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

智合法律新媒体 | 街区制:我家小区敞大开,开放迎接等你?

作者:毛姗姗 吴剑霞 蒋子翘 开放小区,“私有财产公共化”这关能过吗? 2月21日,官方重磅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消息一出,网民炸锅了—— “二十四小时安保服务警察们提供?” “又要倒退到解决小学生上学安全问题??” “真把自己家的高档小区开放了,规划师们先炸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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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谈网 | 滕彪:在中国镇压不住的律师们

7月9日凌晨3点左右,维权律师王宇被从北京的家中绑架走。她的丈夫、人权活动人士包龙军也被消失了。王宇是中国的著名律师:她曾代理过因参与人权活动被拘押、在拘押期间被拒绝就医而死亡的曹顺利、被不公正地判处终身监禁的维族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及抗议组织者吴淦。自王宇被捕以来的这些日子里,数十名维权律师和其他人被绑架、逮捕或失踪;包括那些被短暂拘押及被警告的人,这次扫荡针对24个省份200多人。

这是自文革之后、1980年重建法律制度以来在中国对律师最大的打压。

这也是习近平自2012年底掌权以来,打压公民社会的部分行动。全面打压的对象包括持不同政见者、非政府组织、访民、地下教会、网民、新闻机构和高校。超过1500名人权捍卫者被抓捕或投入监狱,其中包括知名律师许志永、浦志强和唐荆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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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刑诉法草案可能致秘密拘捕泛滥结论荒唐

先抛开法律,从语文入手,这种说法在文义上首先是误读。就“或者”一词所处的位置分析,该修正条款规定的其实是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无法通知的情形;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从刑事诉讼法学角度而言,前者是客观上无法通知,后者是在少数特殊犯罪中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而作的例外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案情重大组织严密,往往有较多同谋和共犯,过早通知会致使后期的秘密侦查和取证工作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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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1.5.31)

建议取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刘晓原 发表时间:2011-5-31 14:50:00 链接 http://goo.gl/oaokT (注:虽然写过两篇谈论“监视居住”文章,但仍然感到言犹未尽,故又写了这第三篇博文。)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监视居住就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按照法律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如有自己的固定住所,监视居住就必须在其住所执行。如没有固定住所,则在指定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从法理上讲,其严厉程度低于拘留和逮捕。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的监视居住,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住所”,一律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在办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办案点”或指定的宾馆或招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有人看守,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监视之下,有的连放风时间都不给,基本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这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严厉程度超过了拘留和逮捕,完全背离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办案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而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还可以逮捕再羁押。如此一来,侦查机关就可从中获得更长办案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看守所必须给“放风”时间,同监犯之间也可进行语言交流,聘请的律师可以办理会见,只不过是一般不让家属会见。 但在指定住所执行监视居住,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点监视,一般是不允许律师去会见,由于不把监视居住地点通知家属,共同居住人要去会见,就要取得侦查机关批准。尽管法律规定,共同居住人和律师会见是不要经过批准。被监视居住人住在一间房或一套房里,除了办案人员提讯,是无法与其他人交流,再者,其他人也是不允许进来。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精神上很容易出问题。 把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办案机关与羁押单位就分离了,且还要接受派驻看守所的检察室监督。而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则是由办案机关监控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不派检察官在居所进行监督。在无人监督的状态下,很容易发生暴力取证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监控之下,就可减少提讯中的很多麻烦(如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提讯就要经过批准)。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侦查机关就有充足时间随时进行讯问,有的还会使用车轮战、熬夜术进行连续讯问,直至犯罪嫌疑人身体极度疲惫、精神完全崩溃、彻底交待自己的问题为止,这种讯问方式,从实质上讲就是变相刑讯逼供。 对侦查机关来说,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既可以争取到更长的侦查期限,也不用担心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以监视居住手段来获取口供,不需要高深的讯问技巧,不需要高超的技侦手段,也不需要太多的办案经费。 但是,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任何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仅要追求实体公正,更要追求程序公正。如果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即使实体结果正确,都是有违诉讼法的规定,不可能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如果继续保留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变相羁押的问题只会愈演愈烈。里面的暴力取证问题,也只会越来越严重。 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极易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很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难题,比如办案人员吃住问题、监视犯罪嫌疑人时会侵犯到家属的合法权利等问题,特别是在通讯高度发达的今天,可供被监视居住人选择串供手段也很多,只要想进行串供,还是容易成功的,且不容易被暴露。 我想,既能监视居住存在如此之多漏洞,在固定住所(指家中)执行监视居住已经毫无意义;另一方面,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很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成为事实上的“变相羁押”、“变相拘禁”。由于缺乏制约与监督,更容易发生暴力取证问题。可以这样说,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在固定住所,还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已经没有多少可操作性了。 如取消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反而能促使侦查机关转变“重实体,轻程序”执法理念,改变落后的侦查取证模式,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从而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也享有人权。 为了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政策,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彻底取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附博文链接:再谈“监视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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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报5月26日孔杰荣专栏: 软禁艾未未 来硬的

孔杰荣专栏:软禁艾未未 来硬的 中国时报 2011-05-26   知名艺术家兼社会活动人士艾未未一案侦查的最新变化,再次毫不留情地揭露了中国警察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扭曲。五月十六日,艾的家人宣布,艾妻路青刚获准在一处不知名地点与艾未未见面,两人在监视下得以交谈约廿分钟。也许有人会将此解读为,中国警察在不加解释地将艾与外界隔离关押六周后,可能由于国外普遍谴责警方作为,所以态度终于软化。但是,从中国官媒新华社五月廿日的报导中不难看出,允许路青探望艾未未,非但不是警方百年不遇地「开恩」,相反地,这正说明对艾未未的长期监禁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这阶段本身,就赤裸裸地违反了中国法律。   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警方拘留嫌犯起三十七日内,若没有充足证据以获得检察机关正式逮捕的批准,便只有三种选择﹕第一,警方可以无条件释放嫌犯﹔第二,如还需继续侦查,他们可以将嫌犯「取保候审」(类似于许多国家的「保释」制度),期限长达一年,这期间嫌犯可在其居住的城市内自由活动﹔最后,如果嫌犯在当地有固定住处,警方可将其严格限制在其住处中长达六个月。这最后一项措施名为「监视居住」,其本意在于使警方可以对那些未被收押、没有完全丧失个人自由的嫌犯,进行随时随地的严密监控。只有嫌犯在当地没有固定住处,而又被认为需要被「监视居住」时,才可以由警方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然而,实践中,警方频频以「监视居住」为借口,将嫌犯以类似羁押的方式继续囚禁在他们指定的场所,即使嫌犯原本就在当地居住,有自己的住处。警方假装是将当地嫌犯「软禁(在家)」,但地点却不是嫌犯的家,而是警方指定的「家」﹗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公安部依此法律做出的解释,属于后者明令禁止的「变相羁押」行为。但是,中国首都的警察─还不是什么偏远村落的警察─肆无忌惮地加诸于北京最著名居民之一的,却恰恰是这种「变相羁押」。   虽然警方在一个月来集中火力侦查此案,多次讯问艾未未及其同事、家人,但看来由于掌握的证据仍不足以说服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便在关押期间对艾施以「监视居住」,但此「监视居住」的意义已遭到警方扭曲。这样一来,警方就有五个月的额外时间,可以继续侦查和隔离审讯艾未未﹔在此期间,他们不必受到任何其它法定时限的压力,可以慢慢考虑,究竟是重新追诉艾未未,还是无条件释放他,抑或是通过取保候审再监管他一年,将其活动范围限制在北京内。当然,如果将艾未未定罪的希望再度落空,他们也可以随时拿出另一件重要秘密武器─「劳动教养」,即以「行政处罚」为名,将嫌犯送往劳教所,时间可长达三年,且省去了向检察官和法官提交证据的麻烦。   目前做为唯一消息来源的新华社,在其报导中断定,由艾妻经营、属于艾未未的一家公司,犯下了两桩罪行,其一为逃税,且金额「巨大」,其二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当然,倘若警方掌握的证据连申请批捕都不够,更不要说正式起诉,那新华社又凭什么那么肯定呢﹖新华社想要传达这样一个讯息﹕即警察是在依法行事,不仅如此,还「额外开恩」,允许路青与艾未未见面。但是,在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的案件中,警察也是这样做的。刘晓波是北京居民,在他被正式逮捕之前,他也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非法关押在一不知名场所,而最终仍获刑十一年。此外,法院在计算刘晓波的刑期时,拒绝将他受到「监视居住」的期间做为被羁押时间来折抵刑期,虽然他受到的监视居住根本就是「变相羁押」。   依据相关规定,嫌犯在「监视居住」期间有权会见其律师,且无须经警方批准,但刘晓波在「监视居住」期间,其律师根本无法会见他。从艾未未被带走至今,警方一直阻拦艾的家人聘请律师,但是他们的朋友刘晓原律师,还是勇敢地表示,如果艾的家人要求,他愿意接手这个案件。刘晓原当然知道,即便是中国最优秀的律师,在挑战警察违法羁押方面,能做的也十分有限,刘晓波一案已清楚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检察官在理论上有权审查案件,实际上却并不这样做。法院对于非法「监视居住」的指控,至少有权在决定刑期时予以审查﹔但是,就拿刘晓波一案为例,法院不折抵刑期,把实际的羁押当做是被告被限制在家一样。同时,可以肯定的是,即便超过法定时限,也从未有警官因为「变相羁押」嫌犯而遭到起诉。   虽然中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即将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应当解决「监视居住」的问题,但如何解决,却不见达成共识。艾未未的遭遇虽已向人们揭露中国警察滥用职权的种种匪夷所思之行径,但在中国目前以打压为主的政治氛围中,若是相信这次修订就能为此画上一个句号,未免过于乐观。 (作者孔杰荣 Jerome A. Cohen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关系协会亚洲研究兼任资深研究员。英文原文请参 http://www.usasialaw.org/ 。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韩羽译。) 来源链接: http://goo.gl/yHe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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