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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孔庆东:韩寒的世界(zt)

作者: 杨支柱    2012-03-11 00:28 星期日 晴   杨支柱按:最近孔庆东的《青楼文化》被人指控为抄袭,“打假斗士”方舟子一反常态以《青楼文化》非学术著作只要语言是自己的就不算抄袭来加以辩护(这种辩护其实不能成立,只有新闻报道因为报道事实本身的同一性可以主张语言不同排除抄袭,但孔庆东的书显然不是新闻报道),可见孔庆东和方舟子之间是很有交情的。但是在方舟子、韩寒之争中,孔庆东却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了对韩寒有利的分析。这让我对孔庆东刮目相看。孔庆东另一个让我刮目相看的地方,是他一直反对计划生育,并未因为不时对他冷嘲热讽的杨支柱反对计划生育就支持计划生育,也没有因为跟他政治立场一致的司马南支持计划生育而支持计划生育。看来孔庆东的小世界比较复杂,我以前挖苦孔庆东的一些话可能需要重新考虑。            刊于:《长篇小说选刊》2012年第2期        2012年春节之前,《长篇小说选刊》约我写这篇文章,当我动手写的时候,已到了龙年2月,此时“方韩大战”正万马战犹酣。这期间我对双方做了劝和工作,从私心角度讲,是作为一名文学研究者,希望文学的事情由文学本身来解决,不希望看到“80后”文坛实力的被削弱;而从公心的角度讲,则希望同时保护创作自由和批评自由,不愿意看到哪方因遭强力压制而噤声。最终,双方都没有听从我的和解劝告。方舟子的质疑固然犀利,韩寒的反击固然猛烈,但由于双方皆非文学研究者,所以他们都不知晓文学理论中有这样一个概念:叙事者。一旦我们从“叙事者”的视角看待作品,许多争论就是完全多余的了。        一般读者都认为文学作品是“作者”写的。但那个现实生活中的“作者”,跟读者通过作品想象出来的“作者”,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仅在极少数情况下,二者基本重合。写《阿Q正传》的“巴人”,决不等于在教育部当官的那个“周树人”;给我们讲述“孔乙己”悲惨遭遇的那个鲁镇酒店的小伙计,更不是少年鲁迅。因此文学理论家们发明了一个“叙事者”概念。这个叙事者,是作者通过作品所塑造出来的一个虚拟自我。在此,我只想从这个视角谈谈韩寒2010年由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长篇小说《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或许会增加一点我们对“80后”文学的理解。        小说的情节很简单。第一人称叙事者“我”,开着一辆1988年出厂的旅行车,到几千里外的异地,去接一位朋友出狱。而 “我”夜宿小镇时遇到一位“特殊服务”的女人。 “我”接受了服务后得知,她已经怀孕且不知是哪位客人的孩子,她想生下孩子并培养成一个有理想的后代。后因被警察抓了说是嫖娼,说“我”跟她有复杂的感情纠葛,于是“我”就一路带着她去找“孩子的父亲”。“我”在路上不断回忆往事,不断地插叙一些“我”的和她的少年往事和感情线索。然而,“我”去监狱接出来的,其实是朋友的骨灰。而她最终也没有找到被她认定为孩子父亲的“孙老板”。故事的结尾,她生下孩子后托人送给了“我”,“我”就带着一个“属于全世界的孩子上路了”。        如果把这个故事当成“赛车手韩寒”的夫子自道,显然是天真和外行的。书中的回忆有眼保健操里包含“为革命保护视力”的开头语的情节,有被同学批判为“反革命”的情节,此类“闪回”显然不是“80后”而是“60后”以前的人生记忆。但“80后”凭什么就不能借用甚至虚构“60后”的人生记忆呢?所以,我们不必追究作家韩寒的“创作程序”,值得研究的是叙事者韩寒与赛车手韩寒的灵魂交错。我曾经说过,韩寒的小说具有一种“速度感”。这种速度感不是简单的节奏快捷或者思维跳跃之类,而是韩寒的文字经常给人一种“在路上隔着车窗看人生”的感觉,这个感觉跟“80后”、“60后”无关,这个感觉只属于一个曾经喜欢长跑、后来喜欢狂飙的狂狷之士。不论我们觉得他有什么天才或缺陷,不论我们觉得他有什么洞见或偏激,不论我们觉得他天马行空或鼠肚鸡肠,他都是独一无二、只可模仿不可复制的。        正因为不是在正常的速度中看世界,所以“叙事者”一方面“想和这个世界谈谈”,而另一方面他所呈现给读者的世界是动荡的,是可疑的,是不可久居的,是不断向后掠过的,是刚刚寻找到就发现已经成为骨灰的。“80后”文坛上,集中全力为读者奉献出这样一个世界的,只有一个“叙事者韩寒”,不论这个韩寒在生活中是谁,哪怕他是一个外星人,都值得他的那些粉丝向他致敬。因为他所奉献的,是一个“韩寒的世界”。       来源:http://cpxsxk.com/criticism/2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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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作者: 杨支柱    2012-03-09 16:50 星期五 晴       杨支柱      2012年3月6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全国政协小组会上说,“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京华时报2012年3月7日)这与2006年4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死刑罪犯的器官利用是极个别的”的“辟谣”(《利用死刑犯器官是极个别》,南方都市报2006年4月11日)形成鲜明对比,引起网络热议。   其实更早些时候,《财经》杂志总第147期(2005年第24期)《器官移植:加快规制的地带》一文就报道,“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   1984年10月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这种多部门的联合规定不可能从天而降,对死囚器官的利用此前应该已经有相当数量了。   说是“自愿”,但死刑犯有不是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吗?李庄这样的著名律师都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自愿”,要让已被判处死刑、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并处于秘密空间、没有舆论关注的死刑犯“被自愿”还不容易?执法部门自己开一个“无人收殓”的证明就更是举手之劳了。   其实无论是否死囚,家属都不能同意有偿捐献器官。家属同意有偿捐献器官,实际上是卖别人的器官,道德风险巨大。死囚本人也不能同意,因为中国判死刑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一个被剥夺了言论自由的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最后,一个器官动辄几十万元,一个死刑犯身上的器官价值至少几百万元。只要死囚的器官可以被利用,就难免为获取器官而判人死刑或选择执行死刑的时间之嫌。   有人在微博上质问我,“你说死刑犯的民事行为无效有法律依据吗?”当然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意思表示真实。都不许说话了,临死前都用绳子勒住脖子(外面盖个围脖),这种情况下无偿捐献价值巨大的遗体器官,能认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被绑架期间的意思表示就更应该有效了!没有自由的人,不要说已判死刑,就是被拘留尚未批捕,也应该有律师在场,其意思表示才能认为是真实的,否则怎么知道不是警察刑讯逼迫甚至强制签字的?   死囚通常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人,他们或他们家人的奉献精神竟然远远高于常人,这无论如何是一件常人难以理解的事情。   即使退一步假定那么多死囚真的都是或者大都是自愿捐献器官的,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这些死囚已经不只是“放下屠刀”了,他们已经“立地成佛”了。他们不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付出了生命,还奉献了自己的器官,而且不是一个器官,是全部器官。像雷锋这样的革命烈士,也没有一个能做到这一点。这意味着死囚们的奉献精神已经赛雷锋了,这样的人还有社会危害性吗?既然如此,还有必要立即结束他们的生命吗?为什么不能改终身监禁让他们用自己的劳动奉献社会?这样不是还可以避免冤死吗?   难道号召我们学雷锋,就是引导我们向死囚学习,死了都把全身器官献出来供他们或他们的儿孙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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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二评黄细化代表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

作者: 杨支柱    2012-03-10 07:19 星期六 晴   ——二评黄细化代表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      杨支柱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降至18周岁引起了很激烈的争论(广州日报2012年3月7日),但是我认为反对适度早婚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过早恋爱或过早结婚影响学习、影响工作,这种说法当然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对于那些生理和性心理已经成熟并且陷入婚姻饥渴的孩子,他们已经不可能像以前那样集中精力学习、工作了。法律一方面告诉他们“你成年了,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了”,另一方面却不准他们结婚,他们势必在婚姻饥渴和权利被剥夺得愤怒中备受煎熬,比正常结婚更加影响学习或工作;他们也可能偷偷摸摸或公开未婚同居,少数人可能因此而性压抑、性变态甚至走向性犯罪。   “思想不成熟,性格不稳定”能作为反对一个18周岁以上成年人结婚的理由?我敢说许多满了22岁甚至25岁的“啃老族”跟农村多子女家庭的18岁长子、长女相比更加“思想不成熟,性格不稳定”。从相反的角度看问题,因为年龄小而“思想不成熟,性格不稳定”,或许还意味着可塑性强,容易相互磨合。古人结婚年龄普遍比现代人低,离婚率也比现代人低。中国农村普遍初婚年龄比城市低,离婚率也比城市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人们初婚的平均年龄肯定比二婚、三婚低,初婚的幸福度恐怕在概率上也比二婚、三婚的高一些(离婚率上倒未必能显示,因为二婚、三婚后婚姻不幸的人有许多会“懒得离婚”)。多数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会变得越来越势利,总的说来恐怕是少时的朋友友情深,少年夫妻恩爱长。   适度早婚相对于晚婚有利于婚后幸福的另一个原因,是双方父母的同意有利于增进婚姻和谐。古代法律普遍要求结婚必须父母同意;现代法律凡规定一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结婚的,也无不要求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征得父母双方或一方同意。现代社会成年人结婚虽然父母的反对在法律上无效,但事实上未必无效。“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何况父母作为过来人有婚姻经验,对自己的孩子也有相当了解。双方自由恋爱如果能得到父母同意而结婚,就意味着婚姻同时建立在感情和理智的双重基础上。父母同意的另一个作用,是需要父母帮带孩子或父母年迈需要照顾时,容易跟父母相处。父母同意的第三个作用是夫妻之间矛盾难免,当矛盾尖锐时,父母是劝合还是劝分,将对婚姻是否破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当初同意孩子结婚的父母通常更可能劝合。一般来说,是年龄较小结婚的,因为生活经验上、经济上独立程度较低而普遍更多地尊重父母的意见,其婚姻取得父母同意的比例和程度较高。   现代人比古人晚熟的主要是经济上独立的能力,但这个问题对于那些不打算接受高等教育的男女并不存在,也可以因为父母的同意和帮助得到弥补,而父母的同意又是有利于婚姻稳定的。经济独立本来就不能作为限制成年人结婚的理由,否则许多赤贫者就要一辈子被禁止结婚了。相爱的男女结婚也不会加剧经济上的压力,相反还能节省开支。生孩子当然会增加开支,但结婚并不必然生孩子,正常的婚姻生活比偷偷摸摸的非婚性冲动能更好地做到避孕,结婚生孩子也肯定比非婚生子节约费用。所以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穷人多早婚——除非穷到每人愿意跟他结婚的程度。   贫穷时结婚的另一个好处是:你永远不会疑心对方爱的是钱,而不是你。这也是为什么大体上贫穷的地方离婚率低的原因之一。   现代青年人不如古代同龄人的另一方面是家庭责任感,这是反对降低法定婚龄的唯一拿得出手的理由,因为婚姻确实意味着责任,家庭责任感的降低也确实是现代社会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现代青年人家庭责任感降低显然不是因为受教育多了,而是因为兄弟姐妹少了。未成年人对于父母和社会是没有真正的责任而只有权利的,他们在与成年人的相处中无法产生责任感,责任感是在兄弟姐妹或其他同龄伴侣的合作、竞争中产生的,而跟其他同龄伴侣相处产生的责任感绝对不可能达到“长兄如父”那样的强度。但是家庭责任感在成年后得到提高的途径不是时间的流逝,而是缔结婚姻和养育儿女。   婚姻从来是增强家庭责任感的,小两口商量着办事也能提高做决定的能力,所以允许未成年人结婚的国家普遍规定,未成年人征得父母同意结婚后,视为已成年。生养孩子会进一步增强家庭责任感:俗话说“没养过孩子的人永远是孩子”,是有道理的。如果小时候因为没有兄弟姐妹而缺乏家庭责任感,成年后又不能及时通过结婚、生养孩子增长家庭责任感,熬到三十多岁怕是一辈子也难以形成维系一个家庭所需要的责任感了,因为责任感也是需要从小培养的。   我这样为适度早婚辩护当然不是提倡所有的人都18岁甚至更早就结婚,法定婚龄只是最低结婚年龄,什么时候结婚合适应该取决于你什么时候遇到了你愿意结婚的对象而且他(她)也愿意跟你结婚。黄细花说得好,“我自己是读完研究生后25岁结婚,但是总有些人读完高中甚至初中就要出去挣钱养家,帮助家里,如果遇到心仪的异性,为什么不能合法地领到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呢。”谁也没有提倡为了早结婚而跟自己并不喜欢的人凑合着结婚或胁迫、欺骗不喜欢自己的人跟自己结婚。我甚至认为为了取得双方父母的赞同而适当推迟结婚也是值得的。 但是基于物质条件、性格成熟、“把青春献给党”或者“为地球减轻负担”等顾虑而人为地晚婚晚育显然是有害无益的。过高的法定婚龄加上提倡晚婚晚育的政策,并不能阻止青少年男女同居,结果导致许多女孩婚前一次次堕胎,增加婚后不育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给更多人带来终身不幸。      新快报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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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雷锋精神”在死囚身上

说是“自愿”,但死刑犯有不是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吗?李庄这样的著名律师都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自愿”,要让已被判处死刑、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并处于秘密空间、没有舆论关注的死刑犯“被自愿”还不容易?执法部门自己开一个“无人收殓”的证明就更是举手之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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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绿坝与绿帽共舞, 又美和又纯齐飞

作者: 杨支柱    2012-03-06 12:52 星期二 晴      杨支柱            我出一副上联:“绿坝与绿帽共舞”,求下联:“××和××齐飞”。有各种应对的,但我觉得还是来自刘菊花自辩文章的“又美和又纯齐飞”比较绝。      当事人方舟子老婆刘菊花自己说,推广“绿坝”的文章是他人代笔,似乎代笔不怎么丢人啊,而且享受了署名的利益也不必承担署名的责任。      至于绿帽,刘菊花说,那是造谣,就是不出示连续的学历证书证明自己没时间当高官保姆,看来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啊。      且不管这些,反正现在网上围绕刘菊花是“绿坝与绿帽共舞”了,然后刘菊花以自己“又美又纯”自辩,这幅对联确实是一副能够高度概括刘菊花事件的绝对!      我只是描述舆论事实,至于舆论事实所涉及的客观事实如何我一直强调我不知道,一直在跟帖“求辟谣”。我哪里造谣了?一些蒙面小丑对我破口大骂,莫非作贼心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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