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维权网 | 上海多名上访维权人士欲向两会递交提议被关马家楼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 3 月 9 日下午 ,在北京的上海上访维权人士吴易忠、吴金芝、韩岳明、张善慈、何瑞友、洪玲玲、金惠娥、徐瑞娟,湖北上访维权人士王宇等分别欲进人民大会堂交提议,在半路上被警察拦住查身份证,发现他们是访民后统统带进天安门分局。送到分局经过一番问询后送到马家楼黑监狱关押。 当晚,上海驻京办把吴易忠、吴金芝、韩岳明、张善慈、何瑞友、洪玲玲、金惠娥、徐瑞娟等人押出马家楼黑监狱,转押到北京市接济管理服务中心继续关押。 另外, 3 月 9 日 下午 3 时 许,上海上访维权人士沈金宝途经北京中南海附近时被警察查身份证,发现他是上访人员后将他中南海派出所关押 3 个多小时,随后送到马家楼黑监狱。沈金宝的朋友们非常担心他的安危,也担心他的儿子。 沈金宝的儿子 沈佳 君现年 32 岁,去年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起因于父子俩赖以生存的商铺在 2008 年 11 月 24 日 被偷拆,后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拿到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通知书》,才知道自己的商铺是被浦东新区政府偷拆。商铺被拆除已 4 年有余,沈金宝从地方到中央各大信访窗口一直在反映问题,至今无人问津。 另据本网获悉,上海上访维权人士周炎、韦开华于 3 月 8 日 途经天安门广场时被警方带到天安门分局后送进马家楼, 9 日上午被上海驻京办押上 1461 列车(到上海),两人担心等待他们的可能将面临拘留。 周炎是上海市黄浦区居民, 2006 年周炎和她儿子居住的房屋遭到黄浦区政府强拆,没有依法给予母子俩安置补偿,剥夺了母子俩的房屋财产权,多年来流落街头。 韦开华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胰腺炎、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丧失了劳动力,无房无生活来源。向上海各级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无人受理,逼迫无奈千里迢迢进京上访。目前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反而面临拘留。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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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 重庆市长黄奇帆“坦诚”答记者:卖地抵债

没有了薄熙来的重庆代表团依然是两会关注焦点,现任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自称经济学者,在回答“重庆债务危机”问题时,透露出重庆十年间卖地收入4000亿元,因此不会破产。 (德国之声中文网)今年的两会上,重庆代表团依然很”热”,北京媒体《新京报》采访了重庆市市长黄奇帆,他表示不愿意记者提”八卦”问题,显示出对有关”薄王事件”、重庆不雅视频导致官场地震等问题的戒备,并以经济学者身份,引导记者提和重庆经济有关的问题。 期间《新京报》向黄奇帆提出有关”重庆因大力发展城市建设,是否背负债务危机”的问题。黄奇帆表示外界的质疑不是事实,重庆的不良资产率是最低的,其奥秘就是土地储备:”国务院 2007年要求全国各地搞土地储备的,我2002年刚到重庆就储备了,储备了40多万亩地,这十年用了20万亩,每亩地赚200万,这就四千亿,扣掉土地征地本身的成本,大约有两三千亿的额外收入,就把基础设施建设的开支抵掉了” 黄奇帆以此回答证明重庆在国家要求的地方债务标准绿灯之内,无意中揭开了经济学者无数次提及的”地方土地经济”问题。早在今年1月23日重庆的国资工作会上,他就曾强调重庆土储备原则,并表示40万亩的土地储备是因为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地不断增值,政府储备土地以防落入房地产商腰包。他也认为重庆是除香港外中国储备土地最成功的城市。 以薄熙来拍档形象出现,被公众熟知于去年二月的”王立军逃馆” 事件后。去年两会期间,黄奇帆在接受香港”凤凰卫视”采访时,首次承认在王立军进入成都美领馆后,他本人前往现场,但并未带70余辆重庆警车前往,而是四川警察曾包围美领馆。就在外界揣测他受”王立军事件”影响仁途堪忧时,黄奇帆屹立重庆政坛不倒。2013年1月31日,黄奇帆在重庆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重庆市长。 “各地方政府到底卖了多少地,储备了多少土地?” 早在2011年1月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称2010年全年,中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2.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70.4%,徐绍史同时亦承认,中国土地出让制度导致目前利益分配不合理,社会矛盾突出。 清华大学社会学者李楯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黄奇帆所提及的”土地财政”情况,目前在中国其它城市中也普遍存在,但由于中国政府信息的不透明,中国地方政府土地储备总量不详:”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得不好,所以我们很难确切的说政府卖地、和土地储备有多少,但根据我们多年来研究所作出的判断,数量应该是不少的。” 李楯也直指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作法存在严重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下”分灶吃饭”,造成地方财政被迫依赖”土地财政”存活,其后地方政府在巨大的土地利益面前失守,主动的通过”土地财政”去搞城市发展、”新农村建设”等:”而且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黄奇帆现在说他们手里有多少土地,债务不成问题,在目前这种体制下,没有大的变化可以这么说,但长远来说存在潜在的风险。如果一旦中国经济出大问题,那时候你卖地谁来买?” “这实际上是一种掠夺” 有网友在网络上逐字解读黄奇帆给记者的答案,对其中提及的征地成本,只占4000亿卖地收入中不足三分之一表示关注,对其中巨大的收益和成本对比,李楯认为这实际表明了政府对公众的一种掠夺:”你们把土地成本靠一种强权压得这么低,到你们手中可以卖大价钱,这是一种掠夺。城市的拆迁、农村的征地至今是中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大问题。” 李楯也认为一个地方政府官员以突出政绩的方式揭出”土地经济”,忽视了其中公众利益受损部分,也未能预见这种经济模式在未来的风险及寻找如何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一个是土地到底是谁的?房子到底是谁的?而且土地使用权在我手里,不能说明天就被政府拿走了;另外中央地方如何分权;最根本的改变在于宪政构架的建立。” 旅德学者王维洛早前发表文章《1982年一场悄无声息的土地革命》,指出在1982年中国《宪法》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在第10条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文字简单的法律,给了中国几十年间不断扩大”城市范围”,将土地变为”国有”的合法性基础。 作者:吴雨 责编:李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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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博国际 | 环境危机下的“黑名单”碰撞:“国家机密” VS 信息公开

近期“请环保局长游泳”和“请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吸引了大众的眼球,昨日北京又传来沙尘与雾霾在狂风中肆虐的消息。就中国的环境事件,涉及怎样的黑名单,哪些信息又属于国家机密,值得探求一番以采取保护健康和保护环境的相应行动。   作者:H.Chen (独立撰稿人) “化学品黑名单”在前,国家机密在后 2013年2月20日中国环保部出台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可以称之为“化学品黑名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五年规划,包括“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乙酯)、“环境激素”壬基酚等在内的58种(类)化学品首次被列入重点防控“黑名单”,并且纺织行业这一下游消费类行业进入七大重点防控行业。因此绿色和平组织认为:中国首个化学品“黑名单” 出炉,盯紧包括塑化剂、环境激素在内的重点化学品,将填补化学品环境管理漏洞,阻截“化学品污染物国际转移”路径。 环保部第一次以十二五规划纲领性文件方式公布化学品环境风险的现状、原因并提出对策,非常值得肯定。尤其在健康和环境风险与日俱增,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章节提到水污染,大气污染,正视“癌症村”,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大连中石油输油管道爆炸引发海洋污染事件等案例。遍览规划,与国际环境风险防控接轨,保障措施面面俱到。 然而数天后,环保部应北京律师董正伟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时,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尽管环保部用22页文件及时答复董提出的另一关于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止方法信息,然而定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为“国家秘密”一事,显然激起公众愤怒了。以致化学黑名单出台的积极之举都被“国家机密”与否的民众口舌淹没。其出发点可能基于数据敏感唯恐引起恐慌,但密而不发反导致最坏的猜忌:全国土壤极度污染,不敢公布? “活动人士黑名单”因泄漏“国家机密”? 如果说悬赏30万请临安环保局长游泳的临安陈千余被打伤其家庭遭黑社会暴力疯狂打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因言获罪,被列为打击报复黑名单;那么被关起来的环保人士“黑名单”里面至少有海南的刘福堂揭露海南天然林砍伐,自费使用香港书号,印刷著作被定罪判刑,罪名居然是口袋罪之称的非法经营罪。据全球见证组织去年6月的报告称“过去十年,全世界平均每周都有一名环保人士殉职。从巴西、到印度、再到柬埔寨,各地都有活动人士因为代表那些受自然资源枯竭影响而使生计受到威胁的当地群众仗义执言而惨遭杀害。” 这些不包括中国活动人士受关押的黑名单,它由哪些机构编织,到底有多长,都没有确切的统计。 平和的普通民众为保家园守生态资源揭露的事实,是否因为被始作俑者利益集团圈定为“国家机密”因此痛下毒手呢? 曾几何时,在中国PM2.5指标属于国家机密,水质污染是国家机密,甚至官员财产也是国家机密,现在土壤污染也属国家机密。不提常识,查查中国《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都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显然,当下国家秘密也成了政府部门的一个大口袋,任何环境信息都往里面塞,抵挡不住舆论再放出一点来。 环境问题变成国家机密的原因 环境问题如今在中国已超越拆迁纠纷,成为全民心患:共同呼吸毒空气,喝有毒的水,甚至站在有毒的土地上。命运不过是早死晚死的区别而已。之所以环境问题成为国家机密,笔者认为原因有三。其一,GDP主导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问题次之。因此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中国还在继续走,中国还得继续走。其二,环境保护法过时二十年、宪法沦为遮羞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的缺位,以及法律执行缺乏力度和环境诉讼中公民权利的空白,导致污染防范不严、损害无处救济、污染继续发酵。其三,维稳心态和粉饰太平心态限制污染治理的速度。即使历史上其他工业化国家出现的雾霾、水污染、土地污染甚至食品污染问题都有经验和教训可供中国借鉴,目前的法律机制下空气污染改善至少要20年治理,地下水污染甚至可能是几百年甚至上千年。 民众心态 面对持续恶化的环境,国内民众对信息公开、披露非国家机密的呼声日益高涨,当然也会列出自己心中的环黑名单,譬如“两桶油”的国旗和损害身心健康的当地污染企业。 纵观各式心态,不外乎温和派倡导“不要愤怒,不要悲伤,也不要只指着政府说爹骂娘,不是解决不了,而是需要时间。”消极派自嘲“相信环保局,一百年之后,PM2.5肯定不会爆表。” “无所谓”派说“我已经身经百战,百毒不侵了”。积极如我,从绿色和平九年如一日揭露APP毁林,终于倒逼APP承诺停止毁林这一阶段胜利中获得力量,相信积极参与才能推动改变。那么,你是哪一派? 本文为专栏文章,不代表荷兰在线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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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广 | 中国十家残障公益组织联名上书吁消除就业歧视

2月27日,荷兰在线记者独家获悉,中国十家从事残障服务的公益机构联名向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局递交建议信,呼吁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重点关注残障人士,落实残疾人预留岗位制度,消除就业歧视。而根据天下公机构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华东区18个城市平均残障人招录比率仅为0.03%,远低于法律规定。 残障人士就业歧视层出不穷 2月27日,包括南京天下公公益机构、九州残疾人文化艺术中心、凤凰托养中心和红山残疾人中心等在内的10家公益机构联名致信江苏公务员局。建议信指出,上个月江苏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在全省建立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今年将在全省逐步展开试点。但上述公益机构在即将结束的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中却发现,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7662名,但并未有一个岗位提及《意见》中所说的残障预留岗位。 建议信表示,带头反歧视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中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遭受歧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歧视依旧层出不穷。在全国范围内,包括性别、地域、身份、学历、年龄等在内的各种歧视依旧层出不穷。残障人士在就业中遭遇的歧视更是层出不穷。 建议信对江苏省此次公务员招考未为残疾人预留岗位提出了质疑,称政策落实不及时,出现了精神与具体做法相脱节的情况。参与联名的九州残疾人文化艺术中心负责人朱光俊对记者表示,这种法律落实滞后的状况无疑会消减制度的公信力,“我们通过寄送这封建议信,能够应够引起相关部门对于政策执行环节的重视。这样才能使好的精神落到实处,真正惠及考生。” 而南京天下公机构主任程渊则指出,落实预留制度是实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方式,鼓励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就业,这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言必行、行必果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我们期待江苏公务员局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相关精神的执行监督,更好地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除了建议尽快落实残疾人预留岗位制度之外,公开信还呼吁当局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更多地关注残疾人的招录状况,追究未履行按比例招录残疾人的法定义务的单位领导责任,删除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现存的歧视性规定,在今后的招考过程中修改相应职位报考要求中涉嫌歧视的条款,真正从源头上做的零歧视。 五年招录92人的负面示范效应 荷兰在线记者发现,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非江苏首创。早在2011年5月,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就制定出台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该纲要指出,在“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逐步建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在此纲要发布以后,包括北京、上海、河北、吉林等多省市均逐渐开展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试点,但多项研究报告显示,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2011年8月,公益性网络平台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成为中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向,但无论是政府、残疾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对这一制度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中国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达3200万,占残疾人总数的38%,但残疾人的就业率仅是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资也仅有非残疾人的一半。 无独有偶,天下公机构在2012年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在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四地开展了华东残障公务员招录状况调查。据调查显示,华东行政机关招录残障人比例最高为0.22%,最低为零。在18个回复数据的城市中,平均残障人招录比例仅为0.03%,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还有12个城市四年来从未招录过一名残障人公务员。 华东地区只是中国残疾人就业状况的一个缩影。据中国国家人社部2011年统计,中国近五年新招录残障人公务员仅92名,其中大多数为各级残联录用。对此,香港中文大学研究院陆军曾表示,行政部门招用残疾人的比例高低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残疾人的态度。近五年行政部门仅招录92位残障公务员,这与中国拥有的八千多万残障人数量严重不成比例,这种明显歧视的现状,对全社会起到了非常负面的示范效应,这势必会延缓诸多残障人权利问题的解决。 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中国残疾人就业难的最大问题在于政令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尊重残疾人就业权利不需廉价同情,不必道德施舍,只要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即可。“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连政府机关都无法依照法律招聘或预留法定的比例给残障人士,有些官员还固执地认为残障人影响单位形象,也没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的领导被追责,它们都没有做好带头表率作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仅停留在了法规和口号层面。“ 程渊指出,公务员考试考录标准的制定,不但决定那些有意愿参加考试的人的资格,同时由于公务员招录是社会公认的标杆,直接体现社会公正。“好的制度通过为我们将来更加顺利的开展反歧视工作提供了可能。希望我们民间组织的建议能够对政府作为起到建言献策、督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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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宪法解析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5 次 更新时间: 2013-01-06 09:24:41 任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宪法解析 进入专题 : 公民政治参与    ● 任进        【摘要】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这是民主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和本质特征;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具体表现。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和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要研究建立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现代民主;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      党的十八大指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并提出坚持完善人大制度、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任务。党的十八大的重大理论观点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出多方面的要求。   实际上,我国1982年宪法对公民政治参与本来就有规定,不仅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肯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企业事业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等,并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一、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      民主的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国家形态。民主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这是民主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和本质特征;此外,人民应有充分的权利获取政治信息、充分表达意见;政府通过制度安排,了解人民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和诉求,并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确保人民意愿的实现。   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具体表现。所谓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法定或非法定方式表达意见或利益诉求并实现各自利益的一个重要机制。在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情况下,对国家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性的强调,压抑了公民意见和利益诉求的表达,公民不是为了某种具体的利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而往往出于政治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公民个人产生各自的表达诉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通过协商沟通意见,让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有利于政府政策能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体现各方的利益。   公民参与有利于科学决策。政府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兴衰存亡。政府决策要科学,必须遵循民主的决策程序包括,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相关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政治,可以使政府决策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基础。   公民政治参与有利于增进平等。公民政治参与,直接关系到个人之间经济政治利益的平衡,并影响个人利益格局的调整。亨廷顿认为:“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更平等的分配。”[1]公民政治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顾及各方特殊性和少数人的权益,有利于确保平等。   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各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直接和间接参与政治的形式。由于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事务分工细密,让社会全体成员都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和修正比较困难,因此,代议性政府应运而生,即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选举代表或议员行使利益诉求表达权或选举政府官员管理国家和社会。有些国家,在实行代议性政府制度的同时,也采取某种直接的民主形式,如除选举代表或议员外,公民还可行使复决与罢免、创制权、公民投票权等。如《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中规定,除由居民选举产生议会和首长(自治团体),通过他们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外,居民自身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查请求权,解散议会请求权,对首长、议员和其他公务员的解职请求权,居民诉讼,请求制定、废改条例权,居民投票等。有关地方自治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地方自治宪章》将地方政府就规划和决策过程在适当时间、以适当方式与当地居民进行协商,作为地方自治的内容之一。   在我国,公民除了有权选举人大代表并经人大选举和决定政府官员之外,还可以依法选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此外,我国还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以及政协的协商民主形式以及其他民主形式;1982年宪法对公民政治参与也有明文或隐含的规定。      二、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有途径      旧中国长期实行封建专制制度。1911年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孙中山先生提出实行三民主义并力主地方自治,他在《五权宪法》中,认为直接民权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种,强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并在《建国大纲》第七条中作了列举。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都对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以及地方自治,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旧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并没有真正实现。   对此,毛泽东批判说,“中国是有缺点的,而且是很大的缺点,这种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2]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人民民主十分重视,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新中国的法统,[3]也开创并发展了人民民主的新实践。毛泽东曾深刻指出:“人民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我们不能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享有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4]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制定,是我国协商式民主的标志性事件。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选举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规定了选民对代表的撤换权;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我国的四部宪法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82年宪法在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时,对公民政治参与作了明确肯定;宪法序言还肯定了作为协商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民主和公民政治参与,也作了规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民可以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提出异议,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依法监督选举投票,对不称职的代表依法罢免等等。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而信访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这五项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   根据宪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居民和村民有权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按照《立法法》第90条第2款,公民如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认公民如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向国务院或省级地方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还将征求意见作为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的必经程序。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决策程序。根据《价格法》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特殊群体的政治参与也有重要意义。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妇女权益法保护法》第9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一些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过程中,积极探索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形式。2007年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而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的采用,扩大了立法公开性和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度;有的还公开征集立法项目。2006年《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和2008年通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供依据,具有示范性意义。   有的地方如采用旁听人大会议、市民评议政府及工作部门、选民听取人大代表述职、选民评议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等形式,加强公民参与监督工作或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力度。      三、更加丰富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和形式      虽然我国在推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积累了经验,但由于公民政治参与受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由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格局发生深刻的变化,市场化、国际化、城市化的发展,使公众利益深刻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政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   目前,人民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公共事务所依之法还不健全;某些重大项目的决策没有经过相关公民群体的参与;有的地方政府不重视公众参与,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有的地方发生市民反对环境污染项目、司机集体停运等,说明公民政治参与要有序进行,也说明我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方面的不足和制度缺失。建立健全公民意见表达机制、建立必要的民主形式、畅通法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利于公民依法、理性、有序的政治参与。   应当指出,虽然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但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理解不够全面,即使已经认识到除人大选举民主外还有协商民主,但对宪法关于政治参与的规定重视不够,公众参与的立法滞后,有些流于形式,公民参与政治的领域不够广泛、参与程度不够深、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的程序不规范。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和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要研究建立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机制。   首先,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明确除人大选举和票决民主、政党或政协协商民主这两大民主形式外,我国还有参与式民主,从而把公民政治参与作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来看待,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体现社会各方的利益,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要积极探索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和形式,如扩大公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甚至可以试点在有些地方试行政府行政首长由选民直接选举;扩大公民对立法、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完善罢免制度,并对有些特别重大事项试点进行公民投票。   再次,要通过立法切实落实“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宪法规定;在国家立法出台前,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抵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地方立法,并推动全国性立法的早日出台,逐步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   最后,要更加重视发挥民主集中制在权力运行中的作用,将人大选举和票决民主、政党和政协协商民主和公民参与式民主结合起来,找准三者有机统一的契合点,特别是要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质量和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性地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研究员。      【注释】   [1]亨廷顿?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华夏出版社,1989,21.   [2]毛泽东.会见中外记者西北参观团的讲话(1944年6月12日)(J).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   [3]张晋藩.纪念辛亥革命百年的几点感悟(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4   [4]叶剑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J).1978-03-05.    进入专题: 公民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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