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

石述思 | 中国终结农民工时代?

中国目前有2.5农民工。其中1.3亿在城乡之间漂泊,宛如候鸟。 伴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每年仍有2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解放出来,涌进城市寻梦。 在全国人大中,他们的代表有三个。平均每个人背后站着8000万直接利益关联人。 今年两会,这三个代表将带着极度疲惫和殷切期盼从中国最高政治舞台上谢幕。 这份孤单和沉重表明,农民工这个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是名副其实的二等公民——从政治地位、到工资福利再到社会保障。 而阻碍他们成为城市新市民的主要障碍户籍壁垒。 目前,这道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乡天堑,有望获得实质性突破。 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举行“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案办理协商会,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今年将报国务院审定。年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积极推行居住证制度,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考驾照、办理住房手续等功能纳入其中。下一步要发挥居住证对流动人口实际状况的记载功能,为其有序落户城镇提供阶梯。国家层面将在适当的时候出台法规,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并更多地着眼于为流动人口服务,而不是管理。 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事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经济发展的现实呼声。 2012年2月8日,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联合工众网发布了基于2043位农民工调查的《农民工“短工化”就业趋势研究报告》,指出当前农民工就业存在一个相当普遍的“短工化”趋势,也就是水平化的高流     中国目前有2.5农民工。其中1.3亿在城乡之间漂泊,宛如候鸟。    伴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每年仍有2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解放出来,涌进城市寻梦。     在全国人大中,他们的代表有三个。平均每个人背后站着8000万直接利益关联人。      今年两会,这三个代表将带着极度疲惫和殷切期盼从中国最高政治舞台上谢幕。 因此,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已成当务之急。而改革户籍制度又是关键前提。 调查显示超8成新生代进城务工者不希望被称为“农民工”。但改掉这个含有歧视性的称谓很容易,而要逐步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根据职业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包括户籍、教育、医疗、社保等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必须指出的是,农民工无序进城与城乡差距加剧,以及城市化进程中中小城镇发展滞后密切相关。因此放开农民工进入大中城市的户籍限制必须与加大对农村的投入、重新对城市化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息息相关。 不然,未来会有相当一批不叫农民工的人很难成为大城市的新市民,又失去了土地对其生存的根本保障,从企业的短工沦为货真价实的流民。     这份孤单和沉重表明,农民工这个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是名副其实的二等公民——从政治地位、到工资福利再到社会保障。      而阻碍他们成为城市新市民的主要障碍户籍壁垒。      目前,这道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乡天堑,有望获得实质性突破。 因此,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已成当务之急。而改革户籍制度又是关键前提。 调查显示超8成新生代进城务工者不希望被称为“农民工”。但改掉这个含有歧视性的称谓很容易,而要逐步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根据职业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包括户籍、教育、医疗、社保等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必须指出的是,农民工无序进城与城乡差距加剧,以及城市化进程中中小城镇发展滞后密切相关。因此放开农民工进入大中城市的户籍限制必须与加大对农村的投入、重新对城市化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息息相关。 不然,未来会有相当一批不叫农民工的人很难成为大城市的新市民,又失去了土地对其生存的根本保障,从企业的短工沦为货真价实的流民。     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举行“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案办理协商会,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今年将报国务院审定。年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积极推行居住证制度,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考驾照、办理住房手续等功能纳入其中。下一步要发挥居住证对流动人口实际状况的记载功能,为其有序落户城镇提供阶梯。国家层面将在适当的时候出台法规,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并更多地着眼于为流动人口服务,而不是管理。     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事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经济发展的现实呼声。    2012年2月8日,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联合工众网发布了基于2043位农民工调查的《农民工“短工化”就业趋势研究报告》,指出当前农民工就业存在一个相当普遍的“短工化”趋势,也就是水平化的高流动状态。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正在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然而,旧的“农民工生产体制”与新生代农民工全新的社会—阶级特征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性的矛盾,频发的劳工群体性事件就是最突出的表现,快速的工作流动也体现出农民工在当前条件下被迫做出的策略性选择。从调查来看,超过60%的农民工因为对用工单位条件不满意而选择主动辞职,在新生代农民工中这一比例显著高。从企业层面来看,现实当中用工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榨取劳动者黄金年龄段,偏好具有弹性的短期雇佣,是导致农民工“短工化”的重要原因。与此相关的一个制度因素则是2008年年初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广泛推行的影响。     “短工化”意味着农民工的工作极不稳定、处于快速变动的状态,这对于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整体而言均带来十分不利的后果。首先,“短工化”令员工与企业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利益表达以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和人身权利难以保障,造成劳动纠纷激增、各类“野猫式罢工行为”频发,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其次,过于频繁的工作流动无法促进技术养成,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企业培训投资,熟练蓝领技术工人需求难以满足,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第三,“短工化”的就业状态下,劳动者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缺乏积累和延续性,机会空间锁闭,难以形成向上流动的稳定预期,对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公正会产生不利影响。     在企业运营成本快速上升的今天,这场痛苦的博弈必然造成劳资双输,成为产业结构调整、整体升级的巨大隐患。    因此,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已成当务之急。而改革户籍制度又是关键前提。    调查显示超8成新生代进城务工者不希望被称为“农民工”。但改掉这个含有歧视性的称谓很容易,而要逐步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根据职业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包括户籍、教育、医疗、社保等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必须指出的是,农民工无序进城与城乡差距加剧,以及城市化进程中中小城镇发展滞后密切相关。因此放开农民工进入大中城市的户籍限制必须与加大对农村的投入、重新对城市化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息息相关。    不然,未来会有相当一批不叫农民工的人很难成为大城市的新市民,又失去了土地对其生存的根本保障,从企业的短工沦为货真价实的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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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进入专题 : 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 浦兴祖       内容摘要: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多个地方出现了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但“独立候选人”的概念并不严谨准确,易引起误读、误解、误判,应称之为“公开自荐人”。这一现象虽无法律用语依据,但符合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的“法律精神”。“公开自荐人”中可能存在四种动机,但普遍、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这一现象已显示出竞选的趋向,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我们应当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关键词: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被选举权 利益表达 竞选          如果沿循熊彼特的思路,把民主简化为选举,显然有失偏颇。但将选举视为现代民主政治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那肯定不为过。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民主选举的运作,离不开环环相扣、巨细相兼的既定程序,诸如有关选举机构如何建立、选民登记如何进行、候选人如何产生、选民如何写票投票、选举结果如何确认、选举过程如何监督等等一系列规定、规则、规范。没有公正的选举程序,便没有公正的选举结果。     规范候选人如何产生的程序,是选举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当人们较为“当真”地对待选举时,此项程序就必定会受到高度关注。去年以来,各方热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独立候选人”现象,正是彰显了这种关注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有关“独立候选人”现象的学理探索与学术争鸣,是十分必要的,它将为人大代表选举的健康发展、中国民主政治的继续前行,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故而,笔者不惴浅陋,试从概念、法据、动机、趋向诸维度对“独立候选人”现象坦陈愚见,祈盼方家指正。          概念:“独立候选人”,还是“公开自荐人”?          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西、云南等多个地区,均有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百名以上。对此,一些学者与媒体称之为“独立候选人”现象,并很快引起热议,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亦做出了相应表态。     笔者以为,首先需要探讨一下“独立候选人”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选举中,其基本涵义是指“独立” 于政党以外的“候选人”。例如美国,选举总统、议员等公职,其候选人主要由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分别提名。除此以外,间或还有“第三党”提出候选人,甚至也有个别人不依倚任何政党力量而成为候选人的。后者,通常称为“独立候选人”。而在事实上,美国尚无“第三党”候选人或“独立候选人”当选总统的先例。     在我国,“独立候选人”概念的使用,大约始于2003年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2011年起这一概念获得广泛传播。按照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我国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有观点认为,“独立候选人”,就是指“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于县乡两级实行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存在代表推荐候选人,故而针对县乡层面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即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依照这种观点及其推理,容易导出以下结论:似乎所有“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成了“独立候选人”。那么,任何一次县乡直接选举中的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选区就都存在众多的“独立候选人”,举国之总数岂止成千上万。然而,这是否准确反映了人们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真实含意呢?否!     国内一些学者与媒体之所以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目的是为了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而非统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这是基本事实。须知,“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在当今现实中是两个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中,至多只包含了后者的个别人,其绝大部分则是被动地给推荐上的,有人更是几经“谦让”未果才勉为其难的。而后者,大部分因未获得推荐而被排除在前者之外。因此,如果将“独立候选人”界定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那就一方面把相当数量的未“公开申明争取当选”却“被动地给推荐上的候选人”也当作了“独立候选人”,另一方面又把“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以外的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给排除了出去。显然,这不符合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初衷。     应该说,只有将“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戴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头上,才符合使用这一概念的初衷。但严格言之,这样“戴帽”是否恰当呢?笔者仍说“否”。理由是:一则,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刚刚站出来时,大都只是通过自荐希望其他选民先联名将其推荐为候选人。换言之,此时他们还不是“候选人”。更有甚者,其中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直至最后也未争取到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可想而知,给这些不是“候选人”的选民戴上“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恰当吗?二则,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法成为“候选人”时,其前提必定是已获得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换言之,他们能够成为候选人,绝非仅凭自身“独立”争取使然,必须看到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对于选民联名推荐的依凭。同样可想而知,往这些“候选人”头顶上套一个“独立”的帽子,恰当吗?总之,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不是候选人时,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凭联名推荐而成为了候选人后,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均是不恰当的。一言以蔽之,笔者不能赞同以“独立候选人”的概念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 的选民。     而且,“独立候选人”之“独立”,很容易引发某些人的误读、误解、误判。“独立于什么?!”会有人责问:“独立于现成体制吗?” “不!”我们当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很认同很依赖“现成体制”,首先就是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试想,如果要“独立”于人大制度之外,他们还会“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争取融入人民代表大会,争取成为其中一员吗?“独立于党的领导吗?”“不!”我们依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是以认同与信赖党的领导为前提而站出来的。试想,如果要“独立”于党的领导,他们还会依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规定,去争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进而成为党领导的人大中的一员吗?笔者认为,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做出这样的回应。不过,为了尽可能避免误读、误解、误判,更为了防止个别人的曲解、盅惑、搅局,笔者也主张不使用“独立候选人”以及“独立参选人”、“独立自荐人”等概念。     那么,什么概念能恰当地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呢?众所周知,一个科学合理的概念,应当尽可能准确而又简练地表明其所指称的某一类人群或事物的主要特征。事实表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其主要特征是公开地、主动地自荐、参选,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此,似可称他们为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公开主动参选人”、“主动争取当选者”。更简练些,可称之为“公开自荐人”。其实,公开自荐、参选,主动争取当选的现象,早在1980年代初第一次县级直接选举中就已出现。1998年更有湖北农民姚立法公开自荐,如愿当上人大代表的事实。不过,当时尚未为他们概括出一个概念(称谓)。要是在今天,他们必定被称为“独立候选人”。不,更准确地说,应当被称为“公开自荐人”。     在此需要指出,现实中还有另一类“自荐人”。他们惯于在私底下诡秘地向组织或其领导人悄声“自荐”,甚至通过行贿,乞求安排个代表、委员当当,或者给个什么官位坐坐。他们同样是“主动”的、“自荐”的,不过,他们往往不敢光明正大地公开“自荐”。为了划清与这类人的界线,我们在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时,切不可省略了“公开”二字,应当准确地指称他们为“公开自荐人”。          法据:“用语依据”,还是“精神依据”?          去年6月,正当人们围绕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众说纷纭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向媒体发表谈话,公开表态:“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根据。尽管“法工委”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的一个辅助性工作机构,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解释,也不能做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但这毕竟属于官方声音,且事关重大,自然就引起了许多人对于“独立候选人法律依据”问题的重视与思索。     笔者思索:法工委负责人在“谈话”中,依据什么而得出结论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到底应该如何认定“独立候选人”有否法律依据?不难见到,“谈话”先是简要介绍了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然后指出,“基于上述规定……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此处的逻辑一目了然: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就特定的行文语境看,前一个“独立候选人”是作为一个概念(法律用语)而讲的。故而,推理逻辑便成了: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一概念(法律用语),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然而,这样的推理是否太过简单?以此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     为了作进一步辨析,不妨按照上述逻辑,作以下推理:因为法律中没有“吃饭”、“睡觉”、“逛马路”等概念(法律用语),故而,所有此类个人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试看,这样的逻辑是否很容易走向“庸俗法学”、“法律教条主义”!再回到政治领域。我们经常宣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美两国元首达成协议”,等等。请予核查:我国的宪法与法律规定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单一制”、“执政党”、“元首”这些概念(法律用语)吗?没有!统统没有!假若据此得出结论说,以上各命题一概“没有法律依据”,那是否离政治错误不远了?     可见,千万不能仅仅以法律上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判定某一事物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合法”。同样,也不能以法律上存在着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简单地判定某一事物具有“法律依据”或“合法性”。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某些地方选举中,也说是实行“差额选举”。就其“差额选举”四个字,当然可从法律上找到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然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做法是硬把各方面条件欠缺、明显不可能当选的人塞进正式候选人名单,为的是与别人构成“落差”,以便确保特定的候选人当选。这种名为“差额选举”,实为“陪选”或曰“变相等额”的行为,不仅不具有法律依据,而且是对法律的嘲讽!     诚然,为了认定某一人群或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寻找相对应的用语、条文(法之“形”)是需要的,但更需要重视的是富有实质意义的“法律精神”(法之“神”)。“法律精神”蕴含着法律所必须坚守的原则、理念、取向、目标等。其往往渗透于立法意图之中,融入于整部法律之内,需要人们从法律的整体或某些重要内容出发,经过正确演绎与合理感悟后加以准确把握。无疑,法之“神”重于法之“形”!必要时,对于法律上已经写着的那些“用语”或“条文”,也需要依据“法律精神”鉴别其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或者依据“法律精神”解释其实际涵义。当法律上不存在对应于某一人群或事物的概念(法律用语)时,则可以从“法律精神”的演绎推理中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而所谓“判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重要的是判定其实质内容、主要特征具有法律依据与否。就“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而言,若能凭借“法律精神”判定其所指称的那些选民的行为特征——“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律依据,那就可以充分说服人。     众所周知,宪法和选举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等“法律精神”。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演绎:既然“被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那么,选民就有资格行使之;既然有选民希望通过行使被选举权当选人大代表,以直接参与当家作主,那么,他理应公开地主动地毛遂自荐,争取获得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试想,假若他默不做声,选民们何以能得知他希望被提名?假若他不公开自荐,选民们何以能了解他的情况,决定是否要联名推荐他?可见,“享有被选举权”已内在地决定了选民有资格“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即充当“公开自荐人”。换言之,人们完全有理由判定,“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所指称的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不是法律用语依据,而是更为重要的法律精神依据,因此是完全合法的!其实早在1995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的乔晓阳、张春生,在其共同主编的著作中已经明确肯定“选民或代表可以自荐”【1】,他们当然找不到可以“对号入座”的“法律用语”,其所依据的正是从有关被选举权的规定中合理演绎与感悟出来的法律精神。此外,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也曾于2003年8月27日发表过一篇评论:《让自荐参选者多起来!》。说得何等地好呀!如果“公开自荐人”真能逐渐多起来,那么,“被动参选”、“被动当选”、“荣誉代表”、“哑巴代表”等现象就必定会少很多,我们的民主选举就必定会充满生机、活力、真实性,就必定会选出人民真正满意与信任的代表,从而就必定会获得亿万人民的由衷认同。     难以理解的是,1995年法工委负责人的观点、2003年人民日报的评论,还没有完全被人们所遗忘,却听到了又有法工委负责人发出另一种声音:“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已往错误观点的纠正,还是对已往正确立场的倒退?     笔者宁可相信,法工委负责人都熟知前述的理路,也认同“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在实质上具有法律精神依据。只是鉴于某种复杂因素,才通过“谈话”,从概念(法律用语)角度强调了“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好在“谈话”未作进一步引伸,未明确做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违法”的判词。然而,经媒体广泛传播,“谈话”在各地产生了不同影响。某些地方官员囿于其贫乏的法律知识,或许还加上高度的“敏锐性”,便以为“谈话”有所“暗示”,于是认定:既然“没有法律依据”,那就是违法!既然“违法”,那就该禁止、打击、封杀!于是,那里便剑拔弩张,“独立候选人”惨遭围堵。而另一些地方的官员基于较好的法律素养,能理性解读“没有法律依据”的“谈话”,对“独立候选人”表现出了相对宽容、开明的态度,选举活动正常开展,少数“独立候选人”被列入了正式候选人名单,个别人甚至还当选了人大代表。看来,从理论上阐明“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的法律精神依据,提高地方官员的法律素养,着实关系到地方选举乃至地方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动机:利益表达,还是别有图谋?          “公开自荐人”大多是火一样的选民,用一个“热”字来描述他们,恰如其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另有一部分选民参选热情趋冷。这是县乡直接选举中一“热”一“冷”、“冷”“热”不匀之现实。“冷”的原由不在此剖析,仅指出一点:主要不是选民“文化水准低”、“民主素质差”,而是选举与选民的利益相关度低。【2】那么,“热”的背后有哪些因素?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参选动机是主因。     据说,有领导提出,对“公开自荐人”的动机要区分不同情况。这完全正确!不过,究竟如何区分与评析不同的参选动机,似可作进一步探究。笔者的初步思考是围绕以下四种可能存在的参选动机而展开的。     第一,利益表达。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日趋分化、社会结构明显分层;贫富差距扩大,官民关系复杂,所有这些均不同程度地唤醒公民的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以往是“权利等待利益”,如今则是“利益激活权利”。社区居民、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劳工、执业律师、教师学生等,为维护自身或所属群体的利益,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其中有的主动拿起“被选举权”,成为“公开自荐人”,争取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表达利益。一个值得提及的情景是,近年来,有些“访民”在历经艰辛后,开始由上访路折回县乡选区,公开参选人大代表,说是“上访不如当代表”。     在笔者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动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化”大背景相吻合。利益表达大多朝向政治系统,以“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取向及政策内容”【3】,这就使利益表达转化为“政治参与”。当今中国,政治参与已成社会潮流。执政党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一是“扩大”,以顺应潮流;二是“有序”,需引导潮流。政治参与潮进入体制性渠道,则可控、有序;涌向街头、广场,则易影响稳定。人大制度是吸纳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主渠道,而政治参与又是推动民主发展的主动力。因此,旨在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选民“公开自荐”以期进入人大,是好事,应当支持。有人担心,“公开自荐人”尤其是其中曾经的“访民”一旦当选,会不会在人大内“大闹天宫”。殊不知,他们有利益诉求,或对政府有些意见,如此不正有利于人大汇集民意、监督政府吗?难道挡之门外,赶回上访路,一定就是好事?殊不知,无法无天、蛮横霸道的人,选民会选他吗?何况,人大内有整套的法定程序,代表能不遵守吗?倘若真有个别“大闹天宫”、胡作非为的,选民不可以罢免他吗?为什么要将“公开自荐人”视为洪水猛兽呢?其实,坚持依法办事,就不会失控、无序。怕的是违宪违法,尤其是官员!某地级市一选委会成员面对媒体声称:不准当地一名“公开自荐人”成为候选人,“理由”之一是,此人赴京上访过,还被拘留过几天。请问,宪法和法律规定“上访过,被拘留过的人”应当被剥夺或者停止行使被选举权了吗?应当强行阻止她进入人大渠道表达利益吗?笔者呼吁有关方面应对此类违宪事件表态、制止、追究,否则如何保障选举活动健康开展?     第二,参政志趣。有的“公开自荐人”对参政怀有较强的志向与兴趣,且自认为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例如一些律师与大学师生。他们公开自荐,主要是从政治志趣出发的。有的想通过参选,“过把代表隐,尝尝政治的滋味”;有的希望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推进民主政治、监督公共权力尽一份力量,同时也提高自己的政治能力;还有的则试图以自身的参选行动测试一下人大制度的可行性、真实性,或者发现某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位参选热度颇高的“公开自荐人”明确表示,“经历一番,能推动制度完善”,“第一是发现漏洞,第二是找到解决办法,第三是推动完善。”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自我实现”为最高层次。依笔者愚见,似可从“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一视角,理解上述一些选民的行为。不管怎样,在一个充斥着功利、逐利、自利气味的空间里,尚有这样怀着参政志趣,为实现政治理想而公开自荐者,当属难能可贵,应当支持。其实,这些选民一旦当选代表,绝不可能光就“政治”谈“政治”,他们也会不同程度地进行利益表达。前文分析的是从“利益表达”走向“政治参与”,此处指出的是从“参与政治”走向“表达利益”。     第三,风头主义。笔者赞同一位领导的类似看法,相信通过公开自荐,试图引来选民瞩目,驳得几阵掌声的人,也是会有的。某高校就曾有一名大一学生,在参选时信口开河以讨好选民,甚至讲出相当偏激有害的话,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当他如梦惊醒、痛加反思时便说,其实我并无恶意,只是想出出风头呀!在正常情况下,这样的“公开自荐人”不易被选民推荐为候选人,更不易被大多数选民选为代表。退一步看,即便个别爱出风头的人如愿当选,也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而靠行贿悄然当上“代表”、“委员”的人中,有的就是为了大出风头,以此为经营生财平添无形资产。这类跑官买官的劣行才是需要高度警惕、严厉打击的。     第四,别有图谋。照一位领导的观点,“公开自荐人”中有人可能想推翻现有制度,追求西方那一套。从能够见得到的情况看,“公开自荐人”是要争取成为人大中的一员,融入现有制度,而不像是要推翻它,去搞西方制度。当然,很多事情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逻辑上讲,笔者不敢也不想完全排除有人会通过公开自荐,企图钻进现有制度内推翻现有制度的可能性。不过,笔者自我提醒:在阶级斗争早已不是主要矛盾的社会里,这种别有图谋的“可能性”千万不可高估,否则会重蹈当年覆辙。也千万不可将此“可能性”当作虎皮或棍子吓跑、打退正常的“公开自荐人”;如果强调“敌对分子”尚未绝迹,那么,岂止有人以“公开”声张的方式想钻进人大的肚子?同理,是不是也会有人靠行贿方式钻进人大、政协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报考公务员钻进各类党政机关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入党钻进执政党的肚子?然而,过度的“联想力”可能会导向“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怀疑一切”或“扩大化”。还有两点:一、中国特色的现有制度,如能“当真”用好、用实、用足,优势渐显,绝大多数人民能真切感受到当家作主,那极少数别有图谋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吗?二、退一步讲,如果真有个别敢于以“行动”“推翻现有制度”的人,那就依法处置,岂非如烹小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开自荐人”中普遍的、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它带有明显的时代性、正当性。对于最后一类动机的估判,务须慎而又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公开自荐”是合法的,那么只要“公开自荐人”的具体行为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获得支持而不应当遭到打击。所谓“动机”,可供分析,但决不能以“可能的动机”作为决定对待“公开自荐人”态度的依据。          趋向:渐行竞选,还是制止竞选?          “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等动机,必定会转化为动力,推动他们去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一个选区、一个选举单位内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都想“争取当选”,那么,“竞选”就难以避免了。所谓“竞选”,无非就是选举中的“竞争”,或曰竞争性的选举。     一般认为,存在不同利益群体,就会产生竞争,首先是经济利益的竞争,进而上升为选择政治代理人的竞争。不错,虽然人们在认识能力或兴趣偏好上的差异,会产生对具体政策、具体行动方式的竞争,而在选择不同政策、方式的代表人物时,就可能形成竞选,但毕竟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对立、冲突,才是推动竞争,包括竞选的最为强有力的动力源。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加上公民利益意识、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以“利益表达”为动机的“公开自荐人”在今后的选举中会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明显。换言之,我们正在讨论的“公开自荐人”现象中蕴含着一个趋向: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竞争、竞选。对此,我们是顺应之,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逐渐推行竞选,还是回避之,制止竞选?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后,人们已逐渐习惯于理性地看待竞选,至少已很少听到“竞选姓资”一类的无知之语。因为人们多少知道了一点“斯大林曾表示可以搞竞选”,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搞过竞选”。人们也开始较为客观地承认竞选对于民主的价值。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房宁教授就指出,要“科学对待竞争选举制”【4】,他强调:“毫无疑问,选举,包括竞争性选举,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5】之所以称得上“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在笔者看来,因为竞选具有它独特的功效,它能使各方参选者充分表明“我要当”的主动性,充分表白自己的政治取向与政策主张,充分表现自己各个方面的优势与风格,充分表达自己对选民的种种承诺。这样,选民才能有依据地在不同候选人中进行选择,才能熟悉当选代表,才能以其承诺监督之。同时,在“我要当”与“我选你”的互动中,易于激发参选者与选民的政治热情,提升双方的民主素养。其实,“竞争性”本该就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无“竞争”的“选举”,能算得上是真正的选举吗?诚如俞可平教授所言:“没有进行竞争性选举,选举就可能变成推举。” 【6】     为此,“文革”结束后不久便有学者建议在中国推行竞选。当时的高层正深感“民主太少”【7】,对此建议自然是比较理解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竞选,但在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这实际上为竞选提供了空间,虽然它并不必然构成竞选;还规定“各党派、团体与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更是为竞选开了一个口子。事实是,紧接着的第一次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中,不少高校学生采用了印发传单、出黑板报、张贴候选人照片、发表竞选演说等“各种形式”,进行自我介绍,有些学校一度出现了混乱。于是,1982年便将此规定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后来的几次修改选举法对此又有所微调,但选民仍普遍反映,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呆板、简略,千人一面,缺乏选择依据。由此,主张竞选的声音时有回响。不过,一些人只是从充分介绍候选人的角度看好竞选,其实,正如前文所述,它的优势并不仅止于此。何况,在经济领域已经引入“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政治领域应当和能够完全排除“竞争机制”吗?笔者注意到,中共十五大提出,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人事制度改革。人大代表选举算不算广义上的“人事制度”?去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上,强调五个或六个“不搞”,但没有“不搞竞选”。     现在,人们的忧虑是,推行竞选的条件是否已具备?推行后的利弊得失将会如何?     论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国情所限: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撑竞选,还有缺乏民主意识,国大人多、地区间不平衡等。经济对竞选、对民主肯定有影响,但主要不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人早就发问过:今天中国的经济水平还不如一百多年前欧美一些国家?还不及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无需辩说,不言而喻。笔者认为,经济方面有两个因素是值得重视的。一是,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平等、自主、自由、竞争意识,从而有利于开展竞选、民主。二是,穷则思变也好,富而思进也好,当人们逐渐认清竞选、民主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时,参选、参政的动力就会增强。所谓“民主意识”,关键也在这里。为什么农民对村委会选举较之对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热情高?为什么高校教师选举职称评审委员会比选举区县人大代表的动力强?就在于利益相关性的差别。至于民众文化水准,抗日战争时期、建国初期的文盲明显比今天多得多,然而那时照样选举——“扔豆子”、“点香眼”代替投票,抗战时还搞过竞选。至于国大人多,现在就普选国家主席与总理,当然不现实。先从村、乡镇、区县试行竞选,地就不太大,人就不太多。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就需因地制宜,条件相对成熟的,先走一步;反之,缓行一步。无需东南西北齐步走,无需全国上下一步到位。其实,所谓“国情”、“条件”,都是相对的,事物也总是辩证的。竞选、民主显然不宜急行军,但可小步分步试行,发现某些制约因素,倒也有利于推进国情条件的改善。     论得失,通常忧虑的是,竞选会不会让善于摇唇鼓舌的“乐辩士”、说客、骗子取胜?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会不会出现西方国家的一系列弊端丑闻?会不会冲击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竞选、民主要以程序、规则作保障,并需开展必要的宣传动员,尽量增强选民的眼力。但即使一时受骗选错,也不必惊慌。所谓“选错”,必然是选上台的人损害了选民利益。在利益机制驱动下,选民可能会依法罢免他!至少下次选举时选民会“吃一堑,长一智”,真正的“眼力”就这样在竞选实践中逐步增强。好在竞选、民主不是只搞一次。     正常的竞选与其他民主形式一样,决非放任无羁、为所欲为,更非拳脚相争、乱中取胜。有组织有法制有程序的政治行为,何以影响稳定?一些基层,如四川步云乡等,竞选活动曾有序推行,完全见不到因竞选而冲击了社会秩序。或许不可否认,某些基层会有个别人乘竞选而兴风作浪,破坏稳定。但,我们的法律不是有相当的力量吗?其实,偌大一个社会,不搞竞选时就无人寻衅滋事吗?人们可以发问:眼下一些地方出现的社会不稳定,主要是由竞选、民主所引发的吗?     竞选是西方先搞起来的,在它们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同整个民主政治一样,也是对人类的一大贡献,是属于全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但是,正如罗伯达·达尔在论述选举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和通常一样,这里也会有利弊的权衡,一种制度使我们实现了某些价值,却丧失了另一些价值。”【8】是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由人而不是由神创造的,因此难免利弊相兼,需要的是权衡利弊,扬利除弊。众所周知,西方选举实践中确实暴露了诸多问题,突出的有“烧钱竞赛”、互相攻讦、舞弊、贿选等。不过,如果以此作为我们不可搞竞选的理由,那等于说,西方足球赛引发了球迷杀人纵火,我们就不可搞足球比赛了?或者说,一些国家在议会中上演全武行,我们就该废除代议机关了?我们难道不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吗?我们难道不能发挥自己的一些智慧,在竞选经费等方面有所“中国特色”吗?我们难道只能连西方竞选中的弊端也要一起捆绑过来吗?这是不是掉进了“照搬”的思维泥坑呢?其实,西方一些国家也在寻找克服竞选弊端的药方。比如,“现在,许多国家都对候选人或政党可以花费的资金数额及各种花费的途径进行限制。1883年的《英国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法》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9】又如,“法律正在设法将竞选开支和由此自然带来的腐败现象压缩到可以接受的地步,但多多少少有些难言之隐。”【10】     对于竞选最大的忧虑,可能就是担心造成对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冲击。其实,竞选并非只为政党之间轮流执政所用,它同样适用于一个党内部的选举,如美国两党的总统预选。如果从加强党内民主考虑,我们党内的一些领导职务可不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开展竞选?党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是否也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构成竞选?这样,在本党内竞选,自然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相反只会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建设,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外,一讲到竞选,有人就担心执政地位问题,这岂不是对一个坚持“三个代表”的大党缺乏自信?我们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的情况下都有信心搞竞选,如今成了统领全国的执政党,难道反而经不起“竞选”的考验了吗?这种过于缺乏自信的思想方法应当摒弃,重要的是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如若能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获得亿万人民的认同,还需担心竞选的挑战吗?     笔者坚持认为,所谓“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现象已经显示出了“竞选”的趋向,这不是人们喜欢不喜欢、允许不允许的问题,而是一种客现存在的必然,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必须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参考文献:     【1】乔晓阳 张春生.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86.     【2】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1—172.     【3】俞可平.政治学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52.     【4】【5】房宁.民主政治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79、181.     【6】俞可平看政府创新.南方周末,2012.1.12.     【7】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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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温对薄熙来的政治态度

牛泪按:实际上,从去年4 月温家宝总理开批“封建残余”和“文革遗毒”等“两股势力”、从建党九十周年讲话时胡锦涛总书记搬出《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两大决议”开始,胡温二人已经从党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高度为薄熙来进行政治定性,并公开警告薄熙来不要乱来了。   记得王立军事件发生之初,在多维网看过一篇题为《薄熙来,中共党内第二高岗?》的评论文章 。 在这篇文章中,撰稿人援引党内退休高层坦指薄熙来可能成为党内第二高岗的评价,从高岗式机会主义、高岗式山头主义、高岗式政治赌注等多个层面,系统、深入论述了薄熙来和高岗的诸多相似之处。 老牛认为,此文对薄熙来所犯错误之性质、对薄熙来在中共党内之政治地位、对薄熙来可能面临的政治命运之判断虽有明显高估。但实事求是讲,就薄熙来在重庆期间的政治动作看,他的诸多举动的确有着当年高岗的影子。而且,综合目前各方情况分析,虽然不至于被打为反党集团,但从案件定性来看,薄熙来的确有加速滑向高岗方向的可能。 因为上述《薄》文已详细剖析了高、薄相似之处,老牛这里就不再拾人牙慧,仅从高层态度及目前局势,来分析薄熙来何以正迅速滑向高岗方向。我们先看胡温二人对薄熙来的政治态度。 我们知道,自2007年薄熙来被贬谪安排到重庆以后,胡锦涛就一直没有去过重庆,相反,总书记倒是抽出时间,连续三次去广东,而且每次都逗留多日。总理温家宝亦然,近五年来,温总理曾数次前往广东,对重庆却是爱理不理。重庆的“两江新区”,虽然是在薄时代搞出了一点成绩,但实事求是讲,能从中央搞下成立“两江新区”的批文,那功劳却是薄的前任汪洋的。我们抛开汪薄之争不提,仅从胡温行程,就能判断出他们对薄熙来的政治态度。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记得,在去年中共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为解决政治上面临的严峻挑战和正席卷中国的左右之争,胡锦涛在告诫全党正面临“四大风险”同时,还特地从历史角度要求全党要正视路线选择和指导思想问题。 胡胡锦涛原话如此:“ 在历史上的一些时期,我们曾经犯过错误甚至遇到严重挫折,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指导思想脱离了中国实际。我们党能够依靠自己和人民的力量纠正错误,在挫折中奋起,继续胜利前进,根本原因就在于重新恢复和坚持贯彻了实事求是。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党在《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进行了系统总结,我们必须牢牢记取。 ” 胡的讲话是不是指向薄熙来?是不是从去年开始就开始对薄熙来抱以警惕?如果仅从胡的讲话,还不能得出确切结论。但当我们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召开会上批薄熙来开历史倒车的讲话拿过来,和胡在去年的讲话对比,相信任何稍有政治头脑者都能立刻发现问题。 温家宝原文如此:“ 我在这里想讲一段话。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走过弯路,有过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中央作出关于正确处理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来,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党的基本路线,并且做出了改革开放这一决定中国命运和前途的重大抉择。 ” 胡、温讲话何其类似!这说明早在去年开始,在胡锦涛建党九十周年讲话和温家宝谈“文革遗毒”、“封建残余”之时,胡温二人就已经从党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高度为薄氏政治定性,并公开警告薄熙来不要乱来了。 只可惜薄熙来没有悬崖止步,老牛也不知道这是他没有政治悟性,还是他对自己的政治能量太过自负,还是像有些人说的是他的性格所致,这个恐怕就只有薄熙来自己清楚了! 其三,老牛说过,在中央对王立军事件的调查中,胡锦涛是通过国安系统亲抓此事。但在中央调查结果尚未出炉之前,薄熙来指派黄奇帆,透过香港某媒体开脱责任,试图影响舆论,倒逼中央朝着有利于自身方向调整调查结论,这使得高层极为震怒,立刻勒令重庆和这家媒体闭嘴。此举不仅使此华文媒体颜面扫地,也进一步恶化了薄熙来和中央高层的关系。 更为关键的是“两会”期间重庆方面的出格举动,在重庆团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薄熙来“相信胡锦涛会到重庆视察”一语非常没有政治水平,等同逼宫。此话一出,立刻将胡锦涛置于极端尴尬境地:胡如果去重庆,则是听了他薄的安排,如果不去,就会被人们认为是和薄公开对垒。胡的恼火可想而知,所以在“两会”结束之前,高层实际已经达成一致,决定先通过温家宝对外吹风,然后当晚就通过了拿下薄熙来的决议。 不为外界所知的是,根据中央领导建议,在李源潮、张德江到重庆宣布人事任免当晚,重庆市领导班子就被全体包机拉到北京,在温家宝总理面前逐个过关,被要求和薄熙来进行政治切割,并和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在会上,黄奇帆一反原来紧跟薄熙来的态度,积极主动深刻检讨,并表示完全拥护中央的各项决定,会和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另有一条未经证实的消息说,黄奇帆已向中央递交不少对薄极为不利的书面检举材料。 类似情况,“文革”结束后,只有“六四”期间在赵紫阳身上用过。即便是当年的陈良宇案,也没有搞到把全班人马拉到北京向中央当面表态的地步,我们由此可以判断出薄熙来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以胡温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政府对薄熙来的严厉态度。   附稿: 薄熙来,中共党内第二高岗?   王立军事件猝然发生,让一路提携并委之以权柄之重的薄熙来一个跟头栽进暴风眼中。一直以来,王立军都被视为薄熙来铁杆心腹,是其麾下推行“毛左”政治路线和“运动式”打黑的核心人物,被国内右翼和法学专家批为开历史倒车,法制中国的破坏者。 但在王立军事发后,主流声音却一致认为,作为一个想干一番事业、且能干出一番事业的警界翘楚,王的做法无可厚非。他的悲剧在于以一介武夫性格身陷政治漩涡,明知有成为“口香糖”的可能,却以身饲虎,被人利用、操纵、抛弃,活脱脱表演了一场政治闹剧,把自己搞成了悲剧英雄。而这场闹剧的制造者,就是成就了王立军,后来又亲手毁掉了王立军的薄熙来,真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不同的是,萧何作为开国元勋,以汉家兴衰为己任,以其忠心与智慧深得当朝倚重并留下千古美名。而薄氏其人,则被广泛认为是机会主义分子,在任之时就被冠以“政治野心家”之名,其政治路线、立场、动机等都饱受各界质疑。据北京消息,有位已经离退、在党内威望犹存的高层领导甚至直言指出,薄熙来有成为党内第二个高岗的可能! 高岗何人? 高岗者,陕西横山人。1927年加入中共。曾在军阀部队中从事兵运工作,是中共陕甘宁根据地创建人之一。中共到陕北之后,高岗曾任西北局书记。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高岗被选为政治局委员,成为中共中央政治局13位核心领导成员之一。 抗战胜利后,高岗被派往东北参与领导创建东北根据地,于1949年起,任中共东北局书记、东北人民政府主席,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集东北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成了名符其实的“东北王”,养成独断专行的工作作风。就是在东北工作期间,因为路线问题,高岗和刘少奇等发生一些争议。 中共建政时,高岗被选为国家副主席和军委副主席,并从1952年底,开始担任当时在国家体系中极为重要的计委主席一职。担任计委主席后,高岗一面紧跟毛泽东推行“左”倾政治,一面判断政治风向变幻,把矛头对准刘少奇、周恩来等,企图扳倒刘、周,取而代之。 为达到这一目的,高岗在党内四处活动,向邓小平、陈云等人封官许愿,编排官衔,制造党内分裂,触犯了中共党内大忌。1953年12月,高岗在中央会议上公开反对刘少奇,高、刘分裂表面化。在当月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不指名点出了高岗问题,党内遂展开对高岗的批判,高岗命运逆转。 在接受批判期间,因私自封官事件被告发,高岗方寸大乱,自杀未遂,事件性质再度升级。再之后,在得知中共对其错误定性后,于1954年8月17日,在住处吞服大量安眠药,再次自杀身亡。 作为中共建国后第一个被打倒的高级干部,高岗死后所获罪名包括进行宗派活动、反对中央领导、制造党内不和、破坏党的团结、谋取夺取党和国家权力、搞独立王国、假借中央名义破坏中央威信、破坏中苏团结等等数宗。其同党饶漱石也被一并打为“高饶反党集团”成员,二人迄今都未能翻案。 “高岗式”机会主义 那位退休中央领导为何把薄熙来比成高岗,普通人当然无从得知。但这个类比最起码可以告诉我们一个现实,就是薄熙来在重庆的做法,已经引起党内高层警惕。同时,这个类比也能部分程度解释为什么在薄熙来主政山城后,胡、温二人迄今为止连一次都不去重庆。 对中共政治规则了解者都知道,尊重老人是中共的一个光荣政治传统。所以,如果胡温继续和重庆保持政治距离,即便等到十八大新一届领导层上任,薄熙来的政治前程也几可预知。更遑论现在还出了王立军事件这样的大事,又发生在十八大召开之前的敏感时刻,搞得四海轰动,令中共颜面扫地,极为被动,当局之震怒即便用膝盖也可想象出来。 从薄熙来一方看,在把主旋律唱得山响的红都重庆,由自己一路提拔的心腹干将,此前的打黑英雄,居然私约美国领馆长时间谈判滞留,惊动北京,这实在是个莫大讽刺。 有分析指出,此事发生,标志着薄氏“毛左”路线全面破产,他借助“唱红打黑”和“运动政治”苦心经营的所谓政绩和他的政治前途也被顺势瞬间一扫而空,无论此后作再多补救,再强装镇静,心向北京,一切都已不可逆转。和高岗当年一样,在政治上等于已被判处死刑。 其实在王立军事件发生前,多维博客有不少观察人士从薄、王二人性格判断,已经预计到这一结局。在多维历史频道上,有了解中共高层党史者也指出,实际上从薄一波在中共十四大被邓小平委以重托,分管人事工作以来,凡薄氏两代人,历时十余年苦心布局,才有了薄熙来的政治局委员身份。而所有这一切,随着王立军进出美国使馆,一切都成过眼云烟。从这个意义上,薄熙来跌入目前窘境,可谓丧失薄家两代心血,其痛惜也哉,唯有薄氏明白! 相比之下,我们可以对比同为红二代出身的习近平。习父习仲勋在毛泽东时代遭毛打压,在邓小平时代又被边缘化。一来命运多舛,二来高风亮节,父子二人皆秉良心、守纪律、胸怀国家,忍辱负重,一步一个脚印,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才获得党内广泛认可,终有今日之成绩。 为何习、薄二人政治出身相同,政治命运却如此迥异?有分析认为,除了做人不同外,还必须在中共政治文化上找原因。 对中共文化了解者知道,中共政治文化强调的就是这种奉献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讲究不予不取。对想尽办法,投机钻营,谋取个人政治权力的做法极为不耻,自中共成立以来,都被划为政治雷区。这些理念在今天虽然被执行者们运用的让人哭笑不得,但作为立党之本,仍然被置于道德制高点,被视为中共传统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任何人,不管有多大功绩,多高能力,如果在这方面犯下错误,都会遭党内同仁遗弃。 而高、薄二人,都齐刷刷折在这里。和高岗一样,薄熙来的确是一介才子,有不凡政治手腕,二人都曾权倾一方,声震朝野,如日中天,势不可挡。但可惜此二人都长于机会主义,与中共政党文化相违背,太过主动争取权位,长期苦心经营,临阵决策却都犯了高估自身的毛病,活生生断送了政治前程。正所谓“一招不慎,满盘皆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此高、薄相同之一。 “高岗式”兴风作雨 作为一个在残酷武装斗争中崛起的政党,中共一直极其重视组织工作,强调党内团结,在这一点上,很多人认为中共至少领先现代管理学半个世纪都不止。 虽然中共法统的全面确立者毛泽东在世时提出过“党内无派,千奇百怪”的说法,在中共党的组织生活中也可以进行正常讨论甚至争论,但在党的高层政治生活中,对可能形成的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对可能造成党的分裂的言行都一贯保持着极为警惕的态度。 我们总结这方面的历史教训,从建国前的张国焘,到建国后的“四人帮”,再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赵紫阳,类似案例数不胜数,而且一旦过线,处罚都极为严厉。高岗当年也在这个问题上栽了跟头。在对高岗的政治批判中,宗派活动、制造党内不和、破坏党的团结、搞独立王国等等,都是极为严重的罪名。事实上,有很多党史专家指出,“高饶”之所以被冠以“高饶反党集团”罪名,就是因为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共法统。 我们再把目光放到重庆,在王立军事件之前,重庆俨然成了搞“唱红打黑”和“毛式”政治运动的独立王国。他在重庆和黄奇帆、王立军、徐鸣等三人结成实质上的政治联盟,就有宗派主义的影子。他挑起的薄汪之争,往好了说可以看成是党内竞争,是党内民主进步的表现,但实际上,他在中国朝野造成的影响力已经远超当年高岗的“制造党内不和、破坏党的团结”。只是中共今天已走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执政党的成熟度和包容性正与日俱增,倘换个时代,说不定薄氏早已成阶下之囚。 更为重要的是,除非政治需要,中共对选择何种政治路线的讨论更倾向于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进行。而薄熙来在重庆却极善利用媒体造势,煽动群众参与。一段时间内,薄熙来在重庆和代表国内“极左”势力的“乌有之乡”等媒体一唱一和,遥相呼应,一个在政治中践行“毛左”主义,一个在舆论上予以吹捧支持。前者甚至主动向学界出击,纠合官帽知识分子和学界地痞如周其凤、孔庆东之流等,舞文弄墨,数黑论黄,搞的全国一片乌烟瘴气,颇有“文革”卷土重来之势! 所谓当局者迷。搞政治其实最怕的就是装腔演戏,因为演着演着,弄假成真,编剧自己反倒失去判断能力,渐成剧中之人。薄氏其人,就犯了这个错误,最终把自己编排进去,闹到今天这个地步。 作为一个清醒的旁观者,我们都很清楚,不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在任何一个组织中,卷动朝野力量四面出击,都是最最愚蠢的行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公司,包括一个家庭,都不会希望有人内外勾结,卷动漫天烟尘。任何一个组织中的个人,哪怕再有能力,如果到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出于组织整体利益考虑,也是一定会被清理出去的。 众多现象都告诉我们,事实上早从去年年中,薄的政治大戏已经无法再演下去。在去年召开的中共九十周年庆典大会中,应对薄氏挑起的政治争论,胡锦涛总书记甚至搬出“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应对。 能逼到党的总书记出手应对,薄氏此举,可以说和高岗当年在国家计委对刘、周四面出击的政治路数如出一辙,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也构成了高、薄二人的相同之处。此其二也。 “高岗式”政治赌注 我们再从政治路线选择上看薄熙来和高岗的共同之处。 历史上,高岗一直是建国后某段时期“左”的路线的支持者。有专家指出,高岗到计委后向刘、周开炮,既有拉下刘、周取而代之的想法,也不排除有政治路线之间较量。而且历史也证明,因为急于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毛泽东当时也的确也犯了急于求成的“左”的错误,而高岗正是投毛之所好,在此期间跟风起势,极力营造“极左”空气,惹起众怒,才最终断送了自己。 我们再看薄熙来在重庆的做法,从行政命令式的全城唱红,到疾风骤雨式的“运动式”打黑,再到“分蛋糕”的均贫富做法,薄所推出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有“毛式”极左主义和高岗重生的影子。 比高岗更绝的,是薄熙来似乎更懂中共政治,更懂如何运用现代传媒。他的“唱红”乃歌唱主旋律,“打黑”是为保证社会安宁,“分蛋糕”抓住了人们对当前中国社会不公和贫富悬殊普遍不满的心理。因而这些措施无论从中共执政理念上,还是社会舆论上都完全可应付过去,而且还可以毫无顾忌的把这些措施推向极致,既让中央无话可说,又可席卷民意,形成倒逼中央之势,为十八大晋升常委谋利。如此手腕,恐怕就连高岗也自叹弗如! 遗憾的是邓小平说了“实事求是”四字。在此四字真理面前,别说高、薄之属,就连强势如毛泽东者,以开国之尊推行极“左”路线,也被现了原形。所以邓小平在后来总结历史时说过,中共“要警惕‘右’,但主要是反对‘左’” ,胡锦涛总书记说要“不折腾”。因为历史已经证明,搞“毛式”极左运动的瞎折腾不得人心,效之者形同玩火自焚。 曾记当年高岗出事,有一项罪名是“假借中央名义,破坏中央威信”。而被高岗口头极力颂扬的毛泽东后来也曾说过,高岗明里拥戴,暗地里其实是反对他的。他老人家为此还发明过一个非常贴切形象的说法,叫“打着红旗反红旗”。据说高岗本人对此喊冤不已。 那么薄氏今日之为,又让党内高层、政界同仁作何解读呢? 我们都知道,过去几年,薄熙来一直把邓、江、胡等中共三代领导挂在嘴上,但实际上,重庆所推行的各项政策,基本上都是已被历史否定的“毛式”极左主义翻版,改革开放、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被悉数雪藏冰封。中国有句古话要“阳奉阴违”,此话用在这里,可谓恰当之极! 高、薄之同,此其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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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木然:重庆逻辑

木然:重庆逻辑 作者:木然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3-16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6 11:38:05 阅读量:643次     今年最重要的地区是重庆,最重要的事件是王立军事件,最重要的多米诺骨牌由王立军推起。它吸引了世界人的目光,把国民推向了政治高潮。   王立军事件把国人带入全民政治时代。王立军事件之后,政治猜测满天飞,政治谣言浪涛涛,国人麻木的政治神经再一次受到强烈刺激。谈王立军如同吃饭穿衣吃饭睡觉一样不可缺少,不知道王立军,如同星外来客。人们见面,不再说你好我好的问候语,不再说家长里短,不再说老人孩子老公,而是问王立军如何?王立军发展到什么程度了?王立军跑到美国总领事馆说什么了?有什么内容?而每一个关注王立军的人都以多知道一点王立军的新的情况而沾沾自喜,每一个人甚至因为少了一点王立军的信息,少更新了王立军的信息而感到惭愧,感到不安。   王立军事件催生了诸多的“地下组织部长”。有人在透露王立军信息时展示出了“地下组织部长”的超人才华,他们不但给王立这安排了位置,还给被王立军牵涉进来的所有人都安排了政治前程、政治位置、政治导向。其政治想像能力,其政治断案的才华,其政治赌博下注的政治胆略,真可谓叹为观止。有人在微博说“出大事了”,旋即引起网民迅速围观,大有引发信息拥堵之势,如再不打开渲泻阀,所有国人的政治激情都会在达到至高点时造成自我毁灭。他们在猜出什么大事的同时,又不断地给官员们重新洗牌,重新发牌,重新出牌,重新定位,重新填加政治筹码,似乎中国政治的官员命运不操纵在政党高层官员手里,而在每一个议政人的嘴中,他们过足了嘴瘾。他们坐上政治的气垫船,以神八的速度瞬间步入了政治天堂、政治殿堂。   王立军事件导演了诸种不同版本的政治大片。有惊悚,有惊喜,有意外收获。有意料之中,有情理之外。有低潮,有高潮,有跌宕起伏。有时间,有地点,有人物,有主角,有配角,有演员甲乙丙丁。有观众,有凄惨的叫声,有兴奋的共鸣,有鼓励,有批评。有喜剧成分,有悲剧天才,有落幕的凄凉。有人走茶凉,落井下石,暗箭伤人。王立军事件具备所有政治大片的政治元素,一个都没少。   人们这不禁要问,重庆这是怎么了?不是打黑吗?打黑的人为何成了阶下囚?不是唱红吗?唱红的人为何成了匆忙的政治过客?不是发红色短信吗?为何发红色短信的人身上充满着道德的不洁和污垢?不是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吗?提倡共同富裕的人为何花开即败?不是有所谓的重庆模式吗?重庆的模式难道是自我毁灭的模式?是政治的倒春寒还是政治的滑铁卢?对此人们可能有不同的回答,有不同的答案,疑问多多,谜团数不胜数。王立军事件也可能历史是最好的老师,也可能成为历史之谜。   重庆逻辑是中国逻辑。逻辑分三部分展开,一条是权力逻辑,一条改革逻辑,一条是利益逻辑。权力逻辑支配改革逻辑,权力逻辑支配利益逻辑。换句话说,官员既得利益集团绑架了改革,使改革的每一步都按着既得利益集团设计的方案走,所以的改革都要符合官员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重庆逻辑是中国改革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情与维稳对于重庆来说仍然不可或缺。   重庆又有自身的发展逻辑。重庆逻辑与中国逻辑相同,其表现方式不同。它以打黑唱红为手段,以共同富裕为目调,兼有实现个人政治所野心、政治抱负为目的逻辑。其潜伏的人性恶与公共选择理论的政治人假设化作政治的铁的事实。在这一逻辑展开的过程中,重庆官员连连丢分,如同考试总是不及格,最终被淘汰出局。   丢的第一分是打黑。追求权力、荣誉、地位是人类的本能,政治家也不例外,他们追求权力的冲动往往更强烈。权力是实现荣誉和地位的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古今中外的政治家都为这些东西而努力奋斗,如果说雷锋做好事不留名也得记在日记上的话,那么政治家做好事以政治为业并追求伟业是其政治的本能与冲动,虽然曹操说不可芳留百世,宁可遗臭万年,但政治家没有一个想遗臭万年的。   重庆的打黑一方面从本质来说没有错,另一方面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是上级会认可,二是重庆的人民会拥护。这个牌打得好,一个是以公平正义的名义打黑会迅速有效地占领道德制高点。“黑”很显然有悖公平正义,打黑会迅速获得民心,得到民众的支持,重庆官员的超凡魅力又与民粹主义一拍即合,这个牌如果打下去,一定是正和积极博弈,多方共赢,黑者输。问题在于打黑的逻辑又受体制逻辑的约束,是体制逻辑的组成部分,打黑不是依法而打,而是依人而打,依人治而打。于是在追求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中失去了合法性,在追求民众的支持的过程中失去了民众的支持,在追求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失去了社会和谐,在追求官员清廉的过程中失去了清白,在官不聊生的过程中人民并没有幸福。由于违反了法治,得到了现代社会最主要群体即律师的几乎是一致的反对。如同一个学生,本来想考个第一名,结果答题方法错了,结论也就自然而然地错了。   丢的第二分是唱红和发红色短信。按道理说,唱歌是百家歌曲百家唱,百家唱百家歌,唱歌是每一个人的自由,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如果说有自由扩展,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唱歌,到什么山唱什么歌,有什么心情唱什么歌,唱歌的自由在不断扩展。而重庆却反其道而行之,把唱歌的自由打破,强制人们唱红歌,在小学、中学、大学、机关唱红,而且组织人到北京、甚至到香港去唱,唱歌的自由变成了唱歌的被自由,自由被剥夺。且不说唱红歌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决定精神、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就是唱红本身也不得不让人们想到“文化大革命”那恐怖的岁月,唱红的逻辑结果不是回到和谐,而是回到斗争。有网友指出,唱红的歌曲里有被文革批斗的歌曲,于是唱红本身就有了反唱红的矛盾。权力的好勇斗狠和政治雄心通过唱红表现出来,最终走火自伤。同样,发红色短信也如唱红一样没有得分。其中的巨额花费和消费也引起了人们的诸多争议。   丢的第三分是电视禁播广告。就在今年3月9日,在重庆市人大代表团举行的开放日上。时任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还表示,电视是广大人民的教科书,那么电视就应该给人民提供有益的、有价值的思想文化素材,重庆卫视也将会继续禁止插播商业广告。他说,我们要鼓足民族的精神力量,努力传播中华民族几千年源远流长的文化历史。要传播就得有版面,就得有时间,就得给出时段,所以在这二者的选择之中,我们确实把民族文化和先进文化摆在了特别重要的位置。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其中有一个就是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禁广告,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回到过去的计划经济中去。市场经济的道德已经开通三十年,再也回不去。广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禁播放广告,是在破坏市场经济,是搞权力经济,搞权力市场的经济,这条道走得通,却走不到底,前面是死路。广告也是做大蛋糕的一部分,既想做大蛋糕,又想破坏做蛋糕的方法,既要马儿干活,又不让马儿吃草,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既给做大蛋糕的尺寸,又不给做蛋糕的原料,最后也就剩下画饼充饥了。   丢的第四分是共同富裕。这是最应该增加分数的地方却丢了分。共同富裕是平等的组成部分,平等包括人格平等、法律平等、机会平等、反对特权,也包括不反对建立最低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这都需要一个过程。把不反对建立最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成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西方走了二百多年的路程,中国在这方面实现共同富裕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邓小平说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这个道理。共同富裕的过程既是自然的历史过程,也是人为干预的历史过程,人为干预主要是权力干预,权力干预应该且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重庆的做法却是人治的干预,对富人的打黑并没有相应地把财产给社会的弱势群体。正义的目的要有正义的手段,共同富裕的目的应该有实现共同富裕的正当手段,目的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也会失去正当性。平等一旦离开了法治,不是回到文革的平均主义就是重新走上通往奴役之路。   政治的丢分会引爆政治格局,就看谁有这个勇气点燃这个导火索,王立军充当了引燃这一导火索的最佳人选,尽管迫不得已而为之。政治权力的现有格局,还得由外部打破,它必须通过外面打破,它已经被打破,这一打破来得真快、太快。   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说:“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要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他还说:“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   第二天,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中共中央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又据新华网3月15日电: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已决定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3月15号,重庆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市委主要领导调整变动的决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李源潮在讲话中指出,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十分重视对王立军事件的调查。这次重庆市委主要领导的调整是鉴于王立军事件造成的严重政治影响,中央从当前的形势和大局出发,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的。张德江表示,重庆的科学发展、和谐稳定是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一定不辜负中央的重托,一定不辜负3200万重庆人民的期望,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重庆的商业广告又出现了。一年多前,重庆卫视频道取消商业广告,这块约占重庆广电集团近45%的主营业务收入。重庆卫视播完薄熙来被免去职务新闻后30分钟出现商业广告。   晚间18点30分, 30分钟的新闻结束后,电视上出现的一条酒类广告引起人们注意。更早有一条微博说,重庆卫视正在重新招募广告营销人员,准备重返商业广告市场。今年重庆卫视已有一个《星电影》节目获得企业冠名,制作人表示需要对冠名费保密。计划的归计划,市场的归市场,广告的归广告,这是命,谁也改不了命运。西方人信上帝,中国人信命。   人已去,楼未空,新主人,需要新逻辑。这个新逻辑,就是宪政民主,没有宪政民主,重庆仍然会回到折腾的时代,这种折腾只不过是换了新的形式、新的方式、新的面孔而已。中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王朝周期率靠民主,让人民监督政府,让法治制约权力,约束权力。重庆也是,要做到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只有靠制度才能做得到,没有民主制度的建设,没有民主制度的约束,无论多么有本事的领导人都是靠不住的,人治终归要回归历史,制度才靠得住。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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