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因素

金雁:99%的人都没有经受住考验

由于惧怕对“告密信”处置不力会殃及自身,接到告密信的任何单位和人员,都会投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追寻行列,结果就会像投入水中的石子,逐一扩散波及到更大的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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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陈良:透视腐败背后的政治因素

透视腐败背后的政治因素    新中国成立之后,执政党就开始重视腐败问题,不断发动“三反”、“四清”、“整风”、“反特权”等运动控制腐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天看来,那时的反腐败斗争存在一些失误,如频繁发动“运动”,导致打击面过宽,忽视民主法制建设;每次运动都把反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却没有认清产生官僚主义的根源,没有从自身的制度上寻找原因。当前,“面对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的态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胡锦涛语)。可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    廉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实质就是遵循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通过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廉政,作为一个政治范畴,其对立面就是腐败。相对廉政而言的腐败,是一种“吏治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有深刻的政治背景,邓小平同志尖锐地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终身制度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我们过去发生的许多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干部制度更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的深刻思想,为我们探索腐败现象的政治因素指明了方向。    一、 政治体系的外部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过程乃至整个世界都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事物和过程所形成的统一整体。我们应该用这种观点来看待自然界,也应该用这种观点来看待人类社会,看待人们的政治生活。政治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根源于经济生活,又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密切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此为框架而构建的政治体系,具有社会主义优越性,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行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系形成于建国初期,当时国家政权初创、总体资源偏少、技术水平落后,同时面临着基本建设的紧迫任务,因此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实行全面的集权式管制是必要和必需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原有的政治体系的运作带来了一些负外部性,如官僚主义现象就是其负外部性之一。邓小平同志于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里说过:“我们现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既不同于旧中国的官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主义。”谈到产生中国特有的官僚主义的根源,邓小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    第一,我国长期以来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正是这种体制成为我们特有官僚主义的总病根。    第二,在我们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权不明确以及缺乏与之相联系的奖惩制度,这是官僚主义产生的另一个病根。    第三,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    当然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方面的原因,如缺乏调查研究、不求真务实等等,但它的根源在于制度问题。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也迈出了新步伐,政府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从整体上看,是“被动的”、“局部的”和“短期的”,所做的重点是似乎也仅仅是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的精简,其基本制度结构依然是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主要体现在口号和文本上,实际运作还是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邓小平当年所指出的病根还没有彻底根除。    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是产生我国特有官僚主义的总病根,也是产生权力腐败的制度性原因。一般来说,在发展中国家迅速推进现代化的初期,建立的大多是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系,其特点是国家权力和决策均集中一个人或一些人手中,权力运行缺少制衡与制约的机制,社会的民主化、法律化程度较低。政治发展规律表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众所周知,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国家权力缺少对权力使用者的监督和制约,人民缺少参政和议政的实质性权力。结果是各级官员在缺少监督和制约的前提下行使公共权力,如果官员思想品德好领导能力强,可以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有益的事情,如果官员思想品德不好,他们可以把公共权力当作私有财产任意支配,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集权模式下,选举权即使存在,也由于体制原因而没有全面落实,各级官员的产生过程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民众对官员的去留影响力有限。官员是否廉洁,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国家权力缺少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导致在制度上难以用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行使者出于私人目的滥用公共权力。在高度集权的政体下,即使是形式上民选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由于种种制度性因素,而不能独立地行使职权,更不享有法律至上的地位,也就无法从法制的角度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和约束,因此集权模式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只能是按当权者意志和利益而运行的“人治”社会。    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是导致寻租活动的总根源。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概括性的力量,垄断了社会资源(包括权力资源)的配置,一切利益的产生与分配无不与权力密切相关。在这种模式下,权力容易成为各种寻租活动的猎物,以致产生权钱交易,滋长权力腐败。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由于政治权力的干预,对企业生产、销售和定价进行严格管制,在平价和议价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这时权力行使者和寻租人便通过幕后交易,瓜分价格差的好处。引入市场机制以后,社会财富急剧增长,政治权力放松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管制,但仍能不受制约支配国有资产,特别是在“圈地运动”和“企业改制”过程中,权力行使者和寻租人通过暗箱操作,达成一种默契,廉价变卖或处置国家资产,使私人腰包一夜之间鼓起来。与此同时,权力自身的含金量过高,更加吸引一些干部想方设法跑官要官卖官买官,努力实现个人与官场的良性循环。    二、 官员选用的单向性    中国曾经是世界上封建制度运行时间最长的国家,封建制度曾经造就过强大的东方帝国,同时也是中国沦为愚昧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的总病根。1949年中国结束了封建制度在正式规则上的运行,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制度;但是由于封建专制历史悠久,影响涉及到方方面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消除它的后遗症。从1949—1979年,在许多方面还存留封建意识,如家长制、个人崇拜、决策独裁、闭关自守等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但是政治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法制还不健全,不少部门或单位还存在人治,甚至专制;社会等级明显,官本位突出,权力大于法律;政治民主尚不健全,还没有建立竞争性政治机制,官员的选拔任用还是自上而下的传统方式。    官员是政治系统的有机细胞,政治权力是否廉洁高效地运行,除了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就主要取决于官员本身;因此毛泽东同志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吸纳到干部队伍中来,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也是政治清明的重要保证。当前之所以出现许多腐败官员,原因就在于干部制度有问题,官员的选用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性选择,人民群众对官员既缺乏选择权也没有约束力。这种选用方式不能说不能提拔德才兼备的好官,但也不能排除品德败坏的恶官受到重用。    近年来,有些地方推行干部制度改革,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方式选用干部,拓宽了干部选用渠道,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官员选用的主要途径还是自上而下的单向选定,即使是公开选拔的干部,最终还是上级组织研究决定。这种自上而下的选用方式,虽然也有组织考察和群众推荐等环节,但是真正的决定权却掌握在少数或个别人手里,如果拥有干部任免大权的人讲党性讲原则,能为党和人民选拔德才兼备的好官,否则便会随心所欲,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因此官员选用的单向性,会带来种种弊端,是滋生权力腐败的温床。    首先,官员选用的单向性与官员负责的单向性相关。从理论上讲,国家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各级官员只是受人民委托,代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由于官员的产生实际上由上级决定,因此官员片面以为权力是上级给予的,仕途上的上进和得失取决于上级意志,与人民群众的意愿无关,只要对上级负责,就能保住官位甚至得到升迁,尽管公开的价值取向是双向负责(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实际上为官者大多是对上单向性负责,既然考虑到对下负责,也只是放在对上负责之后。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发展成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标志。官员要想得到上级的认同,必然追求政绩。追求政绩,如果以造福人民群众为目的,就能以“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解人民之所难,就能兼顾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从而创造出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绩来;这样的政绩是人民群众认可的政绩、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如果只考虑对上级负责,眼睛盯着上面,一心想着让上级满意,就难以走出“好大喜功”的怪圈:工作搞形式,图虚名,造声势;热衷于“大手笔”、“大项目”、“大工程”,乱铺摊子,乱报数字;欺上瞒下,巧立名目,做表面文章。如此追求政绩,不可能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容易引发社会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造成极大的浪费和负面效应。为官者追求政绩理所当然,也无可非议,但是政绩一旦与个人荣辱升迁联系起来,往往容易变味走样。    其次,官员选用的单向性与跑官要官的可行性相关。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跑官要官的人不少,买官卖官的人,甚至还有骗官的……”近年来,揭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文章屡屡见诸报端,目前,在一些地方有这样的顺口溜: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勤跑多送,提拔重用。大量的事实证明,在现行干部制度下,跑官要官不仅仅可能而且可行。为什么官可以跑得到要得到买得到?根源还是官员选用的单向性,因为官员的升迁去留是由上级决定的,最终的决定权又掌握在少数或个别人手中,只要有少数几个实权人物愿意为你说话,你就能得到你想要的官位。当然,实权人物不会轻易为你说话,你必须按官场潜规则“跑”,才能如愿以偿。“跑”,这个汉字似乎专门为跑官而创造的,跑由“足”和“包”两字组成,一般来说,动物奔跑单纯靠四足或两足运动,不必携带什么包的,普通人跑路也不一定要带包,但是跑官一定要足和包同行,这个包可能是装有钞票的红包,也可能是其他的精美礼物,总之这个包必不可少,否则跑也白跑。“跑官”的深层次原因,不仅仅是官员的思想作风问题,关键是封官授权的归属方式。既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应该有权利选择和监督官员,官员不应该也不能把人民的公权变为个人的私权。“官”,本不应是“跑”来的,应该是“自己干、群众选、组织用”起来的,但是很多的时候,群众的选择苍白无力,影响不了官员的命运。 再次,官员选用的单向性与反腐倡廉的艰巨性相关。由于官员选用的单向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最新来稿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77146.html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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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要闻解说: 薄熙来翻供显露的司法和政治因素

中国对执政党内高官职务犯罪进行的监察认定具有中国特色,这种特色虽然为之后司法审理带来一些取证的方便,但纪委部门手中当事官员的“认罪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薄案审理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另外,在司法因素之外,薄熙来“翻供”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因为他更加爱惜自己的政治羽毛。 济南法院两天审理中都出示了薄熙来曾经给中纪委学写下的认罪“自书”,说明检方将中共中纪委侦查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认为这些文件具有证据效力。而在重庆搞“唱红打黑”罗织罪名制造大量冤狱,比任何人都更加明白中国司法解释和实施尺度甚至漏洞的薄熙来,敢于公开宣布过去他自己写的材料作废,说明他知道中纪委手中的“认罪书”并无真正和足够的法律效力,知道「自白书」与检方取证的效力差异。 据中国律师陈有西在《华尔街日报》发表的评论: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政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资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在大陆新版刑事诉讼法中,「自白书」、「认罪书」只有参考价值,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实际上在中国对官员职务犯罪的审理,经常都採用的是检方重新製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来代替中共各级纪委的材料指控被告。但在薄熙来案中,却并没有这样做。陈有西认为:薄熙来不论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採信的,因为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全案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薄熙来自证其罪的自白书作为证据。 陈有西还表示,“薄案凸显出一个很重要的普遍性问题,就是中共各级纪委的违法侦查问题。没有国家司法权力,却长期、实质、普遍地进行关押侦查,今后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他推测,薄熙来在中纪委调查阶段产生侥倖心理,以「不移送司法」为交易条件,才进行自书认罪。当发现自己的案子确定要移送司法审判,薄熙来面对检方,就再也不愿自书认罪。” 在北京的维权律师唐吉田像本台表示:在“职务犯罪”等情况中,也会有“翻供”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受到酷刑和非法取证的对待 。这些人在侦查阶段或者纪委“双规”阶段,不便于为自己辩解,而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这不是最后阶段也是关键阶段了,所以他就会为自己辩解。 唐吉田律师指出:“就薄熙来这个案件,他的翻供既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也出人意料。因为薄熙来并不是一般官员,经过这么长时间的侦查起诉才走到审判环节,之前释放出的信息似乎是有关方面与他本人和家属达成了某些意向,庭审会按正常的常规程序走。但像这样一个人,不是因为有所谓组织的承诺,有党性就能取代他对权利的维护和争取。在这点上,我倒觉得这是该案庭审中一个出彩的地方。” 唐吉田律师认为:一方面检控方在取证方面确实存在欠缺之处。贿赂案经常是靠证人证言来固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对薄熙来的控罪,官方已经做了最大程度的压缩,但他是一个有政治抱负有政治冲动的人,在他想来,在监狱里生活一段时间无论如何是免不了的。但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接受这个结论,对他来讲是有一个取舍的过程。作为他这样的40年代出生又在中国政坛上呼风唤雨的红二代来讲,相对来讲,薄熙来还是更爱惜他的政治羽毛。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薄熙来翻供,并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意义上的自保,而是一种政治较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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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薄熙来公审包含"高度政治因素"

薄熙来于2012年9月被“双开”。 根据重庆市下达的文件,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将以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三罪受审。 香港《大公报》报道,薄熙来面临的指控包括受贿2,000多万人民币,贪污500多万,以及滥用职权等三大罪名。 未经证实的报道称,薄熙来将于8月在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政治因素 音频:中国独立记者高瑜谈薄熙来受审 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将以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三罪受审,独立记者高瑜认为审理具有高度政治因素。 收听 mp3 没有安装Flash播放器 下载Flash 用视窗媒体播放器播放 中国独立记者、评论人士和专栏作家高瑜认为,对薄熙来的审判含有高度政治因素。 “我认为薄熙来面临的两项经济罪名,一项行政罪名,都是包含有政治因素的控罪,有意地掩盖了政治上的分歧。” “薄熙来被指控的罪名,可轻可重,就要看薄熙来认罪的态度,认罪的话就从宽处理,不再追究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的责任。” “另一个对照是刘志军,刘志军经济案的数目远远超过薄熙来,薄熙来就算是从严处理也不会高过刘志军。” 不公开审判 高瑜表示,薄熙来曾任中共政治局委员,掌握许多党和国家的高度机密,因此他的审判不会公开。 “我收到的最新消息说,不公开的审判明天(7月25日)就会开始,在这之后才可能对外公示他的起诉消息和公开审理日期。” “中国司法不独立没有公正可言,任何人不管是异议人士也好,普通的刑事犯也好,在一党专政的情况下,党在法上,没有独立的审判就没有公正的判决,任何案件几乎都是如此。” “现在看来薄熙来案能够开庭了,肯定是已经达成一些政治交易,这个问题就无公正可言了。” (撰稿:陈书敏,责编: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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