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袁裕来 | 上海大火案4:起火的大楼竟是违法批准建造的?

这或许是让人最感荒诞的事实,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起火的教师公寓竟然是违法批准建造的。 “胶州路教员公寓”,由东向西一字排开,分别是常德路 999 号、胶州路 718 弄 2 号、胶州路 728 号,占地面积是 8660 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 58603 平方米。由此计算,容积率高达 6.77 。   所谓“容积率”,是指某个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它是规划部门控制住房容量的重要指标。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94 年),市中心的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 4 。这就是说,教师公寓多盖了将近 23963 平方米的房子,约是一幢楼的建筑面积。   当地居民中流行的一种解释是:当年规划时原本是要建两座楼,但因为开发商钱不够,才多塞进胶州路 728 号,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以弥补资金不足。   除了容积率,三座楼的间距也违反了《技术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 . 25 倍,具其最小值为 18 米。”教师公寓楼高约 85 米,按要求,这三座高楼相互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 22 米,而事实上却仅有 18 米。 从以上数据来看,如果考虑间距,就只能建两幢楼,火灾悲剧就可以避免。如果不考虑楼与楼的间距,按照容积率不得超过 4 的计算,允许建造的面积是 34640 平方米,也只能建 16 层,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自然也得以大大减轻。 这自然是一个很关键的事实。为了深入了解这一情况,我代理当事人向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公开“胶州路教员公寓”教师公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认可证。不知道这些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 21 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 年 11 月 15 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 728 号 28 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 58 人,受伤 71 人,直接经济损失达 1.58 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根据初步了解,上海静安区胶州路 728 号大楼建于 1997 年, 1998 年投入使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7 年)第 24 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32 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 44 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签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权登记。”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 条规定,申请公开: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 2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办理上述批文提供的相关材料。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局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6 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申请人:王閧等 21 人(详见签名单)                 20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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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上海大火案5:向国务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_

   上海大火案发生后,2010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国务院即成立了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2011年6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媒体公布的处理意见很概括,譬如认定事故间接原因是:“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 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那么,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静安区政府是否需要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呢?似乎并不明确。   又譬如,调查处理意见,“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六)进一步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的 投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增置扑救高层建筑外部火灾的装备,增强城市高层建筑及超高层建筑的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以适应 城市建筑发展趋势的需求。”这是不是意味着,上海市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也不明确。   再譬如,处理意见处理了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安质监站、静安区消防支队等机关负责人,那么这些机关在本案中是否需要对当事人承担责任,也不明确。   因此,我代理当事人向国务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完整的调查报告;2、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上海大火案发生后,2010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国务院即成立了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2011年6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但是,媒体公布的处理意见很概括,申请人无法由此充分了解事故详情。   为更加全面了解事故详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1、完整的调查报告;2、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国务院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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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上海大火案维权6:申请公开消防信息

  大火案中,消防是关键,保温材料阻燃性是否符合强制标准,是关键中的关键。刑事判决中未提到,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但消防局不可能没有检测,因此申请公开。另外,当事人一再提到要求明确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 21 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 年 11 月 15 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 728 号 28 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 58 人,受伤 71 人,直接经济损失达 1.58 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8 号)第 6 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第 18 条第 1 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 条规定,申请公开: 1 、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实验报告、保温材料检测结果(包括 1 号、 2 号、 3 号楼)等法律文书; 2 、你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调查材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等。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局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6 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上海市消防局     申请人:王閧等 21 人(详见签名单)                 201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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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你,生逢其时! 《批评官员的尺度》之书评。

                                                            评《批评官员的尺度 诉沙利文案》   一,                          月色撩人 近来,很少有这样的书,能撩拨我心,看着书,居然想做一个新闻侵权的案子。   在闷热的武夷山火车站,手捧此书,从开始的心情抑郁,到后来的跃跃欲试,明知大洋两岸是不同司法体制,仍不能自已。如我友张培鸿说,“如果给我同样的刑事司法体制,我不会比老美差”。如今,他只能在老美那里望梅止渴(访问学者)。   吾辈法律人,若不想临风洒泪,对月长嘘,只得扼住命运的咽喉,自己折腾,厘清言论自由的边界的重任,平衡诉辩双方的权利,当在未来这二十年。而且,前者更重要,只有在舆论压力足够大,刑诉法的修改才会有实质性的进步,从这点来说,这本书在中国的启蒙作用,也算生逢其时。   坦白说,我们现在的言论自由尺度在大幅增大。当然主要是指网络上,尤其在微博出现之后,广场效应涌现,上微博的人慢慢习惯了谣言,谩骂,指责,拉黑,删帖等,平时HOME ALONE时,难得遇见的事,现在习以为常,言论自由扩大的同时,言论自由的界限就越来越重要。一如车子增多,就必须有复杂的交通规则。既然,国家没制定新闻法,目前,全靠宣萱看不见的手,加上,看得见的最高法院两份过时的司法解释,这一阴一阳让我们自己来揣摩言论自由的边界在那里!   美国也不是一开始就那么自由的,其有《防治煽动法》的历史,脱胎于英国王室为钳制公众舆论对其的批评,政府从来就是自私的,英美也一样。到了新大陆,美国人虽生来自由,但摆脱旧传统是需要时间的。从书中介绍的情况,美国在沙利文案之前的历史,虽然没有中国清朝的文字狱,动辄批量掉脑袋,然而,在法院也是偶尔会把人投入大牢。言论入罪,文字入狱,在几十年前的美国,不算什么新鲜事。   二,畸形的天平   沙利文案的背景是美国娘胎里带来的阵痛:种族隔离。虽然通过南北战争,解决了奴隶制的问题,但是,黑人作为二等公民,仍然通过一些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潜规则(文化),把黑人隔绝在主流社会之外,隔离且平等的政策,法院认为区分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是平等的,伟大的马丁路德金博士,生逢其时,表达出了黑人的情绪,ENOUGH IS ENOUGH(我们受够了)。北方的一些知名人士在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广告,支持金博士,批评南方的阿拉巴马州政府,阿拉巴马州主管警察的专员沙利文,就利用当地法院,起诉纽约时报。让人想起西丰县警察进北京抓记者的故事。当地的州法院合理利用了州法,把诽谤案的管辖权留在当地。纽约时报居然连请当地律师都有点困难。这点中国大一统的好处是,全中国所有律师都可以在其他地方执业,要不然,广西北海的案子,重庆李庄案,都不可能发酵。而美国的律师执照是以州为范围的。当然,即使纽约时报请了律师,在畸形偏颇的法院面前,任何律师的雄辩都是噪音。这场景,对当下的中国律师来说,实在是太熟悉不过了。   美国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和中国不一样,中国理论上是全是联邦(中央)法院,实际上大概只有最高法院是联邦(中央))。因此,中国法院基本上是地方法院,一旦地方政治势力,地方利益纽带介入法院,法官就明显成为运动员,甚至会把辩护律师赶出法院。笔者见到安徽合肥包河区法院的李法官居然给律师做笔录,要求不得无罪辩护,笔录存在案卷中。令人惊叹,如此一比,同是地方保护主义,法官的素质高下,也是法官选拔制度的体现,毕竟,美国法官还是精英制为主,而我国,只有2001年新法官法要求法官必须有司法资格才开始制度性的进入正确的轨道,但是,仍只靠时间来让一些不合格的法官退休,对这一代的国人不公平。毕竟司法和医院一样,也是百姓生活中可能碰到的。在特定情形下,美国南方的州法院,为了维护其白人至上主义,法院就失却了中立性。这种种族歧视思维下的政治正确,扭曲了司法,要改变这种局面,有时需要外来的动力,在美国就是北方的联邦最高法院,在第一次北方通过枪炮废除了南方奴隶制后,之后靠的是理性的法律,改变南方的落后的现实。中国或许要倒过来,舆论与善治,往往是南方先行。但是,权力中心在北方,一软一硬,角力颇为胶着,这一次北伐,软实力终将胜出,但过程会比较残酷。   三 边界到底在哪里?   《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书从头到脚,讨论的事情就是这句话,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这不是交通规则,白线、黄线清晰可见,而人的嘴巴是无法划线的。于是乎,祸从口出。美国州法规定的诽谤是要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所说全部由事实依据。这非常类似我国现在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 [i] ,要求被告新闻机关证明文章内容基本属实。而且,管辖权也类似,名誉权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地 [ii] )。   因此,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前的法律状态,类似我国目前,沙利文案中,布伦南法官撰写的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引用了很多前贤的精辟论述,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是民主的基础。   我国先贤也有类似表达。春秋战国子产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民意只可泄,不可堵。这基本上可以说,民众的言论自由也是国家的基础。孔子削笔作春秋,乱臣贼子惧。而孔子不是官家,也是民间的批评。明末的东林党人的名联,家事国事天下,事事关心。东林清议,俨然为天下重。到了清末,所谓清流,张之洞,张佩纶,上书朝廷,批评官员,也是让天下侧目。对权高位重者,被害者往往会质问,“你如何堵得住天下悠悠之口?”   然后,中国传统上并没有新闻媒体的出现,民间靠的是口口议论,官员的讽谏的对象是皇上,靠的是皇帝的雅量,没有雅量的,批评者轻则廷杖,重则脑袋搬家。另外一个有影响力的评议,对批评者作最终盖棺定论的,是史书,然史书的针砭往往是滞后的,对现实缺乏直接的影响,最典型的例子是,刘少奇对毛泽东说,人相食,是要上史书的。可惜,毛并不在乎,因为,史书是死后事,当时的舆论他(毛)是可以控制的。没有舆论监管下的权力拥有者,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因为他可以控制人的表达,就可以愚弄大部分人,从而清洗大家的思想,因为,一,让脑子清洗的人不敢说,甚至肉体上消灭他们。二,不让人拥有质疑权力的言论行为的权利,从而让人变为听话的奴隶。表达不自由,必定是专制的特征。   记得有一次庭审,公诉人说,言论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以此论证,我的当事人所说涉嫌颠覆。前面一句我认可,言论自由确实有一定边界,问题是边界在哪里?公诉人只说了有边界,但边界在哪里?你如何证明我的当事人超越了边界?可惜,这种案子,如同在种族歧视的阿拉巴马州,法官面前无需说理。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少数法官认为,民众批评政府的权利是绝对的,没有任何边界。这中绝对,当然也有些极端,因此,这不是多数观点,这就是民主的好处,多数人的意见多数情况下比较中庸,不走极端。民主不光是选票,还体现在生活之中。   书中回顾了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最后,书中那位纽约时报的律师在诉状中写道,“是时候了,该改变规则了“。可以说,沙利文先生提起的诉讼,到了最高法院,正是生逢其时。   布伦南法官的判词写道“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不拒绝对不恰当、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来意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什么是错误意见?谁有权判定什么意见正确,什么意见错误?从判决给出的结论是,一般情况下,是有言论这个市场,通过自由竞争,由民众自己来判定。在触犯红线之外,才由法院来制止,事后制裁。   红线是什么?霍尔姆斯法官开始画的红线是:言辞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带来一种明显且即刻的危险(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或可翻译为,一种明显迫在眉睫的危险,之后霍尔姆斯法官加上了imminent danger,即刻的危险),如无端在电影院喊着火了,会引起骚乱。这对于美国可能还不是很清晰,但是,如在中国有,简直是福音。因为,对于煽动颠覆之类的罪名,要是有这个明显且迫在眼睫在标准,定罪将非常困难。可惜的是,对于这个方面,我国法条上是空白。但是,从几个案子来看,其实,内部控制的某些案例,如号召散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些新闻不让报道,标准就啼笑皆非了。总体来说,以维稳为主。这和即刻的危险有很大的距离。   但是,什么是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就是马上会引起危险、骚乱,因为,如果不是迫在眉睫,民众就有时间思考,其他人有足够时间提出反驳,“通过教育祛除邪念,靠更多的言论矫正异议“。霍尔姆斯的标准,是非常高的门槛。为什么容忍一些明显错误的观点,是因为,互相攻错,才能更完整地看清一个问题,今日看似极端的问题,假以时日,你会发现是多么的灿烂光辉,如文革时的顾准的话。   布兰代斯法官说,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当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探讨是依据空话。自由最大的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淡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而专制国家,往往是希望民主思想僵化,消极冷淡,便于控制,会有意剥夺民众的这项政治义务。   沙利文案确定的规则是,新闻机构如不是恶意或罔顾事实,将不构成诽谤。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这里。言论自由的边界,在这里!     四,你,生逢其时   写到这里,不妨提一下,最近方舟子批评贺卫方的公共事件,双方及其辩护方都已经展示了各方的事实和观点,其实,观众可以下很清晰的结论。这就是言论自由市场竞争的好处。现在中国言论自由,最大的问题是,官方掌握了传统媒体,如电视、部分报纸,而民间掌握了网络、部分纸媒,当,个别人在网络上造谣时,官方往往很难及时抛出信息来矫正,如XXX是XXX的亲戚,官方能做的是删帖,正确的做法是,应该让XXX自己出来辟谣,但是,在我国XXX往往不喜欢露面,因为他们是神,喜欢高高在上。一旦下凡,民众会发现,他们不过尔尔。删帖,在民间看来,往往是坐实了谣言。另外,官方在电视上造谣,民间只能在网络上辟谣,但是,可惜的是,中国有大量的中老年、农村的人,不上网。因此,官方和民间掌握了各自的话语权,各自播种各自种子,跳蚤或是龙种,将在未来十年内,决出胜负。粗粗看,只能是,保守的人越信保守的话,自由的人,越觉自由的可贵,看似渐行渐远,然后,别忘了,传统媒体和纸媒中的人是活的,大多是自由思想的人,他们将是决定这思想竞赛的中坚力量。   当你看到美国60年代才解决黑人投票问题,当你看到南方州法院的法官如此偏颇,当你看到言论自由即使在以自由立国的国家,在50年代仍看到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如同我们现在看到XX功一样,就知道,世界上并没有天堂。美国黑人有今天,奥巴马能当总统,是如马丁路德金博士等几代人的鲜血汗水换来的。FREEDOM IS NOT FREE(自由要靠争取)。   中国的言论自由边界的定界权,从宣传部转移到立法和司法手中,需要靠执政者的开明,媒体人的抗争,法律人的勇敢和智慧,最终,当然依靠的是多数民众的发声。不要以为你的一条微博,一片博文,一声质问、一句闲谈,是无力的,是虚无的,不是,他们终究会形成一个气场,改变社会中达官贵人、中产阶级、底层民众等的思想,人不是孤岛,最终指挥人行动的,不光是利益,还有思想,当思想认为,利益是不当时,他会睡不着觉,时间久了,条件允许,他会纠正过来。千夫所指,不病自死。如布兰代斯法官说,最怕的是冷漠和僵化。叹息自己生不逢时,正如梭罗所说:“有些人仰天躺着,奢谈人类的堕落,自己却不肯坐起来“。   不要放弃,点滴努力,言论的枷锁靠你自己打破。自由在你笔下!因此,你,生逢其时!             [i] 八、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ii] 现在全球化时代,我手中的亚马逊KINDLE就可以花0.99美元买一份电子版的纽约时报,意味着,一旦纽约时报中那篇文章出现批评我的文字,(这恐怕只是理论上),实践上,如出现批评我国官员或者企业家的文章,按照我国名誉权的管辖,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上海法院就可以管辖。意味着,《纽约时报》以后将面临中国法律的检验。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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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一个没有明天的职业?

说实话,这十年,我并不十分关心刑事司法体系,今年夏天,当我第一次站在上海第二看守所门口,刑辩律师马朗对我说,中国的刑辩律师最需要的是,勇气,而不是技能。我感到很震惊。   我当时理解的勇气是律师要对抗公安、检察,有时甚至是法院,如今,看了杨海鹏妻子的案子,和宁波章国锡案子,加上李庄案第二季,我现在理解的勇气是,坚持把刑辩律师做下去,需要极大的勇气。怪不得,老友张培鸿(马朗的老板)老是喊着要退出刑辩律师界,盖其心灰意冷之极。   如果你去看章国锡、杨海鹏的控诉材料,就算一半是真的,已经触目惊心。检察机关非法羁押,欺骗,殴打,不让睡觉,拿其家人自由作威胁,没有法律,没有底线,这已经和黑社会无疑。杨海鹏的妻子在黑监狱的审讯中晕了过去,一个斯文秀丽的人,受如此折磨,得来的口供可想而知。   至今,这些案件中,没有一个侦查机关的人员遭到追诉。李庄案中,检方撤诉说是因为有了新材料,即录音材料,其实,录音材料的文字记录件,欧阳法律服务所盖章的证据,公安手中早就有,(我手头有证据证明,当时侦查人员已经取到这份证据),但是,他们隐匿了,事后,他们依然逍遥法外。更不用说,欺骗李庄,“什么全国人民都在关心日本地震,抢盐的事,没人关心你李庄的事”之类的欺骗。难道没有法律制约这种违法吗?有,只是死法条,没有活人来执行。   杨、章两案,能峰回路转,至少现在是胶着状态,其实是和家属的清醒抗争有关。杨海鹏是法律专业毕业,又当过法官,现在是法制记者,坚持住没有去做苟且交易,通过微博揭露了检察院、工商局联合办案,将嫌疑人羁押于黑监狱,欺骗,车轮战等刑讯。宁波章国锡也是几天几夜没让睡,也羁押于小宾馆,被殴打,有伤痕,拿其妻子的自由来威胁,威胁将其妻子关入强奸犯的笼子,欺骗他。他同意虚报受贿数额,他同意换律师,他同意一切。好在他妻子陈瑛不同意换律师,不同意苟且。陈也和杨海鹏一样,开了实名博客,控诉一切。在宁波姜建高律师的辩护下,宁波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章国锡之前的所有口供,给章定了共6000元的三张卡,免于刑事处罚,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是去年赵作海案后出台,至今正式引用,笔者所见,就此首例。检方抗诉,章国锡也认为自己无罪,认为这6000元中,仍有水分,二审如何,将是宁波司法的试金石。同样,梅晓阳(杨海鹏妻子)案,也将是上海法治的试金石。   现实就是这样,只要不死人,不重伤,就不会有侦查人员受到处分,打人的也好,引诱作证的也好,梅晓阳案子中的小佳佳也好,都安然无恙。仿佛他们练就金钟罩铁布衫,任你劈空掌凌厉,他自岿然不动。因为,启动追究的按钮在自己人手中,或者在友军手中。公安、检察之间的互相制衡已经失去,因为很多情况下,他们会这样做,谁都不是十分干净。马佳不是第一个这样干的人,联合执法,黑监狱也不是他们第一个创造的。把法律的百炼钢,化为绕指柔的,是前辈,有的前辈或已经是领导,谁又能忍心处理这些弟子?手下?功臣?   从宏观上来说,黑监狱,变相刑讯的出现,都是整个执政者的思路,仍以打击犯罪优先,保护人权置后,落后的观念必有如此副作用。如果真要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至少应该有沉默权,要对侦查人员的刑讯行为作处罚,不能任他们自己查自己。然而,刑诉法修改,永远只是公检法几家的博弈,外人不足道也,岂不悲哉!   杨海鹏也好,陈瑛也好。在自己未碰到这种悲剧之时,尚觉得刑事司法离自己很远,其实,看守所就在你身边,因为,人不是圣人,在法网已经紧密的今天,一旦被人瞄上,秒杀是自然的事情。   即使系无辜,大多数的人进去也会选择妥协,公安、检察说多少就是多少,因为受不了刑讯,锤楚之下,何求不得?家人也会选择去搞关系,这是,如果真是冤案,侦查人员找不到证据,只有口供,往往需要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于是,犯罪数额是可以谈判的。如果是个缓刑、轻判也就算了,家人会让嫌疑人认了算了,一旦法庭上认了,这个案子,也就板上钉钉了。西哲说过,恶棍的施舍中绝无善意。和他们做交易,吃亏的是嫌疑人。因此,如真是无辜,反而是抗争,才能赢来对自己家人公正审判的一线机会,因为,公开了,有善良的民众站在身后,体制内正直的人,才容易坚持原则,阳光之下是最好的防腐剂。   律师,面对侦查、起诉人员,作为规则上的竞技对手,当对手可以打破游戏规则,而毫发无损,律师自己万般小心,当心被李庄,这游戏,你有多强的心里能力?你可以玩多久?   良禽择木而栖,有能力的律师会选择退出,侦查人员的对手,会越来越弱,他们的感觉越来越好。当权力的感觉越来越好,打着正义的旗帜在刑讯的道路上高歌猛进,社会将迎来法制最败坏的时代,谁都不会是受益者!今天是梅晓阳,明天甚至就是检察官、法官个人,当他们面对内斗,面对更大的权力时,能否幸免?《红楼梦》里说,眼前无路想回头。问题是,你身后有余时,有没有缩手?   有学者写,国家的产生,主要是它能提供正义。无需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暴力的丛林让渡于公正的权威(包括政府、法庭),一旦一个国家无法提供正义,谁都会知道,我们将没有明天!尤其是法律人!   谁都不会坚守在一个没有明天的职业!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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