一定是弱政府才会有公民社会呢?其实,重庆好像在做的是,强政府、强市场和强社会,强政府和强市场就可以表现在重庆的七大要素市场建设上。还有金融方面,以前我们认为金融中心在成都,那重庆是否也能弄一个呢?这也不是不可能的。所以,说重庆市强政府弱市场是肯定站不住脚的。还有,我们说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是矛盾的,而重庆在做的,是创造一种双进。这个是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征呢?当然,其他地区如天津也是做得很好的,比如滨海新区短短几年,工业生产总值超过了浦东!它可能也有自己的模式。举这些例子是想说明,各地区可能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模式,百花齐放,它们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起到影响。   重庆提出了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路子,我觉得有几点值得关注,一个是民生导向是什么意思?我记得薄熙来提出一个观点: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组织生产。与此对应,他公开批评了“不择手段去发展”。如果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生产,是决不允许假冒伪造,以及这么严重的经济秩序混乱。这种经济秩序混乱的治理,我们谈了很多年,其实,这不是什么市场监管不严,或者什么伦理道德水平不高,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问题。有人说,这种秩序混乱,发达国家都有,台湾也在闹塑化剂。那言下之意就是推断出,中国也是一样的,要经过这个阶段,后来就会自然而然消失了。现在看来,重庆的认识是超越了这种认识的,提出了要从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原则区别上来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想起了现在重庆正在像打黑一样在打击那些“流氓经济”。   所以,不问姓资姓社,那么什么食品安全以及其他问题,所作出的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毛主席的文稿是原汁原味的,它上面有这样的意思表达,就是中国走资本主义,也可以发展,但会让老百姓受到更多的苦,道路更曲折。看当前,也是一样,你搞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也可以发展,而社会却要遭受一些苦难。就像马克思说的,喝的是美酒,却不人道,因为酒杯是人的头盖骨做的。   再一个问题是“民生动力论”,这也是重庆模式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而它怎么和社会矛盾是动力,改革开放是动力等等联系起来,我看薄熙来有一些论证,他是从投资、出口和消费的经济增长三驾马车来分析的。其意思就是消费这匹马不够大,所以要做大。当然,在这里可以请教赵磊教授,我也看了一点相关的书,其中有一个观点,说投资、出口和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是中国人开的天大玩笑。这个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把全球看成一个经济体,就没有进出口,那又怎么拉动呢?   我觉得拉动经济的应该是科技进步等等,好像投资、出口和消费是不是GDP形成以后装的三口箱子?我觉得按马克思的理解,生产力主体是人,人有两重属性,一重是生产者,改革解放了生产者,这是动力。但是人民群众又是消费者,而我们的消费又被我们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尤其是分配关系消费关系所束缚了。那么,重庆模式是不是对这种束缚的解放呢,如果这个成立的话,那么民生动力论和改革动力论似乎能到达一致,而且会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还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解放作为生产者的人;第二阶段是解放作为消费者的人。这一解放对人民群众的意义可能更大。   最后一点,是缩小三大差别创造历史的观点。这好像是和邓小平理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形成了一个上限和下限。邓小平讲过,不争论,先发展再说。所以污染一点环境,浪费一点资源都是硬道理,因为那时候是为了脱贫啊。而三个代表,第一个代表就是说,不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就不是硬道理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而后来,比如先进生产力在沿海,在城市,那么区域间的矛盾会引起社会不稳定。所以,就有了科学发展观来统筹区域。但是,它还是讲的发展。发展为了什么呢?发展以后的阶段是什么阶段?我觉得,重庆正在进行着这个阶段。但重庆是毕其功于一役,把发展阶段和发展以后的阶段合在一起,在发展的同时缩小差异。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西南财经大学赵磊教授发言。   ● 赵 磊:   感谢重庆的东道主给我这个发言机会。关于重庆模式,我们成都的学者先后座谈了三次。我简要地介绍一下座谈的背景:第一次座谈,出于对“定性”的关注,我提出了“重庆模式还能走多远”的命题,大家讨论了重庆模式发展的几种可能。第二次座谈,从“基础”、“性质”和“灵魂”三个角度,我提出了“不要低估重庆模式”这个命题,力求更准确地把握重庆模式。第三次座谈,围绕“民生”问题,我们讨论了重庆模式的“当务之急”,希望从建设性的层面来给力重庆模式。   如果说,前两次讨论都集中在重庆模式如何“定性”这样的理论问题上,那么,第三次讨论就开始关注重庆模式的实践问题了。   讨论主题的变化过程,从最初的“走多远”,到“不可低估”,再到关注现实层面的“当务之急”,有人认为我们对重庆模式的认识,越来越现象,越来越感性。其实,我们的这几次讨论,并不是一个“越来越现象”、“越来越感性”的过程,相反,是一个“越来越本质”,“越来越理性”的过程。正是居于理性的思考,最近我们又发起了一个倡议:向重庆模式学习!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重庆模式与特色理论”,围绕这个主题,我谈一下“力挺重庆模式的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重庆模式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   马克思主义是不是真理,当然要在实践中去检验。但是,实践已经证明,而且还会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是科学的,是必须坚持的。这个立场,不是少数精英的立场,而是以“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立场;这个方法,不是历史唯心主义,而是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为基本逻辑的历史唯物主义。   遗憾的是,今天有些人的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不过是以发展为名,行阉割之实,抛弃之实。我不知道各位教授在公开场合,能不能理直气壮地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坦率地说,我在公开场合宣讲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的时候,阻力很大,压力很大!所以,如何“坚持与捍卫”,这个问题在今天尤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重庆模式是否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人们的看法可能有分歧,我不打算在这里过多讨论。我只说一点:“唱红打黑”、“三进三同”、“红色卫视”等等,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和方法的体现。   左和右都有人质疑重庆模式的做法,我倒要问一下:放任贪官污吏作威作福,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为“天上人间”保驾护航,鼓吹“精英至上”的“民主”,倡导“笑贫不笑娼”的价值观,寡廉鲜耻地嘲笑劳动,肆无忌惮地讴歌无耻——这些货色坚持和捍卫的,又是哪家的立场和方法呢?    在这物欲横流的喧嚣世界,薄熙来书记说,要理直气壮地讲“为人民服务”,理直气壮地“唱红打黑”;刚才听苏伟教授介绍,薄熙来还说“要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组织生产”——这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方法,又是什么呢?   最近,薄书记在与重庆区县党政负责人座谈时,有一句话很值得我们深思,他说: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今后还要进一步充实、完善考核指标,将理想信念、社会正气等也纳入考核范围,不能只看GDP。”   把“理想信念、社会正气等也纳入考核范围”,我估计有人一定会跳将出来,说“虚得很”、“假得很”。在他们看来,只有金银别墅,香车美女才“实得很”、“真的很”。可是我说,把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纳入考核范围,不仅“好得很”,而且抓到了要害!   现在学术界也在热中于讨论怎样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什么“可持续力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就业指标”、“收入分配指标”、“社会稳定指标”、“通胀指标”等等,还有权重计算,量化分析,其实,很多就是在做数字游戏,在扯淡。虽然这些指标也强调不要只看“鸡的屁”,但就是抓不到点子上,就是不能落实。为什么呢?   别看这些考核指标有华丽的“学术”包装,可是,与“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相比,境界差别高下立见! 如果没有“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的指标,没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视野,你的那些考核指标再“科学”,最终也落不到实处,只能是做秀。   对于共产党的干部来说,“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之所以是“必须的”,就在于它关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用薄熙来的话说,“直接影响到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是否真正认同,也直接关乎各级党组织在中国大地上能否站稳脚跟。”   所以,薄熙来要反复强调理想信念,他说:“现在我们那么多党员干部,到底都在想什么,信仰什么?我们的下一代将要追求什么?值得高度重视。”   第二个理由,重庆模式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探索。   从毛泽东开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说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不会有分歧;说特色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民间有分歧,不过官方定了性。那么,重庆模式姓不姓“马”呢?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呢?实践正在检验。   重庆模式是“经验”,还是“现象”,有没有资格称“模式”?有争议。但不论怎么定义它,我认为,重庆模式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种努力和探索。何以见得?   我们都说,不要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主流给出的证明是:否则,我们怎么能大胆解放思想,怎么会有改革开放呢?“不要教条化”成了“中国化”的基本标准,很好!我举双手赞成。但是,“不要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这个逻辑,也必然包含着“不要把特色理论教条化”的命题。也就是说,特色理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此不需要发展了。不论是三个代表,还是科学发展观,不都是对特色理论的补充和发展吗?   不论道路有多么曲折,历史总是要螺旋式上升发展的。于是我们看到这样一个辨证过程: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毛泽东思想;不把毛泽东思想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特色理论;不把特色理论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重庆模式。如果说,特色理论是80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那么,重庆模式为什么就不是20世纪初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呢?   第三个理由,重庆模式是“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的进军号角。   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发展的,这种发展是通过一代一代的马克思主义者来完成的。所以毛泽东说:“世界是你们的”,“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就是说,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重任和希望寄托在年轻人的身上,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要“从娃娃抓起”。每一代马克思主义者,都非常重视马克思主义的宣传与教育,非常重视把马克思主义灌输到青年人当中去。   有人质疑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教育”是“左”的产物,是“空洞”的说教,对青年人没有吸引力。现在还搞那套宣传教育,不合时宜。这种质疑好象很“务实”,其实要么糊涂,要么别有用心。质疑者若是老师,是“误人子弟”;若是中共党员,是自废武功。   过去的思想教育确实存在简单化和教条化的问题,但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马克思主义对青年人没有吸引力,而是在于:(1)我们究竟是怎样运用马克思主义,来客观把握现实的发展和变化的?(2)那些指责马克思主义是“说教”的人,用心究竟何在?答案不言自明。   不要轻视宣传舆论的作用,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涓滴效应”,就来自于日常的“说教”。重庆模式正在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教育是多么的重要,用薄熙来的话说:“我们党成立之初,没有任何资本,更没钱‘发奖金’,但有先进的思想,就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   一个典型的例子:现在“唱红”正在中国大地响起,正气正在上升,这难道不是“说教”的结果吗?有人讥讽这是搞“形式”,“走过场”。我说,可别小看了“形式”和“过场”,法学界的精英——比如那个贺卫方不是嚷嚷着要“程序正义”吗?这种嚷嚷还被赋予了一个很学术,也很恰当的名称:“法律形式主义”。这些人如此看重“形式”和“过场”,说明什么呢?   同样的道理,如果连“形式”和“过场”的理想信念,马克思主义者都噤若寒蝉,那还侈谈什么“实质上”、“内容上”的理想信念呢?当然,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吸引和凝聚更多的年轻人,在形式和内容上,重庆模式都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 王贵明:   赵磊教授的发言很精彩。我们在座的各位老师都是搞马克思主义的,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课程的教学中,真的,大家现在都感到很艰难。我们有一门课叫《毛泽东思想与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门课目前是最难讲的,而对于这些专业课老师也是最麻烦的。原因很多,其中很可能是与我们社会目前的偏好有关。这个课的课时多,但效果不好。所以,赵教授的发言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现在,像赵教授这样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已经很少了。   下面,我们请重庆大学行政与贸易学院副院长何跃教授发言。   ● 何 跃:   这次来参加这个会议,我有几个背景:第一,黄奇帆市长是我们学院的客座教授,他在和我们交流时,希望我们能够为重庆的一些创新活动作出贡献;第二,四月份我在美国参加了一个会议,见到了国内外很多知名学者,在会议上我很感慨的一件事是,因为我是会上唯一的重庆人,所以每个参会者见到我后,都会问,重庆到底发生了什么?特别对重庆红色卫视以及唱红歌,都是一片质疑之声。这件事促使我对重庆的变化作出一些思考。第三个背景,是我最近在申报一个课题,叫“重庆模式——自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我是希望通过用自然科学的一些新理论,来解释社会现实中新形势。所以,我尝试用自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观来评价重庆模式。   我们梳理了这样几个模式:第一,英美模式,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依托,强调企业自主经营,推崇利润至上的目标。这个模式最大优点是发挥了市场经济的固有优势,调动了积极性。第二,莱茵模式,也就是欧洲大陆模式。它是以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根据形势的变化对经济进行不断地调整,经历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发展阶段,这个模式一方面推崇私有经济,调动了经济积极性;另一方面用高税收和高福利来调整因为市场竞争所造成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我个人觉得,这个模式对中国的发展是有启发意义的。第三,东亚模式,它创造经济优先原则,实施外向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国家管理和干预,高投资的增长刺激等等。第四,拉美模式,它曾经与“华盛顿共识”有紧密联系,不过现在也有国家主义的形成。中国改革开发30年,也形成了一些模式,比如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广东模式等。   从国家的层面看,国家给予了重庆一些重要的支持,比如“314指示”、09年的国务院3号文件等。重庆也作出了一些很重要的措施,比如08年的“五个重庆”的提出,“三进三同”、“大下访”等等。我对重庆模式的看法有这样两点:第一,经济发展是一个典型的自组织过程,所以,重庆模式要以自身为主,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比如唱红歌,别人觉得左,于是我跟他讲,这个是符合重庆实际的,因为重庆有唱红歌的传统。重庆大学的“红五月”活动,是举行了很多年的。而且,人民自身的创造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组织过程的根本动力。所以,有效地保证人民自身的创造活动,对经济社会自身发展有重要意义。此外,满足人们群众的正当需求,是自组织发展的根本目的。第二,经济社会的民生导向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组织导向。所以,重庆的自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政策,都是以民生为导向的。第三,重庆模式,就是自组织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体现。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重庆咨询集团吴怀连副总裁发言。   ● 吴怀连:   我受前面几位教授精彩发言的启发,在这里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其实,就像何院长说的,全世界这么多模式,那么重庆弄个模式有何不可呢?我想说,随着研究的深入,重庆模式或者重庆经验一定会给其他与重庆相类似的地区以启示和借鉴。由于时间关系,我具体想谈一谈国企的问题。   重庆经济中,国企占有怎样的位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位置?在重庆,自从薄书记和黄市长主政以后,重庆的国企有了快速发展,引起的理论界的讨论,比如“国进民退”等。经济学界总希望国退民进,觉得国企进了,市场经济就搞不成了,说“这不是倒退吗”?我说几个观点:   第一,重庆的国企发展,不是政府有意为之,是被动的,就是没办法,只有搞国有企业。民营经济不愿干的,国企担当了任务,比如路桥、烂尾楼的运作等,国企只有硬着头皮做。   第二,我们的国有经济到底怎么样?我觉得是又好又不好。好是在于修了几十座大桥,几千公里路,高速公路就有 两千公里 了,马上还要修一千多公里。不好的地方在于,负债累累,平均负债达到60%。包袱有点重。不过现实是,很多事情国企不得不干。所以国资委讲,我们现在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是一个互补经济。重庆国有经济的奥秘在于,我们在很早的时期,就将国有土地储备了不少。多少呢?数据可能不准确,大概有50多万亩。那么按照现在土地的升值,就有一个盈利空间。   国有企业之所以能高速发展,之所以能开展民生工程,都是因为有这样的背景。在其他地方,这部分土地的升值,基本是让民营企业获取了。这样,重庆方面能够让重庆的国企在一些民生建设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国企肯定存在有问题,不过相较它的作用,问题只是很小部分。我认为,随着以后的发展,比如上市、重组,这些问题都会在以后自然得到解决。   我有一本书准备出版,其中对国企提到这样的观点:我们知道,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大主体是长期共存的,而我觉得以后在重庆,国有经济的比重会将会上升。另外,我认为会出现新国有经济主导的市场。这个概念不一定正确,但这是我的体会。新国有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国有经济。国有经济非常重要,因为它正在经济的关键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谢谢大家!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重庆江津区委宣传部辛华部长发言。    ● 辛 华:   今天的座谈会我感受到的,是重庆经验的生动体现。我下车就有同学来领我,我感到非常的亲切。来到会场后,感觉氛围也很好,身边的老师很热情,还听到了高水平的讲解。我个人读了苏教授的书,也看了他在电视上的一些讲解,他的很多观点我感同身受,体现了一种重庆的“精气神”。重庆的文化充满了生机也很有活力,这是我从基层来的一个真实感受。这种“精气神”,我走进会场都感觉到有强烈的气场,我们生活在其中,说大一点,就是我们的文化氛围。重庆市委搞了一届专题会专门讲“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这在全国其他各地是很少见的。   我来自有3200平方公里和150万人口的江津。这样一个地方,她的气场,“精气神”,是怎样的表现呢?我们上班实行的是“5+1”,一般是星期六都投进去了,白天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个小时。在“精气神”起来之后,我们的目标是三大战略:加快推进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建设、千亿工业强区、城乡统筹发展。作为千亿工业强区,明年就能达到重庆刚直辖的时候的工业产值,预计在2015年时能达到1500-2000亿。要实现这种目标,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精气神”是少不了的,老百姓也蜂拥而动。   我多次参加薄书记讲话的会议。说实话,我们基层干部很有感慨:一个六十多岁的领导,在省区的领导中很少有像薄书记这样一天十几个小时亲自指导“唱读讲传”,连我们卫视的一些栏目,薄书记也是要亲自修改的。所以我们感觉到,我们的书记在上面有这么强的“精气神”,下面真的不敢怠慢。   我是从上面下去的,这两年搞重庆文化的发展是把很多年欠的帐给补回来了,一年干的活远远超过前面很多年的。拿江津来讲,我个人觉得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原来提到江津,大家都觉得远,不愿去。现在到江津一个小时,有三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还有一些红色资源。根据我们的资源,提出了五大城市名片:楹联文化、滨江文化、古镇文化、名人文化、爱情文化。   前段时间参加重庆研讨会的一个《经济时报》的老总来看陈独秀的故居,之后有些感慨,作了一首小诗赞陈独秀江津旧居。这其实是外界人对重庆文化发展、重庆经验和模式的感受。现在的重庆充满了生机活力,我感觉到我们的未来充满了光明。贵州有一个同志到江津来参加我们中学的“唱读讲传”,他说:你们重庆搞得起来吗?我就跟他说:“唱读讲传”这些活动很符合我们群众的需要。你看这些学生,他们爱唱爱跳,就是符合他们的特点。这位同志参加了我们江津中学七千人由学生自编自演的唱红活动。   我们主城区的老师曾经来江津看,说主城区某些学校搞活动有时候是“搞怪”的娱乐节目,要靠怎么把大家逗笑来取胜。比较一下,我们江津的学生确实充满了“精气神”,效果还不错。那个贵州来的同志还是很感慨,说确实搞得还可以,把这些学生动起来还真的有效。从基层来看,我的个人体会是,“精气神”发展起来对经济的发展是有推动作用的。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   ● 王贵明:   崔之元教授的发言,是这次讨论会的重量级。下面请崔教授发言。   ● 崔之元:   很高兴上午有机会来跟大家学习。我是在清华大学教书,但是去年五月份开始到我们重庆国资委挂职锻炼,所以来了重庆已经一年多了。虽然一直对重庆比较关心,但是和在重庆工作生活这么多年的在座各位相比,我不敢谈什么经验,我觉得有种班门弄斧的感觉。这一年多的时间内,我觉得自己对很多问题的了解还是很肤浅的。来之前苏老师让我报个题目,我就报了个最近写的关于李庄案撤诉的文章,这个争议比较大。特别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友贺卫方教授是有很多批评的。另外中国法学界著名的学者,比如说两任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陈光中,都是李庄顾问团的成员。顺便说一句,李庄昨天已经出狱回到北京家中了。   前一段时间我也初步的把重庆经验概括成四个方面,但是对最近李庄案的思考,使我给它加上了第五个方面,是关于法律和政治的关系的。我先简单说一下我个人对重庆经验四个方面的理解,然后重点谈一下如何从学术上分析李庄案撤诉。   刚才在那边我听吴总讲到的关于“国资增值和藏富于民并进”,既不是“国退民进”也不是“国进民退”而是“国民共进”。我觉得有个比较重要的例子,是国务院前副总理曾培炎去年出版了“西部大开发决策回顾”一书。他说:“西部大开发中,国家陆续出台了一批推动国内外社会资金流向西部的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最具含金量。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而当时全国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3%。我觉得有意思的是这个15%的税策,就我的初步了解,在重庆是执行的最彻底和最广泛的。   举个例子,重庆乡村基快餐连锁公司,于北京时间 2010年9月28日晚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快餐连锁企业,也是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重庆企业。乡村基的成功固然主要来自李红女士的经营方略,但是,乡村基得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也是它成功的因素之一。初看起来,乡村基似乎不在“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却使乡村基得以享受15%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中的关键段落是:“促进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凡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政策执行中,对不能明确界定为鼓励类的产业,内资工业企业只要经重庆市经委审核确定、外资工业企业只要经重庆市外经贸委审核确定为鼓励类产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可见,重庆的确是“用好用足”了中央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低税率吸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来投资。最近,重庆市又请示国务院并获批把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到2020年。   重庆市政府之所以有底气,敢于坚持用低税率吸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和重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有关的:国有资产发挥了“第三财政”的作用,“八大投”等国有企业直接从事修建大学城、大剧院等原属“第一财政”的工作。这恰恰和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不谋而和。他认为,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政府对税收、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经济的整体效率。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这样,国家不得不依赖发行国债。但国债过高后又会抬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   可以香港为例,来直观说明米德的关于公有资产收益和税收的关系。香港连续数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因为香港税率很低,鼓励人们创业和增加工作努力。但人们往往忘了提及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税率同时又能给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是因为香港政府有一大块公有资产——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   将国有资产,税收和国债三者做整体通盘的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降低税率和减少国债,是米德对“自由社会主义”(很像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理论贡献。“自由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不同,它不是依赖高税率来再分配,而是依赖“低税率”和“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同时实现效率与公平。   重庆经验我理解的第二个方面是,在土地制度上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和地票交易,实现了孙中山先生一直提倡的“涨价归公”。今年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同时也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重庆人纪念孙中山,最容易想到他首次提出三峡工程的宏伟设想,从而使重庆有了直辖市的机缘。但可能不少人已经遗忘,孙中山曾计划以重庆而非广州为革命根据地。这就必须谈到孙中山极为倚重的重庆人—曾任四川省长和广东省长并是“中国国民党改组宣言”起草人的杨沧白。   在重庆旅游名胜“洪崖洞”10楼的茶馆,前可远眺长江和嘉陵江两江交汇的壮丽景色,向后转身则可径直走到以杨沧白命名的沧白路。杨沧白(1881-1942)是重庆辛亥革命的领袖,而四川在全国辛亥革命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正是因为清廷命端方率湖北陆军入川查办保路运动,造成武昌防务的薄弱,才使 1911年10月10日 武昌首义成功。 10月13日 ,端方率军抵达重庆,使重庆主城的起义计划未能实施,但杨沧白发动了主城附近长寿、南川的起义。杨沧白的学生郭沫若后来称他为“四川革命党人的元祖”。   辛亥革命后政局纷乱,袁世凯复辟,孙中山为保卫共和,于1917年在广州召开国民非常会议,组织护法军政府。但他认为,以重庆为中心,联合云南与贵州,是比广州更有利的反击北洋军阀的革命根据地。在1920年杨沧白任四川省长期间,孙中山决定将国会迁往重庆。该年9月16日,非常国会参议院议长林森,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及议员70余人抵达重庆。但因四川军阀刘湘占领合川,直逼重庆,非常国会不得不于 10月14日 离开重庆。   杨沧白任四川省长时,曾邀廖仲恺为财政厅长,蒋介石为警务处长,两人都已赴任上路,但因另一四川军阀熊克武的反对,两人都只好半路折回。廖仲恺出生于美国旧金山,是美国土地改革理论家和实践家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一书最早的中译者。而孙中山多次坦言,他的民生主义中的“涨价归公”思想,直接来源于亨利·乔治的“单一土地税”理论。孙中山对土地“涨价归公”思想的最生动论述如下:   “兄弟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比方地主有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这社会的国家,决非他国所能及的”。   在孙中山看来,土地价值上升,是社会集聚效应(特别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结果,因此应返还社会,实现地租社会化。而有了地租社会化,“私人永远不用纳(别的)税”,这就是亨利·乔治的“单一土地税”思想。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在“总地租,公共物品支出和最优城市规模”一文中证明了“亨利·乔治定理”:   “在一个简单的立体经济中,如果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集中度是由于纯地区性公共物品,并且人口规模是最优的,那么总地租等于对纯公共物品的支出”,“因为对地租征收一个充公性质的税收不仅是有效率的,而且也是纯公共物品融资所必需的单一税”。   用通俗的话讲,“亨利·乔治定理”就是说,如果土地涨价归公,“私人永远不用纳(别的)税”。这对效率和公平都是有利的。当然,斯蒂格利茨证明“亨利·乔治定理”是有条件的,如“人口规模最优”,中国现实中的城市都不满足。但该定理启发我们看到中国目前“土地财政”的两重性。目前社会舆论对“土地财政”的诟病,多源于对“高土地出让金—高地价—高房价”机制的批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们不应忘记,正是由于“土地财政”占到了全国各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才没有进一步加大。因此,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土地财政”的两重性,既防止高地价导致高房价,又防止正常的土地涨价归公收益流失。而重庆这方面做得较好。2003年2月,重庆在土地储备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重庆地产集团”,由市政府注资,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黄奇帆市长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说:“有这个拍、挂、招的权力不等于你拥有土地的权利,土地可能是区县下边的街道、社区,也可能是居民在使用。如果有开发商想圈这块地,他可能现在只开发200亩,但是可能拍卖购买了2000亩10年以后才会开发的地,土地就被开发商储备了。如果一个城市,除已建成的用地之外,待建设的用地如果三分之二都到了开发商手里,政府手中就只有很少的土地,然后每年拿出一些土地来拍卖,就被开发商抬得很高的价格。一个城市如果土地价格一高,那么整个房价都会高起来…我们把三年、五年、十年可能要使用的地,从规划、管理上,由市级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把它给储备了。如果政府手中有比较多的土地资源,如果房屋价格卖得很高,就再多供几块地,实际上就把价格给控制下来了。重庆政府在过去5年,始终抱有一个宗旨,就是商品房拍卖的地价,绝不超过当时这块地周围楼面地价的三分之一。所以重庆政府拍地,没有起把房价往前推的这种作用”。   但是,正常的“涨价归公”意义上的“土地财政”重庆也做到了:2002年,黄奇帆发现相同等级地价(征地动迁费,七通一平费和政府出让金),重庆只有成都的50%,就决定每平方米基准地价比成都多10元,因为山城重庆的七通一平费应高于平原成都,当年就将重庆土地财政收益从2001年前的2亿上升到10亿元。   除了“涨价归公”,第二点是土地交易所,重庆是全国唯一拥有地票交易的地方。我个人认为,地票交易的本质是土地发展权的市场。新的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是一种物权,但是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土地发展权这一概念。地票隐含了承认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要改变土地的用途性质就是使用了土地发展权。在全世界城市规划趋势来说,土地所有者不见得有土地发展权,比如说最简单的一种情况,就是规定修建房屋的高度。   我们在征地当中抱怨对农民的补偿太低了,我个人也赞同这个观点,但是低的本质是什么?我不太赞成媒体流行的观点,只要征地就是剥削农民。比如,征地10块,经过土地交易之后卖了100块,就认为90块都是剥削农民来的。因为,土地增值确实经过七通一平。但是我觉得农民补偿确实低了点是因为,现在给农民补偿的基础是还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三十年所得收入。这无视了农民的一部分土地发展权,农民不见得一辈子都从事农业,比如说,他也可以集中农业生产或者开个小旅馆什么的,也可以把发展的权利卖给商人等。地票隐含的承认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并对其补偿,我觉得这是重庆敢于进行大规模户籍改革的基础和制度保证。   重庆第三方面经验是,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沿海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内陆开放高地模式不同,重庆并不是沿海的两头在外模式。因为,简单加工的两头在外模式对我们扩大内需并不利,但如果一头在外,我们拥有生产基地对整个经济的带动就要大得多。黄市长正在美国和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宣传和推广重庆的云端计划,就是要把重庆打造成全国的云计算结算中心,其最大的特色是离岸云计算中心,有13条海底光缆直通重庆。各国大公司需要结算的可以直接离岸在重庆结算。比如说,中经数据中心已经正式在两江新区中心选定了厂房。   第四方面的经验,我概括为通过“三进三同”重建党群关系。最近我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留学时的“学弟”雷默来重庆。他现在是基辛格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帮助已经88岁高龄的基辛格博士经营业务。但他在中国更为人知的原因,是他发明了“北京共识”一词。他认为“北京共识”是和“华盛顿共识”不同的发展模式,有三个构成要素是“改革创新”,“注重公平”和“非对称国防战略”。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他是美国唯一获得转播权的NBC电视台的解说兼评论员。   在重庆见到雷默格外亲切。因为芝加哥在美国西部开发中的桥头堡作用,美国媒体常把重庆比喻为“长江上游的芝加哥”。芝加哥市市长刚刚来访重庆。位于重庆解放碑的农畜产品交易所的生猪远期交易和芝加哥的活牛期货交易,是目前世界上仅有的两个牲畜活体远期市场。在重庆的短短一天半中,雷默拜访了有关市领导和重庆金融界的实干家,参观了“民心佳园”公租房,“三峡博物馆”和刚建成的“中国民主党派陈列馆”。但一度使我略感惊奇的是,重庆令他最感兴趣的是政府干部的“三进三同”,他多次对我表示,下次再来重庆时,一定也要参加到农民家中的“同吃,同住,同劳动”。   我说一度“略感惊奇”,是因为我早已了解他和相当多的西方政界学界人士不同:他极为真诚地想了解中国人的所为所想,而不是根据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想当然”,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他的价值观与我们相同。其实,他的这种态度也不仅仅是对中国的,在他的已被译成中文的新书《不可思议的世界》第8章中,他详细描述了“黎巴嫩真主党的管理秘诀”:以色列每炸毁黎巴嫩南部一座民宅,真主党就帮助老百姓盖一座新的。正是通过帮助老百姓盖房,修马桶,重建被炸的学校,黎巴嫩真主党和人民水乳交融,能够在以色列的打击下生存发展。我问他,“到真主党人中去不是很危险吗”?他说,多年前在黎巴嫩当记者时认识了值得信任的真主党人朋友。听到他的回答,我对他想参加“三进三同”的热情的惊奇豁然消逝了。我答应他,下次带他去重庆合川参加“三进三同”。   提到合川,是因为我上周刚好去合川调研,了解到今年春节刚过后合川干部集中两周时间开展“三进三同”春季行动。他们的做法是:全体区级领导率30个镇街工作队,3531名干部组成387个工作组,同时成立整修农村公路、解决饮水困难、帮助就业、村(居)务公开、医疗卫生免费体检、强化基层组织建设6个专项工作组。曾任中共西藏日喀则市委书记的现任合川区委书记王作安的“三进三同”体会是极为生动的排比句:“真下去,老百姓真欢迎。真下去,真管用。真下去,真受教育”。   为了使雷默更好理解“三进三同”,我在送他去机场的路上试图用1938年死在法西斯狱中的意大利共产党领袖葛兰西的理论加以阐释。葛兰西在“狱中笔记”中提出一个重大问题:为什么作为文艺复兴发源地的意大利,在政治发展上却远远落后于英国、法国和西班牙?以致意大利独立民族国家建立很晚(拿波里长期是西班牙殖民地)?他的部分答案是:文艺复兴尽管辉煌,但局限于上层精英,而宗教改革才是深入普通人民的“民族-大众”意志。葛兰西认为,意大利共产党应领导一个现代的“宗教改革”运动,而不少西方学者已经发现,毛泽东和他的同龄人葛兰西有许多惊人相似的思路:毛泽东的农村包围城市战略和葛兰西的意大利南部农民问题的论述,都重视统一战线而为此受到正统斯大林主义批判。毛泽东和葛兰西都强调令人心服的文化领导权而不是简单的统治权。雷默对毛泽东和葛兰西的理论比较极为兴奋,在飞离重庆的飞机上,他可能会用毛泽东及葛兰西的视角琢磨“三进三同”吧?这只有下次他再来重庆时问他了。   第五方面的经验,是关于李庄撤诉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的讨论:   1、对抗式审判制下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   不论人们对李庄案第一季的判决看法如何分歧,恐怕没有人会否定李庄案第一季将引发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深刻反思。在讨论李庄案第一季时,有人指出:“李庄案件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律师能不能把有关的共犯的情况告诉自己受委托的被告人,让他在出庭时有所准备。对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是有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的规定,但《刑法》第306条却没有串供构成犯罪的规定”。这里的潜台词是:只要不明确违法,律师就有权为委托人用一切手段服务。这个潜台词触及了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根本问题。   有趣的是,我国最近翻译出版了两本关于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书,其观点是针锋相对的。一本是蒙罗·弗里德曼的《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另一本是戴维·鲁本的《律师与正义》。弗里德曼论述的观点是:“一个辩护人,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只认识一个人,就是其当事人。对辩护人而言,其最重要且唯一的职责就是使用一切方式挽救其当事人,为其谋利,并把危险和负担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在辩护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时候,他必须无视其可能对其他人造成的惊慌,痛苦以及破坏”。而戴维·鲁本恰恰认为蒙罗·弗里德曼的论点荒唐之极。他指出:“按照弗里德曼的说法,如果一个被起诉犯下强奸罪的被告辩称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的律师就应当设法交叉询问强奸受害人的性生活,以证明她在性生活方面是如此放纵以至于可以随便勾搭陌生人——即使他的当事人私下里已经告诉该律师,他确实强奸过受害人。”   弗里德曼并不否定在戴维·鲁本描述的状况下律师为委托人“尽职辩护”(zealous advocacy)会给自身带来道德上的困扰。但他认为,如果律师考虑其他人(如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将使英美的对抗式审判制失去意义,而“对抗制”审判从长期看是比欧洲大陆的“纠问制”审判更符合正义的要求的。我在下面第二个深层问题的讨论中,要谈到“对抗制”和“纠问制”的利弊,这里我只想指出,即便在英国这个“对抗制”的发源地,也有一系列对律师单纯为委托人服务的限制,其中最有意思的是所谓“等车顺序原则”。   目前网上对李庄案的讨论,较多集中在“刑法第306条”、“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应该废除的问题。我暂不讨论这个问题,建议去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明楷的两篇文章。我想强调的是,李庄案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的启示可能更值得关注。   2、不同法律体系“杂交”和辩诉交易问题   在我国著名刑法学 家樊崇义 教授70华诞纪念会议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瑞华指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一种“怪异局面”,即“制度引自英美法”,而“理论来自大陆法”:“1996年,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实行的带有大陆法倾向的 ‘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被一种带有明显对抗性色彩的‘抗辩式审判方式’所取代”。他虽然没有使用不同法律体系“杂交”的说法,但意思是相近的。我们都熟悉一句常言:“杂交优势”。但不是所有杂交都必定有优势。实际上,早在1995年对抗式审判制刚刚被引进中国时,北京大学法学院 朱苏力 教授就警告说“杂交可能产生劣势”。他借鉴“法律与经济”学派波斯纳的观点,认为“在采用对抗制的普通法系中,对抗制增加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节约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而在采用讯问制的大陆法系中,讯问制似乎节省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要求并且也实际上增加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因为中国在立法制度上是大陆法系类型的,而如果在司法制度上,即使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这就将两种制度的‘高消费’结合在一起了……结合了这两种制度的毛病”。   如今看来,我们远远不是“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引入了“对抗制”。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英美“对抗制”和大陆“纠问制”的利弊有深刻地了解,力争杂交优势,避免杂交劣势。实际上,李庄案中辩方律师提出的开庭前在法院查阅控方证据难的问题,是一个带有全国普遍性的“杂交劣势”:因为“对抗制”的实质是让控辩双方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法官开庭前对案情知道越少越好,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案件限制在主要证据上面,且主要证据的范围完全要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这就使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和研读大量的控方证据”。而我前面建议的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进行控辩双方对称性的证据展示,可以理解为变“杂交劣势”为“杂交优势”的探索。   我在此想特别指出,由于“对抗式审判制”的巨大成本,英美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案件并没有真正“对抗审判”。在美国,竟然有高达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结案的。 “辩诉交易”,指的是被告人以自己认罪(guilty plea),放弃被审判权,来换取减刑的“交易”。虽然这种“辩诉交易”在美国已于实践中存在了一个多世纪,但美国最高法院却是在1970年的“Brady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才正式使之合法化的。中国在1996年引进“对抗式审判制”后,如果不相应借鉴“辩诉交易”,将使我们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教授帕杰特(John Padgett)的研究,美国有四种不同类型的“辩诉交易”:(1)隐性辩诉交易;(2)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3)法官从轻定罪辩诉交易;(4)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按此分类,上面的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属于“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及“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而我个人认为,李庄案第一季的二审,则属于“隐性辩诉交易”:李庄以认罪,换取从一审的两年半刑期减刑到一年零六个月。之所以说是“隐性辩诉交易”,是因为在这一类型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不能得到法官或检察官的明确减刑承诺,而只能希望自己的认罪能在概率论的意义上带来减刑结果。帕杰特根据对美国实行禁酒令的1920年代的辩诉交易的经验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法院当时更多实行“隐性辩诉交易”,而地方法院则更多实行“显性辩诉交易”(第2,3,4类型都是显性辩诉交易)。我认为,李庄案可能提供一个我国法学界深入研究“隐性辩诉交易”的契机。   3、“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继承者“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有一场“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学术争论。在李庄案中,我们看到很多“法律形式主义”的表现。例如,关于李庄的委托人龚刚模究竟是不是保利夜总会实际控制人的争论。辩方律师认为,由于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不是龚刚模的名字,因此龚在法律上就不是“老板”。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隐名出资人”后来要求明确其股东身份的案例。相关法院并没有“形式主义”地根据工商登记来否定其股东资格,而是依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力来判定,除非隐名出资的原因是违背国家法规的(如干部隐名入股小煤窑)。   在此,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是对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而不是脱离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并不是否定“形式”本身,法律条文总是要有一定形式的,而是批判“法律形式主义”忽略法律条文的实质精神。   “法律现实主义”是美国20世纪上半叶的主流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年的院长庞德等人。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代表了“法律现实主义”的精神。目前“法律现实主义”的继承发展者是“批判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庞德法理学讲座教授昂格尔和他的同事肯尼迪教授。我前面提到的研究布兰戴斯“人民律师”伦理观的西蒙(周至柔将军的女婿)就是昂格尔和肯尼迪的学生。“批判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 “批判法学运动”在1970年代最为活跃,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度三分之一教授都属于“批判法学”学派。但1980年里根上台后的保守政治氛围使“批判法学”运动相对衰落。但根据耶鲁大学法学院巴肯(Jack Balkin)教授的说法,美国最高法院2000年对“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使“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的“批判法学”观点深入人心。   大家一定还记得2000年美国大选时布什和戈尔在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因计票机器故障而争持不下。为了阻止戈尔一派重新计票(当时佛罗里达州法院已经宣布重新计票),布什上诉戈尔到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先是判定佛罗里达州法院无权要求重新计票,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二章,州议会而不是州法院才有权决定州“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但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自己也感到这样判决太牵强,故最后他们以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作为否定重新计票的依据,因为“平等保护”是第14修正案的核心精神,而如果只对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选区重新计票,而不对全美其他也有机器故障的地方重新计票,就违背了“平等保护”。而众所周知,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美国自由派大法官判决公民权运动的关键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依据。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为了使布什当上总统,不惜使用自己对手的论据,这就在广大人群面前显示了“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的“批判法学”观。   这就涉及对“法治”的较精致而非天真的解释了。“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规则的逻辑一致性和演绎性可以给每一个案例唯一正确的判决,但“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可能适用或经过解释后适用于的一个具体案例的法律规则常常不只一个,法官最后用哪个法律规则深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可能是潜意识的)。如上述“布什诉戈尔”一案,美国最高法院5位保守主义大法官权衡选定用宪法第14修正案为判决布什胜诉的依据。不难想象,如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是自由派的话,他们也可以找到宪法依据判定布什败诉。而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违背“法治”。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法治是政治斗争的特殊领域,而不是像“法律形式主义”那样故作天真地认为法治就是逻辑演绎。这次李庄案第二季中,控辩双方对管辖权的争议,从“法律现实主义”上看就很容易理解了。   最后,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说“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并不是不要“法治”,而是实事求是地承认法律领域是社会政治斗争的一个特殊领域,“法律形式主义”则是羞羞答答地回避这一事实。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应该“有机统一”。但如何真正做到这个“三结合”,还是有很多难题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如果说重庆打黑和李庄案对我国法学,政治学理论有什么启示的话,那就是在这个“三结合”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改革和创新的地方。   那么,“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结合点在哪里呢?我认为,在“人民陪审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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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刑事化艾滋病暴露或传播行为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的十个理由

刑事化艾滋病暴露或传播行为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的十个理由 ——开放社会研究所      近年来,控诉艾滋病患者传播艾滋病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以及加勒比海的部分地区,立法者出台了新的关于艾滋病的特别刑事法律,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呈增长趋势。 要求刑事化的推动力是:惩罚那些传播艾滋病毒的人以为了寻求公正,另外来自于人们错误的理解——刑事处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可以预防艾滋病的传播。随着不断增加的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刑事法律的推广,关于这个推广对公共卫生和人权造成的潜在的不利后果的关注也在不断的增加。 本文提供了 10 个理由来证明把 HIV 传播刑事犯罪化,这样一个政策,不仅达不到公正,而且也不会对预防艾滋病产生任何效果。对于那些故意的或者怀有敌意的传播艾滋病毒,并企图伤害别人的人,刑法已经足够了。 1 、刑事化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会减少艾滋病毒的传播。 政策制定者有时会强调推广 HIV (传播)行为的刑事法律可以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因为它可以限制或者使一些特殊的罪犯变得好一些,或者制止他人传播 HIV 。 事实上,应用刑事法律来规范艾滋病风险行为的做法从没有被证明过能够限制或者改变好或者制止犯罪人。 限制:为了延缓 HIV 疫情的传播,许多人不得不禁止做爱,禁止共用注射器,或者进行其他的“高危行为”,这些没有任何专门的艾滋病刑事法律可以阻止。事实上,囚禁一个 HIV 感染者甚至不能阻止那个人传播 HIV 。 HIV 风险行为在全世界的监狱都是很普遍的,而大部分的监狱体系继续抵制引进被证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比如提供秘密的安全套获得方式,无菌注射设备和采取措施降低普遍发生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改变:没有什么证据显示对实施传播或者有风险传播 HIV 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可以使一个人改变以至可以避免他们在将来实施有传播风险的行为。大部分 HIV 传播的案件是和性活动和药物使用有关——这些都是人类复杂的和非常难以通过刑事处罚这种钝器改变的行为。个体行为改变更可能来源于咨询和支持等干预措施,以及其他的表明关于进行增加 HIV 传播风险的活动的深层原因的措施。 威慑力:刑事制裁不可能制止传播 HIV 的行为,理由如下: 在艾滋病毒传播风险最高的时间(被感染后一个月),大部分人不知道他们的 HIV 状况,使得刑事犯罪化没有任何预防作用。 大部分人被检测出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以后,大体上都会减少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特别是如果他们接受高质量的自愿咨询和测试的话。 没有科学数据支持刑事处罚或此种制裁会对促使 HIV 感染者向性伴侣公开其感染情况,或者制止其风险性的传播行为。 2. 、对 HIV 风险行为采取刑事法律处罚,实际上会破坏 HIV 预防工作的努力成果,包括阻断人们寻求 HIV 检测。 对 HIV 传播采取刑事法律规范会阻碍人们得到检测以及发现他们的 HIV 状况,因为缺乏对自己的情况的了解会成为刑事法律诉讼的抗辩理由。这将会妨碍参与检测服务以及参与治疗和关怀以及支持服务的人数的增加。在关于 HIV 专门刑事法律的管辖上, HIV 检测人员经常被迫关注那些被检测出 HIV 抗体阳性的人们,如果被发现 HIV 阳性还继续有性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就阻碍了鼓励人们来进行检测的努力。 进一步说,对 HIV 传播进行刑事立法会导致 HIV 感染者是危险罪犯舆论的出现。这会进一步妨碍人们来进行检测,开放的、积极地面对 HIV ,还会打破关于疫情话题的沉寂。 HIV 传播刑事立法的其它意外后果包括: 传播关于 HIV 的错误信息:不准确的,过分宽泛的使用刑事法律增加了错误理解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风险。在一些辖区,由于严厉地起诉艾滋病毒感染者咬人、吐口水、抓伤人等活动的情况很多,尽管证据表明这种方式传播 HIV 的风险极其小(在一些情况下基本没有)。这些诉讼妨碍了教育公众关于 HIV 是如何传播的努力。 不能创造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把责任过分的强调在 HIV 感染者传播病毒的身上,会冲淡公共卫生信息,让人们忘记每个人都应该采取安全性行为,不管他们的状况如何,性健康是性伴侣双方共同的责任。人们可能会(错误的)假设他们的性伴侣是阴性的,因为他们没有公开告知,所以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来避免艾滋病毒感染。 造成 HIV 阳性人群和他们的关爱提供者之间的不信任关系:运用刑事法律会使感染者和他们的关爱提供者之间产生不信任关系,因为人们会担心关于他们的 HIV 状况的信息可能会被刑事正义体系用来反对他们。 3 、寻求 HIV 传播的刑事法律化会促成恐惧和污名化 引进 HIV 特别刑事法律,以及个人针对实施危险传播 HIV 行为或者传播 HIV 行为的 HIV 感染者的刑事诉讼,经常伴有煽动性和错误的媒体报道或者很偏激的侧面人物(例如检察官、政府官员以及立法者)的报道。 这会导致更严重的关于 HIV 的污名化和进一步污名化 HIV 感染者。 可悲的是,他首先是在污名化推动下的刑事犯罪化。他是污名化,根植在性传播 HIV 引发的道德教育的之上的,在法律颁布的背后,这污名化是提供了主要推动力。 更可悲的是这种法律和起诉的结果仅仅是在污名化问题上火上浇油。关于 HIV 暴露以及传播的诉讼和令人恐惧的颁布的法律的内容自身,都增强了 HIV 是一个羞耻的,不体面的,无价值的内容。 – Edwin Cameron, 2008 4 、寻求 HIV 传播刑事法律化不仅没有给妇女提供公正,反而增加了她们的危险并且进一步压迫了她们。 政策制定者,以及确实有一些妇女群体,有时支持寻求艾滋病传播刑事法律化,因为它可以保护妇女和孩子不被艾滋病毒感染。许多妇女在婚姻中和其他私人关系中包括强奸和性高压发生的地方感染了 HIV 。这些妇女应该得到公正。 但是,寻求 HIV 传播刑法化无法改变这个经济、社会、政治边缘化的东西,他们是根植于性别基础上的暴力和女性 HIV 的易感性。相反地,这些法律可能给女性带来比男性更多的诉讼,至少有三个理由可以证明:          更可能知道她们的状态:因为她们与卫生体系接触更多(包括在怀孕期间),妇女典型的比男人更可能知道他们的 HIV 状态。主动提供的 HIV 检测将会造成更多的妇女知道他们的 HIV 状态,也就更趋向于暴露在 HIV 特别刑事法律之下。为了防治被控诉故意暴露他们的伴侣于 HIV ,这些被测试出阳性的妇女不得不向他们密切的性伴侣公开感染状况。但是,对于许多妇女来说,进行安全性行为或者把感染状况告知性伴侣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会把他们置于暴力风险之下,失去孩子的监护权,断绝亲属关系,以及其他虐待。常规检测(包括怀孕期间的)结合 HIV 特别刑事法律化给了妇女们一个不可能的选择:或者公开 HIV 感染状况而承受暴力风险或者冒着被起诉的危险隐藏这个秘密。 更可能就 HIV 承担责任:女性已经经常性地因为把 HIV 带进家庭而被谴责,刑法只会给别人提供另外一个压迫他们的工具。经验证明,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在他们的家庭和社群中被谴责“把艾滋病带进家庭”,那会导致强制驱逐、排斥、失去财产和继承权等。这在东非和南非的地区尤为真实,因为当地的关于离婚和继承的习惯和正式的法律体系中,责任方的概念仍然非常重要。强迫公开 HIV 状况、暴露于 HIV 专门刑法之下,增加了妇女这方面的危险。 对孩子的传播:一些罪化 HIV 传播的法律草案中的内容甚至包括了妇女在怀孕或者哺乳期间传播 HIV 给孩子的情形。对于几百万个感染了 HIV 的妇女——经常被排斥在家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之外,或者阻断母婴传播的药物——来说,这个法律的生效使得怀孕(不管想要不想要)成为一个刑事犯罪行为。 刑事犯罪化也不是一个有效的保护妇女不受强权或者暴力等可以传播 HIV 的行为的措施,比如强奸。能够取代没有作用的 HIV 特别刑法来阻止强权和暴力的是:女性有人权,能及时有效的积极地进行反对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诉讼。具有讽刺意味的并且可悲的是:那些不能够提供有效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在推出 HIV 专门刑法,作为一个表明对妇女需求关注的方式。 5 、大部分关于 HIV 暴露和传播的刑事法律的内容过于宽泛 ,经常惩罚那些 不值得惩罚的行为。 许多关于 HIV 暴露和传播的法律起草的不好,瞄准那些公众不感兴趣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把无辜的人们置于被起诉的风险之下。例如,一些刑事法律要求艾滋病感染者告知“所有的性接触者”关于他们的 HIV 状况,这意味着他们在吻某个人或者从事其他对于 HIV 传播没有风险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因为没有披露他们的 HIV 感染状况而被监禁。 其他刑事法律把孕妇也包含在内,惩罚那些一个 HIV 感染者“合理的可以预见的”可以传播给其他人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意味着感染 HIV 后怀孕就意味着要坐牢。 还有其他的刑法,惩罚所有疏忽导致的 HIV 传播行为,意味着没有做 HIV 检测以及知道某个人的 HIV 状况是形事犯罪行为——不管 HIV 检测是不是有效(准确)。 6 、不管法律如何规定, HIV 暴露与传播的刑事犯罪法律经常被不公平的、选择性的、没有成效的适用。 选择性的或者任意性的诉讼的风险:假如对 HIV 的污名化以及与 HIV 相关的歧视仍然存在,刑事制裁就有可能被直接的不成比例的用在这些社会上或者经济上边缘化的群体。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无家可归的 HIV 感染者被判处监禁 35 年,因为他在一个官员以不当行为的罪名逮捕他的时候咬了那个官员。其他的一些案例表明刑法在特别情况下适用,有时用于流动人口和外国人,偶尔是作为对情绪化的媒体运动的反应。 大体上讲,存在 HIV 特别法律的地方,只有少量的 HIV 传播的案件与艾滋病风险传播有关。刑法的干预因此可以被看作是非常任意性的,因而是不公平的。 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错误: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是 HIV 阳性,那么如果要证明是谁感染了谁将会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首先知道自己的 HIV 阳性状况的人可能被指控把病毒传染给对方,尽管哪一方被感染在先无法确定。可能是否是被告感染了所谓的“被害人”也无法明确。传播的自然科学证据被用来证明犯罪。近年来,在有资源条件的国家(这不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数据),提起诉讼的人通过自然科学的手段来操纵案件,例如种类起源测试(为了确定双方体内的 HIV 的基因关系)试图证明被告是原告的感染源并且排除其他的感染途径。但是,这样的证据,以及它的有限性,没有被警察、原告以及被告律师、法庭和媒体充分的理解,也没有被 HIV 感染者以及 HIV 组织所很好的了解。因此,很容易引起法律的适用错误。 侵犯隐私。卫生工作者或者咨询员持有的机密的录音资料在刑事诉讼取证过程中可能被泄露。机密性丧失可能影响 HIV 阳性人群与咨询员讨论危险行为以及寻求援助的主观愿望,也可能影响寻求其他性病的治疗的主观愿望,这些都增加了 HIV 传播的风险。 7 、已经有了处罚那些值得处罚的行为的方式 提出 HIV 刑事犯罪化的政策制定这的理由往往是通过惩罚犯罪人和确保被感染者的公正而达到刑事公正。 只有对于那些道德上明显值得谴责的并且值得进行刑事制裁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作为报复措施才是公正的。相反地,如果一个艾滋病携带者不知道他的 HIV 状况,采取减少风险的措施(例如使用安全套),或者在对方知道他的 HIV 状况而自愿与他发生安全性行为的情况以及其他许多情况下就对携带者进行刑事制裁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刑事犯罪化在大多数的 HIV 暴露和传播的案件中是不适当的并且是存在潜在的危险的。在那些他可能合适的情况下,现存的不是专门的 HIV 法律已经足够惩罚这些故意传播 HIV 的人的行为。 那些知道自己感染 HIV 的人有一个道义上的责任在进行能够传播 HIV 的行为的时候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他人,在不存在暴力风险并且允许他们进行预防或者告知的情况下预防或者告知他们的 HIV 状况。相反地,在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不知道自己 HIV 状况的人应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保护他人。 然而,刑法的适用要求存在犯罪意识或者伤害他人的目的——它们在 HIV 传播的情况下是极其少见的。更广泛的适用刑事法律会产生所有的上述的消极影响,比如不公正的诉讼会毁坏通过 HIV 检测和咨询、开放研讨等预防和治疗 HIV 的努力成果,以及其他的被证明的情况。 在这些少见的人们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中,大部分的司法制度都存在足够的刑事法律能够并且应该被适用在这类案件中。 8 、把 HIV 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回避了艾滋病预防工作中的真正的挑战。 在没有足够的政治愿望和资源进行大规模的被证明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进行 HIV 传播的预防的国家,会出现支持刑事法律出现的情况。在一些国家,政府不愿意实行可能引起争议的并且要花费很多资源的有效的人权基础上的 HIV 预防措施——例如发展 HIV 检测、提供重塑性健康关怀以及确立减轻伤害项目——但是还想表现的“做了一些事情”。实施刑事法律只是权宜的政治替代品而已。 这个战略尤其在妇女方面失败,对于妇女来说,刑事法律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替代品因为这些是基于她们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以及性别基础上的暴力而通过和执行法律以及政策。在一些国家,妇女可能还会支持推广 HIV 传播和暴露的形式法律化,因为这是她们能够看到的政府关于 HIV 想做的唯一的事情。但是推行刑事法律的成本可能比其他真的可以控制疫情的措施引起更少的注意,比如 综合性的 HIV/AIDS 教育 把 HIV 预防服务和重塑性健康关怀一体化 HIV 检测、治疗以及支持服务的可及性。 性活跃人群以及注射吸毒者的安全套以及清洁针具的获得以及其他被证明能够减低 HIV 风险的措施的可及性。 针对贫穷、暴力、歧视、药物滥用以及一些 HIV 易感染根源性的因素的项目 特别是在那些资源贫乏的、最近开始 HIV 专门刑法立法的国家,把有限的资源分配到诉讼上,而不是有效的预防措施和项目上,来处理这些潜在的问题,比如家庭暴力和妇女地位低下,会与公共卫生和人权背道而驰。 取代应用 HIV 传播的刑法,政府应该拓展被证明有效的减少 HIV 传播的项目来保护 HIV 抗体阳性和阴性的人的人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政策简介: HIV 传播的刑事犯罪化, 2008 9 、立法者不应该推行 HIV 暴露和传播的刑事法律,而是应该改变那些阻碍 HIV 预防和治疗的法律。 对于 HIV 来说,法律确实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如果他被用于保护易受攻击的人群以及保证他们的服务的可及性,而不是惩罚他们或者进一步迫使他们远离社会。在大部分国家,消除 HIV 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的法律屏障是立法者就 HIV 问题采取的积极的一步。禁止对于 HIV 携带者的歧视,对于反对暴力和确保 HIV 服务的可及性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制定者还可以修改那些阻碍 HIV 预防的法律。例如,那些 HIV 易感人群,特别是药物使用者、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因为禁毒法、反卖淫法、反鸡奸法担心被捕被迫远离 HIV 服务。对于药物使用、性服务者、同性恋的惩罚措施,进一步污名化以及加强了社会对边缘群体的憎恨,惩罚使得他们隐藏起来远离预防、治疗以及缓和和有效的 HIV/AIDS 预防措施和服务。 立法者不应该通过更多的刑事法律,而应该: 消除女性平等方面的障碍,通过法律保护妇女的权利,消除暴力。 消除安全套和综合性性教育、针具项目、有效的药物独立性治疗(包括美沙酮和药物替代疗法)以及其他明显有效的降低 HIV 感染的措施的法律障碍。 制定法律全面反对歧视,保护 HIV 携带者或者艾滋病人或者易感人群。 废除反对男男性行为的刑事犯罪化法律 废除对于性工作的刑事制裁,给予性工作者更多的权利。       消除歧视,不是更歧视,才是我们需要的 —— Justice Michael Kirby, 2007 10 、对于 HIV 的反应应该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包括性权利。 现在,与以往相比,对于 HIV 这个全球性的疫情,我们需要更多的人权视角上的关注。广泛的把 HIV 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在人权的视角来看,是一个非常坏的行为。 不要企图用强迫或者恐惧来停止 HIV 传播,人权更强调所有人的尊严,包括性自由,以及提供给他们能够健康的选择他们的健康和生活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信息上的自由、工具和技术以及 HIV 预防,以及自愿采取性行为或者怀孕等私密行为的选择权。 它们包括免于暴力、免于肉体被攻击、免于婚内强奸以及所有刑事的性高压。 它们包括免于基于对性工作和药物使用鸡奸 刑事法律的随意逮捕、拘留和长期监禁。 它们包括平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样妇女就不会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后被迫走向贫穷和变成 HIV 易感群体 当这些条件被满足的时候——当所有的人能够控制他们的性生活并且做出他们的关于所有刑事的 HIV 预防的决定的时候—— HIV 刑事法律将会永远成为过去。 社会的义务不是判处刑罚,而是为安全行为选择权的全国性和可期待性创造条件。钝化的直接适用 HIV 专门刑法和诉讼将会适得其反。 —— Scott Burris & Edwin Cameron, 2008 更多信息请参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刑法,公共卫生和 HIV 传播:一个政治选择题 Geneva, 2002. UNAIDS & UNDP. 主要问题和结论摘要 . HIV 传播刑法化的国际协议 , 31 October – 2 Novembe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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