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 | 规范“三公”支出会陷入文字游戏?
我少年时在老家听到一则笑话,我们村一户人家的老婆特节省,老公是个走村串户的木匠,十分心疼自家的孩子,但惧内。每次回家在集市上给孩子买肉回家,3元钱一斤,他总对老婆说,和猪肉摊的屠户多年交情,每次快收摊时把剩余的肉2元一斤贱卖给他。数年来老婆信以为真。后有一天老公出远门做手艺了,家中孩子想吃肉,做老婆的不得已去集市上买肉,才得知多年来被骗——他老公买肉,人家一分钱也不给便宜。 看到国务院出台规范“三公”支出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我不由得想起这件故乡的往事。当然有人说,出台一个法规,开始规范“三公”支出,说明中央政府重视这件事,有一个规定总比没有好。但反过来一想,如果一部法规,在实施中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甚至严重走样,可能还不如不出台,因为一纸空文会让公众更失望,对政府公信力损害尤大。 或许有人会反驳这一看法:法规还没正式出台,怎么就知道一定会走样,成为具文呢?我认为这种怀疑,是根据一般的政治学规律以及往常的经验就可得出。从古到今,凡是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一定会为恶,而在此情形下,不管掌握权力者的本身曾有过多么庄严的承诺,或者权力的高层也有何等真诚的努力,权力导致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靠自己监督自己,就如一个人想抓住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一样不靠谱。 事实上,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一项内容便是对权力监督的法律法规相当的完备。既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浩繁的实施细则,又有各种反腐败的条款散见于各类法律中,在司法层面也有《行政诉讼法》规范民告官。甚至各级政府对公务接待、公车购买与使用、公费出国有过非常详尽近乎繁琐的规定。如改革开放之初就出台了公务接待不超过“四菜一汤”,马上下面就有对策,“一菜”乃是一个大盘子,里面套装几样菜,满汉全席也能打包在“四菜一汤”中推出,现在谁还提“四菜一汤”了?对专车的配备级别和排气量,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也有过规定,可是“专车”可以“工作用车”的名义出现,限制轿车排气量,可人家买更舒适和昂贵的越野车。渐渐地这些规定也就形同虚设了。 以这次征求意见稿为例,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这些规定并不是什么大的制度突破,此类规定在以前那些类似的法规和文件中比比皆是。关键是谁能来监督落实,因为无论是人大,还是党政纪检监察部门,或是司法层面的检察机关,都是“三公”支出的受益者,他们又怎么监督自己,或者说严格地监督其他部门? “三公”支出皆来源于税收或各种非税收入,都是民众创造的财富。权力部门怎样花钱,理应由民众来监督。民众监督“三公”支出,首先应该信息公开,让权力部门公布三公支出的账本,连中央政府都有部门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公开“三公”支出的总数,遑论公布“三公”支出的明细了。权力部门自己公布“三公”支出还只是最起码的义务,民众如何判断公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如果信息虚假或违反“三公”支出的其他规定,如何追究责任?恐怕在现行的制度背景下,普通民众真没什么办法。当然有人会说,各级人大可以监督预决算,可以对“一府两院”提出咨询和弹劾。可是,人大代表的来源真的是民意的充分体现么?不经组织“钦点”而公民个人参选人大代表将会得到何种对待,近一年来已有答案。这个问题不解决,“三公”信息的披露之真假,“预算”是否科学,执行是否严格;“三公”支出中是否有浪费和腐败现象;违法违规后相关责任如何得到追究……这些问题都很难得到真正的解决。无非又多了一部法规而已。 如这一征求意见稿对“公务出国”作出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什么叫“无实质内容”和“一般性”?各级政府部门运用中国汉字的能力那是相当强的,什么样的公务出国不能装饰为“有实质内容”和“重要性”?——不从根上解决公民对权力的监督,只会让权力部门玩文字游戏的水平越来越高。 若不信,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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