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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請藝術發展局馬上收回藝評獎的獎項和獎金

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去年舉辦首屆「ADC藝評獎」,北京電影學院畢業生賈選凝以《從《低俗喜劇》透視港片焦慮》一文,奪得金獎,荷包多了五萬文。雖然評審員有獨立裁判意志,但《從》一文中,文化觀點狹隘,後部甚至變成社會評論,涉嫌歧視港人,以帝國主義者的口吻指點港人。大陸有不少人持賈氏的同樣觀點,筆者無法一一辯論。然而,藝發局封此文為冠軍,則是認同賈的觀點,未免令人質疑其動機,做法與中宣部相似。縱使冠軍誰屬,理應由 獨立 的評審員決定,但獎項以藝發局之名發出,故藝發局有不可逃避之責任。 文中前部分,以文化角度批評《低俗喜劇》,然而觀點狹隘,筆者將一一駁倒。文中批評《低》以粗俗低劣的品味,取代香港電影的主流,漠視群眾利益,沒有提出反思,助長大眾惰性,電影變成滿足慾望的工具云云。首先,何謂低俗,是不能定義的,只有某社會以一套觀值觀粗略地分類。然而,這分類有時是矛盾的,甚至不可理喻,變成意識形態掌控的工具。例如,爵士樂曾被社會分類為低俗品味,與列為高級品味的古典音樂格格不入。由於爵士樂本來是黑人貧民的自娛活動,故資產階級列彼者為低俗,以區分有錢和窮人階級,變成階級統治的手段。然而,時移世易,爵士樂卻變成高級品味。《低俗喜劇》正正是抓住此荒謬,嘲笑現今社會虛偽的價值,甚至將戲名直接了當定為「低俗」,導演的苦心不言而諭,賈氏和幾位評審員還活在自我感覺良好的世界,貌如表獨立兮山之上的仙人,正正被導演嘲弄得髒無完膚。 賈氏批評《低》品味惡劣,扭曲社會的審美觀,助長大眾惰性。從美學的角度看,其實是無需理會社會責任的。康德指出,審美有四個機竅,第一機竅是「無目的性」。審美有三種滿足,分別為「舒適」「善」「美」,而且,審美是想像力與理性之間的自在遊戲。滿足舒適的美對非理性的動物有效,故不是審美條件。滿足於善,只有對理性有效,賈氏的所批評觀點,就是從社會的審美觀的善出發。只有滿足於美,才符合「無目的性」,換言之,是無利害關係,也無需理會社會責任。如果從審美的角度看,我們只需問《低》能否滿足美,根本無須上綱上線地將美拉到社會責任的層次,因為每個人有審美的能力,作出自己審美觀,無需世外高人指指點點,為我們定義何謂美何謂醜。 深一層的角度看,低俗等於醜嗎?前文所提,低俗是不能定義的,只是由社會粗略分類。前文是以社會學的角度看低俗,今以藝術的角色看。再舉一例以便駁斥賈氏。現今社會以色情等同低俗,又謂之醜,而色情與陽具勃起有直接關聯,故此西方乃至香港淫審處裁判一物是否不雅的其中一個標準,就是看藝術品有沒有勃起的形象。然而,這種分類,其實是沒有理據的,因為有些藝術品正是故意刻畫勃起的形象,以表達某種訊息,例如浮世儈中和尚的巨大勃起陽具和唐卡畫中的金剛也有勃起的形象。然而,當這些藝術品成了名,卻不是低俗?藝術品最重要的,是帶出的訊息,《低》正正以低俗的手法表達某種訊息,帶出社會的荒誕(此處不詳談,此文不是影評),戲中講粗口之部分,亦復如是。故此,手法無美醜之分,只有高低。張藝謀的《金陵十三釵》充斥與主題無關的華麗色彩,品味惡俗(低俗與惡俗是有異的,惡俗指不滿足美之餘,卻帶出空泛訊息,往往滿足低層次的動物性)。賈氏和評審員批評《低》低俗品味,其觀點可謂井底之蛙。 再深一層次看,為何藝術是美的載體?當中其實沒有理據可言。曾經有人問畢加索什麼是藝術,畢氏反問什麼不是藝術?藝術有美的影子,卻不代表藝術一定是美的代表,兩者之間其實沒有必然關係。就算從社會責任的角度看,《低》已經列作三級片,只有成年人才可以看,那麼賈氏批評《低》助長大眾惰性,其實是對人自由的不信任。 筆者已經批評《從》的文化觀點,今批評文中後部的社會觀點。文中指「大陸可以做香港的恩主,卻無法收服港人的心,港人臣服於大陸在經濟層面的強盛,卻又決計不肯放棄精神層面殘存的優越感,這種一邊依賴、一邊排斥的矛盾關係,令港人對大陸的心態正像片中杜汶澤那樣掙扎:表面曲意賣笑,內心卻感到在「被強姦」;既不能認同大陸人的「低質素」,又在被不斷同化與浸淫。當香港在大陸這個「他者」面前,感到尊嚴流失、底線崩塌又偏偏無力還擊時,病態的中港關係便愈演愈烈。」(此處為原文,免得指筆者斷章取義)。賈氏的文章充斥帝國主義者的心態,如君臨天下的駕馭港人,以為有錢大晒,暗指港人為奴才(恩主的暗示)。然而,賈氏沒有看清現實。若果論香港人妒忌大陸人有錢,卻是無中生有。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據,香港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為近三萬六千多美元,而中國大陸為六千多美元,香港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足足多大陸六倍。香港為中國第三的出口顆伴(依次為歐盟,美國),達近百分之十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的數據,香港對大陸的投達近六千億美元,佔中國境外投資的百分之四十六,為各國最高。從各方面的數據,大陸都必須依靠香港。當年戈爾巴喬夫說俄羅斯的經濟改革比大陸更困難,因為沒有香港。 先不論互惠互利的經濟合作,從歷史看,大陸仍是虧欠香港。當年大躍進餓死三千萬人(不知賈氏讀中國歷史時有沒有這段歷史?),香港人無條件接濟大陸。改革開放後,中國發生的天災人禍,例如華東水災,四川大地震等,香港人捐了無數的資金,還有一系列的希望工程。大陸有錢人不做的,香港人全都包了上身。然而,自由行帶來的所謂消費,高度集中在奢侈品和樓,排斥了本地的中小企業。而掌控奢侈品的,卻是本土大財閥,自由行的結果就是助長財團,一般市民根本不能得益。另一方面,一般市民卻要承受負面的外部成本,例如阻街,自由行影響市容的行為,水貸問題和一系列資源分配問題等等。請賈氏寫文章前,好好看清現實,並請評審員判斷時,運用你們的常識。 此外,文中提及《低》歧視大陸人,因為鄭中基所演的角色是嘲弄大陸人,反映出香港人對大陸的恐懼。她的說法部分正確。第一,《低》並沒有種族歧視,因為鄭中基所演的角色是大陸的暴發戶,而非指所有大陸人。《低》所嘲笑的,是大陸暴發戶的惡俗,並不構成種族歧視,而且,若果將暴發戶英雄化,恐怕賈小姐亦不能接受。賈氏所說香港人對大陸的恐懼是正確的,不過卻是錯的理由。自主權移交後,中共不斷壓制香港人的自由,妄圖以大陸官場的方式同化香港,更提出所謂三權合作。現今香港的自由越來越少了,反抗者被打壓,變成謊言社會,全都是中共和港共政府所造成。我們所享的自由,理應是天賦,不是《基本法》賦予的,中共像強盜般奪去,港人當然恐懼。 一篇藝術評論文章,竟然寫了社會評論那樣,而且充滿政治動機,令筆者不得不擔心為何《從《低俗喜劇》透視港片焦慮》一文可以得獎。藝發局是否有政治的含義?為何一個香港人的局變成中宣部那麼,指示意識形態?若果這文章可以得獎,那麼下一屆的藝術評論參賽者則可能朝此意識形態寫文章,只怕不久香港爆發一場文化大革命,藝術品服膺於政治命令。我寧可睇低俗的作品,也不想看惡毒的謊言。 此外,藝發局必須澄清獎金來源,若是來自香港納稅人,請馬上取消獎項和獎金,因為評審員的決定是代表香港藝術發展局,也是代表香港。香港人不可能認同此等充斥惡毒政治動機的獎項。這已不是藝術評論這麼簡單,卻是政治鬥爭,香港人的錢不可用作獎勵涉嫌歧視港人,黑白顛倒,充斥政治含義的藝術評論。 賈氏原文:http://www.criticsprize.hk/result.php#jum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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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一群抗議政治檢控的學生

2月24日下午3時,一群大專學生推著自製的鐵籠巡遊,由旺角西洋菜街巡行至尖沙咀文化中心。途中一直高呼「政治檢控可恥」、「我有權示威,無須警察批準」等口號,聲援近日相繼被拘捕及起訴的社運人士,如嚴敏華、古思堯及當日在自製鐵籠中的黃浩銘等人。 20歲的社民連成員嚴敏華被指於2012年七一遊行期間咬傷女警長,被控襲警罪成,遭判入更生中心。更生中心刑期為3至9個月,釋放後還需受法定監管1年。她的家庭背景良好,没有案底,一直為爭取民主人權及社會公義發聲。代表律師強調,在去年七一遊行當日,由於環境擠逼,嚴敏華因一時義憤才企圖衝過封鎖線,明報報導引述律師指嚴「行為雖然過激,但她是剛年滿20歲後生女,在情緒高漲下干犯此行為,並非有意圖傷害警員。」 另外,66歲的活躍社運人士古思堯1月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以「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事發於本年1月1日,他響應「我哋係香港人、唔係中國人」號召參加元旦日遊行,示威期間舉起被黑色油漆塗污的中國國旗以及損毀的香港區旗,當場被警方拘捕並被帶返警署。 其實,還有無數的他們……(見附錄一及二) 但另一方面,今年元旦前夕參與由「愛護香港力量」組織挺梁遊行的示威者,聲稱不滿 NOW 電視台記者的提問富針對性及偏見,一怒之下揮拳襲擊同行的攝影師頭部。該名示威者昨承認普通襲擊罪,獲輕判罰款1,500元及賠償1,000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只是一句口號? 況且嚴敏華案中,在有疑點存在的情況下便判刑,判刑前還要被監禁,不能與家人過春節。而且,政府往往相隔一段時間才拘捕他們?但他們從來不解釋。 舉辦是次巡遊的,只是一群大專生。由寫採訪通知到把自製喻為囚室的鐵籠從九龍塘推至旺角,也是他們十多人,一手一腳完成。將原本用來溫書、遊玩的時間交給社會,就是因為不忍心看到香港人發聲的權利慢慢失去;不忍心看到爭取公義的人受苦。 附錄一 近來政治檢控總結 【更新至9月25日,案件次序依照上庭時間排列,各位聲援者可作參考】 民間電台案 12月3日再訊 曾健成 被控非法廣播 梁穎禮 被控非法廣播 岑子杰 被控非法廣播 張錦雄 被控非法廣播 蘋果記者採訪變襲擊 12月7日開審 西灣河東區法院 成啟聰 被控普通襲擊罪 十一中聯辦遊行 等候上訴 泰歷 監禁半年 襲警罪 科學館衝擊替補機制諮詢會 等候上訴 梁國雄 判囚兩個月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刑事損壞) 黃洋達 已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作出喧嘩) 鄧建華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容偉棠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陳倩瑩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港鐵搶咪案 等候終審上訴 周諾恆 判囚兩星期,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罪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黃軒瑋 判囚兩星期,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罪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天台band show 等候上訴 周諾恆 罰款 被起訴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 (開審前每晚12時至早上6時需要宵禁) 王元龍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庾崇賢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劉俊恩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7‧1修頓球場集結 再審 莫偉杰 被控非法集結 周峻翹 被控非法集結 陳志全 被控非法集結 林雨陽 被控非法集結 黃毓民 被控非法集結 陳偉業 被控非法集結 麥業成 被控非法集結 甄燊港 被控非法集結 李偉儀 被控非法集結 任亮憲 被控非法集結 64晚會後踢保遊行 被告上訴,排期3月22日 王浩賢 判監4星期,緩刑一年;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葉寶琳 判監4星期,緩刑一年;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洪曉嫻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朱凱廸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朱江瑋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李世鴻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陳秉鳳 罰款$1200(參與非法集結) 明偉添 罰款$800(參與非法集結) 7‧1堵塞干諾道中 完案 張錦雄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周諾恆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梁穎禮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梁國雄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洪曉嫻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岑子杰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陳倩玉 守行為一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余一心 守行為一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821反愛港力排外行動 完案 胡永勤 罰款三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蘇德成 罰款二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馬雲祺 罰款二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邱嘉俞 守行為半年(被起訴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劉俊恩 守行為半年(被起訴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菜園村巡守,抵抗港鐵及政府逼遷 完案 村民陳錦清 被控普通襲擊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陳凱珊 被控普通襲擊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巫進嬌 被控普通襲及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黃平智 被控兩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 宣判無罪 巡守員陳寧 被控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巡守員林崑傑 被控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三六堵路行動 完案 葉寶琳 守行為十二個月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葉浩意 守行為十二個月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陶君行 判罰款二千元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黃浩銘 判罰款一千元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附錄二 近兩年社民連會員面對的刑事、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 被控或呈請日期:24/3/2011 涉案會員:曾浚瑛 案件簡介及控罪:在2010年10月1日到中聯辦示威,期間警方阻止示威者將一個迷你棺材抬到中聯辦門外引起衝突,初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後改控更嚴重的《襲警罪》 刑罰或堂費:罪成,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29/6/2011) 最新消息: 案件完結 被控或呈請日期:27/4/2011, 5/5/2011 涉案會員:黃俊杰、黃浩銘 案件簡介及控罪:在2011年3月1日在辛亥革命紀念百周年向行政長官曾蔭權示威,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刑罰或堂費:無罪釋放(2/9/2011) 最新消息: 律政司提出上訴(7/9/2011) 被控或呈請日期:27/4/2011 涉案會員:姜靈彰 案件簡介及控罪:在2010年12月28日於中聯辦門外聲援結石寶寶之家的趙連海時投擲粉末,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刑罰或堂費:無罪釋放(10/10/2011) 最新消息: 案件完結,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14/6/2012) 被控或呈請日期:29/4/2011 涉案會員:梁國雄、曾健成 案件簡介及控罪:美孚新邨居民發起「千人瞓街行動」阻止發展商在邨內興建屏風樓,發展商成功申請禁制令,梁國雄及曾健成提出上訴。 刑罰或堂費:原審時敗訴,估計梁曾二人需付訟費400萬元,上訴庭同時下令曾健成先付45萬元訟費保證金始可繼續上訴 最新消息: 積極籌款 被控或呈請日期:9/8/2011 涉案會員:黃軒瑋 案件簡介及控罪:在2011年4月10日抗議港鐵加價,上台搶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高峰,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刑罰或堂費:高等法院上訴庭將判囚兩週改為罰款3000元(20/7/2012) 最新消息: 終審法院批准控辯雙方提出上訴(27/11/2012) 被控或呈請日期:2/9/2011 涉案會員:陶君行、黃浩銘 案件簡介及控罪:在2011年3月6日堵塞德輔道中,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刑罰或堂費:承認控罪,罰款1000元(黃)及2000元(陶)(14/3/2012) 最新消息: 案件完結 被控或呈請日期:21/9/2011 涉案會員:梁國雄、容偉棠、黃永志 案件簡介及控罪:在2011年9月1日衝擊替補機制論壇,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刑事毀壞》 刑罰或堂費:黃永志在開審前被撤銷控罪(24/11/2011);梁國雄被判囚兩個月,容偉棠被判囚三星期(9/3/2012) 最新消息: 上訴至高等法院,排期候審 被控或呈請日期:5/1/2012 涉案會員:梁國雄 案件簡介及控罪:在2011年7月1日堵塞干諾道中,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刑罰或堂費:承認控罪,罰款1500元(24/9/2012) 最新消息: 案件完結,原判罰款1500元,但律政司要求加刑至監禁,最後於2013年1月14日改判罰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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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外傭居權案開審 第五次釋法來臨?

(獨媒特約報導)外傭居港權於今早(2月26日)在終審法院開審,預料審訊三日。早在去年年底,律政司袁國強曾向終審法院建議就外傭居港權一案提請人大釋法,並同時處理雙非兒童的問題。代表政府的大律師今日亦清楚表示,將於明日再審時向終審法院提出,就1999年釋法範圍作出澄清,法庭今日亦拒絕了一位代表雙非兒童的律師加入案件。 於開審前的星期五晚,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等團體主辦的「釋法或修法──香港法治前景之何去何從」研討會,邀請了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和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人討論此案對法治的衝擊。李柱銘本身是《基本法》的草委,他直指基本法委員會是荒謬的機制,陳日君則指「釋法」根本上與修改《基本法》無異。 外傭居港權勢將第五次釋法 自香港回歸十五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曾先後四度釋法,當中分別是1999年居港權問、2004年政制發展、2005年補選行政長官任期及2011年美國基金公司向剛果追債一事。 李柱銘認為當中只有「剛果事件」的釋法由終審法院提請並合乎《基本法》,而今次外傭港權問題有可能是第五次釋法。 李柱銘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他開宗明義表示《基本法》不是完美的。他在參與草案時已感到第158條會對影響最為深遠及傷害香港。 即將來臨的「第五次釋法」最有可能引用的正是第158條,條文節錄如下:「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李表示,在草擬時已要求草案需列明哪一章分別屬於香港法院的解釋範圍及中央事務內,但當時並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 他進一步指出,第158條中又列明:「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這說明假若初審時獲勝的案件,後若被人大的釋法所推翻,前者將不受影響。他認為如果是次外就傭居港權問題再次釋法的話,而得出的答案和之前的解釋不同的話,是不應該影響過往曾作出的判決及得益者。但律政司袁國強卻希望能再藉此「釋法之門」同時處理雙非兒童的問題,堵塞過往的「法網漏洞」,則大有廢除此條文之嫌。 李柱銘亦解釋第158條中的最後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他表示在起草時是堅決反對,因委員會共十二人,中港各有六名代表。他認為中方的六票基本上是共產黨的人,餘下六人只要有一人傾向中方,已對捍衛香港的權益嚴重不公平,所謂的委員會是荒謬。 「解釋」為名,「修改」為實 李柱銘又形容第159條亦屬魔鬼條文:「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編按:即中英聯合聲明)相抵觸。」他指出修改是不可以與中英聯合聲明有抵觸,但解釋卻是可以,所以當時已深知不妙。他表示釋法尤如一把刀架在港人頭上。他更說明,香港現時奉行普通法,而普通法則不應由法庭以外去解釋法律,所以每一次釋法對法治精神都是一個大傷害。「啲內地法律專家講,佢哋嘅釋法好靈活,白色可以講成黑色;聽日白色唔方便,咪黑色囉;黑色唔方便,咪轉黃色;男人可以解釋做女人,唔使搵醫生,好兒戲;同共產黨講法律好煩。佢哋幾時有依過法律?」 陳日君指出,在1999年時的第一次就居港權問題釋法完全不合法。第158條中已白紙黑字列明釋法只能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終審法院以外的所有單位的提請釋法均是違憲。當時提出就居港權問題釋法是行政長官董建華會同行政會議提請,故理應不合法。陳日君又表示「所有嘅釋法其實唔係釋法,根本係修整法律,釋法呢個字係呃人。」他表示對回歸十多年來政府多次提請人大釋法,心情十分沉重,他寄望年輕一輩捍衛法治精神。「香港好寶貴嘅法治精神被嚴重破壞,依家越嚟越容易破壞,所以希望你哋後生嗰班能夠再救番少少我哋香港嘅法治精神。」 陳日君:不排除參加佔領中環 對於近日熱話的佔領中環行動,陳日君樞機更在席上表示,假若有明確的目標如爭取真普選,不排除會參與佔領中環行動。 而李柱銘則沒有正面回應會否參與佔領中環行動。但他認為,誠如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這一類溫和學者亦建議公民抗命的時候,香港人是到了要反思的時候。 主辦單位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幹事兼主持孔令瑜表示,研討會曾邀請前律政司司長兼現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及張志光等人出席研討會,唯全部均沒出席。 記者:麥馬高、Carmen Tsoi 編輯: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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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中電盈利83億 未來三年將續加價 專業人士協會:電費唔算貴

圖片來源: 綠色和平 (獨媒特約報導)兩電早前公佈2013年電費加幅分別為5.9%和2.9%,近年電費頻頻加價,香港市民怨聲載道。今日中電控股公佈上年度的盈利83億,香港業務盈利66億,升5%。不過中電在記者會上強調,未來將增加使用天然氣,成本的上升將會電費須定期大幅上調。 今日同時亦是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就兩家電力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進行中期檢討,政府一直被批評為無力管制,即使2018年兩電協議到期,但至今開放電力市場仍然只在「研究」階段。公聽會共有28個組織及環保團體出席,各個團體普遍支支持節能和壓制電費升幅,並譴責兩電壟斷市場牟取暴利,妄顧社會責任和公眾利益。公聽會上亦有相反意見,早前因其民建聯成員馬恩國以該會副主席名義出席公聽會,並長毛爆粗的香港專業人士協會,今日亦有派代表出席。該會表示本港電力供應穩定,呼籲政黨不要盲目要求減電費。發起「反對濫用綜援大聯盟」的自由黨青年團李梓敬,對於廣受批評、明益大商家的「累退制」收費,李表示並無不公平,只是某些團體刻意誤導。 兩電「賺到盡」 根據《管制計劃協議》,中電和港燈均享有平均9 .99%准許利潤,出席人士大多認為過高。代表環保觸覺出席,身兼學民思潮成員的張秀賢直斥兩電「賺到盡」。公民黨代表楊岳橋則建議兩電的准許回報率可以改用資產回報率等計算,民主黨代表趙嘉義亦指政府可考慮在協議上增加機制以壓制兩電牟取暴利,例如當兩電或者市場的借貸成本減少的時候便要降低電費。西貢區議員方國珊則指,在全球低利息的投資優勢下,電力公司的投資可謂是零風險,反而享有超高利潤。 制度「有賞無罰」 公民黨代表楊岳橋又認為,電力公司達到目標有賞,未能完成的項目卻沒有罰則,更將達致環保所新增的經營成本轉嫁用戶,「佔盡好處」。綠色和平代表古偉牧則認為,省電是電力公司首要的任務,節能項目的成本不應該由市民或商界負擔。現時香港的環保成績是有賴政府出力,市民出錢而成就,電力公司並沒有就香港的環保節能作出任何貢獻。他建議電力公司應該要做好節能環保的角色。 不少環保團體亦強調如今中電採用「累退制」計算電費,大戶用電量愈大,卻享有較低的電費優惠,造成不少電力被浪費。工聯會社會事務委員會代表駱建榮建議,可把工商用戶的用電價目改為累進收費模式,藉此鼓勵這些用戶節省能源。西九龍環保協會代表楊皓全認為可以加大獎勵計劃,如低用量用戶可享有電費優惠,並就不同大戶作仔細的分類,一是公共服務,二是零售、飲食,三是購物商場。第一、二類應享有電費優惠,以確保電力成本不會因而轉嫁市民,及保障中小企的經濟發展。 平衡意見?商會:電費唔算貴 也有持相反意見的代表出席公聽會,香港專業人士協會代表陳建強指,兩電服務水平穩定,而價格水平比起新加坡等國家便宜,告誡某些政黨不應為取悅民意,罔顧長遠發展利益,盲目要求減電費。他又指現時中電電費為每度104.5仙,港燈則134.9仙,認為理應收窄中電及港燈的價格差距。自由黨青年團代表李梓敬則指部分團體刻意誤導民眾,令市民以為導致兩電加費的元兇是現行的「累退制」,將責任推到大戶身上。他認為按「用者自負」的收費原則,普通用戶並沒有補貼大戶,因此不存在不公平的情況。 局長回應:一切仍在洽談中 對於公聽會紛紜意見,環境局局長黃錦星回應指,政府對各個問題持開放態度,有議員問及具體公開諮詢時間和方案的時候,局長未有詳細回應,只是表示今年將繼續跟兩電力供應商洽商有關事項。 記者:May、Cammie 編輯: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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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佔領中環」相關的論述與行動要點

首先未開始作論述及行動建議時、筆者想強調以下的一點關乎抗爭成功、及得失的要點:— 「任何抗爭行為都應該以最少的抗爭成本、來獲得最大的抗爭效益」。所以筆者絕對不同意戴耀庭教授的抗爭方程式、以大代價來換取抗爭成效!因為就算你切腹自殺付出最大代價、政府也不會理你!六四慘劇和西藏人自焚、最終又怎樣了? 筆者以下的文章主要是指出抗爭行動上的提議、至於由那些黨派團體合作或參與並無特別意見。筆者認為可以各黨派團體合作共同參與、也可以各自發起、當然要視乎參與人數。但發起人一定不可以參與行動、只可以作秘密幕後支援或策劃。(文章下面會提到行動的「公告宣示」及「指引」、要委托海外親友或友人在外國網站發佈、以保證發起人在香港不會被拘捕) 1) 筆者認為「認受性」問題不須要參與者簽署和自首、也可以達到「認受性」、啟發和感動的作用。在經過計劃後而在外國網站發出的「宣傳公告」和「指引」要清晰的說明抗爭目標、理念、時間、地點、分批人數的分配、行為和自律指引、及各重要事項細節。當有一個公開的宣示與眾人共識得出的共同參與行為、已經是有絕對的「認受性」、和有啟發與感動的作用。根本不須要參與者簽署和自首。更況且簽署並無實質約束力。只會自投羅網、被警方拘捕、增加無用的抗爭成本、減少抗争力量。任何人承擔責任坐牢、或專業被除牌、是十分不智和「無必要」的!2003年71遊行都沒有任何人需要有心理準備去坐牢或除牌、而可以達到目的!就正如戴教授說應該基於參與者的互相信任。所以這個抗爭行動、主要是依賴參與者的「互信」和「自律」。所以只須大眾行動上的參與、不須任何簽署或冒任何不必要的風險! 2) 發起人或政治領袖、只對理念目的承擔責任、絕不應對任何人士大眾的行為負責。這行動「不」需要「現場」領袖。每個參與者都是成年人、自己參與就有對自己的目標理想和行為負責。應要遵守自己行為和「公告指引」的紀律行事。2003年71、和多年來的和平示威遊行、都顯示香港人有「自律」的條件。如有任何壞份子搞破壞、便應拍下他照片、和叫警察拘捕他、絕對不要與他們發生衝突、而中了他們的圈套。「公告與指引」應有明確指示。 3) 不須要有「現場領袖」、因為警方有權作出選擇性檢控!去年71遊行「人民力量」只有10人被檢控便是最佳例子!知名人士(如黃毓民、陳偉業、長毛等人) 和有案底的人士都不應參與。但可以作幕後秘密支援和策劃。要保存實力、以最少的抗爭成本、來獲得最大的抗爭效益。保證無人被拘捕。就算警方事後為交差、隨便亂拉幾個人。這些人亦無須承認參與上述行動。而「公告」的宣示、已有明確的參與目標。不承認參與只是對付警方檢控的手段。絕不會減低上述抗爭行為的認受性。警方根本無證據告得入。況且未驅散已經散水走人。(這點下文再作詳細解釋) 4) 「宣示目標公告」和「指引」、要委托在外國的親友或朋友、在外國的網站發出。要清晰的說明抗爭目標、理念、時間、地點、分批人數的分配、行為和自律指引、及各種重要事項細節。這樣可以保證沒有任何人或發起領袖會被拘捕。這樣可以不會像陳偉業擔心的行動會被任何人瓦解。到後來與政府談判時、可找沒有行動上參與的人士作代表。那些人更不應參與抗爭行動、以免被秋後算賬。 5) 絕對無必要用「激進」和「暴力」、不搞「破壞」。應以「微笑散步」或「站立」形式、已經可以產生强大力量。2003年71遊行是一個「類似」的例子。如果有人搞破壞、可拍照報警拘捕他。其實2年前的內地「中國茉莉花革命」初時很成功、就是用這種形式。當時亦沒有「現場」領袖。所以中共怕得要死、强力胡亂打壓、違法拉人。但香港有法治、政府和警方不可以亂來。大家可參照下面方式進行。 6) 以「單純聚集」的形式進行、以「短時間」聚集。人數夠多、分批前來參與。例如、早上10點來、只聚集半小時或1小時、或被驅趕、則馬上散水走人。第二批中午12點來、只聚集半小時或1小時、或被驅趕、則又馬上散水走人。第三批下午2點來…如此類推。不用帶標語、免被拍照秋後算賬。也可嘗試第一批先頭部隊首先佔領路面、被警方封鎖後、第二批和其餘批隊、「搭地鐵來」、佔領地鐵站。具體「最長」停留時間、和具體細節、在「宣示公告」中詳細說明。 7) 分配辨法各式其式。例如可以在國外網站的「宣傳公告」和「指引」中、以生日日期來定出分配。指示1號到5號生日的參與者第一批來、6號到10號生日的參與者第二批來…如此類推。筆者相信這樣的分配是比較平均的分配方式。但當然、分配的人數可以不用太平均。星期六聚集完畢後、星期日再來過。 8) 就算如果出動解放軍都無用、因為只聚集短時間、解放軍未出動、已先馬上散水走人。就算戒嚴、就不出動、一解除戒嚴令、又馬上出動聚集。好像打游擊。最重要是「持之以恆」、有好像筆者參與了連續2年無間斷、風雨不改的「中國茉莉花革命」活動的恆心。 9) 本人於月前提出給「人民力量」支持者友人的一項建議非常重要和有效。如果不佔領中環、可以佔領地鐵站、癱瘓地鐵運行。佔領路面、警方可以封鎖和拉人、就算由一個聚集點轉移到另一處、也是行不通和會被强大的警方封鎖線封鎖。但佔領地鐵站無得封、一封等於協助癱瘓地鐵!而且參與者坐地鐵來、警方無得封、又無藉口拉人!你堵路、警方可以封鎖、讓你寸步難移、過去香港抗爭歴史足以證明!但參與者搭地鐵來、無得封!癱瘓地鐵2天(星期六、日)、我們足以達到目的!地鐵收入損失重大、政府一定跪低!絕對不用「現場」領導!而且這抗爭是長期持續的、又無藉口拉人、拉不到人、幾個月或一年後、後果不用說了、大家可以預測到了!、因為地鐵站容納不下太多人!列車又不可以掉頭或飛站!參與人數不用多、但當然人越多越好! 也可嘗試第一批先頭部隊首先佔領路面、被警方封鎖後、第二批和其餘批隊、「搭地鐵來」、佔領地鐵站。具體「最長」停留時間、和具體細節、在「宣示公告」中可以詳細說明。 10) 本人再重新提出本人發現的抗爭效益方程式如下(發表於2011年8月2日的文章「有趣的抗爭效益方程式」):— 抗爭效益方程式 (在同一議題時適用) = 參與人數 X 參與的頻率 (可以用每年發生的次數來表示。是比例數值、不是絕對實際數值、) 2011年71遊行反遞補機制的 (抗爭效益) = 23萬 X 1 = 23萬 、而導致政府延遲咨詢。 2003年71遊行反23條惡法的 (抗爭效益) = 50萬 X 1= 50萬 、 而導致政府收回23條惡法。 2010-2011年中東茉莉花革命的 (抗爭效益) = 1萬 (平均全國參與人數保守估計) X 365 ( 因每天也有人上街、所以每年頻率是365) = 365萬 、 而導致突尼西亞政府倒台。 所以參與人數和頻率越大、抗爭效益便越大、成效便顯著。而當然還有其他因素、但就像力學方程式 F = M * A 一樣、磨擦力和風阻力、都只是次要的因素。 11) 如果「佔領中環」行動、至少連續2天、1天幾次、有數萬人參與。抗爭效益將會非常大、政府一定不能招架。 12) 至於對行動上的計劃、一定有其必要。可以由香港與國外親友或友人秘密共同商議、達成共識後、在外國網站的「公告J中清晰的列明。在「指引」中提供參與者的行動指引和準備。 本文章不單只希望可以讓香港抗爭人士收看和參考、也希望可以讓世界不同地區的抗爭人士收看和參考。以收拋磚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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