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杨支柱 | 陈京:多子女多福(作者授权发布)

           杨支柱按: 理论上我也赞成“多子女多福”的观点,至少在陈京先生生活的加拿大和古代中国是如此,在强制计划生育开始以前的中国农村依然如此。但是在现今的中国大陆显然不是这样,未经批准孕育孩子会受到计生行政部门、居(村)委会、就业单位无穷无尽的骚扰,还可能被捉去强制堕胎——虽然国家计生委最近重申了前几年发布的不得大月份引产的内部规定,但同时又强调维持超低生育率不动摇,这意味着堕胎要趁早,不得超过第 24 周。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生了第二个孩子的父母一方必须结扎。你当然可以逃走,跨省抓捕结扎的毕竟是少数例外;但他们可以不给你的孩子上户口,这在中国大陆意味着你的孩子只能像宠物一样养着,不能享受任何属于人的权利;他们还可以剥夺你的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租金分红。如果你的孩子是未经批准无证生育的,你还要蒙受巨额“社会抚养费”,它可以让你倾家荡产,也可以让李嘉诚、盖茨立即破产。最近两年由于最高当局力挺计划生育和“地皮财政”吃紧,各地大兴“肚皮财政”,社会抚养费在各地都被大幅度提高。还有,如果孩子爸爸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或国有企业工作的话,很可能会失去工作。妈妈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失去工作,因为她没有产假,构成旷工!如果你在城市生活,你的孩子可能跟周围几乎清一色的独生子女攀比,要上各种钢琴班、舞蹈班、外语班等等,让你不堪重负,或者让他(她)感到受歧视。小户型的旧房子和近年来迅速膨胀的房价也会让你头痛不已。   作者:陈京   多子女多福本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常识 . 可是在晚婚 , 晚育 , 一胎政策的影响下 , 大部分家庭变成了独子家庭 , 没有兄弟姐妹 , 也没有堂兄弟姐妹 , 表兄弟姐妹 . 大家往往对这些本该是基本常识的问题没有清晰的了解 . 作为过来人 , 我们希望通过自己亲身经历和体验 , 和大家分享一些生儿育女方面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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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陈京:华而不实(作者授权发布)

                                                                                                     陈京 华是开花的意思 , 实是结果的意思 . 华而不实 , 就是光开花 , 不结果 . 说一个人华而不实 , 他会很不高兴 . 但我们会花很多钱买房买车 , 却不愿生孩子 , 这是不是一种华而不实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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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维护京沪高考特权的同时能解决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

2012-09-04 08:19:57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教育  |  浏览 323 次  |  评论 0 条   杨支柱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 2012 年年底前出台,同时要求北京、上海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防止“高考移民”。“意见明确指出,对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省份,教育部、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增加高校招生计划等措施,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异地高考”终获批 各地年底前出方案》, 2012 年 9 月 1 日京华时报第 3 版;以下引文出处均相同。) “同时要求北京、上海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防止‘高考移民’”这一句就暴露了“意见”的实质。如果存在高考移民,其前提必定是维持现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各省市自治区随意划分名额的权力。那么让外地户籍者在居住地高考后根据什么标准录取?尤其是在试题不同的情况下。看报道的意思,似乎是让“符合条件”在居住地参加高考的“省侨”按居住地标准录取,同时又要“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换句话说,就是既满足不断高涨的随迁子女中一部分人(即“符合条件的”)的权利要求以分化瓦解这一要求平等考试权利的群体,又不肯让北京、上海等国内移民输入地户籍居民的高考特权受到丝毫影响。 满足这些要求的办法逻辑上只有两个:或者,由各户籍省再给自己在所有外省的“省侨”分别拨出一定名额,划给“省侨”居住地——这会给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增加很大的工作量并制造新的教育公平问题;或者,根据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人数的增长不断增加北京、上海等地的录取名额,让中国高等教育继续恶性膨胀并扩大地区间教育的不平衡。 “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会将大部分随迁子女排除在外。“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经流出地和流入地协商,有条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务。”请问教学大纲不同、教材不同、试题不同的居住地回流的考生跟户籍地的教育、考试怎么衔接?“借考服务”丝毫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甚至连节省回乡路费的作用也没有。譬如河南教育厅只能跟北京教育局相互提供“借考服务”,不可能把考点设到各区县区,因为那样会极大地提高监管成本。从密云、平谷、房山跑到譬如东城区或西城区参加高考不可能住在父母家中,必定要到价格昂贵的市中心住酒店,而且这种考生分散居住的状况会被父母认为是不安全的,不得不陪住。这比回本省参加高考的费用一点都不低。 随迁子女的高考权利问题本质上是教育公平问题。无论是全国统考还是各高校自主命题,无论是“一考定终身”还是给与平时成绩、社会实践一定的占分比例;只有实行分数面前一律平等,才能实现高考公平。不解决招生公平问题,从技术上解决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是不会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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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来信照登(25):计生手术失败怀孕照样勒索巨款

2012-09-04 09:28:42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336 次  |  评论 0 条   昨天收到一封信,心里很堵——   杨叔叔您好,我是前些日子跟您联系的山东平邑的夏春秋。我和妻子的身份证,妻子的结扎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我们家的户口本还在计生委扣押着。由于我的贷款到期了,还要审汽车驾驶资格证都需要用身份证等,今天我去计生委索要这些档案,他们不但不给,还说“现在不罚我 8 万块钱了只罚 3 万(暂时不给孩子安户)已经给足了我面子,上次实在不该我就交了一万就把我放了”。叫我赶紧交钱不然这些证件就扣押不给。还说我们这是依法行政,你要是不服尽管去上访,我们不怕。我都急死了,请问我要去北京上访的话,该怎么的具体流程啊?我怕花了钱去到北京还没上访成就被抓回来了啊。请杨叔叔指教啊,晚辈的电话 18669482396 , QQ 还是 345593348. 2012 年 9 月 3 日   但是昨天有个网名为“柯培德”的在搜狐微博 @ 杨支柱,更堵得慌——   杨老师你好?我是个普通的农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关于三个小孩的问题,我们生完第一个女儿,就去镇卫生院做上环手术,之后孩子快两周岁半的时候又发现怀上第二个孩子,由于她母亲身体原因无法做人流,选择在外地把小孩生出来,在第二个小孩子出生两个多月后,小孩的妈妈就被村书记及镇计生相关人员带到隔壁镇的卫生院进行结扎手术,手术过后小孩的妈妈身体一直不舒服,然后就到医院检查结果又发现怀孕,由于经济困难,我就向村书记及镇领导反映把这个小孩处理掉,因家里有两个小孩及一个六十多岁的母亲没人照顾,就写了一份保证大人身体安全的保 ,村领导及镇领导签字,一直到小孩 8 个多月还没人处理,还说生出来要罚款 6 万元,我又无法支付这些费用,请问我该怎么办?   附录:   计生宰割农民的手段不只是强制堕胎   杨支柱   前天一个 QQ 号为 345593348 的网友(后得知此人名夏春秋, 大闸口村人 )在“爱问”、“百度”等多个网站贴了一条帖子—— “您好,我是山东临沂平邑县地方镇人,今年 27 岁,老婆 26 岁。 09 年我们结婚生育一个女儿。之后计生委给老婆带了节育环,但是却于 2011 年 8 月份意外怀孕,中间进站体检也没查出来,老婆以为是生病了便去医院检查才知道是怀孕了。因为老婆身体不好,我们没有做流产手术未到二胎生育年龄抢生了二胎。现在计生委要求缴纳罚款 79520 元。今天一大早 5 点多就来我们家把我们夫妻及刚满月的孩子强制带到计生委,不交钱不放人,还扬言真不赶紧交钱将会难免皮肉之苦。后来经过托人,几番周旋,缴纳一万后又签了 69520 元的欠条,才放我们离开。欠条还写着要我们一周内交清这接近 7 万的罚款,不然的话今天所交的 1 万元也作废。我们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一年下来辛辛苦也就收入个万儿八千的,而且现在是青黄不接的季节叫我们去哪里借钱啊?这不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吗?” 这位网友昨天澄清说,“ 09 年不给办准生证,办证后收取我 1000 元现金” 、“村支书拿了我的 1000 元现金去替我请计生委工作人员喝酒”是酒后气愤故意栽赃陷害。因此我觉得他是个可信的人,引用时将这两句话删去了。当然我相信这段引文的真实性也因为我看过我的朋友滕彪先生的《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并了解后来东师古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 查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提到意外怀孕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词在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三次出现,均针对性别选择和非法行医,是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可见根据《条例》,无证孕妇没有堕胎义务,只在生育后有跟孩子父亲各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我一直反对《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收费变成具有严厉惩罚性和极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罚款的做法,认为这种篡改是明目张胆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在这里我假定《条例》不违法,来分析一下这位 QQ 网友和他的妻子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 我按照计划生育理论假定孩子是终身只占用社会资源、不创造财富、不缴纳税收的“包袱”,那么这个“包袱”早几年出生、晚几年出生给儿童福利增加的负担是一样的。所以关于未满足二胎生育间隔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显然不是收费,只能是对不服从政府指挥提前生育的惩罚。 这位网友的妻子已经按照《条例》的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带节育环。她提前怀孕第二胎完全是计划生育手术不合格的产物,不应由她来承担堕胎的痛苦,何况根据《条例》她还没有堕胎的法律义务。因此“包袱”提前出生完全是计生办节育手术失误的自然后果,应该受到惩罚的是做节育手术的医师和计生办,而不应该是孕妇! 又众所周知,在中国目前的儿童福利水平下,养孩子的支出主要是家庭承担的,政府在每个孩子身上的支出比家庭少得多。如果孩子提前出生迫使政府提前提供儿童福利造成了政府的损失,那么因政府节育手术失误迫使家庭提前养育第二个孩子失去的期限利益岂非更大?到底谁应该补偿谁呢? 所以如果一定要找茬的话,那么这对夫妻的错误也仅仅在于没有将带环怀孕的情况及时报告计生委,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符合生育二胎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农民,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为本县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根据《 2011 年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 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 7947 元,二分之一为 3973.5 。又由于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夫妻双方合计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7947 元。 再退一步,就算不是带环怀孕,完全是因为这对夫妻自身的原因提前生育第二胎,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7947 元的二倍为 15894 ,夫妻合计也不过 31788 元, 79520 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最后,计生委没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权力,将提前生孩子的夫妻及刚满月的孩子强制带到计生委,“不交钱不放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上文已经分析,这位网友夫妻双方合计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7947 元,索取 1 万元已经有一部分属于违法的了,何况还逼人签了 69520 元的欠条!通过非法拘禁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完全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   20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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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答福建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一位黑孩父亲

2012-08-16 22:52:25 编辑   删除 浏览 1 次  |  评论 0 条 杨支柱 我在发布来信前通常都会用符号代替来信人的姓名,以免给写信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你写信不落款是一种很不礼貌、也不敢负责任的行为。不过考虑到你没有因为第一个孩子是女儿而去做性别选择堕胎,也没按计生委的要求堕胎,毅然生下了第二个女儿,这在福建农村也算难能可贵,所以我还是决定认真回你的信。 首先我认为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把法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它本身也不合法理)由收费变成罚款本身就是违法的。 其次,即使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你妻子身体不适取环,意外怀孕提前3个月生育第二胎,而且是女孩(这说明你夫妻从未做过性别选择堕胎),属情节显著轻微,按当地农村人均收入9500元百分之六十收取,也就是5700元。计生委决定收你19000元不但违法,也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再次,孩子上户口跟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关系,不给孩子上户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违反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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