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

中国“911”两周年之际致受害孩子和家长的信

作者: 许志永  |  评论(6)  | 标签: 911 , 三聚氰胺 , 30万婴幼 , 结石 2008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3000万婴幼儿受害,30万婴幼儿患结石、积水等肾脏疾病。作为一直关注社会公正的公益组织,出于对数十万受害孩子身体健康的忧虑和推动食品安全制度的期望,我们前后接受了406位受害孩子家属的委托,其中涉及品牌包括三鹿、圣元、伊利、南山等。 我们原本期望,通过受害者家长团结、和平理性的维护自身权利,推动公正赔偿和食品安全制度完善,作为法律人,我们还希望,推动这次巨大的公共事件纳入司法轨道,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社会和谐的典范。可是经过两年的努力,我们对于法治的前景仍然不乐观,对于食品安全的前景依然深怀忧虑。我们尽力了,但很遗憾,我们能做的太少,在此两周年之际,我们想说,真的很对不起。 两年来,我们尽力了。我们倡导组建了100多名律师组成的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们组织有关专业人士研讨,提出赔偿方案,推动了政府主导的赔偿方案出台;我们三次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很遗憾没有立案,不过最高法院把诉状分别转给了地方政府,推动了部分受害者的赔偿;我们帮助一些受害家庭向地方政府争取到了20万元(死亡的标准)和3万元赔偿(重症标准);我们为其中两个品牌的52位受害者从奶粉厂家争取到了平均大约2万元的赔偿;我们为受害者家长代表赵连海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感谢林峥作为案件具体承办人和郭玉闪作为协调人付出的辛劳,感谢彭剑、黎雄兵、李方平、李静林、张凯等100多位律师的无偿援助。 但是,与3000万孩子尤其是那些重症孩子受到的伤害相比,我们做的实在微不足道。直到今天,仍然有孩子患有结石,孩子的结石手术更是给成千上万的家庭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我们应该做的更多,可是很抱歉,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两年来我们向各地法院提起了无数次的诉讼,法院基本都不立案。三鹿公司已经破产,没有偿付能力,我们到香港起诉了三鹿公司的大股东恒天然公司,也未能争取到赔偿。圣元公司所在地青岛法院一直拒绝受理案件。我们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湖北通山县、黑龙江省海林市起诉伊利公司,法院立了案,伊利赔偿了北京的一位受害者,但拒绝赔偿其他的22位受害者。就在9月8日,湖北通山法院告知我们,原定于9月10日的开庭取消。还有,北京顺义法院,已经开庭数月的案件,法院始终拒绝作出判决。这些奶粉企业有能力通过各种手段左右法院,要么不立案,即使立了案,他们也有办法让法院不开庭、取消开庭、开庭不判决。而作为受害者家长代表,赵连海先生至今仍在狱中。 这是我们现实的困境。很抱歉,两年来林峥、彭剑以及众多的志愿者付出了太多的努力,而结果却让人失望。感谢大家的信任,很对不起,我们只能说,尽力了,也只能做这么多。当然,我们仍然会关注受害孩子的状况,如果以后还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我们会继续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们对食品安全仍然怀着深深的忧虑。我们也提醒大家,对伊利和圣元保持警惕,不负责任的企业随时都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我们真诚希望,中国能够成长出一批坚守良心底线的国际大企业。 公民 2010年9月10日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6 个评论 许志永的最新更新: 伊利侵权案件原定于9月10的开庭取消 / 2010-09-10 10:55 / 评论数( 1 ) 为什么共同承诺 / 2010-09-06 21:56 / 评论数( 19 ) 天人合一 / 2010-09-04 12:19 / 评论数( 1 ) 圣元奶粉雌激素含量检测结果 / 2010-09-02 21:50 / 评论数( 1 ) 进化论和上帝造物 / 2010-09-01 10:09 / 评论数(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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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位律师、学者等各界人士今发布《敦请最高检察院立即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法调查的公开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曹建明首席大检察官:重庆打黑运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当然无可厚非。但根据现有材料基本可以判断,重庆政法部门在“打黑”的名义下,涉嫌滥施酷刑,伤及无辜,践踏程序,正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刑讯逼供情况,令人触目惊心。   以近日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之一的樊奇杭案为例,其辩护律师朱明勇,通过媒体发布了有关照片、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人樊奇杭在侦查阶段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根据朱明勇律师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樊奇杭自述在侦查阶段遭到暴打、反手吊烤、打表(反手吊手铐脚镣)等,目前在其头部、手腕部等处仍有明显外伤,期间导致樊奇杭不忍刑讯之苦曾自杀、咬舌等等。   如樊奇杭自述:“还有很多方式逼我的供,两只手反过来背过去用手铐吊在铁栏上,只让脚尖挨地,从来没把我放下来。最长一次5天才给我放下来。那次说心里话我不知道怎么来形容那种痛苦,我真觉得生不如死。吊的手铐全部镶在肉里,下来的时候他们打开手铐的时候全是血全是脓,我清楚的记得他们花了一个多小时才把手铐打开……他们行话就是打表。就是脚镣带上,手铐在脚镣上,人站着成了90度。一站就是一个星期,我记得最长一次站了10多天,10 多天没有睡过一分钟甚至一秒钟,在过程当中人晕死过去,休克了几次,他们看我休克了就用冷水把我浇醒,他们就有人过来提着脚镣把我倒提起来,把我弄醒了继续站。只要我倒下去他们就把我拉起来继续站拳打脚踢……生不如死,我确实自杀过,我已经不能承受这种折磨了。我是撞过墙,撞了两次,头上撞了很大条口子,吊的时候休克了他们也不把我放下来,用水把我浇醒了我就咬了自己的舌头,咬断了,过了两天以后才把我送到医院去看,当时舌尖还有一点没断后来他们给我扯掉了,还化脓了……”   更令人震惊的是,据朱明勇律师死刑复核辩护材料披露,在樊奇杭一案庭审中还有其他被告人反映出更多的刑讯逼供情节,如:   有人说我被逼得要跳楼被他们按住了!有的说,警察曾威胁再不招供就把他活埋了!   本案唯一的女性卢红说,他们对我严刑拷打,头打破了,牙齿都快脱落了。   还有一位被告大声喊道:审判长,你千万不要相信警察的,被他们抓去不要说十公斤冰毒就是二十公斤也都要认的”。   上述资料的公开,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根据媒体的报道和律师披露的情况,在为数众多的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而依靠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普遍被当作定案依据;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也没有得到任何法律追究,这无疑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人命关天。鉴于本案已经处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也鉴于重庆打黑运动已经产生巨大影响,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立即对包括樊奇杭案件在内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确有刑讯逼供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关注国家法治进程的公民,我们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迅速立案调查,纠正地方公职人员违背法治、践踏人权的做法。   附:案件视频资料一份。   本公开信发起人:    王  工(律师 北京)   秋  风(学者 北京)   杨支柱(学者 北京)   邓文初(学者 北京)   周  泽(学者、律师 北京)   范亚峰(法律学者 北京)   凌沧洲(作家 北京)   许  晖(自由作家 北京)   滕  彪(学者 北京)   王  成 (律师 杭州)   温克坚(学者 杭州)   张  辉(学者 北京)   李天天(律师 上海)   李金星(律师 北京)   唐吉田(律师 北京)   倪玉兰(律师 维权人士 北京)   李柏光(律师 北京)   刘治成(法律工作者 北京)   兰志学(律师 北京)   丁锡奎(律师 北京)   柴清海(律师 北京)   刘  巍(律师 北京)   黄秀丽(记者 北京)   北  风(作家 广州)   王金祥(法律工作者 北京)   黎雄兵(律师 北京)   李方平(律师 北京)   唐荆陵(律师 广州)   袁雪城(公民 苏州)   董前勇(律师 北京)   江天勇(律师 北京)   朱汝玲(律师 北京)   李静林(律师 北京)   邢建军(维权人士 北京)   温海波(律师 北京)   金光鸿(律师 北京)   王全章(律师 北京)   李和平(律师 北京)   李苏滨(律师 北京)   张  凯(律师 北京)   许复颖(公民 北京)   朱瑞峰(记者 北京)   许  东(公民 北京)   童朝平(律师 北京)   徐  平(律师 北京)   杨慧文(律师 北京)   蔺其磊(律师 北京)   彭  剑(律师 北京)   邬宏威(律师 北京)   梁小军(律师 北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RSS地址: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政府丑闻》RSS广告: 威众安全路由器,硬件翻墙解决方案! http://bit.ly/9T4yAg UseSSH,为个人提供私密匿名网络访问! http://bit.ly/usessh YesVPN,美国VPN服务包月仅10元! http://bit.ly/YesV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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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办案权被忽视 各方促立法

中国的专业律师、法学家甚至司法部门高级官员都表示,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考虑,结果酿成一些冤案错案。有关官员表示,听取辩护律师的制度需要通过立法来建立和完善。 上星期天,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律政》杂志社主办了一场关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化问题的高层论坛。与会者有来自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高级官员,也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科院的高级法学家,还有一些专业律师。 *律师和学者:不听律师意见 司法不公频生* 与会的专业律师和学者们抱怨,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公检法部门没有充分听取和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司法不公现象频生,民众怨气很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赵作海和佘祥林等冤案的发生。 在座的司法部门高级官员对辩护律师意见没有被充分听取的批评没有提出反驳。最高检公诉厅的处级官员张寒玉在发言中说,有关机关在复查案件时发现,许多错案没有记录辩方的辩词,即使有也未获得司法部门的重视。 *李方平:现有律师法未落实* 2008年修订过的中国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和案卷材料。但是,经常为一些敏感刑事案件勇敢担任辩护律师的李方平说,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辩护律师很难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为被告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利。 李方平说:“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意见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它也不告知你检察官是谁,你有什么情况也没法去跟他沟通。他甚至不给他本人的电话,也不知道具体谁在办这个案件。象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就是如此。所以你有什么意见的话,无法跟检察官去沟通。实际上是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利,(是一种)变相剥夺。” *何培华:县一级问题更严重*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说,他的个人经历是,辩护律师意见得不到司法部门尊重和采纳的情况在县一级尤其严重。 何培华说:“在中国目前来讲,公诉人的素质还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广州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我接触得比较多,(它们)在这方面比较好。但是到县一级,比较偏远比较闭塞的地方,可能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多,比如会见难,阅卷难,你提出意见他不理睬你。应该说在下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一些。” *官员:听取辩护律师的具体制度需立法来实现* 上星期出席《方圆律政》杂志社高层论坛的官员说,政府会考虑对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程序做出新的制度性规范,以便落实律师法已明确规定但没有被司法机关落实的辩护律师角色。在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都表示,听取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 *李方平:立法不应由公检法主导* 北京律师李方平对此表示欢迎。不过他认为,这项立法工作本身需要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以确保律师法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而且不应该由公检法部门去主导。 李方平说:“如果由公检法去主导,通常是限制律师权利的。我们看到各个地方上的公检法司国安等五家、六家联合发文,往往会规定很多排外的情形。比如说,按道理48小时应该安排会见,它会规定黑社会案件、群体性案件、贪污受贿案件等等可以不在48小时安排会见。现在的律师法规定,即便是国家秘密案件也应该安排会见,但他们仍然以老的刑诉法或内部的一些规定来限制律师。” 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担任法律顾问的何培华律师说,全国性有关立法值得去做,但预计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他最近参与了当地的一项有关立法工作,对目前国家有关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其中包括处理辩护律师会见难和阅卷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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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体检艾滋阳性 教育局拒录遭诉

安徽一名青年因不满安庆教育局以他是“艾滋病感染者”为由拒绝录取就业,向当地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安庆某区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很可能下星期立案。一旦获准立案将成为中国第一个艾滋病就业歧视案。 *体检不合格被不予录取* 来自农村家庭的小吴(化名)今年5月报名参加安徽省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通过笔试和面试,可是在参加体检后被安庆市教育局发出“体检不合格”的告知书,以“艾滋病毒感染者”为由不予录取。 小吴不满受到就业歧视,但和教育局交涉无果,终于在8月26日委托律师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安庆市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教育局拒录行为违法并录取小吴。目前法院已经接收起诉材料,最快星期一会有立案结果,也令本案有望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后中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 根据中国卫生部1998年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艾滋病全称是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与艾滋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例如握手、拥抱、一同进餐,都不会传染艾滋病。 *有法律依据支持* 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和“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案的律师李方平认为,虽然中国有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对艾滋病感染者平等就业等各方面权利的明确保护,但是社会上仍有歧视现象。 他说:“电话已经通知可以受理了。星期一可以来办理手续。 这个案件反应HIV感染者的就业状况受到歧视是客观存在,但是很少有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小吴能够去交涉和诉讼,也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表现。” 李律师认为,根据2008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和2005年的《艾滋病防止条例》都对类似就业歧视有明文禁止性规定,比如不能以病毒携带者为由进行就业或教育歧视。 李律师还说:“现在在乙肝歧视方面,现在法律方面障碍和社会层面歧视都在消减,但还没有彻底根除,还需要团结努力。艾滋病方面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做。” *社会公共认识滞后* 同样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托马斯(化名)是艾滋病感染关怀公益机构“爱之关怀”的负责人。 他认为,中国社会对认识艾滋病和保护感染者权益方面还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共认识。 他说:“虽然政府政策法规已经明文禁止,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瓶颈和障碍。我们很期望庭审能有一个积极的进展,依法维护人的权益。国外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完全可以借鉴和促进法规法律的修订。” 托马斯表示,目前中国官方数据显示有70多万艾滋病感染者。而广东、云南和广西都排在全国艾滋病高发地区前5位,所以“爱之关怀”也在这些地区进行艾滋病相关的治疗知识服务,在2006年获得联合国颁发的“红丝带奖”。 *感染者多无奈隐藏* 因为社会缺乏足够的包容而又经常有歧视发生,托马斯认为更多的艾滋病感染者选择隐藏自己。 他说:“这是非常非常普遍,我想几乎每一个在中国的感染者都是处于这样的状况。害怕被别人知道,比如找工作、交往和治疗,保密是首要的因素。同样因为这个氛围,很多人感染了或者怀疑自己感染了,没有勇气去做检测,害怕个人隐私被透露。” 民间反歧视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非政府组织NGO带给中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多的信心和支持。他说:“以前当事人都不愿意起诉,现在因为NGO比较活跃,他们找到NGO之后信心就比较强了。” 中国正在制订2011年-2015年防控艾滋病行动计划,目标是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相关投入达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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