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蛮子 | 窃贼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
作者: 苗蛮子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南京江宁公安分局近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江宁警方破获一起公交车盗窃案的信息,其中三名盗窃嫌疑人被打了“蓝精灵”头像的马赛克。之后该微博再次发布同样信息,不过嫌疑人的马赛克变成了“灰太狼”。 警方用卡通片形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遮挡物,此举虽然有些拉近警民距离的意思,但这种“卖萌”风格,却是对盗窃犯罪嫌疑人的戏弄和羞辱。“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毫无疑问,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格和尊严。警方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恪守人格尊严原则,不能以伤害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而江宁警方在不断变换卡通形象试图取悦公众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构成了对嫌疑人尊严的侵犯。 不过,我并不认为一些网友所说的盗窃嫌疑人面部被大量曝光,就侵犯了其隐私权。不可否认,盗窃嫌疑人同样也有隐私权,其个人隐私权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偷盗者关涉社会公众的利益,公众对盗窃嫌疑人有知情权。为了公众利益,盗窃嫌疑人需要让渡其隐私权的一部分,即其面貌特征。这有助于公众识别,并尽量降低公众被小偷“光顾”的风险。——这源于这样一种现实:由于小偷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即使被抓也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赃物,再加之现行法规对小偷的惩治多以拘留或管制了事,而无法对小偷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很多小偷被放出来后,往往会重操旧业,给公众带来潜在的危险。 因而,为了保护更多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对于有犯罪性质的偷盗嫌疑人进行适当曝光,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举措。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与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属于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相反,如若任何东西都可用隐私权来解释,那么任何人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进行中的犯罪行为进行阻止,都有可能妨碍别人的自由及侵犯其隐私。 应当明确,隐私权是有边界的。衡量这种边界的一个标准,便是观察个体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多少。当然,这种“多少”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是公众一种普遍的主观认知,比如人们通常认为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应比娱乐明星要少一些。 不过,这种对隐私权多少的衡量标准,反过来要求对公民隐私的曝光也应有一个“度”,比如在多大范围内公开隐私,选择什么工具曝光会产生多大影响,这些都是曝光者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以此来审视本案,盗窃者虽非“善类”,但也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选择微博这种传播快而广的媒介来公布嫌疑人,则有些过了。概而言之,江宁警方此举的问题,不在于对盗窃嫌疑人曝光,而在于警方对待被曝光者的态度,以及选择曝光的工具。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苗蛮子的最新更新: 流于内部监督的巡视制度没有出路 / 2011-09-16 23:18 / 评论数( 1 ) 一个“官爹”的病态维权与权力激素 / 2011-09-15 23:20 / 评论数( 1 ) “出于同情未清退”实质是廉价盘剥 / 2011-09-14 22:15 / 评论数( 0 ) 民工学校教师不应成被遗忘的角落 / 2011-09-14 22:15 / 评论数( 0 ) “教师慰问金”是师德领地的耻辱牌 / 2011-09-14 11:10 / 评论数(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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