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

中国选举与治理 | 方绍伟: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和容忍坏制度?

    核心提示:“选择坏制度”有四种可能:第一,人们在事前作选择时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第二,人们在事前作选择时低估了制度坏掉的可能性;第三,人们在事前作选择时知道制度的坏,但容忍坏制度是因为不知道替代的制度会不会更好;第四,容忍坏制度是因为不容忍的话结果会更坏。但是,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坏制度,往往是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参与制度的选择;只有对有选择权的强权主体而言,才存在“不知后果会怎样”和“低估了制度坏掉的可能性”的问题。只有理解精神和行为方面的具体文化规则,我们才能回答“中国人是否更倾向于容忍坏制度”。 “当头浇灭人们心中期待”的是人们自己的行为,不是制度经济学家对人们行为的“发现”。   本文是在1990年代的一篇未发表文章的基础上重写而成的。当时这篇文章,主要是为了评论张宇燕的“个人理性与’制度悖论’--对国家兴衰或经济荣败的尝试性探究”( 《经济研究》1993年04期),以及盛洪的“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春季卷)。本文所说的制度包括微观的制度安排和宏观的制度体制,本文关心的问题包括:人是如何作出选择的?个人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参与制度选择?人们能在多大的程度上事先判断制度的好坏?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和容忍坏制度?   1,理性、个人约束与个人决策   在常识里,理性指慎思之后的决定,不理性是指片面的决断。在经济学中,理性是指个人在特定约束下、进行本利计算以求最大满足的能力。按照这个经济学定义,不理性、有限理性、无限理性等等说法都是多余的,因为理性定义里本来就已经包含了“特定约束”的规定。在事前的意义上,理性必定是有限制的,是尽可能力所能及的。所以,所谓不理性,必定是事后才发现的;因此,判断时所用的标准已经不同于事前的标准,事后的标准要么是别人的,要么是自己纠误学习后的新标准。当事前事后的理性标准相同时,涉及的就往往是理性之外的问题(如民主中的赤字财政涉及的是“合理”的短期行为)。   经济理性最关键的地方,是理解具体的“特定约束”。经济学特别重视信息的约束,因为信息不仅是有限和有费用的,而且是繁杂和纷乱的。但对信息约束的重视,特别容易导致一个误解,以为信息增加了之后,人的理性就会相应地提高。现实的情况是,随着信息的爆炸和选择的增加,个人的明智程度和决策质量却未必能相应提高。就是说,信息约束主要不是信息本身的量和质的问题,而是个人控制信息的能力问题。信息约束只是个人决策的外在约束,但更关键的,其实还是个人内在的智慧约束。   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分析个人约束,这是理解理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本文归纳了十大方面的个人约束,其中,内在约束有五个,包括偏好约束,技能约束,费用约束,智慧约束,情感约束;外在约束也是五个,包括信息约束,技术约束,人际约束,竞争约束,制度约束(包括道德和政法制度)。也就是说,个人的任何决策,都是在这十大方面的“动态约束”下作出的,个人决策都是考虑了资产存量、成本、收益、风险和重要程度之后作出的。有人认为理性是对社会规则的遵从,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迦达默尔);实际上,社会规则只是理性外在约束的一个方面。   “个人理性的十大约束”具有非常重要的含义,其中关键的一个是个人判断和纠正错误的理性。一般来说,随着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增加,特别是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加,个人判断和纠错的能力和水平也应该相应提高,并因此作出更加合理的决策。可是,现实往往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除了信息约束和智慧约束之外,其他八个方面约束的作用往往大得惊人。这里可以举一些常见的例子,比如:品牌偏见,低效习惯,不当节省,炒股亏钱,赌博输钱,吸毒成瘾,困守婚姻,官场假话,商业欺骗,盲目跟风,观念迷信,等等。其中,费用约束和制度约束是值得特别关注的两个约束。   2,制度悖论与制度选择   “如果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个人理性),那么究竟为什么人们要去设计并创造出与自身利益不甚吻合、或干脆是背道而驰的制度(即”制度悖论“)?在假定了”制度→人类选择→经济结果“之间的唇齿关系之后,这个问题的提法就变成了如下形式:为什么部分民族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要去选择、或干脆说是默认了使自己所属的民族国家或地区长期停滞或趋向衰败的制度?”这是张宇燕在“个人理性与’制度悖论’”一文里提出的问题。   张宇燕对“制度悖论”的正式定义是:“理性的个人本着最大化原则所选择的制度,通过它对人类选择行为的决定性影响,其结果却逐渐地偏离了资源有效配置这一目标,并最终违背了个人追求最大福利的初衷。换言之,’制度悖论’指的是在既定制度约束下的人的最优行为--即个人理性,并未实现制度理性;其结果并未与适宜制度所对应的结果相吻合。说残暴的奴隶制度的选择者仅限于奴隶主阶级恐怕不那么公平。我们不妨设想一下,要是没有深受其害的广大奴隶对该制度的默许及情愿地或被迫地接受,奴隶制度还会出现并且存在那么长久吗?个人的最优行为,引致的却是最终于己不利的糟糕后果……另外,’制度悖论’亦可具体地表现为下述两种情况:第一,在既定制度下可能一方面存在着许多增进个人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却又难以使之成为现实(当今中国大陆不甚合理的医疗及住房制度便是明显的两个例子);第二,制度一方面达到了均衡,但另一方面其后果可能又确实是’灾难性的’(想想生活在奴隶制度下的奴隶),如果把话说得重一些的话。当你哪怕仅仅是粗读史籍,你也会惊奇地发现人类在制度选择过程中所犯的各种’愚蠢错误’,以致认为每一个人、甚至于我们整个人类,生来就具有悲剧色彩”。   张宇燕所说的制度悖论,实际上不是一种不可解的逻辑悖论,而是一种可解的逻辑矛盾。但更重要的是,在陈述“人们矛盾地选择了于己不利的制度”时,张宇燕只考虑“本应选择好制度的理性人选举了坏制度”,却没有先问两个极其关键的问题:第一,理性的个人在选择制度时会面临什么约束?第二,理性的个人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决定制度的选择?   这两个问题都与上文分析的十大约束有关。由于没有先考虑个人约束,制度悖论陈述的实际上是一个假矛盾,因为,在考虑了理性概念必然内含的个人约束之后,选择坏制度就根本不是不理性的;说不理性,完全是因为张宇燕的理性定义不考虑个人约束。所以,错的是对理性的定义,错的不是人们的制度选择;人们选择坏制度必有其道理,理性的概念应该帮助而不是妨碍人们弄清这个道理。   按照这个逻辑,“人们选择了坏制度”就有四种可能:第一,人们在事前作选择时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第二,人们在事前作选择时低估了制度坏掉的可能性;第三,人们在事前作选择时知道制度的坏,但容忍坏制度是因为不知道替代的制度会不会更好;第四,容忍坏制度是因为不容忍的话结果会更坏。这四个方面解释了本文的题目里包含的问题: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和容忍坏制度?   经过这样的逻辑转换之后,“人们选择了坏制度”就已经不是一个张宇燕所说的制度悖论或矛盾,“人们选择了坏制度”完全是一个无奈的理性之举。但是,理性却不意味着合理,因为理性是“不得不这样”,而合理则是“应该是那样”。按照这个思路,“理性的个人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决定制度的选择?”,这个问题就变得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和容忍坏制度?”同等重要,讨论“个人容忍坏制度”不可能离开“个人影响制度选择的能力和程度”。如果个人真的对制度选择毫无影响,那个人对制度可不就只能容忍吗?容忍是理性,合理则涉及在忍无可忍中寻求改变。   3,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和容忍坏制度?   上面已经分析了选择和容忍坏制度的四个原因,这四个原因只是一个分析问题的思路框架,还不是真正的具体原因。张宇燕的“个人理性与’制度悖论’”和   盛洪的“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为我们提出了一些具体理由。   张宇燕提出了六个具体的理由:1,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及积累效应(“路径依赖”);2,制度非中性与利益集团(维护既得利益和操纵他人偏好);3,相对福利(好处比别人多而坏处比别人少);4,“搭便车”与制度惯性(由于外部性,自己有好处就搭便车,别人能搭便车时自己就不愿出力);5,“理性的无知”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人一票无法影响选举结果以及集体行动缺乏特别的激励);6,封闭系统与制度僵化(缺乏制度比较、信息不完全,以及现有制度对信息的过滤)。   这六个具体理由都非常重要,但它们之间却缺乏一种有助于理解问题的逻辑联系,这个逻辑联系,就是上文讨论的理性的十大约束。因为偏好约束和费用约束,所以人们容忍了“路径依赖”和“相对福利”(理由1、3);因为费用约束和制度约束,所以人们容忍了“制度非中性”、“搭便车”和“理性的无知”(理由2、4、5);因为费用约束和信息约束,所以人们容忍了“制度僵化”(理由6)。可见,“个人费用约束”始终是最重要的行为约束,这是制度经济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   盛洪的文章在讨论具体理由时,首先强调了对“路径依赖”、“理性的无知”和“信息不完善”等理由的不满,认为问题不是“少数人的阴谋”或“多数人受骗”。因为,“即使在西方,投票也不是公共选择的唯一方式。院外活动,游行示威,罢工,联合抵制,迁移,政治冷漠(不投票)以至骚乱等等,无不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广义地讲,人类所有表示’同意’和’不同意’的方式,都可以用来进行公共选择。在这个极端的意义上,投票和战争的区别都不存在了。投票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战争的规则也是少数服从多数”。所以,“所有的制度安排都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盛洪认为,问题的性质“与在公共选择领域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对立有关”。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一个人追求更小成本和更大收益的个人理性,有可能通过凭空受益或向社会转嫁成本的方式实现,这就使得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出现对立。例如,一致同意实行政府财政赤字,将成本转嫁给了后代人,或者因此导致更经常的通货膨胀和政府干预而损害自己。   盛洪进一步提出:“如果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得已损害了少数人,也不能说这一制度安排对所有的人都不利。……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少数人也许比多数人更有力量。因为人越少,结成联盟的成本越低,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集体产品’越多,实行集体行动的动力越大,……但是这少数人的成功和多数人的’合乎理性的容忍’有关。因为多数派中的每个人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少数派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不能说,少数人把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强加给多数人了。这种制度安排起码是多数人不反对的。那么,结论只有一个,就是,对大多数人不利的制度安排是他们自己选择的”。   总之,“制度经济学一贯的主张:历史悲剧和社会灾难不可能是个人或少数人造成的,它们往往是某种制度安排的结果。而所有制度安排都是大多数人选择的。因此,尽管每个人的选票(或公共选择的其它形式)对制度形成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使得几乎每个人从来都扮演指责别人的角色,但事实是,正是这种不易察觉的责任的集合,才最终构成了制度选择的失败”。   显然,盛洪观点的最重要特征,是把“个人费用约束”的逻辑推到了极端,然后告诉我们说:你要真认为制度坏,你早就起来反抗了;你没反抗,说明你认为容忍是理性的。   到了这个地方,也许有人忍不住要骂道:“制度经济学家原来都是混蛋”。骂得解气,可骂得毫无道理。其实,制度经济学家只是“信使”,他们只分析人们如何行为(包括忍和不忍),根本没有告诉你应该如何行为。真正的制度经济学家从来不劝导人们“逆来顺受”,他们只告诉你:人们实际上一直在选择“逆来顺受”,而这是有原因的,要不是因为这样“合算”,人们决不会选择“逆来顺受”。对制度经济学家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认为他们“当头浇灭人们心中的期待”,其实“当头浇灭人们心中期待”的是人们自己的行为,不是制度经济学家对人们行为的“发现”。   当然,制度经济学家分析“合算”,也分析“合理”,“合算”是“只好这样”,而“合理”则是“应该那样”。与一般人的不同之处是,一般人讨论“合理”很少自觉地考虑“行为约束”,而制度经济学家谈“合理”则离不开上文所说的“个人行为的十大约束”,离不开考虑“约束下的可能性”,这就是“无约束思维”与“有约束思维”的区别。   4,人们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制度的选择?   本文第二节里提出了两个被忽略的问题,如果说,张宇燕的分析主要是忽略了“理性的个人在选择制度时会面临什么个人约束”的问题,那么,盛洪的分析,则主要忽略了“理性的个人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决定制度的选择”问题。   影响制度选择的程度其实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管是民主还是非民主的体制,一个政治制度中的不同权力主体,不能在逻辑上暗中被认为是同质的。也就是说,“制度经济学一贯的主张”应该先考虑制度前提。如果说,强权主体、弱权主体和无权主体是三个主要的权力主体,那么,制度的选择往往是由强权主体决定的,而弱权主体和无权主体与其说在主动地“选择”制度,还不如说是在被动地“接受”制度,他们的选择其实往往是一种“被选择”。当然,在一定的时点上,弱权主体和无权主体也可能迫使强权主体改变他们的制度选择。   这里的关键是,在对特定制度进行表决时,强权主体的同意和不同意与其他主体的同意和不同意,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强权主体的同意是起作用的“主动同意”,其他主体的同意和不同意往往是较少起作用的“被迫同意”。   更为关键的是,那些认为特定制度坏的人,往往属于弱权主体和无权主体,他们因较少得利而不满现制度。所以,坏制度不是由认为制度坏的人“选择”出来的,而往往是认为制度坏的人“被选择”出来的;他们要么没参与选择,要么一生下来制度就已经存在了。制度决定人的行为就特别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因此,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坏制度,那往往是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参与制度的选择;而人们之所以会容忍坏制度,那仅仅是因为不容忍坏制度的话,结果对它们会更坏。只有对有选择权的强权主体而言,才存在“选择时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和“选择时低估了制度坏掉的可能性”的问题。   对于不容忍坏制度的人来说,“替代的制度会不会更好”是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旧制度到新制度的变革费用,二是新制度的运行效果。反对新制度也通常是这两个对应的理由:一是变革费用太高,二是新制度及其运行未必好。所以,制度变革的关键是降低自己的变革费用,更是降低社会的变革费用,同时,提高社会对新制度运行效果的信心也重要。但归根到底,关键的地方还是强权主体手中决定制度选择的权力,他们还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提高变革费用和降低人们对新制度的预期。   5,选择和容忍坏制度的文化因素   说“人们选择和容忍坏制度是因为那样合算”,一般的经济学家可能会满足于到此为止,可制度经济学家则会认为这等于什么都还没说,分析其实才刚刚开始。“行为约束”的逻辑毕竟只是抽象的逻辑,抽象的逻辑只有在具体的文化环境里才能显示出意义和差别。例如,我们可以问:中国人比别的国家的人更容忍坏制度吗?只有关注类似这样的问题,才能使经济学家变成制度经济学家。   那么,中国人真的更倾向于容忍坏制度吗?在回答这样的问题时,一般的制度分析都是从“集体行动的逻辑”开始的。常见的答案是:政府是一个集中的等级结构,公众则是一个分散的平面结构,政府行动的优势不仅在垄断暴力上,而且在运作效率上,而公众恰恰在这两方面都有劣势。   公众在运作效率的劣势还不仅是一个“组织协调”问题(个人成本集中、社会利益分散),更困难的是一个“偏好协调”问题,齐心协力说起来容易,众口难调做起来可就难了。好不容易出一个“德才兼备”的“民众领袖”,可政府马上就会把他盯死,接下来就是常见的“树倒猢狲散”的故事。就是说,公众在“协调集体行动”上的困难,导致了政府可以相机行事,随时选择定新法或不守法,随时拉拢和分化公众中不同的利益群体,为自己定新法或不守法进行补救和辩护。   上述这种制度分析已经从一般常识向前推进了一步,可它多少还是有点“放之四海而皆准”,因为它还是没有涉及文化,还是过分强调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而相同“人性”之下的不同“文化性”才是要紧之处。因此,上述的问题现在就变成:中国人在解决“组织协调”和“偏好协调”问题时更倾向于容忍坏制度吗?   至少,与西方人相比,答案是偏向于肯定的,中国人确实更能忍、更能熬。帕特里克说:“不自由,毋宁死”;但熊培云则说:“不自由,仍可活”。难怪有人讲:中国人不怕死,但中国人“怕不活”。“不怕死”是在逼急的时候,“怕不活”则是对现世的留恋。在“文化性”的物质、物种、技艺、精神和制度等五大因素中(见“’腐败的中国人’新论—从’文化主导论’到’文化博弈论’”一文),我强调制度中的“行为规则”和精神这两个因素。   在中国人的精神方面,重点是现世主义、实利主义、中庸之道和传统崇拜等“四大精神倾向”;在行为规则方面,突出的是所谓的“中国人的四难”:一是没有“关系”的人信任合作难(“关系文化”),二是有“关系”的人遵从外在规则难(“犯规文化”),三是“圈外人”施用“圈内人”的道德难(“小圈子文化”),四是社会要有所作为离开政府的强力难(“集权文化”,见“中国应该向日本学什么?—用’演化博弈论’解读中国人的堕落”一文)。   关系文化和犯规文化使中国人“不较真”,连饭都是一锅煮的合餐制而不是你我分明的分餐制,筷子的使用也强化了中国人的内向协调倾向,不象使用刀叉那样的外向进取倾向。“不较真”当然也与礼教所强调的孝顺有关,但除了道德礼教之外,宗法和国家的强大外部权威也造就了中国人的顺从。强大的外部权威则与权威的集中化、一元化相关,非多元化的政治结构最终促成了中国人的“单一权威情结”,即:认单一权威所以争单一权威,有单一权威则治而无单一权威则乱。   所以,中国人的“忍和熬”取决于外在的单一权威的力量,“小不忍则乱大谋”是相对而言的。外在权威强时,中国人的“大谋”是“谋生”;外在权威弱时,中国人的“大谋”是“谋反”。中国人的政治文化以“镇得住还是镇不住”为起点,中国人服的是权威而不是原则,在抽象的原则面前中国人“谁也不服谁”。   只有理解这些精神和行为方面的具体文化规则,我们才能真正回答“中国人在解决组织和偏好协调问题时是否更倾向于容忍坏制度”。   6,结语:什么是好制度?   原则上讲,好制度就是不可能再改进的制度。经济学上用“帕累托最优”来描述这种制度状态,在这个好制度状态中,任何变动都会损害而不是增加人们的现有福利;也就是说,要是没有人变坏,就已经不可能使另一些人变好。   但是,好制度的理论原则却可能毫无意义,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制度是通过政策来运行的,好制度并不必然有好政策,好规则并不能保证有好结果。第二,政策的好坏影响不可能是对称的,政策往往使一些人变好,又使另一些人变坏,个人的福利既是相对的(嫉妒因素),又是无法加总的,好坏的总体估计是无法客观化的。第三,好制度总是对特定主体而言的,对强权主体来说的好制度,对弱权主体或无权主体来说则可能是坏制度,反之亦然。   由于这些原因,好制度往往只能用好的基本制度规则来表示,基本制度规则也叫“元规则”,是制定具体制度规则的抽象原则,而具体政策则由具体制度规则确定。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就试图为好制度确定“元规则”。为了保证绝对公平,他首先假定处在一个“无知之幕”的背后,所有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进入现实制度后的身份、地位、资质和处境等因素,由此得出了“平等的自由”(自由原则)和“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也即传统智慧里所说的“自由、平等、博爱”原则。   罗尔斯企图通过“差别原则”来纠正“平等自由原则”所包含的“不平等价值”问题(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1页),另一位美国哲学家诺齐克则用“权利资格论”来反对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56页)。但正如当代美国哲学家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所说,罗尔斯坚持的是“与需求相关的平等原则”,社会的弱势者如何变成弱势,对他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罗尔斯因此无法克服社会再分配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在另一方面,诺齐克坚持的是“与权利相关的平等原则”,对他来说,只有过去合法所得的证据是重要的,过去证据的可信度和矫正问题则是无关紧要的,诺齐克因此无法克服权利的相对性问题(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316-321页;麦金太尔从针对个人主义和个人回归共同体的历史主义角度来批判自由主义,而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正义与历史》则从针对多元主义和回到古典“自然正当”的绝对主义角度来批评自由主义)。   在罗尔斯的那个魔术般的“无知之幕”背后,人们已经被假定为对需求和权利毫无知识。所以,罗尔斯的困境是:到底是“与需求相关的平等原则”应该优先呢,还是“与权利相关的平等原则”应该优先?可见,罗尔斯的“正义制度原则”也同“帕累托最优”一样毫无操作意义,布坎南的“一致同意”原则也陷入了类似的困境(见“精英是如何走上独裁之路的?”一文;类似的问题还有:机会还是结果平等?能力还是偏好平等?)。   那么,现实的制度又是怎样的呢?现实的制度受三种力量的支配:特权的力量,权利平等的力量,需求平等的力量。这三种力量接近于对应着上文所讨论的三种权力主体:强权主体、弱权主体和无权主体。讨论好制度,最关键的认识到:不存在统一的抽象原则,制度的好坏取决于特定主体的制度标准(主体主义思维、“有约束思维”);同时,不能离开预期和结果谈制度的好坏。   但毫无疑问的是,多数人认为民主制度是好制度,即民主制度对更多的人有利。由于民主制度几乎把一切都交给了“政治市场”,好坏都由市场定,好坏都由文化定,所以,特定的民主制度及其实际运行,对不同的主体就会有特定的好坏结果。人们一方面追求好制度,另一方面也在现行的制度中追求于己有利的结果;也可以说:人们追求“制度民主”,也追求“事件民主”。就像阿马蒂亚·森所说,正义制度无法定义,但人们都知道什么是不正义。 (方绍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专栏作家;作者文集: http://blog.sina.com.cn/fangshao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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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宪章》总第31期目录

零八宪章》 总第 31 期目录 2011 年 9 月 16 日 出刊 主编:卫任泉 编辑:《零八宪章》编辑部 《零八宪章》论坛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com/ 《零八宪章》签名信箱 xianzhang2008xianzhang@inbox.com xianzhang2008@aol.com 卷首语 “以法治国”必须拆掉“法律失效”的“黑屋子”! —— 《零八宪章》论坛就江天勇等人遭遇“黑屋子”虐待特别建议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_4894.html ) 《零八宪章》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209.html ) 本刊特评 “以法治国”,首在“良法”! —— “零八宪章论坛” 就《刑诉法修正草案》特别声明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_4412.html ) 《零八宪章》论坛 :强烈抗议“维稳黑手”再次伸向姚立法!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_5795.html ) 《零八宪章》论坛 : 从聂树斌案看河北高院的“反法治”行径!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_2381.html ) 特别关注 赵常青:任何判决都无法阻挡中国民主维权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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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诚 | 大陆新儒家的政治诉求

还是大陆人厉害。     陈明说:“蒋庆和我以及上海的罗义俊等人都是通过阅读港台新儒家作品而从正面接近传统,并由此开始形成自己的体会和思考的。”大陆新儒家虽然起步晚,一出手却高举高打,直指禁区。在大陆某些新儒家看来,海外新儒家无论是唐君毅、牟宗三、徐复观,还是杜维明、刘述先、成中英,都是边缘人自说自话,不过是个自了汉而已。     略举几例,看看海外新儒家讲些什么。     唐君毅曾于1957年起草海外新儒家宣言《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其中说:“中国之学术文化,当以心性之学为其本源。”所谓心性,乃是儒家的仁心。唐君毅终其一生,致力于炎黄子孙道德的完善。他说人生的目的是实现道德自我,追求“绝对完满和至善”。唐君毅认为,无论是科学、经济还是政治,都应以仁心主宰,否则,科学、经济、政治将会变异,导致虚无主义、功利主义和权力崇拜。唐君毅说儒学具有极高宗教精神,是中国人安身立命的本根。他说道德应该涵盖一切,“道德自我是一,是本,是涵摄一切文化理想的。”但唐君毅也承认,要超越世俗,达到生命人格的至善,“步步艰,处处难”。到晚年,唐君毅时常感到新儒家的努力收效甚微,慨叹“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     唐君毅赞成民主自由。他说孔子的“为仁由己”的自由定义,可以涵盖中西各种自由观念。他指出,由于儒家思想的民主精神只局限于道德领域,未能进展到公民人格和社会组织层面,因此没有建立起民主政治制度。     牟宗三是海外新儒学公认的集大成者。他论证了儒家三期说,提出儒家三统说和自我坎陷论。他著述的重心也是道德问题。他认为儒学就是“身心性命”之学,现代新儒学的任务是“道统之肯定,即肯定道德宗教之价值,护住孔孟所开辟之人生宇宙之本源。”牟宗三说,“仁”是道德的中心观念,是价值之源,理想之源。牟宗三称自己的儒学精神是“道德的形上学”。他说:“‘道德的形上学’云者,由道德意识所显露的道德实体以说明万物之存在也。”     牟宗三也赞成民主法治。他认为,现代国家制度的建设,是西方文化之所长,中国文化之所短。儒家以仁为中心的“内圣”,无法开出民主科学法治的“外王”。因此,儒家的道德理念必须经历一个自我坎陷(自我否定)的过程,接受吸纳西方的民主科学法治,才能完成中国文化的创新。     杜维明是海外新儒家后起之秀。他也指出儒学是“为己之学”,是“身心性命之学”。他说儒家的“礼”是现实,“仁”是理想。礼是生活中做人的标准,仁是责任的召唤。他认为儒家人士身上有一种清教徒式的自我约束精神,实现个人道德圆满仍然是儒学的中心意义。杜维明指出,过去有些统治者利用儒学的部分内容维护特权利益,控制民众思想,伤害了儒学,导致倒退。杜维明的创新之处是他把儒学研究和现代化转型结合起来,体现了海外新儒家对儒家传统实现现代化转化的探索与关注。他以新加坡为例,指出工业东亚的兴起,开辟出一条具有儒家特色的现代化道路。虽然儒家与现代化并非直线因果关系,但儒家看重人际关系、道德责任和教育,看重政府的干预调节,这些因素对东亚实现经济现代化有一定助益。     海外新儒家上述言说,遭到大陆新儒家蒋庆痛切指责。     蒋庆的批评有两条。一是海外新儒家没有从变革政权和政治的角度入手,只模仿宋儒,把儒学归结为心性之学,注重道德完善,是“甘心沦落为一个哲学上的小流派,偏安于学院之中”,使儒学成为“无用之物”。二是海外新儒家热心于改造儒学,追求自由民主法治,是背离儒家宗旨,“力图使中国成为西方文化的殖民地”。 先看第一条。     蒋庆在2003年出版的《政治儒学》一书中说:“儒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政治儒学”。政治儒学着眼于政权和政治。他在《关于重建中国儒教的构想》等文章中也强调,儒教应该“进入到政治权力中心”,为当代中国重新规划政治蓝图。蒋庆在《政治儒学》中指出,这是儒家应有的抱负。孔子终身怀有这样的政治抱负,他著《春秋》,就是为后世立法。公羊学者依据孔子思想提出“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三阶段不同的政治及相应制度。蒋庆说,只有解决了政治制度问题,才能解决心性(道德)问题。政治儒学虽然也讲道德,但政治儒学把政治问题和心性问题区分开来。政治的要害是权力和制度,政治儒学所要建立的政治制度就是“礼”,即古代的礼制。蒋庆主张恢复古代礼制,用礼制来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他直白地指出,中国需要“复古更化”,“重建中国儒教”,将中国建成一个政教合一的儒教国。     在蒋庆规划的政治蓝图中,儒教人物在取得政权成为“统治者”之后,应实行王道政治。他说:“王道是指古圣王之道,具体说来,是指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一脉相承的治国平天下之道。”他又说:“王道政治,是为民而王的政治。为民而王,不是由民作主,亦不是以民为本,而是为民众的利益而平治家国天下。” 蒋庆要求“统治者在取得政治权力后必须先尊王”。谁是王呢?孔子。因为孔子制六经,成为中国文化代表,尊孔子为王即尊中国文化为王。蒋庆说:“中国的政治秩序依儒家文化统治为合法,不依儒家文化统治为不合法。”《诗》、《书》、《礼》、《乐》、《周易》、《春秋》这六经,是中国文化总汇。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应以六经为指导思想,“方能合法”,否则“其政治秩序必不合法”。     这就是蒋庆儒家政治观最基本的内容。蒋庆强调必须使整个国家回到六经的轨道上来,从而确立政治合法性,否则政权就没有合法性。同时,蒋庆还提出儒教政权应具有民意的、超越的(神圣的)、文化传承的三重合法性。     依儒家逻辑,蒋庆反对“依法治国”。他在《政治儒学》中说,要依靠教化提高民众道德,“从根本上消除人与人的纷争,最终实现没有诉讼的理想社会。”“通过道德教化,最终消除法律。”这就是政治儒学的法律观。     再看第二条。 蒋庆的政治儒学,排斥自由、平等、民主、人权。     他在《政治儒学》中说:“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与特质……这些价值与儒家价值存在某种层面与程度的冲突,如儒家强调个人对家国天下的道德责任而不怎么强调个人自由,即把道德责任放在行为价值的第一位,个人自由则放在其次。儒家不赞成形式理性一刀切的西方平等观,而是以‘礼’的‘中和精神’强调‘等差之爱’、合理的等级制度以及相应于每一合理等级的生命价值与行为准则。儒家不赞成民主,因为民主的平面化、世俗化、庸人化以及贤与不肖各一票的所谓平等化,使有道德、有智慧、有品位、有高才而不肯与庸愚为伍的人不能进入政治去转化政治。儒家亦不肯完全肯定人权,因人权源于人的利益欲求而非道德实现,只有反抗压迫的消极意义而无更高的价值目的。”     蒋庆在这里强调了“等级制度”,以及每个等级的“行为准则”,这正是儒家社会学说的精要。这不能不使人想起早期新儒家梁漱溟有关“严尊卑”的论述了。     梁先生在1922年出版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中说:“几千年来,维持中国社会安宁的就是尊卑大小四个字。没有尊卑大小的社会,是他(按指中国人)从来没有看见过的……中国的拿办法的拿主意的与听话的,是全然分开的两事。而西方则拿主意的即是听话的,听话的即是拿主意的。因此,中国的‘治人者’与‘治于人者’,划然为两阶级,就生出所谓尊卑来了,也必要严尊卑而后那条路才走得下去。西方的一个个人,通是‘治人者’,也通是‘治于人者’,自无所谓尊卑上下而平等一般了。于是,这严尊卑与尚平等,遂成为中西间之两翼的精神。” 梁先生说:“尊卑是个名份,而以权利不平等为其内容……权利的有无,若自大家彼此间比对着看,便有平等不平等的问题,若自一个个人本身看,便有自由不自由的问题。照中国所走那条路,其结果是大家不平等,同时个人也不得自由。因为照那样,虽然原意只是把大家伙一同往前过活的事,由一个人去做主拿主意,但势必导致个人的私生活,也由他做主,而不由个个人自主了。非指公众的事交给他,我们无过问的权,就是个人的言论行动,也无自由处理的权了,这就叫做不自由。虽然事实上尽可自由得很,那是他没管,并非我有权。本来那条路,拿主意的若非拿无限制的主意,听话的若非绝对的听话,就要走不下去的……所以大家要注意看的:第一层便是有权无权打成两截,第二层便是有权的无限有权,无权的无限无权。”     梁漱溟对传统中国等级制度的精辟述评,也许有助于人们理解蒋庆政治儒学的真实内涵。这种尊卑秩序,是实行传统威权主义的必然选择,不知蒋庆以为然否。     蒋庆提出,复兴儒教的战略分为上行路线和下行路线。上行路线即是上面所说的“进入到政治权力中心”,下行路线是“在民间社会中建立儒教社团法人”。他主张“首先必须走儒教形成的上行路线,因为上行路线是儒教形成的正途。”     大陆另一位新儒家学者张祥龙认为蒋庆的上行路线过于激进。张祥龙赞同蒋庆的政治儒学及复兴儒教的想法,但张祥龙在《重建儒教的危险、必要及其中行路线》一文中说:“今天的仕途早已被西方传来的党派政治和西式大学培养的‘管理人才’把持,儒家这条最重要的上行路线已基本上被堵死。”“所以,寄希望于当政者实现‘意识形态的转轨’,让儒家进入政治权力的核心,甚至立儒教为国教,殊不切合实际。”“就我们的视力可及,还没有任何政治力量可以改变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全球化潮流。”另外,也“没有理由期待实行下行路线的儒教会繁荣兴旺”,因为“儒家教育在现代的西化教育格局中只能是边缘的、辅助性的”,“现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也不会容许儒教的社区建设有大的作为”,“再者,孔庙和儒教在民间的宗教功能,在现行体制中恐怕也远比不上其他宗教,尤其是那些已经在这方面磨练了数千年的传统宗教。比如,对于解脱生老病死这些人生苦难,儒教对于普通民众有什么超过佛教、基督教甚至道教的地方呢?”     怎么办呢?张祥龙提出了中行路线。所谓中行路线,就是在中国设立若干“儒家文化特区”。在特区内,“以家庭和家族的聚居为基本社会结构,以农业为本,士农工商皆有,三教九流并存。”在特区内,“以手工业为主要的加工方式,以自然或半自然的中医及整体疗法为主要的医疗手段……历法改用农历,纪年用干支或以孔子诞辰为始点。教育则全面有机地复活传统的耕读传统和科举考试,学习内容与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同时加入东西方文化(含哲学、文学、历史、科技、社会科学等)的比较。”     在这样的特区内,“儒教的人间生活化和亲子本源的特性、修身齐家治国的特长都会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特区领导层的权力,也可以体现蒋庆所说的政权三重合法性。     张祥龙认为,划分出几个以家族为主干的儒家文化特区,不意味着国家整体生存方式全面转轨,“只意味着已经实行的一国两制向文化维度的推行”,实行可能性比较大。 大陆还有一位新儒家康晓光,2005年在新加坡出版《仁政》一书,呼吁在中国实行儒家仁政,建立儒教。不过,康晓光提倡的儒教国,要比蒋庆、张祥龙开放。     康晓光对现实中国持强烈批判态度。他说,今天的中国,为政不仁,为富不仁,“有的只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用‘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强者剃白骨,弱者为鱼肉’来形容今日的中国一点都不冤枉它。中国人啊,我们是不是应该想一想,这样的社会有什么权力存在?它怎能够让人留恋,让人向往,让人热爱?”“我对现实秩序的评价是‘不公正’,而且是‘非常不公正’。”     但是康晓光不赞成以自由民主主义救治中国。他根据世界银行和透明国际的数据,对部分国家的民主化程度与经济增长、腐败指数的关联性作了一个比较统计。他的结论是,“民主化的程度与十年平均的GDP增长不存在统计上的相关性。也就是说,‘民主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这一论断在统计上是没有根据的。再看腐败问题,统计分析的结果也是如此,即民主化的程度和腐败指数不存在统计上的相关性。这意味着‘民主化可以遏制腐败’这一论断在统计上是没有根据的。基尼系数和民主化的关系也是不相关的。”另外,民主不能解决平等问题。“从来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这回事。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美国不是,中国也不是……美国和中国一样,都是那些强势集团支配着一切。”     康晓光断定,假如中国实行民主制度,“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如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等,还有可能丧失。”因此,“中国应该拒绝民主化,民主化是一个祸国殃民的选择,中国应该选择‘儒化’,也就是说,根据儒家的精神重建中国社会。”“对于中国来说,既能保留现实的优点,又能克服现时的缺点,非‘仁政’莫属。”     康晓光说:“仁政属权威主义的范畴……它是一种仁慈的权威主义”。在仁政里,谁掌权呢?康晓光说,是“儒士共同体”,即践行儒家理念的“贤人”。所谓儒士,即坚持儒家理念的知识分子。这个群体能够实现道统、学统和政统三者统一。     他说:“儒家坚持实质性的不平等原则。儒家认为,人和人是不平等的……只有贤人才配拥有统治权。”康晓光认为“老百姓也不仁”。因此,儒家坚持“治权”只能属于儒士共同体。康晓光的仁政不采纳“人民主权”论,拒绝多党制和全民普选。他没说最高领导人产生的具体步骤,但提到了最高权力怎样更替。他说:“首选应该是儒士共同体推举,其次是禅让,再次是革命。”     康晓光提出,仁政应建立三种机制。一是“开放的大众传媒”,即新闻自由。二是决策咨询机制,用行政吸纳包容政治,执政者听取各种意见,吸纳精英。三是法团主义机制。实行结社自由,允许人们按不同行业、职业组织起来,形成工会、行会等等各种功能性社团。政府通过与社团领导人沟通,达致共识,共同贯彻执行。法团主义提供了劳动自治和阶级合作的平台。     康晓光说,市场经济使财富脱离了权力控制,大众通过社团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言论自由可以对权力实施制约,外部力量也会对国内造成竞争压力。所以,“只要有市场、法团主义、新闻自由、对外开放,仁政就能够跳出黄炎培的(兴亡)周期律。”     从上述基本原则来看,康晓光的设想的确与蒋庆、张祥龙的设计有很大不同。     康晓光说:“有些东西是中国本土的,如仁政、儒教,有些东西来自西方,如法团主义、福利国家、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可以算作是西方的东西。所以,建设未来,既要古为今用,又要洋为中用,但必须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因为新蓝图的灵魂还是我们中国的儒家思想,而不是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或自由民主主义。所以,我把这种关于未来的通盘构想称之为‘儒教国’,而建立儒教国的过程就是‘儒化’。”     康晓光说,一百年来,中国经历了一次彻底的西方化,“确切地说是按照马列主义的模板进行了一次全盘西化”。但是,斗争并未结束。从21世纪初起,20年到50年,两种命运的争夺将在中国进行。如果西方文化胜利了的话,中国政治将走向民主。如果儒家文化能够复兴的话,中国政治将走向仁政。康晓光对此略有悲观。他说:“总的来看,在思想领域,自由民主主义占据主流,儒家处于边缘。”     就此,康晓光建议“用孔孟之道代替马列主义。党校还是要保留,但教学内容要改变,把四书五经列为必修课,每升一次官就要考一次,合格的才能上任。公务员考试要加试儒学……有一天,儒学取代了马列主义……仁政也就实现了”,而“最关键的,是把儒教确立为国教。” 在大陆新儒家中,陈明是比较特殊的一位。看来,他给自己的角色定位是:“像基督教的新教革命那样,通过内部变革来(使儒教)适应社会变迁”。他的气魄很大,但也因此两头不讨好。一方面,他被一些人视为文化保守主义;另方面,在新儒家内部又被称为叛徒。 陈明在《文化儒学:思辨与论辩》一书中说,张之洞的“中体西用”是原教旨主义,李泽厚的“西体中用”是全盘西化。陈明走的是中间路线。他根据宋明儒家的思路,提出了“即用见体”说。意思是,通过效用的价值(用),发现中国人的意志需要(体)。陈明解释说,“即用见体”中的“体”,不是一个封闭凝固的东西,而是“永远在活动中……实现新生活的建构”。本来,“体”和“用”在一般人眼中是对立的,而“即用见体”把两者融会打通了。“用”可以通向“体”,“体”也可以体现为“用”。这与王阳明的“体用一源”有异曲同功之妙了。他说,鲁迅的“拿来主义”和毛泽东的“洋为中用”,都是“即用见体”的案例。这就是说,西方的“用”,如果符合中国人的意志需求,也可以成为“体”的一部分。     正因如此,陈明说,在个体生命和群体生命的关系问题上,他赞成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结合。在政治体制的具体形态上,“代议制、君主立宪都是可能选项”。     陈明多次称“我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说,儒家强调民意,因而“儒家有宪政主义思想”。宪政机制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财产,这与儒家主张的“敬德保民”一致。对于中国的宪政改革,陈明的建议是,用宪政主义代替自由主义,首先明确宪法原则,其次落实到司法审查,以此“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促进或扩大公私生活中公平正义的扩大和提升。”陈明认为,“儒家的传统对于中国宪政目标来说乃是一种积极的助缘”。中国政治改革需要妥协,应该兼顾多种需要,特别是要寻找与中国文化的结合点,以减少震荡。他说:“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府组织系统。为了维护公民权利,又必须对公私生活领域作出严格划分,对国家权力严格约束。”     陈明指蒋庆的儒学虽有若干洞见,但却是原教旨主义。陈明说,蒋庆称颂儒家设计建立了汉代制度,其实汉代是“外儒内法”,“外戚宦官交替为害直至酿成党锢之祸”,糟糕得很。称颂汉代政治,会给孔子带来光荣还是耻辱?     陈明进一步质疑蒋庆说,否定自由、民主等现代价值是不明智的。自由、民主、宪政等价值“难道不是每个人从日常经验中就可以感知到的内在需要?没有这一切的所谓民族复兴又会是什么?”     陈明也提倡儒教,他提倡的是“公民儒教”。人有生死,因而有神圣性问题,而国家也需要神圣性叙事以增加凝聚力,所以建立公民宗教势在必行。公民儒教可以和自由民主宪政相结合,可以满足道德、信仰方面的需求。陈明说,儒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神秘性,至于仪式,“左宗庙、右社稷”的格局以及天地祭祀活动,应有尽有。 陈明说,当代中国大陆新儒家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文化群体,但他们的共同的心理基调是一种危机感:面对西方强势文化,民族如何自处?新儒家力图在当代生活中解决文化认同、政治重建和身心安顿三大问题。     陈明说,不知为什么,有人说他是文化新儒家,说蒋庆是政治新儒家,康晓光是制度新儒家,梁治平是法治新儒家,盛洪是经济新儒家。陈明说自己的下一步目标,是建构一个可以叫做大陆新儒家的理论学派。     新儒家下一步究竟怎样发展?思想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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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许章润:人性之恶与政制之殇

许章润:人性之恶与政制之殇 标签: 邵氏弃儿 道德危机 计划生育 ● 许章润 ( 进入专栏 ) 关于“邵氏弃儿”,最先得知是从《新世纪》的报道,当时看了虽不感意外,却极受震动。今天听了张进主编的介绍,了解到有关本案的一些背景资料和未曾知悉的细节,依然心头震颤。 一个基本的看法是,无论是在德性伦理还是规范伦理的意义上,也不管是基于体制立场抑或个体视角,更无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径,此案“伤天害理”,一切当事人均毫无任何辩护理由。而政法体制至今未能有效启动真切问责,致使国民的公义愿景落空,政体德性流失,规范伦理严重虚脱,彰显了既有政体和这个国家的真正危机,也是事关当下国民人性的道德危机。 I 公权力弃置公共产品提供者主角,却孤自标立经济主题,蔚为利益主体,明目张胆地服务于自身的逐利冲动,导致逐利行为的体制化,是晚近出现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本案首先讲述的当下中国政制生态中的一个严重问题。犹如人体溃疡,见微而知著,此一问题,将体制公器之恶质化彰显无遗,乃是政制的溃疡,也是政治的创口。它们随着市场进程的深入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嚣张而凸显,却是权力本性使然。如同刚才张进主编介绍的,计生部门逐利行为的体制化采行两头并进之势:一头是你超生我罚款,多超多罚,只管罚就是了,先吃一口;另一头是制造“弃婴”,倒卖“弃婴”,再从超生或者“弃婴”中吃一口。算下来,里外通吃两头赚。所有公共权力部门都有辖地,各有油水,唯计生部门无生产功能,亦无经济性审批权力,但却卡住了“人口”,竟然藉此捞油,等于做起了人口贩子,真叫人无地彷徨。 此番看似行使公共权力,实则逐利驱动下的公器私用,而且是体制化的一条龙寻租套利,使得公权力、公器的大众预期彻底瓦解,事实上将“权力与人民”的对立,“利益和人性”的紧张,具体化了,地方化了,当下中国化了,或者,“邵氏化”了。在此,可能为迄今的讨论者所忽视,实际上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过去我们有句老话,叫做“以组织的名义”如何如何,今天听了介绍,始知此番“逐利的体制化”恰恰是“以组织的名义”。实际上,公然逐利的名头是“维护国家计生政策”,而且采取了计生干部、村乡两级政府、派出所、相关外事部门等一条龙的公权力配合运作,心照不宣。个人及其牟利冲动经此组织化和体制化而隐匿不见了,一切居然冠冕堂皇,所有的恶行和交易俨然堂堂正正。所以,它是基于个体的利益驱动而来的,却又不是个体性运作的,相反,的的确确,是“以组织的名义”,动用的是体制的力量。更为令人恐惧的是,同样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组织”和“体制”似乎默许、容忍甚至怂恿了个体“以组织的名义”作恶。——是呀,计生工作得罪人,不好做,没人愿意做,或者,是“秃屁股”、断子绝孙的事,不给他们点甜头或者宽松的政策,谁来干这份差事呀!就像“火耗”,是大清公然容忍各级官吏的好处,否则,银子更是上不来。一旦“火耗归公”,谁都没了积极性。在此,个体和组织各有所图,各得所需,相互利用,彼此倚靠,早成利益共同体。计生部门不过近水楼台,靠山吃山,临水吃水,终拿母婴开刀,叙说了一个利欲熏心的资本初临时代,世俗化世态到来的疯狂时刻,个人、体制和德性全面溃败的中国故事。说是转型期“阵痛”的表现自然沾上边,直指政制的失控、腐败和国民的腐化也有道理,而终究演绎出了当下中国式的恶之殇。 我注意到本案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也是“公权力行使技巧化”的重要进程,就是除开“以组织的名义”外,公权力的体制化逐利行径采用了某种“法权技巧”。本来,权力行使的技巧化是一种权力的自我现代化现象,伴随着科层制和官僚制的降临而来,使得一切个体性、人情化和例外,无所遁逃。置此情形下,比方说,过去计生干部到你家,动辄径直野蛮扒房子,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抢人、打人、关人;产妇不在抓丈夫,丈夫不在抓爷爷奶奶,关起来,看你要人还是要孩子。不少农村妇女是被绑到医院,强行施行结扎手术的。权力的狰狞面目怒向霍布斯的“杂众”,毫不遮掩,甚至有意凸显,以收惩戒威吓之效。据说,少数乡村医院发生过将新生儿当场摔死的事件,或者,经由注射某种药物,使得婴儿刚出生就“自然死亡”。不少传闻都讲述了乡镇医院的医生和计生干部合谋,以致孩子一出生就“自然死亡”的故事,相信并非全属空穴来风。但是,今天我发现,这套野蛮行政逐渐退场,或者,伪饰化了。狰狞虽然依旧,并未全然遮蔽,依然直接进屋抢孩子(叫做“没收小孩”),但是不少时候,至少就本案来看,却转而“技巧化”了,“法权化”了。公然抢夺“弃婴”的行径犹然,但多数时候采行了法权技巧。比方说,以“超生”或者未交什么费用的名义,以及“收养”和“国际收养”的制度文饰和环节,在匿名化、非个体性、体制化的“程序”之下,行反人类之恶行。利益驱动下的逐利行径就这样包裹上在他们看来似乎义正严词、合理合法的外衣。因而,“制造弃婴”与“被弃婴”,成为这一体制行为的一体两面。如同莫斯科中央艺术馆前公园内的极权主义雕塑园,陈列着斯大林和昔日克格勃首领的雕像,但经由引入“艺术”逻辑,摇身一变成为拥有一条玫瑰路和咖啡馆的“艺术公园”,所有不愉快的历史记忆遂在“艺术”面前风雨飘摇,被害人与加害者一起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纪念碑式的艺术效果和历史意味。本案制造弃婴并据此牟利的罪恶行径,技巧化为贯彻计生政策、一切为了基本国策、按照“组织”部署的“合法行为”,致使体制和德性双重遭殃,个体与社会齐齐沦落。 II 那么,这个体制是如何应对个体在此之辗转腾挪的呢?或者说,经此一役,体制本身又有什么变化呢?在我的记忆中,晚近十年间,媒体曾经报道过大规模的贩婴行为,甚至有广东和台湾的老板以“婴儿汤”补身的传闻。好像几年前崔卫平教授专门为此秘访亲观,痛陈檄文,一时间读者云集,泪如雨下。四川某地“购买”精神病人,转手卖给私立精神病院,后者再将病人作为廉价劳力发往外地承包工程,是近年发生的又一典型案例,时隔不久,大家都还记得。凡此案件,表明了一个共同问题,也是此处所说的既有体制的一大蜕变,就是公共权力的“私性化”和“准黑化”。它已不再是公器,相反,经由局部流失、分包的方式,逐渐变成了私主体逐利的行头。私主体的逐利和公权力对于权力的批发、分包,彼此勾结,“互利共赢”,将这个体制“私性化”了、“准黑化”了。流行语所谓“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首长化,首长权力私人化”,说的就是这一现象。惟不限“首长”,实则包括各级各类胥吏。凡掌一角,既卡又拿;既占一位,必沾其溉;扭捏之间,权利两得。 本案中,凡此两“化”与两“得”体现得也很充分。高平镇计生办对于“超生”或者“非法收养”的婴儿,以“没收小孩”对应。其方式是工作人员直接走乡入户,“抱走”了之。而领回小孩的条件,无一例外,都是“交钱”。至于数额多少,如报道所述,并无定数,全凭计生干部们张口。仅以该镇袁朝容为例,他于2004年收养一名弃婴,翌年7月28日,计生干部“以非法收养”为名入户夺走孩子,称需缴纳8000元才能将人领回。该镇袁名友的情形类似。据他向《新世纪》记者叙述,“他们把我女儿抓到了镇计生办,说我非法收养,要拿4万块钱赎人,否则不会放人。”两名女婴后来要么下落不明,要么经由“国际收养”到了大洋彼岸。在此,可以看到,“计生政策”和“计生办”均已成为敛财之具,对于“没收”来的孩子之利润前景,计生人员和福利院都心知肚明,而彼此为用矣!如此这般,公器私用,狐假虎威,牟利套租一条龙嘛! III 由此透露了一个重大信息,也是令人深感无边悲哀的一件事情,透心凉,就是现有国家体制下,公共权力对于农民的“超人身代际伦理盘剥”。曾几何时,中国体制对于农民的剥削主要是利用剪刀差、城乡分治、户口等各种准种姓制度和治理技巧,落实在人身剥削和经济掠夺。但是,最近十来年,随着城乡流通频繁,农民生计逐渐有所改善,我发现,此种剥削居然已经发展到(转型为……?)反人类、悖伦理的境界。比如在城市,基本上不会发生“邵氏弃儿”事件,似乎公权力不敢作如此梦想。但在乡村或者乡镇,居然了无顾忌,胡来,表面看来似乎匪夷所思,实则透露了共和国的天空下,农民依然是二等公民这一残酷现实。市场经济多少解放了劳动力,特别是改善了它的自由出卖的可能性,而为农人谋生开了一条缝。但是,在伦理、政制和行政诸端,依然不把他们当人,依然处于受损害与被侮辱的位置。——本案说明,损害和侮辱他们还不够,居然对他们进行超人身的代际伦理盘剥了!老天爷,雷公地母,你们说说,天理何在? 据说,在一些乡村,出现了一个特别的行业、专门有一种人,沿村“收破烂”。就是专门收弃婴。弃婴略分三种:一是有生理缺陷的,生下即被抛弃;二是未婚先孕的,出于压力,丢弃了事;三是女婴,可能是重男轻女观念的牺牲品,更有可能是迫于计生政策,为了后面还能再生男婴,只好“牺牲”掉这一个。有人说收了后可能是到外地贩卖;也有的说是拿器官卖钱,可孩子太小拿器官卖钱好像不太靠谱,但也不能绝然排除这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向国外的收养机关出售,而且可能存在“中转”现象。比如你负责这个村,他负责那一片,然后再交转给上家,至于最终落向何处,在所不问,全凭产业链运行。就像各地都有收猫收狗的,偷猫偷狗的,集中一批,往广东运送一批,其间靠的是一条龙产业链,几经辗转,最终可能出现于“老广”消费者的餐桌上。 朋友,此种对于农民的“超人身代际伦理盘剥”不是什么新鲜事嘛,其实早已流行国朝。君不见,几十年间,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农民的女儿卖身,农民的儿子卖力,卖了这一代再卖下一代,是中国经济发展、城市繁荣昌盛的基本条件嘛。有理论家证说,这是“中国模式”呢,好得很呢!事到如今,身份的代际传承和复制,不论是富贵还是贫寒,居然流转不息,表明我们这个社会距离“健全而惬意”依然路途遥远。在中国社会结构城乡二元两极分化的状况下,农人常常是牺牲品,似乎早成惯例,大家视作理所当然。比如,经济危机来了,乡村成为剩余劳力的“蓄水池”,等于将负担无偿转嫁给农民,使危机移形于农村。一句话,农民作为一个超弱的群体,一盘散沙,以个体面目为权力和资本所分而治之,而成为超人身代际伦理盘剥的对象,触目惊心,道出的却是我们普遍的麻木不仁和伦理底线的溃败。 IV 说到“普遍的麻木不仁”与民族伦理底线的溃败,本案同样蔚为表征。此事一经报导,从上到下,从一般村民、计生干部到当地两级政府,再到做出批示的高层人物,他们各就各位地做出按照体制要求的惯性反应。如此而已,仅此而已,不过而已,只好而已。同样依旧无助的,是那些受害的家庭和孩子们。以赛亚?柏林曾经讲过,时当苏俄极权政制之下,面对酷烈高压和指鹿为马、是非淆乱,经年累月,人们逐渐陷入“普遍的麻木不仁”。此刻,中国,如此反人伦、反人类的事件,多年经行,一朝揭发,最后却基本不了了之,就说明这种“麻木不仁”已经同样普遍化了,体制化了。换言之,当德性伦理沦丧之际,规范伦理无所作为,表明的是整个民族伦理的退守、蜕格或者溃败。其之在所不免,终致社会解体,并非耸人听闻。 不宁唯是。截止目前,根据“财新”的报道,仅有一位当事人接受“双归”,好像是一个连小萝卜头都算不上的人物,此外并无任何人受到法律制裁。最终纠错机制失灵,表明这个体制有意无意对于自家过错采取包庇、纵容之态,这个体制将自己的行为执行者包揽于荫庇之下。一句话,纠错机制的失灵表明德性伦理溃败的同时规范伦理同样失守,而这是社会解体的前兆。——可能,任何体制都同样需要打手,或者,帮手,或者,走狗;再者,“维稳”压力之下,只能采取震荡最小的处置,尽管如此一来,真相和公义遭到了流放。 说到“维稳”,我想说的是,明末和晚清都曾经“维稳”过。就晚清言,主要针对的是太平天国和小刀会之流,之后就是孙文一辈。面对乱局,内忧外患,既要维稳,自家力量有限,只好借助地方豪强,遂使地方坐大。的确,“维稳”了,但由此造成的地方坐大这杯苦酒,也须同时饮下。在平乱烽火中形成的地方军功集团,不免多所居功自傲,尾大不掉,朝权旁落,势所难免。对比而言,此刻中国政制面临的难局是既要“维稳”,同时并须发展经济。而无论是前者抑或后者,均须仰赖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既有经济冲动,就会不择手段前行,“发展经济”和“维稳”不仅由此成为中央考察地方政府政绩、驭控地方的一个笼头,而且埋伏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必然递减的隐忧。因为地方政府可能有钱,可能缺钱。有钱,既然财大气粗,不求人;缺钱,眼睛朝上,而中央又不可能滥发银两,也不可能有这么多银两。有钱没钱,都犯难。位处“维稳”一线,你上面千丝万线,最后还不是要落进我这根针眼吗!没我们办事当差,你行吗?如此这般,总的情形是,中央只得容忍“地方的胡作非为”了,只要事情不要闹到不可收拾,而总体有利于政制之稳即可。我想,剖析此案,考察地方政府的计生部门为何如此明目张胆,又为什么这般无道敛钱,需由此层递进,方能看出实质。想一想吧,越是经济落后地区,生存无道,官家才会越是想出此辙,一切就不难理解了。 V 由此,涉及到所谓“情境伦理”与“普世正义”的问题。就情境伦理而言,包括计生问题在内的许多事,都与刚才讲的乡村治理有关。诸如“统支统收”、“现收现支”等招数,都是动手动脚找财源的问题,同样源于乡村治理,或者,通常所说的“三农”问题。是呀,上面万条线,底下一根针,“下面的”逐利似乎不可避免。然而,个案式的“为难”,不足以提供合法性,更非等于无限展延“容忍下面胡作非为”的阈限。就普世正义来看,说一千道一万,一言以蔽之,本案的关键在于它是一种反人类行为,胡能为普世正义所容忍。 退一万步言,本案至少是对“伦理社会”的极大嘲讽和伤害。诸位,不论东西古今,社会的基本属性在于伦理,因为社会不外乎是基于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人伦关系演绎而来的人类大群,基础在伦理,要害在伦理。无伦理,即无人类,亦无人类社会。就此而言,所有的社会均为伦理社会,而不论古代还是现代,中国抑或西方。也就因此,捍卫伦理底线就是保卫社会,从而是在护卫我们人类自身。本案告诉我们,普遍人性在诱惑和冲动面前的失守和溃败,触及到了“婴儿”或者“孩子”这一情感的命根子,将我们日常起居的伦常秩序破坏无遗,甚至彻底颠覆,倘若社会再不振起启动修复机制,就真要“出事”了。 VI 正是在此,本案中的一些人,包括负有一方职责的行政官员,面对调查和记者采访,以“吃国家的饭,替国家做事”为由,将自己置于官僚体制等因奉此的上下链条之中,由此在心理、行政和法律上洗刷自己,似乎问心无愧,泰然自若。换言之,他们等于是在说,“你不要怪我,我没有责任,因为我在执行命令”。而且,经由搬出“国家”这一清晰巍然却又模糊无形的后盾,大树底下好乘凉,渺小的自己顿时转身为毫无自由意志的制度造物,亦无利己冲动的中性存在,如果说不是无辜的存在的话。 这一说辞让我想起汉娜·阿伦特,她在那篇《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个关于平庸之恶的报告》中对于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这起名案的分析。身为血肉之驱,一个人,意味着你已天然承担了必须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判断,对于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知与能,而不论你在哪个“岗位”上。正是在此,每一行为都意味着“选择”,意味着选择后的“决断”,以及对于“选择”和“决断”的社会、法律和道义评价。迎拒之间,彰显的恰恰是自家的道德感觉、社会意识和法律认知。所谓“执行命令”,并非等于将自己无名化为传声筒。事实上,只要是人,身处父母、兄弟、夫妻、师生和朋友等伦理之网中的活生生的人,就不可能无动于衷,纯然是这样的传声筒。面对母婴分离的亲情悲剧和伦理破碎,你也许会心头一颤,也可能在参与分红中冷不丁油然升起一缕愧疚。因而,作为一个个体、一个国民、一个公民或者现行体制中的一员,面对或者参与如此大规模、连续多年、成套复制性的抢夺、贩卖“弃婴”的行径,你不可能无动于衷,至少,一开始时不可能无动于衷。你也不可能不明白它的悖德逆理、违法犯规的性质,否则不致于下手之先“选择目标”、找足理由,事发之后将事件中性化,并且拉出“国家”为自己洗刷,更不会以就算是制造“弃婴”,贩卖“弃婴”,“可小孩子到了美国反而能过上好日子”为由,就是说最终“结果是好的”,来竭力辨白。问题就在于,一开始心头的震颤可能慢慢因为“习惯了”而不再出现,拿起钱的手想到家中的母子因此多了一份保障便只剩温馨。可正是在此,伴随着善的出现,恶出现了,对于恶必须承担的责任出现了,任何辨白的理由也都随之消失了。因而,当你的良知实际上等于告诉你此为恶行之际,你在做抵抗,而终究没能抵抗得住。此时此际,以“吃国家的饭,替国家做事”辨白,未免太过苍白,也未免在糊弄自己的同时太过低估了人类的平均德性。这里,用不着西方的“自然法”那一套理据,也无需“高级法”的道德律令的理论演绎,我们只需将中国自古形成、人人口中皆有的“伤天害理”来印证,就足够了。你难道真的不明白这是伤天害理的事吗?要不然你干么抬出“国家”来呢?这天底下还有什么比伤天害理更为严重的恶行吗?!明知其为伤天害理,却又躬身其间,而以“国家”作为挡箭牌,朋友,你糊弄鬼呀! 所以,这起事件同时说明,就健全而惬意的人世生活而言,重建公民伦理和公民德行,呼唤正派社会和良善生活是何等之重要,何等之不可或缺。前面曾说任何社会首先而根本的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因此,伦理沦丧,特别是体制性的伦理欠缺,总是意味着社会的溃败和解体,于全体国民,包括本案的当事人,均实在非为福也! VII “财新”调查报导此案,有一种说法:国外反华势力正在闹事,想方设法找中国的茬子,你们将此事件公开报道,实际上是在配合国际反华势力;计划生育是“国策”,我们是在执行国策,谁敢违抗“国策”?! 对此,我想问一句:谁在“反华”?哪家的“国策”? 先说“反华”。当今世界,中国的崛起招致邻居眼红,更有传统霸权不悦,明里暗里,给中国找事,使绊子。虽说十三万万人脱贫,解决肚子问题,也解决面子问题,于全体人类而言,都是好事,但有人忍不住闹心,事实俱在,相信清醒而自觉的国民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而唯勤唯谨,克己立人。认为仅凭普世价值就足以抵挡民族国家的利益竞争,“融入世界”便会消弭文化隔阂,此份天真烂漫,早为眼前现实所击碎,更为成熟国族所不取。因此,身在当下,不仅善予沟通,而且,更在管好自家事,扫尽门前雪。也就因此,不给外人口实,首先是要自己行得正,就是做好自家事。而制造“弃婴”,伤天害理,恰恰是在予人口实,授人以柄,倒真正算是反华、辱华、侵华、害华呢!体制化地分享平庸之恶、一条龙地制造“弃婴”并寻找各种借口辩解的行径,伤的是本,全体国民和平共处之本,损害着中国之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的凝聚力向心力。朋友,要说“反华”,这才叫真正的“反华”呢! 再说“国策”。所谓国策,或者,基本国策,不外乎就是说某一项政策为政府所选定,认为对于国计民生至关重要,奉为举国行动的基本指针。它同样是情势和理论的产物,随情势和理论的变化而修订。就说“计划生育”吧,蔚为国策,强力推行超逾三十年,利弊俱在,过来人和观察者各有体会,也各有说辞。但是,可以预言,随着所谓“刘易斯拐点”的到来,银色社会提前降临,未富先老,生育率下降,男女比例失调,特别是可见未来劳动力短缺对于民族的创造力、竞争力形成负面影响,这一“国策”之修订或者改变,从而不再是“国策”,转而为放开生育甚至鼓励生育“国策”所取代,亦未可知也。而且,更为主要的是,奉行计生政策与制造“弃婴”、倒卖“弃婴”,二者无法划等号。不能将此违法悖德之举等同于奉行计生“国策”。好比“和平统一中国”蔚为“国策”,但不等于为此不惜根本罔顾大陆果农利益,以政府行政之力巨量进口台产水果大开方便之门,根本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国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并不等于天条,相反,却需循时而变、与时俱进,不好不行的就需改变和修订。好比说具有深厚正当性的“政权”是不容颠覆的,可能也是无法颠覆的,但是,源此正当性而承担合法性的“政府”却是可以反的,而且得随时推翻的,端看授权者的心意。在此,“政权”和“政府”是两个概念,一如“国策”和作为一国之本的“宪治”(宪法政治)是两回事。国策可以并且应当循时而变,今天可以是国策,明天就可能不是国策,但宪治是本,表征正当性,是撼不动的,也是不能撼动的,除非气数已尽,“革命”到来。 可能同样基此思维吧,根据刚才张进主编的介绍,也是更让我们感到震惊的是,邵阳当地公共权力在财新报道此案之后,居然出现了“反扑”,如果不说撇清或者自辨的话。招数之一,就是将事件的揭露者、反抗者“污名化”,说他们谁谁谁嫖娼了,等等,等等。若说反华,若说违抗国策,这才叫真正的反华、违反国策,这才叫真正的反人类! VIII 说到这里,接着刚才一开头盛洪教授讲的那个意思,我们不得不面对媒体独立和表达自由的问题。有时候,对于真相的揭露比做出判断更为重要,所以财新传媒对于“邵氏弃儿”真相的揭露,不仅展现了具体从业人员的良与能,智与勇,而且表达了新闻伦理最为光辉的一面。它不是别的,就是让事实袒露于阳光之下,而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阳光下的真相,就是真理,也就是道理和情理,亦必引导向伦理和法理,而终究一准于天理。人类据此行止,有望免于蒙昧,得防人性扭曲。阿伦特曾经说过,在极权政体之下,当国民无法了解真相、被隔离于真相之后,将会变得普遍地愤世嫉俗与玩世不恭。当此之际,人心的恶质化就在所难免。为此,若想避免柏林所说的“充满感情的普遍麻木不仁”,避免阿伦特所讲的“普遍的愤世嫉俗与玩世不恭”,最好的方子还是将真相披露,让国民及时了解事实。 正是在此,延展开来,有关新闻独立和表达自由的法权保障,关于它们的政体落实和政制安排,是现代中国早已提出却一直不见成效,而为当下中国政制无法回避的时代议题,更是考验既有政制是否具有致力于政治建设诚意的最佳标志。也正是在此,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进入寻常日用,可能情形续有改善,正待观瞻矣!——就怕大家实在等不及,那时节,渔阳鼙鼓动地来,天下痛! IX 最后,我补充一点,算是个社会问题,知会今天与会各位,特别希望成为《新世纪》深度报道的线索。诸位知道,最近两年,自从“奥运”完了之后,北京环境质量出现反弹。西北部地区,包括海淀北部新区在内,空气质量严重恶化。原因何在?最近我做了实地考察,发现自昌平区阳坊镇往北,包括马池口镇和南口镇在内,沿温阳路、温南路两侧,特别是西侧,大约十多公里范围,居然逐渐非法形成了数个露天洗煤场,大的有若干足球场那么大,小的也有一个篮球场大。而从阳坊到南口,正是北京一年四季,尤其是冬、春两季的进风口。每年春季风沙和冬天的季风,均沿此线一路往南,横扫京城。位处如此重要地带,居然处处煤场,还有地下沥青作坊,排放刺鼻浊味,包括严重致癌的二恶英,其污染之严重可想而知,其于整个北京的污染可想而知。据测量,一旦风来,煤尘扬起,扩散区域达一、两百平方公里,其最远端已达圆明园。本人实地观察,无风无浪,一天一夜,床上、地上,毛巾、衣物,都有一层煤尘,触手焦黑。一旦有风,则黑尘遮天,口鼻呛痛。入夜,煤场大量抽取地下水洗煤,致使二氧化硫弥漫空中。一家老小,长期生活于此环境,乡民苦不堪言,求告无门,去年曾经封堵公路四天以示抗议,最后不了了之,“河蟹”了事。由于京密引水渠正从此地蜿蜒流过,据有关人士测算,这大大小小的储煤场和洗煤厂,肆意污染,等于每年向引水渠倾倒百吨黑煤。已经两年了,京城百姓饮用之水已被污染,当无疑义矣!农民的麦田一片漆黑,蔬菜上全是黑煤灰,一浇水蔬菜就被烧死了。特别是附近中小学生堪为最大受害者,甚至出现了因为大风天煤灰肆虐而不得不暂停上课的事,孩子们罹患呼吸道疾病的比例逐年上升。周围四乡八镇,有成千上万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可以想象,牵挂着父母亲人的心,却多莫可奈何,真是令人感慨莫名。此事始终不见报道,如果《新世纪》仁心善意,细予调研,率先揭黑,以利治理,可谓功德无量。 据说,“奥运”期间,为保京城风水,大小煤场和若干采石场,曾经遵照高层指示停运两月。北京2003年即已立法禁止设立采石厂,因为北京周边的山体不能再遭破坏,但是这么多年来居然一直在开采,挖山不止,致使大好河山遍体鳞伤,久而久之,必致生态恶化,加上洗煤场参与作孽,使得方圆几百平方公里乌烟瘴气。就我侧面了解,并经昌平区环保局确认,采石厂均为非法“三无”企业,而煤场据说为发改委立项设立。乡民愤慨,感叹运营者“根子深”,不怕查,直言区乡两级领导和山西煤贩子串通一气所为。环保局则回复,因为是发改委立项同意设立煤场,他们撼不动,也没辙,则乡民的猜想或者传闻自当移至那个叫做“发改委”的衙门了。皇城根下,胥吏横行,法律架空,也算一景,而与“邵氏弃儿”一样,道出的却是人民共和国天空下人民无力,政制和政治无德之难题矣! 2011年7月15日修订于荷清苑-旧河道傍 进入 许章润 的专栏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笔会 > 散文随笔 > 人格底线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2626.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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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 放开小产权房就能抑制房价

No.1 放开小产权房就能抑制房价 《南方都市报》,2011年6月19日,作者:盛洪 (原文摘编) 面对迅速上涨的房价,中央政府的对策,一是由行政部门直接干预房价,一是大规模地建造保障房。 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并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只是到了1998年后,这一规定被删,有些行政部门开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既不允许出租,更不允许出售。 据国土资源部估算,2007年全国小产权房共约66亿平方米。如果考虑到多是低收入的迁徙工人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居住,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则可住下3.3亿人;相当于当年城市人口的56%。可以完全解决全国城市的住房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被相关行政部门宣判为“非法”,相当于供给存量1/3的住房就被逐出市场,出现住房难、房价贵也就不难理解了。政府提出今后五年要盖3600万套保障房,如果每套60平米,面积将达到22亿平米,但只是小产权房 (2007年)存量的1/3,并且如果按每平米3000元成本计算,就要新投入高达6.6万亿元。如果重新承认并保护小产权房的合法权利,这个庞大的保障房计划又有什么必要呢? 如果还固守计划经济的思路,行政部门创造的不仅是社会的问题,而且是自己的问题。土地财政并不能抵补它的成本,包括庞大的保障房开支,低价夺地所引起的反抗及相应“维稳费用”,巨额款项所引致的国土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腐败等。摆脱了“解决自己制造的问题”怪圈的行政部门,就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更重要的公共物品提供上去。 【推荐理由】 前提是,政府真的愿意把资源投入“公共物品”。小产权房在当下的中国有三大利:第一可以让农民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二不触动土地国有,三可以解决住房难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当然,在有些人看来也有一大弊,就是断了土地财政的源。于国于民的三利不抵某些人眼中的一弊,所以小产权房就变成了非法。 No.2 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 《南都周刊》,2011年6月15日,作者:陈有西 (原文摘编) 所有的社会热点问题出现,公众都想倾听律师怎么说。官员往往言不由衷,没有真相;记者只负责揭示真相;学者只能解说法理而无法了解现场。而律师兼备法律理解和法律实务两个领域。 律师手中没有权力,他有的只是已经公布的国家成文法律,以及他自己的法律知识。他只有依靠法律为别人服务,依靠法律去挑战某些公权的违法和无序,依靠法律实现自己的公平正义理念。因此,律师是天生最讲法治的一支力量。除去法律,律师将一无所有。 当前的维稳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救济不畅。因此,一个奇怪的现象发生了。一方面存在着用领导批示干扰司法,鼓励百姓找权力清官,另一方面又把杜绝信访作为一种考核地方政权的责任制。于是,上访,截访,办学习班,被精神病,群众依法救济的路和上访乞求的两条路都被堵死。各地不断发生群体性事件,袭警,杀法官,制造爆炸事件。 解决过激的惟一道路,是把群众带回到法庭,用理性的、法律的渠道,合法实现诉求。而律师就是把百姓带上理性的法庭的力量。他能消除非理性和暴力,能够把各种诉求用法律梳理清楚,让矛盾有条有理地解决。 中国正处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深度变革中。律师首先要防止激进主义打破当前改革进入深水阶段所出现的思想僵持,坚持改良和改革;坚持探讨和对话,防止仇视和对抗。 必须改变观念,让更多的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参与梳理社会公共事件,无论对政府,还是百姓,都是幸事。 【推荐理由】 费孝通先生将“无讼”归纳为“乡土中国”的标志之一,但他同时敏锐地观察到中国社会的转型:“讼师改称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是的,对转型社会来说,律师兴,则法治兴。 No.3 化群体冲突为体制进步迫在眉睫 《东方早报》,2011年6月15日,作者:顾骏 (原文摘编) 近来地方上发生的外来农民工聚集、打砸事件,背后初现类似“同乡会”的自发组织。这也许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即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可能面临质变:从自发的集群行为走向有组织的行动。 面对作恶的工厂主,农民工凭其个体之力,不足以维权;组织起来,依托集体力量,争取权益,成为必然选择,“同乡会”之类应运而生。在冲突中,大量农民工和本地人卷入其中,地方政府机构受到冲击,公共秩序乃至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这里有一个死结,是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开放以来,这一体制鸿沟并没有消除。城市中农民工人口迅速增加,农民工人口构成以年轻人为主,特别是出生在城市却享受不到市民待遇的“农民工二代”成长起来,而户籍人口人群占城市总人口的比例急速下降,城市正无可挽回地走向老龄化。户籍市民在体制上是强势,在人力上却是弱势;农民工在体制上是弱势,在人力上却是强势。两大群体的力量对比已悄然发生变化。如果城市管理者迟迟看不到这一点,如果企业经营者仍然麻木不仁,如果城管依旧我行我素,那么,农民工动用自己最原始的体力,而且是组织起来的体力,有可能成为常见现象。 只有现行体制表现出足够的弹性和包容力,将包括农民工及其组织性需求,纳入制度化轨道,现有的社会冲突隐患才可能转化为建设性力量,体制本身才可能得到再造,中国社会才可能全面进步。 【推荐理由】 曾记否?2005年底,巴黎郊区两名男孩在躲避警察追捕时触电身亡,引发了大骚乱。这一悲剧,归根结底,是移民第二代,未能在体制上真正融入所在城市。彼时法国就业机会平等部长贝格贝慨言:“只有通过消除歧视,而不是部署更多防暴警察,才能重新恢复秩序和平等。”或可为中国镜鉴。 责任编辑: 史哲 助理编辑 陈斌 实习生 徐丽 网络编辑: 上官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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