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

【喷嚏图卦20110420】海啸虽然来过,但樱花还是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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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 对,否则可能被来回碾压致死! (回复3) 你没有刺瞎自己双眼再跑吗,误看了车牌怎么办! (回复4) 昨晚我也被车撞,见司机向我走来,我边喊“规矩我懂”边扔下钱包,闭眼爬走。 【10】尼克松图书馆纪念水门事件 4月18日,位于加州Yorba Linda的尼克松总统图书博物馆召开了纪念水门事件的对话活动。《华盛顿邮报》的前执行编辑布莱德利(Ben Bradlee)和前记者伍德沃德(Bob Woodward)参加了本次座谈会。1972年,伍德沃德与同事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通过其内线“深喉”(马克-费尔特,William Mark Felt, Sr.)的情报及协助,率先披露了水门丑闻,从而迫使总统尼克松下台名噪新闻界。两人因此获得了1973年的普利策新闻奖。 相关阅读: 总统是靠不住的 图为布莱德利(左)和伍德沃德在本次活动上 【11】C罩杯处女采茶专用工具“茶柳情”亮相 4月19日,河南固始西九华山风景区展示采茶工口唇茶专用收集工具“茶柳情”。该工具是用柳编制而成,使用时将其放置胸间,接收采茶女用咬下的嫩茶叶。此前当地发布招聘采茶女,要求胸围C罩杯且是处女。 【12】上网的危害 大卫你肿么呢大卫!!!“哥不就是想坐回车,至于绑得这么严实么” 这个头像好熟悉,记不起在哪儿见过 神马P输入法,我当个学生容易嘛我。。。 【13】什么叫幸福? @toffler :《叱咤风云,斯大林传》:本书作者引用了大量刚解密的原苏联秘密档案材料,以鲜为人知的史实评述了斯大林错综复杂的一生,并披露了在高压恐怖的氛围中一幅幅人生被扭曲的悲哀画面。作者俄爱德华·拉津斯基。“什么叫幸福?这就是你有权走到中心广场上,放开嗓子高喊:‘上天啊,我们的政府多差劲啊!’” @北山南人 :【程序】你天天民主来民主去,不就是想让自己上台吗?说实话,我没考虑过做总统、议员,真的。但我觉得只要我是通过公开的竞选被选举上台的,只要我有能力为国民服务、为选民负责,想自己上台不是坏事,更不是罪过。没有经过国民授权的政府是伪政府,没有经过国民选举的领导人是窃国大盗,这才是罪过。 【14】37首违禁歌曲,有多少你会唱 @Klinsi :噢买尬,浙江省文化厅确定37首违禁歌曲,有多少你会唱……放眼望去,好多黄立成、黄立行和麻吉……连陈奕迅的《低等动物》和陈升的《北京一夜》都上榜了!!至于苏芮的《牵手》被禁,据说是因为MTV里面有阿扁夫妇,呵呵,小时候没注意,待会看一看去。 【15】山雨欲来的北京城 2011年4月17日11点半左右,北京海淀区万泉庄拍摄的沙尘来袭之前的天空。 【16】马铃薯肖像 (via: @郑无邪 ) 【17】有所爱 【18】Lady Gaga for NME。 拉链!( @全球时尚街拍 ) 【19】顺德大良一印刷厂为尼日利亚大选印选票. 【20】YouTube将直播威廉王子婚礼 英国王室将于4月29日通过YouTube的英国王室频道直播威廉王子及其女友凯特·米德尔顿的婚礼。圣詹姆斯宫一名发言人周二表示:“新人希望婚礼当天是庄严而亲密的一天,同时也是全球欢庆的一天。因此,他们希望婚礼能够被尽可能多的人收看,这就是他们以这种方式直播婚礼的原因。” 【21】民主好还是专制好? @屁民凯恩 :常识一:民主好还是专制好?这个问题五毛们一直不敢正面回答。毛泽东在40年代就对谢伟思说:“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士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活广告。他应当对他遇到的每一个中国人谈论民主。美国官员应当对中国官员谈论民主。” 【22】 绝望,这是我们生命中最庄严伟大的时刻 舍斯托夫:绝望,这是我们生命中最庄严伟大的时刻。在此之前,我们一直得到外界的帮助,而如今呢,我们只能面对自己。迄今为止,我们一直是在与人和人类的法则打交道;而如今呢,我们将面对永恒和任何法则的缺失。一个人怎么会不懂得这一点呢? 如果你有问题,请给我们打喷嚏:dapenti#dapenti.com 【23】1940年4月20日 电影《魂断蓝桥》首映 【24】海啸虽然来过,但樱花还是开了 @王小山 :在日本,最让我感动的一句话,是一个快50岁的妇女,指着树对我们说:海啸虽然来过,但樱花还是开了。我很想把这句话记一辈子,遇到什么事情,就想想。 重庆共识之后是什么?是香港共识,还是台北共识? 我勒个去,同样是法院,怎么差距就那么大呢?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韩寒最新小说)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周精华尽在【 喷嚏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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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4月19日上午9点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去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4月19日《网易新闻》)   我一直关注着李庄案,因为它是中國司法界最为奇特的案件。   其实早在李庄案一审的时候,李庄就不停地喊冤,绝不低头——这让人们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再清楚不过的是,李庄案之所以成立,是重庆打黑的需要,是为政治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李庄只能配合,却断无喊冤之理。因此李庄的喊冤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之外,他成了不撞南墙不回头的典型。   正当人们为李庄的义正词严钦佩不已的时候,二审刚一开庭,李庄就彻底认罪了。这让他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大跌眼镜,不知道李庄的葫芦里究竟卖的是什么药。虽然李庄自己已经“缴械投降”了,但高子程律师还是为他做了无罪辩护——作为知名律师,他根本就找不到李庄有罪的证据——可问题是既然李庄根本就无罪,为什么却要承认自己有罪呢?这不是自掘坟墓吗?   就在二审判处李庄有期徒刑1年半的时候,李庄当即表示抗议:说重庆当局不守信用,没有因为自己认罪而改判缓刑——原来,李庄和重庆是存在交易的:李庄只要认罪,就会被判缓刑而出狱。这不禁又让人感到迷雾重重了:为什么重庆一定要让李庄坐牢?   本来李庄今年6月份就要刑满出狱了,但此案却再次开庭,说是李庄案有漏掉的罪行——原本他二审法庭上“承认”的罪行都是在交易下承认的,怎么可能还存在漏掉的罪行呢?   去年2月9日李庄被判刑的当天早晨,李庄的辩护人曾向《经济观察网》透露,二审开庭前,曾有某部门领导找李庄谈话——究竟是什么部门的领导?谈话的内容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法院开庭前,领导找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谈话符合法律程序吗?至于领导为李庄做出的承诺,更是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李庄案的再次开庭充分说明,有人或者说穿了有一种势力在左右着李庄的命运。他们不光背离法律、虚以委蛇,在李庄当庭承认自己有罪的情况下,还要判李庄1年半,而且在李庄行将刑满释放的当口,再次开庭,追加李庄的罪行,从而让李庄出狱无望。   此案预示着唱红不仅仅是高唱那些故纸堆中的歌曲,更有将中國社会拉回到“全国山河一片红”的时代之势,法律形同废纸,个人的命运唯权是从;打黑说白了更是政治的需要——一个连律师都不能自圆其说的社会,无疑是最可怕的社会。   来源:http://hi.baidu.com/%B4%E7%D0%C4%C7%A7%C0%EF/blog/item/dc9e6160a3adf752eaf8f80b.html   作者:今易安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0.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操!因“操”获罪!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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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 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 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 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 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 年1月16日 ,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 年2月9日 ,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 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 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 第八十四条 第三款 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 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 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 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 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然 后,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 件的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 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这种荒唐的逻辑, 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 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 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1] ,(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 【合同诈骗不是漏罪】 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于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 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 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 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 果这种做法,只能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 不能倒因为果。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查管辖权。两者不同。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 管辖?如果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 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 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 2010年8月之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利。这是严重违 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 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 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 【侦查何时终结】本 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诧异的是,公诉机关居然还 敢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如果这可以,什么叫侦查终结?有完没完?公诉人居然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 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 录行吗?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 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的证言, 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  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起诉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 ,首先,请查清楚100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 ,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李庄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 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和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这个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的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 100万元太少。盖财务章的收据可能是财务陈芳英私自给的。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款项只 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 资。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 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万元资金不是股本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 然还认为这是投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 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 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间的款项性质。起诉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 徐丽军也没有去撤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万元,在获得50% 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 意其为股东。因此,这100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 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 不出庭,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状态 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 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 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 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 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 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该被作为 定案的证据。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 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 然后,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 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 德伟)投入到金汤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的债权而 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 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 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 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 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 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 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 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 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 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 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 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 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 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 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斯伟江                                            2011年4月20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 刑法 第 六十五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 刑法 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相关日志 2011/04/20 — @陈有西 今日李庄案辩方律师斯伟江辩护词 (0) 2011/04/20 — 铂程斋:李庄漏罪记录 (0) 2011/04/20 — 金融时报:李庄案第二季 (0) 2011/04/20 — 《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站记者的李庄案法庭现场报道 (0) 2011/04/20 —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开庭审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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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今日李庄案辩方律师斯伟江辩护词

斯伟江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辩词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本就无案可并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 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手续都没办完,就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没有侦查。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放到看守所服刑,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辩词: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斯伟江律师当庭辩护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 第六、证言有争议的证人不出庭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证据规则:“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 斯伟江的辩词: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对立面,恰恰是为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 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 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罪名,在同一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的教训。 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 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法庭! 相关日志 2011/04/20 — 斯伟江: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 (0) 2011/04/20 — 铂程斋:李庄漏罪记录 (0) 2011/04/20 — 金融时报:李庄案第二季 (0) 2011/04/20 — 《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站记者的李庄案法庭现场报道 (0) 2011/04/20 —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开庭审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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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李庄案第二季

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开庭。 在这个中国西南部中心城市,今日报章头版头条均为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渝考察的报导。《重庆日报》标题为“重庆明天会更好,人民生活更幸福”。而都市报选择播报的重点是“好经验”——畅销的《重庆晨报》引用李部长的话说,“破解中国科学发展难题,重庆创造很多很好经验”。由重庆市委机关报署名的通稿中,这位薄熙来的政治局同事在参观打黑除恶资料时说,“打黑除恶,为民除害,就是应该狠狠打,而且要一直继续打”。 李庄,这个一年半后被重庆检方再度指控“妨害作证”的“黑律师”,现在正遭遇“狠狠打,一直打”的命运。 重庆官方3月底宣布接到对李庄“遗漏罪行”的举报。此时,这位曾被判在为重庆“黑社会”辩护时伪造证据的律师,距上个刑期结束只剩3个月。 嘈嘈切切的非议声很快涌现。薄熙来“唱红打黑”的反对者以及主张律师权利的同行学者,通过网络平台质疑李庄是再一次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且由于被举报之事发生于外地,重庆并无“管辖权”。重庆检方于4月2日公开响应,引用法规强调自己针对此事确有“管辖权”。 《财经》杂志当时刊出报导,形容此为“李庄案第二季”,称“此案早已超越案件本身,在司法界引发巨大关注,更被指事关中国法治进程”,报导中还引用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辑刘桂明的文章称,“李庄案已成律师的心结、死结。” 通过自己的博客和微博,贺卫方在4月12日发动了一场瞄准重庆司法界的冲锋。这位曾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讲学的学者,向自己的昔日师友喊话:《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信中,贺卫方再次批评在李庄案审判过程中,“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并表达对“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自称“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的这篇檄文,迅速成为网络焦点,而且两天后就等来了反驳。《中国不高兴》的作者之一刘仰发文,支持“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逐段指责贺卫方之文“充满偏见”、“自相矛盾”,劝其“别再为黑恶势力辩护了,别再给中国社会尚存的社会正义抹黑了”。 除了贺卫方、刘仰这样的主将外,两方阵营里自然还有各自理念或利益的支持者。自薄熙来三年前开始高调推行“红色重庆”以来,他们之间的吵闹曾因“不争论”而消沉,现在又被重新引爆。去冬以来,吴邦国、习近平等常委的轮番赴渝调研,更被视作喜忧信号。不过,贺卫方的文章发表后,不论是被点名的南方系还是重庆系、京报系,都未将此番论战搬上纸面,其报导基本限于案件消息发布,不涉价值判断评论。乃至于,上周上海财经报纸《理财一周》将那封公开信摘编刊载,竟成为一桩业界新闻。 在接近开庭的最近几日中,为李庄打抱不平的微博用户互相转发着代理律师团成立的消息,指控重庆官方阻挠记者采访,呼吁直播庭审过程、建立司法公信。上周六,在财新网上推荐的胡舒立的《李庄案与程序正义》,为这些强调“法治精神”的人再次鼓劲:“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毫无疑问,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此案是一方试金石,亦注定是一标志性事件,无论正反成败,均将载入史册。” 在这样的期待中,这场庭审走到了正式登场的一天。今天上午9时许,重庆官办的华龙网用首页头条宣布将提供滚动报道,同时,“为保证庭审过程公开透明,江北区法院特地将审判庭安排在最大的第1审判庭。除被告人家属、律师助理外,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东方早报》、香港《大公报》、《21世纪经济报导》等来自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庭审,加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到庭旁听人员多达100余名。” 庭审如期。以华龙网发出的“李庄情绪激动”、“庭上玩文字游戏”等消息为主体,午前,五大商业门户中的腾讯、搜狐、网易、凤凰均已许以新闻首页头条,相对保守的新浪虽然撤去了“短命”的专题,但也频频引用现场描述,例如“李庄案证人百万元属投资还是借款成辩论焦点”。而与此同时,在这家网站的微博上,法院外有人拉出横幅谴责“黑心律师”的现场照片正在转发,在李庄的支持同情者看来,这些更证明了重庆官方正在试图重现文革时的专制审判。 相关日志 2011/04/20 — 铂程斋:李庄漏罪记录 (0) 2011/04/20 — 《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站记者的李庄案法庭现场报道 (0) 2011/04/20 —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开庭审理 (0) 2011/04/18 — 明彧: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引发的争议 (0) 2011/04/13 — 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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