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最怕打击报复”

  10月23日下午,3+X“身边人身边事当代艺术展”在草场地文件艺术仓库开幕。在开幕式现场合影时,艾未未指着写有“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牌子说道,自己最怕打击报复,就站在这里照相。    (去年在成都被打后,艾未未到医院做检查,左小诅咒用手机拍的照片)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

政府初夜权,商人二啖汤!

西方经济学理论错了吗? 任何一个西方的经济学家都会说,一个国家,要发展市场经济,首先就要保障私有财产。理由很简单,如果私有产权得不到保护,企业家、个人就没有创业的动力,市场经济的活力也就无从谈起。我国2004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一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三条)。 然而,在现实中,每次看到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地方政府没有完全体现出保护私有财产的味道,仿佛农民、居民的房子不是什么财产。去年,山西省将煤矿国有化,引起诸多纷争,最后私营企业主们也胳膊拗不过大腿,他们的公司财产权也没有得到尊重。然而,经济不也一路凯歌,唱到现在。是西方的经济学理论错了? 这种基本理论,其实是不会有错的。仔细考量,在政府对于成品财产的保护,一般仍是满足西方经济学理论的,而只是对重要的原材料,是垄断经营,私人不得染指的。所谓成品财产,是指于政府已经卖过一遍的财产。如初夜权,政府享受,之后,有力者得之,政府予以保护。 土地是最重要的原材料,甚至是一个国家的构成要件,按照国际公认的国家要件(土地、人民、政权)。政府首先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国有或者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上市场交易,必须卖给国家,由国家卖出。因此,土地是垄断经营。 其次,就是矿产(包括最近热门的稀土)、石油。可以解释,为什么投资山西煤矿的也是富商,政府为什么不保护。因为,这种卖天下的买卖,基本无需含金量,傻子都会。何须什么企业家卖,政府智商用在这里刚刚好。因此,私人企业家,请另谋高就。 以前是打天下,坐天下,收地租。现在,坐天下,卖天下。土地卖完,矿产挖半。终于混上了第二把交椅,可惜,即使是老二,一个小岛也争不过来。 对于以上两者,宪法所赋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是严重不足的。那么为何经济仍能高速发展,外来投资仍源源而来呢? 秦晖教授提出,中国是土地低价加上劳工地价,于是外资青睐中国。这当然是至理名言,然而,似乎应该还要加一条:执法资源倾斜,或者称保护一些人的私有财产。 都知道,徒法不能自行。执法是要成本的,所谓权利依赖于税。养那么多公务员,在执法上,如果公平分摊,能摊到投资者身上多少?其结果是重点保护。拿知识产权保护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几个开创性案例,不是腾讯(珊瑚虫版QQ案),就是华为(商业秘密盗窃案),当地政府鼎力支持,这些公司当然不必动用民事诉讼,直接上刑事,很省力。 但是,如果你不是腾讯、华为,要去报案,恐怕是难上加难。什么级别的企业,配置什么级别的行政资源。腾讯,360龙虎斗,鉴于能量差不多,爸都是李刚,于是觉得上法院也是等量齐观,不如直接PK了。由于动静太大,居然惊动顶级领导批示,比稀土还有稀罕的资源哩!多少访民心目中的大奖,就随便花落腾讯了,瞧瞧政府对款爷之关心。 对外资的保护,在新近民族主义兴起之前,也是相当之有力的。大使馆、外商直接给领导写封信,人家背后有势力。领导那么一批,执法资源的倾斜就顺理成章了。有限的执法资源,按下葫芦浮起瓢,其他非GDP要件的,就放一边了。何况,如秦晖教授所说,只有便宜拿到土地,才能吸收外来投资,拿走穷人的,送给富人,以发展经济。 因为只有富人才能发展经济。穷人拿了地,无非是种地,没有GDP,不能发展经济,种地不如让你去打工,你不肯去打工,严父只能拿走你的地,逼你去打工。这是为国家好。没有便宜的劳动力,如何能民族复兴?没有民族复兴,怎么会有屁民的尊严呢?于是,农民的地被初夜后,有力者喝起了阿二靓汤,最后,这些残花败柳的碎片,都卖到屁民买不起为止。 可能你也会说,至少政府对住房等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足够的吧?这要看,如果你的房子是没有经过开发的商品房,那就难说了,征用、拆迁仍极有可能,因为没有被征用过初夜权。如果已经是商品房,那政府已经幸过一次,基本上不会再卖。如扬州这种刚盖好三年的,政府一规划又要拆迁的,那是极品,难得一见,或许是六宫粉黛无颜色之类的。 看来,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没错,我们圈地、逼工,护大款,最终目的,是为了集中大多数人的财产,卖给少数能人,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然而,用宪法、法律,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   这种从没有私有财产,到制造私有财产,再到集中私有财产,最后保护私有财产,西媒东用,卧薪尝胆,又有多少人能理解! 章台柳,章台柳!昔日青青今在否?纵使长条似旧垂,也应攀折他人手。多年前,打土豪、分田地;解放后,集体化、搞公社;改革后,征拆迁,房地产。柳氏之复归韩翃,私产之摆脱沙吒利,真不知在何年马月?噫!【21世纪网】本文网址: http://www.21cbh.com/HTML/2010-11-11/zOMDAwMDIwNTUzOA_2.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

西风烈,东风破!观影手记

                                                          《西风烈》观影手记   好久没看到那么多蓄胡子的中国男人了,当然,也可能是没时间刮,因为他们太忙了,有的疲于奔命,有的忙于追踪,而有的,只是为了冷酷有型!   昨日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完毕,路上和南方周末的柴会群说,推荐电影《西风烈》。柴记者大笑,说这烂片子!因为是改编自他们南周的一篇报道《四大名捕》 [1] ,所以南周都送记者一张票。当然,改编成电影,浑然不是那么一回事儿,南周的报道,只是一个药引子。电影西风烈,倒更像一部政治片。   电影里几拨人,一拨是正的,四大名捕,一拨是邪的,逃犯夏雨和香港杀手吴镇宇、余男。正的里面又分为,调到湖南省厅的警察段宏宇和本地的警察藏獒,编制内警察和编制外警察吴京。邪派里面又分为,国内逃犯和香港杀手,前者无非是传统的体制内维稳对象,很快被警察拿下,而后者,来自资本主义社会的专业杀手,火力强大,计算精准,一直杀到最后一个站着的警察段奕宏受不了,要求和其单挑,按照美国西部方式。要不是藏獒违反规则,横空一枪,倒在地上的必定是段奕宏。西风之烈,超出想象!   电影一开始,体制内的警察,很快就找到了逃犯夏雨,用他们的神枪,飞毛腿,人数、装备优势,把夏雨和其情人杨采妮擒获。夏雨,人本善良,就是因为其打黑拳赚的血汗钱被骗走,无力救济,(想必是另一拨警察的无能),为女友的要他赚大钱的一句话,走上了杀手的道路。戏中杨采妮说是气话,其实未必,在上海,没有房子别谈娶我的女孩,比比皆是。善良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也是一刹那的事情。   当香港来的杀手吴镇宇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捉到夏雨,并要到照片。因为可能夏雨把照片放在别的人那里。这里就产生了他们要从警察手中把夏雨抢到手。他们很轻松地做到了,即使夏雨给他们出难题,要求杀手再救出其情人杨采妮,杀手们仍做到了。   吴镇宇和余男一对杀手男女,又是杀手中的阴阳。吴镇宇说自己从不杀不该杀的人,而余男是杀一切可能构成威胁的人。吴镇宇象征成熟的资本主义的专业、中立、有原则的冷酷精神,不为个人恩怨控制,让人想起同期在放映的《金钱永不眠:华尔街2》。而余男这个杀手,更像一个资本主义初级阶段,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她甚至杀了一对招待他们的蒙古包里的情侣,无非是为了避免万分之一的泄露行踪的可能性。初期的资本主义,甚至不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逃犯,他们毕竟堕落未久,到了中间,目睹情人流产、自己被虐待,夏雨走上了和杀手决一生死,最后,情人被杀,夏雨走到了警察一起,共同对付冷酷、专业的资本主义杀手:吴镇宇。官府终于和义和团走在一起。当然,总归不能让杀手把吴镇宇杀死,也不能让杀手笑到最后,杀手的归宿必定在警察的枪下,要不然,电影如何通得过审查呢。   为什么说是政治片呢?电影最后,段奕宏和吴镇宇对决,吴镇宇掏枪之时,早先已中枪做手术的藏獒已让人用手推车推着自己,在旁边冷枪击中吴镇宇太阳穴。从影片前面的铺陈看,段不是吴的对手,藏獒的枪法与吴倒是棋逢对手,可惜,吴倒在冷枪之下。藏獒安慰段说,你和这杂种有什么规则可言!段无言,此时,段手机响起,妻子在电话里说,“签证已经办好,你跟不跟我们一起去?”段百味在心! 一个自己以命相搏而维护的国度,家人却选择离开!这让人情何以堪?自己拼命追逃、维稳,而维护的是一个腐败、不公平的稳定,羊倌大侠吴京拼着伤了自己而杀了女杀手,为的固然是人的血性、尊严,然而,或许也会自己一个警察的指标,没有背景的羊倌只不过是一个协警。而爸爸是李刚的,可以轻易得到一个指标,甚至一个省、一个国。   移民还是不移?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移民了,名捕段就变成海外普通一寓公,只能靠苦力吃饭,他的专长无法得到发挥。而在这个体制内,他发挥的专长却是那么矛盾。尽管,我们不能说,警察所作全部为了贪腐的官员。在任何一个年代,都需要高效、正直的警察,从这一点看,段大概不会移民,而只会成为一个裸官,然而,只要在官场,不管是段奕宏之类的领导,到羊倌之类的协警,都无法避免,他们的生死相搏,维护的既有百姓的利益,也有贪官的利益,在不公平体制面前,他们也可能成为夏雨!一旦段成为受害者,不知道他学的会是夏雨,还是吴镇宇?最近姜文的片子也是描画血性的胡子男,是不是,离东西风对决的日子越来越近!   西风烈烈,不舍昼夜! [1] 南周四大名捕 http://www.southcn.com/weekend/commend/200609140002.htm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

我认识这样的一群帅老头儿

      2010 年 3 月两会期间,扈从张思之先生到三味书屋评点李庄案未得逞,抽空拜访病中的蔡定剑教授。我个人认为,蔡是极为优秀的宪政学者,对民主自由和议会的理解给我很多教益与启迪;他牵头的很多研究课题必将对中国的未来影响深远。我起早贪黑走在路上,工作的价值也为了让他的研究更有意义。 2009 年 10 月,窜访上海借机拜会沙叶新先生。先生刚搬新家,客厅题款 “ 善作剧楼 ” ,是否剖白金盆洗手不再 “ 恶作剧 ” ,我没敢请教。但他的剧目他的檄文,他的从容超然,给我印象深刻。新社会好混阉党吃香,如今写戏的不如评戏的,有文化的不如摆弄文化的。他没秋雨大师抢眼,但颇有东林神韵,这学不来。 二零一零年正月十四,以法律顾问身份出席炎黄春秋团拜会,听杜导正先生高论。这位胡赵时代的新闻署长,在任出台的若干陋规虽较从前好很多,但今天在束缚炎黄春秋的手脚。而今八十有五,老丈老而弥坚勉力撑起大伞,拿潜规则罩住了智者吴思。想真搞懂‘两头儿真’舞台的宽窄,就得明晰杜老的不可或缺。 2009 年 1 月 18 日,炎黄春秋团拜会与何方合影。何老亲历延安审干和抢救运动,后入张闻天(洛甫)幕多年,对鼎革后的外交了解颇多。八十年代与李慎之共事组建社科院日本所,离休后专治党史。读《党史笔记》《从延安一路走来的反思》,可收棒喝奇效。八十八岁望九之人仍终日笔耕,惜时如金无出其右者。 2009 年 10 月下旬为见好人再赴成都,尊思之先生至嘱访流沙河先生。蒙流沙老拨冗款待,搭上悍匪冉云飞等作陪。叹白驹过隙岁月如歌,当年最年轻的右派,而今已七十九岁,但反右真相仍为禁区。人好,精气神儿更好,娓娓操着口地道的川话,软中带硬气与骨气,与金牛分局徐科长之内荏,堪堪相映成趣。 2009 年10 月31 日 在鲍彤先生的聚会上,与下野多年的中宣部长朱厚泽先生合影。记得八六年大学毕业前首次参加考研,那年的政治课居然无需真考,代之以提交作业一篇系里同意即可。可惜他的“三宽”政策与任期一样的短暂,只能 说昙花一现。他的前后几任,从朱穆之王忍之到丁关根再到刘云山,控制言论都挺紧。在这张照片的背景里,姚监复先生正眉飞色舞,向李洪林先生和张思之先生传谣讲段子。 卢跃刚的人民大学讲座题为《有一个人,叫刘宾雁》,称后生对此人不可忘。我有幸见他是 2005 年春天,普林斯顿大学林培瑞教授家中。八十高龄身患癌症,七十几岁老伴儿开车送他串门,我们包饺子吃了顿“中餐”。半年他后客死异乡,雕塑摆上了这所大学一间资料室的窗台。零七年再次赴美,我跑去参拜了窗台。 鲍彤先生先生七十八了身心都不错,当年他是最早落网的,蹲满七年又放到香山,吸了一年的新鲜空气,这才住到了鲁谷,现已回军博附近颐养天年。今年十月三日晚,友人携双胞胎域外归来,我跟刘霞祖桦等鹭鹭酒家坐定,电告鲍老说开饭喽,他带索纳塔车队,自己穿地铁通道喜滋滋跑来,平易近人无以复加。这张照片摄于 09 年 10 月 31 日,好像那天是他过生日,他汇报说一定要活到一百二十岁。

阅读更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混蛋法官在干什么,这里应有尽有

        假设条例不是无的放矢,那在中国当个法官违法行为实在太多了。拜托有闲暇的朋友,把法官常干的坏事归纳一下,对了解司法现状应当有好处。当你蠢蠢欲动想打官司告状时,你得想清楚把自己的纠纷托付给这号儿明镜高悬,你会不会有好果子吃。     条例的第二十九条到第五十四条,罗列了法官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他们可能会无恶不作;第五十五条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他们可能会贪得无厌。如此令人发指狗彘不如,难道他们还是法官吗?但是他们就是法官,他们是被“五条禁令”严格管束的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石家庄中院程建玲把金鲲和中储间的官司判成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了。     浦志强 2001年11月14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9)61号 【颁布时间】2010-1-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1/27/content_3215.htm 【全文】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 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在人员录用、招聘、考核、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调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谎报学历、学位、职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或者在离任、辞职、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用公款出国,或者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 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 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五条 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 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 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 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九十二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故意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四条 因酗酒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警械等特殊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公务车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七条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 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条 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嫖娼、卖淫、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和关系密切的人。 第一百零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年终专题】”崭新的算法,能否算出一个奴隶陈旧的命运”……2024年度之声

【年终专题】“墙也是一道‘边’,中国网民一直都很擅长于进行这种‘擦边’的反抗”……2024年度播客

【年终专题】“中文互联网上的内容每年都以断崖式的速度在锐减”……2024年度404文章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