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南方周末 | “朱镕基热”:深入改革的殷殷期望

“朱镕基热”:深入改革的殷殷期望 《南方都市报》 2011年9月18日 作者:王秀宁 (原文摘编)对于已经卸任的很多中共领导人来说,自己的一生都与整个中国的转型捆绑在一起,从领导人个人角度记录下亲历重大事件的细节,非但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也往往是这些领导人自身的愿望。朱镕基在《实录》中全面回顾了自己领导1990年代中国经济改革的历程,可以理解为他对历史和时代做出的回应。 对于研究者而言,《实录》的出版,可更精确解读19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对于普罗大众而言,人们可以更近距离看清这位坦荡直率的前任总理在治国时的影像。 不过,正如有人指出:“中国再掀‘朱镕基热’,这说明现今的中国民众期望改革、期望敢于改革、敢于打破利益集团的领导人物出现。”近年来,有关中国改革已死或者改革本身被利益集团绑架的论调并不鲜见。当“官二代”成为一种符号盛行于世的时候,同时意味着民众已经形成了对当下社会阶层板结化、利益集团僵化的普遍认知。换言之,渐成气候的利益集团偷换了改革的“承诺”,并蚕食着改革的成果,甚至丑化了过去的改革。 近来“改革”之所以重新作为正面话语呈现,就在于人们越发认识到破除利益集团控制才是真改革。《实录》一书的热销热议,从表象上看是唤起了人们对于前任领导者的敬仰;但事实上当人们怀念过去的一段时光或者一个人,恐并非真的愿意回到过去,而更多地在于对现状的不满与对未来的期望。在中国,人们往往会以这样的方式介入对中国改革本身的思考与讨论,也通过这样的方式表达对重启改革的殷殷期望。 【推荐理由】 2011年9月14日,温家宝在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重提改革的老话题,可以说是他近年来一贯的坚持,也是对民众深入改革殷切期望的一个回应。 人民为何信赖陪审团? 《看历史》2011年9月刊 作者:何帆 (原文摘编)1733年,约翰·曾格办《纽约周刊》。当时纽约还是英国殖民地,总督威廉·考斯比贪婪无度、任人唯亲。周刊讥讽他滥用公权。曾格以诽谤为由被拘。为控制审判结果,考斯比亲自选定了主审法官,还指定亲信出任曾格的律师。本案陪审团只负责判定是否刊登过批评总督的文章,相关内容是否构成诽谤则由法官认定。 审判发生于1735年。庭审伊始,一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突然提出要为曾格辩护,他问陪审团,如果这些报道都是真实的,还能算诽谤吗?并呼吁:“(本案的)后果影响着大英帝国统治下美洲大陆每个自由人的生活。这是一个事关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正直行为,不仅使你们有资格受到同胞的热爱和尊敬,而且每个要自由而不要终身奴役的人,都会祝福你们,给予你们尊荣,就像对待挫败暴政企图的那些英雄一样。通过一个不偏不倚的、未被玷污的裁决,你们奠定了保护我们自身、我们后代和我们邻人的高贵基础。自然法和我们的法律已经赋予我们一项权利——人身自由。至少通过说出真相,写出真相,才能暴露并反对这块土地上的专横力量。” 尽管法官仍持异议,但陪审团显然被汉密尔顿说服了。“曾格案”的庭审记录,也由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人出版,成为殖民地的畅销读物。人们因此认识到,在法官与政府沆瀣一气的情况下,陪审团可以凭借内心良知,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英国殖民者也由此案意识到陪审团的制衡力量。为征收印花税,英国法官常把与《印花税法》有关的案件,移送到无陪审团的海事法院审理。英国议会甚至打算在北美采纳职业法官审理制。此举激起民意反弹,后来发布的北美《独立宣言》,更是把“多次剥夺吾民由陪审团听审之权益”,作为英国人的主要罪状之一。美国独立后,公民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被写入“权利法案”。参与起草宪法的古沃纳·莫里斯说:“曾格案”的裁判结果,是“美国自由的起点”,更是“美国独立革命的启明星”。 【推荐理由】 何帆现为最高法院法官,也是一名致力于研究和译介美国司法精髓的学者,他2010年撰写的《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告诉你一个很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值得一读。他的经历也有意思,从12年前的一名警察到今天的最高法院法官,由法官而学者,可谓“予非生而知之者,敏以求之者也”。 现代婚姻最重要的功能是生孩子 《新快报》 2011年9月19日 作者:杨支柱 (原文摘编)最近我等因为反对同性恋婚姻而受批评,很多人质问:结婚的目的就是生孩子吗?女人在你们眼里就是生育机器吗?结婚后是否生育属于个人权利,但是绝大多数人都是先结婚后生养,而且这种先结婚后生养是人们自觉追求的结果。 现代婚姻最重要的功能是生养孩子。婚姻法并不能保障爱情但是可以确立责任:使孕妇、产妇得到丈夫的照顾,使孩子生活有保障并且尽量少受父母离异的影响。翻开婚姻法,不但有专门一章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即使是结婚一章中关于结婚年龄、禁止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等的规定,离婚一章中关于子女抚养、探视的规定,也都主要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如删除跟生育与孩子有关的考虑,婚姻法还能剩下几条? 男女之间生理、情感上的相互需要和他们在家庭功能上的互补性决定了夫妻是合作伙伴而非竞争对手。许多被认为是男权社会特征的现象未必没有合理性。譬如子女随父姓是一种不分种族、国家的普遍现象,但这种习俗的形成到底是基于男性的压迫还是女性的“阴谋”真的不好说,因为随父姓极大地强化了父亲对于子女和妻子的责任感。而母亲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强化,母亲孕育、哺育的辛劳使得儿女天然跟母亲更亲近。 生育是男女共同的需要,无论是为了获得生命的延续感还是天伦之乐,无论是为了获得财产的继承人还是获得给自己养老送终的后人。而为了使孩子和自己孕育、哺育期间得到更好的照顾,当然是婚内生育好。 【推荐理由】 确实,婚姻本质上是基于风俗的制度、被社会和法律双重认可的格式合同,主要内容是对婚内男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当然,对于婚姻的价值与功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一个百无禁忌的公共讨论是必须的,这是走向新的共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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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我为什么反对同性婚姻?

作者: 杨支柱    2011-09-25 08:35 星期日 晴      杨支柱      我反对同性婚姻。任何人都有结婚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有跟同性结婚的权利,因为婚姻制度本来就是为异性恋建立的。正如任何人都有权利洗澡,并不意味着一个男人可以进女浴室洗澡。   不承认同性婚姻并不妨碍同性恋者同居,也不妨碍他们通过接受赠与、遗赠获得对方的遗产,或者通过保险合同成为对方死亡赔偿的受益人。中国传统上对同性恋就比基督教、伊斯兰教文化宽容;三十多年的强制计划生育的宣传和实践,更使得许多同性恋者和为同性恋辩护的人(如李银河)以同性恋不生孩子“减轻地球负担”而自豪。   相反,承认同性婚姻却会对传统婚姻制度构成致命打击。婚姻本来就是为异性结合而设,特别是为孕产妇的权利和孩子的权利而设,婚姻法中的大多数规范都没有理由适用于“同性婚姻”。   承认同性婚姻之后,下一步他们就可能要求三人婚了,因为用“一夫一妻”要求同性恋确实没什么理由。三点决定一个平面,三个人组成的同性恋婚姻可能跟稳固,除了可以用多数决定代替一一对抗外,第三人还可以在其中两个人发生矛盾时起到协调作用。   除了要求群婚,他们还可能要求收养孩子。尽管有研究表明同性恋“夫妻”收养的孩子性取向正常,但是这些研究样本太小,研究材料多是同性恋者提供的,从事研究的也是同情同性恋的人士。即使这些研究是客观的,性取向正常也不能排除这些孩子在对家里没有的异性的认识和交往上存在欠缺,以及他们幼年时期因为自己的“父母”与主流人群不同而承受的压力,不能完全置“言传不如身教”的古训于不顾。另外,这些小样本研究中收养孩子的同性恋者是冒着很大的社会压力收养孩子的,这或许是因为他们特别喜欢孩子,或许是特别想要将“同性恋夫妻也能养好孩子”证明给社会看。一旦同性恋婚姻得到法律认可,同性恋收养成为普遍现象,这些养好孩子的动因就会严重削弱。   有人说,“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恋者就会掩盖自己的性取向跟异性结婚,制造不幸的婚姻和家庭。”可终身未婚的异性恋者也多的是,他们对异性有性趣而过着独身(包括非婚同居,下同)生活尚可忍受,为什么同性恋者对异性没性趣却非要跟异性结婚?我不是说没有同性恋者缔结异性婚姻过着痛苦的家庭生活,但是比例应该不高,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也未必能够消灭——一个“同志”很可能既想要同性“伴侣”又想要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而除了跟异性结婚外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爱情其实是没有办法用制度来保障的,包括异性间的爱情。虽然婚姻法鼓励相爱的人结成夫妻,但它无法保证夫妻长久相爱,婚姻法强调的其实是责任。婚姻本质上是为人类延续而产生的有利于子女的制度。同性恋不能生孩子,没有结婚的必要。   为什么婚姻法要强调责任、束缚爱情?因为婚姻不是简单的苟合,它承载着对家庭、家族、国家、人类的责任。正因为婚姻如此重要,所以婚姻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最私密的关系,相反是最公开的私人关系!除了大宴亲友或教堂当众宣誓相爱外,绝大多数国家还要求在政府或法院登记公示,一些国家还要求婚礼前公告以便利害关系人指证禁止结婚原因。   我注意到一些人特别把同性恋者做手术时需要其同居配偶签字作为主张同性婚姻的理由。确实,同性恋者如果跟同性同居,通常远离父母,也没有孩子给他们签字同意手术。但是严格地说任何人没有处置他人身体的决定权,同意手术的权利只属于患者本人!当患者本人不能自由表达时,如果情况紧急医师完全可自作主张进行抢救,包括手术。紧急状态下医院的抢救行为构成特殊无因管理,可以违反家属甚至患者本人的意志,而被抢救过来的患者或者对患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仍应承担费用。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与有没有家属签字其实没有关系。目前盛行的手术前要求患者和家属都签字同意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无必要性,不过是医院为了降低收费困难而自行采取的手段。   总之同性恋的事让上帝去管好,法律不要管,既不要歧视也不必给与特别的保障。如果社会认为有必要用同性婚姻一类的手段来降低同性恋者滥交带来的社会危害,我建议另行制定同居法,使长期同居者可以通过登记获得“准夫妻”的地位,其实也就是获得相互的继承权和另一方意外死亡的索赔权。婚姻登记予以公告,同居登记则不予公告,以示区别。这样不至于过度冲击婚姻法,削弱婚姻与生育的联系。至于立志做丁克的人,因为存在改变想法的可能,可以进行同居登记,也可以进行婚姻登记;同居登记后改婚姻登记的,或者已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婚姻效力溯及同居登记之时。      新快报201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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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朱纪东:盐城中级法院和亭湖区计生委谁在骗我?

作者: 杨支柱    2011-09-23 09:09 星期五 晴      杨支柱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动员被告亭湖区计生委撤销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原告朱纪东撤诉之后,被告又立即重新做了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金额略有减少),而且显然违反行政程序。当原告再次就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起诉的时候,亭湖区法院却以莫须有的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看来亭湖区法院对于最初受理朱纪东诉盐城市亭湖区的起诉是后悔了,这等于公开承认法院不是讲理的地方。现在朱纪东先生已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尚不知盐城市中级法院是否也认为法院不是讲理的地方。         朱纪东      2011年6月21号上午(周二)9时许,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计生办主任助理潘金勇及其随从和黄海居委会计生专职副主任蔡俊荣一行三人向我们送达了亭湖计生委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亭计征决字(2011)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这是小儿朱德超生日当天收到的第一份生日礼物!南洋计生办也掐算得挺准,这一天总得有人在家吧。      这之前的6月17号上午八时许,也是他们一行三人向我家属留置送达了亭湖计生委2011年6月14号作出的亭计征告字(2011)G1102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57号告知书认定我们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将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72568元。该257号告知书曾特别说明:“三、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既然6月17日给我们送达G1102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的同时已经做好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什么意义呢?      知道我跟亭湖区计生委打官司的网友一定很奇怪:朱纪东不是早就起诉了吗?怎么现在才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是的,我早就起诉了,但早就一审败诉了,同时也早就上诉了。除了杨支柱先生在他们夫妻起诉北京市海淀区计生委案的上诉状中所提出的那些质疑之外,针对我的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行初字第0009号行政判决还存在无视被告亭湖区计生委将交款截止期限违法(行政法规)提前6天、对作为征收基准的当地人均纯收入的认定过于草率(不是统计数据而是“南洋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的一纸荒唐证明)等问题,并且判决书本身将开庭日期写错,将我妻子的姓名写错、将我儿子的出生地点写错。      在我起诉期间的春节前,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春节抓人,而且在诉讼期间)在我上诉期间,5月11号,被告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书被朋友发到我的邮箱,我好气又好笑。气愤的是,他们耍诡计,好笑的是,南洋计生办请的是一个“山寨主任大律师”,这位主任把连简单的被执行人都搞错了,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栏目里写上了亭湖计生委主任的大名。我觉得法院对同一事实应该不立二案,何况执行申请书里的被执行人是亭湖计生委主任呢,所以5月13日的法院的二审听证审理我没有去法院。      6月3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电话联系我,动员我撤诉,说可以说服亭湖区计生委撤销他们对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我告诉他,南洋计生办已经公开放话出来,一门心事地要抓我。这位法官再三强调,不会诓我(把我骗到那里给抓起来,这年代不按常规出牌的人和事,屡见不鲜)。      6月4号,盐城中院主持调解朱纪东诉亭湖计生委不服行政征收上诉一案,出于对法官的尊重,我同意了法院的协调方案:1.上诉人撤诉,被诉人撤销亭计征决字(2010)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待行政裁定书(6月15号作出,20号邮寄送达)生效后主动到原告所在地射阳县特庸镇计生办缴纳朱德超的社会抚养费,因为那里征收标准要低一些。       6月14号,我委托妻子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了被告亭湖计生委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亭计生撤字(2011)001号《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通知书》。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撤销了针对我和我妻子的亭计征决字(2010)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从6月5号开始,我就着手联系射阳县有关朋友落实法院的协调方案。讵料被上诉人食言而肥,居然在6月14号我签收撤销原征收决定书的通知的当天,就作出了新的亭计征告字(2011)G1102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为了不给射阳的朋友带来麻烦,我于6月22号从射阳撤回了手续和款项。      我实在不想为这点小事一再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但是除了再次起诉以外,我又有什么别的办法呢?         —————————————————————————————   行政起诉书、行政申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详见杨支柱网易博客、杨支柱腾讯博客或杨支柱凤凰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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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福利院收养43名儿童,员工42名,拨款每年12万元(zt)

作者: 杨支柱    2011-09-22 09:14 星期四 晴   杨支柱按:这不是逼福利院卖儿卖女吗?连福利院的孩子都是靠卖掉同伴的钱维持生存的,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不是很清楚吗?         2011年09月22日02:01 南方网-南方农村报    图为电白县社会福利院(资料图片)          志愿者与福利院的儿童在一起(资料图片)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冼伟锋) 今年还未满20岁的广东茂名市电白县社会福利院本该是“身强力壮”的时候,眼下却已是“百病缠身”,深陷欠薪、赊债等困境而不能自拔,干部、职工人心浮动,多次到县政府和民政局上访。        目前,电白县民政局准备向县政府递交请示,要求增加社会福利院经费,保障正常运作。        日子曾经十分滋润        电白县社会福利院成立于1992年,由县民政局主管,主要任务是收养“三无”(无子女、无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老人、残疾儿童、弃婴等。目前,电白福利院有孤残儿童43名,干部职工42名(包括抽调县民政局工作的10多名)。        电白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涉外送养是该县社会福利院的重要收入来源。在电白社会福利院做过司机的林华(化名)称,他曾经负责把福利院的孩子送到广州,交给外籍人士抚养,多的时候一个星期达2、3次,“送养1个孩子,福利院大概可收入3万元。”        电白社会福利院有关人士透露,2003年前,该院银行存款长期保持在100万元以上,“日子过得相当滋润,那时堪称鼎盛时期。”        2003年,电白县民政局领导以“工作需要”为由,向福利院一下“塞”进了不少工作人员。        对于福利院员工规模膨胀一事,一来访的外国机构工作人员曾提出疑问:“为什么招那么多人?事务没那么多,为什么不解雇他们?”电白社会福利院有关负责人回答:“无法解雇,事情没那么简单。”        资金缺口年过百万        据悉,从2007年开始,作为电白县社会福利院重要经济来源的涉外送养逐渐减少:2009年送养15名,收入约40万元;2010年送养6名,收入约20万元。而截至目前,今年的送养数量为零。        电白县民政局和社会福利院有关负责人称,送养数量的减少主要是由于近年来收养的孩子多为患心脏病、脑瘫等疾的弃婴,“健康孩子几乎没有了。”        这一变化直接改变了电白县社会福利院的生存状态。这个一度被称为“富得流油”的机构财务状况开始变得拮据。2011年9月,该院员工曾燕(化名) 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2010年6月和7月的工资是前几天才发的。知情人士透露,电白县社会福利院目前拖欠员工11个月工资,共55万元。        除了送养收入减少外,电白县社会福利院员工还把该院经济困难归咎于财政投入不足。        电白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福利院孤残弃婴伙食费每月需1.6万元(400元/人),医疗费每月0.4万元(100元/人),日用 品每月0.2万元(50元/人),员工工资每月5万元,社保费每月1.3万元,水电费每月0.5万元,每年至少需要120万元才能维持福利院的正常运转, “这还不包括每年8-10例儿童矫治手术的医疗费用。”该负责人透露,2001年至今,县财政下拨给福利院的包干经费没有任何增加,一直是每年12万元, 而同属茂名市的信宜、化州对当地福利院的财政拨款额度,分别达每年120万元和90万元,人均拨款高于电白,而且,信宜、化州福利院干部、职工工资由财政 全额拨款,“但电白县福利院除了4名员工工资由包干经费解决外,其他员工工资需要自筹。”        院方称,财政拨款连孤残儿童最基本的医疗、伙食费都不够。目前,该院已拖欠3个月的水电费1.4万元,赊欠3个月的大米款0.3万元,拖欠奶粉款3批次1.5万元。        电白县社会福利院每个月还要按时给抽调到县民政局工作的10多名员工购买社保。该院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已成为福利院的一大负担。电白县民政局负责 人否认福利院出钱为借调人员购买社保,但该负责人的司机透露,其从福利院被抽调到民政局上班后,社保仍一直由福利院购买,“每月100多元。”        请求县府增拨经费        由于工资福利难以得到保障,电白县社会福利院干部、职工曾多次到县民政局和县政府上访,要求解决相关问题。        最近,电白县民政局准备向县政府提交一份《关于要求提高县社会福利院工作经费的请示》,建议县政府参照茂名其他县市标准,每年向电白县社会福利院增拨工作经费50万元,并将这一项目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障对孤残儿童进行必要的养育和救助。        至于上述请示能否获批,电白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乐观,“县里财政状况也不好。”        电白县民政局近期组织人员调研托老看护的市场前景,计划通过开展托老业务来解决福利院的经费问题。相关负责人称,至少要达到80名老人的看护规模,福利院才能盈利,但目前该院只能容纳约80人,“盈利空间很小。”        今年初,广东省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时,明确全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目前,电白县社会福利院部分员工将希望寄托在该项政策上,盼其缓解院里紧张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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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现代婚姻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生孩子

作者: 杨支柱    2011-09-18 13:16 星期日 晴            杨支柱            最近李铁、易富贤和我本人因为反对同性恋婚姻而受到同性恋者与同性恋婚姻辩护者的猛烈批评或辱骂,后来甚至一些不想生孩子的异性恋者特别是其中的“女权主义者”的猛烈批评,他们质问我们:结婚的目的就是生孩子吗?女人在你们眼里就是生育机器吗?他们辱骂我们:你是种猪吗?      结婚后是否生育属于个人权利,非婚生的孩子也不应该受到歧视。但是绝大多数人都是先结婚后生养,而且这种先结婚后生养是人们自觉追求的结果。人们结婚的目的当然包括生养孩子。这在婚姻制度产生以后的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内是常识,在不久以前的中国大陆也是常识,在我们父母一辈人的观念中现在还是常识­——老人们参加婚礼时总是祝愿新婚夫妇“早生贵子”。      在法律层面,婚姻与生育也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不但有专门的一章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即使是“结婚”一章中关于结婚年龄、禁止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禁止近亲结婚等等的规定,离婚一章中关于子女抚养、探视甚至财产分割的规定,也都包括了甚至主要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如果删除跟生育与孩子有关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能剩下几条?      从婚姻的功能上看,过去主要是三个:一是使相爱的人生活在一起,一是建立男耕女织的互补型生产单位(自然经济),一是共同生养后代。现代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功能基本上已脱离家庭关系,婚姻的功能只剩下两个。但是感情在人的心里,属于观念范畴,其实是法律约束不住的,婚外情现象和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就是证明,发达国家独身男女(终身不结婚,但多数人还是有性生活的)的增加也是证明。不相爱的,婚姻困不住;相爱的,不结婚也可以一起共同生活。所以现代婚姻最重要的功能,其实是生养孩子。      婚姻法并不能保障爱情但是可以确立责任:使孕妇、产妇得到丈夫的照顾,使孩子生活有保障并且尽量少受父母离异的影响。当然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但是在妇女就业率高或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国家或地区,这一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削弱了。婚姻法强调感情基础,不提倡为满足一时性欲或看重对方的财富而结婚,固然有夫妻自己生活幸福的考虑,但也包含了对孩子利益的重要考虑——在一个父母恩爱、兄弟姐妹和睦的家庭里生活,哪怕经济上困难一点,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是最有利的。      为爱结合,当然很好。但是如果能够生育而不顾夫妻另一方的意愿拒绝生育,“以便全心全意地爱对方”,这种爱即使不是谎言,也多少有些变态。如果真爱对方,即使自己不能生,抱养一个或几个孩子,也要满足对方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      从婚姻的起源看,所谓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其实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制度。人类早期和动物一样是所谓群婚制的。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制度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人基于生理上的优势(体力强,而且不用孕育、哺育孩子),获取财富的能力越来越强,他们希望有确信属于自己的后代来获得生命的延续感并继承自己的财产,这就势必要求女人忠实于自己。而女人方面也乐意约束自己的“性趣”以换取生活的保障,尤其是换取自己孕育、哺育孩子时的生活保障和孩子的生活保障。但那时是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的时代,父权的威严尚未建立,女人可以利用子女的力量令男人忠实于自己。当然从群婚状态到一夫一妻制确立有一个过程,有一个过度阶段,使所谓群婚的范围逐步缩小,这就是所谓对偶婚制。一夫多妻制(含“妾”)在人类历史上属于短暂现象,它部分地是男人压迫女人的产物,但更大程度上是男人之间恶性竞争的产物,随着丛林规则退出人类社会和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必将被淘汰。      我一直不认为男人欺压女人在传统社会是一个很普遍、很严重的问题。男女之间生理上、情感上的相互需要和他们在家庭功能上的互补性决定了夫妻是合作的伙伴而非竞争的对手,所谓男性压迫女性远不如男人压迫男人、女人压迫女人残酷,即便是在今天也是这样。许多被认为是男权社会特征的现象未必没有合理性。譬如子女随父姓是一种不分种族、国家的普遍现象,但这种习俗的形成到底是基于男性的压迫还是女性的“阴谋”真的不好说,因为随父姓极大地强化了父亲对于子女和妻子的责任感。而母亲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强化,母亲孕育、哺育的辛劳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格局使得儿女天然跟母亲更亲近。      生育是男人和女人共同的需要,无论是为了获得生命的延续感还是获得与孩子嬉戏的天伦之乐,无论是为了获得财产的继承人还是获得给自己养老送终的后人。但是比较起来,女人比男人更需要生育,除了获得儿女这个天然同盟军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外,女人的人均寿命比男人长,通常丈夫死后妻子还要再活它十年、八年,没有孩子的女人晚年是非常悲凉的。生育两三个孩子甚至还能大大降低女人患乳腺癌、子宫癌的几率。而为了使孩子和自己孕育、哺育期间得到更好的照顾,当然是婚内生育好。            新快报201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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