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彻底清算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恶劣影响

  [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斯伟江律师当庭要求发言,大声反击检察院:“我们现在要对你们故意制造错案错误起诉进行警示教育!”   我也在无罪辩护的法庭上,多次对这样的公诉人进行警示教育,引起激烈对抗,这时往往是检法一起联合作战,对付律师。而结果,往往都会认为是辩护人狂妄,目无法庭。   在一次检察机关征求律师意见的座谈会上,我向省检察长提出建议,应当取消公诉中的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有罪推定余毒下的“公诉八股”。因为在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有罪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并没有被确定有罪,检察院无权以确定被告已经有罪的方式进行教育。这是未审先定,检察代行了法院的审判权。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就是冤案错案,属于错诉,应当受教育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安、检察。这样的公诉人教育,就会非常荒唐可笑。检察长深以为然。他说这是最高检公诉训练程式中规定的,要求公诉词中要有一阶段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前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道理。当场要求研究室主任回去好好研究。   今天,李庄案错诉已经确定。我们所有人都明白,斯伟江说出了一个真理。应当受惩戒的,确实是江北公安局、检察院。   李庄听了检察员的《公诉词》气得全身发抖。检察院和官方控制的报道,可以说罪犯在公诉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面前,终于败下阵来,吓得发抖。而其实是李庄对这种颠倒黑白信口雌黃的指控实在听不下去,气得发抖,要求休庭。今天,我们已经明白是谁在信口雌黃.如果李庄案一、二季的庭审录像能够播放,会是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现实版法庭片连续集。谁害怕真相曝光,谁不敢公布真相,其实已经很清楚。   回顾法庭,我们不是同检察院过不去,而是今日中國的法庭,这样的无理蛮橫的公诉太多了。不只限于重庆。类似于李庄案这样的公诉恶劣表演,天天在上演。每个参加刑诉法修改的人,都应该认真审阅这些录像后,才去参加起草讨论。好好弄明白,我们从苏联学到了什么样的刑事审判模式。很多法官、检察官其实已经中毒很深,强词夺理已经成了他们的职业习惯。法官也往往把自己定位成公诉人。一起对付律师和被告。因为他们要“公检法联合办案”,体现同一專政机器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中國的法官、检察官其实早就已经异化了。   中國的大量涉法上访源头,其实是从这样的法庭开始的。因为这样的法庭,建立不起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作者:陈有西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9.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彻底清算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恶劣影响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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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缺点的战士终究是战士

现在总结朱先生的功过,给予我们诸多启示。一是在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任何优秀的领导人的改革都会南辕北辙。如果这种改革真的有所失误的话,可能也是政治体制的原因而不是他的方案的问题。又如国企改革的失误,也是现行政治体制使得中国官僚阶级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巧取豪夺成为可能。 王霄:朱镕基功过之一瞥 【语录·认知】 朱在任上的工作失误,公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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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庆警察对李庄案的思考!

博主案:这是转自杨金柱的博客,但是,从内部人角度,写得很实在,视角和观点非常有价值,值得大家思考。        杨金柱按语:一个叫燕七的网友(2011-04-24 21:18:15 )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杨律师,兹将对话一文发给你。如有空,请整理为一个整篇使之成文,李庄案剥极而复,杨律师功莫大焉,该文为我所写,作为自己与律师的一个交流,如有可能,我将围观一下这篇文章是否会有律师朋友注视。   杨金柱(2011-04-24 22:50:38)回复:“谢谢!我已经去看了您的博客,您的博客开设于4月24日,还没有发表过一篇博文。请您整理成文后在您的博客发表,我一定予以转载。”我在回复时只看到了几段评论,后来又在垃圾评论中看到几段,将其恢复后方成为一篇文章。 燕七网友应该是一个重庆警察,而且是一个有思想的重庆警察。中国律师们应该对其给予应有的尊重! 《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值得中国律师们思考! 杨金柱现在点名,请斯伟江、周泽等人写一篇《一个律师与重庆警察的对话》。   燕七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112819210   ============================================================          作为唯物主义者,我历来不相信所谓“天意”、“天道”之类东西,李庄案给人了一个震撼,似乎指出了一个“天道”的轮廓。试想,一个省级城市的党委书记,理论上讲拥有辖区内一切资源的支配权,几乎是以无穷无尽的人力财力和智力倾城以战,居然奈何不得一个律师,是为什么呢?这个事件(已经不是一个案件)给人什么启示呢?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可以从这个事件里看到些什么呢?对于我们国家的未来这个事件意味着什么呢?自李庄案撤诉,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现将思考的一些结论性看法发帖于此,求教于贤者。             一,作为体制内最容易与律师发生冲突的群体之一员,我大致说一下我们这个群体对李庄案的态度是一个怎么样的变化轨迹。 首先,几乎是一致的大快人心,实话说,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说会伤害到人,我们是最容易被伤害到的。动不动指责我们刑讯逼供,事实上,我所在单位对这个问题的严厉之处不亚于任何一种形式的监督,所谓破案指标其实具体对于办案人并无压力,压力只是在于领导,而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和处罚远远重于破案数不达标,两害相权取其轻,无论领导还是办案人都不笨,刑讯逼供不能说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单位要几年才会听说一件刑讯逼供的事,而且大家的态度都认为这样做非常愚蠢。一句话,我们不爱刑讯逼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个群体内被视为弱智所为被嘲笑。但是我们经常被律师以这个问题投诉,律师有投诉的权利,问题是我们这个部门是个在内部管理上宁枉不纵的群体,美其名曰“从严管理”,实际是粗暴管理。每一次投诉,我们都有人多少受到委屈和伤害,这种憋闷没有能力向领导发作,就会指向投诉人,指向这个群体。长期这样,相互之间矛盾越来越深,律师对我们也是毫不客气,我们对律师也是能整难看就绝不给好看,最后上升到体制性对抗,出于自我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限制律师会见、阅卷等等权利,律师在痛骂这种非法规定的同时,想必也不会思索一下是为什么,是不是自己逼出来的?           因此,大快人心其实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由情感决定的态度。一审结束以后,大家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眨眼睛”定案以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内网上偶尔有人不知是讽刺还是欢呼评价到“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但是很快被敏锐的管理员干掉了,或许是不愿意多讨论这个案件。李庄案第二季以后,讨论开始多起来,由于各种因素,这种讨论是不公开而且隐晦,标准的评价是:“既不得理,又不让人,纯属画蛇添足之举。”直到撤诉,大家再次沉寂,这是思考中的沉寂,我们不想惹麻烦,但是我们会思考和反省。我们这个群体到今天,绝大多数人科班出身,和大部分律师受一样的教育,没有一本书、没有一个老师不是教育我们严格执法的,在法制建设中,其实不客气的说我们是主力军,而不是异类,更不是敌人。         我们的工作是个良心活,也就是说努力和敷衍效果天差地远,但是看起来可以毫无破绽。除非我们愿意去做,否则找不到证人、理不清思路、查不清案情完全正常。长期被媒体谩骂和被投诉使我们愤愤不平,也使我们更加冷漠,我们更加注意保护自己,我们更加注意在形式上让人找不到借口。李庄案如果说在我们内部有群众基础的话,就基于这种怨恨,在这个案件中,领导意图和办案人的认识高度统一了,这种统一是这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反正对办案人来说,你领导敢签字,我就敢抓人,而且我早就想抓了。             二,任何一个群体都是社会生态的一环,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群体利益膨胀过甚或者削弱过甚,都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反弹。 有些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可能认为,现在社会,仇富仇官,对这两个阶层下手,一定可以收获大量的声望值,律师虽不是巨富,但是属于中上阶层,虽不是官员,但是在社会上有地位,仇富仇官心理似乎都可以靠得上,也是个好猎物。但是律师这个群体总体上讲,在中国属于一个薄弱的群体,人数少,势力单薄,生存条件其实很恶劣,抗打压能力远不如其他群体。       就李庄案而言,第一季的审判结果,其实就严重打压了律师的执业空间,当时司法管理部门实在太缺乏敏锐性,不是据理力争,也没有软性抗议,反而以极大的热情宣传李庄案给律师的警示,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律师执业,对公安出台各种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小动作(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反而只是教育自己的孩子好好听话,小心别被坏孩子打了,实在是愚不可及的行为,对内失去人心,对外软弱可欺,以后司法部门形同虚设,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局面似乎不可避免了。须知司法管理部门和律师是共生关系,代表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自己地位的需要。奇怪了的,一个地方诸侯的话就可以让司法部噤若寒蝉,听话也不要这么有远见吧?然而,正是因为律师群体的弱小,成全了李庄案的胜利。       往前看一步,李庄案第二季设若李庄再次被判刑,司法部必然会再次借机开展律师队伍整顿,一则对上交差,二则借此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掌控能力,环环相扣,公检法落井下石,再次出台限制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彻底把律师在司法领域边缘化,律师在群众中威信迅速散失,这个群体整体的生存环境就会恶化到难以为继的地步,除了公职律师,这个群体不说会烟消云散的话,迅速缩水是必然的。但是,律师群体是社会生态的一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功能发威了,律师非官非富,但是承上启下,总体上是为社会群体服务而且服务得很不错的一个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中间阶层,当这个群体的生存面临危机时候,整个社会会爆发出拯救这个群体的力量,重庆面临的巨大阻力,其实也就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重庆是在和整个社会对抗,是“逆天”之举,重庆之败,应该败得无怨无悔,有谁能够和整个社会对抗呢?有谁真的可以斗得过天?         其实,因为社会生态的客观规律,重庆不只斗不过律师群体,哪怕重庆要和中国最弱势的群体——乞丐群体斗,都是斗不过的,设若,重庆出台规定,禁止乞讨,违者重处,甚至枪毙,派出大量人员或威胁或规劝,无论软办法还是硬办法,就注定要失败,我们的社会不容许付出这么大的道义代价来保持市容整洁,这就是注定失败的根源。因此,李庄案后,管理者应该总结一下,任何一个群体,都有生存的权利,事实上,只要这个社会没有自然淘汰这个群体,无论采用什么办法,你都不可能彻底压制住这个群体的生命力。社会管理者是这个社会生态的维护者,是各群体和阶层的协调人,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受损,也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膨胀,这才是社会管理者应当干好的工作         三,李庄案透视出一条政治铁律:一隅不可以敌全国,无论在那一方面(尤其是意识形态),针对那一个群体。 不厚有个讲话,或许自己不这样想,但其实已经把整个律师界作为自己整治的对象了,以他的资源,对付重庆律师界没问题,对付李庄也没问题,然而,对付整个中国律师界,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是他不必沮丧,这不是因为律师太狡猾,不信换个对手试试,学生?教师?医生?农民?工人?莫不如此!而且作为未来的国家领导人他应该高兴,这是中国几千年大一统观念的力量,是人心凝聚的体现,在困难面前,一个群体可以全国性地团结起来,不分南北东西一起面对,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伟大之处而不是缺点,是统治者的福气而不是隐患,是祖宗留给我们的遗产,如果有一天不厚需要为了这个国家而唤起这个国家所有民众的力量的时候,他应该会为这个民族具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而欣慰的。         最后,我借此谈谈我们的打黑英雄王立军局长,看待一个人必须全面客观而且历史地去看待,无论如何,他都不负打黑英雄这个称号,无论在李庄案中他有什么差池,他就是一个真正的英雄。我之所以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评价,和我的亲身经历有关,在我工作的小城里,总共开展过三次打黑除恶行动,我两次担任专案组组长,一次副组长,这个经历使我知道,打黑除恶与其说需要工作水平毋宁说需要勇气,黑社会说到底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只要领导决心坚定给我不动摇的支持,黑社会在我眼里还真就是草鸡瓦犬而已。无论你组织再庞大、小弟再众多,我都不放在眼里,说实在的,人多只是在作案时候有好处,在面对侦查时候,就是个无法避免的死穴。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当我的妻子被恐吓的时候,无人知道我内心的愤怒,也无人理解我势不两立的决心。这些都只是在我内心里驱使我努力工作,我觉得我是孤独的。在知道王立军局长在东北打黑除恶中,曾经面对过黑社会的刺杀,面对过家人被威胁的时候,我想,至少他会明白打黑除恶对一个警察,是什么样的考验,经历了这种考验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忠诚和勇敢,可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境界。现在我们都大致明白李庄案第三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我需要说的是,理性一些,做点细活,不要伤害了不应该伤害的人,事情做过分了,结果一定不会是自己想要的那种。事实已经证明,真理哪怕只是过头了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另外,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者,国之公器,以大公之心去行使权力,则无坚不摧,若稍有私心杂念,就会导致害人害己的结果。每个有志于在中国法治之路上留下自己姓名的人,都要切记这一点。       对话本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由于你们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我只能谈我自己的看法,各位律师如有不同意见,恕我不能作答,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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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一个律师给重庆警察的回信_公民杨金柱_新浪博客

公安和律师犹如两头蛇,通过互相竞技,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最大的公平,虽然,公安有 公权力 ,然后,法律把举证责任让它承担,而律师几乎没有什么特权,但是只负责挑刺。拿周星驰《功夫》的台词说,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这个游戏,看似公平。 … 重庆打黑 时利用的,也往往是群众的 仇富 、 仇官 心理,只不过,善用群众心理的人,不能让群众知道自己的家庭、财产,否则,以后人家一旦运用这个,他也会被群众咬死的。这就是孔夫子说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没有法律这个挡箭牌,人人都可以是牺牲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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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亚洲周刊专访陈有西

中国司法界已很久没有这样一个案件牵动人心,引发大规模的讨论。大约一年前,被控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入狱的北京律师李庄,再一次出现在人们视线,还是没有恢复自由之身,甚至有可能面临又一次的刑罚。   近日,李庄被追诉在零八年代理的案件中,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据重庆官方媒体华龙网报道,当年六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在为上海一名叫孟英的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时,教唆、引诱相关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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