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 公益律师的尴尬及对策
2012-07-27 23:34:14 编辑 删除 浏览 912 次 | 评论 0 条 ——邓吉元、吴良杰案当事人逃离北京的思考 杨支柱 7 月 14 日早晨得知吴良杰被抓回福建,我立即写了《吴良杰没犯法,是当地政府在犯罪》一文谴责当地政府。因为文中披露了吴良杰跟当地政府谈判到 35 万元赔偿仍不放心、不满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是张凯律师两天前向我通报的,所以我将文章发往张凯信箱征询其意见。但是张凯在教会做礼拜,后来又在外面吃午饭。我等得不耐烦,很担心被抓回的吴良杰吃亏,到午饭后我就把文章贴出去了。 我把《吴良杰没犯法,是当地政府在犯罪》贴了许多博客、论坛,再回头看张凯的新微博,很吃惊,原来吴良杰被抓回福建是假消息。再看吴良杰的微博,更吃惊,原来在我的文章还没写完之时,吴良杰就于上午 10 点公开变节了—— “我是吴良杰,之前发生的事都是我想生第三胎引起的,感谢各位好心人的关心。这几天我想明白了,计生是国策,如果每一个人都生三,四胎,真的不得了。我累了,我要回家看老婆,孩子。我昨天独自平安回家了。村里也送来了 1 万 5 千元的营养费。钱多钱少无所谓。我想过平静的生活,请大家不要打扰我。” 看来是政府终于让步,吴良杰至少 35 万到手了。使吴良杰妥协的显然不是压力,而是诱惑! 13 日新华社、黑龙江卫视、凤凰视频的报道恰恰对当地政府是巨大的压力!占有心理优势的吴良杰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屈服到 180 度大转弯的程度。 又一个“逃离北京”的,而且比邓吉元更不老实,非但把至少 35 万说成 1 万 5 千,而且反过来宣传计划生育了。青出于蓝而青于蓝啊!好在我只给了他 500 元,还是李建新教授捐的。他住在张凯附近,张凯帮助他比我多,也就比我多得个电话:“张律师,我已回家,我的事和解了,谢谢你。”徐灿律师帮他也比我多,但是知道他在北京失踪和知道他变节都比我还晚。我们从没有指望他当英雄,也从不反对他与政府和解。我们甘心给他当免费工具使用。但是,第一,如此隐瞒,已接近玩弄了,第二,他拿了封口费可以闭嘴,为什么要帮政府撒谎?甚至还反过来宣传计划生育?这不等于说自己那个无辜被害的孩子该死吗? 吴良杰的最后一条微博当然是鬼话,既非真理也非出自真心。中国育龄妇女平均只有 1.73 的生育意愿(根据 2006 年国家计生委的调查),而且 2006 年卫生部就已承认我国育龄不育夫妻占 10 %- 12.5 %,怎么可能“每一个人都生三,四胎”?吴良杰自己 7 月 5 日在“葪门决策”论坛上就说村里孩子越来越少,小学都撤了。“ 11 亿中国人,如果每个人都游行,天天游行,那岂不乱套?”这是典型的“总许可师”逻辑,后来变成了整个官方的逻辑。这种逻辑可以把任何个人自由都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 有人说,“以后谁缺钱了就躲着怀小孩, 8 个月时跑回来被抓,然后几十万就到手了。”我反对这么诬陷人家。大月份堕胎比正常生产危险得多。我至今认为吴良杰夫妇也是爱孩子的,更不需要说有多生孩子传统(邓吉元兄弟姐妹六个)并信奉基督教的邓吉元夫妇。他们只是擅长“向前(钱)看”,反正孩子已经没了,不如多搞点钱。 我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符合受害者家庭利益的理性选择。不用“赔偿”而用“困难补偿”字眼并掩盖金额,以及不追究刑事责任,那是整个计生利益集团和维稳利益集团的需要,非当地官员可以自行决定投降的。邓吉元、吴良杰如果按我们的想法坚持要求赔偿、拒绝“困难补偿”,那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而且对个人来说结局未必更好——中国的计生受害者太多了,光强制或胁迫堕胎估计国家就得花二百年财政收入才能赔得起。“作之君,作之师。”暴政出暴民,恶政出刁民。我的朋友黄钟说,中国的一个放牛娃玩权术都赛过马基雅维利。吴良杰的行为就是很好的例证。吴良杰原来根本没打算反抗,他是受冯建梅、邓吉元反抗的鼓舞才在微博上披露自己妻子的遭遇的,并且是在邓吉元排除万难逃到北京以后才想到来北京的;但是这个后来的抗争者竟然巧妙地利用了邓吉元二次反抗对地方政府“维稳”官员的心理影响,通过更彻底地出卖原则,一举获得了称心如意的“困难补助”。 邓吉元、吴良杰这样抗压的人都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屈服了, 35 万嫌少的吴良杰甚至还变节了,这说明“困难补助”的金额是很有诱惑力的,地方政府为了维稳是慷慨大方的。我以前说贵州荔波那个结扎后又怀孕被堕胎的被 2500 元慰问金封口,显然太天真了。山东梁山那家 8 个多月被堕胎的,估计也得了可观的封口费了。这些人显然也沾了冯建梅、邓吉元的光。冯建梅、邓吉元的抗争要艰难得多、持续的时间长得多,而且迫使政府承认了大月份强迫堕胎是非法行为,还处分了一些官员;虽然有瞒着律师私下跟当地政府谈判、妥协丧失原则和妥协后帮助政府宣传假协议的问题,但相比之下已经算难能可贵了,我不想苛责他们。 我们必须承认,当法院和政府都不再维护法律时,律师是无法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的,律师维护法律更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我们必须承认:当事人找律师不是寻求通常意义的法律援助,而是借律师之力赢得舆论关注,帮助把握自己制造新闻事件的边界,注视自己抗议行为可能受到的打击报复。既然如此,公益律师能做的,恐怕就只能是在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之间寻求平衡。 与加害人和解是受害人的权利,律师无法阻止。律师也不应当做可能有损自己当事人利益的事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在维护社会公益方面就无事可做了。第一,可以不必考虑受害人的意愿继续刑事举报。第二可以批判地方政府践踏法律收买受害人的龌龊行径。第三,可以提醒受害人在追求个人应得利益的时候防止不必要地牺牲社会公益遭人唾骂。 跟邓吉元、吴良杰相比,那些沾冯建梅、邓吉元的光拿了通常低于应赔金额的“封口费”的受害人之所以不引人反感,我想原因有三:第一,他们没有从公益律师和公众那里获得直接帮助;第二,他们和公益律师之间没有委托关系,私下达成协议不存在隐瞒律师的道德问题;第三,他们得了“封口费”就“封口”,没有反过来谎报“封口费”金额欺骗公众。 为了使勇于抗争的当事人不再因为无原则的妥协而招致公众反感,公益律师有必要在接受委托前跟当事人约法三章:第一,尽管律师虽不取报酬,但当事人仍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费用,包括律师提供援助的必要支出和当事人自己的支出,没钱先打借条;第二,当事人请律师到底仅仅是为了借律师之力动员舆论,还是请律师参与谈判、诉讼,必须讲清楚,如请律师参与谈判、诉讼就不能瞒着律师私下妥协,更不能制造失踪假象;第三,得了“封口费”就“封口”,不可撒谎,更不可反戈一击替政府“教育”同类受害人。 我甚至认为,公益案件最好也收费服务。那么公益如何体现呢?第一,受侵害的权利包括重要的非财产权利,受害人胜诉或迫使加害人求和能够较大地增进社会公益;第二,收费以件计算,基本上不考虑索赔金额和案件的难易程度,譬如进入诉讼程序 1 万或 8 千,不进入诉讼程序结案 5 千或 3 千元;第三,不是签约收费,而是结案收费,并且败诉不收费,从而使依法抗争的受害人不受暂时经济困难的影响并解除其败诉付费的法律风险;第四,免费持续关注结案以后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事后适当收费一方面使律师不必因为担心家里的柴米油盐而分心去做高收益的商业服务,有利于形成更稳定、更专业的公益律师队伍;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甚至还可能增加受害人对律师的信任——许多中国人大概根本不相信别人会无偿帮助自己,尤其是在当地政府的挑唆下。免费有可能成为受害人防患律师和最终摆脱律师独自奔向加害人怀抱的原因。 这些约定当然是君子协定,但未必不能约束当事人。当事人既然借助舆论压力获得“困难补助”,他自然也会顾忌舆论的反压,何况持续的关注还有助于当事人免遭地方当局的再次打击报复。从吴良杰私下道歉和 17 日凌晨删除变节声明来看,如果当初我们曾跟他约法三章,也许他不至于沦落到现在的地步。至于邓吉元,则基本可以肯定能够遵守明确的约定。 严格地说,律师帮助本应获得国家赔偿的受害人获得相当金额的“困难补助”,虽然有助于在这个不公平的社会为当事人挽回一点公平,鼓励他们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说不,却不配叫法律援助。因为律师在具体地帮助当事人获得“困难补助”的同时,却抽象地践踏了法律与公义。中国的计生不是“困难补助”的问题,而是一场巨大的人权灾难,中国政府应立即停止计划生育政策、制止全国范围内的计生暴行,并为数十年的计生暴行制定一个一揽子限制赔偿(因为完全赔偿国家根本赔不起)的方案! 没有比在一个“法律不是挡箭牌”的地方做公益律师更尴尬的事情了。 20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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