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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UNAIDS关于艾滋病传播刑事化的政策要点 —HIV传播刑事化(摘译)

UNAIDS 关于艾滋病传播刑事化的政策要点 — HIV 传播刑事化(摘译)   什么是 HIV 刑事化? 在很多国家,传播 HIV 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甚至在一些国家,将他人置于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境况下,亦可以被起诉。此类诉讼,可以依据许多法律,可以是与传播 HIV 相关的特别法,或是与暴露 HIV 相关的法律,甚至可以依据其它的法律规定,例如:谋杀,杀人,杀人未遂,故意伤害等。一些国家将故意传播 HIV 和无意传播 HIV 做出了区别。 介绍 在一些国家,刑法处罚传播 HIV 或将他人置于感染 HIV 危险下的行为。没有数据表明对于 HIV 传播行为的刑事处罚将会得到刑罚的公正或阻止 HIV 的进一步传播。相反,对于 HIV 传播的刑事化却威胁和破坏了公共卫生和人权。基于这些考虑, UNAIDS 催促各国政府限制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案件的刑事处罚的适用,例如,故意传播:一个人明知自己是感染者,并以故意传播 HIV 为目的,而且确实让他人感染上了 HIV 。   在其他情况下,刑事处罚的适用也应该被立法者,法官和司法人员所拒绝。特别是刑法不应该适用于没有明显传播危险的情况,以及下列情况: 1 .   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 2 .   不清楚 HIV 的传播途径; 3 .   在危险境况下,告知对方自己的感染者身份(或通过其它方式,确信其他人知道自己的感染者身份); 4 .   因为害怕暴力和带来严重消极的影响,而没有告知自己的感染者身份; 5 .   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来降低传播的危险,例如使用安全套或其它预防措施来避免危险; 6 .   双方事先就危险达成协议。   国家应当: 1 .   避免制定 HIV 传播的特别法,而是适用一般的刑法来处理故意传播的案件; 2 .   颁布政策指南,限制警察和检察人员的对刑法适用的裁量权。(例如,清晰明确地定义什么是故意传播,规定传播艾滋病的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建立在合理的怀疑之上,并明确表明减轻刑事指控的因素和事由); 3 .   确保任何针对 HIV 传播的刑事处罚的适用与他们的国际人权义务一致,暴力侵犯(例如强暴,其他的性侵犯和)结果导致 HIV 的感染,或者将被害者置于明显感染的境况下。侵犯者的感染身份,只有在他实施侵犯行为时,并且明知自己的感染者身份,才可以作为一个合法的审判侵犯者的原因。   替代刑事处罚   政府应当加强和扩大以下项目,这些项目被证明能够降低 HIV 传播,而且可以保护感染者和非感染者的人权,而非是刑事处罚 HIV 传播的行为。这些措施包括提供 HIV 信息,支持和设施,以便他们能够实施更安全的行为,来避免置于感染 HIV 的危险环境下,并且应当增加自愿咨询检测和咨询的服务,以及减少 HIV 相关的污名化和歧视。干预项目应当包括积极地预防,赋权给感染者,以避免传播 HIV 给其他人,并且在安全的环境下,感染者能够主动暴露自己的感染者身份,这样可以避免新的性传播,防止 HIV 疾病的恶化。   讨论: 支持 HIV 刑事化的两个主要理由是: 1 .   惩罚伤害的行为,通过刑法的处罚; 2 .   阻止预防 HIV 传播,通过阻止和改变危险性为。   只有在极少发生的故意传播的案件下,适用刑法来处罚 HIV 传播的行为。   惩罚伤害性的行为   假如一个人,知道自己是感染者,而且实施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结果导致对方感染了艾滋病,那么,处罚这个人是公平的。但是这样的案件是极少的。可适用的证据表明大多数感染者都采取了措施避免将 HIV 传播给别人。 在不是故意传播的案件里,刑事处罚是没有意义的。例如,刑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   一个人告知对方自己的感染者身份,对方也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性行为; 2 .   对方通过其他方式能够知道感染者身份; 3 .   感染者采取了行为来降低感染的风险,例如使用安全套,或者采取了安全的性行为。 这些行为表明感染者并没有传播艾滋病的故意,而且他们的行为不应当被认为是鲁莽的。 在这种情况下,逮捕这些人将只会直接破坏通过鼓励安全性行为,自愿咨询检测和自愿暴露感染者身份来预防 HIV 传播的努力。   很多上升的传播案件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感染了 HIV ,并当他感染能力很高的时候,或者在他知道或者怀疑自己感染 HIV 之前,他已经把 HIV 病毒传给了别人。这个时期过后,人们依旧不清楚自己的感染情况,或许是因为他们不能够获得自愿咨询检测的服务,也或许因为他们害怕检测出艾滋病后,带来的消极后果,例如歧视,暴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了艾滋病,不应当被刑事处罚。   暴露和伴侣告知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感染者有义务告知自己的伴侣或其他人,例如健康工作者,自己感染者的身份。 UNAIDS 不支持这样的一个法律义务 —- 让感染者暴露自己的感染者身份。每个人都有他们自己的健康的隐私的权利,法律不应当要求人们主动暴露自己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歧视,污名和潜在的暴力的情况下。   然而,所有人在道德上,都应当有义务不要去伤害别人。政府应当提供 HIV 项目,针对 HIV 感染者,赋权他们实施安全性行为,以及在安全的环境下自愿主动地暴露感染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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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反对刑事化政策的事实性分析

反对刑事化政策的事实性分析   斯科特·伯里斯,埃德温·卡梅隆   (Reprinted) JAMA, August 6, 2008—Vol 300, No. 5 ©2008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Downloaded from www.jama.com by guest on August 3, 2008 http://jama.ama-assn.org/cgi/content/full/300/5/578   为了阻止和惩罚艾滋病的传播,刑法援引了针对艾滋病的相关条款。公共卫生领域的公民社会对其实效并无好感,但是也没有采取积极的立场对其进行抵制。与此同时,政府继续采纳针对艾滋病的特殊刑事法律,并且,感染者也往往会被检察机关以普通刑事法律的程序而被指控。在这一领域,刑法并不能在罪与非罪之间作出合理的解释,刑法同样不能有效的阻止艾滋病的传播。对于妇女来说,这是一项欠妥的政策,使他们在根本上陷于从属的地位,同时会导致妇女陷入基于性别的暴力之中。用刑法的手段来处理艾滋病传播的问题是十分不恰当的,除非在一些极少的情况下会有所用处,比如一个人有意识的想传播艾滋病。 刑事法律政策概述 “ HIV 的刑事化”可以定性为一种刑法有关 HIV 的特殊政策,同时,针对 HIV 暴露和传播,其适用普通的刑事法律(比如故意伤害)。自从艾滋病第一次被发现后的 25 年,刑事化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成为政策的一个方面。近来,刑事化在“ HIV 法律模式”的发展中获得了新的发展,这种发展在西部非洲国家得到 US-funded Action 资助的 HIV/AIDS 项目中被策划出来。 2004 年,自从此举第一次在 N ’ Djamena, Chad 出现, 9 个国家制定了包含刑事化条款的法律。 N ’ Djamena 指出刑事化将会适用于:“一个对自己 HIV/ AIDS 充分知晓的人,不管以什么理由将 HIV 病毒传播给他人”而不管其是否有意产生不利后果。 各国法律不同程度地扩展了刑事化的适用范围,包括暴露、传播,甚至明确包括了母婴传播。 2008 年 6 月,一个瑞士法院认定:一名感染者虽然没有意识到他的传播行为,但因为他知道之前一名伴侣是感染者。为此,法院确认其行为是基于无保护情况下的性行为而将 HIV 传播给后一个伴侣。该法院援引瑞士公共健康指引中有关须由刑法处罚的健康照护限制。刑事法律同样针对通过扎针的暴露行为。在美国,那些没有引起重大危险的传播行为甚至也会被起诉。 2008 年,有一个案例是一名 HIV 感染者因为在警局吐了一口口水而被判处 35 年的监禁。 反对刑事化的事实性分析 涉及 HIV 的刑事化政策通常更多的考虑通过性途径的传播,但是争论同样适用于其他的行为。证据和经验确切的表明针对 HIV 的刑事化政策对于公共健康是投机的,同时是一种对人权的忽视。此种结论进一步要求能够通过竭力的努力去反对刑事化,同时减轻其危害。 核心问题是划清有关行为罪与非罪的之间的界限。是否担责必须取决与其行为的主观状态。按照受害者的被侵害情况来判定或许是多余的,或者说其扩展了恐惧和自主性的丧失。很多人也赞同故意传播 HIV 病毒是应受惩罚的,同时,他们认为当一个人在不知道自己被感染的情况下将病毒暴露或传播给他人应该是无罪的。在一些情况下,问题是很难处理的,比如:一个人知道他有可能被感染,但是拒绝接受检测;有些人已经知道被感染,但是偶尔进行无保护的性行为;还有一些已经知道感染,但是对其经常性伴侣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对于立法者、法官、律师和陪审团来说,严重的危险和危害使他们更进一步感到问题的复杂性。通过性行为的暴露而传播 HIV 的情形多种多样,在主体上包括主动者和其他行为人,在客观上包括自然的暴露。在接受鸡尾酒疗法( HAART )治疗的人群中, HIV 传播的危险性可能会有所降低。在鸡尾酒疗法易于获取的地方,通过医疗手段,获得性感染危险的可能性会降低。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在法庭上、在人类行为领域,客观的危险是难以界定的。危险性的评估深受社会心理和社会偏见的影响。性行为的危险性(可责性)取决与观察者对性的观念,性伴侣在进行自我保护方面的责任,性行为的合理方式。每天都有数以百万计的人与伴侣有无保护的性行为,他们必定假定自己已经被感染。他们对性行为的利弊评估相较于那些将性行为诉诸法律的人要多种多样。因此,法律会将对那些感染者——在进行了无保护的性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主体范围,甚至是人身监禁。 对被告的不公平待遇依然是一个问题。法官和陪审团或许会自觉不自觉的将问题引入被告的种族、国籍和社会地位上来考虑。这种担心在有关性传播的案件中对法律文书副本严格审查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 在性传播导致的危险性分析中,将责任归咎于没有意图产生任何危害的行为对于一个人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要求是不相符的。通过性途径传播 HIV 已经被证明是一个传播的高流行途径,与此同时,很多有着自己理性的人基于自己的自主权利应当会认识到性行为暴露是一种最常见的危险性行为,除非有从属性的胁迫行为存在。对责任问题的讨论,焦点应该集中在性伴侣双方上,而不仅仅应该是伴侣中有 HIV 的一方。 对与性有关的相关权利诸如隐私、自由和自我表达进行管制,除非有可信赖的判决产生,否则是不可删节和被忽视的。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将对个人在易受伤害的重大危险下进行保护是非常合理的,但是, 25 年后的今天,依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 HIV 的刑事化政策保护了个人和整个社会。 公共健康干预包括自愿检测、知识普及和同伴领袖的培训,在这些举措中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将会产生促进危险性的披露和促进更为健康的性行为的有益效果。相比之下,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HIV 传播的刑事化是一项阻止 HIV 传播的工具。一项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对刑事化政策的影响进行评估的时候,法律并不能对肛交或阴道性交时避孕套的使用率产生影响,而这也证明了这种假说的虚无。此项研究的作者走访了处在 HIV 高危行为下的 490 名生活在伊利诺斯和纽约的个人。在伊利诺斯,法律明确要求 HIV 感染者声明自己的身份,同时对那些不声明自己的身份或者未经别人同意的就与其发生关系的感染者给予刑罚处罚;在纽约,没有针对 HIV 传播的刑法规定。通过研究,作者发现一个州的法律要求使用安全套,另一个州却没有,但是两个州的个人之间在性行为上却没有显著的区别。 有很多合理的解释可以证明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是无用的。起诉很少因为无保护的性行为而提起,同时,绝大多数传播者并没有被法律所“覆盖”,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研究发现,对于 HIV 领域的危险性行为和传播所引起的不利后果是没法用证据证明的。在英国,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刑事起诉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舆论增加了人们的歧视,同时使人们认为 HIV 感染者无形当中破坏了公共健康领域对安全性行为的倡导。 刑事化同样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来保护弱势群体免受强迫和暴力行为,比如能够传播 HIV 的强奸行为。性暴力行为被规定为是应受刑法惩罚的。刑法无助与解决妇女的从属的社会经济地位,也正因为此,使得更多的妇女难以与非固定伴侣坚持安全的性行为,特别是其丈夫,同时要说出自己已感染的事实的确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刑事化对于改善妇女地位来说,是一项欠妥的替代性政策,同时,对于妇女在性选择上的权利和身体的安全,刑事化所提供的保护也是不力的。事实上,刑事化所带来来的更多的是不公平和不妥当。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妇女中很大一部分被诊断出感染了 HIV 的是在怀孕时检测中发现的。第一次被诊断出,他们过于自责而不敢告诉给家人;许多报道显示他们会被丈夫和其他人打。许多妇女不敢告知他们的 HIV 感染者身份,因为他们面临着被施以暴力和被排斥的危险,然而又要面临着可能的附加的被起诉,如果他们没有告知。 反对刑事化政策的原则性立场 使用刑法来处理 HIV 的传播是不恰当的,除非在某种情况下能够证明一个人在主观上有传播 HIV 病毒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对于这种情况,现存的刑事法律就已经足够了,并不需要特殊的针对艾滋病的法律规定。当一个感染者实施了没有危险的行为( risk-reducing measures )或者尚没有进行相关行为,使用刑法是没有道理的。对那些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的人实施刑法永远都是不恰当的。 这些是一些政策主张,但是他们建基于实验基础上的证据、实践经验和积极的价值评判。包括感染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有着对性行为和生殖的价值准则。一个知道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在进行性行为和其他潜在的传播行为时,在条件具备可以在不被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可以把感染事实告知别人时,他们都必须尽可能的保护别人。那些不知道自己感染情况的人在有性行为发生时必须保护好自己和别人,同时要做好保护性措施,不必害怕会被惩罚。这些责任是与整个社会相映衬、并且互相融合的。社会有义务提供一定的环境是这些行为能够具有可行性和有益性。重要的是解决妇女的从属地位,因为妇女正处在暴力的威胁中,同时处在被剥削和剥夺的境地中,仿佛他们所有道义上的责任都是服侍别人。 针对 HIV 刑事化的公共健康和人权领域的有效回应有所滞后,但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看到,刑事化是一项欠妥的政策。要对 HIV 传播的问题进行规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行为进行刑法打击并没有阻止病毒的传播。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阻止艾滋病传播的社会支持性环境。司法权不能采纳刑事化政策,已经像这样做的应该扭转这一进程。 其次,努力地对刑事政策进行反对必须与刑事政策目标取向所指向的政策因素相结合。政策必须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推进妇女在结婚、继承、信贷获得和享受就业机会等领域的平等地位;同时,处理好一些传统的现象,比如 dry sex 和“妻子继承”等一些在 HIV 领域易受伤害的问题。 最后,如果对刑事法政策的反对在政治上不能实现,那么努力消除由刑事化引起的危害是必须的。绝大多数 HIV 领域的特殊刑事法律是有缺陷的,甚至在它自身的形式问题上也是这样,草草拟定或者将无危害行为也纳入其中。不管普通刑法还是针对 HIV 的特殊刑法都为警察和公诉人随意性指控留有空间。警察指引和培训应该在 UNAIDS 和其他机构的部署下进行,以便尽量减少对刑事法律的不恰当的使用。 结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HIV 病毒并非是由犯罪嫌疑人传播的,恰恰相反,很多情况下是在经双方同意的性行为中传播,而且不知道两个人中到底是谁感染了 HIV :简而言之,对于单个人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行为都是一种普遍认同的行为。我们相信,在被灌输的有限知识、资源和环境下,大多数人都会尽自己所能去保护自己和他人。社会的义务不是去进行谴责,而应该去创造条件使他们的对安全行为的选择变得合理和可取。那种笨拙的对 HIV 特殊刑事法律的使用和起诉只会带来相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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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刑事化艾滋病暴露或传播行为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的十个理由

刑事化艾滋病暴露或传播行为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的十个理由 ——开放社会研究所      近年来,控诉艾滋病患者传播艾滋病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以及加勒比海的部分地区,立法者出台了新的关于艾滋病的特别刑事法律,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呈增长趋势。 要求刑事化的推动力是:惩罚那些传播艾滋病毒的人以为了寻求公正,另外来自于人们错误的理解——刑事处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可以预防艾滋病的传播。随着不断增加的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刑事法律的推广,关于这个推广对公共卫生和人权造成的潜在的不利后果的关注也在不断的增加。 本文提供了 10 个理由来证明把 HIV 传播刑事犯罪化,这样一个政策,不仅达不到公正,而且也不会对预防艾滋病产生任何效果。对于那些故意的或者怀有敌意的传播艾滋病毒,并企图伤害别人的人,刑法已经足够了。 1 、刑事化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会减少艾滋病毒的传播。 政策制定者有时会强调推广 HIV (传播)行为的刑事法律可以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因为它可以限制或者使一些特殊的罪犯变得好一些,或者制止他人传播 HIV 。 事实上,应用刑事法律来规范艾滋病风险行为的做法从没有被证明过能够限制或者改变好或者制止犯罪人。 限制:为了延缓 HIV 疫情的传播,许多人不得不禁止做爱,禁止共用注射器,或者进行其他的“高危行为”,这些没有任何专门的艾滋病刑事法律可以阻止。事实上,囚禁一个 HIV 感染者甚至不能阻止那个人传播 HIV 。 HIV 风险行为在全世界的监狱都是很普遍的,而大部分的监狱体系继续抵制引进被证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比如提供秘密的安全套获得方式,无菌注射设备和采取措施降低普遍发生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改变:没有什么证据显示对实施传播或者有风险传播 HIV 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可以使一个人改变以至可以避免他们在将来实施有传播风险的行为。大部分 HIV 传播的案件是和性活动和药物使用有关——这些都是人类复杂的和非常难以通过刑事处罚这种钝器改变的行为。个体行为改变更可能来源于咨询和支持等干预措施,以及其他的表明关于进行增加 HIV 传播风险的活动的深层原因的措施。 威慑力:刑事制裁不可能制止传播 HIV 的行为,理由如下: 在艾滋病毒传播风险最高的时间(被感染后一个月),大部分人不知道他们的 HIV 状况,使得刑事犯罪化没有任何预防作用。 大部分人被检测出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以后,大体上都会减少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特别是如果他们接受高质量的自愿咨询和测试的话。 没有科学数据支持刑事处罚或此种制裁会对促使 HIV 感染者向性伴侣公开其感染情况,或者制止其风险性的传播行为。 2. 、对 HIV 风险行为采取刑事法律处罚,实际上会破坏 HIV 预防工作的努力成果,包括阻断人们寻求 HIV 检测。 对 HIV 传播采取刑事法律规范会阻碍人们得到检测以及发现他们的 HIV 状况,因为缺乏对自己的情况的了解会成为刑事法律诉讼的抗辩理由。这将会妨碍参与检测服务以及参与治疗和关怀以及支持服务的人数的增加。在关于 HIV 专门刑事法律的管辖上, HIV 检测人员经常被迫关注那些被检测出 HIV 抗体阳性的人们,如果被发现 HIV 阳性还继续有性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就阻碍了鼓励人们来进行检测的努力。 进一步说,对 HIV 传播进行刑事立法会导致 HIV 感染者是危险罪犯舆论的出现。这会进一步妨碍人们来进行检测,开放的、积极地面对 HIV ,还会打破关于疫情话题的沉寂。 HIV 传播刑事立法的其它意外后果包括: 传播关于 HIV 的错误信息:不准确的,过分宽泛的使用刑事法律增加了错误理解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风险。在一些辖区,由于严厉地起诉艾滋病毒感染者咬人、吐口水、抓伤人等活动的情况很多,尽管证据表明这种方式传播 HIV 的风险极其小(在一些情况下基本没有)。这些诉讼妨碍了教育公众关于 HIV 是如何传播的努力。 不能创造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把责任过分的强调在 HIV 感染者传播病毒的身上,会冲淡公共卫生信息,让人们忘记每个人都应该采取安全性行为,不管他们的状况如何,性健康是性伴侣双方共同的责任。人们可能会(错误的)假设他们的性伴侣是阴性的,因为他们没有公开告知,所以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来避免艾滋病毒感染。 造成 HIV 阳性人群和他们的关爱提供者之间的不信任关系:运用刑事法律会使感染者和他们的关爱提供者之间产生不信任关系,因为人们会担心关于他们的 HIV 状况的信息可能会被刑事正义体系用来反对他们。 3 、寻求 HIV 传播的刑事法律化会促成恐惧和污名化 引进 HIV 特别刑事法律,以及个人针对实施危险传播 HIV 行为或者传播 HIV 行为的 HIV 感染者的刑事诉讼,经常伴有煽动性和错误的媒体报道或者很偏激的侧面人物(例如检察官、政府官员以及立法者)的报道。 这会导致更严重的关于 HIV 的污名化和进一步污名化 HIV 感染者。 可悲的是,他首先是在污名化推动下的刑事犯罪化。他是污名化,根植在性传播 HIV 引发的道德教育的之上的,在法律颁布的背后,这污名化是提供了主要推动力。 更可悲的是这种法律和起诉的结果仅仅是在污名化问题上火上浇油。关于 HIV 暴露以及传播的诉讼和令人恐惧的颁布的法律的内容自身,都增强了 HIV 是一个羞耻的,不体面的,无价值的内容。 – Edwin Cameron, 2008 4 、寻求 HIV 传播刑事法律化不仅没有给妇女提供公正,反而增加了她们的危险并且进一步压迫了她们。 政策制定者,以及确实有一些妇女群体,有时支持寻求艾滋病传播刑事法律化,因为它可以保护妇女和孩子不被艾滋病毒感染。许多妇女在婚姻中和其他私人关系中包括强奸和性高压发生的地方感染了 HIV 。这些妇女应该得到公正。 但是,寻求 HIV 传播刑法化无法改变这个经济、社会、政治边缘化的东西,他们是根植于性别基础上的暴力和女性 HIV 的易感性。相反地,这些法律可能给女性带来比男性更多的诉讼,至少有三个理由可以证明:          更可能知道她们的状态:因为她们与卫生体系接触更多(包括在怀孕期间),妇女典型的比男人更可能知道他们的 HIV 状态。主动提供的 HIV 检测将会造成更多的妇女知道他们的 HIV 状态,也就更趋向于暴露在 HIV 特别刑事法律之下。为了防治被控诉故意暴露他们的伴侣于 HIV ,这些被测试出阳性的妇女不得不向他们密切的性伴侣公开感染状况。但是,对于许多妇女来说,进行安全性行为或者把感染状况告知性伴侣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会把他们置于暴力风险之下,失去孩子的监护权,断绝亲属关系,以及其他虐待。常规检测(包括怀孕期间的)结合 HIV 特别刑事法律化给了妇女们一个不可能的选择:或者公开 HIV 感染状况而承受暴力风险或者冒着被起诉的危险隐藏这个秘密。 更可能就 HIV 承担责任:女性已经经常性地因为把 HIV 带进家庭而被谴责,刑法只会给别人提供另外一个压迫他们的工具。经验证明,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在他们的家庭和社群中被谴责“把艾滋病带进家庭”,那会导致强制驱逐、排斥、失去财产和继承权等。这在东非和南非的地区尤为真实,因为当地的关于离婚和继承的习惯和正式的法律体系中,责任方的概念仍然非常重要。强迫公开 HIV 状况、暴露于 HIV 专门刑法之下,增加了妇女这方面的危险。 对孩子的传播:一些罪化 HIV 传播的法律草案中的内容甚至包括了妇女在怀孕或者哺乳期间传播 HIV 给孩子的情形。对于几百万个感染了 HIV 的妇女——经常被排斥在家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之外,或者阻断母婴传播的药物——来说,这个法律的生效使得怀孕(不管想要不想要)成为一个刑事犯罪行为。 刑事犯罪化也不是一个有效的保护妇女不受强权或者暴力等可以传播 HIV 的行为的措施,比如强奸。能够取代没有作用的 HIV 特别刑法来阻止强权和暴力的是:女性有人权,能及时有效的积极地进行反对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诉讼。具有讽刺意味的并且可悲的是:那些不能够提供有效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在推出 HIV 专门刑法,作为一个表明对妇女需求关注的方式。 5 、大部分关于 HIV 暴露和传播的刑事法律的内容过于宽泛 ,经常惩罚那些 不值得惩罚的行为。 许多关于 HIV 暴露和传播的法律起草的不好,瞄准那些公众不感兴趣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把无辜的人们置于被起诉的风险之下。例如,一些刑事法律要求艾滋病感染者告知“所有的性接触者”关于他们的 HIV 状况,这意味着他们在吻某个人或者从事其他对于 HIV 传播没有风险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因为没有披露他们的 HIV 感染状况而被监禁。 其他刑事法律把孕妇也包含在内,惩罚那些一个 HIV 感染者“合理的可以预见的”可以传播给其他人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意味着感染 HIV 后怀孕就意味着要坐牢。 还有其他的刑法,惩罚所有疏忽导致的 HIV 传播行为,意味着没有做 HIV 检测以及知道某个人的 HIV 状况是形事犯罪行为——不管 HIV 检测是不是有效(准确)。 6 、不管法律如何规定, HIV 暴露与传播的刑事犯罪法律经常被不公平的、选择性的、没有成效的适用。 选择性的或者任意性的诉讼的风险:假如对 HIV 的污名化以及与 HIV 相关的歧视仍然存在,刑事制裁就有可能被直接的不成比例的用在这些社会上或者经济上边缘化的群体。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无家可归的 HIV 感染者被判处监禁 35 年,因为他在一个官员以不当行为的罪名逮捕他的时候咬了那个官员。其他的一些案例表明刑法在特别情况下适用,有时用于流动人口和外国人,偶尔是作为对情绪化的媒体运动的反应。 大体上讲,存在 HIV 特别法律的地方,只有少量的 HIV 传播的案件与艾滋病风险传播有关。刑法的干预因此可以被看作是非常任意性的,因而是不公平的。 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错误: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是 HIV 阳性,那么如果要证明是谁感染了谁将会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首先知道自己的 HIV 阳性状况的人可能被指控把病毒传染给对方,尽管哪一方被感染在先无法确定。可能是否是被告感染了所谓的“被害人”也无法明确。传播的自然科学证据被用来证明犯罪。近年来,在有资源条件的国家(这不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数据),提起诉讼的人通过自然科学的手段来操纵案件,例如种类起源测试(为了确定双方体内的 HIV 的基因关系)试图证明被告是原告的感染源并且排除其他的感染途径。但是,这样的证据,以及它的有限性,没有被警察、原告以及被告律师、法庭和媒体充分的理解,也没有被 HIV 感染者以及 HIV 组织所很好的了解。因此,很容易引起法律的适用错误。 侵犯隐私。卫生工作者或者咨询员持有的机密的录音资料在刑事诉讼取证过程中可能被泄露。机密性丧失可能影响 HIV 阳性人群与咨询员讨论危险行为以及寻求援助的主观愿望,也可能影响寻求其他性病的治疗的主观愿望,这些都增加了 HIV 传播的风险。 7 、已经有了处罚那些值得处罚的行为的方式 提出 HIV 刑事犯罪化的政策制定这的理由往往是通过惩罚犯罪人和确保被感染者的公正而达到刑事公正。 只有对于那些道德上明显值得谴责的并且值得进行刑事制裁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作为报复措施才是公正的。相反地,如果一个艾滋病携带者不知道他的 HIV 状况,采取减少风险的措施(例如使用安全套),或者在对方知道他的 HIV 状况而自愿与他发生安全性行为的情况以及其他许多情况下就对携带者进行刑事制裁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刑事犯罪化在大多数的 HIV 暴露和传播的案件中是不适当的并且是存在潜在的危险的。在那些他可能合适的情况下,现存的不是专门的 HIV 法律已经足够惩罚这些故意传播 HIV 的人的行为。 那些知道自己感染 HIV 的人有一个道义上的责任在进行能够传播 HIV 的行为的时候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他人,在不存在暴力风险并且允许他们进行预防或者告知的情况下预防或者告知他们的 HIV 状况。相反地,在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不知道自己 HIV 状况的人应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保护他人。 然而,刑法的适用要求存在犯罪意识或者伤害他人的目的——它们在 HIV 传播的情况下是极其少见的。更广泛的适用刑事法律会产生所有的上述的消极影响,比如不公正的诉讼会毁坏通过 HIV 检测和咨询、开放研讨等预防和治疗 HIV 的努力成果,以及其他的被证明的情况。 在这些少见的人们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中,大部分的司法制度都存在足够的刑事法律能够并且应该被适用在这类案件中。 8 、把 HIV 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回避了艾滋病预防工作中的真正的挑战。 在没有足够的政治愿望和资源进行大规模的被证明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进行 HIV 传播的预防的国家,会出现支持刑事法律出现的情况。在一些国家,政府不愿意实行可能引起争议的并且要花费很多资源的有效的人权基础上的 HIV 预防措施——例如发展 HIV 检测、提供重塑性健康关怀以及确立减轻伤害项目——但是还想表现的“做了一些事情”。实施刑事法律只是权宜的政治替代品而已。 这个战略尤其在妇女方面失败,对于妇女来说,刑事法律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替代品因为这些是基于她们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以及性别基础上的暴力而通过和执行法律以及政策。在一些国家,妇女可能还会支持推广 HIV 传播和暴露的形式法律化,因为这是她们能够看到的政府关于 HIV 想做的唯一的事情。但是推行刑事法律的成本可能比其他真的可以控制疫情的措施引起更少的注意,比如 综合性的 HIV/AIDS 教育 把 HIV 预防服务和重塑性健康关怀一体化 HIV 检测、治疗以及支持服务的可及性。 性活跃人群以及注射吸毒者的安全套以及清洁针具的获得以及其他被证明能够减低 HIV 风险的措施的可及性。 针对贫穷、暴力、歧视、药物滥用以及一些 HIV 易感染根源性的因素的项目 特别是在那些资源贫乏的、最近开始 HIV 专门刑法立法的国家,把有限的资源分配到诉讼上,而不是有效的预防措施和项目上,来处理这些潜在的问题,比如家庭暴力和妇女地位低下,会与公共卫生和人权背道而驰。 取代应用 HIV 传播的刑法,政府应该拓展被证明有效的减少 HIV 传播的项目来保护 HIV 抗体阳性和阴性的人的人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政策简介: HIV 传播的刑事犯罪化, 2008 9 、立法者不应该推行 HIV 暴露和传播的刑事法律,而是应该改变那些阻碍 HIV 预防和治疗的法律。 对于 HIV 来说,法律确实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如果他被用于保护易受攻击的人群以及保证他们的服务的可及性,而不是惩罚他们或者进一步迫使他们远离社会。在大部分国家,消除 HIV 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的法律屏障是立法者就 HIV 问题采取的积极的一步。禁止对于 HIV 携带者的歧视,对于反对暴力和确保 HIV 服务的可及性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制定者还可以修改那些阻碍 HIV 预防的法律。例如,那些 HIV 易感人群,特别是药物使用者、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因为禁毒法、反卖淫法、反鸡奸法担心被捕被迫远离 HIV 服务。对于药物使用、性服务者、同性恋的惩罚措施,进一步污名化以及加强了社会对边缘群体的憎恨,惩罚使得他们隐藏起来远离预防、治疗以及缓和和有效的 HIV/AIDS 预防措施和服务。 立法者不应该通过更多的刑事法律,而应该: 消除女性平等方面的障碍,通过法律保护妇女的权利,消除暴力。 消除安全套和综合性性教育、针具项目、有效的药物独立性治疗(包括美沙酮和药物替代疗法)以及其他明显有效的降低 HIV 感染的措施的法律障碍。 制定法律全面反对歧视,保护 HIV 携带者或者艾滋病人或者易感人群。 废除反对男男性行为的刑事犯罪化法律 废除对于性工作的刑事制裁,给予性工作者更多的权利。       消除歧视,不是更歧视,才是我们需要的 —— Justice Michael Kirby, 2007 10 、对于 HIV 的反应应该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包括性权利。 现在,与以往相比,对于 HIV 这个全球性的疫情,我们需要更多的人权视角上的关注。广泛的把 HIV 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在人权的视角来看,是一个非常坏的行为。 不要企图用强迫或者恐惧来停止 HIV 传播,人权更强调所有人的尊严,包括性自由,以及提供给他们能够健康的选择他们的健康和生活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信息上的自由、工具和技术以及 HIV 预防,以及自愿采取性行为或者怀孕等私密行为的选择权。 它们包括免于暴力、免于肉体被攻击、免于婚内强奸以及所有刑事的性高压。 它们包括免于基于对性工作和药物使用鸡奸 刑事法律的随意逮捕、拘留和长期监禁。 它们包括平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样妇女就不会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后被迫走向贫穷和变成 HIV 易感群体 当这些条件被满足的时候——当所有的人能够控制他们的性生活并且做出他们的关于所有刑事的 HIV 预防的决定的时候—— HIV 刑事法律将会永远成为过去。 社会的义务不是判处刑罚,而是为安全行为选择权的全国性和可期待性创造条件。钝化的直接适用 HIV 专门刑法和诉讼将会适得其反。 —— Scott Burris & Edwin Cameron, 2008 更多信息请参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刑法,公共卫生和 HIV 传播:一个政治选择题 Geneva, 2002. UNAIDS & UNDP. 主要问题和结论摘要 . HIV 传播刑法化的国际协议 , 31 October – 2 Novembe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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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他们是一些自强不息的人

他们是一些自强不息的人 万延海 2011-09-12 前两天,我和云南红河州个旧市民间组织胡杨树负责人辛德明先生聊天,他抱怨起自己需要手术,但没有钱看病,同时各方项目经费迟迟不能到位,房租都是他人借钱垫付的。 我的思绪回到了四年前的夏天。我当时正在云南,胡杨树的一个成员来信,向我所在的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寻求帮助,我于是约好他们在昆明见面。 我们和辛德明先生所在的胡杨树开始项目合作。后来,通过国际基金的支持,我们在红河哈尼族和彝族自治州的吸毒人员和艾滋病感染者中,提供清洁的注射器交换项目、吸毒过量紧急救援行动、医疗转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各项旨在帮助感染者获得良好医药的倡导行动。 胡杨树主要是由过往吸毒成瘾但后来戒毒的人们组成的社群组织,主要在过去和现在吸毒的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和保护成瘾者公民权利。许多人在监狱里度过了自己的半生,患有多种疾病,大多失业在家,还要时常面对警察的骚扰。 云南省是中国最早发现艾滋病流行的省份。1990年初,中国卫生部对外发布了云南边境地区瑞丽吸毒人员中出现艾滋病流行的消息。目前,中国官方数字显示,云南省依然是中国艾滋病流行最为严重的省份,而红河州是云南省两个艾滋病重灾区之一。当地的艾滋病流行主要受到注射吸毒的影响。 把吸毒人员组织起来,开展自助互助活动,看起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胡杨树数年来通过自己的实践告诉人们,毒品成瘾者可以自强不息,可以组织起来,不仅开展利己的活动,也可以助人为乐。 辛德明1969年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1981年就读于云南省个旧云锡第一中学,1984年毕业,1986年就读于西南治金地质勘探公司医务人员培训班,1988年进入社会,开始在个旧矿山创业,当年开始吸毒。 2004年,戒毒后的辛德明开始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至今,并于2006年创建个旧胡杨树自助互助组织,担任负责人至今。 辛德明和人们谈得最多的是如何运用纳络酮为吸毒过量濒临死亡危险的成瘾者提供急救服务,每年都挽救了不少成瘾者的生命。根据胡杨树2009年度工作总结,胡杨树当年为36名吸毒过量有死亡危险的成瘾者提供了急救服务。因为吸毒者社会边缘处境,吸毒过量的情况下,难以获得医疗救助,而成瘾者社群自己的组织就可以发挥特有的优势,提供急救服务。 这是一个难以管理的群体。长期寻找毒品,有人也参与贩毒,都有自己的强烈个性和算盘,要把大家组织起来关注共同话题,采取积极的行动,并不是容易的事情。何况缉毒警察和政治警察还时常给大家压力。 但是共同的命运和需要,把大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处理社群组织发展,红河州的成瘾者组织从北京邀请了民主议事规则专家前来讲学,提供大家民主议事和决策的规则培训。大家利用学习到的民主议事规则,起草和修改了组织章程,利用议事规则来对组织和社群共同事务做出决定。 在我工作过的多个社会弱势群体中,吸毒者群体是难得的具有高度积极性和民主参与意识的群体,大家不仅很快学习民主议事规则议事,也积极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社群伙伴的公民权利。 谨以此文献给正在遭受病痛折磨的辛德明,并希望社会大众可以消除对毒品成瘾者的偏见,对他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摆脱疾病的痛苦,同时维护他们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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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奖镇压启示录

原始来源: http://yyyyiiii.blogspot.com/2010/12/blog-post_5107.html 原文: The Nobel Crackdown 来源:《外交政策》 作者:NICHOLAS BEQUELIN 发表时间:2010年12月8日 译者:最佳损友(@lawrence2020) 自1936年纳粹德国政府阻止卡尔·冯·奥西茨基( Carl von Ossietzky)前往挪威领取诺贝尔和平奖之后,在12月10日将会是首次出现获奖者和其家人都不能前往奥斯陆参加和平奖颁奖仪式的情况。 刘晓波,今年的诺 贝尔和平奖获得者,他在一年前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被判处11年刑期,目前正在中国东北的一所监狱里服刑。他的妻子刘霞目前遭警方强行软禁在家, 并在将失去和刘晓波见面的权利的要挟下被阻止发表公开谈话。所有《零八宪章》的主要签署者和共同起草者——宪章旨在呼吁实行自下而上的政治改革并导致了刘 晓波在2008年12月遭逮捕——均在警方的严密监视下,他们被阻止集会,也不准接受媒体采访和前往境外旅行。 挪威诺委会是在面 临北京施压的情况下选择把和平奖授予刘晓波的,此举也暴露出中国政府在国内外对人权准则的公然敌视。自从该奖项在十月初被授予之后,中共就开始了对异见人 士的全面打压。许多中国公民遭拘留,被软禁在家,或被阻止前往参加奥斯陆的颁奖仪式。但该奖项以及随后的打压行动可能会对世界对中国的看法和中国追逐其外 交政策目标的本身能力产生广泛的影响。 在奖项公布之日的随后几天,刘霞成功地发出了一封 信件 , 信件表达了他希望刘晓波的朋友和支持者去参加颁奖仪式的愿望;信件里还包括一份百人以上的人名清单: 中国作家、律师、学者、记者、共产党老干部、艺术家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者,一些人有着持久地与和平地挑战一党体制的显著记录。但信件被公开后,中国当局告知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将不会被准许前往挪威。有些人被置于警察的监视之下或被随从在门外扎营的警官限制在家中。全国各地还有无数其他的人权活动分子受到 骚扰,传唤讯问,或被公安局或国安人员拘留。 (人权倡导团体”维权网” 已编制了一份有帮助的 案件名单 ) 一些以他们鲜明的观点著称的知名人士,包括世界著名艺术家艾未未、高级法律学者贺卫方、中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莫少平和80岁的经济学家茅于轼,均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理由禁止出境,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可能前去参加诺贝尔奖颁奖仪式。 中国政府实施全方 位的打压存在多重动机。它想要弱化该奖项的重要性与合法性,尤其是在那些海外居住而不受政府在国内庞大审查体系所影响的中国人眼里。它还想要阻止《零八宪 章》的署名者在奥斯陆面向全球观众发言,避免给予中国国内的人权活动人士提供一个数落中国当局惨怛的人权纪录的平台。同样重要的是,通过把奖项描摹成”西 方” 阻止中国崛起的一个阴谋,它想要依靠政府的竭力宣传来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尽管中国国内存在着一些支持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决定的声音,但是政府无处不在的网络 审查机器已经有效地把他们从国内的网络空间里过滤掉。 事实上,这种前所 未有的压制是不太可能有益于北京对损害控制的努力。 12月10日,当更广泛的观众了解到获奖者的妻子现在已经是一个被囚禁在家中的事实上的囚犯时,全球公众舆论很可能会被惊呆。很明显的一点是,随着政府脱 下那件伪装的法律外衣,中国的法制声誉也将会急转直下,虽然此时刘仍然可以被称为”罪犯”。 因为来自北京反人权的回应,诺贝尔委员会将荣誉授给中国人权倡导者的决定似乎将会显得恰到好处。 让北京觉得更不自在的是诺委会在12月10日不正式颁奖的决定,作出该决定的原因是刘晓波家庭里没有人被准许前来领奖。 (仅仅只有和刘晓波关系密切的中国人权活动家之一的万延海将于周五出现在奥斯陆,他也是一名艾滋病活动家。) 诚然,中国的统治者也许已经准备好抵御不可避免的国际谴责声浪。毕竟,中国政权在1989年天安门大屠杀和当年达赖·喇嘛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之后曾经受住这样的谴责。 但是,对于此次诺贝尔危机的愚笨反应已经戏剧性地大大削弱了北京在天安门事件之后为恢复自身形象所作的努力。用与世界大国极不相称的语言来描述诺委会成员(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所说的 “跳梁小丑” ) 只会让北京本来就尴尬的处境更窘迫。北京试图通过官方外交渠道威胁欧盟成员国不要派大使出席诺贝尔颁奖仪式也是最终折戟。此举已经引发了欧盟国家的利害关 系——不出席会被视为在赤裸裸的施压下弯腰——并把过去出席仪式的惯例转变为对中国干预的一种象征性的谴责。虽然北京坚持认为”多数”国家将不出席仪式, 但至今只有18个国家拒绝,包括古巴、伊朗和俄罗斯。 如果中国驻奥斯陆大使馆按照现行的计划组织中国学生去仪式举办地外面站台进行反对示威,北京可能会让自己陷入更为尴尬的境地。中国公民实践一项在祖国被政府剥夺却在挪威正当行驶的权利本身是一种反讽,新闻记者和观察人士将不会错过这一具有讽刺意味的事。 将一名诺贝尔奖得主关进监狱会对中国外交构成直接而长期的影响。 首先,中国在参与 双边或多变对话时想要去撇开人权议题将会变得更加困难。只要刘晓波还被关押,全世界的民主政府都将发现他们会受到来自于人权团体的压力而要去提及刘晓波案 件。多年来,被要求在人权问题上向北京施压的外国外交官的反应是他们不知道在出手时可以主张什么——但现在他们知道一件事情:释放刘晓波。在国际人权论坛 上的这种压力也会增加,在那里直接批评中国的声音已经变得越来越弱。例如,在似乎没有屈服于中国方面压力的情况下,已经拒绝出席奥斯陆诺贝尔颁奖仪式的联 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瓦尼特姆·皮莱( Navanethem Pillay)在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当天的致词中避免提及刘晓波将会变得很困难。 其次,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在中国领导人外访时恰到好处地创造许多有些尴尬的互动机会。胡锦涛在上月访法时拒绝按照惯例举行新闻发布会似乎说明中国国家主席害怕被问到关于狱中诺贝尔奖得主的尴尬问题。 第三,已经成为世 界上唯一的目前正关押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国家将会拖累中国探求软实力的步伐——软实力被中国政府视为提升全球影响力的一个必要的象征。如果刘晓波在接下来 的10年仍被关押的话,既不是中国官方媒体在海外的大肆抢占地盘也非孔子学院多元化的扩张——孔子学院是建立在外国学术机构内部的由中国政府资助的汉语语 言项目——可能会软化中国独裁政权的形象或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有吸引力。要求释放刘晓波的呼声在未来若干年都不太可能减弱,在昂山素季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超过 20年之后从软禁中获得释放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对刘晓波的判刑事 实上是胡温组合之下的中国领导层内部的权力柔韧性的一个标志。相比于见证了”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争斗的改革时期,今天领导层内部仅有的争论点似乎 是如何去强化既有体制。数字说明一切。从2008年到2010年间的公安部预算增加了百分之五十,据来自财政部的数据,用于””维稳” 的总预算估计已经和军费总额相当。最近泄露的来自美国驻北京大使馆的国务院文件显示,主管宣传的官员在发现网上有针对他的批评后很恼火从而指使了针对谷歌 的 袭击 ,如果属实,这就很显著地阐明了安全机构的官员最近这些年被赋予了巨大的权力。 这就是诺贝尔委员 会应该得到赞赏的原因。将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刘晓波时,它就已经将一盏强烈的聚光灯对准了一党专制之下的中国的严酷现实,并且迫使北京公开地暴露出它对异议 人士的毫不留情以及仍然存在的对人权准则和信息自由流动的敌视态度。尽管中国政府会竭力去将12月10日的仪式描画为把西方的价值观强加于中国的西方的企 图,实情却是中国的统治者深深的恐惧于他自己的民众不断增加的对于奠定真正的稳定的根基的强烈要求: 法治、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线上实时投稿: http://bit.ly/tougao 访问《政府解密》网站!: https://govecnleaks.org 上传泄密文件: https://uploadleaks.com 我要最新翻墙工具包:GFW@1984year.org YesVPN,美国VPN服务包月仅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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