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彪

法广:艾未未事件的深层含义

原文:http://goo.gl/BsvA4 作者 雅尼克 中国艺术家、维权人士艾未未于4月三日在北京机场“被”失踪之后,引起全球舆论的极大关注。不仅欧美各国政府反应迅速,相继发表正式声明,要求中国政府释放艾未未,欧洲议会、国际人权团体,文化与艺术团体,包括世界各大博物馆也均参与了要求中国政府释放艾未未的行动。艾未未的失踪,在中国国内、港澳台也激起了强大反弹。可以毫不夸张地讲,艾未未的遭遇以及声援艾未未的全球性动员程度超过了对诺贝尔获奖者刘晓波被判刑所激起的反响。 之所以讲艾未未被失踪,是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仍然没有就艾未未的去向给出正式的说明。这也正是自阿拉伯世界掀起茉莉花革命浪潮以来,滕彪、唐吉田、江天勇等几十名律师的命运。不过,官方媒体抹黑艾未未的宣传攻势实际上已经承认艾未未的失踪乃是政府所为。 艾未未是世界知名的大艺术家,艾未未被抓之后世界的强烈反应就是明证。中国政府不可能不知道艾未未在世界上的地位与影响,知道仍然采取行动,显然有着更深层的含义。 艾未未是中国公民社会结出的灿烂果实 艾未未被抓当然不是由于其艺术活动,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是艾未未以其著名艺术家之身,以艺术与语言为表达手段,为弱小者伸张正义,为受害者争取权益,为公民社会扩展空间。相对于由于起草08宪章而被判十一年监禁的刘晓波,艾未未的定位只能是一位有良心、敢真言的艺术家。他没有系统的政治论述,也非政治异议人士。他是一位嫉恶如仇,敢于呼喊、敢于实践公民权利的当代豪杰。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政府似乎不应该抓捕艾未未,因为艾未未代表的至多是中国成长艰难的公民社会,而非在政治权力领域里同政府较量。 那么,中国政府又为何要对这样一位艺术家下手呢?自1989年六四事件以来,邓小平发动经济改革。一个不成文的社会契约俨然君临中国大地,这即是政府给民众打开经济发展的空间,经商创业的路敞开着,但是政治空间则是党的独霸天下。于是,任何人,只要在政治领域挑战权力,无一例外均会遭到镇压。长期以来,政府与社会似乎也大致遵循这一默契。众多的民运人士包括刘晓波的被捕,都可以用这一逻辑来加以解释。在这一新的社会契约的隙缝中,中国公民社会从无到有,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机会。二十年来,中国律师阶层的成长,媒体人独立意识的确立,以互联网为言论阵地的公民社会的觉醒等因素,也间接得益于这一社会默契。从某种意义上,艾未未本人未尝不是这一公民社会发展所结出的灿烂果实。在此前,律师、记者等各类维权人士,虽然被重重打压,但相对于政治异议人士来说,界线仍然是分明的。即使是如高智晟律师被失踪事件,也可以从他本人直接介入法轮功事件,从而越过了共产党的红线来加以解释。 向公民社会宣战 然而,艾未未事件却打破了这一社会与官方的契约。艾未未事件标志着一种转折。这一转折意味着官方越过政治的红线,将政治的禁区向公民社会领域扩展。而这一转折的背景既是今年初起于阿拉伯世界的茉莉花革命浪潮,也是官方对封禁互联网破功的自觉意识。茉莉花革命给中国当局的警示是:仅仅防范公开的政治异议人士不足以防止丢掉政权,在公民社会喷薄欲出的今天的中国,公民、法制、律师、网络等均是专制政权的大敌。从这一意义上讲,此次被抓的虽是艺术大师艾未未,但目标则是整个公民社会、网络空间的活跃分子,是对公民社会的某种宣战。这也解释了为何艾未未事件会激起如此强烈的反应:只要你自觉是公民社会的一份子,有捍卫公民权利,争取言论自由之心,有匡扶社会正义,维护弱小之志,你就会从艾未未的身上看到自己的影子,也就在某种程度上会对艾未未的遭遇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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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脱缰城管套上笼头

谁给脱缰城管套上笼头 记者 付雁南 中国青年报 2011年05月18日   09 版      当杀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在二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时,一部可能制约城管制度的法律刚刚被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4月底,在第三次审议结束两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将这部即将进入废止程序的法律重新激活。      曾在23年前参与起草这部法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部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自1988年起草至今,始终未获通过,甚至一度销声匿迹。      “直到最近几年,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行为所引发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行政强制法》才重新被提上立法日程。”他说。      夏俊峰案就是其中一个最新并且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案例。2009年5月,在沈阳街头摆摊卖烧烤的下岗工人夏俊峰捅死了两名城管人员,凶器是自己用来切火腿肠的水果刀。      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将这场小贩和城管人员的冲突称作“整个社会的悲剧”:“一个下岗工人在街边卖火腿肠,却变成了杀人犯;两名城管人员的家属也同样失去了自己的亲人。”      因此,当人们还在为夏俊峰“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争论不休时,滕彪和姜明安,已把目光投向了更为深入的问题。      作为著名律师,滕彪曾经在8年前参与推动了城市收容制度的废止,而这一回,他把目光瞄向了城管制度。“自城管制度1997年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可谓民怨沸腾。”在夏俊峰案的二审辩护词中,滕彪这样说道。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师说,希望“整个社会能够以夏俊峰案为由头,深入思考整个城管制度的问题”。      姜明安教授的论断更加简单:“我们需要合理的法律程序来规范城管制度。”      有问题的制度让各个阶层“过不好”      阴云笼罩着夏俊峰的家庭。9岁的沈阳男孩夏建强在父亲杀人之后变得内向了。看到认识的小朋友,他会悄悄躲起来;看到别人一家三口在外面玩,他会低下头小声哭泣。      阴云也同样笼罩着两个城管人员的家庭。张旭东的家庭失去了“顶梁柱”,而申凯的母亲提起儿子就忍不住落泪:“我不可能原谅他,他杀了两个人,必须判死刑。”      在城管制度设立之初,谁也没有料想到会有这样的情况。1997年,为了节约执法成本,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成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集中执行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从那时起,全国先后有100多个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      而制度的问题也从一开始就埋藏下来。城管代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相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滕彪举例说,在北京,城管部门拥有14项职能,300多项执法权:“把这么多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不出问题才怪!”      有时候,引起“问题”的是经济利益。有报道称,南京城管把收缴的桌椅、塑料筐甚至灯箱牌都当做废品卖掉赚钱,而各种罚款也成为赢利的重要方式。      另一些时候,“问题”却更加复杂。滕彪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城管系统中一些人员素质不高,只能“依靠野蛮行为来确认自己的身份地位”,这也推动着城管行为和“暴力”被越来越频繁地联系在了一起。比如,2008年1月,湖北天门市湾坝村村民魏文华在村口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被城管人员发现当场打死。      “暴力已经被城管当做了‘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滕彪说。在给沈阳小贩夏俊峰的辩护词中,这位法学博士这样写道:“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利不利的制度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已经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制度的一部分。”      不过,相比于那些夺路狂奔的小贩,在制度的另一头,处于强势地位的城管也常常满腹委屈。北京城管人员郭欣总是被繁琐的工作搞得疲惫不堪:一天的时间里,他一会儿要在马路上堵截漏污水的泔水车,一会儿要赶到居民区里劝说居民把放在公共绿地上的大白菜搬回家,一会儿劝说服装厂修理快塌下来的广告牌,一会儿又要去处罚在路上违法散发小广告的人。      但这已经让这个普通的城管人员很满足了——至少,他没像前几天那样,被小贩偷偷扔来的烤红薯砸中脑袋。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坚持,被杀害的两名城管人员曾经对夏俊峰拳打脚踢施加暴力,夏俊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他更加坚持,在整个制度中,城管人员同样是受害者。“他们在妻子和孩子面前绝不会表现出残忍和暴力,而会遵循爱和良善,但在城管集体执法的环境里,一切都变了。” 在那篇流传广泛的“激情辩护辞”中,这位律师写道,“他们,与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不完善的世界之中;他们,毫无疑问,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      如今,关于城管的新闻、争论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的视线里。夏俊峰案的二审判决宣布后,热烈的讨论中,作家郑渊洁的一句话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我们的社会有好城管,但不好的是制度。它让各个阶层都过不好。”      法律的步伐在“哆哆嗦嗦”地前进      就在上周,四川也发生了和城管有关的故事。在成都街头,一个卖杨梅的老大爷和城管协管员发生争执。拉扯中,老大爷的杆秤被折断,杨梅也撒了一地。围观的人们当即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他们挡住执法车,坚持让协管员为自己的暴力行为道歉。      照片很快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不过,在姜明安看来,这并不是解决城管问题的好办法。“对于城管行为还是要通过法律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这位法学专家说。      在过去的几年里,《行政强制法》曾经被法律界寄予厚望。这部法律意在通过职权和程序方面的规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同时也为执法提供依据。人们普遍认为,它对目前争议严重的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相关问题都能起到约束、控制的作用。然而,从1988年起草至今,这部命途多舛的法律始终未获通过。      “各方的博弈是主要原因。”姜明安说,“《行政强制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调整重构,也会影响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现有的利益,因此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阻力。”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向记者介绍说,《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宣布让行政部门清醒意识到法律对自己权力的限制,也会导致后面的法律通过“难上加难”。      姜明安还记得自己23年前参与起草《行政强制条例》的情形。当时,来自全国两所高校、两个事业单位的四位专家各自提交了第一版草案,但谁也没有想到,在之后漫长的岁月里,这部法律步伐缓慢,甚至一度销声匿迹。      “它不像有的法律在争议声中缓慢推进,”姜明安说,“它的步伐‘哆哆嗦嗦’的,中间甚至一度停了好几年。”      直到最近几年,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行为所引发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行政强制法》才重新被提上立法日程。姜明安还记得这些血淋淋的案例: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没有法律的控制、制约,城管制度出了很多问题。”姜明安感慨,“《行政强制法》能够赋予城管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对暴力执法行为予以追究。”      专家们在变化中寻找自己期待的好消息。在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草案中,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教授发现,法条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行政机关的让步”。“立法者的目的可能想通过这种让步获得‘最大公约数’,从而保证该法律尽快通过”。      姜明安也猜测,把《行政强制法》从“死亡线”上拉回来,说明立法部门对它并非不重视,但这部法律争议不断,“可能领导也觉得心里没数”。      “法律本身当然是重要的,房屋拆迁、城管执法都要靠它来约束。”姜明安说。滕彪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有执法依据,有制度约束,才能真正解决城管制度中出现的暴力问题。”      城市管理需要包容的精神      夏俊峰的故事让很多人想起了5年前的退伍军人崔英杰。2006年,23岁的崔英杰在路边卖烤香肠时,被城管人员依法扣押。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前一天刚借钱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时,这个年轻的小伙子抽出小刀,刺死了一位城管人员。      姜明安感慨,很多时候,城管的行为虽然是合法的,但管理的观念也需要变化,“对弱势群体应该有一些包容的态度”。“没工作,有老婆有小孩,不摆摊怎么生活?”姜明安说,“把这些人引导到市场上去做生意,而不是砸了他们的摊子,可能效果会更好。”      这位一辈子致力于推动法制建设的教授在采访中承认,在中国,城管问题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包含一种观念,城市有没有一种“包容的精神”:“很多领导觉得城市就应该干干净净,不应该在街上摆摊。可即使在发达国家,路边一样有卖菜摆摊的人。”      2010年,印度小贩赢得了一场官司的胜利。当印度首都新德里市政府准备在即将到来的英联邦运动会前驱逐流动摊贩时,印度的“街头小贩联合会”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告了小贩的最终胜利,因为“小贩诚实经营的自由和尊严不可剥夺”。      “并不见得把小摊砸了,城市就会更好。”姜明安说。      这位学者赞成为政府保留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去处理“瘦肉精、地沟油的问题”,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制约,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的“度”。      在他的理想中,当法律完善时,夏俊峰这样的小贩面对的城管再不会不由分说地没收、态度恶劣地争执,甚至像他在供词中所说的那样,对自己拳打脚踢。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那些城管会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自己执法的缘由,并听取小贩的申辩;在一般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时候,他们绝不会动用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而即使真的遇到暴力执法,小贩们也能够在法院申请正义的裁决。      不过,姜明安和滕彪都知道,一部《行政强制法》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它可能会对现状起到推动作用,却并不足以让现实产生质的飞跃。滕彪直言,需要改变的是“中国整个法律体制的问题”。      夏俊峰案还没有尘埃落定,这个沈阳的小贩在等待着最高法院对自己进行死刑复核。妻子张晶坚持继续上诉,而作为律师,滕彪也在努力“保住他的性命”。      但即便夏俊峰的判决真的改成死缓或者无期,滕彪的心里依然不会感到喜悦。制度赋予的不同身份让两位城管人员和一位小贩对立、争执,并最终夺走了两个人的生命,无论结果如何,这都是一场不可改变的、“整个社会的悲剧”。   来源: http://zqb.cyol.com/html/2011-05/18/nw.D110000zgqnb_20110518_3-09.htm 熊熊大火:周一,在南非开普敦米切尔平原镇(Mitchell’s Plain Township)爆发了针对住房问题的抗议活动,图为活动中一名妇女走过燃烧着的轮胎。南非将于5月18日举行地方选举投票,住房紧缺是南非执政党非洲人国民大会在这次选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最后的使命:周一,奋进号航天飞机在佛罗里达州卡纳维拉尔角的肯尼迪航天中心最后一次升空。这架航天飞机携带着价值20亿美元的磁谱仪,将于周三抵达国际空间站,寻找宇宙中的反物质和暗物质。 反对王室:周一,一名男子推着一辆婴儿车穿过爱尔兰都柏林圣斯蒂芬绿野公园,婴儿车上贴着反对即将来访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标语。这将是自爱尔兰独立以来英国君主对该国进行的首次国事访问。 类别: 转贴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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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病情仍令家人担忧 律师认为当局变相羁押(5.17)

艾未未病情仍令家人担忧 律师认为当局变相羁押 2011年5月17日 自由亚洲电台报道 链接: http://goo.gl/KnaVv 北京艺术家艾未未与家人见面后引发各界猜想,有分析认为艾未未即将回家,但也有网友认为艾未未可能面临起诉。律师认为当局对艾未未做法实属变相羁押。 本台星期一首先报道艾未未与妻子路青见面后,引发了包括媒体、网友在内的各界猜想推测与分析。不少人认为,当局突然安排艾未未与妻子会面,可能是为减轻国际压力,借家属之口对外公布艾的健康状况,证明当局没有虐待艾未未。艾未未的母亲高瑛表示,虽然儿子没有受酷刑的消息让她稍为安心,但一天要量七次血压的做法及目前所吃的药都已经换过,让她担心儿子的身体情况,高瑛星期二告诉本台记者: “ 路青讲一天给量 7 次血压,哪有这样的量法啊,这是高危病人的量法,两个钟头一次,需要这样吗?,如果这样的话,艾未未身体就很不好了,所以今天路青就要跟他们交涉了,问为什么要量 7 次,问为什么吃药,吃什么药,医生是谁,万一艾未未出了事,我们还要追究责任。 ” 据了解,该次会面中,当路青对艾未未说: “ 你做的一切都是透明的 ” 时,马上被旁边公安阻止。 艾未未与家人首次会面后,有人认为艾未未即将回家,但有人认为他可能面临起诉。福建的维权人士屠夫认为,艾未未能够和家人见面,说明当局已经掌握了起诉艾的证据,他说:艾未未我估计是要被起诉,批准逮捕也快了,一旦批准逮捕,文涛另外几个就自由了,目前看形势我个人认为,他们已经找到莫须有的东西,可以上弓了,老艾和王荔蕻大姐为什么无法出来呢?和他们性格有关,他们不妥协。屠夫向本台表示: “ 我个人认为,拖了这么久是因为艾未未没有妥协,这个动作来看,还有他们一贯的做法,我认为被起诉的可能性很大。 ” 记者: “ 你说批准逮捕的话文涛就会自由了,为什么? ” 屠夫: “ 主要是为了弄艾未未吗,其他起诉应该已经弄好了,那几个人可能就不重要了。 ” 海外博讯网星期一的报道则称,抓捕艾未未由中央政法委决定并实施,越过了公安部。之所以敢抓艾未未,是因为之前抓了滕彪、江天勇、王荔蕻、唐吉田等众多知名人士,甚至这些被抓的精英几乎多少都被酷刑、折磨,西方政界反映轻微,上层有人士认为可以继续干下去。但抓捕艾未未是中国当局低估了西方国家对艾未未的关注,而鉴于国际压力,对艾未未的处理更可能是无罪释放。 中国官方《新华社》早前曾引述警方消息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而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六章,当局对疑犯、被告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其中,拘留的最长时限为 37 日,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艾未未的好友,刘晓原律师认为从法律上分析,艾未未可能是在外被监视居住。北京维权律师莫少平表示: “ 如果确实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这种监视居住的措施也是违法的,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应该是在被监视人的住所进行,除非他没有住所,艾未未在北京有住所,那应该是在艾未未的住所进行,同时,被监视居住的人应该是可以和他的家人共同生活的,这个也没有,只是允许艾未未的妻子和他见了一面。第三就是被监视居住的人应该是经过批准和他的律师见面的,这个到目前为止,可能没有律师见过艾未未,这个按照中国相关的司法解释,限制人身自由,不允许家人和他共同居住,在一个指定的地点完全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这个属于变相羁押,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 ” 国际间要求中国政府释放艾未未呼声持续,正举行艾未未作品展的英国伦敦李森画廊( Lisson Gallery ),近日特别为参观者准备 “ 释放艾未未 ” ( Free Ai Weiwei )的牌子,同时安排摄影师为声援艾未未的民众留影纪念。 在荷兰海牙的唐人街,上星期,不少华人都走上街头,宣传艾未未,并把艾未未的寻人启事贴在自行车后面,要求当局释放艾未未,在他们的宣传下,很多当地群众也都加入到声援队伍中,共同向中国当局进行抗议。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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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民承诺

秉持理性、建设和非暴力原则参与公共事务,改良公共政策,监督公共权力,倡导公民文化,努力推动包括政府部门、政党团体、社会组织在内的中国社会全面进入法治轨道,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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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期待死刑复核还夏案程序正义

(宋石男,刊于今日南方都市报,见报标题“期待死刑复核还夏案程序正义”,署名“四一”) 2009年5月16日,33岁的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里刺死了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凶器是一把割香肠的小刀。2009年11月,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故意杀人罪,死刑。2011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死刑。 终审判决后,民间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同情夏俊峰。在政府公信力日益脆弱、司法独立及公正性备受质疑的今天,加上城管执法早已声名狼藉,民众对夏俊峰这千万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寄予最朴素的同情,表达最激烈的愤怒,当然可以理解。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从同情弱势者出发,毕竟,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是程序正义,它不应为权势者的盘算支配,也同样不能为民众的情绪支配。不过,我要特别指出,如果司法为权力所弯曲,那主要是权力的问题;如果司法为舆论所弯曲,则主要是司法的问题。 夏俊峰案目前最大的疑点,也是此案审理中程序正义最大的瑕疵,就是夏俊峰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夏妻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 夏的辩护律师滕彪在二审辩词中也说,“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 如果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目击证人是否出庭,并非关键。但现在是,辩方指出城管先非法拘禁夏,接着在办公室对其实施殴打,从而为夏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法庭在这一关键事实尚未明白无疑的情况下,却拒绝辩方证人出庭,很难说不是违背了起码的程序正义。因为这个关键事实一旦被认定,那么夏案应当是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致死”三者中的选择题,而非“故意杀人”。退一万步说,即使是“故意杀人”,也可酌免死刑。如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微博所言,“假如城管激烈地殴打夏俊峰,夏手刃两人,至少可视为激情杀人,即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情形下的杀人,此可以成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记得1978年新疆蒋爱珍枪射杀3人,由于对方过错,新疆高院1985年改判15年有期徒刑。” 其实不用提1978年蒋爱珍案,只想到2006年的崔英杰案,就会对夏案有更多感慨。崔英杰刺杀城管,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被判故意杀人罪,死缓。崔案的辩护律师夏霖在结案陈词中说:“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当他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到走投无路的绝境,你们会怎样选择?” 这段陈词非常动人,但我不认为是崔英杰免死的关键原因。崔英杰是退伍军人,背后站着与其利益相关、感同身受的巨大退伍军人群体,有司在量刑上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影响。现在夏俊峰背后却空空荡荡,那千万个小贩,不过是被侮辱与损害的一盘散沙,既没有凝聚力,也不大可能有什么危害稳定的群体行为。于是,夏俊峰在关键事实的认定仍疑云密布的情况下,被终审判决死刑,且被判赔偿受害者家属65.9万元——而不久前性质恶劣得多的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不过赔偿4.5万元。难道城管的生命就比清洁工的生命昂贵那么多?再联想到2008年轰动一时的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市民案,主犯仅仅获刑6年,就更不能接受对夏案的终审判决了。难怪有网友批评说,“刑法是头发吗?想怎么染色就怎么染色、想怎么造型就怎么造型?” 现在,夏俊峰案已终审,夏已经没有机会像雇凶杀死钉子户的开发商向世全那样,因“积极赔偿”而被终审改判死缓;也没有机会像手段残忍地杀死副局长的局长宣雄,因“有自首情节”而被终审改判死缓。但夏仍非全无机会。夏案获得程序正义的最后机会,就是死刑复核。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死刑复核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希望在即将启动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院能使目前尚陷在疑云密布中的夏案,拨云见日。如果核准死刑,那么必须让案中的所有事实都像铁一样不可动摇。否则,就请还夏俊峰一个公平的判决。正如律师滕彪在结案陈词中那段将情、理、法完美结合于一体的话:“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但如果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一个明显的巨大错误,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的阴影之下。如果夏俊峰被判死刑,必将有更多无辜、无助的商贩死在城管手下;……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将不再有罪与非罪、善与恶、生与死的界限,我们社会中本已非常可怜的规则的力量,也必将被邪恶、混乱和野蛮所摧毁。……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如果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相关文章: 五岳散人:央视大火为何不起诉卖打火机的商家? 谭作人: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 —— 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 关注公盟(5)香港女生给温家宝的公开信 揭密CCAV作弊 2009匿名网民宣言:自由引导网络,我们即将到来 王小波:从Internet说起 转载:黑白颠倒 感恩戴德(评邓玉娇案) 艾未未:“5.12”地震一周年祭文 程美宝: 大学教育是怎样完蛋的 艾未未:杨佳案连带死亡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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