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戚建刚: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治理模式———从压制型到回应型的转变

戚建刚: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治理模式———从压制型到回应型的转变 进入专题 : 群体性事件 行政法 压制型模式 回应型模式    ● 戚建刚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政府执政能力面临严峻考验,但相关部门仍然习惯运用“压制型模式予以应付。“压制型”治理模式以行政法“管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行政单方“强制措施”为手段,在实践操作中已呈现诸多合法性危机。根据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状况,并反思地方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 “回应型”治理模式势在必行。“回应型”治理模式以相对人有序参与为手段,以“平衡论”作为理论基础,将维护社会“韧性稳定”作为终极目标。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从根源上实施风险防范、危机处理和权益保障。为将“回应型”治理模式合法化,行政法需要在微观层面进行严谨缜密的制度设计,而关键是建构相对人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压制型模式; 回应型模式; 相对人参与      一、引言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矛盾经过一定时间的酝酿,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有效治理的情况下,由特定或不特定人集合形成一定的群体,通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的规模性聚集或各种群体性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机关部门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且对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1]一般来讲,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酝酿阶段、集合阶段、爆发阶段和处置阶段。群体性事件主要类型可以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和社会纠纷,其中重点是维权事件和泄愤事件。[2]一般来讲,群体性事件具有群体性、破坏性、复杂性和人民内部矛盾性等特征。   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和规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给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由于受“管理论”影响,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尚未对行政机关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提供系统和科学的规范性指引。应当说,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使命始终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模式为行政活动提供一种合法性评价和理解框架。[3]因此,我国行政机关治理群体性事件也绝对不能游离于法治框架之外。鉴于此,本文在分析传统行政法治理模式——— “压制型”模式及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的基础之上,以现代行政法中的“平衡论”作为理论基础,提出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新模式——— “回应型”治理模式。      二、“压制型”治理模式及其合法性危机      ( 一) “压制型”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   “压制型”治理模式,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打击处理。[4]作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处置模式,它以实现行政机关所认定的公共利益为终极目标,以贯彻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为主要手段,基本无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该模式所构建的社会稳定是一种刚性稳定,而刚性稳定看似强硬实则脆弱,其动用的社会资源极大,付出的行政成本极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刚性稳定”为目标,以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把群体性维权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群众集体行动都视为无序、混乱或者是骚乱,盲目进行压制或打击,那么这种稳定状况是有政治风险的。[5]   在“压制型”治理模式下,一些地方政府一旦发现公众“集体表达利益诉求”,就以“维   稳”之名进行高压处理。事实上,这种治理模式“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矛盾,只是暂时阻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处理不到位,极有可能为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祸根。应当说,在相对紧张的官民关系中,如果民意、民怨和民愤若得不到及时疏导,反而被一次次压制,只会激起更多的误解与矛盾。当下一次“群体性事件”爆发时,行政机关不得不采取更强烈的高压手段,动用更多的公共资源,如此恶性循环,后果不堪设想。   ( 二) “压制型”治理模式在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   我国地方政府之所以习惯动用强制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传统的行政管理论思维的影响。[6] “管理论”主要从行政权力角度建构国家的行政法制,强调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单方管理,强调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之重要性,而较少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该理论,行政相对人只是行政管理的客体,他们的权利处于相对次要和被压抑的境况,难以得到行政机关充分的顾虑和保障。   可以说,群体性事件的“压制型”治理模式与“管理论”一脉相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对群体性事件定性上,往往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负面现象,没有认识到它的正面意义。实际上,群体性行动仍然是我国公众表达权利诉求的一种正当方式,是社会压力的一种释放渠道。如有学者认为: “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会等方式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7]该定义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这种行为定性只强调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性,显然是不客观和不全面的。二是在治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有时采用暴力的、压制性的手段,以达到维护“刚性稳定”的目的,冷漠对待公众的正当权利诉求。如在2008 年的6 月的贵州瓮安事件中,行政机关在不恰当地动用警力的行为以及对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信息进行封锁的行为。[8]三是在对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上,司法机关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无法单凭法律作出决断,因此也难以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约。   ( 三) “压制型”治理模式的局限性   实践表明,以“管理论”为基础的“压制型”治理模式存在明显弊端,已经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对群体性事件的不合理定性,必然导致行政机关治理目标和手段选择上出现偏差,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公然采取违法的处置措施,而违法的管理措施必然难以服众,也无法从根本上缓解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局面。具体而言,首先,行政机关基于对抗性思维,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然后,采取警力驱散和封堵信息等强制性手段将群体性事件压制下去。最后,行政机关对具体组织策划的“主要分子”采取侦查、逮捕、关押等强力处罚手段,威慑其他参与事件的相对人,达到维护刚性稳定的目的。但是,这种通过高压手段维持的刚性稳定相当脆弱,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压力越大,抗争越强。这是因为,公众之所以参加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他们无法通过法定渠道获得有效救济,群体性行动成为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无奈选择。然而,传统处置模式完全将相对人的这些利益诉求压制和封堵,同时也没有正视群众的不满和怨气,所以一旦受到其他偶发事件的带动,群众的不满将会以更加剧烈的形式爆发出来。   2. 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成本过高。行政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成本体现在很多方面。总体上可以为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有形成本是指可以以金钱计算的成本,其他则为无形成本。在“压制型”治理模式中,有形成本主要包括动用警力的费用、封堵信息传播的费用、后期追查“不法分子”的费用以及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到最后达到刚性稳定时所花费的人力和物力等。从表面上看,“压制型”治理模式中行政机关付出的有形成本似乎不高,但由于“压制型”治理模式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循环发生,所以这种有形成本不是一次性投入的,而是多次成本的叠加。关键问题还在于“压制型”治理模式会产生无形成本。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公信力的降低、行政机关负责人政治资本的损失、对民主大环境的负面影响等。这些有形和无形成本不断累积,导致社会维稳成本居高不下,而如此巨大的维稳财政投入,最终都要分摊在每一个纳税人身上。   3. 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压制型”治理模式中,行政机关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相对人视为是管理客体,并采用对抗性手段进行打压,不仅导致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利益诉求无法充分表达,甚至还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有人甚至还要面临被逮捕或监禁的后果。由此可见,“压制型”治理模式根本无法保障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回应型”治理模式及其正当性      ( 一) “回应型”治理模式的兴起   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行政法“平衡论”逐渐取代“管理论”,并成为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平衡论”不再片面强调行政机关的管理特权,而是更加关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重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并试图在行政权的合理行使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之间、在行政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9]应当说,这种理念已经在我国诸多立法中充分体现出来,并且逐渐成为我国行政法立法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例如,我国《行政强制法》就直观体现了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思想。该法第1 条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具体的行政法制度设计方面,行政听证制度也体现了“平衡论”的基本要求。而在行政机关具体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2007 年厦门市行政机关对PX ( 对二甲苯) 事件的成功处置,[10]以及2008 年11 月重庆市成功化解出租车罢运事件,[11]也充分展现了地方政府积极践行“平衡论”的基本价值理念。   可以说,体现人文精神和权利思想的“平衡论”能够引导行政机关合法理性处置群体性事件。因此,法学理论与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传统的“压制型”治理模式进行深入的批判和反思,必须严肃对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利益诉求、鼓励和引导行政机关积极与相对人协商、合作,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的“回应型”治理模式将应运而生。   ( 二) “回应型”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   “回应型”治理模式,强调通过行政相对人有序参与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公众利益诉求,从而最终化解社会矛盾。在这种模式下,行政机关的主观认识和思维方法具有决定性作用。亦即处置群体性事件不能单纯依靠强制手段,应当对群体性维权活动采取相对宽容和克制的立场,并且积极了解群体性维权活动的合理性以及问题症结所在。一般应采取各种柔性手段( 如官民对话、现场办公) 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相对人加以引导,以相对和平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不同于传统的“压制型”治理模式,在“回应型”治理模式中,行政机关尊重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相对人的意志和利益,以实现社会稳定、官民合作共赢为基本目标。并且,在“回应型”治理模式中,行政机关不仅为相对人提供参与解决争议的机会,让相对人主张自身的利益并且对行政决策施加影响,而且还可以不断培养和提高公众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由此可见,“回应型”治理模式下形成的社会稳定是一种韧性稳定。需要强调的是,也只有韧性稳定才是一个自由社会和活力社会真正需要的稳定。从表面上看,行政机关主动与相对人对话和交流,似乎有损政府的权威和尊严,但政府对公众正当诉求的积极“回应”与“妥协”,恰恰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应当允许公众在合法范围内的呼吁和抗争,允许公众揭露社会问题,允许释放不满情绪。通常来讲,最有活力的社会恰恰也是允许抗争的社会。因此,行政机关在群体性事件治理过程中,应该转换传统思维模式,变追求“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与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相对人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回应型”行政机关就是要建设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导向的行政机关,建设以行政机关与公众互动合作为基石的参与型行政机关,建设以公共责任为核心的责任型行政机关,建设以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的行政机关。[12]   ( 三) “回应型”治理模式的主要功能   1. 能够从根本上治理群体性事件。国内的经验或教训表明,以相对人有序参与为核心的“回应型”治理模式是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的科学方法。首先,行政机关对日常管理中所发现的社会矛盾的即时处理,可以及时定纷止争,避免公众不满情绪的持续积累,从而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其次,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中或发生之后, “回应型”治理模式也是行政机关用以化解各种矛盾的必要选择,(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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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蟹档案】公祭林昭女士罹难四十五周年

以下被新浪审查删除的微博来自自由微博网站,数字时代编辑整理: 曼 殊花雨:网讯:从4月24日开始,大约有50多位广东民主和维权人士被国保约谈,被劝或警告不要出席黄花岗起义和北大才女林昭文革期间被当局枪杀 等纪念活动 2013年04月28日 13:38 新 民时论微直播:# 全网公祭#[蠟燭][蠟燭][蠟燭][蠟燭][蠟燭][蠟燭][蠟燭]4·29晚八点整,全国网民公祭林昭女士罹难四十五周年!多谢转发 2013年04月28日 13:30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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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香港传真: 重返赵紫阳的遗产──以法治党

那么它到底是何方怪物呢?它其实并不新鲜,用三个字简单概括,无非是老报人储安平几十年前就抨击过的:党天下。赵紫阳时代的政治改革,最终的指向无非是这个党天下,即赵紫阳的全部努力无非是要驯服他的党,把无限权力的统治党,改造成有限权力的执政党。通过党的这种现代转型,进而推动整个中国的转型,让党获得新的生命和合法性,实现软著陆。 笑蜀说,赵紫阳时代的政治改革的失败,造成中国一夜之间又回到了「普天之下莫非党土」的前改革时代。最可怕的是,赵紫阳的失败在党内树立了一个共识,那就是无限党权是不容挑战的,党是不可以被驯服的,哪怕总书记也不可以!这对继任的党的领袖是一个巨大威 慑。所以赵紫阳之后的党,是一个党的领袖被无限党权彻底驯服的党,党的领袖对特殊利益集团完全放任的党。就导致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中央以下各级政权绝对的一把手专政或称书记专政,即绝对的个人独裁;但在中央层面,党的领袖反而软弱可欺,几乎毫无权威可言。 党要管党的说法,近年来颇为主流,而且也被新领导人所採纳,所以 才有最近宣佈的以所谓洗澡治病为主题的整党运动。但党要管党的主张者所无视的是,今天党要管党的难度,比胡耀邦赵紫阳时代更大了不止百倍。因為如前所述, 今天的特殊利益集团,比胡耀邦赵紫阳时代的特殊利益集团强悍了不止百倍,以至到了仅仅挪一把椅子都可能流血的地步。这种情况下,单纯的党要管党,无异痴人说梦。 那么出路何在?笑蜀说,出路还得从赵紫阳的政治遗產中找,那就是「以法治党」。中共以法治国的高调一直停留于空谈层面,根本的原因,就党权不受约束,党权高於一切包括高於法权。只要党权无限,一万年都不可能兑现法治,甚至哪怕只是区区法制。唯有以法治党,才能以法治国,这是从无数惨痛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颠扑不破的铁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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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澄社評論〉以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

〈澄社評論〉以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 ◎ 林佳和 法國思想家狄驥在闡釋法治(Rule of Law)時曾說到,法治第一要義,就是所有國家權力都須受到法的拘束,不能恣意妄為。如果用單純的法制(Rule by Law)去理解狄驥,那就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這裡的法,指的是得以實現人性尊嚴,崇尚自由、追求平等的價值,不是單純的法律形式與外觀。否則,納粹德國諸多暴行,完全不缺法律,難道也叫法治國家?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說道:人不需要是鞋匠,也知道這雙鞋合不合我的腳;人不需要學習法律,也知道什麼樣的法律好不好。不是嗎? 近來台灣天空下,充斥不少所謂依法行政,有著法律依據,卻引發質疑的事蹟:士林文林苑強迫不願參加之人民「被都更」,只因建商認為基地才漂亮,沒有錯,確實有法律存在;華光社區數十年居住事實,被隱藏歷史成因與發展經過的,斷裂式變為「單純佔用國有土地」,需要的好像只是執法決心與意志;關廠工人勞動債權無著,在幾乎所有社會行動者理解的「政府代位求償」中,突兀出現所謂私人借貸民事關係,政府大呼無奈,只能依法要求償還,否則何來法律尊嚴?就像某大學法律系教授沉痛指陳的:既然合法,為何不執行到底? 劇作家布萊希特,在威瑪時代發表的作品三先令歌劇中,有句經典台詞:「法律是唯一用來剝削那些不懂法律,或是因為被赤裸的環境所逼、無法遵守法律的人」;如果前述事件的社會成因與發展緣由,在法律認識與理解中,全然稀釋與掩蓋,甚至粗暴地視為無關緊要或不值一提,那麼,我們將離真正的Rule of Law越行越遠,邁向法律的純工具時代,恐怕近在咫尺。 馬基維里在君王論中提醒說:最棒的統治基礎,就是好的法律及卓越的武裝暴力;也許該幫他補充一句:如能把兩者結合,像某些事件的處理那般,就更形完美。「長久以來,對不幸的人而言,法律及道德無異既殘酷又嚴峻」,希望這句話,不要在台灣得到它最佳的印證。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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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宝刚:“旋转门”调控与法治化反腐

蔡宝刚:“旋转门”调控与法治化反腐 进入专题 : 旋转门 权力流动 反腐败    ● 蔡宝刚        摘要:美国“旋转门”调控是法治化反腐的一个缩影,其运转与控制所厉行的推进权力流动、防范利益冲突等反腐理论和实践经验,体现了对权力运作的内在静态、外在动态、行为过程的全方位制约,对我国法治化反腐的理论拓展、视域转换和成效改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旋转门” 权力流动 利益冲突 政府道德法      我国对法治化反腐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对策往往滞留于权力制约的内在、静态和宏观层面,本文通过对美国“旋转门”(Revolving Door)调控这个具体问题的解析,着重对权力制约进行外在动态、实践个案和行为过程等层面的探讨,欲求域外法治化反腐的经验并希冀助益于我国法治化反腐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成效。      一、开启“旋转门”与推进权力流动      “旋转门”本是表示政府(广义)高官与商界高管之间的职业角色转换,称为职场“旋转门”。进出“旋转门”的一端是私人部门的商界高管,主要指企业高层人员或商业利益集团游说者随着换届选举等机会加人政府,并可能作出有利于前雇主或未来雇主的决策;另一端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界高官,他们离职后到私人部门受雇工作或充当游说者,并利用在职时的知识经验、特别途径或人脉影响为自己或雇主谋取丰厚利益。美国是个流动性非常强的社会,一个美国人一生平均要换八个工作,每个人都在经历某种意义上的“旋转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个不停转动的官商“旋转门”不仅使每一个想从政的人都有机会一试身手,也使得玩过一阵政治的人可以全身而退去商界赚钱过另外一种生活,官商两界不断输入新鲜活力和优化动力,相互需要且相得益彰。在满足个人价值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旋转门”为权力流动开启了进出通道和方便之门,通过职业转换的方式实现了高端领域的公共权力与民间权力之间的有序流动。由于“旋转门”涉及到进出公共权力的旋转,故又称为权力“旋转门”,因而这种意义上“旋转门”的运转与调控就具有法学和反腐败意义,权力的开放式流转和良性互动机制成为防范和抵御权力腐败的重要措施。   一方面,“旋转门”为掌握民间权力的商界高管进入政府高层任职开启了流动通道。“旋转门”的开启直接源自美国人自由民主的价值理念及其指导下的政治制度,“旋转门”能够为人们提供和实现职业转换自由、民主参政议政的进出通道。在其自由理念的支配下产生的民主政治制度中,每个人都是国家的公民和主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参政议政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政府中的一员,公共权力的大门是对每个适格公民开放的,民间权力拥有随时可能进入公共权力大门的通道。尤其是在美国两党制的政治体制下,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政,每次换届选举都会使大批商界精英“上岗”,由于政府任期的阶段性,定期更新的美国政府无论谁上台,都要按照自己的需求重新安排班子,总统选举、国会选举往往导致数万人的工作变动,大量商界高官能够得以直接进入政府高级管理人员的行列,真所谓“一朝君子一朝臣”。联邦政府机构有两类官员,即受政治任命官员和职业公务员,每一任总统可以任命1万名左右的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包括联邦法官、内阁成员和各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独立机构负责人、总统办事机构负责人等,这些受任命者是联邦政府中的非职业性官员,一般不用公开竞争考试。职业公务员的工作是通过正式得多的程序获得的,他们是政府中自成一体的终身职业雇员,几乎不可能被解职的。   此端“旋转门”开启了进入高端公共权力的开放性通道,使得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大为减低和权力制约的有效性大为增强,公共权力的外在和动态的流转还弥补了权力内在控制和制衡的缺漏,形成了一种立体式防范和控制权力腐败机制。一方面,这些富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商界精英进入高官领域后,带来了民间的务实作风和新鲜空气,避免长期在政府部门工作养成的官僚习气,由于任职时间的限制,促使其更加珍惜任职期间的工作机会,已有的商界丰厚利益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其腐败的欲望,高官的薪金远远比不上高管的收入,很多人是出于政治热情而非经济利益才走上高官行列。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高端公共权力的开放性,使得那些有影响有实力的民间权力代表者在其任职前就有一个“旋转门”通道可以直接进入高官的行列,这些随时可能进入高官领域的民间力量构成了制约公共权力的巨大外在压力,从而成为冲击和制约任职高官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而且,这些可能进入政府的高官大多是一定利益集团的代表者,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是构成影响和制约公共权力的真正的和实质的因素。利益集团总是不断希望向政府直接输送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以尽可能获得政府的信息和政策支持,“旋转门”机制成为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以求最大限度地谋求自身利益有效途径中的最重要一环,有利于其利益诉求向政策意见进而最终向国家法律的转化。这些利益集团的外在压力使得公共权力的运行受到来自各种力量的制约,从而降低了政府决策偏向某方利益而导致腐败的可能性,“代表社会各种不同群体利益的压力集团之间的竞争,可以促使政府的公共政策趋于中性平衡,避免出现政策与立法上利益倾向性的偏差”。① 甚至在多元化的美国,“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和政府,而是分散于各种社会集团之中。行政管理不完全是国家机构的职权,相当多地转到一些社会组织手里”。②   另一方面,“旋转门”为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高官离职后退入商界开启了流动通道。“旋转门”衍生出大批离职高级官员的再就业,薪水相对较低的政府官员希望找个商界任职的“金饭碗”,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经历和能力能够给新雇主带来特殊的利益,使得他们往往成为商界争夺的对象,并纷纷成为各大企业的高管或充当其说客。从总体来看,自2000至2005年,在首都华盛顿的注册说客总数从16342人增个34785人,各利益集团游说政府的费用从2000年的15.9亿美元攀升到2004年的21.1亿美元,涨幅达30%。③ 从具体部门来看,如美国审计署2008年5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从2004年到2006年,有2435名前五角大楼官员被52家主要防务承包商聘用,其中7家大型公司聘用的人数就达1581人,报告估计至少有422人从军界进入企业界之后,跟从前所在的部门进行业务往来。从个人角度看,里面的“转”出去,外面的“转”进来,有的人甚至几进几出,如在美国军情商界的“旋转门”中不少人是数度往返的常客,曾经在里根政府中当过空军部长的阿尔德里奇,离职后到麦克唐纳一道格拉斯公司和美国宇航公司担任高管,小布什总统上台后他再度进人五角大楼担任负责采购、技术和后勤的国防部副部长,退休后旋即成为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董事。④   此端“旋转门”开启了畅通的高官领域的权力退出通道,对权力腐败起到了釜底抽薪的效果。首先,高官的任职离职成为一种职业角色变换的普通和普遍的正常方式,诚如在其他行业领域就职一样,获取和使用公共权力不再那么困难和神圣,离开高官行列也不会那么失落与沮丧,就连美国总统也不例外,“美国旋转门中转来转去最耀眼的人物自然是美国总统,他们在几年前也许还是普通公民,几个激情的演讲后就成了美国总统,然后干几年后又回归带保镖的平民生活”。 ⑤这样就不会形成“官本位”的观念,以权谋私的念想与可能就会大大减低。其次,高级官员的短期任职大大减低了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如美国议员是不断改选换届的,六年任期的参议员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两年任期届满就要改选,除联邦法官外的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就任时间平均不到两年,地方政府机构高级官员的产生基本相同,甚至有些州的副州长、部长级的官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⑥ 由于官员腐败尤其是严重的腐败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而正常的权力退出机制使得高官员手中的权力成为短期和暂时的,不出几年这些官员的公共权力就要退出政治舞台。而终身任职的低级职业官员与走马灯似的高层官员之间有着天然的疏离,他们凭自己的才能长期任职,不用奉迎上司或依附某党,上司也难以支配影响下属,“这种职业的僵化进一步保证了多数受政治任命者——无论多么有能力或魄力—-不能对下属施加很多重要影响”。 ⑦不断流动的高层官员与相对固定的职业官员之间无法积累成比较稳固的权力关系网,二者形成了对事不对人的若即若离的关系,从而使得可能造成高官权力腐败的时间和空间几率大为减低,低级官员也会因为高官很少“前腐”而不敢或不能“后继”。再次,退出公共权力后的高官形成的民间权力能够更为娴熟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公共权力,如最为普遍的是离职高官受雇于利益集团成为游说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说客,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强大的民间力量。“游说活动作为一种权利诉求的实践未必是邪恶的”,⑧ 而且确实能够带来充分表达和实现该利益集团利益诉求的效果,也有诸多说客出于爱心和公心为弱势群体服务并使他们从中获益。同时政府也需要这些代表各种利益集团利益的说客们的信息、意见和建议,政府决策者通过接受各种利益集团的意志表达,能够充分听取和采纳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使得科学和民主决策获得了广开言路的渠道,进而在协商和妥协的基础上形成政策和法律,“联邦政策的制定者们周遭充斥着竞争的声音,他们需要可靠的信息去丰富他们的管理经历和促进这种可靠性,而这些游说者们能更好地提供决策信息”,⑨ 游说活动能够有力地影响公共政策和法律走向,成为推动美国民主法治的进步的重要力量,“集团雇佣专职人员在立法过程中进行院外活动谋求利益的做法历来已久,今天美国法律全书中的很多重要法规来源于利益集团的办事处”。 ⑩   利益集团的飞速发展为“旋转门”的旋转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旋转门”现象的存在及其带来的权力流动决定于美国利益集团的多元化,多元利益集团产生不同的利益表达主体和诉求,利益表达的集中方式就是政治上的党争现象,党争形成多种权力制衡与权力流动,使得民间权力与公共权力能够得以相互流动和相互影响。美国人生活在利益集团的迷宫之中,美国的各种利益集团的种类和数目之多堪称世界之最,60%左右的成年人至少参加一个社团,美国建国伊始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便分析过多元利益集团问题,“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 11由于个人利益之间、利益集团之间及个人利益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每个利益主体都有自己利益表达的诉求,而利益纷争及利益表达的丰富多彩和畅通渠道必然形成政治上的党争现象,“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12 自由是党争的基本前提,而废除自由是不可能的,消除自由比党争的弊端本身更坏,言论自由是美国的最高价值,“废除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由,这同因为空气给火以破坏力而希望消灭动物生命必不可少的空气是同样的愚蠢”。 13因此,只要作为“旋转门”存在基础的多元利益集团及其利益诉求存在,其所体现和实现的自由民主价值、推进权力流动带来的反腐效果要远远胜过其招致的弊端,致使美国大多数民众对“旋转门”并不十分排斥,“主要问题不是他们的存在,而是他们的过分”,14 健康和正常的“旋转门”受到法律保护,并成为遏制权力腐败或法治化反腐的重要措施。      二、控制“旋转门”与防范利益冲突      尽管“旋转门”推进权力流动为反腐败带来了正面效应,但通过“旋转门”进入政府的公共权力和退出政府的“准公共权力”同样也会滋生权力腐败,从而形成利益冲突。这里的利益冲突是反腐败及廉政研究中的一个专有名词,与通常所说的社会冲突含义上的利益冲突不同,特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冲突与侵害。利益冲突的概念是假定,官员如果在某项政策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与己有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做出决策。政府官员本应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他们不得滥用权力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组织谋取私利。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为了防治腐败首先要避免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理论是美国控制“旋转门”现象的基本法理,即“旋转门”的运转易造成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专题: 旋转门 权力流动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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