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检讨上海火灾:关键词

哀悼: 文章之处,让我们先哀悼逝者,慰问生者,罹难家属的眼泪一样染湿了我们的眼睛。   真的真相: 接着,让我们给生者以真相,依法惩罚责任人,让失去的亡灵能够得到安息,让痛苦的亲属能够感觉公正!请给记者足够的自由去挖掘真相,也希望不用认为隐瞒真相,甚至打压挖掘真相的人。   足额赔偿: 与此同时,请政府、国有公司根据自己的过错、法律责任及时承担足额赔偿责任,不推诿,不文饰,不要让受火灾侵害的受害者,再受第二、第三次伤害。赔偿必须透明,公平,不要花钱买太平,对不会哭的孩子就少给。   现在,让我们开始检讨这次上海2010大火。   建筑设施 笔者认为,首先,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口号下,也需要告诉大家,城市让人们更难逃生。消防意识不是几张宣传画、电视片能解决的,首先是对建筑的要求。如果你看过发达国家的任何大楼,大多有一个外挂的逃生梯,如果没有外挂逃生梯的,都会有一个后门,即另外一个通道逃生;其次,每个房间都有烟雾报警器;对此,我们那么昂贵的房价,是否就该有这些必要的逃生通道?   法律规定 发达国家法律规定,一旦建筑火警一响,必须迅速撤离,否则大楼的管理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笔者在芝加哥上学时,学生在多次狼来了之后,知道是火警警报器太敏感,然而,一旦警报响,保安会把所有学生赶出教室。被赶了多次之后,消防意识自然增强。这点,我们为什么没有?   经费投入   不要说是我国居民的消防意识不发达,政府投入了多少经费?如胶州路所在的静安区,2010年上半年财政收入36亿元,消防安全花费了多少?在财政预算决算中根本看不到,即使归类在公共安全支出2亿元,也只列明其中世博安保费用3千万元,其他费并没有列明。相比之下,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达8亿多元,其中拨付促进经济发展的专项6.7亿元,重大贷款贴息1.29亿元。重经济发展,轻民生保障,恐怕是不争的事实。环境保护支出才可怜的1157万元,甚至不及雕塑购置款1830万元。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消防也一样。财政不透明,考核只看经济发展,民生不重视,是因为生民没选择权,这点能否从透明财政做起?   建筑监管   接下来,基本上不用我讲,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政府下属国有公司转包给小公司操作,小公司或许再会转包下去,而监理,恐怕会眼开眼闭(上海话,装作不知)。委托人,政府,是否尽了招标程序?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对此进行了监管。有网友找到政府部门网站下,施工企业居然是在“取得安全许可证,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名单”中,这个名单中的企业居然有几百个。类似有驾驶证但不会开车的买本族,这样的情况下,不发生火灾真是侥幸,一旦发生,只能是不幸。如何能改变这种现状?   愚蠢的行政管理 这次静安区火灾的楼宇,原本好好的,为什么要重新装修,是因为静安区为了满足节能减排的目标,由于静安区是中心区,无工厂可以关闭,故把节能减排的目标对准改造楼宇,今年的目标是15万平方米,按照区长工作报告,要确保静安区实现十一五期间,万元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0%的目标。地方有责任,中央这种确定指标,层次包干,一刀切就没有责任吗?   亡羊补牢 1871年,美国芝加哥大火,大火烧了27小时后才被雨浇灭。有250人丧命,10万人无家可归,1.7万多间房屋被毁.专家评析,这个大火不是偶然,和芝加哥的规划不合理,木结构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善等有直接的关系。之后,芝加哥对整个城市进行了重新规划,建筑材料不用木质的,市政厅决定,每年10月,定位芝加哥大火纪念日。百年来,芝加哥很少再有大火灾发生,不能不说,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这种教训,上海能否一样吸取?芝加哥不光设立一个火灾纪念碑,纪念日,真正关键的是,硬件、软件的同时改进,而不是作秀。   上海 上海2010大火,希望上海有担当的官员能做出人性的决定,毕竟,大部分上海官员包括市长都是土生土长在这个城市,这个城市养育了我们,对于含冤离去的邻里父老,至少我们要对得起他们的灵魂,如果不改变现在的状况,下一个受害者,谁知道会不会是你的家人、亲戚!你如果没有底线,难道老天不会有报应?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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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索赔指南

                             一:涉案主体:被告 既然真相难求,不妨坐而论道!   卷入上海胶州路大火的被告,可以分为两类法律主体,企业,政府。对于企业,承担的全部是民事责任,除了责任人坐牢,就是赔钱。这一类的主体有,建设类,静安区建筑总公司(总包),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公司,上海迪姆午夜公司(脚手架),中航铝门窗公司(门窗),正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保温材料)。后面三个公司要看是否有过错,反正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对于节能材料聚氨酯泡沫的生产商,如果能证明这个材料质量不合格,那么就再多一个承担责任的。对于佳艺,静安建筑总公司,由于是他们总包和转包关系,而转包是为建筑法第28条所禁止的,因此,佳艺公司实施过错中产生的过错,引发事故,总包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非法转包、分包,无证烧焊工人的不规范行为,要加上现场管理不善、保温材料易燃堆放不合理,监理不力,监管不力等综合因素,多因一果,才造成大火,所有有过错的人,都是共同侵权的被告。如何分摊责任可以再讨论。这其中最有能力承担责任的是,静安建筑总公司,但是,恐怕也是不够赔的。另外,项目监理,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恐怕存在监理不力,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鉴于监理公司财力有限,也不能指望他们。因此,民事这节,主要针对总包:静安建筑总公司。   政府类,可以分为委托施工、监督施工安全的静安区建交委,以及真正的业主(出钱的)静安区政府(节能降耗的考核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消防部门。政府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必须要发现违法,且违法行为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政府部门才承担责任,因此,既然静安区建交委已经公开招投标了,如果你无法发现他们在招投标中做手脚,恐怕不能以选任不当、违法为由,追究建交委的行政赔偿法律责任。虽然不妨碍上级政府追究行政责任,如撤职、免职等。鉴于什么领导责任,笔者不想花时间去分析。现在,国务院的调查报告说,“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似乎点的是建交委、消防局的名?如是,这两家要承担责任,和静安建筑总公司等共同承担责任,是一种民事和行政交叉的责任。由于这种交叉责任中是根据过错和原因力来分摊责任的,因此,行政责任或许只是小部分责任,仍不够赔!   还有一个问题,静安区政府自己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挑中了居民楼,问题是,有没有经过多数业主的同意?首先,没有业主的同意,政府无权对楼做节能改造。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种共有部分的修缮的权力属于业主大会,而且要征得至少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未经授权,无权作出同意的表示。该楼是否有业主大会,有没有进过合法程序?如果没有,那么等于政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业主的物业进行节能减排的工程,政府可能说,你们默认?这理由似乎有理,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业主被侵权,业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都可以,未必一定要当场提出,(即使有几个人当场提出,政府又会同意停止施工?)其次,没有投票统计,你怎么知道居民中有多少人反对,可能是有人同意,也有人反对,没投票,怎么算数?第三,即使业主同意,你是否和业主大会说明风险,签订合同,保证安全和期限?如果是这个理由成立的话,政府的工程违法,有过错似乎可以定上。至于和后面的大火的因果关系仍可以讨论,尤其是使用这种易燃材料,是否分析过风险?是否做好了安全预案?招标程序是否合规,政府对转包、分包是否知情等等,这些都和火灾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行政这节,主要对象是建交委和区政府。   如果拉上了静安区政府这个大款,赔偿能力是足够了,问题是,你能否从老虎口中拿到肉?这就是坐而论道了!     PS:无证电焊未必一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较麻烦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也会出现,无证电焊工的行为是否和大火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因为,如果虽然无证,但是操作起来和有证电焊工一样规范,但是,由于是其他人未按规定堆放易燃物(严格意义上,或许电焊工应当检查周边的易燃物等),但是,假设易燃物的堆放是在电焊施工过程中进行,那么,电焊工可以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无证,但是和大火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即使有证电焊工也一样会这样做,和大火有因果关系的是乱堆放的人,相当于有人在吸烟的人边上堆放火药,导致起火。当然,这个分析也有可以反驳之处,犹如因果关系上另一个例子,没有驾驶证,却驾驶得中规中矩,是由于别人的原因导致车祸,驾驶员的无证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值得探讨)。由于这个和受害者的赔偿关系不大,就不详细介绍。另外,也略去了有重大过错的个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水平有限,请各位同仁指教、共同探讨!   法条链接: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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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杨金柱律师的实质是因言治罪

    本博讯:昨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经对杨金柱“不适当宣传”及“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问题( http://sinaurl.cn/h4EKtk )调查听证,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谴责”的惩戒。本人及陈光武律师未被允许代理杨金柱参与听证,专程到长沙作证的杨支柱教授也未被允许作证     杨金柱被惩戒的实质是因言治罪。当事人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为其说话,为其伸张正义的。如果律师为当事人说话,伸张社会正义可能随时被以“不适当宣传”惩戒,势必让律师噤若寒蝉。如是,公民权利危矣!社会公义危矣!警惕以“不适当宣传”惩治律师!警惕律师协会充当律师言论判官!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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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昨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经对杨金柱“不适当宣传”及“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问题( http://sinaurl.cn/h4EKtk )调查听证,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谴责”的惩戒。本人及陈光武律师未被允许代理杨金柱参与听证,专程到长沙作证的杨支柱教授也未被允许作证。      杨金柱被惩戒的实质是因言治罪。当事人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为其说话,为其伸张正义的。如果律师为当事人说话,伸张社会正义可能随时被以“不适当宣传”惩戒,势必让律师噤若寒蝉。如是,公民权利危矣!社会公义危矣!警惕以“不适当宣传”惩治律师!警惕律师协会充当律师言论判官!   我“公开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陈有西     杨金柱来电话时,已经七点半,我正在上海交大法学院为七十多位研究生们作中国律师业现状的讲座。知道了结果,匆匆挂了电话。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只想说,我代表我本人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投处罚同意票的委员、投弃权票的委员。你们不配担任这个职务。     我知道你们的难处。我知道你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保护一个同行。我知道你们会以压力和环境来为自己开脱。我电话中也劝了杨律师:你在网上谴责了这个逼仄了那个,谴责了那么多人,时间搞了那么长,让他们对你谴责一下也活该。但是,情理是一回事,原则是另一回事。     我们不能容忍法官们以客观环境和压力作借口,为自己的违心判决辩护和开脱,我们就更不能容忍律师业内部,也出现这种违反基本原则的荒唐表演。莫以责轻而不怪,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问题,是一个律师行业的骨气问题。你们玷污了中国律师的形象。你们是可以被枪逼着强奸自己的姐妹的。应该受公开谴责的不是杨金柱而是你们。你们的行为不但为湖南,更为中国的律师业演出了一场无法原谅的闹剧。你们开了一个没有人投诉、没有公权可以主动侦查的情节,而寻找莫须有罪名,受命主动整治一个同行的先例。你们开了一个法人收费的合同行为,处罚到个人头上的行业处分的先例。在你们精通法律的头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五条是早已经废止的。直接管得着你们的领导的话才是宪法。     一道城墻,是靠一块块具体的坚硬的石头垒成的。一个群体的力量,是靠一个个具体的有自己良知判断的人形成的。当一个个的个体能够接受黑白颠倒,能够姑息权势去欺凌公理,那这个整体也是一团污泥糊不上墻的。这个行业被人篾视和废弃就是理所当然的。     你们怕什么?不当这个专业委员,不当这个理事,不当这个会长,又会怎么样?会死人吗?     杨金柱律师被“公开谴责”         杨金柱律师刚刚回家,第一时间告诉大家:没有出现2008年的奇迹,杨金柱被“公开谴责”!           听证会上的两个花絮:         第一:杨建农的堂弟杨支柱先生从北京特地赶来长沙为杨金柱办理陈玲案收费作证,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研究后不同意杨支柱先生出席听证会作证。杨支柱先生写了一个书面证词,由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宣读。          第二: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多次要求了解本案的受理情况即谁是投诉人,经律协领导确认本案没有投诉人,杨金柱是在没有投诉人的情况下,由湖南省律师协会依职权主动立案的。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委员的十一名成员共有八名出席今天下午的听证会,没有出席的三位委员是:杨建明律师回避,栗宝珍和凌星律师因事请假。根据规则,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处分决定,即八名委员中必须有六名委员投赞成票,才能够处分杨金柱。这八名委员是康笃华  、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         杨金柱下周收到书面的处分决定后将按照处分规则提起复查申请,杨金柱当然知道复查是没有用的,但一定要行使这个程序权利。       杨金柱认为此次行业处分的最大贡献是杨金柱发现了该处分规则的重大漏洞,杨金柱将建议对该规则进行修改,并建议全国律协制定全国统一的听证程序规定,以便广大律师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由于规则中行业处分不能向司法部申请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杨金柱只能冷静、快乐地接受被公开谴责。杨金柱下周开始申报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撰写原来计划好的一系列狗屁文章。       杨金柱在此衷心感谢网友们的围观、呐喊和支持!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251f4e3b-c3c4-4950-8a14-9e2d0004a0c5&user=10420   陈光武:关于对湖南律协公开谴责的屁民公决            近期,湖南律协办了杨金柱律师一案,涉嫌违规操作,经广大屁民表决一致通过,应对其公开谴责。事实和理由如下:          1、湖南律协违背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7条、第36条,以及《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第3条,关于立案必须有投诉人投诉的规定,在无人投诉的情况下,违规立案。(该全国律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匿名投诉的都不予立案,何况没有投诉人)      2、湖南律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6项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拒绝杨金柱委托代理人。       3、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       4、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8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公开的原则,没有公开进行,拒绝社会旁听,甚至不许证人到会作证。       5、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对杨金柱两年前代理的唐门案等行为仍进行查处,违反了行政处罚关于对被处罚行为时效的规定。       6、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律师执业已于2010年5月通过了律师年检,现在对年检审查通过的行为再次审查,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尔反尔、重复认定。       7、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以事实为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规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决定。            8、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惩戒没有遵循《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而是采取先入为主、简单盲从,惩戒先行的做法。       鉴于湖南律协在处理杨金柱案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决定在全社会范围内(为照顾影响,只限国内)给予公开谴责、以观后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屁民委员会                                                                                             2010年11月12日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a99de49-b47a-4353-9bba-9cee009dea62&itemID=97011189-46fa-40ac-8412-9e2c017843df&user=116836   吕良彪: 无论如何,还是要公开遣责对杨金柱的“公开遣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412cc0100n8wp.html     按:日前,笔者发表博文《 2010年11月12日:关注湖南律协,关注杨金柱!》。 2010年11月12日,湖南省律协经“听证”后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遣责”。我深深理解湖南律协的压力,我深感庆幸对杨金柱只是一个公开遣责(放在四十年前杨金柱只怕早被当成现行反XX被抓起来甚至被处决掉了。那个时候,反革命是用来管人的大脑的,流氓是用来管与鸡巴相关的“敦伦”之事的,投机倒把则是管住人们手脚和钱袋子的。),我感谢惩戒委员会委员们双重压力下的无奈与坚持。但无论如何,我还是要公开遣责湖南省律协对杨金柱律师的“公开遣责”。陈有西先生博客上的这幅图画意味深长,可谓生动、深刻之极,列位看官不妨对照一下。     附:       2010年11月12日:关注湖南律协,关注杨金柱!         在客户投诉时查处杨金柱,是律协的职责所在。       但在无人投诉的情形之下,湖南省律协“主动出击”查处杨金柱的所谓违规,就是一个不得不令人警惕的公共事件了。——既然法律法规甚至协会章程和律师自律相关规定没有明文授权,省律协显然不得超越规则自我授权“意思自治”。——当然,不排除突然出现有人实名举报的可能性,但那样的话也得撤销此番查处另起炉灶重新再来了。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惩戒委员会立案调查,但那也应该明确告知杨金柱律师。         最不希望对杨金柱律师的纪律处分当不是最终目的。       我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是:       不管三七二十几,先给杨金柱律师处分;       处分后,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杨金柱律师行政处罚;       既受处分且受行政处罚,杨金柱自然不能开办“金柱”律师事务所;       其他还有哪个律所敢顶风收留“杨怪侠”?!       如此一来,杨怪侠若再以律师自居则无异于骗子。       若果真如此,无疑开了公权力“收拾”律师的又一新思路。(通程请杨金柱走人,我虽然尊重和理解通程合伙人的决定,但无论如何都让人有权力“收拾”律师新思路之嫌。)         由衷地希望我只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由衷地希望奇谈怪事层出不穷的湖南法治,还能保留一点点体面。         关注湖南法治,关注杨怪侠,关注我们对法治的信仰与信心。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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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我给杨金柱律师作证人

    很多人问我,杨金柱律师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杨支柱教授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兄弟。经我了解,两人确实都姓杨,名字都有“柱”,原来不是兄弟,现在情如兄弟!   我给杨金柱律师作证人   杨支柱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陈玲依法享有的会见律师的权利,杨金柱律师接连发表一系列博客文章叫板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李江先生。这使得他本来就不妙的处境更加恶化,通程律师集团在此前开除杨金柱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禁止他继续办理已经受理的三个案件(有理由认为主要目的是禁止他担任陈玲的辩护人),湖南省法学会免除了他的湖南刑法研究会副会长职务,湖南省律师协会还要立案调查他的“不适当宣传”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问题。“不适当宣传”的最后也是最近一项内容,就是针对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的一系列言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则专指他在陈玲案中收费 20 万元人民币。 对杨金柱的打击报复,本身是对陈玲发帖攻击湖南省公安厅主要领导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继续。这一事实表明,对陈玲、杨建农的打击报复并没有因为公开曝光而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祸及律师。其实还有一些与可能与陈玲、杨建农有关的嫌疑人或证人(谁愿意在被非法剥夺自由的情形下作证?)已经被抓或正在被追捕,只是他们的家属不希望我公开真相。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委托人杨略功替杨金柱作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不知道给杨金柱作证是否会导致其父母受到更重的打击报复。老实说我也有这个顾虑。不过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我还是决定到长沙去给杨金柱作证。我的家庭负担很重,却只有一点不稳定的稿费收入;为了节省开支,我买的是硬座票。我这么做到底是为了杨建农还是为了杨金柱,是为了法治还是为了真相?我自己也说不清,但愿我的行为与这些目的都没有冲突。 已经有了周泽、陈光武给杨金柱当代理人而湖南律协不予批准的前车之鉴,所以我不但没有声张,而且到了 12 日上午 10 点以后才告知杨金柱,让他下午 2 点 45 分在湖南省司法厅门口等我。但是律协秘书长到底还是不同意我出席听证会给杨金柱作证,他让我在三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写一个书面证言。我很快就写好了,杨金柱的夫人帮我送到四楼听证会去了。很快律协就派了一个人跟杨金柱夫人一起下楼,查验了我的身份证,让我在证词上按了手印。我的证词在听证会上念了一遍,但念得很快,会后我看过记录,记录稿上没几句。 下面是我的证言内容。因为是根据回忆整理,措辞或有不同,但内容不会错—— 我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关于杨金柱律师所谓“不适当宣传”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事,我作为知情人想做两点证明。 第一,在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中,杨金柱律师根本就没有开价,也没有讨价还价。我是陈玲丈夫杨建农的堂弟。 9 月中旬杨建农打电话让我去长沙帮嫂子请律师。我虽然跟杨金柱是网上老相识了,却并没有见过面,也不知道他的电话,因此让袁爱平律师帮我请。傍晚袁爱平律师来电话说,“杨金柱说他想写书,今年不想接新案子了。”我说,“网上常有人误以为杨金柱是杨支柱的哥哥,他不能白捡这个便宜,总得给我点面子,给我帮这个忙。我们给他二十万,再请北京周泽律师给他做搭档,这样耽误他写书的时间也不太多。你再问他行不行?”过了一会儿袁爱平律师回话说杨金柱同意了。当晚我们就见了面,只谈案情,谁都没有谈钱。过了两天杨建农在广西做生意的堂弟杨建福就把二十万打到了通程所得账号上。事实是我们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觉得在湖南找律师不容易,而且很可能横生枝节,要给杨金柱这么多钱,根本就不是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于双方彼此信任,连委托合同我们都没有细看,但口头说好服务范围包括从侦查到一审终结,如果需要二审再给他适当加点钱。另外一审终结前如果陈玲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杨建农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他一并提供法律服务,不再另行收费。 (其实杨金柱收的 20 万并不只是报酬,还包括了费用。因为此前司法厅秘密调查时委托人杨略功已经证明杨金柱在 20 万以外没有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我没有重述。)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特别提醒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的指导价格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因无知或急迫而受律师漫天要价的损害。如果价格限制竟然被用来剥夺或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将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大笑话。 第二,委托人杨略功、付款人杨建福和介绍人我自己,都对杨金柱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虽然杨金柱律师至今没有见到犯罪嫌疑人陈玲,但是我们知道这不是他的过错。杨金柱在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中的所谓“不适当宣传”,是在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得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是敬业的表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02d240100n0f3.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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