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澳广 | 流亡人士热比亚称澳政府应该慎重和马来达成任何难民协议

流亡人士热比亚称澳政府应该慎重和马来达成任何难民协议 正在澳大利亚参加大赦国际组织人权会议的热比亚表示,澳大利亚政府应该对和马来西亚政府达成难民交换协议慎重。. 2011  年 10 月 09 日 | | | 正在澳大利亚参加大赦国际组织人权会议的热比亚表示,澳大利亚政府应该对和马来西亚政府达成难民交换协议慎重。 日前低调抵达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市参加人权会议的热比亚表示,马来西亚政府曾经遣返9名在马来西亚寻求庇护的中国维吾尔人,因此,她认为,没有人能保证马来政府不会遣返澳大利亚送去的需求庇护者。 热比亚是流亡在美国的维吾尔人。她在从中国监狱被释放后获人权组织帮助前往华盛顿寻求庇护。热比亚两年前对澳大利亚的访问导致中国驻澳使馆的抗议,引发澳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台驻台湾通讯员,擅长以国语和闽南话编播、制作题材广泛的专题节目,先后制作、主持过有关时事、文化、妇女及公益社福等方面广受欢迎的节目。 本台驻香港通讯员,不仅是香港优秀的普通话节目主持人,而且是香港说普通话活动的积极推动者,所主持的“普通话大联盟”和“情迷中国”等节目拥有广大的听众。 本台驻新加坡通讯员,以主持活跃轻松节目和大型活动见长,曾获动力电台2000年新生代主持大赛冠军,所主持的流行音乐节目深受新加坡听众喜爱。 我们的英语教学节目均以中、英文双语播出,课文、录音都在网上发布。 英语讲座

阅读更多

周泽 | 政府被诉对公益捐赠监管不作为第一案:不作为将继续

2011年10月10日 11:05:28        今天晚上在昆明见到了先期抵达昆明的美国妈妈联谊会会长张春华女士。她依旧是住便宜的如家酒店。她明天的早餐已经准备好,是今天在外面吃剩下的食物。一个家在美国的台胞,在美国有着豪宅,本可享受闲适、优渥的晚年生活,却长期行走在云南乡村,一年把大量时间花在了云南等地的孤儿救助上,过着苦行僧般的生活。她是一个十足的慈善家。      明天,我们将一起去云南省高院行政庭听取主办法官的判后答疑。     之前,因对美国妈妈联谊会反映多年的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负责人胡曼莉侵占善款的问题,长期不予查处理,美国妈妈联谊会委托我代理起诉丽江市人民政府未尽公益捐赠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本案或许是目前国内政府被诉对公益捐赠监管失职的第一案。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但一审起诉人美国妈妈联谊会在起诉过程中未提供其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过要求履行诉争法定职责的申请及其行政不作为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裁定不予受理。     美国妈妈联谊会对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时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有关问题的函》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足以证实上诉人已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过要求履行诉争法定职责的申请及其行政不作为的事实。而且,本案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     然而,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美国妈妈联谊会起诉不予受理,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云南省高院仍然维持了丽江中院的裁定,并找了新的理由:“对公益事业捐助财产的监管及引发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本案上诉人美国妈妈联谊会针对丽江市(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于法无据”。     对云南省高院的裁定,我明天得好好向法官请教一下:对一审法院裁定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找新的理由维持一审裁定,是否有悖“不告不理”原则?对公益事业捐助财产的监管及引发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都包括哪些部门?美国妈妈联谊会是不是只能去找这些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而不能找“人民政府”?到底多少部门与公益事业捐助财产的监管及其引发的违法问题“有关”?美国妈妈联谊会是否要一个一个去起诉这些“有关”的“部门”?如果人民政府没有监管公益捐赠的职责,对美国妈妈联谊会所反映的问题,丽江市人民政府当初发出《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有关问题的函》这样的文件,是不是违法行为?如果美国妈妈联谊会不能要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那么丽江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建议政府责成建议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丽江妈妈联谊会的资产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建议的是什么“政府”?       附一:有关案件背景     ( http://news.21cn.com/today/legend/2007/04/23/3193648_5.shtml )( http://news.sohu.com/20070412/n249376488_1.shtml )       附二:行政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美国妈妈联谊会(英文名称为:UNITED MOMS CHARITY ASSOCIATION,INC.     住所地:新泽西州克伦布瑞镇哈德利街6号(6 HARDLEY DRIVE,CRANBURY,NEW JERSEY)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           委托代理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1297271  010—68464409     被告: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和良辉,市长。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电话:0888-5184518     诉 讼 请 求     1、确认被告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接受捐赠财产未尽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     2、判令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就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原负责人胡曼莉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和处理,追回被侵占捐赠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1999年至2000年,原告美国妈妈联谊会向云南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捐助353217美元。因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负责人胡曼莉一直不给原告美国妈妈联谊会提供必要善款使用证明,为免于被美国税务部门的追查和处罚,美国妈妈联谊会由此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向包括丽江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机关举报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负责人胡曼莉的问题。2000年起,善款被胡曼莉巨额虚报、侵吞的事实陆续被查出并被媒体曝光。     就原告举报,及有关媒体揭露的胡曼莉及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存在的问题,仅丽江市公安局在2004年就胡曼莉通过黑市兑换美元侵占差价的问题进行过立案调查,但一直未有结果。     2006年3月,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春华女士,表示将“全面彻查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接收捐赠和赠款使用的情况”,在查清情况后,“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问题”。之后,丽江市有关部门成立“丽江妈妈联谊会财务清算小组”,对丽江妈妈联谊会提供的财务帐本进行清查后,发现如下问题:1、由于清算主要依据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提供的每年财务帐本进行清算,从帐面看,所有境外捐赠到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的资金是否已经全面反映到帐面上,无从查证,但据反映和清算发现,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存在多头设帐的问题;2、从2001年到2005年帐本明细表看,胡曼莉个人投资到丽江民族孤儿学校的资金数目较大,投资资金是否属于她个人自有资金存有疑点;3、由于胡曼莉本人不配合清算组的工作,提出无理要求干预清算工作,给清算工作继续开展带来很大困难。     根据清算发现的问题,清算组提出了包括“由市审计局负责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的财务经济状况进行立项审计”、“司法部门根据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介入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的多条建议。     2006年11月29日,丽江市审计局经过审计后,出具了《关于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1999年7月成立以来至2006年8月31日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查出了丽江妈妈联谊会在管理使用善款上的大量违规违法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就此提出了专门的审计建议。     审计报告查出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负责人在管理使用善款上的违规违法问题,包括:1、将部分社会零星善款当作胡个人的捐款入账或将收据开给胡个人,合计329731.62元;2、部分支出未据实列支,而是根据计划列支,共计330000元;3、往孤儿个人储蓄账户上存款,凭存折复印件列支出99251.10元;4、在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情况下,凭一般通用收据(部分收据还连号)、付款证明单、商品调拨单等核销购买各种物品的各项支出424435.25元(其中:通用收据连号的金额达17万元);5、对支出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部分购入物品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430740.20元;6、以胡为投保人为孤儿投保支出三十余万元,未反映投保红利分配情况;7、对丽江民族孤儿学校为田园春休闲庄垫付的房租等各种款项,计108660.87元做了核销处理;8、为电脑服务部支付房租、归还设备款143348.35元,但丽江民族孤儿学校账上未反映服务部的收入。以上问题涉及金额十分巨大。而此次审计尚有部分账目未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各项现金收入、孤儿个人账户、学校鑫鑫农场、田园春山庄、电脑服务部、民族之家等。     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报告提出多项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丽江妈妈联谊会的资产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对有帐无实、有实无帐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根据丽江孤儿学校对下属实体管理不够严格的情况,建议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实体进行一次清理;2004年出现了购进虫草的经济活动业务,已经超出了《丽江妈妈联谊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建议政府责成丽江妈妈联谊会专门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作专题汇报,主动接受监督管理;丽江妈妈联谊会应进一步总结经验,纠正在管理使用资产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如购入部分家具用具未注明用途,或虽注明用途,但无充分资料证明已用于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项目;同时要避免买卖车辆过程中形成差价损失的情况再度发生。     除审计报告查出的问题,根据审计报告的资金收支节余表,原告还发现1999-2006年间伙食费,除2004年210,533.19元和2006年前八个月的134,110.88元比较正常外,1999年两月的171,477.52元、2000年的630,836.88元、2001年的491,069.17元、2002年的470,795.67元、2003年的569,251.63元,都极不正常。而2000年的差旅费竟高达133,727.52元。另,从资金收支结余表中,原告还发现,2005年至2006年期间,从孤儿个人帐户取出款交到孤儿学校的助养费是269731.62元(收据开给胡曼莉个人),而在学校的资金结余表中,2005年的助养费收入是零,2006年也只有19500元,相差25万多元。     同时,原告还发现,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负责人胡曼莉2000年4月在丽江购买豪宅,当年6月送初中毕业的女儿出国,之后四年又增购6处房产,胡一个私人帐户内竟有230万元人民币存款。这些巨额财产明显超过了胡曼莉的合法财产来源。与清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对应,胡曼莉存在挪用、侵占善款重大犯罪嫌疑。就此,原告也向有关部门作了举报,而《南方周末》等媒体的报道,也揭露了诸多胡曼莉涉嫌挪用、侵占善款的线索。     就上述问题,原告多年来一直在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虽然丽江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丽江市政府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但审计报告作出几年来,丽江市政府却一直没有履行职责,一直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对清查和审计发现的经济问题,至今仍然不清不楚;胡曼莉侵占、挪用善款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至今仍未解除。而对原告举报的、媒体揭露的问题,丽江市政府部门也至今未能作出澄清。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丽江妈妈联谊会本为独立法人,孤儿学校仅是丽江妈妈联谊会下属机构,丽江市民政局却在未对丽江妈妈联谊会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就在2007年初径直将丽江妈妈联谊会予以撤销登记,并对孤儿学校进行重新登记注册。作为独立法人登记的民办公助孤儿学校与原丽江妈妈联谊会所属孤儿学校是何关系,原丽江妈妈联谊会的资产是如何处理的,等等问题,至今未向捐赠人作出必要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本着这一目的,该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上述规定,受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关捐赠人利益。政府有责任对受赠人使用、管理受赠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追究。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谨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接受捐赠财产疏于监督,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迅速就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原负责人胡曼莉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和处理,追回被侵占捐赠财产。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美国妈妈联谊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 律师     2011年5月    日       附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附四:上诉状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美国妈妈联谊会,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克化布瑞镇哈德利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      委托代理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      1、 撤销(2011)丽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2、 裁定由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事实和理由      2011 年5月5日,上诉人通过委托代理人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诉称被告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接受捐赠财产疏于监督。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接受捐赠财产未尽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2、判令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就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原负责人胡曼莉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追回被侵占的捐赠财产。      2011 年5月17日,上诉人的代理人收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国内邮政特快专递寄达的行政裁定书。在裁定书中,丽江中院认定“本案系行政不作为案件,但原告美国妈妈联谊会在起诉过程中未能提供其向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过要求履行诉争法定职责的申请、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一条 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的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条件。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违法的。      原告在起诉时,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丽江市人民政府致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有关问题的函》、丽江市公安局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春华的报警回执、丽江地区行署审计局审计意见书、丽江市审计局关于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1999年7月成立以来至2006年8月31日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关于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财务清查有关情况的简介、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接管丽江民族孤儿学校的决定、南方周末等媒体关于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存在严重经济问题的报道,等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向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过要求履行诉争法定职责的申请及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实际上,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春华多年来一直在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丽江市政府,反映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负责人胡曼莉的问题,希望丽江市政府给予切实处理。      原告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丽江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就是在原告多次反映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负责人胡曼莉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组织进行审计的。《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有关问题的函》中也提到,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春华女士“多次反映”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的有关问题,称丽江市“已做了大量的调查了解工作”,并将“下一步准备开展工作的情况”函告原告法定代表人:一、丽江市政府高度重视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的有关问题,将本着对捐赠人负责,对孤儿负责的态度,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公正地处理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的问题;二、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全面彻查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接受捐赠和赠款使用的情况;三、希望原告法定代表人支配和配合丽江市有关部门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在查清情况后,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问题。然而,丽江市审计局在审计中查出那么多问题,丽江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却至今没有进行调查处理。      为推动问题的处理,原告不仅向丽江市政府“多次反映”,也向云南省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以及国台办、国侨办,并通过台湾海基会向大陆海协会多次作过反映。同时,原告还向媒体进行报料,媒体通过调查采访,也多次进行报道,这实际上是原告通过媒体向丽江市政府及各级领导部门进行公开的举报,要求丽江市政府履行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接受捐赠及捐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对原告的多次反映,丽江市政府并不是每次都给予了书面回复,以使原告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原告认为,本案中幸有丽江市政府的回复、审计报告、媒体报道等诸多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向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过要求履行诉争法定职责的申请及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如果原告连这些证据也没有,那丽江市政府是不是就可以继续不作为而不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了?诚如是,岂不是意味着政府可以耍赖,应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只要不给行政相对人留下“证据”,就万事大吉?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依照我国《公益捐助法》及相关法律,对公益捐赠的监管以及对违法犯罪的打击,都是政府部门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因此,在丽江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媒体的报道等反映出丽江妈妈联谊会(孤儿学校)及其负责人胡曼莉存在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丽江市政府依法有主动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并对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部门的处理的职责。 这根本就用不着原告来申请。在原告已经“多次反映”过,申请过,而被告丽江市政府长期未依法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诉诸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予受理,这无异于对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不作为的纵容!同时,这也是对侵占慈善捐款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的除外。因此,不用说原告已经提供了 多项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向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过要求履行诉争法定职责的申请及被告丽江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就算原告没有提供这些证据,法院也应对本案予以受理。     综上,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的(2011)丽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的诉讼。     另,值得注意的是,丽江中院的裁定书关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的内容也是错误的,违背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美国妈妈联谊会      委托代理人:周泽      2011 年5月19日        附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上一篇: 北海案行将短兵相接   下一篇: [转载]陕西刘美美背后有多少惊天… 阅读数(2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张千帆 | 如何防止地方政府“黑社会化”

2011年10月08日 08:35:32    如何防止地方政府“黑社会化”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当主要官员将自我牟利作为执政目标的时候,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变成了黑社会,而且是没有其它黑社会组织能够与之抗衡的黑社会老大。在黑社会运营过程中形成诸多黑色利益链,主要官员的亲朋好友及各类关系户成为利益链的上游,利用公权垄断并疯狂瓜分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也就不足为怪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自然而然成为官商勾结、巧取豪夺的主要对象;攫取当地人民的土地并高价变卖不仅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且也是官员个人黑钱的创收之道。在一个地方民主选举不发挥作用、地方官员不对当地人民负责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的黑社会化是十分自然的现象。     河北香河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县党委主要成员和人大主任公然利用职权以超低价抢地,并自办公司或转手亲属使用,甚至制作“列强瓜分”该县土地的“规划图”,看似何其荒唐!但是在一个多数人民保持沉默、任人宰割的地方,一切皆有可能,任何荒唐的事情都可能发生。事实上,这幕荒唐的闹剧早在人大主任出手抢地这件见怪不怪的事情上就以命定,而且和后者相比小巫见大巫。按宪法规定,地方人大本来应该由选民选举产生,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因而人大主任理应代表当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该县人大主任却反其道而行之,为了一己私利剥夺了当地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土地利益,可见当地的人大选举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至于三强公司老总因为父亲的关系成为暴发户,已经是香河县黑色利益链中的“第二等级”,但是这个“第二等级”不仅通过贿赂村干部等手段低价夺取大量土地,自行开发并高价倒卖县建设局、水利局、老干部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火葬场等多块地皮,垄断该县热力供暖、城市和周边供水和猪肉检疫,而且通过贿选控制乡村干部并大量使用黑恶势力为强拆,甚至让县建设局长、信访局长、执法局长、水利局长和老干部事业局长退休后在公司担任副总,俨然一个自成一体的政府部门,足见其能量之大。这些退休老干部出面代三强公司办理手续并镇压失地农民,显然是在为黑社会办事。然而,既然县政府已经黑社会化,他们的身份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异,只是从表面上的“白道”正式进入“黑道”而已。     大凡涉及用地,无非遵循两类原则。如果是私人(如企业)需要用地,须遵循市场自愿原则,用地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交易,断无强迫之理,否则就成了抢劫;如果是政府需要用地,则用途须符合公共利益,因为公权力只能为多数人而非特定的少数人服务,而且政府也有义务首先和土地所有权人谈判协商,只有在不能达成一致、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强制征收权,并和市场交易一样按公平市价支付公正补偿。中国1982年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给予补偿。然而,一旦公权可以私用,诸如三强公司之类私营性质的企业可以动用政府力量强征土地,那么公权和私权就发生了致命的混淆;公权力被私人劫持后必然变质,成为犯罪团伙明抢暗夺、侵吞私产的凶器。香河县之蜕变为“三强县”本身即已说明,地方政府的黑社会化是那里发生的一切土地侵权的总根源。     从表面看,香河县的黑官员和黑企业之所以屡屡得手,是因为征地制度不完善;在公正补偿原则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低价强征、高价倒卖自然成为各级各地官员的生财之道。虽然2004年修宪并没有明确要求“公正”补偿,但是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已经明确了这一原则,可以视为对宪法的一种补充,而农村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公正补偿在原则上也不再是什么问题。一旦失地农民获得了充足的补偿,他们自然不会给政府添任何麻烦,中国就真的实现和谐社会了,政府官员也就不用成天为“接访”、“截访”以及各类群体性事件发愁……不过那样一来,政府也就没得钱赚了,至多只能靠人为开发造成的地价上扬赚点利润,但是寻租空间必定大大压缩;甚至干脆,这个买卖不来钱就不做了,广大人民也能因此而免于盲目“发展”带来的强征滥拆之苦。     因此,为什么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的宪法原则得不到落实呢?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再“牛”的原则都不可能自我实现;任何原则之所以成其为原则,都是人自觉实施的结果。但是谁来实施公正补偿原则?实施宪法或法律的权力当然掌握在政府手里——事实上,这是他们的宪法和法律义务。然而,如果他们的法律义务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相悖,他们自然不会自觉履行义务;多给失地农民一块钱,官员或开发商就少得一块钱。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强迫官员履行他们不愿意履行的义务呢?当然只有广大选民,因为他们才是公正补偿的真正受益者。如果他们缺位,那么无论何方神仙大佬都无法迫使各级官员落实和自己利益冲突的原则。     在有着数千年自上而下集权传统的中国,上级命令应该是很管用的;近年来,中央也确实出台了不少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问题在于,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存在三个方面的根本局限——意愿、信息和执行能力。首先,县官们显然不会傻到给自己惹麻烦,去征收决定自己命运的上级官员的房子;事实上,后者住的省城根本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换言之,征地这件事和上级没有直接关系,因而感受不到农民失地之痛;既如此,他们为何要管这茬闲事呢?即便“上访”诉状递到他们那里,也很容易被县官们收买摆平。其次,更可能发生的是,高高在上的上级领导根本不知道下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基本情况都不知道,至少不清楚,也不容易弄清楚,让领导怎么管?最后,即便上级知道了并愿意管,也存在上级命令是否能有效执行下去的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在中国比比皆是,更何况法不责众——如果全国上下都在违法征地,中央政令很容易流于形式。     既然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成效极其有限,就只有依靠自下而上的民主控制,而民主机制万变不离其宗——真正的选举。选举搞好了,各级人大真正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和村官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否则下次改选就得面临下台,地方官员巴结选民还来不及,哪里还会有那么多胡作非为?如此,则政府政策和官员行为都大体符合人民利益,根本就不会发生在“发展”的幌子下强征滥拆、侵占民利的现象。反之,如果人民不能控制政府,公权力成为官员私人寻租的工具,那么今日上演在神州大地的一幕幕悲剧或闹剧就不可避免了。固然,除了民主之外,法治也能对控制官员行为发挥一定作用;如果法院能恪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强力施行公正补偿原则,也能还失地农民一个公道。然而,中国现实告诉我们,既然盲目“发展”本身就是民主缺位的结果,那么任何力量都无力阻止征收拆迁的泛滥,更何况独立性严重欠缺的中国法院根本无力抵制行政干预;事实上,许多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恰恰是为黑势力的暴力拆迁保驾护航。在民主缺位的制度环境下,即便相对独立的法院也很容易沦为维护少数人既得利益的帮凶。     在这个意义上,选举是甄别一个合法政府和黑社会的基本标准。其实结社是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团或组织都有在合法范围内争取自身利益的自由,但是任何团体都无权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自己的诉求强加在整个社会之上。所谓“黑社会”,本质上就是通过暴力手段实现自身利益和诉求的组织;无论这种利益或诉求是否正当,使用暴力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因为目标正当与否本来见仁见智,因而任何私人都没有权利用暴力实现任何目标,除非是在迫不得已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就是为了防止私人暴力,让政府垄断合法的暴力;政府的暴力之所以合法,不仅是因为政府在行使暴力(如拘押罪犯)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而且因为政府暴力的目标本身是正当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但政府又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官员构成的,每个官员都是理性自私的个体,而选举正是连接官员个体理性和社会集体理性的纽带;通过选举和周期性竞选压力,官员不得不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一旦缺少这根纽带,一切决定都由官员自决自定,一切执行都由官员自执自行,那么政府实际上就是官员假借公权名义、利用国家暴力牟取私人利益的组织,也就是一个侵犯多数人利益的地地道道的黑社会。     如果民主选举不能一步到位,公民参与可以部分缓解特定领域的公权私用。如果地方在决定征收之前能广泛征求民意,尤其是被征地人的意见,或至少补偿标准的确定要求多数被征收者的同意,那么民意或许多少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考虑。即便如此,如果像香河县这样的地方政府已经蜕变为根深叶茂、势力庞大的黑社会,那么民意很可能在各种黑势力打压下销声匿迹。更重要的是,如果民主制度不能确立,那么公民参与只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挂一漏万;既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黑社会性质,自然也就遏制不住体制自动生成源源不绝的恶果。即便哪一天地被征完了、房子被拆光了,政府也必然早已盯上其它扰民的生财行当取而代之。和黑社会在一起,人民不可能过安稳日子;而要治理地方政府的黑社会化,还是绕不过选举这道关。                上一篇: 《宪法学讲义》序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988) 评论数( 1 ) 1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努力活到九十五,看病就能靠政府

北京满95岁老人将免费看病 政府每年补贴17亿 2011年10月06日 09:21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王歧丰 晨报讯(首席记者 崔红)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昨天透露,政府每年补贴17亿元人民币,用于65岁以上老人免费逛公园、坐公交。昨日重阳节,丁向阳到石景山寿山福海养老院看望老人们。 自2009年起,京籍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游览公园及风景名胜区。丁向阳表示,为此,政府每年补贴17亿元。他还表示,今年起,凡95岁以上老人看病,均100%报销,家庭一分不掏。此外,今年起,政府每年表彰1万名孝星,每人奖励1000元,鼓励孝老爱亲行为,为此每年支付奖励金1000万元。 据悉,目前北京市拥有60岁以上老人245万人,每6个人中就有一个老人。本市正在制定政府办和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今后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有望得到相应补贴。

阅读更多

【直播叙利亚:一小撮亲阿萨德独裁政权的人游行,感谢俄中两国政府对叙利亚的支持!】

来源:新浪微博 【阿萨德的新闻官Buthaina Shaaban接受法新社采访时说:俄国和中国否决安理会制裁叙利亚决议是对阿萨德总统的最大支持,只有俄国和中国站在了叙利亚人民一边】A top aide to Syrian President Bashar al-Assad,Russia and China as nations are standing for the people...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