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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主流媒体把我们当傻瓜一样愚弄, 我们就把主流媒体当垃圾一样扔掉

主流媒体把我们当傻瓜一样愚弄, 我们就把主流媒体当垃圾一样扔掉   胡泳   9 月 30 日,英文《中国日报》评论版刊登驻纽约资深记者陈卫华写的一篇专栏文章,抨击美国媒体“封锁华尔街抗议浪潮”,是美国“主流媒体的耻辱”。 在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开始阶段,美国主流媒体着墨的确不算多,但客观地说,并不存在所谓 “ 封锁 ” ,只是他们按照自己的新闻标准,觉得抗议的新闻价值不高罢了。他们可能认为,运动的计划和执行都乏善可陈,也看不出它会给美国政治、经济造成多大震荡。 为什么多家主流媒体会作出同样的选择?这反映了媒体观点的潜在的一致性。如果在现实世界中,属于同一职业阶层的一打编辑就能决定发布或者毙掉某条全国性新闻,则公众感兴趣的新闻不被刊发,有可能不是因为某个阴谋,而是由于这些编辑们面临相似的挑战,并采用相似的工具回应,从而发展出一致的职业偏向。然而这种偏向不再适用于我们这个时代了,所以主流媒体的工作者不复“春江水暖鸭先知”,而是越来越后知后觉, “ 被群众牵了牛鼻子 ” 。 10 月,随着抗议者与警方冲突的升级、运动影响的扩大、众多意见领袖的支持,以及全球其他地方对占领活动的声援,主流媒体上关于占领华尔街的声音越来越多。这对于抗议者而言当然是好事,媒体的曝光度会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运动的存在。然而,抗议运动本身其实并不需要主流媒体来延续。这可能与过去的社会运动存在一个巨大的差别:人人都知道社会运动某种程度上是媒体运动;在媒体上的可见度越高,社会运动的成功可能就越大。但那是在社会性媒介还没有出现的年代。在伊朗、阿拉伯世界和现在的纽约,用户自生产的媒介使得活动分子能够创造自身的公信力。 无论中外的主流媒体,如果自身不是社会性媒介的积极使用者,基本对新型社会运动一头雾水。从开罗到纽约,抗议者做出了一个有意选择,把移动媒介与社交网络作为优先考虑。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社会运动者放弃主流媒体,而利用用户自生产的媒介传播信息。 我们都知道,主流媒体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发挥着许多重要功能。它是拥有专业能力的信息源,让公众得以了解什么信息对于他们是重要的,并依此作出各种决定。如果这一职能被充分实现,那么它会赋予寻求社会变革的社会运动以合法性,在这样做的同时,为社会运动提供其赖以生存的核心资源——支持者。然而,从最近几年的社会运动来看,主流媒体大多错失了报道机会,更加有意味的是,即便没有主流媒体的支持,这些社会运动竟然还能够继续维持和增长。这就不得不归功于数字化工具和用户自生产的媒介所激发的力量。 在这些社会运动中,活动分子在主流媒体不关注的情况下,互相传递自己的故事;在大众的支持还没有到来的时候,形成团结一致的情感;运动成功的现实可能性似乎渺茫,然而这种情感所哺育的共同的使命足以促使活动分子展开行动。如果你想了解这样的故事 / 情感 / 使命的力量有多动人,只需看看占领华尔街运动中那些“我们是 99% ”的网络自述( http://wearethe99percent.tumblr.com/ ),普通美国人拍下自己的照片,自己讲述由于缺乏医疗、教育和体面的工作而罹受的不公。最让人感动的,是这些听似悲惨的故事没有一个是病态的,而是充满了人性的尊严:一种想要帮助朋友和家人的渴望,和一种那样的帮助被回报时的感恩。 或者,你也不妨看看中国网民发起的 “ 墨镜·肖像 ” 声援陈光诚活动,戴上一幅墨镜,或用一块黑布缠住眼睛,让身边的人帮您拍一张头像( http://ichenguangcheng.blogspot.com/ )。恰如陈光诚所说:“人们常常会抱怨世道的不公、世道的黑暗,很少想想自己都为改变這些不公和黑暗都作了些什么?一个爱憎分明的眼光,一句公道的語言,都会是改变這些不良現象的力量源泉!”一个眼光、一句语言,看上去微不足道,然而汇集起来,却可能转变成长久改变的势能。 或许, 60 年代的活动分子会说,我们当年做的事情也一样:面对巨大的体制上的不可能,面对普通公众的漠不关心,一点一点构建社会运动。然而,有一样东西不同了:数字化工具给了我们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大的转变力。现在,使用个人手机,通过微博联系他人,这个速度是前所未有的。启动一次对话、一场讨论或者一个抗议的能力呈几何级提高。更好的是,我们终于不用受主流媒体的把门人限制了。 所以,新的社会运动与新的媒介互动的一个铁律是,从现在开始,新闻可以不借助传统媒体而闯入公众意识。新闻媒体往往因为某件事已经通过其他途径闯入公众意识,而结果只好报道它了。 不久以前,“新闻”还只意味两件不同的事——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和新闻媒体所报道的事件。在此环境中,判定一件事是否新闻靠的是职业判断。用克莱·舍基的比喻来说,新闻出口(这个叫法本身也证明了此前能够发布信息的机构的稀缺)的位置好象传说中的那个棒球裁判,他说:“有些投球是坏球,有些是击中,但当我判定之前它们什么都不是”。对于这种体制一直存在不满,比如媒体报道的一些事件不具备新闻价值,或是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未被报道或者报道不充分。不过抱怨归抱怨,在过去似乎没有别的选择。 当下在互联网上不断涌现出由用户自生产的内容,伴随着这些内容,每个用户都在成为信息出口。有人说,这样的信息出口的可信程度要低于像《纽约时报》这般历时已久的媒体。说得不错,然而说者没能懂得的是自生产、自出版的轻易程度,这意味着海量的信息出口。同一个想法发布在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地方会有一种放大效应,能胜过较小数目的职业化媒介的观点。当然,这不是说单纯重复就能使一个想法变得正确;业余出版甚至比传统媒体更依赖纠错式论证。 这个变化不是从一种类型的新闻机构移动到另一种类型,而是新闻的定义发生了改变:它从一种机构特权转变为一个信息传播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各种正式的组织、非正式的集体和众多个人都杂处在这个生态系统当中。 这一切对主流媒体都意味着什么呢?从某种程度上说,主流媒体的困境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为它们始终被推着生产每个人都想看的内容,所以娱乐八卦大行其道,所以国际新闻的预算被削减,所以收视率成为万恶之源。所有这一切都源于主流媒体的新闻生产系统强调报道新闻而不是发现新闻,他们只会关注越滚越大的雪球,从来不会察觉起于青萍之末的风。他们知彰而不知微,知大而不知小。近来所有的社会运动都先于主流媒体而出现在网上,表明主流媒体的丧钟已然敲响。对主流媒体最大的打击将是:不论你说什么,你和我无关。 当我在微博上这样写下我在占领华尔街抗议中对新媒体与新社会运动的观察时,一位网友评论道:主流媒体把我们当傻瓜一样愚弄,我们就把主流媒体当垃圾一样扔掉( @ 盘龙区信息技术教研室 )。说得真好,就用它作为本文的标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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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八)

    在新媒体环境下如何看待谣言   中国的网民现有三亿之众,互联网已成为空前重要和普及的信息传播途径。此种情况下,谣言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会越来越快、越来越广,这是中国互联网无法回避的一种未来趋势,也是政府部门和大众媒体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对于政府来说,谣言作为一种非官方的表达,既是对社会稳定的潜在的威胁,又是观察民众态度和心理的有用的窗口。所以,面对谣言,执政者难免存在一种爱恨交织的心情,这也反映了政府的某种内在困境:一方面,它对允许公民就公共事务公开发表未经审查的意见十分警觉;另一方面,它极其渴望了解民众的所思所想。国家投入可观的资源监控自己的国民的心态和舆论,固然,这种监控有助于当局发现特定个人的不轨企图、不满表达和不法动作,但它更是为了从全体民众的信息汇聚中衡量民众的态度,并依此作出更好的反应。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不仅把任何与官方对现实的建构相悖的信息和评论都命名为“谣言”而实施强力打压,同时也大量提供信息试图重塑民众的态度和价值观,以期他们与官方保持一致。 对于官方大众媒体而言,必须意识到,发生于网络时代的群体性事件,官权的封锁无法完全奏效,所以,敏感的大型公共事件发生后,总是最先现身于网络。如果官方媒体没有对这些事件作跟进式报道,当民间传言甚嚣尘上的时候,引发的不仅是人们对官方媒体的公信力的质疑,还有舆论对政府如何解决问题所造成的巨大压力。政府逐渐意识到,官方媒体还是要尽可能地起一个主要媒体渠道的作用,让人们能够了解到更多信息。这就是为什么在瓮安事件之后,新华社几乎是立即对骚乱进行了报道,这与以往在类似事件发生数日后才予以披露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瓮安当地官员在骚乱发生不到两天后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此事给出他们的解释。 在网络时代,人人可以用手机拍下新闻的时代,官方大众媒体承受的挑战是空前的。首先是大众媒体介入事件的时机不容滞后,在非典时期媒体报道与网络传言之间的“时间差”(广州长达 40 余天,北京长达近 30 天)已不可重演;其次,大众媒体介入的姿态也无法一味保持高压、扭曲、遮蔽等方式,而是应该抛弃由官方独家掌控信息的意识和行为,学会让多双眼睛观察,让多种声音说话,让民众在多种信息中进行分析判断,得出自己的结论。 而处于弱势或体制外的反抗群体,也在一次次的新媒体事件中,懂得他们可以借助谣言在民间的传播速?和影响?,为己方营造有?的舆论环境,强化群体的抗争诉求。 2007 年年底,已经沉寂近半年的厦门 PX 项目突然出现转机,经过听证,最终确定迁址。最值得关注的不仅是项目的迁址,还有政府话语的变化。从春夏之交,厦门当地媒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文革”式的语句,到新年将近,厦门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子鹭说出的那句耳熟能详的话:“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抗议者品尝到利用信息的巨大力量。短信,博客, BBS , QQ 群……厦门人的一场网络总动员,让信息封锁完全失效。 上述这一切都表明,虽然谣言保持为人类体验和社会生活的一个持久不变的特征,社会各方都意识到,这一古老现象正在发生某些新的变化。就中国现实来看,有三个变化是极其值得注意的: 第一,信息证实的危机越来越明显。网络发布的信息难以找到当事人或公正的第三方来加以证实,即便出现证实,证实的效果也取决于所证实之事的意涵,证实过程对模糊性的策略建构,以及信息接受者诠释这种证实的特定意愿。互联网舆论场成为各方利益必争之地,在中国,不仅商业利益对新闻和舆论的操控和冒充行为,多到让人熟视无睹,政治力量也学会了越来越娴熟地有意传达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近年来各地大力建设的网络评论员队伍,就是具体表现之一。瓮安 2008 年 6 月 28 日出事, 6 月 29 日,当地政府的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下设 8 个工作组 ,其中就有一个“政策舆论法规宣传组”,组长为贵州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晓云。宣传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人员上网跟帖,“以贵州的媒体影响全国的舆论”。 可以说,中国互联网已经步入“丛林时代”,商业力量、政治力量、甚至草根网民自己的力量,都在这个平台上博弈,“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人”命案后的网络暗战就是最好的注脚。 现实世界的扭曲 , 一度被认为在网络中可以得到有力的纠正,人们通过互联网发现真相。实际上,互联网正在变成一种舆论工具,被怀有各种目的的群体操纵和摆弄。 第二,当不同的消息源散发彼此矛盾的谣言时,整个社会的焦虑和恐惧会加深。谣言不是别的,是我们自身的回响,它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欲望、恐惧和痴迷。卡普费雷说:“到处弥漫的焦虑,或者失望,从来没有离开过社会,受到抑制、疏导和给予合法地位的仅仅是其表达之方式。它们首先体现在窃窃私语之中,如果条件合适的话,就会变成谣言。…… 谣言反复出现是城市、社会群体和国家持久混乱的标志。 ”(卡普费雷, 1991 : 125 )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民意表达机制,以及各种利益的博弈机制,就不仅仅是一种向善治的推进,也是在推动整个社会的健康与福祉。 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设立“出口”,特别是灾难性地缺少信息安全阀, 那么,民众的焦虑与不稳心态对中国整个社会的安定都会构成重大威胁。以此观之,谣言在中国社会发展的这一极端反复出现也有其积极意义,它意味着国家由于这样那样的因素放松了惯常的管制、阻遏和疏导,使潜伏的东西不再受到抑制,得以表达出来。透过谣言的遭遇,我们能够直观地感受到一个健康社会跳动的脉搏。 第三,在一个高度媒介化和网络化的社会中,媒体呈现一种崭新的“融合文化”,在这种文化之中的谣言成为了“信息炸弹”。在互联网上产生的信息能够影响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媒介内容生产;新媒体技术及其背后的商业价值都强调速度第一,核实信息的时间大大缩减, 进入信息传播网络的人数以倍数激增 ;新闻的娱乐化,政治的营销化,公众对八卦新闻的追求,都帮助创造着戴扬和卡茨意义上的“新”媒体事件。毋需进行多少受众研究就可以知道,这种“信息炸弹”的影响是惊人的。在中国,当门户网站用可观的篇幅报道谣言,当知名论坛对某一谣言的评论盖起了宏伟的“高楼”,当源于网络的谣言登上“旧媒体”的大雅之堂,当某个政界或商界要人被迫花费时间和精力修复被损害的形象和人格,当丑闻把一些人从高高的位置上掀翻下马,我们就可以懂得民众赋予这些谣言以多大的重要性。 正是为此,本文希望指出,谣言研究十分有必要超越传统的人际传播和大众媒介传播对谣言的旧认识,研究网络谣言提出的许多新命题,并以此探讨有关新的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新思维。这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我们面对的新转折与之前相比,要复杂得多,危险得多,也激动人心得多。   结语   从一开始,有关谣言的研究就被两股力量所撕扯:一种观点认定谣言是信息衰减的机械产物,另一种观点坚持用心理分析的角度看待谣言。涩谷保的看法为谣言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他把谣言看成一个群体对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的解释,谣言这一建构是社会的集体信念的反映,所以,像从前那样讨论谣言的失真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谣言就是真实的。 卡普费雷在涩谷保的看法的基础上,强调谣言的“非官方”性质:“谣言并不一定是‘虚假’的:相反,它必定是非官方的。它怀疑官方的事实,于是旁敲侧击,而且有时就从反面提出其他事实。这就是大众媒介未能消除谣言的原因。”( 1991 : 274 )他进一步提出, 谣言是与当局的一种关系 ,而这种关系必定常常是反抗性的,因为它不承认官方的真实。追随他们的见解,本文认为,谣言常常作为一种社会抗议而出现。 在中国许多学者的研究中,倾向于否定谣言中的真实性,从而将谣言定性为“虚构”、“捏造”、“毁谤”,其中甚至不乏动机判断。很显然,对谣言内涵的演变以及谣言在现实中发生的相关语境进行认真考察和研究,将有助于传播学者提示官方文本、主流思维之外的另类谣言观,解读特定历史时空中造谣、传谣的群体心态和社会氛围,描绘出更加多维度、多层次的历史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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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七)

    谣言与新媒体   我们可以把媒介的发展史分成口传媒介时期、文字媒介时期、电子媒介时期、网络媒介时期。文字媒介的代表是报纸,电子媒介的代表是电视,两者共同构成了由中央广播者向外发布信息的大众传播方式。无论是报纸还是电视,都未能使谣言烟消云散。尽管有了大众媒介,人们仍继续以口传媒介的方式获取一部分信息。甚至在 21 世纪里,尽管交流手段凭借新媒体和新的数据传输技术已变得极其先进,直接的口耳相传仍然在散播信息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新媒体最为典型的代表是万维网,作为一种不断变幻的对话,它与古老的口传叙事之间存在着更多的类似之处。它不像大众传播媒介那样恒定和固化,而是允许人们在信息流中自我选择,对信息加以改变和回应,并和他人一起创造信息。这种做法和人们曾经在篝火旁、茶馆里、集市上分享故事、新闻和民谣的情形是一样的,分享的过程从来没有两次完全一致。随着听众的不同和讲述故事的氛围的变化,故事会被重塑、变形和调整,而听众从来也不是信息的简单接收者,而是参与性很高的共同创造者。 从传播技术的角度来看,口传媒介和互联网的相似性要高于它们与大众媒介之间的相似性。然而,互联网毕竟是一种发展程度更高的传播媒介。如果将口传媒介视为一种被时间和空间条件严格限制的媒介,那么互联网则是一种借助信息技术完全打破了时间和空间条件限制的媒介。古代的口耳相传需要身体与身体的接近,其传播方式是单点对单点,在以往年代造谣生事能量相对有限;而网络传播把身体从地域之中解放出来,缩短了传播时速,扩大了传播范围,其传播的方式是单点对多点乃至多点对多点,大大改变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网络传播所具有的即时、互动、匿名、缺乏过滤机制和跨国界等特性,使其成为谣言滋生蔓延的温床。 另外一种影响巨大的新媒体是手机短信。尽管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但手机用户数仍然大大高于网民数量。 由于操作简便、随时随地可以使用、接通率高、互动性好,再加上文化习惯上的原因,短信成为极为广泛的手机应用。 由于 手机短信具有信息转发功能,奥尔波特等人所提出的“信息失真”在谣言通过手机的传播中被减到了最小,大众能够在短期内被统一动员。其次,短信传播效率高,许多短信可以直接在网上群发,使信息的扩散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口耳相传的范围。第三,手机短信的传播途径沿着扩展了的人际传播网络进行,具有较强的说服性,而且由于发送效率增加,一个信息接受者可能收到多人发出的相同信息,增加了信息的感染性。 经由新媒体的作用,谣言从经典传播模式(人与人之间的流言蜚语)裂变为网络模式,出现了新型的网络谣言。网络谣言往往发端于 BBS 讨论区、网站留言板、个人博客、即时通信和手机短信,但其起源通常无法查证, 大部分谣言的信息来源不明,而网络特有的匿名作用,使得谣言来源不明的特性更加明显, 上述的发端地可能也只是网络谣言传播的中继站。当网民和手机用户获知网络谣言后, 基于不同的心理动机, 除了利用网络媒体传播,也会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将消息转告亲朋好友。如果网络谣言在网络上成为热门的讨论话题,可能成为大众媒体的报道对象,此时,网络谣言便从虚拟世界进入现实世界,成为新闻议题,许多不使用网络的人也可能得知消息,影响的层面更为扩大。由此可知, 网络谣言的发展并非单一渠道传播,许多谣言都是多渠道传播。 信息的发送方与接受方各自的人际网络产生交集,信息传播的速度爆炸性提高, 而网络的快速传播,又反过来助长了谣言,使谣言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从近年发生的一些新媒体事件来看,谣言传播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其一,信息来源莫衷一是,缺乏民众公认的“权威发布”。很多事件在发生之后,都会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版本,例如,在杨佳袭警案中,上海警方出面否定民间版本,并很快抓获了在网上发布民间版本的苏州男子郏啸寅。过去几年轰动全国的数起因强奸(虐杀)妇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民间版本都是无辜少女 + 强奸致死 + 官权掩盖,而官方版本都是家人拒绝 + 不明真相的群众 + 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 无论从事件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瓮安事件都构成了这类事件中的“标本性事件”,但在 瓮安事件平息之后,“许多人虽已不信网上‘谣传’,但也不愿看官方公布的‘真相’”。 其二,尽管在传递过程中,信息经过传递者和再传递者的添油加醋,可能出现许多不同的版本 ,但对一些特定群体,在一种相互加强及情绪渲染的谈话情境下,群体成员可能会产生群体思维( group think ),坚信群体所讨论的内容是真实的,看法是正确的。由于这群人对于需要什么、信仰什么、期望什么都很明确一致,所以经过流传、增益、删减、润饰之后的版本虽然可能?同于原始版本,却非但?会淡化、弱化或歪曲该群体的共同目标和诉求,反而有助于提高该信息的可接受性。例如,当上海警方第一时间在苏州抓获郏啸寅后,曾公开就种种谣言进行驳斥,而这时马上就有人说郏啸寅造谣本身就是谣言。杨佳在一些论坛中继续被追捧为“大侠”、“当代武松”乃至“中国佐罗”。 其三, 信息内容在传播过程中的扭曲剧烈而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矛头总是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门、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败。如哈尔滨发生的两起新媒体事件虽然事隔五年,但舆论的指向存在惊人的一致。 2003 年苏秀文驾驶宝马车撞死农妇事件中,肇事人具有强大官方背景的谣言在民间社会迅速散布,引发极为激烈的网络讨论与道德愤怒,在新浪网上的评论达 23 万条,突破了开站以来发帖评论之最。搜狐网也有 20 万条,网易共计 18 万条。 而在 2008 年 10 月哈尔滨六警察伤人致死案中,舆论因传言一波三折:最初,当“六警察打死大学生”的报道见诸媒体时,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谴责警察,同情“无辜”大学生。随后,当现场视频被公开,尤其是死者林松岭的所谓特殊家庭背景信息——“林父是房地产开发商”、“舅舅是高官”、“已被安排到人事局上班”、“开着奔驰”被传上网络,关于此案的舆情几乎发生了 180 度逆转,几乎淹没了对现场视频是否被剪辑的质疑,最终汇聚成一个鲜明的标题——“六提辖拳打林衙内”。而等到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官员称网上传言不属实、死者林松岭家没有高官背景,社会心理再次向死者倾斜,要求严惩涉案警察的呼声又渐次高涨起来。可以说,在多起新媒体事件中,“权势人物与老百姓的对立”谣言模式一再复制并引发骚乱,绝非偶然。谣言的散布传播反映出一个重要的群体共识,那就是,公权机关长期的所作所为让公众产生了不安全感,在每一具体事 件中,公众下意识地将公权机关的代表看做是为政不仁、滥用权力、惯于隐瞒真相的暴力实施者,而普通百姓则沦为被欺凌、被侮辱、被侵害的弱势者。 其四,在“施暴者 / 受害者”对立模式中,谣言出现了新内容,即“性”主题的浮现。无论是贵州瓮安的李树芬,还是上海袭警案中的杨佳,谣传中的暴力行为一个是轮奸,一个是被殴打以致失去生育能力。这些谣言可以视作暴露了大众的集体无意识,如邓文初所说,谣言所传达的民众感受已经由“被欺凌”进入到“受侮辱”的层次。“在这种‘受侮辱’的民众‘想象’(姑且就算是想象吧)中,‘官民对立’的权力冲突已经转换为‘善恶对立’的道德冲突,在有的言论中,甚至转化为‘人兽对立’模式——只有畜生才干得出这样的事情!” 在这样的绝对道德审判之下,人们对法律失望,对权力仇恨,对正义彻底失去信心。谣言作为社会舆论,其产生、接受与传播过程,也是群体共识的形成过程,当底层社会“被欺凌与受侮辱”的感觉成为一种广泛的共同感受、一种集体记忆的时候,每一次新媒体事件中,谣言都会引发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就丝毫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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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六)

    谣言与大众媒体的对立 在很长的时间里,人们一直把谣言当做一个代用品:例如,《广州日报》负责人曾经撰文指出,在 2003 年 2 月蔓延广东全省的有关非典的 传言和谣言,“不仅引发了广东历史上极为罕见的社会恐慌,也引爆了一场党报主流媒体与传言和谣言之间的遭遇战”,而 “各种传言和谣言之所以能够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兴风作浪,主要是因为缺乏权威资讯引导的结果”(薛晓峰等, 2003 )。言下之意是说,通过大众媒体与官方对权威信息的发布,就可以中止或减少谣言的散布,有效杜绝危机的发生。 然而,卡普费雷却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和谣言之并存证明了,“谣言是作为补充的传播媒介,传播的是另一种事实”(卡普费雷, 1991 : 274 - 275 )。这是因为,大众媒体总是处于一种自上而下的交流形式,从知情的人传到不知情的人。于是公众获知的是他人想对其灌输的信息。而谣言是小道消息,更近似于个人情绪感受的一种表达,罗斯诺称之为“夹杂了个人对这世界如何运转的主观臆测的公众传播”,表达了试图认知自身生存环境的人们的忧虑和困惑( Rosnow, 484-496 )。由此来看,谣言并不完全只与信息有关。它也用来满足人们的心理和社会需求。甚至即便其事实基础被证伪,谣言也仍然会经久不息。 更重要的是,谣言会在沉默的人群中间诞生,会在那些为着自身的利益或是破坏反对者的声音而制造信息的群体中生发出来,作为一种政治传播策略而出现。何时大众传播媒介成为官方消息的唯一提供者,何时就会有谣言现身,提供与官方真实不同的真实。 正因如此,谣言不会是一种一时的、短暂的现象,大众媒介的兴起,也不会消除这种最古老的传播媒介。信息永远存在两个来源: 一个是大众媒介所说的,另一个则是个人从他周围最直接的人那里、他的社交圈子里获得的。而后者就是谣言。 谣言的扩散经常显示出一种对官方渠道消息的不信任,甚至对政府本身就缺乏信任。在 2006 年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高州物管打死考上清华学生”的网络谣言事件中,有网友在跟贴中写道:“大家宁可相信谣言,而不相信你们,因为你们不值得信任”。 [i] 在实行新闻管制的国家,在人们普遍不信任官方信息的情况下,谣言在某些时候甚至成为唯一的媒介。 这意味着,在一个缺乏信息自由的社会里,谣言这种媒介成长得最好。一个政府越是经常掩盖和操纵信息,谣言的力量也就越大。 这种不受控制的现象意味着审查制度的无效,它揭开秘密和找到被掩盖的事实,表达被统治者的缄默愿望,给无声者以声音,告诉政府民众和国家之间横亘着一条公信力鸿沟。 谣言无法消除,只能削减。事实上,只存在一种消除谣言的办法,即 禁止人民的相互交流 。官方存在一种从自身利益出发看来合理的想法:只想让他们认为可靠的消息流传,这种想法在现实操作中,体现为种种“净化”舆论空间的努力,它直接导致新闻控制,进而导致侵害言论自由。 2003 年非典期间,就有文章称“谣言比瘟疫更可怕”, 2008 年汶川地震期间,又有文章说“谣言比地震更可怕”。其实,比谣言更加可怕的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 既然纳普提出的使公众对所有官方传播媒介和政府无保留地信任的做法在任何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都无法行得通,那么,无论是政府还是官方媒体,都必须修正自己落后的执政和传播理念,才能充分保证社会的健康和可治理。“把谣言和虚假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消极观念来自工艺程序:只有可控制的信息交流才是好的。谣言却从反面提出另一种价值观:只有不受约束的信息交流才是好的,哪怕其可靠性受到影响。”(卡普费雷, 1991 : 275 ) [i] 杨皮平( 2006 年 7 月 11 日)。《网络谣言的社会根源》,金羊网,取自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6-07/11/content_116233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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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四)

    被“妖魔化”的谣言 二是动辄动用法律手段,对一些有一定事实依据、但又不甚准确的说法,以谣言视之,强力打压,导致在重大社会和安全事件中,中国公民的言论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第 181 条、第 221 条、第 291 条第 1 款,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和明知编造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 1 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就谣言在新媒体当中的发布和传播, 2000 年 9 月 25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200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称,对于“利用互 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新闻办公 室、信息产业部 2005 年 9 月 25 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这些条款,由于缺 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不清。例如,要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但怎样才算“扰乱了公共秩序”,始终是相关案件中的一个颇有争议 的话题。而且,法律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相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的主观因素,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他或她并非出于 “故意”而发布或者传播了一些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信息,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 2006 年的“张志坚事件”, [i] 到 2007 年的“红钻帝国”, [ii] 再到 2008 年的“ SS 山地师”, [iii] 各地接连出现因在网上“转载”或“跟帖”,当事网友被公检法机构逮捕或拘留的案例。另外一种情形是因短信而获罪,例如, 2007 年 1 月,北京警方称,发“病猪肉”谣言短信可判 5 年以上徒刑; [iv] 太湖蓝藻污染期间,无锡市民丁某向 130 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 200 倍”的手机短信,被无锡警方处以治安拘留。 [v] 根据法律规定仔细辨别这些案例,不难发现,政府存在明显的滥用法律行为。首先,政府倾向于把凡是与事实不完全符合的传言都定性成法律意义上的谣言。“ SS 山地师”在转发帖子时,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信息庞杂,虽转贴 伤亡人数有误,但仍可证明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实上,在大的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即便政府也往往没有能力马上判断言论的真假。当局严重混淆散布谣 言扰乱公共秩序与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传播小道消息的区别,后者根本不属于违法行为。在重大灾难之后,许多人都曾传播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提醒亲友注意安全, 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他们中几乎每一个都可能被抓起来。 其次,谣言是否“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足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的信息的真假,才应该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红钻帝国”和“ SS 山地师”的帖子是转载和引述,虽然态度激烈,但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则需要视帖子的影响面以及造成的客观结果而定,比如,帖子的传播范围有多广,是否激发了公众的心理恐慌,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 是,公众有权质疑、批驳任何报道乃至政府公告的真实性,公民发短信或者转发相关帖子,即使有不实之处,也应被视作自保或者行使监督权,政府部门只能用更加 公开透明的信息来平息大家的忧虑,消除不实之言。一场灾难过后,人们尚未获知政府部门关于预警系统、抗灾能力和救援措施的检讨,却先发现普通市民因为参与 灾难后果的讨论而被警方拘留,这不能不使网络民意的焦点集中在权力是否滥用、言论是否自由等问题上。 杨支柱指出:“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因为允许政府因不明显的危险阻止或惩罚言论,将使言论者发表任何言论都胆战心惊,而非紧迫的危险是政府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杨支柱, 2007 )之所以要对媒体在灾难和事故方面的报道以及公民的关注采取宽容态度,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是这样可以及时避免更大的危害、抢救更多的生命,与之相比,“可能的恐慌混乱仍然属于较小的恶,是不得已的容忍”(顾肃, 2006 )。从补救措施上看,对于言论者可能产生的偏向,政府通过公布真相进行解释说明、揭露言论者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就能消除影响,并不应因批评采用虚构方式就予以强力打击。 一方面,公权机关常常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捕公民,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谣言案件中,诽谤罪成了公权打击私权的武器。 2008 年 7 月,在上海闸北袭警案发生后不久,网上就流传,犯罪嫌疑人杨佳因遭民警殴打导致丧失生育能力才伺机报复。 7 月 14 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称,郏啸寅于 7 月 2 日 下午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 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246 条,涉嫌诽谤罪。 《刑法》第 246 条 的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是,此条 规定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 为。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不可否认,郏的造谣对上海警方和办案民警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并 不一定就是应该动用国家强制力处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把对于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的评判以诽谤罪入刑,其结果必然是,任何人都不敢对公权实施监督,公民 言论自由的崇高价值也无法得到保障。 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这就要求公共官员面对批评甚至夸大事实的捏造时,不能动辄以诽谤为由主张名誉权和隐私权,更不能以国家暴力机器来 满足个人的私利。而一个又一个因发送短信、网络发帖获罪的案件,却多次显示一些地方长官借助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资源,习惯性地把一切未经官方认可的信息当 作谣言来打击,甚至不惜顶着挟私报复的恶名钳制言论,由此制造了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i] 2006 年 3 月,身为海口一家制药企业工作人员的张志坚,在制药领域的专业网站小木虫网站( http://emuch.net )和丁香园网站( http://www.dxy.cn )上转帖了一篇揭露浙江康力元投资集团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和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多名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进行“官药勾结”的网文。康力元公司因此向海口警方“报案”, 4 月 26 日,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为由拘留了张志坚, 6 月 1 日,检察院批准将张志坚逮捕。 2007 年 2 月 6 日,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并准许取保候审。 2007 年 4 月 12 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警方已撤案为由取消取保候审。 2007 年 7 月,在案发近一年三个月之后,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张志坚获得 24000 元国家赔偿。 7 月 6 日,张志坚转帖网文中的当事人曹文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7 月 10 日,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ii] 2007 年 7 月 18 日,济南特大暴雨,水位迅速上升的护城河完全没过银座购物广场的排水出口,这座济南最大最繁华的标志性商场成了一个巨大的蓄水池。数天后,银座发布官方消息,称“由于疏导及时,超市内无一伤亡”。这成了后来在网络上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一个注册名为“红钻帝国”的 23 岁的女孩在济南舜网( http://www.e23.cn )回帖参与论坛的济南暴雨讨论,声称听亲友说大水涌入银座广场而死了不少人。济南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为罪名对其予以治安拘留,认定她的跟帖“内容 有明显的唬人噱头,营造了暴雨过后的恐怖气氛,里面有灾害造成多人死亡的虚假信息”。当地一家媒体报道说:“暴雨可怕,谣言更可怕!” [iii] 2008 年 4 月 28 日,一场近 10 年来中国铁路行业罕见的列车相撞事故在胶济铁路上发生。当天, 21 岁的山东高密网民“ SS 山地师”在百度高密贴吧转发了一条名为《火车相撞特大内幕!》的帖子,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内容严重歪曲了正规广播电视媒体关于 4 · 28 事件的真实报道”,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治安拘留。警方同时警告网民“不要相信网上的一些虚假信息,更不要散布虚假信息,特别是这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一旦发现散布这种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严惩”。“ SS 山地师”不仅遭到了治安处罚,还被当地电视台以反面事例曝光,以教育观众。 [iv] 《北京警方:发“病猪肉”谣言短信可判刑 5 年以上》, 《北京日报》 2007 年 1 月 16 日。 [v] 新华网南京 2007 年 6 月 6 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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