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

图片截取自英国周刊经济学人文章《习近平培育了一种丑陋的中国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指一种基于本民族文化、传统和利益的认同的一种意识形态。不同的学者和理论有大量不同的定义。美国政治学家哈斯 (Ernst Bernard Haas) 认为虽然民族主义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一般脱离不了对民族情感或者民族意识的重视,并由此引发出一些列的意识形态、运动和行为。

近年来,中共大力鼓吹中国民族主义也引起了学界和舆论的担忧。很多学者和舆论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已经走向极端,经济学人则称之为“丑陋的”(ugly)。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极端的中国民族主义者,又被称之为“小粉红”。他们往往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相信中共官方宣传,并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爱党)倾向。近年来,中国民族主义者也多次发起爱国“猎巫”运动,攻击那些表现的“不爱国”的两岸三地艺人,攻击国内的少数族群,抵制西方产品。在外交上,中国则奉行极端民族主义的“战狼外交”。

然而,经济学人等媒体和学术机构也指出当下的中国民族主义现象更像是中共官方操纵的结果,真正的中国极端民族主义者人数不得而知。这是因为习近平时代的中国民族主义往往仅出现在网络上,当局则严控民族主义者的线下活动,习近平时代并没有大规模的民族主义示威游行,这并不同于之前江泽民、胡锦涛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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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鼎新:寡头政体现代化和革命

  20世纪80年代后,学者们对国家与革命之间关系的研究做了许多工作。这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迈克丹尼尔对寡头政体现代化与革命之间关系的研究。迈克丹尼尔虽然研究的是寡头政体现代化与革命之间的关系,但它对于我们思考怎样才能在一个由威权国家领导的现代化过程中避免出现革命性动乱这一问题还是不无启迪的。迈克丹尼尔的《寡头政体、现代化及俄国和伊朗的革命》一书,旨在通过比较来解释1911年一俄国的布尔什维克革命和1979年伊朗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革命。他的比较方法在逻辑上属于前面提到的相似案例比较法。我们已经知道,这种方法在逻辑上是比较脆弱的。依循相似案例比较方法的逻辑,迈克丹尼尔在书中首先列出两个国家在历史、文化和资源方面的种种不同,然后强调这些不同都不是关键性的;那最关键的是什么呢?迈克丹尼尔认为这两个国家都发生了革命,其关键是这两个国家在国家性质上都属于寡头政体并且革命前都正在进行由寡头政体国家领导的现代化。迈氏的书力图表明,寡头政体现代化过程由于种种因素,无论其现代化过程本身成功与否,都很容易导致革命。我下面对他的分析做一个更为详细的介绍。   迈克丹尼尔首先定义什么是寡头政体。寡头政体,顾名思义,就是由一个寡头作为国家最高权威的政体,该寡头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传统或出于神授。与君主立宪制不同,寡头政体的执政基础不是法律而是寡头的个人领导能力;与现代威权政体不同,寡头政体下的寡头一般不信任组织的力量,并经常运用个人意志和权力去违背国家组织的种种决策。迈克丹尼尔认为沙皇统治下的俄国和巴列维统治下的伊朗都属于这种政体。同为寡头政体,这两个国家也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俄国是东正教国家而伊朗是伊斯兰国家。所有的基督教教派都打击基督教以外的社会势力,特别是传统的宗法势力和部落势力,东正教也不例外。伊朗是什叶派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本来就是把基督教精神用中东的部落社会文化力r{以改造后形成的一个宗教。因此中东伊斯兰国家的国家力量一般都比较弱,而部落势力则很强,但伊朗又属于伊斯兰国家中的什叶派。什叶派与伊斯兰教的另一个主要派别逊尼派有很多不同,总体来说,和逊尼派相比,什叶派对世俗权威更不尊重,是一个反叛性较强的教派。   其次,巴列维统治下的伊朗有很多石油,而沙皇时代的俄国却无石油资源可资利用。因此,与沙俄相比,伊朗政府可以直接用石油利润来搞现代化,而无需与社会有较深的关联。   第三,由于文化和资源的不同,这两个国家的许多现代化政策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由于俄国有较强的国家传统,沙俄政权能够在现代化进程中打击地方贵族势力,并扮演一个超越地方和阶级利益的传统性权威角色,沙俄的现代化过程也因此而缺少清晰的意识形态或蓝图。与沙俄相比,伊朗的国家势力一方面要微弱许多,另一方面由于有石油资源的支持能够脱离地方利益而自行其是,所以在现代化进程中,伊朗国家一方面搬出公元七世纪前伊朗的帝国传统二,另一方面把:现代化意识形态作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同时,伊朗又运用其石油资源在国内进行了比沙俄更为积极的现代化。   根据迈克丹尼尔的分析,这两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随着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复杂,两个寡头政体的政府也遇到越来越大的体制性社会矛盾,并最终不得不面对革命。对此,迈克丹尼尔的解释至少包含了以下五个原因。第一,在寡头政体下,社会越发展,国家的合法性越难确立。寡头政体下的政府一般都把其合法性建立在传统或神授的基础上。既然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传统上,那么这个国家最好的状态就是保持相对静止,也就是社会状态基本维持不变,而现代化肯定会加速社会变化。在此过程中,传统势必大大削弱,寡头赖以掌权的神秘性也会逐渐丧失殆尽。在寡头政体现代化的过程中,保守的人看到的是一幅国将不国的景象,而激进的人却认为传统(包括寡头政体本身)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因此传统和新兴精英会同时对寡头政体型的现代化产生强烈不满。   第二,寡头政体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任用谁,不任用谁,全凭寡头一人的喜好。所以大家都竞相讨好寡头,于是形成了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风气。在这种结构下,有能力的人很难进人决策中心,而官员间的勾心斗角则会愈演愈烈。在寡头政体下,由于国家政策往往随着寡头的好恶和个性而改变,官僚体制即使存在也形同虚设,政府的政策很难达到科学化和理性化。因此,在寡头政体下的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而政治却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情景。并且,由于寡头政治不能形成决策理性化,寡头就不得不过分依赖于军队和警察的力量并给予这些国家机器以很大的权力。这样,警察和军队在平时直接干涉经济造成腐败,而在危机时却可能反戈一击,决定着寡头政体现代化的最后成败。   第三,现代化导致识字率的提高、大学的扩展、城市化以及对外交往的增加。这些都使社会变得日益复杂,并由此带来新的矛盾和管理问题。但寡头政体由于没有法治或有效的官僚体制,根本就不能处理和消纳这些新型问题。事实上,无论是专制体制还是民主体制,只要国家治理社会时严格以法律为根据,法律就会成为精英层面上的共识。这并不是说精英层面上的冲突会就此消失,而是说冲突的结果一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会得到大多数精英的认可,并可作为精英斗争的一个新的可预测的起点。不但如此,法律还会增加非精英群体对国家行为的预测能力。严肃的法律会向非精英群体传递非常清晰的信息,让非精英群体知道他们的什么行为会被镇压,什么行为不会被镇压,从而引导着反对运动的方向。法律有了严肃性之后,即使国家的镇压非常残酷,只要有法律依据,精英群体也不会因此而对国家形成反感。因为精英一般都认为法律可以修改甚至废除,但只要它还有效时,依法执行本身并没有错。但在俄国和伊朗的寡头政治下,国家对社会运动的处理也是全凭寡头的个人意向。他们有时是不分青红皂白地镇压,有时是以家长式的态度来对待社会运动,有时则是左右摇摆。它们对社会运动的处理方式既不能给社会下层传达一个清晰的信息,又往往因为在道德上处于下风而分化了社会上的精英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伊朗,国家的镇压最终导致从左派、自由派到传统的宗教和商人势力都想推翻寡头政治。伊朗革命就是左派、自由派与传统的宗教和商人势力联盟的结果(虽然左派和自由派在革命成功后遭到了宗教势力的镇压)。而在俄国,就像《日瓦戈医生》这部影片里所描述的一样,最后连日瓦戈医生这样一个生活在社会上层,革命对他实际上一点好处都没有的人也在革命前夕同情了革命。   第四,在第五章讨论康豪瑟的大众社会理论时,我们曾谈及现代社会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中层组织的发达和多样性;但在寡头政体下的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中层组织的力量往往变得越来越薄弱。寡头政体现代化要么把旧有的精英集团打掉,但却未把新型的社会中层组织建立起来;要么是既没有打破旧体制也未能树立新体制。在俄国,沙皇在19世纪时通过解放农奴等措施削弱了贵族势力,但却没有相应的新型精英势力和中层组织兴起;在伊朗的现代化过程中,传统中东商人和宗教势力受到了冲击,但国家对各种新兴社会力量却始终保持压制。因此,随着寡头政体现代化过程的推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是变得越来越紧密,而是越来越松散。在社会的中层联系削弱后,不但国家与社会的连接变得微弱,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连接也变得十分松散。寡头政体的现代化过程削弱了人与人之间在传统意义上的联系,但新型的组织联系又未能跟上。因此,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感,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利益也得不到组织的协调。寡头政体下的寡头往往会遇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它平时不希望人们组织起来,一旦社会动乱来临,连谈判都找不到对象。在寡头政体下的社会运动由于缺乏组织,一般是在一定政治机会下一哄而起。在这样的社会运动中,运动的领袖和积极分子缺乏威信,缺乏现实感,缺乏互相之间的信任。他们很难成为可寻求妥协的对手,这样的运动势必会走向极端。   第五,在寡头政体现代化过程中,知识分子也往往会走向极端。传统社会的知识分子一般并不十分关心国家政治;但随着现代化过程中社会问题的增多,随着知识分子本身的传统生活方式受到破坏,他们对现实政治产生了关心。但是,由于知识分子没有现实政治的经验,也缺乏对现实政治操作层面上的复杂性的认识,社会也没有正常渠道使他们能在对话和争论中趋于成熟,因此知识分子的思维非常容易走向理想化、简单化和绝对化。面对社会问题,他们追求的不是对社会具体问题的解决,而是对社会问题的一揽子解决和理想社会的实现。面对寡头政体现代化过程中所出现的许多问题,他们所追求的不是逐步改良,甚至不是推翻寡头统治,而是全民幸福、自由、平等、博爱,等等。知识分子虽然一般最后总是革命的.牺牲品,但他们所创造的话语和他们的行动却是革命得以发生和成功的关键。   总之,迈克丹尼尔在对俄国布尔什维克革命和伊朗革命的分析中熟练地运用了托克维尔、亨廷顿和康豪瑟等人的书中所揭示的一些社会机制。他告诉我们,现代化过程就是一个社会复杂化的过程。但是在现代化过程中,寡头政体却不能随着社会的复杂也相应地变得复杂起来。于是,寡头政体现代化就会导致以上这些相互关联的社会问题的产生。这些问题在现代化过程中不但不会消失而且会不断加剧。所以,在寡头政体现代化过程中,无论其在经济上成功与否,现代化过程都会导致革命性结局。迈克丹尼尔的分析并不是没有缺陷。比如说,他认为威权国家与寡头国家不同,威权体制一般有一个政党和成熟的官僚体制,因此有可能实现决策理性化并把社会各界精英吸收进政体;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威权体制下的政党也比较容易随机应变。这一观点肯定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是只要看看东欧国家、南韩和其他许多威权国家在反对运动中的垮台,迈克丹尼尔的分析就值得商榷了。   从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历程来看,威权国家现代化不仅比起寡头国家现代化来说有许多优点,就是比起第三世界民主国家现代化来说也有许多优点。其实,至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起真正成功的第三世界民主国家现代化的例子。①而南韩、台湾和新加坡的发展经验则表明,至少某些威权国家是能成功地担当起带领国家走向现代化的任务的。但威权国家现代化也有自身的问题。就中国而言,目前许多学者指出了中国在威权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等问题,并把这些问题看作是威权国家所不能克服的结构性问题。但我想说明的是,虽然他们所指出的大多数社会问题不但是真的而且很严重,但从学理上说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威权国家的框架下通过加强社会再分配,加强法律和官僚制而得到解决。但是,即使这些问题能够解决,就本书所讨论的社会运动和革命这一议题来说,威权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仍需面对两个相互关联的结构性问题: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政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简单地说,威权国家往往有政体(国家的性质)和政府(一个具体的国家领导班子)合一的倾向,且其合法性一般都建立在绩效之上。在政体和政府合一的情况下,对政府的挑战同时就是对政体的挑战,并会立即导致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很难容忍社会对国家最高领导和最高决策的公开批评,社会危机比较难以通过政府重组而得到解决,而种种从政府角度来说是不得不采取的压制政策却可能使社会矛盾以更强的形式表现出来。   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解决常常在大众特别是在社会精英心中盘桓的一个问题:为什么某些人能统治国家而另一些人则不能。在资本主义兴起之前,国家的合法性一般都建立在传统、神授以及精英与国家联盟的基础上。随着现代民智的提高和通讯的便利,权威失去了神秘性魅力,国家权力无法再以传统作为唯一基础。在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一般是基于意识形态、民主选举或(和)绩效。早在20世纪初,勒庞就曾经预言意识形态合法性是极不可靠的。现代意识形态所承诺的东西太具体,国家一旦不能兑现意识形态承诺,就会因此而产生合法性危机。   同样,将国家的合法性置于绩效基础之上的政权从根本上说也是不稳定的。国家的绩效合法性共有三个维度:经济表现、道德表率和国家防御。经济的高度发展将会提高人们的预期,但没有任何一种经济体能够一直保持高增长。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发展之上,经济一旦出了问题,人们马上就会要求国家负责。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道德表现上也存在很大问题。这并不是说国家的领导人就不应该讲道德,而是说,一旦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领导人的道德表现上,一些在大众眼中的不道德行为(比如贪污)就不再是经济和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从而有可能引起整个国家的合法性危机。无论一个国家的政治性质如何,以法律为依据的镇压是任何国家解决社会动乱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德治国家的百姓往往会把道德置于法律之上,将事实正确和道德正确置于程序正确之上,法律规则和程序对于处理许多危机来说作用不大。德治国家的百姓不但习惯于从道德上衡量一个政权,并且习惯于用道德话语来挑战政权。此类挑战一旦形成气候,国家的镇压手段即使有法律依据,在大众眼里也会是非道德的。在这种情况下,运用镇压手段只会进一步削弱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在战争时期,保卫国家显然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在和平时期,要强调国家的防御合法性,政府就必须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和制造国家危机意识。而民族主义的目标一旦被激发出来,就需要实现。被激发起来的民族主义情绪会因此而给政府带来巨大的压力,并使国家朝十分危险的道路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和德国就是前车之鉴。   总而言之,当一个政权将其合法性置于绩效之上时,它就必须努力兑现一些现实的承诺。这是任何以绩效为基础的政权必然要背负的沉重负担。西方代议制民主有很多缺点,但从社会稳定角度来讲,它的最大特点就是把政体与政府分离了,并且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一个对大多数百姓来说其最终结果都不甚了了的选举上。任何一个现代政府都必须以它在经济和道德上的表现,以及它防御国家的能力来获取人民对它的直接支持,但一个国家的根本合法性却不能建立在绩效上。怎么把国家的根本合法性建立在虚处而不是在实处是任何威权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迈克丹尼尔在书中清楚地指出了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或多或少要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对中国来说,虽然目前的现代化进程并不是由一个寡头政体在领导,但由于向来缺乏法治传统,更由于文革对官僚体制和本来就很薄弱的法律传统的进一步破坏,中国在改革开放之中也同样遇到了迈克丹尼尔书中所提到的许多问题。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知识分子面对种种社会问题发起了“球籍问题讨论”,“中国文化批判等”,等等;他们的行为与迈克丹尼尔笔下的俄国和伊朗知识分子就有很大的相似性。怎样使中国的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能够与时俱进,怎么能在中国逐渐建立起发达的和具有高度多样性的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中层组织,怎样能使中国长治久安,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①当然,人们会说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开始实行民主时并不富有。但是,由于资本主义是西方国家自身文化的一部分,所以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社会结构阻力比较小,社会矛盾也可以部分地通过发展得到缓解。西方国家在世界发展中占有先机,所以能够通过移民、国际剥削和对外扩张等手段来缓解国内矛盾。这些国家可以比较从容地推行民主化,从有产阶级投票权、男性投票权,再到全民投票权逐步发展。这些都是目前第三世界国家所不具备的条件。 作者:赵鼎新,原载:《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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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铮最后一课:别把自己变成狭隘的民族主义者

这是朱维铮先生整整52年教书生涯的最后一堂课,地点是复旦大学第五教学楼5301室,题目是《历史上的中国与世界》,复旦各个院系有200多位学生聆听了这堂课。在历史系副主任邓志峰和姜鹏博士的陪护下,先生提前到达教学楼,走进教室时,他仍不让人搀扶,而是用了拐杖走上讲台。授课时,先生的声音微弱,但他仍坚持讲完了这将近两小时的课程。“就到这里!”先生讲完这最后四个字,起身退场,他仍坚持着不让学生搀扶,缓缓走进休息室。就在先生退场时,闻讯赶来旁听并录制上海电视台《大师》节目组的所有编导都落下了眼泪。其实了解先生病情的人多少已明白,这很可能是朱先生与大学课堂最后的道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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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资中筠:百年中国“人”

资中筠:百年中国“人” 进入专题 : 百年中国    ● 资中筠 ( 进入专栏 )       说明:3月8日《南方周末》刊登我一篇文章,题为“修身老课本中的‘中国梦’”。此文被删改多处,连题目也不是原来的。更重要的是,我原来依据的文本名为《共和国教科书》,由新星出版社出版,而《南方周末》刊出的文章中改成了《修身老课本》(花城出版社出版)。另外,我文章中引用的大多出自国文课本,只有个别处提到修身课本,我已向编辑申明,并建议去掉“修身”,就称“老课本”。不知为何,报纸领导坚持要强调“修身”课本。我一向对媒体的苦衷比较体谅,愿意做出妥协,并且已经做了不少妥协。但是此文连同题目被修改的思路令我不解。对于客观事实,我是较真的,例如明明是《共和国教科书》,不是《修身老课本》。文章被如此删改,我感到很郁闷。现在干脆将未经“和谐”的文章全文连同原来的题目一并发表于此,愿读者以此为准。资中筠          百年中国“人”          2011年,在学术界的大事首先是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这一纪念远远超出了应景活动,而是掀起了重新审视的热潮。有关文章、著作、记录影像、挖掘出的新史料、发表的对各种历史人物和事件的新评价、新见解,内容十分丰富,在有限的言论空间内居然呈现出一片小小的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使我对史学界和出版、传媒刮目相看。我本人尽管对这段历史有浓厚的兴趣,但无专业研究,不敢随便发表意见,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只能私心有所倾向,这是一点自知之明,也是对历史的一分畏惧。     在诸多出版物中我有幸拿到一套引人注目的书:《共和国教科书》。《南方周末》做了“中国梦”的专题活动,包括对这套书的摘评,曾邀我参加,我因时间不巧未能出席,允诺写一篇读后感。如今写此文,确实有感而发,并非仅为践约。     这套书出版于1912年,距今正好一百年。我是民国过来人,当时尚未出生。而见报道,我的师长杨绛先生正好用过这部教科书,算起来,我的父母从私塾进入“新式”小学时,也应该是学的这套课本。如今披读后,不禁感慨万千。抚今思昔,较之百年前的先辈,我们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当然是指精神、人格层面。     这是辛亥革命后出版的第一种新编小学教科书,包括初小和高小的《新国文》和《新修身》。那是在白话文运动之前,所以还是文言文。而其内容,从今天的目光看,还远未过时,其观念甚至可以被认为“超前”,有些仍属犯忌的“敏感”话题。翻开首页的“编辑大意”,就令人精神为之一振。高小课本的“编辑大意”,第一条开宗明义:     一、注重自由、平等之精神,守法合群之德义,以养成共和国民之人格。(重点号为本文笔者所加,下同)     寥寥数语包含了现代公民教育的要义。请注意:最终目标为“共和国民之人格”,这是鲜明地区别于大清王朝的臣民。     接下来几条简明扼要,完整地表现了“共和国”教育的特点。不忍割爱,全引如下:     二、表彰中华固有之国粹特色以启发国民之爱国心。     三、矫正旧有之弊俗,以增进国民之爱国心。     四、详言国体政体及一切政法常识,以普及参政之能力。     五、提倡汉满蒙回藏五族平等主义,以巩固统一民国之基础。     六、注重博爱主义,推及待外人爱生物等事,以扩充国民之德量。     七、注意体育及军事上之知识,以发挥尚武之精神。     八、注意国民生活上之知识技能,以养成独立自营之能力。     九、关于历史地理科之材料以有兴趣者为主,与各科无重复之弊。     十、选录古今名人著作以养成文字之初基。     十一、各种文体略备,使学生知其梗概。惟诏令奏议二类,非共和国所用,故不采。     初小课本的宗旨大体相同,与高小不同者是更强调“合于儿童心理,不为好高骛远之论”,注意循序渐进,结合生活现实,还特别提出关于花草景物的课文应预算就学的日期,按照时序排列,使儿童易于随时实验。     课文内容由浅入深极为丰富,囊括了天文、地理、中外历史、科学知识、日常生活、器物常识、实用技能(如“簿记”、各种书信体等)、国家政体以及伦理道德、待人接物,等等。贯穿其中的是“共和国国民”的精神。课文之外,还有为教师准备的《教授法》,难以一一尽述。只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提出特别打动我的几点:     1. 第一册、第一课,赫然一个“人”字。配图七个人,显示一家三代男女老少,包括怀中婴儿。一个“人”字如何讲满一堂课?《教授法》中从各个方面加以说明,除书写、读音外,列举具体的人的不同特点,和抽象的人的共同概念,有个性、有共性。还有人与动物的异同。画龙点睛之笔是:人之区别于鸟兽者,为“读书明理”。试设想,一个小学生第一天背着书包上学校,进入脑海的最初知识,就是对“人”的认识,接受了读书的必要性和读书的目的:“明理”。而且初步接受了抽象思维的方法,由此奠定走向做文明人的出发点。     2. 初级课本中充满了日常生活常识,由家庭而社会,而且兼顾农村和城市的生活环境、劳作方式,接近自然,不唱高调,不矫情,不煽情,符合儿童心理。兼顾识字释义,由易入难,穿插其中多有花鸟鱼虫、美景、游戏,活泼而有情趣。不知不觉间培养一种健康、卫生、勤劳的生活方式,尊重劳动的观念,文明礼貌待人接物的作风,还有美育、趣味、情操的熏陶。     3. 从初小第七册(小学四年级)起,即有以“共和国”、“平等”、“自由”为题目的课文。“共和国”讲国家制度结构;“平等”课讲专制与共和之区别,在共和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分两课,上一课讲身体、财产、言论、居处、信仰自由,“即国家亦不得侵犯”;下一课讲自由的界限,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不得侵犯他人自由。以后几册,此主题重复出现,不断加深。在高小的课文中详述各种国体——共和、专制、君主、宪政。切实贯彻“普及参政能力”的宗旨。     4. 历史地理知识极为丰富,深入浅出。对全球地理以及各大洲主要国家都有介绍。有一课题为“共和国模范”,主要介绍美利坚、法兰西和瑞士,这也代表了当时中国精英心目中的向往。     高小一年级的课本中有两课连续讲“华盛顿”,统共不到五百字,把华盛顿其人与美国独立起因和过程都说清楚了,简明扼要,十分到位。难得的是关于美国独立,课文指出是从抗税开始,而且称“英侨”,而不是模糊地称“美国人”,因为那时还没有美国。说明当时的编者对外国历史的把握已达到相当水平,能够准确地在几十个字中表达清楚:     (英国)“乃征美洲重税,关禁甚严。英人居美者,不便之。宣言:英国旧律,更定税则必由民举议员定之,因请立美洲议院,如英制。英廷不允,侨民大愤,不奉令,虽妇人孺子亦主持自立,起与英抗。”     本文特别引出这一小段文字,是因为上世纪下半叶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大陆普遍的观念是把美国独立纳入“资产阶级武装革命”的一部分,与法国大革命相提并论。“抗税”的观念对当时的国人是陌生的。直到2005年,中央电视台拍摄《大国崛起》的电视片,关于美国卷曾采访我,我着重讲述了当时抗英的口号:“无代表,不纳税”。这一内容却未通过不知哪一级的审查,在制片中被删掉了。百年前,共和第一年的小学生就从课本中学到的知识,到21世纪的“人民共和国”却成了主流媒体不可言说的“敏感”内容,确是莫大的讽刺。     5.爱国与爱人类都是本教课书的重要主题。不少课文都有激发爱国情怀,提倡团结自强的内容。关于中外关系,初小四年级的课本中有三课连续讲“清季外交之失败”,把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列强对中国的侵犯以及割地赔款、不平等条约的经过做了扼要、客观的阐述。     中国人一向念念不忘自己是“大国”,一切自大与自卑的复杂情结由此而来。且看此教科书关于“大国民”的定义:     “所谓大国民者,非在领土之广大也,非在人数之众多也,非在服食居处之奢侈也。所谓大国民者,人人各守其职,对于一己,对于家族,对于社会,对于国家,对于世界万国,无不各尽其道,斯之谓大国民”。接下来,讲述为“大国民”之方,就是德育、智育、体育的全面培养。     另一方面,爱人类的课文也多次出现,反复论述平等对待一切国家民族之人,不分肤色、种族。《修身》课本中更有好几课讲“博爱”、“国际道德”、“对外人”之道:例如“应对不可以不谨,交易不可以不信”,“我以礼往,彼以礼来,既不容侮慢,亦何必畏怖乎?”     “对于外人,或加以侮辱,或施以傲慢,于外人丝毫无损,特以野蛮示人耳”。     在战争中对于“敌军之失战斗力者”,也应以常人待之,这就是优待俘虏的原则。课文中专有对国际红十字会的介绍。     我们不应忘记,那是列强环伺,国人深感积贫积弱之痛的时代,理所当然要强调爱国、自强,乃至专有“军国民”,培养尚武精神之课文。但与此同时,仍倡导人类博爱精神,以不亢不卑的态度对待外人,培养宽广的胸怀,而不是片面煽动狭隘的民族主义。第六册最后以一句格言作结:“一国之强弱,视人民之德行”。     对照今世,何其难能,又何其可贵!     6.信仰自由也是重点之一,对佛、道、耶(基督教)、回(伊斯兰)诸教都有介绍,强调宗教平等,不应互相歧视。对于孔子、孟子、老子、商鞅的学说都有简述,并强调儒学不是宗教,老子的学说与道教也不是一回事。这些都只是作为一家之言。此外还有不少课文介绍中外历史人物,领域甚广,既有秦皇、汉武、俾斯麦、拿破仑,又有花木兰、秦良玉、哥伦布、南丁格兰(今译南丁格尔)。从人物的选择来看,体现了多元化的取向,并不一定代表编者的好恶。     7.特别突出完整的公民教育,除了贯穿在课文中的公民精神外,高小《修身》最后一册后半部分,也就毕业班最后学的课文是“共和国公民须知”专题,共五章十五节,大约占半个学期的课时。     1)“总论”给出定义:“公民者,享有公权利之国民也”,并详述公民之资格;     2)“公民之权利”——自由、平等、选举、从政;     3)“公民之义务”——纳税与公债、服兵、守法、教育;     4)“地方自治”——户籍与警察、公益机关、公安机关;     5)“国家之组织”——国体与整体、立法、司法与行政。     当然,小学的科目不仅是国文和修身,应该还有算术、常识(或称“自然”、“博物”,即理化生物等自然科学知识)等。不过我一向认为,国文是奠定青少年文化底蕴和思维能力的决定性科目。这一套国文课本不负所望,深与广都达到一定程度。到五四运动之后,教科书大多改成白话文,但基本宗旨取向,特别是公民教育还是一脉相承。在价值观上所谓传统与西化,自然地融合,似乎不成问题。从《修身》课本的章节看,私德与公义并重,中国的传统美德和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都囊括其中,既讲谦谨、仁爱,又讲坚毅、勇武;既讲孝悌忠信,又讲尊重人权、人格独立,而且调动了古今中外美德表率的各种实例。     可以想见,读完这套书,一个高小毕业生已获得基本文化知识、文字修养、做人的道理,并且具备现代公民的品格和一定的世界眼光。在此基础上,若继续深造,研习一种专业,无需回头再补基础文化课;若无力升学,进入社会,也具备了基本谋生手段,和自学能力。我见到过不少前辈,或是老革命,参加革命前只读过小学;或是后来成为文化界名人的,如大出版家范用、沈昌文等,正规教育也不过小学或初中。但是学识渊博,视野开阔,即使历经思想禁锢、扭曲的年代,在环境许可时,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这固然与他们各自的天分和后来勤奋自学有关,但也是拜那时的小学教育所赐。     这套书是蔡元培任教育部长时主持编纂的。民国建立伊始,立足未稳,即以教育为重。1912年一月教育部即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规定清朝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小学读经科一律废除,同年三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又规定人民有信教之自由。接着,蔡元培发表《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指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孔与信仰自由相违”,必须从教育宗旨中删去,所以小学废尊孔读经。孙中山也力主此议。由此可见,蔡元培固然主张兼容并包,连辜鸿铭也被延聘到北大教课,但是他主张自由、民主、共和政体的倾向是很鲜明的,唯其是真正的主张自由,也能包容异见。     与此同时,在康有为推动,其弟子陈焕章主持下,掀起了强大的“孔教”运动,声势浩大,形成一次重要的思想较量。后来到1917年新文化运动时期又有一次较量。在那以后,新学开始占上风,“民主与科学”成为知识界的共识。平心而论,就纯学术思想而言,这种复旧的主张也不是全无道理。因为在政权新旧交替中,整个局面是很混乱的。旧的秩序“礼崩乐坏”,而新的道德伦理不可能立即树立和普及。还有不少政客以共和为名,行争权之实,真伪莫辩。所以客观上呈现出来的就是道德滑坡,世道混沌,人伦失范。一部分士人怀念旧秩序,企图从复古中找出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体现在当时的政局上,这种尊孔运动必然符合顽固反对共和的政治势力的诉求。所以,伴随着这一文化上的较量先有袁世凯称帝,后有张勋复辟,及其随后的覆败。百年后的今天又出现尊孔读经之论,又有人提倡定孔教为国教。不知这是与什么样的政治诉求相伴,是耐人寻味的。     诚然,同样的教科书,不一定培养出同样的人,社会环境千变万化,进入社会的人自然也良莠不齐。但是法乎其上,仅得其中。教育方针的指向至关重要。百年树人,如果十年为一轮,按照这套教科书的基本宗旨奠定一轮轮少年的“读书明理”的基础,今日为生,明日为师,再加以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普及,扩大覆盖面,到百年后的今天,人心世道会是怎样景象?还能以中国人“素质不高,因而不适于行民主”为借口吗?公民社会还会那么遥远,甚至不可言说吗?     我们曾经经历过一个极端,强制全民皈依一个十九世纪德国人的学说,这一“全盘西化”未能实现,只生出了与秦始皇相结合的怪胎。方今忽然又强调“文化自主”,回归传统,抵制“西化”。现实中,一方面疯狂拆除历史遗迹,任意涂抹屏蔽历史;一方面又大肆宣扬复古,动辄两千年,甚至五千年。为什么不看看一百年前呢?是不是只有回到完全不知海外有何物的时代才算是中国文化?我常说“愧对先贤”,就是我们没有爬到巨人肩膀上继续向前,而是像俗话说的“狗熊掰棒子”,拿一个,掉一个,永远积累不起来。甚至?珠玑而拣瓦砾。而曰,向世界弘扬中国文化。其可得乎?     最后要感谢这套书的出版人张立宪先生,他的确做了一件好事。我是从《中国新闻周刊》上才知道其艰难的经过的。《周刊》把他定为年度致敬人物,可谓实至名归。 进入 资中筠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百年中国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笔会 > 散文随笔 > 读史札记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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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每日电讯报》尼尔·弗格森:中国将全世界握在手中

核心提示:一部由哈佛大学历史系教授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推出的电视系列片3月12日晚开始在英国公共广播电视之一的第四频道(Channel 4)播出。记录片试图探寻动荡的中国所面对的未来,以及其对世界的影响,显示了弗格森教授对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不祥预兆的担忧。 原文: Niall Ferguson: China's got the whole world in its hands 作者:Philip Sherwell 发表:2012年3月11日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原文配图:尼尔·弗格森教授 摄影:Adam Nadel】 一名圆圆脸的中国年轻人坐在一间黑屋子中,他面前是一排计算机显示器,他看起来不像是在将要重塑我们的未来的全球冲突的前线中作战的勇士。 但是这名自称为”红客联盟”的”国王”的年轻人相信这就是他的角色。”红客联盟”是爱国的中国黑客组织。在被问及中国和西方之间是否已经爆发了网络战时,他说:”我认为会有一场全方位战争。” 明天开始的第四台的新电视系列片《中国:辉煌与动荡》由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审视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戏剧性的经济崛起,以及这对世界其他国家来说意味着什么。 他的发现之一就包括正在涌出的中国热血沸腾的年轻一代将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和狂热的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弗格森还追踪了广受欢迎的反-CNN网站的”愤青”们,他们收集西方媒体报道的视频片段,谴责这些”反华谎言”,特别是在2008年西藏寺院遭到残酷镇压之时,和弗格森一起追踪的,也有爱国黑客们。 一名温文尔雅的年轻人说:”我们想让全世界听到我们的声音。我们应该更加自信。有时我们的政府太软弱了。” 正如弗格森注意到的,他所说的政府就是下令进行天安门血腥镇压的那个政府。 他的观察是:”我们认为当中国变得更加现代化和复杂,与我们更相似的时候,它就会接受我们的价值观,这是让我们安心的长期以来的迷思,我不确信事情会这么发展。” 上周在他的哈佛办公室,他讨论了中国民族主义的复兴,这种思潮的强度几乎是具有威胁的,同时世界正在经历金融和政治权力从西方转移到东方。 他第一次注意到这种反应是当美国报道西藏动乱时候他的中国学生展现出的那种张力,”他们非常敌视针对中国政府的批评。” “对我来说有重要的意义是,当中国在经济上成长的时候,并没有出现更倾向于民主的的感觉,正在出现的是极端的令人恐惧的民族主义。” 还不仅仅是年轻人。在这个三集电视片中,他还发现一些中国老人在怀念毛时代。在西方人的眼里,毛主席与”文革”的混乱强烈的联系在一起,但对许多中国人来说,他是现代中国的奠基人。 哈佛的欧洲研究中心历史系教授弗格森说:”热情拥抱市场带来的经济利益,却痛恨西方的文化霸权主义。这种态度就是:如果我们在经济上成功了,就不必向你的文化叩头。” 弗格森认为是中国领导人把这种民族主义和他们要抵御和解决的紧张性相联系。而可能早在2016年,中国超级强劲的经济就会超过美国的产出,实现这一里程碑。这种紧张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爆发出来的。 挑战是强劲的,有一些西方也同样在经历——房地产的繁荣已经表现出泡沫的迹象;工厂开出的薪水可怜,工作环境令人震惊;劳动人口正在老化,还有污染(世界上前20个最脏的城市当中有16个都在中国)。 最大的矛盾似乎是五分之一的人口都居住在一党统治的共产主义国家,其经济却是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基于历史,这种矛盾会将国家撕扯得四分五裂。 弗格森说:”动荡的幽灵让领导人胆战心惊。他们面临的挑战是管理充满活力的社会,这是一个真正在制造紧张局势的实际问题。但是我不认为中国会内爆或者分裂。” 鼓励民族主义的复兴就是为了遏制这种威胁的战略的一部分。这种经济政策已经扩展到海外。 这对世界其他地方来说有什么关系呢?弗格森听到了一个世纪之前令人不安的回响——民族主义和海外经济扩张的混杂也曾出现在德国。 中国已经吞下世界上五分之二的煤、锌、铝和铜。现在它正把注意力转向海外拥有这些基础自然资源的地区。在赞比亚,弗格森 察看了一家中国运营的铜矿,他沉思着说:”也许这是一个世界帝国的开始。” 弗格森一直都很着迷于帝国的角色。在他于去年出版的最近的一本书《文明》中,有一系列文章描绘了西方如何在500多年中崛起,接着就一路谈到了西方的衰落和中国的崭露头角。 弗格森的问题是:”中国会是我们的缘政治上的天敌还是经济上的救世主?”中国拥有2万亿美元的国际储备,是西方最大的贷款人,并握有大量的美国债券——在今年的总统选举中这也成为焦点话题之一。 在最近的艰苦努力中,北京已经在协助拯救欧元。如果法国的萨克奇总统在竞选中失利,只让俄国总理默克尔和她的主要盟友独立支撑欧元,而这些努力又失败了化,欧元区无疑会陷入新的紧张之中。那是无论北京多么不愿意,它也必须插手。 弗格森说:”中国人当然不希望欧元失败。对他们而言欧元区是非常重要的市场。他们在西方有一系列的投资清单,从公共事业到高科技,欧元的失败对他们的计划而言是个灾难。” 他认为,要如何处理中国崛起的西方政策已经处处可见:”对美国而言,可采用的选项从冲突到遏制到共同演进再到有条件的投降。问题是现政府每天都在采用一个不同的政策。” 基于接受了共同的利益,共同演进的战略是他最倾向的选额。这也正好是基辛格所提出的中国和西方之间关系的脉络。这位前国务卿和外交现实政治的实践大师授权弗格森写他的自传。 弗格森在格拉斯哥出生,在牛津受教育,他上周刚刚回到哈佛,结束了在韩国的一场亚洲经济会议,之前他还去了纽约,加州和格鲁吉亚,这部关于中国的电视系列片是最近的一次历史大扫描。 如果说弗格森的职业生活是高调的话,那么最近他的个人生活也很高调的,但挫折重重。去年九月,他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基辛格博士也参加了他的婚礼。新娘是阿燕(Ayaan Hirsi Ali),她是一名出生于索马里的反对极端伊斯兰的运动家,因为出演《送达》(Submission)这部关于穆斯林社会如何对待女人的电影,她得到了一纸追缉令,目前生活在保护之下。这部电影的制片人提奥·凡·高(Theo van Gogh)被谋杀了。 弗格森从2010年开始与他的第一任妻子苏·道格拉斯(Sue Douglas)分居,她是一名前报纸编辑,他们有三个孩子。在去年12月,阿燕和弗格森生了一个男孩,托马斯。这场离婚再婚在伦敦媒体上有一系列的报道,上个月他说这也是促使他离开英国的部分原因。 “事实是,我在多年前就已经离开英国了。我对英式生活中的某些部分实在受够了。现在我的生活是跨大西洋的。我在英国有三个孩子,我每个月至少还会到这里一次。在美国,谢天谢地,人们对阿燕和我没那么多兴趣,我们不是皮特和朱莉。只有在英国,教授离婚再婚才会成为新闻故事。” 针对他的新任妻子的通缉令,他说:”当然,首要规则是你不能说你是如何保障安全的。如果你的观点对极端组织造成了足够的威胁的话,这就是令人沮丧的现实。但是说出真相比平静的生活更重要。” 弗格森支持伊拉克战争,尽管他批评在入侵后的处理方式。他预测今年中东会再次出现战争情况,他认为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很有可能”针对伊朗的核设施进行空中打击。 他说:”内塔尼亚胡说伊朗是一个主要的威胁,他是对的,我预计奥巴马总统会在凌晨三点接到电话说以色列飞机已经在空中盘旋,问他要怎么办。奥巴马的回答可能也会决定他今年是否能再次当选。” 恰恰相反,他说对中国要避免那种”命定的”观点。”当中国变得越来越有侵略性,就会出现德国的情况。但是我认为演变成这样的可能性不高,至少这和我们从历史中已经了解的会不同。双方的都会损失巨大。我更倾向于这样的预测:会有持续的增长、市场改革,还有,即使不是民主的话,也会有更多对党的权力的限制,以及更大程度上的法治。” 对他在系列片的结尾提出的让人警醒的问题,这是一个相对乐观的回答。”我们是否能够实现在(权力)从西方向东方转移的时候,过程是和平的,而不是暴力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仅决定着世界的繁荣,也是和平的前景。” 相关阅读: 《华尔街日报》尼尔·弗格森: 围绕中国旋转的世界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 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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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进入专题 :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国家    ● 常安       【摘要】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共同纲领》的宪政宣示尽管具有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的真正奠基,则有赖于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等一系列相关政治实践。这其中,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可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同时,新中国通过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也实现了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的真正飞跃。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制;政治措施;民族国家          一、问题的提出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大纲的方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而此时,新中国面临的民族治理形势仍然极为复杂,少数民族聚居的西南、西北地区还未完全解放,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分别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是原始公社末期的发展阶段,且新中国领导人对于如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缺乏足够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共同纲领》中所正式确认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在我国实行,西南、西北、中南等地开始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但《共同纲领》中对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仅仅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当时由于少数民族干部奇缺,而派往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对民族政策、民族地区状况均不够熟悉,再加上建国初期由于西方帝国主义者干扰、渗透而导致的边疆民族地区的复杂形势,均使得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一部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配套法规很快被纳入到议事日程上来。188-89〔195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得以批准。《纲要》的颁布,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体系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纲要》仍有浓厚的过渡痕迹,如民族自治地方缺乏更为细致的划分、自治权利中对于培养“热爱祖国、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的规定实际上也说明当时民族干部的缺乏,而这也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民族自治区的保障。这也说明,就建国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过程而言,尽管《共同纲领》中的相关规定宪政制度宣示可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政制度创立的一劳永逸。     甚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颁布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仍然很难称得上是真正奠基。虽然这部宪法意味着中国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化而做出的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选择,在具体立宪过程中也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非常严肃、细致的讨论,在颁布的1954年宪法文本中对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庄重宣示,并在具体宪法书写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细化。但诚如毛泽东在《关于宪法草案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比如第五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四种,实际上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有别种的所有制。现在是不是还有原始公社所有制呢?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国也还有奴隶制所有制,也还有封建主所有制” 〔1〕;而无论是奴隶制所有制还是封建主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都是不相容的。正是因为如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宪政制度的奠基,无法仅仅限于宪政立法制度的安排,还必须包括诸如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民主改革、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等政治措施,尤其是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     从1947年5月1日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到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前后长达近二十年。这也足以说明,就基本宪政制度的确立而言,宪法性文件的载明或许仅仅是一种开始。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要更为全面地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的奠基过程,就必须将其与民族区域自治宪政立法实践以外的其他政治实践联系起来,甚至是一些我们以前常常将其视为民族政策或者政治措施的内容,也由此必须纳入宪政制度构建的研究范围之内。〔2〕所以,笔者本文将着重分析与民族区域自治宪政立法实践相关的一些政治实践,如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旨在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的奠基历程。          二、宪政安排与政治措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          建国初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落实而进行的这些政治实践,以往常常被视为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范畴,可很大程度上,这些政治实践实际上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在我国的奠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这些政治实践,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方向与具体落实,前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即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缺乏对于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确立过程中的相关政治实践的梳理,我们很难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奠基历程的完整画面。而这种宪政安排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密切关系,一方面是因为公法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民族治理本身也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规范法学话题,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个基本政治秩序正处于确立过程的年代,确立一种基本政治秩序本身,就是最大的宪政话题。     所以,欲求呈现建国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过程,仅仅依靠相关民族治理法律规范的简单梳理是无法完成的,对于这一宪政制度的奠基也是无法依靠规范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所能胜任的,它更需要的是基于特定历史、政治情境下的一种广义上的宪政分析,一种将塑造政治秩序作为最重要的宪政话题的宪法研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民族识别,还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确立,尤其是民族地方民主改革,都不仅仅是一个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话题,而具有显明的宪政蕴含。     (一)民族识别     所谓民族识别,简而言之即民族成分的辨认。新中国成立伊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族事务机关牵头,组织大批科研成员,从各个族体的族称、分布地域、语言文字、社会历史、风俗传统等因素出发,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权衡之后,在尊重该族体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各个族体民族成分和族称的一种科学甄别活动。对于我国民族识别的具体进程和识别原则,民族学界已有一些研究,〔3〕此处就不细述,本文欲指出的是民族识别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的基础性意义。     《共同纲领》以建国大纲的方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政地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则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做了立法规划,但这些宪法性文件中的宪政言说的落实,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中国有多少个民族?有哪些民族?而新中国成立之前,除了几大公认的民族,如汉、满、蒙、回、藏、彝、苗、瑶等族,其他少数民族的族体和族称实际上处于混淆不清的状态。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确立民族平等的民族关系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制度之后,许多少数民族纷纷提出要确认自己的族称和公开自己的民族成分,迫切要求被承认为新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的一员。另外,根据费孝通先生的回忆,在当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运行和新中国民族平等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时,也面临极为现实的问题,“比如,在各级权力机关中要体现民族平等,就得决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哪些民族应出多少代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就得搞清楚这些地方是哪些民族的聚居区。”2291而当时在民族成分普查中,先后报上来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这400多个自报了民族名称的单位能否都被认为是单独的民族,直接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事组成,更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公民如何切实享受到《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宪法性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问题,所以,民族识别在当时可以说是一个很现实的宪政制度落实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3年开始,先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这种民族识别,是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一种识别,同时,只要其具有构成单一民族的条件,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也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有力的保障了少数民族、尤其是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公民充分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合法权益和优惠政策,同时也更利于其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走上经济、社会、文化多方面全面快速发展的道路。     (二)民族干部培养     虽然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已在党内有意识的培养了一批民族革命骨干,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主张民族平等、人民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的一贯体现,而且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的成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无疑,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所面临的要治理疆域广阔的边疆民族地区而言,这些民族干部无论是就数量还是对于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熟悉程度都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早在一九四九年毛泽东就西北民族工作给彭德怀与西北局的指示中,就提出要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青海、甘肃、新疆、宁夏等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而新中国成立后民族院校的设立和民族教育最初开展的目的,主要即是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4〕     按照《共同纲领》第五十一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少,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二条也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同时应包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员”。所以,大量熟悉民族事务、政治可靠的民族干部,是建立民族自治机关、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人事准备前提。     同时,民族干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是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和参与管理本民族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更是建国初期面对复杂的边疆形势加强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联系途径。正因为如此,李维汉1951年《有关我国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讲话中才强调,“普遍大量地培养同人民有联系的民族干部,是圆满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以及发展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事业的关键。〔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也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当地的民族干部;并根据需要派遣适当干部参加自治区的工作”,3471-473即将培养当地民族干部作为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实行民族自治的法定行政区域。在《共同纲领》中,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确立和划分并无明确规定,仅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也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甚至在1954年宪法的立宪讨论中,也有自治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的混同提法〔6〕,直到1954年宪法中第53条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才正式确立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准确内涵。     我国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到1952年底,全国就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130多个,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达到470多万,《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布之后,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420 1954年宪法颁布后,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得到了更为有序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在有计划、有步骤的基础上稳步推行的,从1950年开始,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民族杂居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1955年后,根据54宪法的规定,完成了对于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工作;并对民族自治地方做了统一规范、调整、巩固,而当时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对于增强民族杂居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对于各族人民进行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培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其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现提供了有利条件。588-9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立,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结合民族关系、历史条件、经济发展的一种综合考量,既非用单纯的民族作为标准,也非按某一少数民族人口做机械划分,这是由我国各民族特定的人口条件和居住状况所决定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即包括40多个民族,其中聚居民族有13个,另外在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中主体民族占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实际上并未超过半数;而根据少数民族居住的情况分别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以及民族乡,也是为了确保所有少数民族不论聚居还是散居,都能实现真正的自治,而这,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公民自治权的普遍行使,也有利于培养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各少数民族公民,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各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也才能得到切实的落实和保障。          三、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          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在我国广袤的边疆民族地区,曾发生过一次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风潮,通过这次社会变革风潮,摧毁了几千年落后、腐朽、黑暗的奴隶制、封建制剥削制度,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真正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当家作主,在经济上独立自主、翻身做主人,从而真正享受到了从《共同纲领》到《民族自治纲要》到1954年宪法中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利。这场社会变革风潮,就是建国后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所实行的民主改革。而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次翻天覆地的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才真正得以奠基。因为,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要求的自治,是少数民族公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族群身份所赋予的一种特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继续任由少数奴隶主、封建主继续剥削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的羁縻之道;是尊重少数民族特有的习俗、文化、传统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治理模式,而不是继续维系落后、腐朽,与现代民主制度背道而驰的政教合一体制。所以,只有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政治体制才真正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才真正成为民族自治权的享有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在本文中将上世纪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风潮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     (一)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过程简述     《共同纲领》中对民族平等原则的强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政地位的确认,掀开了中国历史上民族治理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新的篇章。但是,直到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政治契约颁布之后,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体制还处于非常复杂的样态,少数民族中旧的社会、政治制度还未被根本触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约3500万少数民族人口中,约有1300万人口的地区封建领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约有1000万人口的地区刚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留着封建农奴制,约有1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持着奴隶制度,而约70万人口的地区甚至处于原始公社制度的末期。6381这些落后的经济制度,不但严重束缚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解放,也和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不相容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制度如此,政治制度也概莫能外。在当时,西藏地区实行的是从清前期开始二百余年的“政教合一”体制,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实行的是“家支奴隶制度”,云南、贵州、广西、甘肃等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则是由头人、土司统治的所谓“山官制度”。以西藏地区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为例,其是一个为适应封建农奴制经济体系而建立起来的僧侣贵族专政政权,在旧西藏,“占西藏绝大多数人口的农奴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也不可能担任政府官职,而被称为色囊巴的小三品以上官员的全部大贵族子弟,一出生就获得四品官衔,十七八岁就可以出任西藏地方政府的重要职务”;7482-289所以旧西藏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由极少数僧侣和贵族阶层控制的世俗政治与宗教神权合二为一的一种前现代政治体制;而旧西藏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公然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另外一方面在刑事法律体系方面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别待遇,农奴主杀害农奴赔偿少数财务即可了事,而贵族、活佛的赔命价则是与尸体等重的黄金;同时,在旧西藏僧侣贵族专政的政治体制中,不同地区、教派、贵族集团的倾轧也是此起彼伏。所以,旧西藏地区的政治体制,并不是一些西方学者所鼓吹的宗教超然物外、政权和平安乐的世外桃源,而是建立在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缺乏政治地位的一种政教合一体制基础之上的。     而这种混杂、落后的政治、经济体制,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另外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呈现出明显的不协调状态,同时更不利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赋予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自治权利的充分享有。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宗教情况而无法采取和汉族地区一样的方式和步骤,但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本身,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渴望当家作主的共同愿望。也正因为如此,在1951年所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俗称《十七条协议》)中也明确提出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必须进行,只是需根据西藏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时间和方式,而实际上,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的进行,也是《十七条协议》中“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这一西藏和平解放目的的具体落实。     所以,早在1950年,毛泽东就提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全国少数民族大约有三千万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同时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8696-697〕周恩来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民主改革批示中也指出,“我国各民族都要过渡到社会主义,少数民族地区都要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这是我国宪法规定了的,我们应该遵照宪法办事。”9322即既要认识到民主改革的必须性,又要认识到这种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而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稳步推进模式。就采取的具体方式而言,也是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而进行,同时和汉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也有很大差异,如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虽然目的是废除土司、头人在差役、赋税、拘押、刑罚方面的政治、经济和司法特权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但尽量采取和缓的方式,除叛乱首恶份子和骨干份子的土地和财产实行没收外,其他均采取赎买的方式1014,旨在经过和平协商,实行民主改革。     而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无论是依据作为建国大纲的《共同纲领》,还是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契约的1954年宪法,都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即使是《十七条协议》,也明确了西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必要性。而为了民主改革能够在和平、有序、稳定的环境下进行,西藏工委和党中央面对西藏各界尤其是广大农奴阶层要求改革的呼声,仍然以极大的耐心和诚意等待西藏上层分子的觉悟起来自动进行改革,这也是对《十七条协议》的一种遵守,但这却被西藏少数上层分子和西方敌对势力视为中央政府软弱的表现,先是在美国中情局的支持下成立“四水六岗组织”,在拉萨大肆烧杀抢掠,后于1959年3月10日公认挟持达赖走上叛国的不归路。11西藏少数上层份子率先撕毁《十七条协议》,将中央对其的让步视为“西藏独立”的良机的做法,用见证西藏政治风云和社会发展百年变迁的阿沛·阿旺晋美先生的话说,就是“坏事变成了好事”,123·10叛乱发生后,广大农奴和奴隶积极支持人民解放军的平叛行动,同时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也正式展开。在西藏民主改革的具体开展中,一方面充分发挥广大翻身农奴的积极性,同时也注意做好西藏上层开明人士的统战工作;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进行推广,由点及面、大事慎办,同时将参与叛乱和未参与叛乱的人加以区别对待,对未参加过叛乱的农奴主的财产采取赎买政策而非没收政策,以最大范围的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减少民主改革的阻力。所以,在正确决策的坚决推行下,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于1961年胜利完成,并于1965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     (二)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权诗篇     人权,简而言之即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民主改革前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实行的是奴隶制,以西藏为例,占西藏地区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和奴隶缺乏最起码的人身自由,更不用说其他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农奴主对农奴掌有生死婚嫁大权,可以买卖、赠送、转让或交换,可以滥施酷刑,而这,却被少数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士称之为没有阶级压迫、只有对宗教的虔诚的“香格里拉”。试想一个人如果处于最起码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下,还哪里谈得上什么人权,即使就人权的具体内容而言,农奴和奴隶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也没有参与地方政治管理的可能,自然谈不上享有政治权利,农奴和奴隶一贫如洗,不存在财产权,在奴隶制状态下,接受教育是少数奴隶主、僧侣的专利,大部分农奴和奴隶实际上是文盲,〔7〕也不存在受教育权的享有,而受教育权的匮乏本身又直接导致其子孙后代也成为永远无法摆脱贫穷地位的“贱民”,因此,在旧西藏僧侣和贵族专政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的人权状况得不到丝毫保障,更谈不上身处天堂。     所以,包括西藏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可以称之为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权诗篇,它使得广大农奴、奴隶第一次享受到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真正具有了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人格尊严,同时也真正参与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之中。而废除奴隶制,同时也是人权作为普世价值的一种体现,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即为,“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由此可见,禁止蓄奴,任何人都不得被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均应予以禁止,是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事务上的共识。另外,反对酷刑,也是诸多人权公约反复强调的,但在民主改革之前的农奴制下,以旧西藏为例,割鼻、割舌、砍手砍脚、剜眼珠、戴石帽、站木笼等残酷的刑罚可谓种类繁多。〔8〕而在民主改革之后,落后的农奴制、残酷的刑罚制度均得到废除,同时还采取各种措施,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以确保他们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     以四川为例,民主改革摧毁了奴隶制(原彝族社会)、封建农奴制(原藏族社会),近六十余万农奴、奴隶砸碎了以前压在自己身上的人身枷锁,获得了人身自由,民主改革也改变了原来极少数奴隶主、农奴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不合理状态,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分得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真正享受到了财产权,〔9〕同时,翻身农奴也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管理,具有了政治权利。在西藏,占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独立的人身自由,第一次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第一次平等享有宪法所赋予其的公民权利,“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正是西藏在民主改革后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昂首迈向“权利的时代”的生动写照,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废除,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既是西藏社会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最伟大的一次变革,也是西藏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一次划时代的历史事件,而且其在人类文明发展史和世界人权史上,也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实行。     (三) 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使少数民族公民真正当家作主     《共同纲领》的第一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第十一条就“自治机关”的组成方式作出规定时也强调“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首部正式宪法,更是直接在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第二条则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些宪法序言的宣示,均在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真正得以当家作主。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自然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也正是为了落实和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前,虽然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成立了民主民族联合政府,但很多地方仍然实行的是原有的政治制度,掌握地方政治权力的是土司、头人、僧侣贵族阶层;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并无参与、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权利。而这,一方面不符合宪法中关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另外也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初衷,即让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而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模式,更是一种典型的反现代、反民主的政治模式,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占西藏人口极小比例的僧侣阶层和贵族家庭,包括广大藏族公民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没有丝毫的政治权利,更谈不上当家作主。所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时,西藏各族人民也自然渴望真正享受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应当具有的当家作主的权力。     同时,让少数民族公民通过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宪政制度充分拥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民主权利,也是现代政治体制的应有之义,如同强世功所指出的,“如果要把中国建构为一个现代国家,在政治哲学上都不可能允许西藏保存神权政治和贵族农奴制。这种冲突是古典与现代之间一场生死存亡的搏斗,就像路德的宗教改革和法国大革命一样,是一场围绕现代自由概念展开的搏斗。”1337因此,无论是奴隶制、封建制基础上的土司、头人制度,还是西藏地区在民主改革之前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本质上和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是相背离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是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对政治权力的控制,更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民主的本质要求。     所以,国家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家根本性质的必然要求,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渴望当家作主的呼声的政治回应,更是顺应现代政治民主体制的一项正确的政治举措;而且,为了尽量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策略和方针,并团结大多数爱国开明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以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治体制和民族治理体制。但西藏少数上层反动分子并未意识到其所奉行的政教合一的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反民主、反现代的政治体制,反而把中央处于稳定西藏地区社会秩序考虑而进行的渐进改革模式视为软弱的表现和所谓“独立”的良机,这是对包括藏族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渴望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民主呼声的无视,更是对现代政治强调民主、强调法治、强调政教分离的大趋势的无知。     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后,土司制度、政教合一制度均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宪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最终确立。无论是曾经的农奴主、土司、喇嘛,还是曾经的娃子、农奴,此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平等的享有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旧的政教合一体制下永无政治地位的农奴,也可以成为人民代表、自治区高级领导人、将军、国家领导人,〔10〕这不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治理制度赋予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最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的最直接的体现吗?自然,少数民族公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一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那场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风潮。     因此,尽管《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宪法均以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本宪政安排做出了庄严的政治宣示,但这一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真正落实、体现,还需依赖诸如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等一系列的政治措施;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既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人权史诗和民主运动,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国初期得以奠基的关键所在。          四、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          对于单一族裔国家来说,民族国家的建构并非什么难题,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虽然华夷之辨的相对性,天下体系的开放性和大一统的政治构造可确保多民族国家在王朝年代的历史延续;但在清末中国被迫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竞争的国际世界之后,当时清朝统治者特殊的族裔身份,清末糟糕的治理绩效,西方殖民统治者挑唆而引起的边疆民族地区安全问题,即成为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难题。所以,新中国成立后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民族治理制度,并不仅仅是一种多民族国家民族治理模式的转型,同时也是中国在探求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上的一种制度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不仅确保了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充分享有和保障,也有效地解决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难题,更是中国从清末开始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建构之路的一个重要飞跃。〔11〕     这种民族国家建构,可以归纳为宪法层面的基本制度规定即宪制建构、共同政治认同基础塑造、政治秩序重塑等几个方面,其目的旨在将国家整合为一个服从整体宪政制度安排、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基本政治制度一体化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     (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民国初年中国对于民族关系和宪制建构的处理,可以用孙中山先生在南京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誓中解释五族的共和含义来表述,即“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无论是南京临时政府还是继之的北洋政府,实际上都贯彻了这一宪政理念。而到了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其时民族危机的空前加剧,则更多的采取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国族”政治话语立场。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如何处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从宪政制度安排上体现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从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思路上来讲,则是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建构模式。〔12〕无论是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1954年宪法,还是现行宪法,都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1954年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现行宪法序言第11段),这是对我国作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内部民族构成特点的宪法表述,它既说明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事实,也呈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处理民族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种政治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首先说明,它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单位,而不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合体;中国各族人民,是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公民,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领土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的下级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所以,在现行宪法中,“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被视为公民的首要义务,即是国家试图通过宪法义务体系的文本规定来塑造公民对于多民族共和国的维系和巩固的责任意识。而无论是《共同纲领》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包括1954年宪法,都清楚的规定了诸如此类的条款:“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三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54年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的政权组织特征,既说明了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特征,也说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不意味着一种简单的民族联合,或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联合体式的松散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不可分离的由中国各族人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意味着承认中国境内多民族分布的现实,但这种多民族分布不是一盘散沙或者松散联合,而是 “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1954年宪法第5段首句)。而且,“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为了体现这种“自由、平等”,无论是作为新中国建国大纲的《共同纲领》、还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都以国家最高政治章程的方式,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关系原则,而且,为了确保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真正获得自由、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国家一方面通过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这一波澜壮阔的社会风潮把少数民族公民从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经济制度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也采取各种经济措施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高少数民族公民的生活水平。     所以,包括《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等宪法性文件作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政治纲领,通过宪制建构的方式,不但规定了包括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政治地位——平等的国家公民,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治理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际上也确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清末开始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的路径和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无疑,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非一个松散的多民族联合体,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因为,中国各族人民,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广大民族自治地方,则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民族自治机关,则同时具有自治机关和中央政府下级机关双重属性的政治地位。     (二)“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共同的政治认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宪制建构,塑造了一个具有内在统一结构的政治共同体;那么,这个政治共同体所依赖的政治认同基础是什么呢?这来自于中国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成员几千年休戚相关的共同奋斗历程。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塑造了灿烂的历史文明,具有共同的革命传统,在新中国成立后,更是作为这个光荣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共同成员,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奋斗。无疑,正是这种共同的历史奋斗历程、革命传统,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历史使命,构成了中国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一份子、进而型构一个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     中国各族人民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血肉不可分离的“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的宪法语言书写,既表明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旨在维护民族和谐、团结的政治努力,也是对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成员这一中国民族结构特点的彰显。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分子,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这种民族大家庭式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结构,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反映,也带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家—国政治伦理的痕迹。〔所以,李维汉在1957年全国民族工作会议上就民族关系问题发表谈话时就指出,“我看汉族帮助少数民族是个光荣义务。因为汉族经济、文化等都比较占优势,在国内处于领导地位,譬如在一个家庭中老大哥帮助小兄弟读书成人,这难道不是义务么?” 〔13〕,一个家庭、老大哥与小兄弟说法,既说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价值指向,也表明了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的成员的政治现实。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即派出了一系列的民族访问团,这些访问团由民委、文教委、卫生部、贸易部、青年团等不同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组成,通过访问少数民族各界代表人物、召开民族联谊会和群众大会、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这些举措,一方面沟通了中央政府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另外也使得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深切体会到祖国民族大家庭的温暖。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派往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访问团,从政治政策制定、落实、宣传的角度,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一次前所未有的大规模调查和政策宣传,同时也具有深刻的国家建构意蕴,它有力地增强了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的自豪感,也增强了少数民族地区对于中央政府的向心力,更为其后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心理认同基础。〔14〕同时,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不同少数民族、或者同一少数民族不同部落之间的诸如地界、草山、历史纠纷等遗留问题,也作了调解,如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和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县接壤地区,原来由于部落头人之间勾心斗角、因为扩充势力纠纷而械斗不断,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这一问题先后召开了五次协商会议,作了大量工作,最终由国家统一拨付资金、确定边界14203-205;这种努力,形象的说明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旨在维护、巩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这个民族大家庭,是充满温情的血肉不可分离的大家庭,同时,当时为了维护和巩固这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先辈们付出了大量的政治努力,这种政治努力,包括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地区联系的加强,也包括不同少数民族之间和少数民族内部和谐、团结氛围的营造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那么,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属性是什么呢?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根本政治制度,其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属性,而由中国各族人民组成的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本质属性。中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不畏艰辛、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所取得的。在新生的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国家的根本任务变成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而也正是这项共同的历史使命,继续加强和巩固着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政治认同的心理基础。     正是这种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信念,激发了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公民要求获得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摆脱旧有奴隶制神权统治禁锢、翻身作主人的要求,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观的应有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责任回应作为少数民族公民的这种要求获得个人全面解放和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要求;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风潮,正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渴望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的制度回应。所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是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得以巩固、发展的政治认同心理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秩序重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奠基,是对少数民族公民人权保障的彰显,是新中国民族治理转型的体现,同时也是新中国作为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进行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而进行的各种政治措施,实际上也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旧有政治秩序的一种整合和重塑,因此也带有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建构政治努力的色彩。而且,这种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努力,堪属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始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飞跃。     民族国家建构,其要旨在于塑造一个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基本政治制度一体化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确保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实现。因此,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即已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第三条);1954年宪法序言中,也将“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1954年宪法序言第二段),且在总纲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而这,自然也包括广大边疆民族地区,只是需要“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1954年宪法序言第五段)。所以,为了使包括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因为,当时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存在的奴隶制、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等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政治治理模式,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性质是根本不相容的。     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原有的土司制度、神权统治得以摧毁,而代之以广大少数民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国家的公民,具有独立的政治地位,也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积极参加地方和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一些当时还处于奴隶制、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少数民族,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转变;甚至是原始社会末期生产方式的民族,也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积极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改造掉其原始落后的生产关系,并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从刀耕火种的原始劳作模式,直接享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596另外,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独特性,在改革步骤安排上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在具体实施模式上也采用了和其他地区不同的模式,且在充分考虑到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渴望获得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制度需求的同时,也通过爱国统一战线团结积极响应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号召的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争取通过和平改革的方式使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秩序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     虽然在清末立宪中,即有意识的通过边疆地区行政来实现这种治理转型和国家建构;继之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由于国力的羸弱和其时内忧外患的乱世危局,除了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尽最大努力的维持多民族国家政治版图的完整,在边疆民族地区民族治理体系重塑和国家建设中实际上很难有非常显著的成效,这种民族治理模式的真正转型和民族国家政治秩序的建构,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才实现了质的飞跃。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未雨绸缪,开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于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到了民族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践证明,大量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即使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和参与管理本民族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建国加强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联系、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于中央政府政治认同感的重要渠道;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广大少数民族干部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后,少数民族干部也是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进行正常的地方治理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可以说,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提供了必备的人事条件,实际上也为国家在民族地区民族治理转型和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政治精英基础。     另外,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顺利建立,使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成为可能,是少数民族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生动体现,也表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已建立起基本的地方政府管理体系,同时也是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塑造现代政治权力体系的一种努力。可以说,正是通过各级民族自治机关的建立,国家与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直接联系,而这一点,无论是中国古代以怀柔、羁縻制为代表的治理模式,还是清末民国时期边疆新政的政治努力,都未能做到。          五、余论          时下,民族问题已引发了越来越多不同学科学者的关注,也有不少学者通过各种视角来分析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症因所在,有归结于后冷战时代西方国家针对中国的有意怂恿、挑拨阴谋的,有的则认为市场化大潮下东西部差距拉大导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落后进而呼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也有的学者开始反思以民族识别和优惠政策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认为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在于新中国没有完成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进程而是承袭了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式的国家构建模式。     但这里面产生一个疑问:新中国成立后所采取的民族治理制度,一方面与前苏联的民族治理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如苏联采取的是联邦制与民族共和国制度,而我国是单一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另外,前苏联民族治理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帝俄时代扩张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所致,而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也是各族人民的共识。因此,如何客观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所进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国家建构的作用?这既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话题,又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对于清末立宪的边疆新政,和民国初期的“五族共和”,一方面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人权保护,另外一方面也有力地巩固了多民族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如“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便是当时少数民族公民对于我国民族治理宪政制度高度认可的一种真实写照。可以不夸张的讲,正是通过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具体政治措施的实施,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转型和民族国家建构才实现了质的飞跃。     当然,无论是民族治理还是国家建构,都无法在一种宪政制度奠基之后就一劳永逸,因为,时间是流逝的,事物是流变的,总会有新的情况出现,总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果不是这样,也就不需要与时俱进这个词汇了。尤其还要考虑的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大国的这样一个民族分布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面临的国内外局势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方面变化。市场化、全球化大潮的深入,后冷战时代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均给当前民族治理带来一些新的特征,也增加了当代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难度。现代政治是一种通过宪政安排的政治治理,如何探求多民族大国的民族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宪政之路,既是当代中国公法学人一种无可回避的学术职责,也为当代中国的公法学人们如何挖掘真正的中国宪法问题提供了现实的思考方向。     因此,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问题,并不是某一学科如民族学或者民族法的专有研究对象,而是需要包括法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在内通力合作的一个复杂话题,而在这其中,法学所特有的直接面对制度构建的学科属性,有理由也有责任为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做出自己的学科贡献。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宪政史、民族与法律问题。          【注释】     1详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页503-504。〕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建国初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宪政安排的奠基时代,所要要想动态的展现出这一制度抉择和实践过程,必须考察当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领导人著述、政治事件、政治决策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毕竟,正是这些著述、决策、实践,才真正影响和决定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例如,民族识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前提性政策活动,民族干部培养则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人事力量,而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则是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而非以前奴隶制、农奴制等阶级剥削制度下以自治为借口的羁縻式统治。     3如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云南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由于作者对于民族理论的熟悉度和民族识别决策、实施的参与度而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4如《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中关于中央民族学院任务规定的第一条,即是“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见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零零五年五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443。     5 详见李维汉:《有关我国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472。     6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讨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208、271-272。     7在旧西藏,教育被寺院教育垄断,而寺院教育的内容上来讲,除了学习一些藏文文字以外,绝大多数学习内容是有关宗教的知识。据1949年调查,哲蚌寺洛色林扎仓近4000名僧人中,就有80%是文盲。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前,整个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正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文盲率高达95%,详见李波:“民主改革后西藏教育的发展及其人权意义”,《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8可参见王贵等前注14书中陈宗烈所摄的农奴所受酷刑的照片,页487-489。     9见赵心愚为秦和平等编的《四川民族地区资料集》所做的序言,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10可参见旦增伦珠:“从农奴到全国人大代表:西藏人谈西藏变迁之一”,《中国藏学》2005年第4期,页11-16。曾任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热地,也是农奴出身。     11清末五族建国论和单一建国论的纷争,固然有政治策略的考量,但也说明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完成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和国家建构的难度所在。清统治者试图通过立宪进程中的平满汉畛域、边疆地区新政等来解决这个难题,但未能奏效。而继起的中华民国,采取了五族共和的民族政策,虽然稳定住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版图,民国时期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也有意识的在边疆民族地区进行了一些治理改革以促进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构建的进程,但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能力的羸弱和终民国一季的外患危机,使得这种制度努力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     12实际上,即使是现在,国际竞争的主权单位仍然是民族国家。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多民族的情况,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民族国家的对立物,可参见宁骚:《论民族国家》中的相关论述,《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6期。     13详见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200、203。     14费孝通先生等的回忆录中,深情地记载了访问团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深厚情谊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由衷认同,可参见《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中《兄弟民族在贵州》、《看了民族歌舞》、《话说呼伦贝尔草原》等篇章,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参考文献】     1、6、14、15 李洪烈等.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M].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2 费孝通.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新编》(上卷)[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3 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Z.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4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 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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