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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敏:探索中国对外战略新思维

王敏:探索中国对外战略新思维 进入专题 : 对外战略    ● 王敏        自18世纪中叶与西方工业革命失之交臂,200年间,中华民族一直在封闭落后与苦难屈辱中徘徊。1949年之后,中华民族重新站立起来。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奋力追赶,中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和影响力迅速上升。而中国对自己突然走到世界前台,行为举止还不完全适应。虽然中国频频向世界伸出橄榄枝,但某些国家却心态复杂、疑虑重重,不愿看到甚至试图阻挡中国崛起。面对现实,中国亟需全面审视对外关系,创新战略思维,以更高智慧赢得战略主动。      一、趋利避害应对外部环境新变化      综观21 世纪第二个10年,中国外部的经济、政治、安全环境正在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将对中国未来产生深刻影响。   从外部经济环境看,第一,世界经济复苏脆弱缓慢,全球经济和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结束,发达经济体的财政紧缩、“去杠杆化”仍在持续,美国“财政悬崖”、欧洲债务危机都远未解决。伴随结构调整的波动与阵痛,世界经济低速增长,随时面临下行风险。最近塞浦路斯银行业挤兑危机暴露了欧元区分裂的存款担保体系与其货币联盟的内在缺陷,深层矛盾仍是欧元区单一货币体系与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金融监管体系的参差不齐。这无疑为欧洲经济复苏增添黯淡。受内外因素共同影响,中国经济难以一枝独秀,增速明显放缓。与本世纪第一个10年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外需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明显下降。2012年中国外贸出口增长7.9%,比2003年至2011年平均增幅下降13.7个百分点。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催生新的技术和产业革命,国际竞争空前激烈,各国加紧抢占战略制高点。虽然中国上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1年GDP占全球10.4%,进出口贸易额占全球10.1%,但经济增长质量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中国制造总体处在全球产业链的中低端。   第二,国际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强化,区域自由贸易体正在形成。经济低迷与贸易保护相伴而行。一些国家为促进就业,扶持本国产业,设置各种贸易投资壁垒。尤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投资审查大量增多。去年,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密集遭遇贸易摩擦,美国征收最高250%的反倾销税和16%的反补贴税,欧盟也发起反倾销并酝酿反补贴调查。一些中国公司海外投资屡屡受阻。与此同时,区域内贸易增长迅猛。欧盟区内部贸易额已占66%,东亚区域内贸易额占53%,美国40%多贸易额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今年2月14日,欧盟与美国共同宣布,将于年内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至此,美国将在西太平洋以TPP(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为依托,在大西洋以美欧自贸协定为依托,形成由其主导的两大自由贸易区。同时,欧盟与日本也将于今年4月开启自由贸易谈判。美欧、欧日自贸谈判将制订新规则,必然对全球贸易和经济格局产生重要深远影响。   第三,美国实施“再工业化”和出口倍增计划,中美经贸互补性下降。国际金融危机迫使美国从金融、房地产等部门回归实体经济,重振制造业和出口。2010年、2011年美国出口分别增长16.6%、17%,其中,矿物燃料、汽车及零配件、发动机、通用机械、塑料、有机化工、光学仪器与医疗设备、钢铁等重要制造业出口比重超过70%。今年1月美国制造业PMI上升至55.8%,创近9个月新高,一些美国公司开始把海外工厂迁回本土。奥巴马总统誓言:“要让美国成为吸引新就业岗位和制造业的地方”,“确保下一次制造业革命在美国发生”。美国制造业强劲增长使进口中国产品需求下降,并增加向中国出口。中美两国产业重合度上升,贸易竞争性增强。   从外部政治环境看,第一,西方政治制度与价值体系仍占主导地位,对中国构成长期压力和挑战。冷战结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把推行“普世价值观”作为全球战略的核心。2001年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反恐成为首要任务,此后10年中美关系大体平稳。以2011年美国击毙基地组织头目本拉登为转折点,反恐战争基本结束,加之中东地区发生剧烈变革,美国对外战略重新回到以推行价值观为核心的轨道,强调人权在对外政策中的重要性。然而,美国集中力量反恐的10年,正是中国抓住机遇快速发展的10年。2011年中国上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美经济利益加深,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格局。尤其是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重创美欧经济,也使西方政治与价值体系遭到质疑,西方国家由此陷入战略焦虑:既坚决排斥中国的政治体系和社会制度,又对“中国模式”所产生的奇迹感到震惊和恐惧;既需要借助中国经济克服自身危机,从中国发展中获益,又忧虑中国发展过快、超越自己;既想让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又担心中国话语权增大,发挥主导作用;既想阻止中国发展势头、至少使中国发展放慢,又避讳公开“遏制”中国。这种矛盾心态,使其对华战略和政策更加错综复杂。有学者预言,奥巴马总统第二任期将在人权、西藏和售台武器等问题上对中国更加强硬。前不久,英国政府内也有人主张,要继续对中国人权问题施加外交压力,并在西藏问题上采取强硬立场。长期以来,美国对中国一直采取对话接触加对冲(Hedging)遏制的双重战略和两面政策,在对话接触中实施对冲遏制,在对冲遏制的同时保持对话接触,并混合采取接触、防范、牵制、制衡等战略手段。其中台湾、西藏、人权等问题始终是中美关系中挥之不去的阴影。中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矛盾、竞争和冲突,本质上仍是不同政治制度和价值体系的根本对立。正如西方战略家所言,新的地缘政治格局,仍是“西方自由民主政体与东方市场经济集权政体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将是长期的、尖锐复杂的。虽然美国对华遏制战略因中美经济利益加深而受到内在牵制,但很难通过经济合作与利益分享而弥合,更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由此带来的战略压力可能伴随中国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复兴的全过程。   第二,美国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客观上制衡中国崛起。2011年10月14日,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在纽约经济俱乐部发表演讲,宣布“世界的战略与经济重心正在东移,我们正在更加关注亚太地区”;“我们不仅是亚洲的一个常驻军事和外交大国,而且也是一个常驻经济大国,并将长期留在亚洲”。美国称其为亚太“再平衡”战略,并强调,这一战略不针对中国,不是遏制中国的战略;“美国欢迎一个强大、繁荣、稳定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国”。但无论美国如何解释,几乎所有国际舆论都认为,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针对中国而来,是对冲、制衡中国崛起的战略。近两年,美国在亚太地区一系列密集的外交和军事行动,更使中国确信这一判断。美国的再平衡战略使亚太国家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中国外部的政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并直接导致了美中战略互疑加深。   第三,中国作为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的利益攸关方,面临多重身份的定位与平衡。以往发展中国家的单一身份,正在转变为兼具发展中大国、经济大国和地区大国的多重身份。虽然中国坚持认为自己仍是发展中国家,并在国际事务中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但由于经济体量增大并仍不断增长,不得不面对如何既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发挥作用、又以拥有较强综合国力国家身份发挥作用的平衡,特别是如何在发挥大国作用的同时,继续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周边邻国保持友好关系。   从外部安全环境看,第一,最突出的是,中日钓鱼岛争端、南海部分岛屿主权争议,导致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复杂严峻。当年促成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两国老一代领导人未曾想到,双方同意搁置的钓鱼岛主权争议,时隔40 年后掀起惊涛骇浪。这场争端的起源与要害,恰恰是日本政府否认1972年两国建交时就“搁置”争议所达共识,并于去年9月对钓鱼岛实施所谓“国有化”。对此,中国必然坚决反对。尤其是日本右翼势力企图借钓鱼岛争端否定二战后国际秩序,更深深触痛了中国人对上世纪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罪行的敏感神经,也是钓鱼岛争端极为尖锐的实质所在。与钓鱼岛问题相比,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争议相对平缓。针对美国提出的南海自由航行权问题,中国强调,中方重视依国际法维护南海航行自由,这方面不存在问题。中国一直耐心地与有关国家沟通,致力于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纵观历史,中国一贯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睦邻、安邻的周边外交政策,积极与邻国发展友好关系,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国际因素,中国的良好愿望备受困扰。   第二,一些国家依据所谓“国强必霸”逻辑,质疑中国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渲染中国威胁论,公开主张围堵、遏制中国。近年来,某些国家多次指责中国军费增长快、支出不透明,认为中国军力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中国军备快速现代化加剧了地区不稳定,尤其日本更是大造“中国正在快速扩大军备”的舆论。2011年日本《防卫白皮书》公开指责中国在南海监视活动升级,将日本与菲律宾的关系升格为“战略伙伴关系”;日本还大举进入缅甸经济,企图截断中国通向印度洋的战略要道。中国一再郑重声明,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以和平手段解决领土、领海争端,但并未得到有关国家善意回应;中国越强调和平发展,某些国家就越强调中国威胁,并刻意在中国周边编织所谓“第一、第二岛链”包围圈,构筑“自由与繁荣之弧”,极力想使中国陷入战略困境,威胁中国安全。   中国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使中国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高度警醒,更加深切认识到,必须尽最大努力,加快发展自己,排除一切干扰,用好有利条件,减少不利因素,维护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二、纵横捭阖构建大国战略关系新格局      中华民族具有5000年灿烂文明。从秦、汉时代至清代中期,中国一直都是名副其实的世界大国。当今中国迅猛发展,并非新兴大国的崛起,而是历史大国的复兴。作为正在复兴中的大国,如何处理好与其它大国的关系,是中国对外战略的重大课题。   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大国关系,也是最复杂的双边关系。中国领导人提出与美国建立新型大国关系,是基于自身及整个世界和平发展的需要。其核心是,相互尊重,全面合作,互利共赢。中美建交30多年来,一路风风雨雨,但两国利益关系日益紧密。现在,越来越多的中美两国精英人士认识到,推动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必须摒弃不合时宜的陈旧思维。   第一,摒弃零和思维。零和思维的最大危险在于其具有“自我实现”预言的性质。“当一个守成大国与一个崛起大国相遇时是否必然发生冲突?”这是近几年中美关系中最流行的问题。美国新保守主义思想家把中国视为美国的“战略对手”,依据历史上大国之间碰撞、冲突的案例,推断中美关系也将循此定律。但中美两国主流民意对此并不认同。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战略分析家约瑟夫?奈指出:“相信冲突不可避免的想法,本身就是冲突的根源。美国若是把中国当成敌人,可能就为自己树立了一个敌人。”许多中方学者认为,中美两国并无大的利害冲突,而且,在维护全球经济稳定、应对气候变化、打击恐怖主义、制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方面,拥有巨大共同利益。双方都应客观理性地看待对方发展,防止出现所谓“修昔底德陷阱”。   第二,摒弃冷战思维。冷战思维源于不同政治社会制度和价值观的对立。美国的对外战略是在近50年的冷战期间形成的,一些人偏好以冷战思维看待中国与中美关系。他们一面臆断中国崛起带来威胁,一面贬评“中国是一个被动回应型的国家,缺乏真正的盟友”;“在安全防卫领域,中国没有全球范围的军事基地网络以及盟国”;“中国甚至未在自身所处区域建立起主导地位”,等等。冷战时代已经结束,冷战思维早已过时。中美两国不应以对立、排斥的眼光看待对方,更不应以敌视思维判断对方实力与发展趋势,避免战略对抗和误判。   第三,摒弃狭隘思维。中美作为两个世界大国,应当胸襟宽阔,包容豁达。处理双方关系应大度大气,善良睿智。战略互疑是思维狭隘的表现。应奉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以一己私利处理两国关系。中美应相互尊重核心利益和各自在亚太地区的正当利益,辽阔的太平洋完全容得下中美两个大国。一个成功的中国只会使美国更加繁荣。   第四,摒弃傲慢思维。中华民族和美利坚民族同为世界优秀民族,彼此都有许多优点和长处。中美两国应增强相互认同感,处理双边或国际事务,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以谦虚态度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中国应当学习美国人民的创造精神,了解美国内外政策的客观原因与深层逻辑;美国也应当了解中国由本国国情所决定的发展道路,(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对外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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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秦前红 涂云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路径及其选择

秦前红 涂云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路径及其选择 ——在立法裁量与司法救济之间 进入专题 : 权利保障 立法裁量 司法救济    ● 秦前红 ( 进入专栏 )   涂云新        前 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进入到宪法规范中的事实不仅昭示着宪法保障人权的积极价值,而且也凸显出当代宪政已经冲破了传统的以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为重心的基本权利保障框架。由于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关系到宪法实施的一个系统的法治工程,故对于其保障路径的探索就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可以藉由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三种模式予以宪法上的贯彻,而其中关于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模式的争论一直以来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1] 本文参考了中外相关判例和法理,努力阐明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对立法裁量保障模式和司法救济保障模式的比较做一个系统的比较法意义上的分析以期探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在当下中国的路径选择。   本文的第一部分将首先从比较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界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法律涵义,第二部分说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阐述了藉由立法裁量的方式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方式、特征和该种保障模式的利弊,进而本文在第四部分将从司法救济人权的角度探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问题以及建立在这种可司法性基础上的司法保障模式的优劣。文章第五部分剖析了立法裁量模式和司法救济模式在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关系,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并检讨了中国语境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路径选择。      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概念探析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概念,国际和国内宪法法学界在用法和称谓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2] 在国际人权法学界,大多数学者遵照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称谓和用法将公约所指涉的诸如工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适足生活水准权、健康权、住房权、文化活动权统称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简称为“经社文权利”(ESCRs),[3]也有的称之为“经济和社会权利”(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社会经济人权”(Social-Economic Human Rights)或者“社会权”(Social Rights)。[4] 本文基于权利术语的规范性和严格性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用语,它指称的是我国宪法第42条至第49条所规定的诸如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活动权等具有共通性特征的一组“权利群”。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为一组“权利群”存在一些共性和相似的法律特征。之所以把诸如受教育权、适足生活水准权、健康权、适当住房权、文化活动权等归为一个“权利群”是相对于那些不具有经济、社会、文化面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言的。从权利的要求上看,经济、社会、文化利是侧重于要求国家承担“作为义务”的“权利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是侧重于要求国家承担“不作为”义务的“权利群”。这种差别体现在权利属性的重心不同。[5]在宪法规范的层面,两组“权利群”一般规定在一国宪法的“基本权利”或者“权利法案”之中,二者并无明显的隔离和区分。然而,在国际人权法的层面,两组“权利群”却存在着归属的不同。这些差别体现在国际公约上就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分别集中规定了上述两组“权利群”。[6]   为了通过比较宪法的方法论阐释经济、社会、文化利的内容和结构,本文选取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7]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8]进行比对然后得出结论。      由此可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一个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利、适足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等涉及公民生活、身体、知识发展的“权利群”。它是一种宪法加以确认的公民要求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其在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合法诉求的请求权,国家则负有积极履行若干职责助其实现的义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性质上有别于传统以防御国家干预为主要诉求之自由权的个别基本权利类型,在分析主轴上摈除“透过传统自由权之功能展开而来的社会权面向”的讨论。[9] 对于宪法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条款,自德国魏玛宪法以降各国曾有“方针规定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条款本质为国家政治目标和政策的规定)、“客观权利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一种客观权利[10])和“主观权利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主观权利[11])三类主要的学说。从晚近德国宪法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院大法官释法的解释上看,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肯定“主观权利说”的趋势。然而,采取“主观权利说”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国家生活保障的给付,这是因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路径不同,其权利实现的途径也不同。本文所探讨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指宪法为了确保个人生活合乎人性尊严所赋予公民诸如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等主观权利。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已然被写入现代宪政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其保障的必要性似乎自不待言,但这样的说法究竟笼统。具体而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现代国家需要保障的理由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理念和价值无不存在于现代法治社会中,然而这些理念和价值尚须经过一个法定化和实定化的过程才可直接作用于人民生活的实际并约束其行为。在一国宪法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规定实际上是法律价值实定化在宪法层面上的表达,其核心要旨在于:保障人民符合人性尊严的最低生存条件、维护社会安全、采取社会保险制度及促成社会正义等积极任务[12]。宪法规范正好承载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价值,这种宪法价值要真正实现在公民共同体生活中必须经由权利保障的具体路径予以贯彻。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应然地决定了其在权利体系中的根本性。倘若这种带有根本性或者是本源性的权利流于其“至上”的名号,那么“权利法案”不过是一张徒具文字记载的纸。从这个意义上讲,基本权利的保障才是其存在和得以彰显的生命所在。   我国宪法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第42条)、劳动者的休息权(第43条)、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权(第44条)、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第45条第1款规定了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第2款规定了社会优抚权;第3款规定了特殊主体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第45条)、文化活动权(第47条)、妇女的平等权(第48条)、家庭权利(第49条)。这些宪法规范都可以统归为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惟待这些权利的保障确实实现于公民生活当中,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才可以得到完整的保障,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可以推动宪法第33条至41条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向纵深方向完善[13]。   民生问题实为人类生活相伴始终的问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宪法化和国际保障体现的正是现代宪法和人权法对公民在共同体中生活状态的深层次关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下的劳动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利、适足生活水准权、住房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无一不触及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孙中山先生在二十世纪初期就对民生问题有着深刻的洞见,他认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14]所在。在孙中山所奉行的“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上升到了与民族主义、民权主义等同的高度,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依据“三民主义”原则所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五章第33条至第46条系统规定了“国民生计”。循此路径,台湾现行宪法第15条明文宣示:“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民生问题也主导着我国现行国家政治生活,自21世纪初以来,历届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无一例外地强调着教育、医疗、社保、住房、文化等民生问题。[15]然而,民生问题的解决在现代民主国家又必须寻求一个法治化的解决方案。也正如学者所言:“民生问题与法治息息相关,法治乃解决民生问题的必由之路。”[16]对于民生问题,诉诸宪法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无疑是一个最佳选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属于基本人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予以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至第28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至第15条都明确列举了公民应该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国家应当负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上,关于国际公约的效力是否及于个人有着热烈的探讨。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公约以国家和国家实体为其规制对象不对个人发生效力,原则上只有国家加入并经过一国宪政程序批准国际公约后,国际公约方可转换为国内法约束全体国民。[17]然而,晚近国际法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人权对国内宪政的渗透在实质上又深深影响着一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18]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我国当受此国际公约的约束。惟该公约在国内法层面上是否取得“法律渊源”的地位并由司法机关据以裁判推理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然而,这又进一步确认和证明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三、立法裁量及其掣肘      立法裁量是指立法者关于法律内容(立法内容之裁量)具有决定权或关于是否立法的决定权(立法制定之裁量)。前者系指立法作为之内容是否安适的问题,学说称为狭义的立法裁量;后者系指立法不作为之决定是否安适的问题。若前者与后者合并,学说称为广义的立法裁量[20]。在台湾,立法裁量的概念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所率先引用,包括释字第204号、释字第228号、释字第246号、释字第302号、释字第318号、释字第369号等均明确使用该用语。也有学者称之为“立法形成自由” [21]。举例言之,释字第204号解释明文宣示:“票据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项有关刑罚之规定,旨在防止发票人滥行签发支票,确保支票之流通与支付功能,施行以来,已有被利用以不当扩张信用之缺失,唯仅系该项规定是否妥善问题,仍未逾立法裁量之范围,与宪法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二条尚无抵触。”[22] 在此,立法裁量的概念被明确提出,其意义已经非常鲜明,立法机关享有就其认为适于立法的事项的自由裁量权,而在上述大法官解释中,作为司法机关的“立法院”大法官会议实际上也给予了立法机关的立法裁量以相当的认可和尊重。   (一)立法裁量的作用领域   1、宪法授权性条款   宪法为一国根本大法,宪法规范直接设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机关的权限必须由宪法赋予,而这种赋予的过程和结果必然决定了立法裁量的作用领域。换言之,立法裁量即是将宪法规范的具体化权限委任给立法机关,从而赋予立法权一定的价值选择、制度设计等的裁量空间。立法机关因此而取得专属的立法权(Parlamentarisches Rechtsetzungsmonopol),这一点可以由德国基本法第77条得到印证。[23]   我国《宪法》第62条第3款和第67条第2款实质上规定了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的立法权,而《立法法》第7条则进一步确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如果将我国宪法第62条第3款和第67条第2款在各自的条文内和两个条文间做一个体系化的阐释和理解,我们发现宪法不但赋予了我国立法机构的专属立法权,而且赋予了立法机关相当广泛的立法裁量空间。这种立法裁量的空间集中体现在以下的法律用语中:“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其它基本法律”。   2、基本国策条款   基本国策是国家一切政策所应遵循之基本政策,它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保障。[24] 宪法学意义上的基本国策是指国家为谋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依据宪法相关规定而制定出的总体性与长期性经济社会政策。(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6 页: 1 2 3 4 5 6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权利保障 立法裁量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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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郭世佑:任何历史结论都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郭世佑:任何历史结论都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访郭世佑教授 进入专题 : 中国近现代史    ● 郭世佑 ( 进入专栏 )        春节的京城阳光明媚,春意盎然,本报记者就读者普遍关注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有关问题专访原浙江大学中国近代史博士点负责人,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历史学科组召集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历史研究所首任所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现任同济大学特聘教授兼该校历史学科筹备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导郭世佑先生。       近代史研究已今非昔比      记 者:不少研究者与读者认为,近代史研究呈现一片繁荣,有关近代史的书刊琳琅满目,很多历史的真相都在浮出水面。也有的则认为,近代史研究显得有些乱,杂音不少,有的专门同一些已经形成共识的定论过不去,做翻案文章,名为创新,实则添乱。这两种看法截然不同,不知郭教授怎么看?   郭世佑:与30年前相比,中国近代史研究不再是一个视角,一种声音,即便是政治史研究,也不再满足于革命史的范围,不是重复中国现代革命领袖毛泽东的某些见解,而是借助于政治学、法学的研究视角与方法,对不同时期的政治人物、集团、思潮予以具体研究,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至于你说的同历史定论过不去和做历史翻案文章,我看先要把历史研究者与历史叙述者适当区分开来。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历史研究是以高等院校与研究院所为主体,还有出于个人爱好的体制外的少数历史研究者,历史叙述者则除了他们,还有一些未必潜心于研究,却可以借助于历史学界的研究成果或者资料的拼凑而从事写作的书刊、网络作者或作家,眼明手快,多产多销,他们的贡献主要属于历史知识的普及,与研究无关,也许他们需要找市场,想卖点,连书刊的标题都很惊人,语不惊人死不休,历史研究者却一般不会这样。如果研究者通过自己的研究,用资料说话,同某些定论过不去,这是研究者的职责所在,没有什么不可,即便是“翻案”,只要不是信口开河,也是值得尊重的。   记 者:至今为止,有一种观点认为,毛泽东对近代史的研究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又被革命的巨大胜利证明其科学性与正确性,那么,毛泽东对近代史的论述是科学的,正确的,不容怀疑。您在20多年前,就对这种论点公开提出批评,不知您现在的见解有没有改变?   郭世佑:我的观点没变。这样的三段论虽然还很流行,至少经不起以下推敲:一,新民主主义革命取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过于夸大革命理论与意识形态的作用,就容易走向唯物史观的反面;二,毛泽东是革命的高手,并不是职业历史学家,他对近代史的论述就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而经常改变,政治家最讲求用善变,但历史学家最讲求真,苦追真相,应当区分二者。如果把毛泽东的见解当作历史研究的信条,如同台湾历史学界曾经把孙中山与蒋介石的话当作信条一样,都不合适。三,即便是历史学家,也应当允许不同学术观点与流派的存在。   记 者:还有哪些方面急需加强?   郭世佑:无论是政治史,还是社会史、文化史,中外关系史,我看都存在努力的空间。近代历史特别复杂,资料繁多,需要认真查阅和思考,急不得。就近代中外关系史来说,我们这一代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的人都不多,能掌握两本以上外语的就更少,这是致命的弱点之一,至少很不利于研究义和团与八国联军侵华时期的中外关系。至于历史教科书的政治化、简单化同历史本身的真实性、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历史研究成果的书斋化与历史书写的市场泛化的矛盾,也值得我们注意。由于国情因素的制约,研究者还不能凭借资料的可靠性而畅所欲言,只能根据一定时期的语境与受众可能接受的程度,适可而止,历史研究就往往成了如何表达的技术活。就拿抗日战争史来说,姑且避开对日本方面的研究不论,只有海峡两岸的关系获得根本改善,才有可能从整体上从容冷静地审视这场事关国家存亡的民族自卫战,彰显为之奋斗牺牲的所有中华儿女们。       人物研究大有文章可做      记 者:近代以来,我国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历史人物,文史资料层出不穷,为近代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郭世佑:的确是这样,应当感谢广大文史工作者的辛勤劳动。人类的历史首先是人的活动,文史资料主要是追忆人物活动的资料,弥补档案文献的不足,这很重要。以往的人物研究局限于几个一流的政治家、思想家与一流的实务领袖,这肯定不够,一流人物毕竟不是光杆司令,二流、三流甚至末流和无名的人物更多,各级文史资料就提供了不同层次的人物活动资料,很难得,它有助于对人物群体与社会整体研究的推动,人物研究大有文章可做。   记 者:近年来,史学界的口述史研究很红火,这与以亲历、亲见、亲闻为主的政协文史资料挺相似。   郭世佑:不少研究者是将口述史的资料制作和研究连续进行的,口述资料的制作过程与政协的“三亲”资料有些相似,资料内容与性质也比较接近,都有值得抢救的必要。不过,有的口述史资料的整理者引导过多,容易影响资料的客观性,文史资料的某些主观因素也值得注意。我在湘、浙两省任教时,曾被委任为省、市两级政协委员或常委,还奉命给老红军和离休的省委领导整理过回忆录,我就发现,不同的回忆者提供的素材质量参差不齐。   记 者:怎样判断回忆录、口述史与文史资料的质量?   郭世佑:忆者或作者的叙述目的、求真态度、文化程度、判断能力与记忆力等个人因素不同,文本的质量就有很大的差别。蒋廷黻、蒋梦麟、郭沫若、冯友兰等人都是严谨的学者,有的还是历史学家,他们往往不是为了突出自己的重要性而写,而且还能通过某些现象看到问题的实质,还有可供参考的日记、笔记、档案等准确的资料,这样的回忆质量就很高。由为人朴实的抗战名将郑洞国将军生前口述、嫡孙郑建邦整理的《我的戎马生涯》也是难得的叙事资料,其中许多重要片段还能经得起郑洞国将军的副官、享誉寰宇的当代美籍历史学家黄仁宇的详细印证。不过,由于时间久远,回忆难免有误,暴力革命者的回忆难度尤其要大些。因为暴力革命的风险很大,革命者不可能留下个人日记、书信之类,一般的革命者也不会有什么个人档案。有的口述者当年如果只是红军中的某个连长、营长甚至警卫员,而且文化程度不高,要想回忆一个团甚至一个师的战略转移情况,显然会有些力不从心。有的与其说是在回忆,还不如说是在编资料,是先收集资料和综合别人的文字资料,再打开现代地图,组织自己的口述内容。有的为了刻意表现回忆的可信度,就对时隔半个世纪以上的经历说得很细,很具体,连某日几点左右都能想出来了,越细就越有问题,人的记忆能力毕竟有限。一般说来,全国文史资料的质量略高于地方文史资料,省级文史资料的质量略高于地、县两级,专题性的文史资料则优于散本资料,有的省市出版的辛亥革命与人物专题资料就很有史料价值,不仅引用率很高,而且很能说明问题。遗憾的是,有的文史资料名为“三亲”,其实只是某些文史爱好者对资料的汇编与加工,资料价值不大。有的“亲闻”则是后人为了突出先贤的重要性而有意编排,定性描述和评价语言也过多。   记 者:您也经常使用政协文史资料吗?   郭世佑:我对文史资料看得比较多,但用的时候比较谨慎, 历史学的行规是“孤证不取”,只有经得起验证的资料才能使用。英雄可以不问来路,历史资料却需要追问出处。我对资料的使用比较苛刻,一般以档案文献、信札、日记以及当时的报刊资料为主,对于文史资料,我主张先看作者的个人素质,以及文本的可信度与重要性。近代史资料浩如烟海,不仅需要甄别真伪,还要分清主次,尽量找出最能说明问题的资料。辛亥革命成功后,国民政府曾经成立专门机构征集资料,发动革命者自写或互写传记,武昌首义之区就出现“到处称首义,无人不元勋”的现象,其中有的传记平实可信,有的则为了现实利益的需要,尽量拔高,生怕读者对传主不重视,后世研究者却喜欢围绕这些原本需要确证的传记资料无限演绎甚至扩充,这就不属于历史研究范畴了。   记 者:前年是辛亥革命百年大庆,许多地方召开了辛亥人物的专题学术研讨会,出版了很多传记与文史资料,真是热了一把。   郭世佑:辛亥百年之庆是百年一遇的机会,热闹一下是难免的,也是必要的。但恕我直言,历史资料的挖掘并非无限,许多新出版的文史资料还不及50年前已经出版过的同类资料。不少辛亥人物研讨会的乡土色彩很浓,亲情太重,名为研讨会,其实就是纪念会,补开追悼会而已,还不容不同的声音,这些做法显然都同研究与学术研讨无关。   记 者:有些历史人物被明显拔高。   郭世佑:现实生活中存在“拼爹”现象,辛亥人物的纪念与研究中却出现 “拼后人”的现象。比如,南方某省是辛亥人物大省,为了纪念某个既不那么特别显要也不那么复杂的人物,不仅出了资料集、专著,还出了论文集,还成立研究会,连某个地名也按人名改了,还要兴师动众拍摄专题电影,据说群众的意见就不小。前年,我应邀参加某个人物的研讨会,该省的近代史学者到得很齐,会上也是一片赞歌,还说史学界重视不够,评价过低,快要赶上对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章太炎的评价了,很多发言都是说给身肩领导职务的后裔听的,有媚权之嫌。如果我不是认识这些学者,就会误以为他们都是辛亥人物的亲属代表。后人的某些溢美之心可以谅解,历史研究者却不能跟着凑热闹,任何人物研究都应当将个体研究与群体研究结合起来,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任何历史结论都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避免历史评价的跟风泡沫。   记 者:您长期研究辛亥革命史,与辛亥后裔打过交道,感觉如何?   郭世佑:我从大三开始研究辛亥人物,与辛亥后裔打交道已有34年,多数后人始终热心支持,也很理性,但也有少数后人前热后冷。   记 者: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郭世佑:他们很看重你对先辈的评价,也就是排位似的价值评判,希望尽量提升,我却看着事实评判与知人论世,个人功过的大小与评价的高低就并不那么重要,这个分歧就不小。有的后裔很不喜欢我说真话,还挺生气,这就不够大气。我能理解他们的情感取向,不过,我总觉得,既然你的先辈是有历史影响的人,他的存在就不仅仅属于他的家族,后裔们就应当准备承受专业研究者乃至一般读者的评论。如果没有这样的雅量,我看就同先人的历史地位与价值并不相称。   记 者:据说北京三联书店即将隆重推出您的《直面历史》一书,请问您对历史有哪些评判原则?   郭世佑:我的原则是,只凭资料说真话,不凭套话说废话。具体来说,事实评判比价值评判更重要,历史的过程与历史的结果更重要,论据比论点更重要,研究方法比研究热情更重要,还有,研究心态比研究方法更重要。      编者说明:该采访稿原载《人民政协报》2013年3月18日“学术家园”,该报有删改,并将郭世佑教授拟定的采访标题改为《近代史研究今非昔比》,还是原题更确切,兹恢复原题。 进入 郭世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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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孟弛:宇宙学概论

张孟弛:宇宙学概论 进入专题 : 宇宙学    ● 张孟弛           张孟弛 著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宇宙的现状      第二章 宇宙的本原      第三章 宇宙的规律      第四章 宇宙中的神秘事物——时间      第五章 宇宙中的必然关系——因果      第六章 宇宙中的神奇能力——认识      前 言      本书主要探讨三个问题:一是宇宙的现状,即宇宙现在的状况是怎样的?二是宇宙的本原,即宇宙原本的状况是怎样的?三是宇宙的规律,即宇宙本原是怎样变化到了宇宙现状?我们只有把这三个问题都弄清了,才可以说完全认识了宇宙,宇宙学也才算最终完成了任务。然而,人类截止目前探讨最多的是宇宙的现状,对宇宙本原和规律的认识仍处在起步阶段。此外,本书还要探讨宇宙中的三种事物:神秘的时间、必然的因果和神奇的认识。在我们的生活中,恐怕没有哪种事物像时间那样一方面与我们联系得如此密切,另一方面我们认识得又如此模糊。因果可谓是我们最为坚信、也是对我们最具制约力的一种关系,可自英国哲学家休谟对其必然性提出质疑后,还没有人给予强有力的回应。在宇宙的所有事物中,让人最惊叹、也最难认识的莫过于认识自身了。尽管人类对自我认识能力的认识已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我们还是不大清楚对宇宙三个基本问题的认识究竟是如何一步步实现的。      我们所以要认识宇宙,那是因为我们受到了求知欲的驱使,就如同我们进食是受到了食欲的驱使一样。我们是宇宙的创造物,宇宙在创生我们的同时就将求知欲赋予了我们。对于宇宙赋予的求知欲,我们只能尽心尽力地去满足它,如此便会得到幸福的奖励,否则便会受到痛苦的惩罚。      宇宙所以要我们认识它,那是因为我们认识它就是在运行宇宙的规律。宇宙以复制的方式创生了我们,因此它也就会把我们作为复制的工具来使用。宇宙的复制包括繁殖和进化,其中,繁殖是宇宙个别成员的独自或合作复制,进化是宇宙所有成员的合作复制,而复制就是所谓的宇宙规律。繁殖的事所有生物都在做,但进化的事目前则只有我们人类能做,因为一种生物在产生更高等的生物后,就丧失了继续进化的能力,换句话说,进化的使命永远都是由所有生物中最高等的生物来承担的,而我们人类就是目前最高等的生物。我们人类的进化就表现为在求知欲驱使下通过认识宇宙生成更高等的生物。      张孟弛      2013年3月10日于郑州      第一章 宇宙的现状      【本章提要】      所谓宇宙,是指所有存在的事物。人类对宇宙现状的认识是循着两条思路进行的:一条是天地万物由哪几种成分合成,这几种成分又有怎样的特性和关系;另一条是天地万物分为哪几类事物,这几类事物又有怎样的结构。      宇宙现状中的事物概括起来无非两种:空间及其结构。所谓空间,是指三维广延这种形态的事物。宇宙中的实物和虚空都是空间。从这个角度看,不是虚空中有各种实物,而是排列着不同的空间;不是实物在虚空中运动,而是空间在交换位置。所谓空间的结构,是指空间在数量、范围和性质上的差异和关系。宇宙空间在数量上的差异为序数不同,关系为相互吸引;在范围上的差异为有外限无内限、无外限有内限和有外限有内限,其中,无外限有内限的空间只能有一个,关系为同限相斥,异限相吸;在性质上的差异为阳性、阴性和中性,关系为同性相斥,异性相吸。天体的自转和公转就是天体相互吸引和排斥的表现。      在讨论宇宙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宇宙的概念。在我国先哲那里,“宇”和“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宇”指空间,“宙”指时间。战国时期的尸子说:“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尸子》)庄子说:“有实而无乎处者,宇也。有长而无本剽者,宙也。”(《庄子·庚桑楚》)我们所说的宇宙,是指所有存在的事物。在这个宇宙定义中,“存在的事物”是最根本的内涵,因为凡事物必定存在,不可能有不存在的事物,事物不存在也就是对事物本身的否定;“所有的事物”是最广泛的外延,因为没有哪个事物能够超出所有,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可见,这样的宇宙才是我们认识的终极对象,我们只有完全认识了它,才算最终完成了认识的任务。      我们对宇宙现状要认识的,是宇宙现在的事物。但严格意义上讲,我们不可能认识宇宙现在的事物,而只能认识宇宙过去的、甚至还是过去不同时间的事物。这是因为,我们对宇宙事物的认识起始于各种感觉,各种感觉又起始于各种感觉器官接受宇宙事物的信息,其中,视觉器官接受的宇宙事物信息占80%以上,而宇宙事物信息又是通过光传递给我们的视觉器官的,尽管光的传播速度快到了每秒30万千米,但它把宇宙事物信息传递给我们的视觉器官也还是需要时间的,且宇宙事物离我们越远,传递所需要的时间也必定越长,可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宇宙事物在其信息传递期间不会发生变化。      当然,理论上讲我们能够认识宇宙过去同一时间的事物,那就是根据宇宙事物距离我们的远近,相应地调整我们接受它们信息的时间,以使我们接受到的所有事物信息都是在过去同一时间发出的。举例来讲,假如天体A距离我们30万千米,天体B距离我们60万千米,天体C距离我们90万千米,那么我们在T时接受到天体A的信息后,分别再等1秒和2秒钟去接受天体B和天体C的信息,如此认识的就是这三个天体在T时前1秒钟的状况。但这种方法用于接受宇宙所有天体的信息就是不可行的了,因为仅就人类目前所认识的宇宙范围来说,即从距离我们最近的地球,到距离我们约200亿光年的天体,我们要想接受所有天体与其中地球同时发出的信息,就必须要等待约200亿年的时间,而这显然已超出了人类求知欲的忍耐极限。再说,按照太阳将在65亿年后进入红巨星阶段而吞噬地球的预测,也远远超出了人类生命可能延续的时限。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确想不出什么好的解决办法,至少就人类目前的智慧而言是如此。但如果我们不想因此就放弃对宇宙事物的认识的话,那就只好把宇宙过去不同时间的事物姑且当作现在的事物去对待了。      人类对宇宙现状的认识是循着两条思路进行的。一条思路是:天地万物由哪几种成分合成,这几种成分又有怎样的特性和关系。中国古人在这条思路上找到了金、木、水、火、土五种材质,即所谓的“五材”。《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中说:“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尚书大传》中说:“水火者,百姓之所饮食也;金木者,百姓之所兴作也;土者,万物之所资生。是为人用。” 接着,中国古人又进一步探讨“五材”的特性、运动趋向以及相互关系,从而形成了所谓的“五行说”。“五行说”相继经历了“五行自性说”、“五行相杂说”、“五行相胜说”、“五行相生说”和“五行生胜说”五个阶段。“五行自性说”出现在夏代,认为五材各有其特性和运动趋向。《尚书·洪范》中说:“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意思是说,五行指的是水、火、木、金、土五材所代表的五种特性和运动趋向。水性润物而向下,火性燃烧而向上,木性可曲可直,金性可熔铸改造,土性可耕种收获。润物而向下是咸,燃烧而向上是苦,可曲可直是酸,可熔铸改造是辛,可耕种收获是甘。西周晚期出现了“五行相杂说”,认为五材相互结合可以产生万物。《国语·郑语》中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若所同稗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意思是说,和谐可以不断地产生事物,同一则不能使事物继续产生。把不同的事物结合起来并使之达到平衡就叫做和谐,所以和谐能够使事物丰长而继生。如果把相同的东西加合在一起,那用完了也就没有了。所以,过去的帝王用土和金、木、水、火相互结合而去制造万物。春秋末期出现了“五行相胜说”,即认为五材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左传·哀公九年》中说:“水胜火,伐姜则可。”《左传·昭公三十一年》中说:“火胜金,故弗克。”《白虎通义·五行》中说:“五行所以相害者,天地之性。众胜寡,故水胜火也;精胜坚,故火胜金;刚胜柔,故金胜木;专胜散,故木胜土;实胜虚,故土胜水也。”战国初期出现了“五行相生说”,即认为五材之间存在相互促生的关系。《孙子兵法·虚实》中说:“五行无常胜。”《春秋繁露·五行对》中说:“天有五行:木、火、土、金、水是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 战国末期,“五行相胜说”与“五行相生说”结合而诞生了“五行生胜说”,即认为五材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汉书·律历志》中说:“?牺继天而王,为百王先,首德始于木,故为帝太昊。……以火承木,故为炎帝。……黄帝氏作。火生土,故为土德。……少昊曰清。清者,黄帝之子清阳也,是其子孙名挚立。土生金,故为金德。……颛顼受之,乃命重黎。苍林昌意之子也。金生水,故为水德。”      古希腊人在这条思路上收获了与中国古人几乎相同的东西。泰勒斯认为,水是万物的原质,万物都是由水构成的。阿那克西美尼认为,万物的原质不是水,而是气。气稀薄时为火,凝聚时为水,再凝聚为土,最后凝聚为石。赫拉克利特认为,火是万物的原质,因为任何事物都像火焰一样,是由其他事物的死亡而诞生的,用他的话说就是:“一切死的就是不死的,一切不死的是有死的:后者死则前者生,前者死则后者生。”(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版〔下同〕,第69页)恩培多克勒认为,宇宙万物由水、火、土、气四种原质以不同比例混合而成,这四种原质因爱而结合,又因恨而分离。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展了“四原质”说,认为地上万物由水、火、土、气四种原质构成,而天体则由第五种原质构成;地上原质的自然运动是直线,天上原质的自然运动则是圆周;水是湿和冷的组合,火是干和暖的组合,气是湿和暖的组合,土是干和冷的组合;火是绝对的轻,土是绝对的重,气是相对的轻,水是相对的重。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统治了西方整个中世纪。      与中国古人不同的是,西方人还循着这条思路进入了幽深的微观世界。古希腊的留基波和德谟克利特在公元前460年首次提出了原子的概念,他们相信天地万物都由不可再分、也不可毁灭的原子合成。英国科学家道尔顿在1808年发表的《化学新体系》中系统阐述了原子论。1899年,英国物理学家汤姆生在研究阴极射线时发现了电子,1903年提出了“西瓜式原子结构模型”,打破了原子坚不可分的传统观念。英国物理学家卢瑟福在1906年通过α粒子散射现象发现了原子核,1911年提出了“行星式原子结构模型”,并在1913年盖革和马斯登的试验中得到了证实。1919年,他又发现了自己所假设的质子,1920年又提出了中子的设想,并在1932年由查德威克予以了证实,从而进入了原子核的内部。此后,各种轻子和介子在高能实验室里纷纷现身,以致物理学家连名字都来不及给它们起。接下来,数学原理又认定,像中子和质子这样的重子以及介子都由更小的微粒──夸克构成。直到这时,科学家才开始停下脚步反问自己,轻子和夸克是否就是人类要找的基本粒子,甚至有人对是否真有基本粒子这种东西提出质疑。德国理论物理和原子物理学家海森伯(Werner Karl Heisenberg, 1901~1976 年)就说:“可以说,我们相信有基本粒子是一种偏见。……我们经常问:‘这物体由什么构成?较小粒子在较大物体中的几何或力学组态怎样?’实际上我们总是回到了德谟克利特的哲学;但我想现在我们已从狄拉克那里懂得了:这是个错误的问题。”(海森伯著:《物理学和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85~186页)      人类认识宇宙现状的第二条思路是:天地万物分为哪几类事物,这几类事物又有怎样的结构。在人类的视野中,最抢眼的莫过于空中的天体和地上的生物了。对于天体之间的结构,人类相继形成了“天地说”、“地心说”、“日心说”和“等级说”。      起初,人类凭借有限的感知能力,认为天空是穹隆的,其上日月穿行,星辰闪烁;大地是平坦的,其上山峦叠嶂,江河奔流;天空就覆盖在大地之上。这就是所谓的“天地说”。      中国约萌发于商周之际、形成于战国时期的“盖天说”认为:“天圆如张盖,地方如棋局。天旁转如推磨而左行,日月右行,随天左转,故日月实东行,而天牵之以西没。”(《晋书·志第一·天文上》)然而,(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14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进入专题: 宇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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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

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 进入专题 : 民族问题 国家分裂    ● 马戎         一、国家分裂的机制和要素        在不同的地理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人类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实体,如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城邦国家、世袭贵族领地、王朝、帝国、现代民族国家、联邦国家等。这些政治实体在历史演进中不断发生分裂解体或合并重组的事件,这些变动的背后有着各种政治、文化、军事等因素发挥作用。归纳起来,一个政治实体如发生国土分裂而成为两个或多个新国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敌军事入侵的结果,敌国使用武力强制分裂一个国家,吞并它的部分国土或在其部分国土上建立一个服从自己的傀儡政权;二是国家内部一些地区的部族群体首领要求自治独立,通过内战(通常有他国的支持)或政治妥协达到国家的正式分裂。   那么为什么一个国家内部会有一部分人口在群体领袖的号召下要求在自己聚居的部分国土上建立独立国家?为什么一个国家会出现领土分裂和国家解体?大致归纳起来,发生这样的情况通常需要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或基本要素。   第一个条件,就是这部分国民认为自己不再从属于这个国家(甚至认为自己群体从来不属于这个国家,只是历史上因外在强制力使本群体被迫接受这一地位),他们在政治从属观念上和文化观念上(语言、宗教、历史族源等方面)不认同这个国家的主流群体,自认为是一个具有特质并相对独立的群体。在“民族国家”语境下的现代社会,这部分国民认为本群体是一个独立“民族”(nation)。正是这种具有独立和排他意识的群体政治与文化认同观念使这一群体在内外条件适宜时努力争取政治独立。   第二个条件,就是这个群体的聚居地(也许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传统居住地,也许是集体迁移后逐步形成的聚居地)在国家体制中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划单元,在一个群体和一个地区之间发展出相互对应的关系,这个群体已把这个地区认作是本族群的“固有土地”(领土),在条件适宜时便以这个聚居地作为争取政治独立的地理空间。一个不断迁徙流浪的群体,即使本族的独立意识再强,也不可能以某个无直接关联的地域作为未来“独立国家”的“领土”来发动“独立运动”。   第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这部分群体中已经形成自己的领袖人物(群体)即政治和文化精英集团[1],这些人积极构建本“部落”或“民族”的政治历史,总结归纳本“部落”或“民族”的共同祖先和文化特点,强调本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差别和人口边界(“谁是我们,谁是他们”),发掘和讴歌本“部落”或“民族”的历史英雄人物,强调本群体与聚居地之间久远和牢固的历史联系。这些精英人物通过以上步骤逐步构建和加强本群体民众的政治与文化认同,逐步把本群体民众凝聚和组织起来,联络境外势力使本群体的“民族自决运动”国际化,与执政当局开展政治谈判或组织游击战争,创造条件推动独立建国的社会运动。假如没有一个政治目的明确的精英集团在引领和组织,具有群众基础和真正有影响的社会运动是无法动员起来的。   独立民族意识、“领土”、群体领袖,是民族主义独立运动发动和取得成功的三个基本前提条件。在导致国家分裂的这三个必要条件中,独立的“民族”意识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一个群体中由历史延续下来的“群体”认同(氏族、部落、血缘集团、帝国臣民等)转变为现代“民族”(nation)意识时,这个群体的传统居住地才可能被视为“本族领土”,群体的代表人物才会以“民族领袖”的角色领导社会政治动员,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为旗帜来激发群体内部凝聚力并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在传统的部族社会,一个多部族帝国中的某些部族在其领袖人物的领导下强化本族的独立意识,要求从目前的国家中分裂出去,以自己的传统聚居地建立独立的王国或部落国家。而在现代多族群社会,一些群体在其领袖人物的领导下构建并传播本族是一个“独立民族”的意识,要求通过“民族自决”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在具体情景中,这些争取独立的民族主义分裂运动可能表现为多种形态。例如:这个争取独立群体的人口在现代政治体制中可能被分割在多个国家,如居住在伊朗、伊拉克、土耳其边境地区的库尔德人;这个群体有可能主要居住在一个国家境内,如俄罗斯联邦的车臣人;这个群体也有可能是一个国家境内的少数族群,但本族人在境外建有独立的主权国家,这个群体要求争取独立并与境外本族的主权国家合并,如南斯拉夫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   如果不具备上述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或要素,一个国家内部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争论,如对最高领导者(如国王、皇帝、总统)或领导集团(如世袭贵族集团、执政党、军政府)的批评,甚至以武装革命和内战手段推动的改朝换代或政体改变,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国家领土的分裂。这是因为无论是传统社会的“部落国家”(tribalstate)或现代社会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通常都是领土和人口边界清晰、有历史延续性并在全体国民中具有某种共同认同意识的社会共同体。所以,民众对本国政权体制和国家政治领袖的不认同或不接受,并不等同于对以国家为单元的社会共同体的不认同。   在工业化以后的现代社会,各政党在多党体制中的轮替执政,甚至社会革命导致的意识形态和政体变革都不构成国家分裂的条件。只要绝大多数国民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依然保持政治认同和忠诚,他们所要求的政治变革,并不是民族和国家(即社会共同体)的分裂,而是执政党政治纲领的改变或国家政体的改变(如从专制帝国变为共和国、从一党制变为多党制)。因此,在一些国家里有些政治家、思想家可能反对本国的现任政府、政治体制、社会阶级与权力结构,但是他们依然热爱自己的民族和国家,他们也许会流亡国外,建立革命组织,鼓吹推翻现任政府,但是他们仍然可能是最深情的爱国者,他们反对现任政府,其目的恰恰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复兴与强盛。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内部有些群体已经具有独立的现代“民族意识”、在国家行政区划中拥有自己的“传统居住地区”,并出现了由本族精英集团推动的有明确“独立建国”政治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那么在这个国家内部许多政治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演变结果可能就会完全不同。发生在这个国家的剧烈政治变革或社会动乱,很可能将成为这些群体争取政治独立的最佳历史契机。在整个20世纪,除外敌入侵强行割地的威胁外,各国政治分裂的主要威胁来自国内一些群体的“民族独立运动”。         二、现代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1.现代“民族”意识的起源        那么,这种现代“民族”意识又是如何出现的?这就必须从近代起源于欧洲的“民族主义”运动说起。   西欧近代的工业革命和“民族”(nation)理念的出现,是人类政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西欧是民族主义运动的发源地,建立起一系列“民族国家”来替代传统王权国家,以共和理念和公民权为基础建立了新的政治实体。“民族是社会发展的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列宁,1914a:600)。“民族自决的要求,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是与自由、平等、博爱的所谓‘普遍人权’思想相联系的”(潘志平,1999:160)。现代“民族”是替代中世纪“君权神授”世袭体制的新型的“法律和政治共同体”。   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群体认同,应当说与现代社会政治理念中的“民族”(nation)没有关系。人们在进行历史追溯时,有时可能把古代的群体或部族也称之为“民族”(“古代民族”、“资本主义前的民族”等),但他们或者是从学术角度探讨现代“民族”的酝酿期和“民族主义”的起源,如黑斯廷斯对“前现代民族”的讨论(史密斯,2006:100-104),或者只是把现代政治概念和话语体系简单地套用到历史场景而已。   安东尼·史密斯认为西欧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市民的‘民族’模式”(acivicmodelofthenation)包括四个要素:(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公民权)[2];(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Smith,1991:11)。但是在推翻王权并建立新生“民族国家”的运动中,各个“民族”的领土和人口边界究竟应当如何划分,则视当时内外政治形势而定。这些“边界”的最后确定,多少带有“构建”和“想象”的成分[3]。   “民族”理念一旦在群体中萌生并传播,就必然会推动这一群体产生追求以“民族”为单元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政治运动,而且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总结的,“领土”要素是“民族”构建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民族主义的基本宗旨。“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凯杜里,2002:7,52)。“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元应当是一致的”(盖尔纳,2002:1-2)。   在“民族”问题研究中,长期存在“原生论”和“建构论”的争论。如果分析各地“民族-国家”的实际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两者都在发生作用。如果没有族源的历史记忆和共同文化特征,就没有“民族”构建的客观基础和素材;而在一个现代“民族”的地理、人口边界的确立和型塑过程中,无疑也存在内外因素影响和作用下的具体“建构”现象。        2.在外力冲击中被动转型的传统部族国家        当欧洲出现以新兴“民族国家”为主导的现代政治格局和国际秩序后,受到冲击的其他地区政治实体也开始仿照西欧“民族国家”的形式,即在原有疆域范围内,努力把本国统辖下的各群体整合成一个现代“民族”,推行统一的文字,强调各群体间的共性,构建共同的“历史记忆”,在各群体中建立共同的政治认同和文化历史认同,以便使各群体所有成员都能够认同和忠诚于这个新的“民族”(nation)。无论是以传统部族帝国(如中国的清朝)还是以殖民地(如英国统治的印度)为基础,这一国家政治转型都必然要经历这一个以现代“民族”理念重建社会共同体的“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的政治历史过程。   史密斯把亚洲和东欧地区在外力冲击下被动转型建立的“民族国家”称之为“族群的‘民族’模式”(anethnicmodelofthenation)。其主要特点为:(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3)对本土文化传统(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Smith,1991:11)。这第二个“民族”(nation)模式,体现了传统部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政治启蒙思想尚未发展起来的东欧和亚洲各国面对西欧已经发展和建立的国家形式的政治反应。由于这些国家缺乏现代工业化经济基础和政治思想基础,它们的“民族构建”只能是对西欧政体形式的被动模仿,在此基础上重新整合而成的国家与西欧原发型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之间存在着认同基础的重大差别。   在一个传统多部族国家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期后,这个国家中原有部族是在中央政府和主流群体的引导下(包括强制同化政策)分别成为新生多族群民族国家的一个族群(anethnicgroup),还是在内外因素引导下自认为是一个独立“民族”,并在条件适宜时争取建立独立“民族国家”,则是由这个国家进行“民族建构”的实际进程所决定,这里恰好可以用“建构论”来解释。而多部族殖民地在“非殖民化”潮流中转型为新生的主权民族国家,则为“建构论”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佐证。        3.在现代社会,“民族自决”是国家分裂的合法性原则之一        什么样的政治分裂运动有可能在国际社会获得普遍的同情甚至支持?在欧洲出现民族主义运动后,“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已经逐步成为各国民众和知识界普遍接受的政治理念。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已经成为从现有国家分裂出去的合法性原则。19世纪后期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解体,与其统治下各群体的“民族主义运动”密不可分,加上外部势力的推动,最终促成两大帝国完全解体。这两个多部族帝国统治下的各群体,自认为是应当独立的“民族”,把“民族自决”作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提出独立建国的合法性。“民族自决在1918年之后作为一种新的国际合法性原则被提出来……,(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12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进入专题: 民族问题 国家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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