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息公开是公权力的法定义务

信息公开是公权力的法定义务 到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个旨在规范政府权力公开的国家行政层面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步履蹒跚地走过了三个年头。     1766年,瑞典制定《出版自由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公权力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在此后的300多年时间内,随着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防范公权力黑箱运作,确保公众知情权,进而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信息公开就成为宪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并由此构成了公共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200年后的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诞生。耐人寻味的是,这个早在1787年就已经制定出一部伟大的宪法的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却经历了激烈的博弈。向来喜欢张扬、被媒体描述为“喜欢在签署法案时将签字笔送人”的时任总统约翰逊,在自己的家中甚为不爽地签署了法案。     作为庞大的公权力体系中的行政分支,约翰逊在《信息自由法》的法案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后,首先就意味着本已经有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强大后盾的新闻媒体,可以更加自由地进入自己的办公室翻箱倒柜,将政府权力运作过程中不愿或者不敢示人的东西公之于众,也更意味着权力寻租的空间骤然缩小。     毫无疑问,没有哪一个官员发自内心地愿意将自己手中的所有权力置于众目之下,这当然源于一个经典的政治学理论——政府不是由天使组成的,他们不仅具有一般人性的恶,而且面对手中的权力,贪婪是不可避免的。惟其如此,人们寄希望于通过制度的约束,最大限度地防范权力之恶。     另一方面,当人类脱离权力世袭等专制的政治模式后,在人民主权的条件上,所有的公共权力都是授权行为,而获得授权的官员及其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授权人的监督。     既然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前提是这个权力的运作过程必须是透明的,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员将要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人民有权了解这些信息,进而据此做出判断,这是任何人都不难理解的朴素道理。     可见,在人民主权的名义下,公开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不是政府向人民提供的恩赐,而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一如美国加州《知情权法》所言:“本州人民并没有将自己的主权交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没有授权他们的公仆决定人民适宜于了解何种情况,不宜了解何种情况。人民坚持有权了解实情,这样他们才可以对他们建立的机构保持控制。”     翻开我们的宪法,人民主权同样是毫不含糊的政治原则,它既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也是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体现了我们所宣扬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    尽管如此,对于我们这个从1949年才逐步建立稳定的现代政治制度的新生的国家而言,涉及权力公开的制度仍显得稚嫩,并且至今还没有一部基本的法律对权力公开进行规范。即便我们在三年前有了一部初步的属于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且各地政府先后建立了众多的类似制度,信息公开依旧是形式大于内容,人民依法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尚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政府部门并没有因为国务院的这部行政法规而感受到现实的压力。    纵观《条例》实施三年来的情况,这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行政部门主动自我规范的行为,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它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条例》本身的不完善外,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规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还处于制度缺位状态。而位阶太低是它的另一大致命缺憾,与之相对应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习惯性”不透明,以及《保密法》、《档案法》、甚至红头文件等,以“保密”为名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潜规则。    鉴于上述情况,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制定信息公开法列入立法计划,从而使《条例》从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法律。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

被私密

[通知] 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1-05-12 13:54 您的文章《躺在时间的河流上怀念他们》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   附: http://liu6465.fyfz.cn/art/981316.htm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

转发一篇读者来信

是发表在昨天《联合早报》上的。全文链接: http://www.zaobao.com/forum/pages4/forum_lx110511a.shtml 只转,不说。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

西丰事件后传上演

                    西丰事件后传上演     @周泽谈案说法 :还记得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吗?还记得导致记者被跨省那桩短信诽谤案吗?短信诽谤案主角赵俊萍刑满释放一年多后,铁岭中院根据辽宁高法的指令再审该案,并将于下周一开庭。一个难得一见的有趣庭审!欢迎围观。敬请关注赵女士命运:白坐了三年牢,为之遭遇无妄之灾的维权还得从头开始!     @周泽谈案说法 :五年前,赵女士经营的加油站被拆迁,补偿费360多万元未拿到,赵上访并发短信批评县委书记张志国,被以逃税和诽谤罪追诉。记者报道遭跨省。赵一审被判罪后,我提供法律援助作二审辩护,没想赵被胁迫撤诉。原指望保外就医的赵终被投监服刑。赵家人不懈申诉终获再审。而赵的拆迁补偿至今分文未得。     @周泽谈案说法 :赵出狱后,一直在向辽宁省西丰县政府索要五年前就应该给的364万元拆迁补偿费及相应利息,但至今未获分文。其加油站五年前被拆迁后根据政府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后新建的加油站,也至今办不下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导致其占地十多亩、功能齐全的加油站长期不能营业。     @周泽谈案说法 :为赵女士五年前就应该得到而至今分文未得的拆迁补偿费及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我前些时日致函辽宁省及铁岭市、西丰县有关部门领导,结果赵女士的另一代理人、其姐姐赵俊华接到某领导秘书电话,说让他们家换个律师,张泽李泽都行,周泽不行。   附:本人致辽宁省服务委及铁岭市、西丰县有关部门领导的律师函   律 师 函               负责同志: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俊萍女士委托,就沈丰加油站的审批问题,向您致函如下: 赵俊萍女士反映,西丰县沈丰加油站因辽宁铁岭市西丰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东北中草药材市场的要求,于 2006 年被拆迁。拆迁时,县政府与沈丰加油站达成协议,并由县政府在指定地点新建加油站进行安置。沈丰加油站已经按照政府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办理新址的土地征用手续,并投资 500 余万元进行搬迁。加油站新址已经获得消防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的合格验收,已经完全具备营业条件,只需要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即可投入运营。然而,沈丰加油站在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申报材料经西丰县服务委和铁岭市服务委审批后报到辽宁省服务员委员会,已有一年多时间,至今未获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这究竟是什么原因,也无人书面告知当事人赵俊萍。 作为赵俊萍的律师,本人了解到,沈丰加油站 2006 年被拆迁后,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俊萍曾因拆迁补偿问题与西丰县政府发生纠纷。后赵发短信批评当时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以诽谤罪及逃税罪追诉,并由此于 2008 年初引发了轰动全国的“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 本人曾在“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中担任记者朱文娜的律师,为其提供服务。之后,本人又受赵俊萍的家人委托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在赵俊萍蹊跷撤诉被投改后,本人又受其家人委托为其申诉。目前,赵俊萍的申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也指定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沈丰加油站目前遇到的问题,是否与其法定代表人赵俊萍之前的案件有关,本律师无从得知。但本律师认为,无论什么原因,政府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久拖不决,不给沈丰加油站颁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都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当年,赵俊萍服从大局,接受县政府规划安排,搬出经营的黄金地段,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当年的拆迁补偿问题至今也未能解决。而因法定代表人赵俊萍被错误追诉,沈丰加油站有关手续的办理被迫停了几年,期间经营者赵俊萍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也十分巨大。目前,赵俊萍女士的损失还在继续扩大。 考虑到西丰事件给辽宁省及铁岭市、西丰县造成的恶劣影响,赵俊萍女士一直顾全大局,保持克制和隐忍,避免不利于地方政府的一些事情发生。 本人认为,沈丰加油站现址是西丰县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审定,由赵俊萍女士投资兴建的。除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经营手续都已办妥。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已经过西丰县及铁岭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呈报辽宁省服务委员会。无论辽宁省服务委员会在审批中遇到什么问题,铁岭市及西丰县有关部门都应该协调处理,而不应该长期拖着,不给办理。 在此,本人谨建议你们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为赵俊萍女士依法办理相关相关手续,切实维护赵俊萍女士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望慎重考量。有关本函之任何意见,可按下述联系方式与本律师联系,或直接与赵俊萍女士联系。本律师的联系电话: 13901297271 ;赵俊萍女士的联系电话: 18740106666 。 谨致此函。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   律师 201 1 年 3 月 28 日     附:我就赵女士的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致辽宁省服务委的函 关于解决沈丰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前不久,本律师受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女士的委托,曾就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致函贵委负责人韩东太主任。之后,贵委张宇处长致电本律师,称贵委迟迟未对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作出正式决定,是因为有某加油站举报沈丰加油站与其间距不足 0.9 公里,让沈丰加油站去做举报人的工作,取得举报人同意后,才能给沈丰加油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之前,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女士也曾向本律师反映,其多次到贵委交涉,有关负责人均向其作如是解释,让其找铁岭市和西丰县协调解决举报问题。 4 月 18 日 上午,本律师在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女士陪同下,到贵委见了张宇处长;下午又根据约定与贵委巡视员陈松扬及张宇处长、王处长见面,听取了贵委长期未对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作出正式决定的解释。当日,贵委还向本律师出具了一个对先前本律师所发律师函的非正式复函(未盖章),在该复函中,贵委给出的“沈丰加油站未获准经营许可的原因”有两条:一是“该加油站建设地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审批,亦未经认定建站主体资格”;二是“该加油站距离附近两座加油站均未满足现行规定的‘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 0.9km ’的设置限距要求”。复函还称,贵委在“ 2010 年 10 月 11 日 收悉铁岭市服务业委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多次当面或电话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多次告知铁岭市服务业委应积极化解矛盾,使之符合审理条件”。 在与贵委的交涉中,相关领导还表示,在有其他加油站举报沈丰加油站与其间距不足 0.9 公里的情况下,如果直接以不符合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给沈丰加油站的许可申请关上了门,对于沈丰加油站来说,不够人性化,所以才让沈丰加油站去做举报人的工作,而没有简单地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结合贵委的解释,本律师现谨就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现址的沈丰加油站早在 2006 年底就完成了建设,并通过了验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7 年 1 月 1 日才开始实施。要求该加油站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资格,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点)建设的建设规划确认文件不合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该办法“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的规定中,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审批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的内容,在之前实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而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沈丰加油站,是由原沈丰加油站于根据西丰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东北中草药材市场的客观要求,于 2006 年 8 月拆迁,并根据县政府指定地址,履行相应规划、建设等手续后,新建于现址的。现沈丰加油站早在 2006 年底就已经完成了建设,并通过验收,只是由于拆迁补偿等特殊原因,未能正常营业。因此,现沈丰加油站的建设不应适用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油站(点)建设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建设规划的规定。同时,沈丰加油站的建站主体资格也并不存在问题。故,贵委复函所称沈丰加油站未获准成品油零售资格许可的第一个原因,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够作为不许可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合法理由。 二、沈丰加油站“距离附近两座加油站均未满足现行规定的‘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 0.9km ’的设置限距要求”,不能作为不许可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合法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行政行为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从贵委对本律师的答复来看,关于“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 0.9km ”的限距要求,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属于规章的内容,不应作为不许可根据西丰县政府指定地点建设的沈丰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正当理由。 三、贵委的“人性化”考虑,值得赞赏。但对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贵委以某加油站举报沈丰加油站与其间距不足 0.9 公里,让沈丰加油站去做举报人的工作,取得该加油站同意,才能给沈丰加油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 0.9km ”的要求,本身只是政府商务部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是规划指导意见,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要求。作为规划要求,考虑的是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具体某个加油站的利益。规划部门完全有权按照规划法赋予的权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划。 在沈丰加油站负责人及本律师与贵委交涉过程中,贵委有关负责人所称以有人举报沈丰加油站不符合限距要求,让沈丰加油站负责人去做举报人的工作,确保举报人不上访,方能给沈丰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证,以及贵委让铁岭市服务业委“积极化解矛盾,使之符合审理条件”,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知, 规划完全是政府单方行为,政府有权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单方作出规划,而无需考虑具体公民和法人的意见!沈丰加油站虽然与附近两座加油站间距不足 0.9 公里,但该加油站与另两座加油站处于不同行驶方向,在功能设计、服务内容等该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区别。沈丰加油站占地面积达 11 亩多,除了加油,还设有司机长时停车、休息、用餐、购物等一系列功能设施,可以满足不同加油用户的实际需要,而另两座加油站除了加油,并不能提供这些服务。 而沈丰加油站经西丰县政府指定地点建设,并给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是考虑了城市总体规划和大市场建设等一系列因素,根据本县经济发展需要而慎重作出的决定。而且,现沈丰加油站本身根据西丰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是由在西丰县中心黄金地段的原址迁于现址,现址与附近加油站的距离,与原址相比,并无根本改变,完全符合原来的加油站规划格局。该加油站申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已经由铁岭市服务委呈报到省服务委,也意味着铁岭市里对西丰县政府就沈丰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认可。因此, 沈丰加油站的建设,完全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并未违背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贵委理应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 四、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符合西丰县及铁岭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原址在西丰县中心黄金地段的沈丰加油站,因西丰县整体规划修建大市场的要求,由西丰县委、县政府于 2006 年组织搬迁,并根据县政府指定的地点,履行规划、建设等手续后,进行建设的。该加油站早在 2006 年底就完成了建设,并通过了验收,具备了条件。但由于拆迁补偿等特殊原因,该加油站多年未能正常营业,不仅给业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西丰县及铁岭市,甚至辽宁省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现沈丰加油站是投资达 500 多万元,按照大型、多功能加油站规划建设的,占地面积达 11 亩多,除了加油设施及储油设施,还建设了司机长时停车、休息、用餐、购物等一系列功能设施,可以满足不同加油用户的实际需要,如果能够及时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将有助于西丰县以及铁岭市,甚至辽宁省的经济发展。 如果对沈丰加油站不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已经取得 50 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沈丰加油站,作何用途将成为一大问题。现沈丰加油站所在场所显然不适合从事其他营业,而且改用于其他业营业还需要拆除、改建现有场所设施、设备,不仅意味着还需要巨额投入,还意味都会原来的巨额投入将被白白浪费。这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将引起沈丰加油站与西丰县政府的纷争,不仅不利于西丰县以及铁岭市,甚至辽宁省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 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符合西丰县以及铁岭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贵委在作出是否许可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时,理应对此因素予以考虑。 五、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沈丰加油站是按照西丰县政府地点,根据西丰县政府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垫付应由政府承担的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投资五百余万元,按规划建设的。该加油站为支持西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支持西丰县及铁岭市的经济发展,进行搬迁,已经牺牲了在黄金地段经营的便利条件,在经济上已经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由于西丰县政府未能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引发沈丰加油站与西丰县有关领导的矛盾,并引发了轰动全国的辽宁西丰“短信诽谤案”及“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被非法追诉,陷身冤狱(现案件已经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使在 2006 年底就已经建成的沈丰加油站在已具备营业条件的情况下,至今未能开展营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在“短信诽谤案”中,除赵俊萍遭遇冤狱外,其姐姐赵俊华及外甥女赵秋红均无辜遭受牵连,被西丰县公安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其本人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损害。为此,赵俊萍家人一直在申诉、上访。 赵俊萍出狱后,一边努力解决自己的冤案问题,一边努力恢复沈丰加油站的营业,试图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在积极与西丰县政府交涉,主张早就应该获得的搬迁补偿,以及因拆迁引起的停业损失。 2008 年 3 月的“两会”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省长陈政高接受《财经》记者提问时,正面回应“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称“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处理完了,我们欢迎舆论监督”,并称此案给辽宁各级政府的教训是“要依法办事”。在本律师看来,作为“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前因的沈丰加油站拆迁问题及此此引发的赵俊萍案未妥善处理,就很难说“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已经处理完了。 包括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必然引发沈丰加油站业主赵俊萍及其家人与西丰县政府的矛盾和冲突,影响西丰县以及铁岭市,乃至辽宁省的社会稳定。 六、尽快解决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 ,“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商务部发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显然,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审查决定,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贵委无论基于什么考虑,迟迟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都是不合法的。 已 4 月 18 日 ,在陪同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女士前往贵委交涉时,本律师曾表示,希望贵委就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作出正式决定。贵委如不予许可,沈丰加油站再通过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解决问题;如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终还是确定不能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其再另谋出路。贵委巡视员陈松扬同志建议本律师及赵俊萍女士,先给贵委写一个情况说明,由贵委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请示一下再说。本律师与赵俊萍女士表示同意。现谨以上述意见及情况说明,作为给贵委提供的报告。 特此致函。                    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俊萍)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1 年 4 月 24 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

油画《总理在汶川》是否侵犯摄影作品《告别北川》的著作权?

       油画《总理在汶川》是否侵犯摄影作品《告别北川》的著作权?                个人觉得,题述问题应该是个不错的案例分析练习题。      事实参见:  油画与摄影如出一辙 《总理在汶川》被指是剽窃      观点参照: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伟君老师的博文——《 德国法:对艺术作品的复制(临摹)可以构成演绎作品 》,从德国著作权法角度,给出了德国式的答案。     你的观点何如?                                                      告别北川                                                      总理在汶川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