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

徐 贲:死刑和司法正义

死刑和司法正义 徐 贲   在许多现代国家里,死刑是对那些犯下特别严重的杀人罪者的最严重的惩罚,而其他的犯罪都已不在判处死刑之列。即便如此,死刑仍然是司法正义中最有争议的部分。 死刑是一种古老司法正义的遗留,然而,即使在古代的正义观中,因为一个人杀死了别人而要他的性命,也还是一件有伦理争议的事情。古希腊埃斯库罗斯的三联剧《阿迦门农》、《奠酒人》和《复仇女神》就已经提出了死刑正义性的问题,当然,剧中还没有法庭和审判所判处的“死刑”,杀人偿命的正当性是用“复仇”的正义来表述的。 《阿迦门农》一剧中,阿迦门农出征特洛伊,战争胜利后,他顺利回到家乡,然而他的妻子 克吕泰涅斯特拉 因为阿迦门农在出征时得罪狩猎女神,不得不以长女 伊菲革涅亚 献祭,而对他怀恨在心,她与情人 埃癸斯托斯 一起谋害了他。按理说,阿迦门农的妻子为女儿之死向阿迦门农讨回正义,杀死他,并非完全没有理由。但是,代表光明的神 阿波罗 叫阿迦门农的儿子奥瑞斯忒斯为父亲复仇,在《奠酒人》中,奥瑞斯忒斯回国杀死母亲和埃吉斯托斯,为父亲复仇。 这样一个看起来已经成功完成的正义死刑执行,其实并没有结束,因为它并不具有完美的正义性。所以,便有了第三部《报仇神》,剧中的奥瑞斯忒斯杀母后被报仇女神们追逐,要他血债血偿。奥瑞斯忒斯前往雅典,在战神山法庭受审,定罪票和赦罪票相等,由庭长女神雅典娜投了决定性的一票,把他赦免了。剧的结尾具有高度的象征意义。第一,法庭的出现,代表法律裁判从此代替了家族仇杀,人类社会开始由野蛮进入文明。第二,正义最终是神的决定,正义在人类手里只能是虚妄的幻觉。第三,雅典娜的最后赠言是,一切生命皆珍贵,法律在乎的是生命与和平,不是报复。这也埃斯库罗斯的三联剧对现代司法正义的提示。 远在古代 , 神学和哲学就已经对惩罚,包括对杀人罪的惩罚正义有许多思考,涉及了允许和不允许、禁止和不禁止以及提倡和不提倡等是非问题,而关键则在于“公平”的观念。古希腊有两个不同的词都可以译成今天的“正义” (justice), 一个是 dikaiosune( 现译为“正义” ), 另一个是 ison( 现译为“平等” ) 。前一个指正当的报复和惩罚 , 这是一种古老意义上的惩罚正义。后一个指公平和公正 , 这是现代社会在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中正义观的根本含义。 古老的惩罚性正义指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 , 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痛苦和死亡必须公平分摊 , 实在没有办法报复的 , 就只能等待“因果”正义的到来。现代死刑的一个基本理由也是“公平”,一命抵一命,或者让杀人犯的家人也尝尝失去亲人的痛苦。 但是 , 很久以前 , 这种冤冤相报的暴力正义就已经开始被约束到某种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诲之中。例如 , 《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后来被解释为并非提倡暴力 , 而是要将报复和惩罚限定在什么样的罪得什么样的报 , 或者谁有罪谁得报的文明尺度之内。于是 , 惩罚只能涉及直接有罪者 , 而不再涉及有罪者的家庭、部落或城邦。从报复到非报复 , 这是正义在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转折。因此,“让杀人犯的家人也尝尝失去亲人的痛苦”便不再能成为死刑的正当理由。 在现代社会中 , 惩罚性正义的根本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 , 而社会秩序则体现为规范和法规。当规范和法规受到破坏的时候 , 惩罚就成为社会以这些规范或法规的名义对违反者的制裁。被制裁者因此“受罪” , 吃到“苦头” , 付出“代价”。制裁行为具有维护规范和法规的正当性 , 能使社会正义得以伸张。现代意义上的惩罚不允许“报复”。即使某些现代惩罚确实具有报复性 ( 如株及家属的“阶级斗争” ), 它也必须以社会规范和法规的“惩罚”名义来进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一种与现代社会惩罚正义不相符合的复仇正义。现代惩罚观不允许“集体惩罚” ( 株连式惩罚 ) 。它把行为者看成是唯一应当对其行为负责的人。这种道德个体观可以说是现代伦理的一个大的进步。 对于死刑惩罚的合理性,有两种不同的辩护。第一是“付出代价 , ”第二是“吓阻 ( 其他人 ) 犯罪”。在这两种目的中 , 只有前一种与惩罚正义有关。如果我们把人看成是自由而理性的存在 , 如果我们坚信人应该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 , 那么我们就应当把人看成是自我完足的行为主体。如果一个人违反了社会规则 , 他就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一旦代价付清 , 罪行了却 , 他也就不再有罪。这种为恢复正义而施行的惩罚可以由法律来执行(如死刑) , 也可以由认罪者自己来执行 , 那就是自我惩罚(虽不处死刑,但会忏悔)。 “吓阻”则不同。吓阻把一些人当手段、当工具来警戒其他的人 , 这本身就缺乏道德性。有许多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对犯罪起到吓阻和遏制作用。作为惩罚 , 吓阻甚至可以说与正义无关。以“吓阻”来指导司法更可能带来非正义的后果。这是因为,如果以先有罪后有罚 , 罪多重罚多重为法律正义的原则 , 那么臆测某些人将会犯罪 , 在罪发前就宣告会予以某某惩罚 , 这本身就有悖正义原则。为了达到防止效果 , 吓阻性的法律往往会对现有的犯罪从重惩处 , 即所谓的“严打” , 这本身也不符合公正量刑的正义原则。吓阻甚至还会在没有惩罚对象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一些对象 , 从“镇反”到“文革” , 都有许多为“杀一儆百”而滥施死刑的例子。 就算是“杀人偿命”的死刑,也可以从常理来判断它的不完全合理。我有一个学生写了一篇反对死刑的作文,提出了 3 条常理性质的理由:第一,死刑一旦错判,便不可挽回,阿拉巴马州 1957 年曾处死过一个犯人, 1964 年抓获真凶后才发现是错判(令人想起“文革”中无数被判处死刑,后来又被“平反”的政治犯)。第二,死刑并不能对其他可能的罪犯产生所谓的“震慑作用”, 1970 年代,有死刑的州里,杀人犯罪的平均比例是每 10 万人 7.9 ,而废除死刑的州里的平均比例则是 5.1 。第三,坚持死刑者强调受害者的无辜家人所遭受的痛苦,为他们代言,要求“杀人偿命”的“正义报复”。但是,被处死刑的也有家人,他们的家人也是无辜的,以错纠错并不能得到正义。以珍惜生命的名义夺走另一条生命更是一种明知故犯的伪善。 最后这条理由对社会整体的道德提升尤其重要,因为反对死刑并不是情绪性或乡愿的怜悯,而是不愿意看到应该人道的社会动不动就把自己降低到同杀人犯一样低下的道德水准。司法正义所涉及的正义不是预先存在、固定不变的。正义永远是处于变化和转变状态中的能变正义,从死刑到废除死刑便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转变状态,它能否被当今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所接受,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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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中文:万众瞩目的周五

微博上,李案与药案被放在了一起讨论, 人们感慨这个万众瞩目的周五对中国司法有多么重要的意义,而那些要求“程序正义”的发言者已开始推测重庆官方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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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食品安全:相信人民的力量,而不是相信道德的说教

  真正的贵族,是和人民站在一起的。这就像我校以欧文•费斯教授为代表的民权法律人,他们本可以选择与暴发户们觥筹交错,但却依然成为人民权利的坚定捍卫者;这就像中国支持自由与进步的人们,以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地位和智力,选择成为压迫者并非难事,但他们却选择了良心。这岂是怀揣着小人之心的人可以理解的。法律维护的是所有人的权利,尤其是弱者的权利。法院是不可侵蚀的吗?不是。但比起靠政治献金选举的议会和总统、靠裙带关系和腐败维持的官僚机构来,法院对所有人敞开大门,是弱者唯一可以以一己之力撬动地球的地方。 中国的左派们以及美国批判法学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的教徒,对程序正义、对律师和法官们嗤之以鼻。他们说,富人可以花钱请好律师脱罪,所以相信程序正义是天真的想法——那么请问,到底是在没有程序正义的地方,还是在有程序正义的地方,穷人的处境更糟糕?顾德伯诉凯利案(Goldberg v. Kelly)中,一个官僚要求穷人搬到一栋更脏乱差的公寓,否则就断绝他的住房补贴。官僚和那公寓主勾结牟利,而穷人在补贴被断绝前没有当面申诉、质问官僚的机会,只有断绝后才可以申诉,而直到申诉成功前,补贴没有着落。最高法院认为这剥夺了穷人的程序正义,要求纽约政府断绝穷人的住房补贴前必须给穷人充分申诉的机会,尤其是这种事关基本生存的重要补贴。在这里,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实质正义。没有程序正义,穷人就只能任官僚摆布。 无论在哪里,有钱人掌握更多资源是必然的、对政府影响力更大也是没办法的事情。然而无法无天的政府,比无法无天的黑社会更可怕——程序正义固然在少数情况下可能阻止对一些有罪之人的惩罚,然而当富人集结了更强大的行政和立法力量对穷人发起进攻的时候,除了程序正义的底线,谁还能保护穷人? 有人会提起辛普森案,辛普森案刑事无罪纯属警察和检察官无能,更说明了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司法人员薪资和素质的必要性。左派喜欢煽动人民说,看!那些该死的律师,帮坏蛋逃脱了!你丫怎么不说,无能的检察官,犯了这些低级错误让坏人跑了?注意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逻辑问题:1)程序正义是必要的,因为在实质正义永远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程序正义是保证弱者权益的 底线 ,虽然它有时会阻碍达到实质正义的 上限 。2)在这个前提下,为嫌犯辩护的律师尽其本职,即,为客户挖掘最好的辩护,是无可非议的。我们不应当指望所有的律师都像那些糟糕的律师一样,相反,我们应当希望所有的律师都能向最好的律师看齐。3)但我们没法指望所有律师都像那些最好的律师一样,所以我们能做的,是希望政府能够给司法系统更多的资源,让检察院能招到法学院最好的学生、从法律市场招到最好的律师来做政府的律师(即检察官),而不是希望为嫌犯辩护的都是糟糕的律师。也就是说,哪怕你希望增加政府的胜算而不是嫌犯的胜算,你所应当希望的是司法质量的提高而不是降低,因为高质量的司法系统最终的效应必然是正面的。 之前有个叫做张维为的家伙叫嚣道,我们不在乎程序民主,我们要实质民主!那么没有程序民主何来实质民主?没有程序民主我们怎么知道有没有实质民主?就靠主政者的一张嘴吗?同样道理,没有规范的审判,我们怎么知道嫌犯是否确实有罪?就靠打黑者的一张嘴吗? 归根到底,左派每天朝思暮想所意淫的,是一个热爱人民、真正为人民着想的人去当独裁者,这样能最快最好地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也就是说,左派要我们相信清官!——什么,没有清官?那么要加强思想建设! 这就是一个根本的误区。中国左派总认为把贪官和奸商杀了、弘扬一下道德就万事大吉。然而再着力的说教也改变不了人自私的本性——如果左派愿意永远活在建国初期“社会主义热情”的美梦中的话,请自行投奔金正日将军吧。屁股决定脑袋,哪怕出身再穷、吃过再多苦的人,一旦掌握了权力,想不腐败都难。消灭人的自私是不可能的,所以一个良好的制度,是能够利用人的自私去为社会服务的。这种情况下,私人执法的优越性就显示出来了。 如果有个电话公司,每个月多收你五毛钱。你会为了这一点钱去告吗?显然不会。你只能无可奈何。于是千千万万的用户就这么无可奈何,千千万万个五毛就汇聚成了电话公司的惊人的一笔额外利润。 然而在有集团诉讼制度的地方,事情就不一样了。在那漆黑的森林里,有一群贪婪的律师们,他们知道了这件事情。这是多好的赚钱机会啊!一个受害用户A找到了他们,但A很穷,没有钱去为了那五毛钱付律师费。律师说,没问题,妥妥儿的,我们正等着赚这个官司的律师费呢。律师于是跑到法院说,我们代表这个电话公司的所有用户提起诉讼!有人会说,他们私自就把大家代表了,多么无耻啊!也许是有点无耻吧。 不过法院看了一下这个用户A的情况,说,嗯,受影响的人确实很多,大家情况差不多,你的情况确实很典型,你来代表大家也没啥问题,OK,妥妥儿的。于是官司就这么打下去了。调查取证写文书什么都要钱啊?没关系,律师楼资金雄厚,用户A一分钱不掏,这些事情都办得妥妥儿的。证据确凿,电话公司输了。假定有一百万用户,每人每月多收五毛,每人每年就是六块钱,那么就是六百万,电话公司把六百万的钞票往用户A和他的律师们面前一砸,说,拿去吧! 注意用户A和他的律师们是代表大家提起诉讼的,所以这六百万还得大家分。于是律师楼到报纸电视上打广告,说,大家来领钱啊!每人四块钱(剩下两块归律师作为律师费)。于是律师得到了两百万的律师费,贪婪的律师得到了满足。 有人可能不满意了,凭什么啊!那六百万应该全部分了啊,凭啥律师拿那么多??? 调查取证写文书都需要钱,更重要的是,没有这群贪婪的律师,和鼓励他们诉讼的制度,这个官司根本就打不起来,几乎没有人会为了一个月五毛钱打官司。不但这官司打不起来、这先前的每月五毛追不回来,用户还得继续受电话公司克扣。所以,哪怕最后律师把这六百万独吞了,用户仍然是得益的(当然,律师的职业道德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在更严重的侵害案件中,连集团诉讼制度都不需要了,比如如果个体赔偿金额达到数千数万元,单单是个人诉讼就足以鼓励人们去充当义务执法者。 左派会嚷嚷了:政府监管部门哪去了!!他们为什么不管!!! 可是养监管部门要不要纳税人的钱?为了时时监管电信需要大批监管电信的官僚,为了天天上街抽查电热毯需要无数监管电热毯的官僚⋯⋯ 而且监管部门需要时时巡查,而律师不干这个官司可以干别的。从执行的效果看,到底是几个官僚坐在办公室里面喝茶比较有效,还是无所不在的贪婪的追逐赔偿金的个人们和律师们会更积极地去监督企业?不是说政府机构完全就无用,政府更多是一个协调者和规则制定者的角色。然而在监督执行上面,你们是更愿意相信官僚的良心和宣传喇叭的道德说教呢,还是利益驱动下的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呢? 指望行政力量干预,说到底是一种清官情结,是千年奴隶教化的结果。高唱着“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也没有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的人,却对官僚特权阶层期望最大、天天幻想着出现一批“开明有为”的独裁者作为带来实质正义福音的救主。中国的左派哀叹着人心已散,对一个从未发生过的“盛世”的凋零捶胸顿足,却永远不愿醒来面对现实,以为一堂又一堂的思想政治课可以改变人逐利自私的本性、以为对异见者和“外国影响”的清除可以永保大清金瓯巩固,却不知道怎样才能把私人的逐利变为社会的福祉。 与其呼吁政府管一管这个、管一管那个,倒不如从根本上想一想,到底我们要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支持司法独立、支持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争取民主自由的一部分,更是一种根本的思想解放。程序正义保证最卑微的人也有争取自由、争取平等、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机会和动力,没有程序正义的坚固基石,实质正义只能是主政者给人民的空头支票、画饼充饥。 说了这么多,和食品安全的关系在哪里呢?看到这里,估计已经无需多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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