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

BBC | 中国评论 : 中国是大家的,选择是自己的

朱虞夫本人否认对他的指控,并说他的诗并不是传给公众的(博讯图片) 新春伊始,迎接庆祝农历龙年的热烈气氛,前所未见。官方组织的活动固然处处开花,都市乡村里,家庭团聚和民间节庆的规格也升级翻番。看来,盛世真的降临中国了。但这只是虚浮的世象。盛世焰火中,几家欢乐几家愁。而在中国的主流言说看来,愁者永远只是分散的个体,可以作为慈善施舍的对象,为欢乐增添一些祥和因素。至于说那些“不和谐”者,则被严厉隔绝在灿烂的烟幕之后,承受着国家专政机器的沉重压力。 假若“心底的歌曲”是“红歌” 那些被刻意排除于节庆之外的“不和谐”者当中,包括长期致力于推动中国民主化却屡遭监禁的各地人士。浙江诗人朱虞夫和他的家人,春节前不久得知,法院将于节后开庭审理朱虞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节日的喜庆不属于他们。 目前所知,指控朱虞夫的罪证,只是一首仅仅十二行的诗作: 是时候了,中国人!是时候了 广场是大家的 脚是自己的 是时候用脚去广场作出选择 是时候了,中国人!是时候了 歌曲是大家的 喉是自己的 是时候用喉唱出心底的歌曲 是时候了,中国人!是时候了 中国是大家的 选择是自己的 是时候用自己选择未来的中国 ——为中国“茉莉花革命”特赋诗一首:《是时候了》 这些热情、简洁、直率的诗句,直接诉诸于“中国人”,将“未来的中国”视为理想选择的结果,不妨说是情感上的爱国主义召唤;同时,经由“大家的”、“自己的”建立起领属关系,又点明每个人在“中国”的主体身份,将爱国主义落实到个体的自觉、自主、自尊。且不说,如今举国上下都要发展文化软实力,文艺作品本不应作为入罪证据。即使从诗的内容来看,也完全谈不上任何违法违宪之处。过去几年到处宣扬的唱“红歌”,据说也是群众自发自愿的,而且很多都是在大小城镇的中心广场举行,按理说,也不过就是“大家”“用脚去广场作出选择”,“用喉唱出心底的歌曲”而已。怎么一入诗,就成为罪状了? 以词汇治罪? 有人说,朱虞夫诗作的关键不在内容,而在他的副标题,明显是在号召中国的“茉莉花革命”,既然是“革命”当然可以理解为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嫌疑。这等于是说,无论诗句意涵何在,“中国‘茉莉花革命’”这个复合词本身就足以治罪。这就不是以言治罪,而是更上层楼,直接以词汇治罪了。 阿拉伯世界从2011年一开始,就进入了一系列社会抗议引起的政治动荡,至今仍未平息。“茉莉花革命”主要来源于一年前的突尼斯民众抗议,也曾沿用于其他阿拉伯国家的抗议风潮。但这只是一种统称,并没有具体分辨和定义,每个人使用时,都可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至于说“中国‘茉莉花革命’”,因为并没有可以指证的组织或组织者,没有能够在网络上进行的讨论或争辩,甚至在朱虞夫和其他省市长期活跃的民间民主人士之间,都没有就此展开的联络和沟通,每个人的理解,更为多种多样。 因此,在朱虞夫此案中,必须通过他诗作的内容,才能确定他是如何理解“中国‘茉莉花革命’”这个复合词,并确认在他的理解中,是否存在违法并造成涉嫌“煽动颠覆”的效果。全诗最直接指涉政治的是第三段,却并没有任何超出宪法或超出官方表述的地方。不少“红歌”唱的正是中国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宪法也在总纲里明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由每一个公民个体组成——“中国是大家的”,大家本来就有宪法赋予的选择权利。而且,朱虞夫的诗作并没有将任何特定的选择结果强加给他的读者,他只是强调要“用自己选择未来的中国”,言外之意无非是不必盲目听命于他人。 历史债务与包袱 在朱虞夫和家人接到即将开庭的通知之前,四川、贵州在去年年底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严判政治异见人士陈卫九年、陈西十年徒刑。查看独立中文笔会收录的文章,可以清楚看到,陈西至少从2006年起就反复强调要以合法方式促进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陈卫的写作,则集中在回忆、纪念“六四”。他们两人都是去年春天因“中国‘茉莉花革命’”被羁押,他们的文章并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直接证据,可想而知,判刑和他们持续不断地纪念“六四”、要求民主,有密切的关系,也和指控他们煽动中国“茉莉花革命”有关。 二十多年来,中共领导几度换届,继任者总想多方削弱“六四”的影响。很显然,只要陈卫、陈西这样的严判持续不变,朱虞夫这样莫须有的指控继续维持,“六四”与今日中国的联想就不会消减。“选择是自己的”——大部分民众也许今天会选择忽略这些政治迫害案,大部分中共领导干部可能会选择因循,不思变革。但他们也是在“用自己选择未来的中国”,一个永远承载着“六四”历史债务和其他政治镇压债务的未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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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9 次 更新时间: 2012-01-31 14:08:17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进入专题 : 法治改革    ● 蒋立山       【摘要】依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的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过去30年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研究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此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法治改革方法论;一元直线式思路;二元协调式思路;多元协调式思路          中国法学多年来的法治发展研究情况表明,人们擅长并热衷于从价值角度研究法治改革问题,却不擅长从技术角度和方法层面上研究问题,这越来越成为了一个明显的知识缺陷。此种情况在关于中国法治改革的宏观问题上特别明显。     至少在部分法律学界人士看来,三十年左右的法律改革不仅没有带来法治发展的喜悦,反而增添了人们对中国法治前景的忧虑。不仅国际社会关注未来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国内的不少人士也对法治前景感到信心不振,甚至产生了悲观和急躁情绪。由此,间接或直接围绕着法治国家、司法改革以及中国宪政问题等相关复杂问题,出现了希望迅速推进法律改革的呼声和主张。这也引发了本文欲意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从技术和方法角度分析和设计法律改革。     其实,过去三十年里,中国学术界至少曾经爆发过两次与中国法治前景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学术讨论。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围绕所谓改革理论纲领问题,以荣剑、黄万盛、于浩成、张宗厚等人为一方,主张“民主先行论”,以张炳九、萧功秦、吴稼祥等人为另一方,提倡半集权式或过渡性权威的所谓新权威主义。①另一次是2000年以后,围绕中国与俄罗斯等所谓转型国家的改革比较问题,以杨小凯、萨克斯(Jeffrey Sach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海外学者)继续为激进改革辩护,并以社会转型实质是宪法性秩序的转换为核心观点,认为中国渐进改革的短期成功可能不利于长期变革,甚至可能会不如实行激进改革的国家。与之相反,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国内学者)认为渐进改革比激进改革可取。②有媒体报道说,此场争论被很多知识精英和政府高级官员定义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战略级别上的中国发展所进行的最具原创性洞见,也是最具平衡锋芒和理性精神的论辩”。1     在学术界,类似民主先行论或直通车式的宪政转型的主张经常被冠之以“激进”二字。但另一方面,问题又是“激进—渐进”范畴所不能够完全涵盖的,其中还涉及了一些更为具基础性的方法论问题。主要是,当人们思考或设计某一项法律改革时,是仅仅考虑制度性因素或是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就足够了,还是应该同时考虑法律之外的非制度性因素?如果仅仅从制度合理性视角考虑问题是不够的,那么应该如何把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以及各自的(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纳入一个统一的视角之中,进而考察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中的所谓动态均衡问题呢?如何把关于制度变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结合起来,进而把关于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转变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呢?2     上述这些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3是否可行或是否值得?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是否可行或值得?或者还可以把问题这样来表述:中国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法学家们已经把过多的精力用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上面,相比之下,用于制度改革可行性论证的知识努力还很薄弱。在此种背景下,即使在“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是否可行”问题上暂时难有共识,或是目前的知识进步还不足以支持关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那么,将法律改革的知识努力从合理性论证适度转向可行性论证是否值得尝试呢?把法律改革从一个学者的书斋式话语和社会价值工程转变成为一种知识工程是否值得尝试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文将以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为前提,探讨从法律改革合理性论证向可行性论证的过渡问题。具体说,在文中的大多数场合将假定法律改革的宏观目标是给定的,即人们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并不存在分歧。在此前提下,通过添加并考察与法律改革宏观目标相关的非制度性因素,讨论不同因素对法律改革效果的影响问题。     过去三十年中实际存在(或显性存在或隐性存在)的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依法律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目前已存在的法律改革思路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4     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所包含的知识元素,以及其中的改革合理性论证构成了后两种改革思路的基础内容。后两种改革思路则是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在可行性方向上的扩展。当然,同时也可能构成对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的限制。在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中,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由于研究成本的增加与信息局限,学术研究层面的法律改革思路研究(相对于具体的政策研究或改革的实施方案研究),自然不是考察的元素越多越好,这要依所考虑的具体问题和研究条件而定。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笔者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虽然是一种带有比喻色彩的提法,却依然有其学理的背景。与之相对应的极端表现,是一些可以被称之为“制度决定论”或“制度一元论”的思维方式。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论证思路是:确定一个大前提:理想性的制度B合理;确定一个小前提:现实制度A不合理;结论是:应该从A到B。其中,制度B的合理性证明,其知识来源多是西方国家。现行制度A,多指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从制度A到制度B的结论,多关涉中国的法律改革。     在规范法学的改革图景中,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一个被极端简化、刻意剪裁和高度抽象化的推理过程。正如前面所说的,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此种法律改革思路一般都源于西方国家近现代法治的特殊经验,是由经验型的归纳推理演变而来的。在规范法学中,法律概念或原理以经验归纳型推论的结果为开端,并以理论推论的方式展开,所以,“B是合理的”这一推论被当成了前提,成为了衡量其他国家(这里主要指中国)法律制度的标准,中国的法律制度成为被评价的对象。所以,就有了一元直线式的思维模式。     由上述情况还可以看出,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其知识基础是制度层面的法学比较研究。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是法学学科中运用广泛的研究方法。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实际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能够为制度改革提供合理性论证。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主要特点是,主要以制度为考查对象,以寻求或论证制度改革的合理性为主要目标。本文所谓“一元”,是指限于“现实制度—理想制度”之间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现实制度向理想制度的跨越。     由于一元线式法律改革思路,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时,把关注焦点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比较,相对省略了其它因素(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省略了时间变量的意义,就容易形成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5因此,也可以说,在“一元”与“直线式”改革主张之间存在着某种倾向性的联系。6     首先应该肯定,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所包含的知识元素对于论证法律改革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有着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意义和制度设计意义。没有这样一种论证,制度改革的决策过程既无从启动,也无法确定制度改革的价值方向。所以,此种论证是法律改革决策的基础性工程。     问题在于,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并不是一个完整,甚至是一个相对完整意义上的改革设计思路。因为,一个完整的改革设计,仅有改革的合理性论证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改革的可行性证。基于制度比较知识而形成的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理论上自然地省略了许多因素,特别是一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非常重要的相关因素,如时间因素、秩序因素、文化因素、国际因素,甚至也省略了制度内部的制度执行能力等因素。因此,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论证部分,在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是被省略的或缺失的。     在学术研究中,省略本身并不是错误的,而是一种必然,在一定条件下还是一种可贵的优点。然而,内容有所省略的理论,其说明问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它企图说明的问题大于它实际能说明的问题时,或是以简化了的逻辑关系代替复杂的事实关系时,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容易导致的一种直接实践后果是,忽视了制度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制度安排缺乏社会支持。比如,由于制度所期待的秩序的形成,必然受影响于一些制度背后的支持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导致制度的形成时间大大快于其所期待的秩序形成时间,7中间会出现制度与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背离情况,使制度与秩序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与秩序的背离后果有多种,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背离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     上述实践后果的另一种表现(或另一个侧面)是,西方经验在中国可能无法产生同样的效果。在把西方特殊经验上升为一般前提,又转而成为衡量中国法律制度合理性的标准的思维过程中,经验性内容的展示过程被剪裁掉了,两种不同地域经验之间的可比性考量被简化了。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无经验内容的演绎式推理。问题是,西方经验在中国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呢?或者说,西方经验如何才能在中国有相同的效果呢?这种经验性的考查在规范法学中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简单说,西方经验在中国的有效性考查是缺失的。     马基雅弗利说过:“万事之中最难以掌握,处理起来风险最大,对其成败也最没有把握的事情,莫过于率先推广一种新秩序。”8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由激进变革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局面,这是由社会革命造成的。一般说来,改革不同于革命。革命多是基于利益完全对立,往往不惜代价、不计后果地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改革则与此不同,是需要通过利益妥协与行动计算来避免大的社会矛盾,因而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一元直线式的改革设计缺乏可行性论证,从知识层面上说,这是其固有的知识缺陷。     当然,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拥护者也许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一般比较看重制度变迁、特别是宪法性规则建立本身的重要性,如萨克斯、杨小凯等人。他们认为,宪法性秩序的快速变迁,虽然会引起短期的剧烈动荡,但其长期效应是好的,是值得期盼的。故改革应该从难开始,由难到易。2但是,人们是否能够接受此种改革安排,或是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接受此种安排,又在何种条件下会拒绝接受此种安排?这不是学者主观愿望能够回答的,需要深入具体研究。          二、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在一元直线式思路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主要是将影响制度绩效的某一关键性的非制度因素或制度绩效本身添加进来,进而在各自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中,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是非制度因素对制度因素的支持或制约关系。     因研究的具体制度不同,影响制度绩效的因素也不一样,可能有支持性因素,也有可能是制约性因素。比如,如果把犯罪率作为衡量法律秩序的重要指标,犯罪率与劳动就业之间就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劳动就业率低,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反之也同样。再比如,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因素之间也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农村经济现代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会相应提高,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完全等比例的。通过这样的研究,人们可以看出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有多大,就可以将未来的相关政策目标设定在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区间里。     二元协调式思路之中的制度元素所可能对应的,是众多非制度元素中的一种,每一种非制度元素与制度元素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到底要研究制度因素与哪一种非制度因素的相互关系,依研究者的兴趣与目标而各有不同。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知识层面提出了更多的、甚至是跨学科的要求。因为它要求在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寻求相对确定的关系。又由于各自因素自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开放性),故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的关系肯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内容。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解决,非传统法学能够独家胜任。     尽管有此种知识层面上的挑战,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理论研究依然是值得尝试的和能够得出有意义结论的。     笔者设想的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通过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找出与制度因素(理想性的制度目标)相关的某一非制度因素在特定时空内的主导趋势或次要趋势;(2)通过量化分析(不一定是量化计算,因为也许不可能)来具体确定目标因素与相关因素在未来若干时间区域内的变化趋势与可能的关系;(3)在未来趋势空间(即开放的政策组合区域)里面寻找、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策略;(4)通过后期研究不断修正相关内容,或推翻重建(证实与证伪)。     能够说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一个实例,就是中国法律高风险项目(如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改革)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秩序阶段性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们知道,在现阶段,制约中国法律改革、特别是高风险改革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秩序状况。当社会处于矛盾比较激化、社会转型风险因素增多时,一些高风险的改革项目往往难以出台,因为已有的社会矛盾或秩序失范的状态加上高风险改革,可能会突破社会既有风险的承受能力,把改革进程导向失控的状态。这是渐进改革所力求避免的情况。根据历史经验判断,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秩序状况“先恶化、后改善”的过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上升阶段,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或叫“转型风险期”)。3按照中国已经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预测,预计到2020年以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国有望跨越转型风险期,进入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上述判断为人们确定中国法律改革的阶段性方案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知识依据。即按照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转型的高风险期,应该避免出台高风险的法律改革方案,以期降低转型风险,用相对低风险的改革项目化解转型风险。而在跨越转型风险期之后,由于社会本身的风险和矛盾因素已经处于良好的解决与控制之下,高风险的法律改革项目出台就有了良好的条件。     在上述转型秩序与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之间的关系中,转型秩序的趋势性变化构成了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的重要制约因素,转型秩序在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理论上对应着不同的改革策略。转型风险因素上升时,高风险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压缩;转型风险因素下降时,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相应拓宽。     当然,实践中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选择。即在转型高风险阶段,出台同样具有高风险性质的法律改革措施;在转型风险已经降低时,继续拖延法律改革,错过改革的理想时机。问题在于,此种政策选择在理论上违背了法律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理论上的最佳策略。     由此可见,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特点是:(1)以制度(法律)改革的可能轨迹与某一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之间的关系为考查对象,重点研究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对制度(法律)改革空间的影响;(2)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与制度(法律)改革空间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可能存在一个较宽泛的对应区域;(3)此种对应关系容易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但可以在研究中暂时排除。     关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维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学界先前经常讨论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苏力教授的《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一文4(P23)在法学界曾引发起一场关于“民间法”问题的研究热潮。此种争论的政策焦点在于,是把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看作是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具有同样正当性的事物,进而认同其存在的合法性?还是把传统习俗看成是相对落后的、且应该最终被国家正式法律取代的事物。     其实,从纯客观的理论层面(相对于实践层面)看,苏力教授提出的“大写权利”与“小写权利”孰优孰劣问题,肯定是无解的,人们无法得出谁应该优于谁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习俗之间出现困惑。     然而,一旦将此问题从纯粹的理论问题转化为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实践问题,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问题的解却是清晰而简单的—即假定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不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相应的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小写权利”总体上势必要让步于“大写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美国城市地理学家Ray M. Northam于1979年提出的观点而绘制的“城市化曲线”看到,人们可以按照城市化的历史分期,把城市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具体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的关系问题:第一阶段,农业社会阶段(前城市化阶段),也可称为农业文明主导的法律时代。关于农业社会的法律,熟悉法律史教科书的人对此应该都不陌生。根据目前学界的共识,在前城市化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法律呈现出稳定性、保守性、地方性和崇尚神化了的自然秩序的倾向,村落与家庭共同体的价值居于个人价值之上,不同形式的家长权威得到正式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维护,非正式规则的调整占主导地位。在此阶段,城市作为正式制度的维护中心和商贸中心,反映其特色的法律及价值不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的法律是农业取向的。第二阶段,工业化阶段(城市化阶段),即工业文明或城市文明趋于主导的法律时代。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的城市化进程,在城市自身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方向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迅速集中,导致了环境、公共资源及秩序的紧张和相关制度安排的急剧变化。另一方面,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也导致城市与乡村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从工业化初期乡村经济的衰落到工业化中后期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城市生活方式及现代性秩序在农村的扎根。上述这些方面的法律与城市(城乡)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近二百年来法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阶段,即后工业化社会阶段,城市化水平近接极限,城市价值取向的法律文明将覆盖全部的城市与乡村社会。5(P33)     由此,现阶段中国社会出现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问题的争论,在理论上就基本得出结论,随着传统农民(即“民间法”的主体)的“终结”,9传统“民间法”也必然面临终结的命运。其中,有三个具体结论:第一,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化进程呈正比关系;第二,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农村总人口的减少呈反比关系;第三,当农村人口降至社会总人口的一定比例时,农业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可能会超过城市,即文化或专业技能不高的人可能在城市做工,但不可能在农村经营农业生产。在这样一个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中,人们可以确定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解决的二元协调式的思路,即以城市化进程为变量,分阶段有步骤地用国家法改造、提升和吸收“民间法”,进而最终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同样,国家法与“民间法”争议的政策含义也逐渐明晰,即总体上以国家法吸收、改造“民间法”,尽量使“民间法”低痛苦地“终结”。     与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不同,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有助于促进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这是其在知识层面上的优点。     然而,上述两种改革设计思路在知识层面上的优劣,与按照两类不同思路设计的改革方案的实践效果优劣之间,无必然联系。具体说,从实践效果看,虽然一元直线式的思路与二元协调式思路有很大不同,但它们的各自政策主张可能不一致,也可以相近。更重要的是,两者各自的最终实践效果既取决于具体改革思路设计的合理性,也取决于改革动机、改革意志与改革的具体社会条件。故此,知识层面的特点与依不同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的优劣不是一回事。          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至少在知识层面上,提出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是一项有意义的、值得尝试的事情。     这是因为,第一,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仅在需要改革的制度与支持或制约此项改革的唯一关键性因素之间寻求相互联系。但现实中,一项制度的支持或制约因素肯定是多元的,而不是唯一性的。虽然居于首要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可能具有唯一性,但居于次要地位的支持或制约因素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法学研究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涉及法律改革的全部因素考虑在内,但考虑其中的一些因素而不仅仅是某一因素,经常是必要的。这是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所不能完全胜任的。10     第二,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里,法学家集团仍然充当着法律改革的设计参谋者的角色,法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传授相对简单化的书本知识,他们必须同时努力具有跨学科的视角和处理复杂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因而也就必须要努力学习和适应如何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善于以制度与制度之外的多元视角处理问题。     在以往经验主义的改革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摸索、“试错”和利益碰撞磨合的方式来逐步地寻求法律改革与其它因素的协调。当法律改革成为知识思考和理性设计的对象时,特别是当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理想性目标时,尽可能从知识层面上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多种因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就成为一件值得尝试的事情。11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提出了更多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即多元因素是多少?有什么限制?多元因素中的哪些因素是可以选取分析的?哪些因素缺乏的可能性?多元因素的各自未来趋势如何判断?多元因素的各自趋势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在由多元因素趋势搭建起来的未来空间中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改革策略?这是一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隐含着另一类可能是更深刻的问题,即在当前中国法学与社会学科的跨学研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法学学科或周边其它学科的发展状况能否支持此种知识工程?此种知识构建的可靠性有多大?12     从理论上看,多元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难以处理的。比如在数学上,一项已知因素与多项未知数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其解是不确定的,有多种可能性。同样,具体在法治改革问题上,多元因素是多少?多元因素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多少种?在理论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每增加一个因素,知识的处理难度也会相应增加甚至是成倍增加。     一个相对低成本或实践可行的办法是,少谈或根本回避纯理论上的讨论,而把问题的关注点转向特定实践背景下的具体改革问题,转向有限时空背景下(即排除与具体背景无关的因素)的中国法治实践,从中获得一些相对确定的关键因素和关键因素之间的相对确定的关系,从而围绕特定法治实践确定一个相互关系的思路。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可以有多项制度之间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包括并列项目的法律改革思路、主从关系的法律改革思路),一个制度与多项影响因素之间的协调改革思路,或是一项制度的多阶段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具体内容取决于所研究的问题。     在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建立方法基础上,本文设想的建立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方法是:(1)尽量选取目前能够相对把握的关键性因素或确定性趋势。这里主要指一些现成的、能够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如城市化水平、公民受教育程度、公民政治态度与政治价值取向、GDP数据及一些专业的法律指标等。对一些偶发性趋势或因素视情况取舍。(2)尽量贴近未来的实际趋势。从一些可能较大的趋势性变化看未来,而不是从可能性较小的趋势看未来。比如,经验显示,渐进改革失败会导致激进改革,即如果渐进改革没有走到尽头,渐进改革还有希望,以激进改革的思路构想改革方案是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3)尽量靠近当前和未来决策者的可能考虑,以期获得最真实的趋势,并做价值评价。这里主要是想强调,在中国法治发展研究中,要特别关注和研究中国的“80后”与“90后”群体。因为在2020年至2050年之间,“80后”与“90后”群体会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并预期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性阶段。“80后”与“90后”是中国的未来,是未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中国政治集团的主体,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理念与当时的社会条件,会直接或间接决定中国的政治走向。          四、多元协调式改革思路与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研究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并不简单是一种知识层面的挑战,也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对法律与制度改革提出的实践要求,是法学界对中国法治的长期性问题形成基本共识之后的合理选择。一方面,通过解读近年来的政治文献,人们可以发现,中国决策层非常希望获得一种法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想局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学界在中国法治长期性问题的认识上基本上形成了某种共识,即鉴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现实情况,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既然认定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事业,如何把近期改革与远期改革协调起来,合理谋划安排,就是应该考虑的事情。     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仍然面临着由不同条件或潜在诱发因素所构成的多种可能的趋势,每一种趋势又大致对应着不同的改革前景—既有成功的前景,也有受挫或失败的前景。其中,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趋势性变化或一些偶然的潜在诱发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把既有的或未来的法律改革引向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背景下,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由于可以同时考虑时空或状态变量等多种因素,并由此构画出一个大概涵盖多种可能的未来趋势空间,最有可能贴近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未来趋势,用以描述和分析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个图景包含众多层面的制度与社会元素。其中又可大致划分为两大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法律发展的趋势空间与可选择的目标系列(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另一个层次是影响趋势空间与目标变化的社会因素(影响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的社会因素,其中又可划分为趋势性因素与偶发性因素)。在两者之间,后一层次的因素可能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之后,确定两个层面之间的大致关系,可能更为重要。     比如,政治学中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其民主制的运作获得成功的机率会更高。那么,中国在什么时候有望成为中产阶级占主导的社会呢?人们可以通过来自不同方面的预测信息,粗略地判断中国政治民主时代全面来临的可能时机。     具体说,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确定的标准,预计到20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 04%扩大到45%。 6这个统计背后的标准及预测结果受到不少置疑,类似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要稍谨慎一些。如美国麦肯锡公司200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中产阶级正在崛起,2025年将达5. 2亿人。7按陆学艺的分析,根据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中产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15%,并以每年1%-1. 2%的速度增长。2020年中国逾四亿人是中产阶级。8虽然上述各种分析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大致都认为,2020年前后,中国中产阶级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而按陆学艺的“每年1%的速度增长”的动态速度推论,到2040年至2050年之间,中国中产阶级将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形成足够大的中产阶层的五条标准:城市化率是否达到七成以上;“白领”社会劳动力是否大于或至少持平于“蓝领”;恩格尔系数是否平均降到了0. 3以下;基尼系数是否控制并保持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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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人权观察:2011中国人权倒退,被失踪最可怕

 2012年 1月 25日 人权观察:2011中国人权恶化,被失踪最可怕 记者: 吴心欣 | 华盛顿 图片来源: AP 人权活动人士举着异议人士艾未未的画像在中国驻香港联络处外举行抗议(2011年4月5号资料照) “人权观察”组织近日公布一份年度报告,指中国政府在2011年人权状况倒退,其中包括采用非法的强迫失踪手段来对付异议人士。该组织敦促奥巴马政府采取更多措施就人权问题对中国政府进行施压。 1 月23号,“人权观察”组织公布了九十多个国家人权状况的年度报告。在其关于2011中国人权报告的章节中,“人权观察”指出,自2011年2月以来,中 国安全机构在未经任何法律保障措施或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抓捕了包括艾未未在内的几十位最直言不讳的批评人士,将之“失踪”几个星期;一些 人被释放后,讲述了关押期间遭到的讯问和威胁。 报告指出,仅仅在2011年的12月间,中国政府就迫害了几位知名的维权人士,其中包括残障维权人士倪玉兰、贵州民运人士陈西、四川民运人士陈卫、以及维权律师高智晟等等。 *2011中国人权问题中的亮点* 报告特别提到了中国民众对政府提出的挑战中最引人注目的两件事情。一件是几十位中国公民前仆后继前往山东探访遭到非法拘禁的维权人士陈光诚,另外一件是2011年11月,中国各地民众自发筹款,帮助艾未未缴付北京税务局的240万美元罚税。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导致中国人权状况在2011年倒退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她说:“很显然,中国政府对发生在中东地区的阿拉伯之春革命感到惶恐不安,他们不希望看到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中国;而且中国政府知道2011年很多国际注意力都集中到了中东地区,而没有象以前那样集中在中国那里。” 理查森表示,另外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就是2012年中国即将举行的政府换届。她说:“这就意味着对中国政府来说,创造一个外表看上去和谐的中国社会是他们的最高目标,而且他们要尽可能地防止出现任何重大的社会动荡事件。” *人权观察促美国政府采取更多措施* 该年度报告还详细阐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项条款,一旦通过,将有效地让强迫失踪手段“合法化”。理查森在采访中也表达了对该修正案的强烈关注。该修正案自去年八月底公开对外征询意见后,在中国和国际社会引发诸多批评和质疑。新草案中一些条款可能导致“被失踪”合法化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12月底,修正案的第二稿已经被送交人大常委会。外界普遍认为,这份草案有望在三月初的人大上通过并成为法律。 理查森告诉记者,“人权观察”组织将在25号晚些时候发布一份声明,敦促奥巴马政府在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2月份到访美国时就人权问题向中国施压。理查森表示,虽然美国政府最近不断就中国人权问题表示公开和严肃的关切立场,但是他们还是希望奥巴马政府能够采取更多的措施。 理查森说:“我们将敦促奥巴马总统专门就中国人权问题接受美国之音或者亚洲自由之声等在中国拥有广大听众的媒体机构的专访,不谈别的,就谈中国人权。这是我们诸多建议中的一个。” “人权观察”组织的年度报告还敦促外国政府在和中国政府打交道时,不要只着重经济及安全议题,而要更多的关注中国国内的打压以及其违反国际人权义务的问题,以让中国政府承受到必须改进人权问题的重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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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温家宝重申改革开放 民众望正视社会现实(图,视频)

中国总理温家宝在春节团拜会上讲话称,政府的信心来自不停顿的改革开放。此言成为新浪微博热点话题,网民们指出,虽然温总提出不断改革和维护人民基本利益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过去一年中国底层劳动者、访民、维权及异议人士的境遇则显示,当局的种种做法都与民意相悖。网友希望政府要多办实事、少说大话。 图片:中国总理温家宝在中外记者会上就记者提问作答(网络资料) 视频转载: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声援要求温家宝政治改革(Youtube@yangyiyang1976) 中共中央、国务院周六在人民大会堂举行2012年春节团拜会。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等向世界华人发出祝福。 胡锦涛在拜年会上仅仅只发表了祝福等话语,并没有像在年一样发表农历新年演讲,包括对中国未来的政治、经济等方向的规划及调整的演说。 温家宝则在团拜会上说,新的一年,我们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我们的信心来永不停顿的改革开放,来自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来自人民群众中蕴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文一经官方媒体公布,“温家宝团拜会讲话:信心来自不停顿的改革开放”立即成为新浪微博热议话题之一。 新浪微博网民yxz己新桐ytw评论说:改革的主观愿望是美好的,但维护最广大的人民基本利益,尤其是社会底层劳动者的既得利益收效甚微,知屋漏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少一些弘论,多一点实际。网友廖希瑞发微博表示:要办实事,希望三公问题及早解决。 山东大学退休教授孙文广星期一向本台表示:“大家希望不管是温家宝也好,汪洋也好,他们要把他们改革的言论付诸行动,做一些事情。那幺这届还有1年的时间,如果他们改变现有方法,做了一些事情,那幺对中国的进步还是会起到一个不小的作用。现在大家都很艰难,当局不断的打压,用各种方式打压反对派,把他们判很重的刑,比如陈西,还有些其它人。那幺在这种情况下,党内这些打算改革的人士,不妨在他们执政的最后一段时间,做出一些大家看得到的行动,使大家感到有希望。” 当局宣称自己改革开放,有网民盘点过去一年中的群体性事件,发现许多事例与所谓的改革开放是背道而驰的,例如去年底四川异议人士陈卫和贵州异议人士陈西都被判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9到10年,去年底的海门、乌坎大规模群众抗争事件、以及多地掀起的罢工潮,还有7.23动车事故,当局在其中种种做法都与民意相悖,甚至挑战民众智慧。 网民天空表示:过去一年中种种大小事件都无意证明这是当局所谓改革开放的大好结果,有的只是坚定不移的 打压,与 维护集团根本利益的幌子。 网民我爱改革开放告诉本台记者:“改革开放是必须的,是肯定要的,每个国家都需要的,改革开放并不是他们的恩赐,他们不要动不动就把改革开放放嘴边,我知道越不会做事的人越是经常把所谓自己的目标挂在嘴上。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的确有改革开放,但是只局限于经济上,但明显的是经济改革这几年有点走不动了,我想很多民众也都是可以感受到的,而所谓的改革开放,其实也包括政治改革多方面,他们没有在政治改革上下工夫,一切的一切都无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只有一味的打压和排除异己,并且不接受民众的监督,所以不要谈什幺改革开放,那只是他们集团内部自己玩的过家家,我们人民群众都只是看客。不是参与者。” 本台记者发现该热点话题的一些重要评论,仅仅在几分钟之内就被迅速删除。而在新浪微博,胡锦涛 温家宝本身就是敏感词,新浪微博不会显示搜索结果。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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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联合国严厉批评中国镇压异议人士

 2012年 1月 20日 联合国严厉批评中国镇压异议人士 记者: 美国之音 | 华盛顿 联合国因为中国对它所说的“严厉镇压异议”而对其进行批评。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星期五发出了上述评论。该办公室说,镇压看起来是为了恐吓人权捍卫者而有意采取的手段。 这个星期,中国将作家和民主活动人士李铁判刑十年,原因是他写了一系列敦促中国公民捍卫自己权益的文章。这位活动人士的一名亲戚说,李铁被认定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 根据联合国的资料,李铁是12月以来被判处长期监禁的第四位中国异议人士。 12月,资深民主活动人士陈卫被中国法庭判处9年监禁,同为活动人士的陈西被判刑10年,两人都在网上发表了被当局视为“颠覆性”的文章。 美国驻中国大使骆家辉星期一说,在中东爆发民主抗议的同时,中国的人权记录在恶化。他说,中国的人权状况“处于低落状态而且正在恶化”。 . 但是,中国外交部对骆家辉的上述说法予以驳斥。他们说,北京尊重人权,只是逮捕了那些违法中国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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