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

何怀宏 | 中央委员会里的工人代表

      权力运作与阶级政治的关系,一是宣称以一个政治组织(政党)、甚至有时是以一个领袖代表某个先进阶级或领导阶级的利益;二是直接从这个阶级中产生出掌握权力的人。前者在中国似乎是更习惯的做法。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九大上,有一批工人和农民代表直接进入了中央委员会,被有的学者认为这才是真正代表工农阶级或至少加强了草根性。工人阶级一向被认为是中国新社会的领导阶级,1969年召开九大时毛泽东“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的话更是言犹在耳,进入这届中央委员的有些工人固然是造反派的头头如王洪文,但也有些工人的确是本职工作出色的劳动模范如王白旦。但他们是否真的像他们的阶级出身一样就代表这个阶级乃至于当家做主呢,或者,他们至少获得了与他们的新职务所相应的权力? 像王洪文一度还被毛泽东选作未来的接班人,在十大上进而当选为党的副主席,而在仅仅三年之后,1976年又被排在被打倒的“王张江姚”四人帮的首位。不过,后来改称“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看来是更符合事实的:江青在其中其实是最位高权重的,而张春桥则是这四人里灵魂性的人物。不过,人们可以说造反派并不代表工人阶级,我们可以看更地道、更本分的工人如王白旦。 根据百度百科等资料的介绍,王白旦是1935年出身于太行山区一个农民的家庭,本人解放后做钢铁工人,他在炉前能够吃苦耐劳,又比较聪明好学,文革中也没有“站错队”,参加的还是属于造反派的组织,但也不是那种叱咤风云的头头,他看来主要还是凭一种平时的肯干和人缘,而在69年2月进入齐齐哈尔钢铁厂厂革委会任副主任,而正好上面需要在即将在4月召开的九大有一名有七年党龄的钢铁工人的代表,他正好符合这个条件,就被选作九大代表,又被选中做中央委员,这大大出乎同厂工人同事的意料,也是他本人做梦也没想到的。后来他还升到做齐齐哈尔市的副书记,省总工会的副主席。但是,文革后在78年因改名等问题受到三、四年的政治审查,最后结论是 “ 属一般性问题。” 并有 两种安排请他选择:另任新职,或易地做官。 而 已厌倦官场的 他 明确表示:弃官为民――回钢厂重操旧业。  后来他回到钢厂第一线的确干得很好,但晚年退休后生活也遇到一些困难,只得到过几千元的补助。      但这里的问题还不是他作为一个工人的业绩,而是作为一个进入了上层领导集体的中央委员的政绩如何?甚至于他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权力和尊重?由于他的名字“王白旦”容易被人误听为“王八蛋”而颇不雅,而当时又只有他和毛泽东是唯一两个全票当选中央委员的人,周总理建议改名,陈伯达就将其名改为“王白早”,但不久陈伯达自己出事了,这个名也就不得不再改,江青遂又将其名改为“王百得”,而后来江青也出事了,受审查时有人建议他改名,但这回他终于不愿再改自己的名字了,说 :“名是名,我是我,改不改有什么关系 ! ”   这应该是他的心声,他终于不愿受人摆布了,于是就一直 沿用“王百得”的名字到底。 尽管两次改名有一定的缘由,而陈、江两人的改名也还是用了一点心思而不是全无道理——前者是“意同音不同”,后者是“音近而意殊”。 但无论如何,一个人能够任意给人改名,甚至喜欢给人改名,还是反映出改名者与被改名者之间一种相当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而被改名者不得不接受这种改名(在有些情况下个人或社会甚或以之为荣),更凸显出这种关系的不平等性,这也反映出王白旦虽然已经是一个中央委员,但其所处的权力地位还是相当低的,而更勿论其他。幸运的是,他到了八十年代初期,终于可以在自己的姓名上自己作主了,即便最后的名字是江青取的,他也可以不改了。 当然,人们可能会质疑这位工人的政治经验和能力使他不能获得相应的权力地位,人们对此提出的一个可能证据是:王白旦竟不知道在那份圈定的候选人名单中,越是无名的越是不易遭到非议,结果他也投了自己一票,从而竟然使最无名、最普通的自己和最有名、最英明的领袖平起平坐了(当然,幸好还没有发生那种对他更糟的情况:那就是如果毛泽东没投自己的票,他就可能单独一人票数第一)。     或说这可能只是一个个别现象,但即便我们在一个更宏观、也更往下的视野中观察,在似乎最强调工人阶级“主体性”的文革期间,工人权力的状况也难说名实相符。在我少年生活的南昌,由劳动模范牵头组织的“工人赤卫队”一度声势浩大;在武汉,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百万雄师”更是声威并隆,但只要有违最高领袖的意旨,就马上顷刻瓦解。在毛泽东发出“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的指示后,许多第一批进驻的、比如说进驻北大的第一批工宣队照样被认为出犯了错误,不久就灰溜溜的离开了学校。各地老中青、工农兵三结合所产生的新的权力机构,很快大权就还是基本集中于原来的老干部,或支左进来的军队干部。比这更早,在“文革”之前的六十年代初,商品粮一度十分匮乏,上千万的城镇工人也曾被“挥之即去”,下到了农村。 总之,王白旦文革中的经历说明:他虽然进了最高权力机构,但基本上还是一个无权者。他基本没有参加高层权力运作,他被选中是相当偶然的,被选中之后也没有多少权力。他只是工人权力的一个符号或象征。当然,作为一个象征,也还是可以有一种集体名义上的满足。而王百得文革之后的经历也的确表明,他在工厂、甚至在第一线比他在官场更如意得水,也更能发挥自己的长处。但用世俗的眼光看来,他就是走下坡路了,甚至是失败了,而且他的生活也曾遇到困窘。所以,一些今天也仍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是:如何才是为最广大的工人农民着想?如何使从事所有工作和职业的人们都得到应有的尊重,都过上体面的生活?尤其重要的是:如何使不为官的人们(这样的人肯定始终是多数)也能有自己的尊严和生活空间,乃至能够非常有效地监督那少数为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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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 受命造反的青春暴力

  凡存在过的都会留下痕迹,就看是什么痕迹。今 年 离红卫兵运动的兴起已经45年过去了,但它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并没有死去。而我也关心这一代人的历史命运,并尝试勾勒“红卫兵”的一些思想和行为特点,或者还可看看它们现在离我们究竟有多远。对其中一些事情的叙述和看法自然是在“文革”结束,且有了相当的距离之后看了许多文献资料和研究著作才了解和明白的,同时也揉入了自己的一些直接观感——当然主要是从外省的、普通红卫兵的角度观察。 “红卫兵的一代”我想可大致定为在文革开始的一年—— 即在1966年进入中学到这一年大学尚未毕业离校的学生,主要是这十来年的大中学生,也就是说,大致是从1944年生人到1954年生人,因为一般认为,红卫兵真正占据时代舞台起某种引人注目的作用,甚至一度叱咤风云主要是文革的头两年,后面其实就只是一些余波甚至名义了。 这样看我就可以算是“红卫兵一代”的尾巴了。文革开始的1966年我12岁,刚从江西南昌县城的小学毕业分配到莲塘中学,是开始懂事的年龄,但还不是直接行动的年龄,处在边缘,主要是观看。我还在1970-71年读了当时南昌唯一还办的高中,以后或可为“红卫兵一代”补充一点后来“斗批改”中“教育革命”的体会,再后来是做搬运工人、当兵,就这样一路过来,体验了文革的全过程。 这一代人生活环境的基本特点是都在“红旗下长大的”,年龄最大的也是在1949以后才进小学,接受的都是革命教育,可以说都是“红旗下的蛋”(借用崔健一首歌的歌名,此段以下直接引文也是其中歌词)。他们的父辈“ 是个旗杆子 ”,把红旗扯上去了,他们自己则是“ 红旗下的蛋 ”。然后是“ 红旗还在飘扬 , 没有固定的方向 , 革命还在继续 老头儿更有力量  。”他们以为是自己在作主,其实并没有。当时他们最喜欢大声朗诵的一句话是青年毛泽东说的:“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以及“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回答总是昂扬的“我们!我们!”但不久他们就从天之骄子、从最高领袖的宠儿变成了弃儿,以后到了社会底层,更明白了“ 现实象个石头 , 精神象个蛋 ”。然而,“ 石头虽然坚硬 , 可蛋才是生命 ”。生命力总是要洋溢和表现的,尤其青春的生命。到了今天,“钱 在空中飘扬 ”,“ 我们不再是棋子儿 , 走着别人划的印儿 , 自己想试着站站 , 走起来四处看看 。”而其中的佼佼者,更成为今天社会的中坚,甚至从年龄上来说也是:现在和未来一二十年的中国,将大致由他们来掌管。 而当年,“红卫兵一代”为什么能够被迅速动员起来?动员之后为什么有那样的行为?其实是脱离不了上面所说的这个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基本特点的。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的对一个领袖的个人崇拜、在文革前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他们从小一直在一种阶级斗争的气氛中成长,在崇尚或至少决不畏惧使用暴力的环境中长大, “红”是最受崇尚的颜色,是革命的颜色,也是鲜血的颜色,“红领巾是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后来在一首红卫兵写的理想主义长诗中,作为集体的主人公坚信并渴望着将彻底埋葬旧世界的第三次世界大战,在大战中红卫兵们征战欧美,最后将红旗插上白宫。 而从“红卫兵” 自身来说,或许可以指出四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个特点自然是造反,1966年5月29日诞生于清华附中的“红卫兵”写了三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其中写到:“革命就是造反,毛泽东思想的灵魂就是造反。”“现在不反,更待何时?”这话是有根据的,因为毛泽东早就说过:“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那么,谁可以造反?开始造反的主体是有限制的,必须是出身红五类,“只许左派造反,不许右派翻天”。文革初期北京的“老红卫兵”甚至更加严格,其核心是革干子弟,但这一次毛泽东为了通过红卫兵广泛发动群众, 担任先锋, 支持了后来的“造反派红卫兵”。所以一度比较普通、受压的人,甚至包括出身不好的人也可以造反了,虽然这些人多在后来的“清理阶级队伍”中遭到整肃。至于造谁的反?当然首先和直接是造自己身边人的反,造老师、校长的反,造派来的工作组的反,造一切可能构成压抑的管理者的反。然后也杀向社会,破除一切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和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决裂,也和革命政党建国前期的“传统”(十七年)决裂。谭厚兰率北京师范大学的红卫兵到山东曲阜砸了过去被认为是“万世师表”的孔子的庙宇和墓地可以说是一个象征。而网罗了除很少几个人之外的党中央和政府领导人的“百丑图”也是一个象征。 一时间,在最高领袖的支持下,几乎所有学校的原先领导和组织都靠边站了,而红卫兵也从学校走向了社会,从本地走向了外地,文革头一两年全国经历了一个类似于半无政府状态的“天下大乱”时期。那也是红卫兵最为红火的时期。我第一次在南昌见到红卫兵,已经到了1966年的8月,开始是不多的几个学生佩戴红袖章,后来是到北京去见了毛主席的浩大红卫兵队伍撑着红旗归来,我们在车站欢迎。在这之前,北京是多么遥远和神圣的地方,人们心想到北京去见毛主席这怎么可能,但一下子这的确是可能了。而且许多事情也可能了,坐车吃饭都不要钱,小将们甚至有了一种“无所不能”的感觉。在一种造反精神的鼓舞下,年轻人除了一个遥远的神像,几乎可以怀疑一切、否定一切、打倒一切。“炮打司令部、火烧xxx(这里可以填上任何本地本单位领导机构或领导人的名称)”的大标语贴得到处都是。年轻人也许本来就有造一切压抑他们的东西的反叛倾向,而他们此时似乎获得了一种千载难逢的“造反”机会。 然而,这种造反其实仍是一种“受命的”或“受控的造反”。因为红卫兵的第二个鲜明特点是忠诚。而且,这种忠诚与其说是忠于一种思想或精神,不如说是忠于一个人、而且是一个活着的、但却被视作神的人(因此也就会有种种变化且神秘莫测)。“毛主席是我们的红司令,我们是毛主席的红小兵。”“谁反对毛主席,我们就砸烂他的狗头!”“毛主席为我们撑腰,我们为毛主席争气”。所谓红色的“卫兵”也就是要“誓死捍卫毛主席”,因为“中国的赫鲁晓夫”“已经睡在我们身边”。多少年轻人愿意为此奉献出自己的生命和热血。 所以,红卫兵的造反、或至少其“成形”和一度“奏效”并不是自然而然出现的,造反的过程并不是一直按他们的意愿进行的。甚至可以说,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受命造反”、“奉旨造反”,而后来也一直是一种在“受控”过程中的造反,到最后结束也是“被命停止”。在这一点上,红卫兵和60年代法国、美国等欧美国家的年轻人造反有着根本的区别、虽然发生得更早,却像是“60年代精神”的一个异类。他们和中国五四时期的青年乃至1957年的“青年右派”也不一样,57年的“右派大学生”,虽然也基本上还是拥护社会主义,但也追求某些自己的自由民主理念。而后来蜂拥而起的红卫兵组织几乎都是在比谁最左、最红、谁最忠诚和拥护毛主席。他们很难说拥有、或者说确立了他们的主体性,一切都必须严格按照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进行,和红卫兵日夜相伴的是“小红书”(《毛主席语录》),他们也都擅长打“语录仗”,他们还要时刻准备听从“最高指示”和“最新指示”的指引。他们之所以在一段时间里能够造反,是因为有当时权力和威望都达到同样“史无前例”的顶峰的最高领袖的支持。红卫兵成了文革运动的急先锋,但或许也只是用作急先锋。这次文革运动的动员者不是政党组织,而是政党的最高领袖撇开了组织,直接以自己的无上权威和卡里斯玛的魅力进行动员。毛泽东八次接见全国各地的1200万红卫兵,他也戴上了“红卫兵”的袖章,并对红卫兵说“要武嘛”。红卫兵的大串联将革命烽火燃遍了全国各地,乃至到穷乡僻壤。 的确,当时的许多红卫兵常常以毛泽东、尤其是“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的青年毛泽东为榜样,但当时的环境其实和五四时期的中国有着天壤之别,他们不知道可能恰恰是今天的“毛主席”,使他们不可能再效仿过去的“毛润芝”了。他们以为是自己在“指点江山,激扬文字”,但“苍茫大地”,其实并非他们,而还是主席在“主沉浮”。就像有人评论说,红卫兵运动因为毛泽东66年8月1号的一封支持信就“星火燎原”,也因为他68年7月28日召集的一次红卫兵五大领袖参加的座谈会就嘎然而止,就清楚地说明了这种主从关系。 然而,即便客观上是“受控”的,当时的红卫兵是否主观上感到他们是自由的、甚至是幸福的呢?的确如此,在一段时间里,就像上面所说,他们甚至有一种自己可以“无所不为”甚至“无所不能”的感觉。这就涉及到红卫兵的第三个鲜明特点:那就是青春的生命力的洋溢和释放。一段时间的反叛倾向可能是青少年时期本能的冲动,他们的生命力洋溢,而对周围一切压制他们的东西会本能地反感以致激烈反抗。而当年的红卫兵造反尽管事后看是一种“受控的造反”,但当时并不怎么觉得,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也的确表现出许多年轻人的热情、勇敢和智慧,我记得当江西全省“保守组织”总部的门匾被砸之后,红卫兵和造反派故意在门前的广场送去了许多讽刺挖苦的、各色材料制成的“门匾”,写了许多对联、“挽联”,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这是我第一次接受古典文学之大规模应用的洗礼。又有一夜,我跟着去我们省会的中心广场参加一个数万红卫兵和造反派的集会,当时的中央文革还没有明确表达支持那一派,集会的气氛有一些压抑和悲愤,但又依旧很浪漫,甚至有压抑不住的欢乐。周围的红卫兵跳着舞,唱着“抬头望见北斗星,心中想念毛泽东”等歌曲,“革命是盛大的节日”,而同一个阵营的红卫兵也都亲密无间。我年龄小,到后半夜熬不住就睡过去了,晨光熹微的时候突然醒来,发现有一面红旗、还有不知谁的一件外衣盖在了我的身上,其他人也大都睡着了,少男少女们在晨曦中显得无比美丽。 但就是这些少男少女们卷入了暴力。上述的青春热力被引向破坏,而且是暴力的破坏,这就要谈到“红卫兵”运动的第四个鲜明特点:也就是暴力的倾向。文革之初经常看到的一条标语是“红色恐怖万岁!”,多有人被斗死或者自杀。先是批斗会的暴力,私刑审问和拷打的暴力;后是大规模派性武斗的暴力。有一次,我亲眼看见一大群红卫兵围住了一个据说藏匿了保守派的单位大门,突然从里面推出一个人来,立刻不由分说地遭到暴打,有人拼命地挤进去,然后高兴地大叫:“我打着他了!”直到人群又突然散开,原来是弄清了被打者其实是“自己人”,但这个人已经躺在地上奄奄一息。那大概是我第一次对盲目嗜血的暴力感到恐惧。人们似乎要通过对他人的暴力来证明自己的勇敢、成年和坚定。平时温和的人们也变得凶狠起来。开始还主要是动手,后来就动枪了,开始的被打死者还被抬棺游行,争论谁先开的第一枪,后来就无所谓了。红卫兵们喜欢提着手枪,一边一个站在飞驰的汽车的驾驶室的两侧踏板上,尤其是中学生,比大学生似乎更不顾惜自己的生命,也不顾惜他人的生命, 当时南昌特别出名、特别能战斗的一支红卫兵队伍是“五中一小撮”战斗兵团,其首领是一个女孩子名叫“撮婆”。 他们不怕流自己的血,也不惜流对方的血。有一次不知是那一拨红卫兵抓住了一个据说是“老保头子”的人,就在饭店前枪毙了,也无人收尸,红卫兵们就在这饭店就餐,进进出出,视若无睹。 1968年7月27日,毛泽东派出了三万工宣队进驻清华园去结束那里的两派武斗,因为他没有打招呼,蒯大富领导的红卫兵组织进行了武装抵抗,毛不禁脱口说出“造反派,真的反了?”但蒯大富其实并不知道这次行动是毛组织的,他还悲愤地向毛主席党中央求救,要求揪出“黑手”,并在次日凌晨的座谈会上见到毛时大哭。当毛说“我就是黑手”之后,所有抵抗自然顷刻瓦解。从清华附中发端的红卫兵运动也就结束于清华大学。不久,北京的这些红卫兵和他们的领袖都被分配到了基层,而头头们在文革还没结束之前,在70年就纷纷被隔离审查或者入狱。至于红卫兵群众,在68年就开始动员的轰轰烈烈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中,到1980年的时候已经一共有1700万人下乡,“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不下乡的也到了工厂或部队的基层。 我这里想特别说明一下“受命的造反”这一概念。当我说红卫兵的造反还是一种“受命的”或“受控的造反”的时候,意思并不是说,发令者能够完全控制这一过程,更不是说发令者能够实现自己的目的,而是说红卫兵能够成为这样一种大规模的运动,的确是发动“文革”的毛主席动员或授命的结果,而且,不仅在“红卫兵运动”这一属于文革大运动中的小运动中,在整个“文化大革命”中,也始终是他在起中心或主要的作用。 文革中的“领袖和群众的关系”是一个特别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文革中,领袖和群众这两者实际是分不开的,我们实际无法仅研究一方而不注意另一方,而是可能要始终着眼于他们双方,尤其是注意两者之间的关系。而在这种关系中,我们也要分清主次,弄清是领袖还是群众在其中起主要和关键的作用。正如前述,我是认为是前者在起主要作用的。我们这里实际上要区分两个问题:一是领袖是否在这个运动中起主要或中心的作用;二是他是否达到了自己发动这一运动的目的,甚至是否能够完全控制这一运动的过程(或者说不断实现自己的阶段目标)。王绍光在其《理性与疯狂——文化大革命中的群众》(更全的版本易名为《超凡领袖的挫败》),对武汉文革中的造反派群众参与文革的动机和行为有详尽的描述和分析,但他似乎没有充分注意群众和领袖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中的主次之分。他反对“领袖中心论”,认为“毛中心论”需要几个假设:发动者有明确的目的和实现去目的的总体计划;二是有一种神奇的权力能保证其宏伟计划能够像他希望的那样实现;三是大多数人可以很好地理解领袖的意图和计划,并愿全心全意来执行计划,即只有从上到下的单向沟通。但他的这几个假设似乎是太强了。如果要这样才算“中心”,那么任何人都不会成为“中心”。按照恩格斯的观点,在各种历史合力和一定是“互动”的实践中,任何人其实都不可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我们还可以补充一句说,尤其是那种远离社会现实和人性的目的,甚至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而不管持这一目的者拥有多大的威望和权力。王绍光似乎没有区分上述的两个不同问题。领袖是否一定要全程控制运动乃至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才算“中心”?而我以为,实际上能够成为行动的“主角”(即事件是主要由自己生发)而不必是“主人”(即通过这些事件实现自己的目的)就已经可说是“中心”了,已经要在道德上对其负责了。王绍光在其翔实的著作中对许多事实的描述是有道理的,是符合实际的,比如他指出造反派中的许多人其实是相当理性的,各有自己的打算,决定参加那个组织多能找出合理的解释(但也有随机和偶然的参加),但是,他也可能低估了造反派也有非理性或者说疯狂的一面,尤其是在群众行动中,在“广场效应”中。而且,在造反派中最年轻的一支、即作为急先锋的一支——红卫兵那里,有更多的疯狂,而中学红卫兵又比大学红卫兵更加充满非理性的激情、非功利以致牺牲的精神。包括红卫兵后来分裂为誓不两立的两派组织武斗不止,也是不仅有理性的算计,也有信念、以及激情和宿怨等各种情感的介入。双方都绝不认为自己这样做是反毛主席,也都不认为自己保守,而认为对方是这样。而且,他们也深受斗争哲学的影响,甚至也深受领袖的鼓舞,因为毛主席也就是这样斗出来的,而文革也就是这样一场既是社会阶级的、又是党内路线的殊死斗争。他们要通过斗争“打出一个红通通的新世界。”其实他们后来应该是明白了,他们的“敌人”其实是他们差不多一样的人,他们都是一副棋盘上的棋子,而问题还在于,摆出这副棋盘的人也不能完全按自己的心意挪动这些棋子,也收拾不了这一残局。但他还是有相对于群众的决断权力,他可以撤掉这些棋子。他解决不了红卫兵的派性斗争问题,但可以把两派都送下乡去。而在这之前,红卫兵毕竟也部分地实现了他的一些目的,比如清华蒯大富率领的红卫兵在“打刘(刘少奇)”中的突出作用,南开红卫兵的所谓“揪出叛徒集团”,都为他打倒党内的“资产阶级司令部”立了功。 王绍光说毛泽东“成功地、甚至是太成功地发动了广大群众,但他却没能成功地指导这场运动。”因为冲突的各派群众“真正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他没有成功呢?为什么文革失败了呢?这就涉及到他的目标是否真正符合社会和人们的真正利益或需求了,或者说,即便“符合”的话,也涉及到普通中国人甚至一般人的人性是否能够承载他的理想了。或者还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假如他有更大的权力和威望,假如他领导的是另一些群众,或者他的战略部署做一些局部调整,他的理想方案本来是不是可以成功呢?但如何去更换群众呢?他发动文革的一个目的不就是要在大风大浪中锻炼一代无产阶级革命接班人吗?不就是要创造一代新人吗?但锻炼的结果如何呢?无论如何,我们要考虑植根于人性的可能性问题。未来也许不会有和过去一样的乌托邦了,但是还可能有新的样式的乌托邦。 “文革”是怎么失败的,谁也没有办法直接对抗冠以四个伟大的“英明领袖”,谁也没有力量正面对抗他发动的“轰轰烈烈”,刘少奇的组织机构不行,老帅们的“二月逆流”也不行。“文革”其实是后来悄没声儿地被后来的群众的冷漠打败的,被小道消息的“耳语”打败的。一向相应运动号召的群众后来不再积极响应了。动员时代终于到达了它的最高点,它必须达到最高点才能下降。就像战国时代其他国家的军队没有那个能抗秦军之锋,但是在秦朝二世之后却似乎变得不堪一击。 总之,通过强制性的上山下乡运动被发配到社会底层的“知识青年”们,也就是先前的“红卫兵”们,的确在那里受到了一种“再教育”,甚至说是一种新的“启蒙”也不为过。而这种“启蒙”却主要是指向毛泽东始料不及的怀疑“文革”的方向,被钦点为接班人的林彪的出走而亡也使人们对领袖的“英明”信念发生了动摇,直到1976年4月、多年来第一次非组织和领袖动员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在天安门广场爆发(其中许多参与者正是当年的红卫兵),虽然当时遭到了镇压,却为不久之后四人帮的覆灭显示了人心所向甚至可以说预先奠定了社会基础。知识青年们开始从下面看世界。他们在农村和工厂的艰苦磨炼中,深深地认识到了中国的社会现实、认识了普通的老百姓,也包括更深地认识了他们自己,虽然他们也为这种认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青春的代价。 今天的中国社会和44年前自然有很大的不同了。但是,就像《文化纵横》上一期所做的专题“暴戾的中国”中的一组文章所揭示的,在正在走向富裕的中国,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不少暴力的事件和暴戾的倾向,以及种种来自体制也来自个人的对生命轻贱的现象,这是否和当年狂飙猛进的“红卫兵运动”有某种关系?甚至更扩大一点说,是否和文革、乃至在二十世纪中叶一直强调、只是在文革中达到顶点的斗争哲学和暴力主义有关?总之,为了避免未来的灾难,对于激荡的二十世纪留给中国的思想和实践遗产,我们还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清理。 但作为一个过来人,如果我说从总体而言,现在的“红卫兵”一代人其实倒有可能是离当年的“红卫兵”思想和行为特点最远的一代人,当年发生的事情倒有可能更让现在的年轻人感到新奇而不会再吸引他们,希望不致被视作是“奇谈怪论”。因为,当年的红卫兵这一代人亲身体验了两种不同的经验:城市和乡村的经验、上层和下层的经验、破坏和建设的经验,“反修防修”和“拨乱反正”的经验;乃至于希望和绝望、宠儿和弃儿的种种感情体验。他们的人格应当是比较独立了,他们的阅历使他们不容易再轻信任何高蹈的主义或“超人”了。他们知道艰难地重新获得的常识的珍贵。他们也从自身的教训,从无谓死去的战友那里知道:洋溢的生命力若不加任何约束、尤其是让其变为肆虐的暴力的凶险后果。的确,他们已不再年轻,甚至可能变得相当保守。他们现在也的确有 一些 他们自己认为真正值得捍卫的东西了。当然,他们的心灵也还是应当努力保持开放,努力去理解今天的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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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 死刑三问

  一、 死刑究竟意味着什么?       何谓死刑?死刑究竟意味着什么?死刑是要达到何种目的?死刑能否达到这种目的?它满足了一种什么感情?又容易引发或刺激出一些什么东西?它是否是恰当的惩罚手段?长久地保留死刑与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否和谐、又是否和“与时俱进”的努力相合?我想我们需要带着一种体验进入、并深入地思考这些问题。 离现在并不是很久远,死刑曾经不仅在中国、在欧洲也是公开执行,甚至是鼓励公众观看的。加缪在《关于断头台的思考》一文开头回忆道,在1914年一次大战前不久,一个工人在一种极度狂热中杀死了一个农民全家,包括他家的几个孩子,尔后又抢掠了他家的全部钱财。此事引起人们的极大愤怒,加缪的父亲也非常气愤,尤其是对杀害儿童的行为更觉不可忍受。所以,他要去行刑现场亲自看处死这名罪犯。那天他天未亮就起来,跑到阿尔及尔城的另一头去观看死刑,但回来以后什么话也不说,神情异常,躺到床上不一会就大呕起来。他在刚看过处死一个人的场面之后,不是去想那些被杀的孩子了,而是怎么也控制不住总是想着为要砍下他的头颅而被扔在断头台木板上的那副扭动着的身躯。他关注的中心这时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有关父亲与死刑的故事,类似的故事不仅出现在加缪的这篇长文中,也多次在他其他的主要作品中出现——如《局外人》、《鼠疫》、《第一个人》等。 无独有偶。美国名律师丹诺也在其自传《我生活的故事》中写道,他对死刑的印象和态度也是来自父亲的影响。当他七、八岁的时候,邻镇发生了一件凶杀案,当在光天化日下处死凶手的时候,他父亲也想尽办法挤到最前面争看那死亡的一幕,但当看到凶手脖子被套上绞绳,头上被带上黑布时,他赶紧转过头去。从此,父亲一生都为人类竟然要使用杀死同类这种残忍的惩罚方式感到羞耻。 父辈们再没有说什么,没有写什么。他们只是默默地感到痛苦、恶心和羞耻。然而,他们对死刑的反应给孩子们留下了毕生难忘的深刻印象。然后,他们的儿子们长大了,说了他们该说的话,写了他们该写的文字。 那么,我们这里要问的是,目睹死刑到底使父亲们的心境发生了一种什么变化?为什么父亲们在去观看死刑之前还兴冲冲,甚至惟恐落后,而回来之后却如此沮丧和泄气呢?他们看到了什么?他们所看到的情景为什么使他们如此震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感上的巨大变化?为什么起初强烈的义愤或好奇会转变为恶心、羞耻和痛恨?它一定是触动了我们内心深处一根平时轻易不碰的敏感神经。 首先可能是震惊于人在那样短的一瞬间由生到死的转换。刚刚还是活着的人,转眼间就死了。刚才还活着,能说话、动作,甚至哪怕沉默不语,而只是眨眨眼,喷出的气息吹动了一丝头发,但这个人还是活着的。但一下子这个人就死了,就永远地不会动了,不会再开口,永远地回不来了。我们突然看到,在生与死之间有一绝对的界线,有一绝对的分别。 其次可能会感到这一切都是人为的,也就是说,是可以为之也本可以不为的。死者是人,杀死他的也是人。死者先杀了人,或者干了别的什么不被容忍的事情,于是,一整套机器就开动起来,将他判处了死刑,然后放到了这断头台上或绞架下,变成了尸体,变成了一堆很快也要腐烂消失的肉而不再是一个人。而甚至在这之前,它就已经是作为“行尸走肉”来对待和处理了。而这也许是最令人震惊的:亦即这所有的一切是经过了一整套冷静的,严格技术理性的、乃至经过了反复博弈的交往理性的程序,是以强大的权力机构为后盾,以国家或人民的名义,义正辞严的“合法杀人”。 的确,死刑使我们强烈地、清楚地看到肉体生命的惟一性、脆弱性、看到了肉身的狼狈不堪,同时也看到了结束这种生命的人为性、断然性和坚定性。无论执行死刑的方法后来有多大改进,也改变不了这样一个事实:死刑就是掌握强大权力的国家,在还有其他的惩罚办法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在一瞬间永远地结束一个人的生命。 我不会说所有观看死刑的人都会有以上两位父亲那样一种强烈的反应,人们的反应实际会是各式各样的。但我还是测度,即便在再兴致勃勃、眉飞色舞观看和谈论这一事件的人那里,当他独自安静下来,回想起当时的情景,心底里也许仍会有些许的不安。而我们应当对这种不安更为敏感,应当说出这种不安,更应当思考这种不安。 今年是许多大事的百周年纪念,但可能还有一件百年前发生的大事被我们忽略了。那就是,1905年,清朝政府同意伍廷芳、沈家本的奏请,将律例内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残酷地执行死刑的方式永远废除,后又禁止刑讯拖累、变通笞杖办法,并请查监狱羁所,以矜恤庶狱。经过了一个世纪的发展,我们今天是否能比这更前进一步呢?而废除死刑也是当今世界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变化的一个明显趋势, 截止2004年10月,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即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也就是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和中止了死刑。而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大多也实际上很少执行死刑。 这次最高法院10月26日发布的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一律收归最高法院行使,此外,还决定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落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及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要求一审必须强化证人出庭,排除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二审必须强化开庭审判,必要时关键证人也要出庭。这虽然还主要是一种原有法律条文的恢复和落实,但仍是非常可喜可贺的改革。据此我们可以预期死刑的数量将会显著减少,尤其是有问题、乃至冤屈的死刑的数量将会大大减少。我想这是否就是这一举措的“法意”,而有些目标也许还可以更为明确。 目前中国的死刑执行数据说占到了世界的70%,那么,作为第一步,正如一个中国法官所言,我们是否能至少先将这一比例降到和我国人口相称的20%呢?而由于我们上面谈到的死刑的特殊性质,我认为,最终废除死刑也应当是我们现在就予以考虑的一个努力方向。       二、死刑能否达到赋予它的目的?       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辩主要涉及两个论域:一是目的论或结果论的论域,即看死刑是否能达到我们赋予它的目的、或产生我们希望的结果;二是义务论或道义论的论域,即看死刑本身是不是正义的体现和恰当手段。我们这里先考虑第一个论域。 我先排除对死刑的滥用,比如将死刑用于政治或偏私的目的,用于扩张权力、排除异己——虽然这并不是容易避免的,但我们还是在最良好的意义上考虑其目的,这就是通过死刑来制止犯罪,首先直接制止犯罪人的犯罪,即防止其再犯罪的个别制止;其次是通过一种威慑作用来间接制止其他人可能的犯罪,即事先的一般预防或者说“杀一儆百”。 死刑的威慑要生效必须使人心里产生对死亡的畏惧。的确有极少数不怕死的亡命之徒,也有一些可能为严重的生计或侮辱所迫而铤而走险的人们,对他们“奈何以死惧之”?还有不少犯罪者当时并不考虑和计算后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激情犯罪,非理性犯罪。他们事发时不管不顾,虽然过后畏惧,但却悔之晚矣。人并不是只有理性。 但的确许多人都是畏惧死的,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有理性的。这样死刑就能起到一定的预先的威慑作用,但这种作用是否大到足以抵消它作为一种断然结束人的生命的“恶”的性质,又是否大到不足以用其他手段来替代这种威慑? 威慑的效果初看起来似乎是一个可以用经验和实证方法解决的问题。但是,因死刑而产生的畏惧的感情是在一个人心里发生的,我们怎么能知道有多少人是因为害怕死刑而停止了犯罪,或者有多少人是因为没有死刑就会去实施犯罪?所以,论证常常只能采取间接的观察和统计在扩大或中止死刑之后的恶性犯罪率是降低还是提高等方式,然而,在这方面却一直存在争议而迄无定论,国外有些调查研究认为死刑降低了暴力犯罪率,也有些调查研究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最明显的一个证据就是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在这之后暴力犯罪率并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所以,以为死刑对遏制犯罪最有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只是一个人们想当然的“迷思”,它并没有、甚至也无法得到足够的客观论证。而根据我们国家近二三十年的经验,死刑威慑的作用也同样令人怀疑。这些年死刑的罪名趋于增多,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力度增大,然而,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的大案要案是多了还是少了?我们的确可以反躬自问:扩大死刑是否真的给我们带来了足够的外部安宁(且不说内心平静)? 而且,鉴于死刑的残酷性质,这种举证的责任是应当主要由支持者来承担的。死刑是一种断然的暴力,如果它不能有效地“以暴制暴”、“以恶止恶”,即便从目的论的观点来看,也没有存在的理由。而一次性的死刑还是持续的终身监禁究竟何者更具有稳定的威慑力也还存在争议。 另外,即便是像死亡这样强度的刺激,人的心灵对之也是会逐渐麻木的。而有时适当地减少刺激,较低的刺激也可能发生同样的威慑力量。这方面尺度的掌握自然与时代和国情有些关系。俗称“乱世用重典”,这话有一点道理,但如果迷信于此,就可能摆脱不了乱世与重典的恶性循环,因为重典对社会治乱与否也会有反作用。普通人的心理和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其所处社会的政治法律所支配的。残酷之法往往造就残酷之民。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所以,“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有许多善良的人们担心废止死刑是否会使犯罪得不到足够的威慑而蔓延。但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孟德斯鸠也说:“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有两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被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中。”长远和全面地看来,准确、及时、适度且尺度一贯地惩罚犯罪要远比一味加重刑罚的残酷性更为有效地遏制犯罪,而不当的矫正手段还有可能反过来腐化使用这些手段的人们。 我不是说死刑完全没有遏制犯罪的威慑效果,但这种效果究竟有多大实际上是很难证明的,而我的确深深怀疑这种效果是否大到有理由持久地支持这样一种断然结束一条生命、无可分解、也无可挽回的极刑。 让我更为担心的还有死刑对人们心灵和行为的另一方面的影响,即它也有可能使人们对生命掉以轻心乃至麻木不仁,甚至有可能推动暴戾和残忍的积习,强化以消灭肉身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行为定势。 我们不能否认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性质的暴力在某种意义上的示范作用,马克思告诉我们:“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所以, 如果死刑会增加社会本就颇强势的的暴戾之气,就反而可能从根本上造成更大的不安全。而如果说民风不温和,也许倒更有必要有意识和有步骤地运用法律的杠杆使之柔化。 总之,死刑对犯罪的威慑作用究竟有多大,这种作用是否超过它对人们心灵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否能将它本身作为一种残酷之刑的性质勾消、都还是一个大可质疑的问题。而由于一种暴力的冲动也许在人的本性中就有其萌芽、在我们的历史传统中也有其渊源、在20世纪的战争和动荡中则更是一度张扬,我们如何尊重并切实地保护生命、就成为我们更为根本的一个目标、同时也是更为艰难的任务。我们如何唤起人们对所有人生命的敏感和珍惜——那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敏感和珍惜?如何缓解一种日常生活中的麻木和残忍,造成社会上一种和平与和解的气氛?我想,如果我们对任何人、乃至罪犯的生死都持一种极其慎重的态度,那么,日常生活中的草菅人命就更没有理由。       三、死刑在何种意义上是正义的?          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很让人怀疑,尤其是与社会的文明进展不合的。但是,还有一个支持死刑的强有力理由,那就是认为不论其效果如何,死刑本身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复或报应,它对受害者亲友的痛苦也会是一个慰解,对众人的愤怒也可以做一种平息。也就是说,一种出自道义论的支持死刑的观点会认为:死刑本身就是正义的,不管有无效果,它自身的性质即是一种报应或矫正正义的体现,所以必须坚持。 正义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分配正义,一是报应或矫正正义。前者分配利益,这是世人惟恐得之不足的东西;后者也可说是广义的“分配”,只是它分配的是刑罚,这却是世人惟恐避之不及的东西。而所谓“正义”的要义就是要尽量平等公正地对待人们:按功予酬,论罪行罚。 “杀人者死”、“杀人偿命”千百年来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更早,在人类比较原始蛮荒的时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应甚至曾经在其真实字面上的意义上实行:谁不当地伤害了别人身体的某一部位,就给予他相应部位且同等程度的惩罚。 但随着文明的进展,尤其是近代以来,各种肉刑实际都慢慢被时间长短不同的监禁所替代。正义的执法者不应当、也无必要使自己降低到犯罪者的水平,使用和犯罪者同样的折磨肉体的方式来惩罚犯罪,因为它是正义的一方,同时也是力量远为强大的一方,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惩罚。然而,反讽的是,人们在废除其他肉刑的同时,却常常还是保留最后一种、也是最严重、最残酷的一种肉刑,那就是死刑。 即便按照对等报应的原则,对贪污盗窃等非暴力犯罪,真正对应的刑罚除监禁外,可能还是应当尽量追回和剥夺他侵吞的财产而不是简单地消灭其肉身。而就像利益的分配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平等一样,对等的报应正义实际上还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它只能以有限的罪名和惩罚来对付在形式和程度上有无限变化之可能的犯罪。比如对一个杀死多人或以极残酷的手段杀人的罪犯,法律无法对等,依法最多只能杀死他一个,且不能用和他一样惨无人道的方式来处死他。这正是因为代表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与罪犯两方、是处在正邪互异且力量不等的地位之上,司法是要为受害者代行正义,但正义的一方是不宜和罪犯一样行事的,所以,司法是要严格遵守一套力求公正和公开的程序才能给人定罪,它执法的过程肯定不应堕落到和罪犯一样的水平,而最后判决的结果也同样应当如此。 从另一方面看,一个人一旦犯罪,比如说杀死了一个人,其实就等于和整个社会疏离和敌对,即便他还没有被抓住,他也处在被社会追逐,甚至对亲人也不能吐露的恐惧和绝望之中;而一旦被抓住定为死罪,则将处在对一个预先宣告的死亡的恐惧之中。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等死比死还可怕。所以,“以死对死”实际也不会完全对应。一个再飞扬跋扈的罪犯,一旦被国家机器逮住、投监、判罪,在这样一种强大的体制力量面前,他也马上变成了一个可怜虫、一个一抬腿就可踩死的蝼蚁。而正是由于国家力量强大且试图代表正义,就自然产生这样一个问题:难道正义真的要求一定要把这样一个人像蝼蚁一样踩死吗?  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最有力理由看来是“杀人偿命”或“一命抵一命”,但再杀死一个杀人犯,其实又何能补偿或抵偿被他杀死的受害者的生命?我们为之哀悼和痛心的受害者已经死了。如果处死一个罪犯真的能够使受害者起死回生,且只有此法,我想那所有人也许都会赞成将其处以死刑。 让一个犯罪者死而能够使受害者生,这才是真正的“一命抵一命”,因为这里的“命”应是“生命”而不是“死命”。但这显然已经是不可能的了。死已经无法与生交换,那么,我们是否一定要这死的“一命抵一命”? 这样的“一命抵一命”又是否真的能够慰解受害者亲友的心?一种罪究竟要用什么样的刑罚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慰解受害者的家人,其实会因社会精神文化背景和人们观念的差别而相当不同,已经不止一次有过我们将杀害一个外国人的凶手处以死刑,而受害者的家人却并不赞成的例子。 还有众人的愤怒,其中有正义的愤怒,但也不全是义愤。有的追溯死刑文化史的学者如赖德尔认为,许多极力呼唤死刑的人们的情绪实际与正义无关,它深深地扎根于非理性的领域,来自要求发泄被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从历史上来说,死刑的两个前身是以血还血的复仇和活人祭祀,这两者都与追求正义无关。前者主要是想消除自己的罪责感,后者则是为了打开发散个人与社会不安和不快的安全阀。故而每一次可能的死刑都会吸引一批情绪热烈的人们,在他们的愤怒中实际还掺杂着一些其他的感情:对极刑的观赏欲乃至嗜血。但我们今天的确是可以考虑不用这样的方式来满足或释放这样的情感。 人类的正义也并不总是完善的。所以,佛家还讲因果报应,基督教则有“伸冤在我,我必报应”。老子说,“代大匠斫,鲜有不伤其手者”,他也许相信冥冥中或还有一种自然公正,所以人不必使用极刑来追求全面和绝对的人为正义。而且,严格说来,我们所有人都以某种方式联系在一起,故而每一个人的死去,我们实际都有一种连带责任和连带痛苦。在某种意义上,刀实际是向所有人落下,丧钟是为所有人而鸣。 在正义之上还有一种怜悯的爱。我们还有必要区分罪行与罪人,对罪行应给予决不通融的谴责,对罪人却应有一种孔子所说的“若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我们还要考虑刑事犯罪的死刑最多地是落到哪些人头上,其实还是大多落到那些本来就是边缘人、穷人、畸零人的头上。即便撇开权钱干预司法的因素不谈,亦即在量刑适度的刑事案件中,死刑也多是落在那些本来就弱势的人身上。死刑有可能使强势者更强势,弱势者更弱势,它至少离强势者较远,而这是否正是一些掌握话语权力或实际权力者不太在意和关心死刑的一个原因? 总之,死刑曾经在历史上被人们用作、或试图用作实现正义的手段,但随着文明的进展,今天我的确看不到死刑本身在何种意义上是正义的,或者它只在某种象征的意义上是正义的,象征着一种最后手段,即在某种极端情势下或许可以使用的一种权宜手段——比如说,在有非常现实和紧迫的危险使不处死一个被监禁者将对社会造成很大伤害和流血的时候,但它却不宜长久和频繁地用于一个正常的社会、用于一个走向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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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 同一根绳索

    《辞海》“绳索”释义:“由多股纱或线拈合而成,直径较粗。两股以上的绳复拈而成的称‘索’。” 如果考虑到绳索的质料并不仅限于“纱线”等因素,我们也许可以将这一 “绳索”释义修改如下:“由纱或线、或不论什么具有某种连续性的质料紧密绞合成的东西。”绳索可以不断“复拈”,且无论使用的原始质料是什么,在绞合之后,它一定比先前的质料更为强固。 在今天人们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绳索却是一件极古老的人的制品,从“结绳纪事”的远古,人除了双手,几无任何其他工具开始,人们就发明和使用了它;到人已经发明了其他无数威力强大的技术工具之后,人们还是离不开它,仍在继续使用它。 “绳”和“轮”有着共同的一些特点:即在人类的文明史上发明很早,作用极大,且永远不会过时,仍在出现层出不穷的新的用法。而不同在于:“轮”满足我们行走、运动或搬移什么东西的愿望;而“绳”满足我们稳定、静止或抓住什么东西的愿望。现代生活中一幅常见的图景是:捆绑好的器物放在迁居车上行走,这是我们移动的家。 也像各种质料的轮子的永恒不变的“圆”一样,各种绳索虽然可以用不断发现的更加坚韧、强固或细密的质料合成,但一种基本的性质依然保留着:即它的长度总是超过它的直径,所以,虽然绳索粗细不同,有些绳索还可以是柔韧的,暂时变换为各种形状,但“长”总是它的基本性状。 人们在发明和改进绳索的同时,也赋予了绳索无数的用途,它一直是人的得力帮手,是人的谋生乃至救命之具。 然而,它也一直还有一个用途,那就是:杀人。       《夺命索》(Rope)      该影片由希区柯克导演,1948年上演,改编自帕特里克·汉密尔顿在1929年写的同名话剧,而此剧又是由1924年发生在美国芝加哥的一件真实案件提供灵感:在这个案件里,两个年轻富有的大学高才生娄伯与利奥波德为了验证和寻求完美谋杀案的刺激,绑架并杀死了一个十四岁的少年。 伴随一紧闭窗后的一声凄厉叫喊,影片第一分钟就出现了受害人大卫·凯德利的面部特写,这也是惟一的一次,英俊、身着西服的他正被两个同样英俊和着衣冠楚楚西服的年轻人用一根绳索紧勒出了最后一下抽搐,他不再动了,被放进了一个大箱子里。然后两人喘气,其中一个不想马上开灯,另一个拉开了窗帘,窗外是纽约的摩天大楼,“好美丽的黄昏。”他说。全长80分钟的所有场景就都发生在这套公寓里,在整个发生命案和破案的过程中,我们能看见窗外的摩天大楼慢慢披上落日余晖,亮起万家灯火。不像一般的破案作品在结尾才解释谜底,我们一开始就知道了真相,知道了谁是凶手,而使观众仍感到强烈兴趣的是破案的过程,是杀人的“缘由”。 两个凶手中较坚定、强悍的一个叫布兰登,而另一个有点女性化的叫菲力蒲,他杀人后很快就感到震惊、惊恐不安、乃至神经质。影片暗示两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同性恋的关系,前者始终威胁后者,但这又正是他对后者的魅力所在。 死者是来赴晚宴的。其他的客人也很快就要到来。这两个人是想完成一件尽善尽美的杀人案——这里“完美”的界定是,这一杀人几乎无个人特殊利己或泄愤动机,它的形式必须大胆、巧妙、干得干净利落,对公众和社会极具挑战性却还不被发现。他们选择的对象是一个他们曾经的哈佛同学和室友——但在他们看来,大卫智力上是劣于他们的,是“在世上活着只是占据一个空间”的多余人。他们认为杀人可以成为一门艺术,杀人的能力有如创造的能力。他们是为冒险而杀人,为挑战社会而杀人,为证明理论而杀人,为体验刺激而杀人,或一言以蔽之:为杀人而杀人。而他们认为,这就是他们和凡夫俗子不同的地方,普通人即便有杀人之念也不敢动手。他们不缺钱,死者也不是他们的敌人。他们不恨他而只是轻视他。他们自己家境富有、智力高超、前途远大。他们有什么不能做或不敢做呢? 他们要杀人,但他们并不想被逮住,微妙之处正在这里,如果像其他人一样被逮住、被惩罚那就不完美、不好玩了。同时,也说明自己智力并不高超。他们无所谓自己是不是犯道德上的“罪”,但绝不能允许自己犯技术、判断上的“错”——因为那就意味着自己智力并不高超了。当然,客观看来,这还是一种杀人理论的“初级形态”,更高级的应当是不仅不被逮住,还被崇拜。即不仅是杀一两个人,而是成千上万的杀人,且不必自己动手,最后还被视为“英雄”和“伟人”。前一种形态可以通过“目的证明手段”的论据方便地过渡到后一种形态。 这样,把一件谋杀案弄得越是公然进行且又还不被发现,这就是他们——或至少是布兰登醉心的杀人“艺术”。所以,他们特意要在大白天杀人——稍有点遗憾的是没开窗;他们在杀人之后马上还要邀请一些客人来参加晚宴——包括死者的父母(后来是其姑母代替其母来到);死者现在的女友珍妮、珍妮的前男友肯尼士、以及一位最具威胁性的人物——他们几位学生过去的舍监,非常熟悉他们各自性格的、机警无比的罗伯特。而这种危险正是挑战的一个“乐趣”所在。他们还将自助晚宴的食物和烛台就放在了隐藏刚刚被杀死的大卫的大箱子上。 那根绳索也总是出现:它一开始就套在大卫的脖子上;后又被菲力蒲惊恐地发现在人来之后还夹在箱缝间;布兰登却若无其事地摇晃着它,几乎是当着威尔森太太的面走去放在厨房的抽屉里;后来又被布兰登用来捆绑送给大卫父亲的书(残忍莫过于此了——但他们的辞典里没有这个词);最后是罗伯特在发现种种疑点之后,再次回来盘询,直到他一边说话,一边似乎无意中又掏出了那根带回来的绳索在手中拉紧,这时菲力蒲崩溃了,说出了真相。 但罗伯特也是认为人分优劣的,甚至也说过谋杀对大多数人是犯罪,对很少数优秀者来说却可能是一种特权。杀人不属于人文“七艺”之一,但还是一门“艺术”。不管为什么而杀人,为一只小鸡还是为美女或巨款杀人并没有什么两样。他在晚宴上试着阐述一种“人对人是狼”的“丛林规则”,他是认真的还是一种反讽?他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琢磨出一套“杀人无罪”的理论、但自己却并不动手杀人的伊凡吗?布兰登则进一步引申道:卓越出众的人,超越道德的范围。善恶的准则都是为凡夫俗子制定的,应当由优秀者决定来消灭那些傻瓜、无能的人、无用的人。当大卫父亲凯特利问:“由谁来决定呢?”布兰登答道:“比如我、菲力蒲、或许罗伯特。”这有决定权的很少数是那些智力和文化优越者,他们是在传统的道德范畴之上。像希特勒法西斯一类表面上的“同道”也还是野蛮人,他们太愚蠢了,所以要首先吊死。“我要吊死那些白痴和无能者,这种人在世界上太多了。”布兰登说。凯特利老人回敬到:“或许你该吊死我。因我笨得弄不清你是不是认真的。恕我直言,你对人性的轻蔑不合文明世界的标准。”而布兰登说,“这文明是一种伪善。” 凯特利老人生气地说他听够了,罗伯特也陷入深思和怀疑。一种紧张不安的气氛在增长:因为大卫一向是很准时的,如果不来也会打个电话来。种种疑点使罗伯特虽然一直在怀疑这一气氛有点怪诞的晚宴,但是,他甚至在自己回来,听到了菲力蒲自认其罪,乃至最后打开箱子,看到了死者的尸体之时,他还是几乎不敢相信眼前看到的这一切是真的。当布兰登说让他来解释时,他说“这样的事情能解释吗?”但布兰登还抱着最后的一线希望,想要罗伯特谅解。罗伯特此时告诉他说: “在此之前,世间百态对我还晦暗不明,难以理解,我试图以逻辑和过人的才智理出头绪。但你却将我的言论套在我的头上,你说得对,言行必须一致。但你却私自引申我的话,将其扭曲成丑陋谋杀的借口。那理论实际不是这样的,你也不能强行套用。是你内心深处有一股力量使你这样做,我的内心深处却有规范我的力量,使我不会和你同流合污。” 而他对自己的理论也开始了反省。他继续说:“你今晚使我对优等人次等人的理论也感到羞耻。我得感谢你给了我羞耻感。我因此而知道每个人都有自行工作、思考和生活的权利,也都对所生存的社会负有义务。” 他质问布兰登:“你凭什么自认是优秀的少数?你凭什么敢判定那孩子是次等人因而被杀死也毫不足惜?你以为你是上帝吗?你在杀死他、在他的尸体上就餐时就是这样想的吗?我不知道你想什么或你是什么,但我知道你做了什么,你杀人了!你勒死了一个比你更懂得爱和生活的人!”最后,他向窗外开了三枪,全剧在警车到来的轰鸣声中结束。由一个谋杀的“理论家”来侦破此案,来否定这一行动看来也更有意义,它使我们更深地意识到理论与行动的分际。 不,不会有完美的谋杀案,希区柯克在另一个电影《电话谋杀案》中告诉我们: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成为颠覆一个“完美的谋杀案”的关键。甚至越是精心策划的谋杀案,越是有可能露出破绽。而关键的问题并不在“完美”与否,杀死一个人就是杀死一个人,而不管他是怎样杀死这个人以及为什么要杀死这人。人是否存在智力或文化水准高低等差别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一些人是否能杀死另一些人则是一个规范问题。杀死人的人,他自己又成了什么人呢? 有一件小事:在还没有任何客人觉察到有何命案时,菲力蒲想问他即将举行的个人钢琴演奏会是否成功而让艾华太太看手相,艾华太太说这双手将使菲力蒲出名,菲力蒲却突然愣住了,紧瞪着自己的双手,这双手将给他带来什么样的名声呢?菲力蒲修长的手指又一次在钢琴上滑过,乐音依旧,但那双手已不再是原来的手了,永远不可能是了——那是一双刚刚紧拉绳索勒死大卫的手,菲力蒲自己一定也突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即便他不被发现,不被抓住,他的心态、他的命运也永远地被改变了。 刚才说到,这一类型——精英以自己的某种理由杀人或犯罪的案件是真实的,它不仅发生在美国,也发生在陀思妥耶夫斯基写《罪与罚》时的俄国,而在中国,则可以举出20多年前在北京发生的冯大兴案。 的确,一直到最后,大卫·凯德利都不再露面,但他始终在场。始终。     《你不可杀人》(Thou shalt not kill)   这是波兰奇斯洛斯基(Kieslowski)导演的“十诫”系列片中的一个短片。 我们现在看到的,不再是自认为“精英”的人杀人,而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男孩杀人。不再是“理论杀人”、“理性杀人”,而是“情绪杀人”、“情感杀人”。在现实生活中,它显然要更为常见得多。 那是1987年华沙的早春。 年轻的皮洛·布林基正准备参加执业律师的资格考试;一个胖胖的出租汽车司机从公寓大楼出来,不知是哪层楼上突然有人扔下一块破布几乎打中他;一个蓬头乱发,背一挎包流浪着的年轻人从街上走进电影院门厅,问电影怎样,女售票员正专心拔理自己的灰白头发,没精打采地告诉他电影没意思。 在这一、两分钟里,三个主要人物——即将发生案件的受害者、凶手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已出场,时代气氛也用几笔勾勒出一个大略:一般人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多少兴趣和责任心,邻里的关系也有点糟糕,人的心态无聊、烦闷,似有一种“山雨欲来”之前的压抑。 这种有些无聊和压抑的气氛在继续增长:两个人在街巷里追打一个男孩,蓬头乱发的年轻人冷漠地看着,其他路人无动于衷地继续走自己的路。人们在拥挤着上似乎永远不足的出租车,当广场上一个老妇人气冲冲地说那个“农民工”模样的流浪年轻人吓着了她的鸽子、说他是“人渣”,要他滚开的时候,他不动声色地扔下烟蒂,突然冲向鸽群,把它们全都轰起。一种气氛进入了人的内心,或者说,它就是由许许多多的人们的心态所构成。外在的氛围和内在的心态、他人和我、社会和个人都在互相影响、互相构建。于是,人们对所有的行为就都可能负有一种程度不同的连带责任。几乎不会有谁能说自己对一种恶劣的社会氛围乃至一桩罪行全无责任。 而在那个年轻的应考人身上的确还有一种“初生牛犊”的生气和亮光,他在应试时谈到从事律师这一职业可以纠正庞大的司法机构所犯的错误,或至少可以设法纠正。律师能会见和理解那些否则不能见到的人们。人们一直在问自己,我们的作为可有任何意义,恐怕要找出意义越来越困难。可以相信,这是标准降低了,或更糟的,价值观下降了。从该隐犯罪以来,没有一项惩罚被证明是有恰当的威慑力使人远离犯罪。他通过了考试。 流浪的年轻人一直阴沉着脸,他的确很烦闷,他想干他今天想干的一件大事,但他瞥见人们还纷纷挤在出租车站,看来还不是时候。他憎厌这个社会。他无聊地趴到了一处可以俯视下面车水马龙的地方,看见旁边有一块石子,顺手推下去,立刻听到了一片紧急刹车和喇叭轰鸣的混乱。不,这还不够,这还只是一点小事。他也并不高兴。他使别人不快,但自己并不因此快乐,但在目前的心境下,他还是不能容忍别人的快乐。当在小便池的时候,看到一个小伙子进来高兴地哼着曲子,他走出去的时候顺手狠狠地一把将其按倒。 但目前还什么案件都没有发生,现在出现的这两个潜在的未来“凶手”和“受害人”看来都是普普通通的人:他们有自己的喜好,有自己的毛病,也有自己的优点。司机歪下头看往车下搬东西的年轻女孩的大腿,但也仅此而已。他想搭乘那个女孩,那女孩不睬他,他对想搭他车的别人也不太理睬。他擦完车后不顾一对夫妇的等待而径直将车开走。他后来又不肯搭载一个被人扶着的醉汉,最后却搭上了将杀死自己的凶手。然而,当他看见一只流浪的饿狗,却微笑着和它说话,把自己的面包投给了它;他在行驶时突然小心翼翼地停住车,笑着挥手让幼儿园的孩子们先通过马路。 而那个冷漠的、刚刚恶作剧的流浪年轻人心底里也还是有温柔的一角,他凝神注视坐在街头画家前的女孩和她的画像;他又被照相馆橱窗里一些女孩的漂亮照片吸引,走进去要放大一张一直放在他身上的、有折痕的女孩的旧照片;他对在咖啡馆窗外两个对他的小恶作剧微笑的女孩,也第一次发出他明朗的、孩子般淘气的微笑。 但就是这温柔的一块也是他的杀机所在。因为他的妹妹几年前被一个拖拉机司机酒醉后撞死了。他打定注意今天要杀死一个人,杀死一个司机。在照相馆里,他在掏照片时,也第一次掏出了他的绳索。他在一条较僻静的街道上发现了一个出租车站等候的人很少,但旁边有一个警察站着,于是走进了旁边的一个咖啡店等候。在吃了一块蛋糕之后,他又悄悄拿出绳子,一道又一道地缠绕在桌子底下的手上,放松、拉紧,反复比划着,像是要试试它的恰当长度和结实程度。然后用咖啡馆的一把餐具刀割出了一截,放进了挎包,最后将唾沫吐进一个杯子离去,搭上了那个胖司机的出租车。 当出租车经过一个要拐向一条郊区的岔路口时,喇叭声使一个正拿着测量杆的人回过头来,这个人就是导演本人所扮演的工人。他好像是知道了那年轻人搭这辆车要去干什么,他的一双深深忧伤的眼睛似在劝阻,他似在缓缓地摇头,好像是说:不,年轻人,这一切还没有发生,还来得及,不要走上那条路。不过他只能默默地、用悲哀的眼神劝阻。他不能说,他说不出什么。车还是拐弯了。无论如何,犯下罪行的人并不是命定的恶人,走这条路还是走那条路,往往是一念之差。 在郊区一条荒凉的路上,这年轻人突然从后座用绳索勒住了司机的脖子,他的全部不满、憎恨和凶残似乎都一下子在一个具体的对象上释放出来了。司机拼死按响了喇叭,可惜附近没有人,不巧又一辆火车通过。看见司机挣扎,凶手用铁条击打他的头部,司机满面血污的脸还在盯视着他,凶手在后备箱找到一件衣服蒙住了他的脸,将他往河边拖。放到河边后,司机的头还在轻轻蠕动,说出断断续续的几个字:“钱”、“妻子”。当凶手捡回一块大石头准备往司机头上猛砸下去的时候,司机说出了“求求你……”,凶手犹豫了一下,把石头放到了腰部,然后还是按下去了。人一旦杀起人来了,就不容易停住手了,人一旦见血,就似要让更多的血来补充,直到把血流干。 凶手重新上了车,咬了一口司机留下的面包,似乎又得意了。他打开了收音机,女声唱出了:“所有长大的狮子都说,一只狮子应当有狮子的心肠。”他突然显出痛苦,猛力扯出收音机,扔到了外面的水洼里。 影片立即进入了下半部:法官宣布“退庭”,这时想已判决了凶手的死刑。一个坐在轮椅上的妇女被推着默默地离开,她也许就是受害者的未亡人。而几个乡下人模样的是罪犯的亲戚,他们也都默默无语,其中一个是他的母亲。全片截然地分成罪犯杀人的前半部和杀人犯被处死的后半部。中间如何破案抓住罪犯、如何审判的过程完全隐去。这一定是一个很“笨拙的”、被迅速破获的凶杀案,这年轻人甚至没有来得及去取他洗印的照片。但影片非常仔细地描写了罪犯杀死司机和他被处死的过程。而如果说第一个杀人过程极其残忍和丑陋,第二个杀人过程是怎样的呢?是否就变得正义和美丽了呢?  年轻律师从窗户看到楼下犯人被押往囚车,他喊道“杰基”,我们这时才知道他的名字。律师又忍不住来到法官的办公室,他问法官,如果犯人能找一位有声望的老律师,结果是否会好一些呢?回答是绝对不会。老法官说:“你的辩护是我多年来听过反对死刑的论辩中最好的,不管是作为一个律师来说还是作为一个人来说都是如此,但这一判决是必定这样的。”律师说:“那天正好也是我应试,经过了那个咖啡馆,本来也许能够设法……”法官说:“你做律师可能是太敏感了。” 行刑日律师去监狱会见犯人。死刑执行人也去检查刑具,他把绳索套往下拉,然后又摇上去,打开死刑犯将站立的活板,将一个准备盛犯人排泄物的盘子放到底下,然后回来告诉典狱长一切准备就绪。 杰基问律师,母亲是否有话留给他,律师说,没有,她只是哭。杰基要他在这完事之后再去看一次他母亲,他说,法庭上我没仔细听人们说些什么,但那天听到你叫我的名字,我泪流满面。所有的人都反对我。律师说,他们是反对你做的事。杰基要律师告诉母亲,他希望能埋在父亲的坟中,那是座双人坟,本来是为母亲留的,但他妹妹已先葬在父亲旁边,他希望母亲能同意将余下的一点地方给他。他说他有三个兄弟,但只有一个妹妹。“她最喜欢我,我也最宠爱她。我一直在想,如果妹妹还活着,一切都或许不同。这样我就不会离开村子,她如果在,也许这一切都不会发生。”律师说有可能是这样。 狱警来过几次,问好了没有。律师最后生气了,说,永远没好的时候。最后检察官要狱警通知立即结束会见,当杰基刚出囚室,立刻被等候在那里的六个人大叫着扑上去抓住,尽管杰基根本没有表露出反抗的迹象,而这也许就是一种预先的威慑。杰基事实上已经软弱得像是没有了自己的身子,有点被拖着走。他原来有多么凶悍,现在就有多么懦弱。谁也没有办法对付国家,谁在国家机器面前也是极其弱小的,就像一只蚂蚁,随时可以被它捻死。一个再强悍的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也会变得十分的弱小。而这是否更提高了国家的责任? 到了行刑室,检察官要验明正身。一问一答,我们知道了杰基·拉兹刚满20岁。检察官向他宣布“奉波兰人民共和国之名”,由于他杀死被害人,法庭判处他死刑,现在就要执行。杰基被问是否想抽根烟,他要了枝没过滤嘴的,抽完烟,他突然使出最后的力气,大喊着挣脱众人。不管他过去过的是怎样糟糕的生活,也不管他犯下了什么罪行,他还是强烈的想活。他自然马上又被众人抓住了,过程的节奏也迅速地加快了,哭叫着的他被立刻在眼睛上蒙上黑布,这时他安静了,反倒是旁边执行的人在不断叫喊。他的脖子上被套上绞索,行刑人的助手喊叫着又重新摇高了绞索,然后又迅速左右调整,一切就绪,杰基站立其上的活板猛然一翻,他的身体吊在空中了,他的两手奇怪地往后翻动着。过了一会,医生来检查他的心脏,点了点头。就在这很短暂的几分钟里,他被一个强大的、冷静的、理性的、深思熟虑的国家机器执行了死刑,走过了活着的人永远不能测知其究竟的从生到死的路程,越过了生与死的绝对界限。 他用一根绳索来杀人,最后吊死他的,也是一根绳索。在一个人为的死之后,又增加了一个人为的死。无论是他手中的绳索,还是吊死他的绳索,都是同一根绳索,都是夺取生命的绳索。如果说今天汽车的车轮已经成为“肇事杀人”的一个元凶和象征,那么,绞架则是一个更为久远的“人为杀人”的象征。 杰基杀人的主要目的是私自报复。他并不是盯准特定目标的报复,而且,即便从私人报复的标准看,肇事杀人又何能与恶意杀人相提并论?但他也不是完全漫无目标地进行报复,他是想杀死一个司机,似是向车轮报复,向一种职业报复,也是向社会报复。国家、尤其是支持杀死他的“民意”也首先是为了报复,但 我们如何实行报复的正义?自国家诞生之日起,就将私人报复的权利统一收到了自己手里,这是历史文明的一个进展,但不同的时代还是会考虑、会争论,究竟报复到何种程度才算恰当,才算正义?文明还会继续进展。 也许有一天,在中国,人们也将重新反省“杀人偿命”的“天经地义”。 影片虽然是在讲述一个残酷的故事,但始终平缓进行,话语极少,是故事和思想慢慢在流淌,或者说是故事和人物本身在说话,它应当跻身于这个时代最好的思想艺术品之列。但导演的忧郁这样始终持续下去是要伤身的,奇斯洛斯基死的很早,不正常地早。 让我们回到片头语,那大概也是那位年轻律师的心声:“法律不应该依赖人性,而应该改造它。法律是人类的理念,人们据以管理他们的关系。时下的我们及我们的生活方式都是法律运作的结果——不管我们是遵守它还是违反它。人类是自由的,他的自由只是不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界。惩罚意味着报复,尤其当它意在伤害罪犯,但并不防止犯罪时。但法律是报复谁呢?它真的是为无辜的人们着想吗?是无辜者制定了这法律吗?” 法律应该改造人性吗?应该。但它又依赖人性。它应该正视人性中的恶端,但也应该信任人性中的善端,启发人们心里同样根深蒂固的恻隐之心。它的改造或要求又是在人性基础上的改造和要求。它不能脱离人性太远。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看起来有点像乌托邦,看起来好像有些激进,离人性很远。但是,它实在离人性又很近。它同时认识到人性中原始的残忍本能和怜悯之心,认识到所有人并非神灵也非魔鬼,所有人都有某种连带责任和连带痛苦。 我们每个人,或至少是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的一般生活和观念,尤其是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政治法律塑造的。问题在于:这整个的国家机器,在经过反复的考量之后,是否还是准备和一个缺乏理性和起码责任心的罪犯处在同一水平?国家能不能开启另一个进程?开启一个渐渐远离残忍和血腥之气的进程?树立另一种不流血的榜样?既然它如此强有力,它掌握着无数智慧的头脑和身躯,掌握着无数强力的机构和工具,具有那样多的其他惩罚方式可供选择,它是不是能以别的方式来制止犯罪乃至尽可能地预防犯罪? 同一根绳索。无论是精英杀人还是普通人杀人,是同一根绳索;无论是非法杀人还是合法杀人,也是同一根绳索;甚至无论杀人还是救人,实际上还是同样的绳索。人类应当如何“合群”,才有可能达到一种稳固乃至和谐的联系呢?而我们是命定地要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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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王丽萍:解读女性主义法学

“ 女性主义法学在宏观上关注法律制度对于女性的压迫并揭示压迫的根源,在微观上关注具体方面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堕胎、反家庭暴力、反对性骚扰等方面应受到的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了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向传统的男性主义法学提出了批判和挑战。 ” 20世纪的所有文化革命中,女性主义(Feminism)似乎注定会产生伟大的影响。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作为法学流派之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的影响已为世人所目睹和认可。“由于当前妇女在法律职业中的努力,一种迅速发展的、有活力的和有前途的理论正在形成,它不仅会影响未来的妇女权利,而且会影响未来我们对法律实体的看法……是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1]女性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剖析法律问题,用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历史、文化、社会现象,从而展现出与以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同进路,这已成为我国社科领域里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2]妇女运动作为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巨大的外在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利保障的立法和司法,也使女性主义法学从批判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颇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法学流派。   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   妇女运动是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两性平等意识的觉醒,可追溯久远。1673年,法国启蒙运动先驱思想家浦兰·德·拉巴尔(Poulain de la Barre)发表了题为《论两性平等》的论著,深刻地批判了认为妇女天生卑贱的说法,提出了性别平等的观点,认为妇女的从属地位是由社会的、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妇女作为群体、有意识地为消除性别歧视和改善自身地位而开展的社会运动则开始于18世纪,当时的启蒙运动为男女平权思想奠定了基础,而法国大革命则为妇女运动的实现提供了契机。 18世纪西方兴起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中,启蒙思想家挑战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提出了“天赋人权”,把“自由”、“平等”作为人类关系的理想准则,妇女的权利首次被置于民主、平等的价值体系中审视。狄德罗(Didevot Denis)在其1772年发表的《论妇女》的短篇随笔中,主张妇女的法律权利,谢瓦利埃·德·若古Chevalier de Jaucourt)分析了婚姻家庭中的两性不平等,伏尔泰(Voltaire)撰文赞美妇女的智慧和勇敢,并对社会对妇女的不公正态度进行遗责,孟德思鸠(Montesquieu)也在其作品中表达了对女性处境的理解和同情,在其《波斯人信札》中论及妇女的美德及其对共和国的积极作用。虽然这些思想家提倡男女平权,但却是从男性利益出发论及妇女解放的,这表现在对妇女解放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同情和怜悯妇女,希望妇女获得“天赋人权”,另一方面又对妇女解放抱有恐惧态度,担心因妇女解放而侵害了男性自身的利益。因此,其著作中充满了矛盾,在同情妇女的同时,仍将妇女定义为有缺陷的男人:男人的管理能力比女人强,由男人当家作主理所当然,更有甚者将妇女视为二等公民。卢梭(Jean Jaques Rousseau)就认为,妇女因为体力不如男人,所以应该是软弱和被动的,女人生来就是为取悦男人、服从男人,她的责任就是尽量迎合她的主人,这就是她生存的伟大的目的。3]以卢梭为代表的保守启蒙思想家把妇女定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强调妇女的法律权利的出发点是使她们更好地为家庭尽责,教育子女。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妇女在进攻巴士底狱、进军凡尔赛等重大历史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与男子肩并肩战斗的妇女却并没有与男子平等地分享革命成果。宣布“平等”、“自由”、“人权”的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将妇女排除在外。其思想根源是:早期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认为男性是先验地理性思维,而女性则是非理性思维或者是感情用事(特别是歇斯底里的),只有那些被认为有理性的人才配称为人,妇女由于被认为先验地认为非理性,因而也就不是人,[4]《人权宣言》中的人自然也就不包括妇女。当时最有影响的奥琳波·德·古日(Olympe de Gouges)针对《人权宣言》,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 of Women),指出:“妇女生来就是自由的,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这种天赋的权利应当包括“自由、产业、安全,尤其是反抗压迫”。[5]但是,掌权的资产阶级害怕妇女革命危及自身利益,对妇女运动进行限制甚至镇压。1793年10月,政府下令封闭、解散各种妇女团体,禁止妇女参加公众活动,将妇女参加政治活动作为判逆罪处理,并将起草《女权宣言》的奥琳波·德·古日送上的断头台。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仍然带有父权的色彩,如“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亲权由父单独行使”、已婚妇女为无订立契约能力的人、“未得夫的同意不得为赠与、转让、抵押以及取得行为”,[6]再次将妇女作为私有财产禁锢在家庭中。 但是,随着工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以及妇女运动的继续,大批妇女走出家庭,法律上对于妇女权利的规定有所改观。英国1839年的《幼儿监护法》,规定母亲可以监护7岁以下的儿童;1875年的《婚姻及离婚法》,使离婚合法化,妇女有权提出离婚;1853年的《妇女财产法》和1870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7]至19世纪中期以后,欧美妇女在陆续获得经济、教育、工作等权利之后,开始把运动聚焦在争取妇女参政权利上,展开了妇女参政运动,从而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一次高潮。 1848年7月,美国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在纽约州的塞尼卡举行,会议通过了《美国妇女独立宣言》(或称《美国妇女权利宣言》),以《独立宣言》为蓝本,指出男女平等应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基本精神,明确地将妇女选举权作为妇女运动的目标,标志着美国以争取选举权为主的女权运动的正式开始。1867年,英国妇女参政活动者在曼彻斯特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妇女参政促进会”,[8]之后,其他城市如伦敦、爱丁堡、伯明翰等也出现了妇女参政组织,至1898年统一为“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合会”(National Union of Women’s Suffrage Societies),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妇女参政运动。作为女权运动的成果,1893年,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妇女获得选举权的国家,美国、英国、法国、瑞典、丹麦的妇女分别于1920年、1928年、1946年、1919年、1919年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妇女广泛走向社会、加入劳动大军提供了历史机遇,也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二次高潮。 1949年法国著名女作家西蒙·德·波娃(Simone de Bearvoir)发表了被誉为“西方女性解放运动的《圣经》”的《第二性》,指出:世界上只有一种人性,即男性,女人被看作是男性的偏离,因此这个世界是男性的世界;是人类的文化造成了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因此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不是单纯生理的、心理的或经济因素,而是社会的;父权制下的女性永远是次等的,是第二性的。此书为女权主义第二次高潮的到来奠定了理论基础。1963年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出版了《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一书,认为科学和大众文化维系了一种神话,即妇女只有作为妻子和母亲才能真正的快乐,这种女性性别观念使女性过着以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为中心的生活;既然妇女被界定为命中注定围绕着男性和家庭生活,因此社会将她们归入二等公民;妇女虽然享有公民权,但在工作中她们没有平等的权利,在生育上没有控制权。[9]如果说第一次妇女运动浪潮是以争取妇女的各种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为主的话,那么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的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则更多地围绕着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权利的问题展开。其中废除禁止人工流产的法律成为各国妇女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联邦德国、法国的妇女分别1967年、1974年、1975年获得了自由堕胎的权利。另外,妇女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冲破了传统政治概念的狭隘定义,提出了“个人的就是政治的”(Personal is  Political”)的口号,认为妇女关注的问题,如性、生育、婚姻家庭、家务劳动等也是政治问题,以往妇女参政只不过把妇女纳入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中,许多参政的妇女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而迎合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放弃了对妇女群体利益的代表,因此妇女简单参政不能改变广大妇女的地位,必须改变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改变政治的权力关系和关注点。与第一次妇女运动注重政治权利相比,这次更着眼于基层的妇女,在许多城市和小镇,都有许多的妇女服务中心和妇女之家,对妇女进行心理、文化等方面的服务。 与此同时,联合国在推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1946年负责促进人权的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妇女地位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1952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4年7月7日生效),以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政治权利,帮助尚未获得选举权的妇女获得这一权利,防止已获得选举权的妇女被剥夺这一权利;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核准了《同酬公约》,确定了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195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以防止妻子在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本人的国籍,以及在离婚的情况下成为无国籍人;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的建议》,规定只有经过男女双方完全和自由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并建议最低的结婚年龄为15岁;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目的是在法律上确保男女权利平等;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10]规定各国政府承担义务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与基本自由,此公约还进一步明确表示,只通过法律是不够的,各国政府必须确保妇女事实上能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成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检查和监测各国政府执行《消歧公约》的情况。联合国于1975年在墨西哥城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宣言中将男女平等定义为: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了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特别强调就业、保健和教育是妇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在内罗毕召开了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关于20世纪末15年妇女发展蓝图的《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在平等方面确定了三个基本战略的类别,即宪法和法律的步骤、社会参与方面的平等、政治和决策方面的平等。1995在北京召开的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提出了“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将社会性别意识贯穿于整个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全过程中,并将实现性别平等当作社会政策的目标之一。   二、女性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   据女性主义研究专家南希·F·科特的研究,女性主义一词大约是在1910年进入英语词汇的,女性主义的含义是妇女角色的“彻底的社会革命”,早期女性主义“有两个主导思想,即妇女作为人的解放和作为女人的解放,它的目标是消除妨碍妇女作为个人获得发展的一切障碍”。[11]《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给女性主义法理学的定义是:作为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女性主义法理学研究妇女与法律的关系,包括法律和社会对妇女偏见的历史、这些偏见在现代法中的消除、以及妇女法律权利和在社会中认可的增强。[12]女性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是各种女性主义思潮。在20世纪的第二次妇女运动高潮中,涌现了不同流派的女性主义思潮。80年代前主要有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激进的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女性主义,80年代后又出现了后殖民女性主义、后结构女性主义和后现代女性主义等新的女性主义流派。 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Liberal Feminism)。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很强的生命力。自由女姓主义者觉察到了存在于性别差异的社会规范与男子统治之间的联系,强调公众态度、法律和立法对于维护性别不平等所起的重要作用;她们的目标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将妇女整合到社会的主流;她们的主要瞄准公共教育和立法,为消除使妇女获得平等机遇的法律和立法障碍奔走游说;她们不反对自由资本主义的体制,只是希望妇女能与男子一样进入这个体制、融入社会的主流中,在保持与男子真正平等的伙伴关系中实践所有的权利和责任,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与男子平等地竞争;她们并不彻底地拒绝男子与妇女之间存在天然差异的观点,所反对的是所谓“与生俱来的”严格分工和不平等的社会角色;她们不轻视作为妻子和母亲角色的价值,但反对社会力量将妇女压制在一种完全以家庭和家务为中心的生活之中;指出:女性的传统角色是母亲和妻子,因而不象男人那样进入公共领域从事社会劳动,即使工业化过程给妇女提供了走了家门的机会,她们大多从事“女人的工作”,即不需要复杂技术的、报酬低廉的且地位低下的工作,而那些地位高的、管理性的工作则被认为是男人的工作;提倡妇女在涉及婚姻、家庭、职业、政治及军事方面时的选择权。[13]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是:玛丽·沃尔斯克拉夫特(Mary Wolfstonecraft)的《女权辩护》、约翰·斯图尔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的《妇女的屈从地位》、弗吉尼亚· 伍尔夫(的《自己的房间》、西蒙·波娃的《第二性》、贝蒂·弗里丹(Betty Freidan)的《女性的奥秘》等。 如果说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主宰了妇女运动的政治,激进的女性主义(Radical Feminism)则捕捉到了它的灵魂。激进女性主义产生于20世60年代的妇女解放和实践,主张革命而非改良。激进的女性主义者认为男人对妇女的压迫是最根本和最深重的压迫,妇女的解放斗争必须直接针对男人的统治;她们致力于更加广泛的制度革命和文化革命,而不仅仅是只改变态度和法律。激进的女性主义早期(60年晚期和70年代早期)的主导观点在于强调两性之间的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方面的相似性;认为是社会,而不是自然,使男女两性产生了差异;激进的女性主义者将性别的不平等解释为社会性学习性别角色体系的结果,这种体系指定给了男人与女人不同的性别角色,孩子受的教育就是自制一个男子主宰的异性关系秩序;她们批判男子统治的家庭安排和社会化方式,提倡建立在选择和平等的基础上的非传统家庭,幻想将人们从压制性的性别规则下解放出来的、男女不分的理想。激进的女性主义代表如蒂-格蕾丝·阿特金森(Ti-Grace Atkinson)、舒拉密丝·费尔斯通(Shulamith Firsetone)、罗宾·摩根(Robin Morgan)、吉尔·约翰斯通(Gill Johnston),都大胆而雄辩地反对对妇女的压迫。舒拉密丝·费尔斯通在1970年发表的《性的辩证法》中指出,由于女人在孕育婴儿时需靠男人的援助,从而逐渐形成女人对男人的从属地位,并提出了“生物学革命”这一激进口号,主张通过开发一系列的新技术以解除妇女由于生理因素形成的对于男人的依赖,这些技求包括用奶瓶喂养婴儿,把孕育婴儿的过程移到子宫之外等;在法国著名激进女性主义者M·威蒂格构想的“新社会”中,只有人的概念,男人与女人的概念都将消失。 社会主义女性主义(Socialist Feminism)与激进的女性主义一样致力于大范围的社会批评和变革,然而,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者与脱离政治经济和阶级的动力而大谈性别的激进的女性主义者不同,他们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将女性主义对性别不平等的关注与马克思主义的以经济为基础划分阶级的分析联系起来,将性和家庭的领域与政治经济、阶级联系起来。认为经济与家庭以及阶级和性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事有薪工作的妇女的经济地位影响着她们在家庭中的独立,高收入的职业妇女在私生活方面比低收入的妇女具有更多的控制权限,性别造成的工作区分或者说将某些职业确定为女性的工作的划分在维持性别分工和不平等中发挥着作用。 尽管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整个70年代女性主义有很多种类,但妇女中心主义(gynocentrism)一统女性主义天下。妇女中心主义根据共同的生理的、心理的或者社会的经历来设定妇女的身份,处于男子的统治之下的女性在性压迫和反抗方面分享了相似的经历、倾向、价值以及利益。不论在社会观点和政治主张方面妇女的意见分歧有多大,她们共同的受压迫和进行反抗的经历都使她们统一起来,通过诉求妇女们的共同身份和姊妹情谊的现实来证明其理想和政治要求的正当性。以美国为例,在1972年至1974年间,国会通过了平等权利修正案和有关妇女权利的立法,后者涵盖了工作、教育、财产以及婚姻权利。1973年最高法院就罗诉韦德案做出的判决决定给予妇女生育权。随着主流的女性主义在涉及性行为、卫生保健、对妇女的暴力等方面吸收激进女性主义者的观点,妇女运动形成了一个观念共同体。但是,一股反对女性主义的逆流在70年代后期逐渐形成。“新右翼”发动了反对堕胎运动并且在立法上获得了成功。例如,1977年通过的海德修正案,中止堕胎医疗补助基金;平等权利修正案未能获得它所需的38年州的批准;再如女性主义主张的关键部分——育婴国家化、保健改革和同工同酬,都由于新右翼和里根政府的保守的性别政治而陷于泥淖。更糟的是,在面对组织良好的反女性主义运动的同时,女性主义联盟内部出现了紧张状况。在女同性恋和种族问题上的内部分裂,围绕着是否与男同性恋运动和“新左派”联盟问题上的意见纠纷和冲突,都威胁到了并有可能使女性主义联盟的脆弱联系解体。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早期抬高妇女、贬低男子的性别差异论在学院化的女性主义理论中凸显出来。南希·乔多罗(Nancy Chodorow)的《母性的自制》(The Reproduction of Mothering)以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an)的《不同的声音:心理学理论与女性的发展》(In a Difference Voice: 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en’s  Development)[14]均强调存在于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心理、社会以及道德差异,认为妇女的同情、养育以及相关的照顾方式表明了妇女具有更优越的心理、社会和道德的敏感性。女性主义从早期强调两性的相似性以及妇女受压制的制度性根源转变为注重性别差异,诉诸妇女身份不再意味着仅仅是分享共同的被压抑和反抗的状态,而是指将所有妇女联合在一起的共同的心理倾向、价值及思想和存在方式。 由于自60年代末期,妇女运动的领导权一直掌握在白人的、中产阶级的、大多数受过大学教育的妇女手中,妇女之间的差异一直被忽视,因此到80年代早期,来自于工薪阶层的妇女、犹太妇女、后殖民地的妇女、有色人种妇女不断地表达对女性主义的不满,女子中心主义的妇女运动受到了激进的有色人种妇女及性激进分子的强烈批评。激进的有色人种妇女认为过去的女性主义反映的是白人的、中产阶级妇女的经历、价值和利益,排除了或边缘化了非白种人或非中产阶级的妇女的生活,有色人种的妇女的经历无法在占据妇女运动主流地位的妇女形象和在妇女解放的观点中得到反映,相反受到了解放运动的压制;并且认为性别不能从种族和阶级身份中脱离出来,有色人种的妇女不仅要遭受性别上的压迫,而且要遭受种族的、经常是阶级性的压迫,她们需要与男子结成稳固的联盟以反对种族主义和阶级主义。至80年代中期,宣扬妇女的社会性差异的声音大量传播开来,有色人种妇女、工人阶级妇女、后殖民地的妇女等新的女性主义者,捍卫妇女运动,强调妇女的多样化经历,批评主流女性主义已经形成的、帮助强化占统治地位的欧洲中心的、中产阶级的、白种人的社会规范,并借助于后结构主义对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的批判,在女性主义文化政治中诞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和文化力量:后现代女性主义。后现代女性主义者宣称:“妇女”这个范畴是标准化和政治性的概念,无论从生理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来衡量,性别身份都不是固定的,根本没有这样一种核心的性别身份,以共同的心理倾向、文化价值或者社会地位为基础,清晰地将妇女与男子区分开来,性别一直有多样化的、相互冲突的和变换着的含义,它是不断进行着的社会冲突的场所。后现代女主义者反对用纯粹的妇女或女性性别身份的概念来组织知识和政治,她们喜欢使用包容多样化、复合的自我(如白人的、中产阶级的等),并且确认女性主义的知识和政治的永久多样性和不稳定性。后现代女性主义者指出,性别是一种关于两极性别身份的话语,有些话语(如科学和大众文化)以及社会实践(如法律、暴力和异性恋制度)把人类当作两极的、单一性别的自我——女人或男人,它们没有反映客观现实,也没有制造相互排斥的雄性和雌性自我,然而它们却产生了具有公共权威的文化符码和社会规范;由于它们被融入家庭、宗教、大众媒体以及科学语言和大众文化中,这些两极性别含义塑造了我们的生活,我们用它们的意象来想象我们自己,即使它们没有充当我们自己的镜子,它们也在我们塑造自己时发挥着样板的作用。尽管社会力量图谋按照这些样板的意象来塑造我们的生活,尽管我们经常用这些性别类象来描述我们自己,然而,我们的心灵生活和社会生活都缺乏样板的那种一贯性。[15]后现代女性主义具有颠覆性、挑战性和注重差异性、多样性的特点,反对男权统治模式,无视普遍性、同一性、一致性、主体性,对建立宏大的统一理论没有热情,不再一味地追求统一,更加注重女性与女性、女性与男性以及国家、种族、阶级间的各种差异。 美国后现代女性主义理论家朱迪思·巴特勒(Judith Butler)提出了批判性的女性主义性别谱系学,并对于权力、社会性别、性、认同均有研究。在她的《性别烦恼:女性主义和身份的颠覆》(Gender Trouble: 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一书中她指出,女性主义在无意之中增强了它所批评的两性性别秩序,同时,她反对女性主义去制造一种关于妇女受压迫和解放的一般理论的计划,作为替代物,设想了一种“批判性的性别谱系学”,其目的在于分析性别表演性产生(performative production)[16]和它与男子统治和异性恋系统的纠葛。她使用福柯的语言,对女性主义的一些核心概念提出剖析:她否认存在着普遍的、统一的“妇女”这一名词;在她的理论体系中,“社会性别”是表演性地产生的;“身体”也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的身体”,而是由文化和权力决定的身体,同样政治也不是一种认同政治,而是“表现性的政治”,没有了绝对的是非、对错,知识也不再是客观的、理性的和普遍的,而是由权力决定的话语。她指出任何一种女性主义都无法代表地域、种族、文化、阶级、性倾向不同的另外一些妇女,强调多样性和差异性。   三、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   作为法学流派的一种,女性主义法学流派主要形成于20世纪下半期。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女性主义法学是批判法学的一部分,其发展与批判法学的发展紧密相关。一方面,批判法学对法律中性别歧视的批判属女性主义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一些女性主义法学的学者提出的一些观点也为批判法学所采纳。至80年代末,女性主义法学学者发现男性批判法学学者同样不顾及女性的愿望和要求,其理论同样仅为男人的理论。女法学者的觉悟使她们展开了对批判法学的批判和自身女性主义法学的构建。另外,受解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影响,女性主义法学内部的统一理论受到挑战。特别是黑人女性主义对于传统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批判,导致女性主义法学内部的分裂。一位黑人女性主义发言人奥德瑞·洛德(Audre Lorde)指出:当白人妇女完全根据自己的经历来重新定义妇女时,有色人种妇女就变成了“他者”,是经历和传统“怪异”得难以理解的外人。[17]Kinberle Crenshow在1988年芝加哥女性主义法律理论发展大会上宣读了《黑人女权主义者对反歧视法律与政治的批判》,反映了黑人女性主义的要求。黑人女性主义声称要建立真正能代表全体妇女的、特别是第三世界女性的组织和理论。90年代以来,女性主义法学进一步向多元化发展,女性主义学者对法律领域展开了全面的批判和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作为女权主义法学的代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侬(Katharine A Machkinnon)对女权主义法学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她第一个提出“性骚扰”的概念并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另外在她与其他女权主义者的共同努力下,印第安纳波利斯市颁布了一项反色情文学的命令。[18]凯瑟琳·麦金侬的著作《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的议事日程》、《建立女权主义的国家理论》等奠定了女性主义法学的基础。另外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Martha Minow)、加州大学的奥尔森(Francis E. Olsen)、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韦斯特(Robin 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谭竞嫦(Sharon K.Hom)等,也从不同侧面分析批判了美国的法律制度,从不同的侧面构筑了女权主义法学领域。[19] 女性主义法学者非常关注法律方法的重要性,认为“方法体现每种有关社会现实理论的特点,它确定这种理论的核心、组成和过程,并且会产生不同的政治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方法构成对真理的理解,它确定什么作为证据和什么作为结论”,如果仍然使用早已被现存的社会制度所确定了的方法去挑战现存的权力结构,则无法揭示现存的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性。她们在提出女性主义法律方法的同时又强调,如果没有对女性主义法律方法的理解,法律领域中女性主义者的主张就很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和不正确的。这些方法试图揭示法律事件中易于被传统方法忽略或压制的特点。女性主义法学者提出以下几种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20] 一是提出妇女问题的方法(Asking the Women Question)。“妇女问题”一词最早是由法国女权主义者波芙娃在其《第二性》中提出的,之后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在法学领域,提出妇女问题就是看法律如何没有把对妇女来说很重要的经验和价值考虑在内,法律规则是如何地对妇女不利以及是什么原因造成现行法律如此地对妇女不利。法律的中立性仅仅是一种假设,由于法律的某些特征不仅在一般意义上不是中立的,而且在特殊意义上也是男性的,因此提出妇女问题的目的就要揭示法律的单一的男性特征,揭示政治上是如何选择、社会制度上是如何安排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如果不提出妇女问题,与妇女相联系的差异便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会不被检查地成为法律歧视妇女的理由。而一旦提出妇女问题成为一种方法,则这种方法便构成对法律分析的整体批评,因为提出妇女问题这种方法要求认真地考察法律表面的背后,要求重新鉴别法律规范中的性别因素以及对法律规则的无性别适用。提出妇女问题并不一定要最终做出有利于妇女的决定,而是要寻找出性别偏见并且在具体的个案中做出针对该偏见的纠正性决定。 二是女性主义实际推论方法(Feminist Practical Reasoning)。即从理想开始推论,在这种推论中,法律解决方式是对具体问题的实际考察,而不是在相互对立和矛盾的观点中进行静态的推理和选择。女性主义法学者认为,妇女的推理不同于男子,妇女对情境和联系更具敏感性,她们更坚持普遍性和概括性,相信每日生活的实践性不能因为抽象正义而被忽视,宣称个人式的事实发现方法比单纯的规则运用要优越,而且那种从上下联系中推理的方法更尊重差异和无社会地位者的观点。女性主义法学的实际推论方法并不绝对排斥规则,也不反对演绎推理,[21]她们只是强调对特殊的联系予以关注,因为什么是必须做的,为什么和怎样做都等都是未知问题,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而不是来源于事先的定义和规定;特殊的细节和事实不是破碎而不相关的,相反这些细节和事实代表着提高理解和统一的机会,新的情境会引起新的观点和新的法律后果。 按照罗宾·威斯特(Robin West)的观点,男性法学理论家们展示了一种特殊的推论模式,因为他们首要地、根本地讲是作为分离而自治的人来体验世界的,传统法理学和“批判的”男性法理学的基础都是“分离”的理论,而女性则是从“联系”之中进行思考的,她们的经验是联系的而非个体性,而这种“联系”是男性所不可能体验的。吉利根也认为,女性看待关系的方式不同于男性,男性把关系看成等级,而女性把关系看成网;对男性而言等级是不稳定的,他们的愿望是攀上顶峰,他们担心某个人也接近顶峰的位置,而对女性而言,网络是稳定的,她们的愿望是处在网络的中心,担心远离中心而处于边缘;女性的伦理是关爱或责任,她们用相冲突的责任来看待道德困境,关爱是解决冲突过程中的最重要的指引,而男性的伦理是权利或正义,他们认为权利和正义是解决冲突的关键。吉利根提出了以关爱伦理(任何人都不应该受到伤害)来补充正义伦理(每个人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的立法。 三是提高觉悟方法(Consciousness Raising)。即通过以个人经验和叙事为基础的与他人的合作或相互接触,培养“个人的即是政治的”的意识,妇女的个人问题实际上是社会和政治问题。提高觉悟方法揭示了男女性别关系是一种集体的事实,而不是一种单纯的个人关系,作为“一种主要的分析技巧、组织结构、实践方法、妇女运动的社会变革理论”,强调妇女日常经验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从而使被忽视的声音的权威来源合法化。女性主义法学认为,传统法理学和道德与政治理论的很多主题实质上都来自于男性主义的生活体验,由于女性以一种与男性不同的方式体验世界、并以一种不同于男性的方式认识世界,而女性主义推理恰恰来自于这种不同的经验存在,男性的体验认为不成问题、合乎逻辑的事情,在女性的体验看来则可能正好相反。因此,必须重视女性的体验和经验。女性主义者把提高觉悟的方法运用于集体斗争和争取权利的社会实践,在揭露和抵制女性在强奸、性骚扰、色情作品等方面所受到的压迫和歧视,改变传统观念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是社会性别分析方法(Methodologies for Gender-Based Analysis)。这种分析方法自从意识到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与男性并不是完全平等时就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种方法直到20世纪末才成为倍受关注的分析方法,特别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中,重申在每一个重大关切领域中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运用,如要“支持或加强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措施取得成功,则应在有关社会所有领域的一般政策中纳入性别观点,执行积极的措施,并在所有各级获得适当的体制和财政支持”,“应推行一种积极和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的方案和政策之中,从而在做出决定前,就分别对于对男女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认识到一些妇女可能因性别因素而受到歧视,注意到法律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从而分析法律、政策可能给女性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社会性别分析并不要求男女享有完全同等的待遇,也不允许涉及到男女差别时(如与生育有关的问题),因为女性的特殊之处而对其歧视。社会性别分析的目的是利用法律和政策消除男女的不平等;“在制订法律和政策时,要具体分析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会给男性和女性带来什么样的不同影响”,“在任何时候,决策者都应当确保他们自己的经验和偏见不妨碍他们全方位地看问题”,“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对老年妇女的影响与年轻妇女的影响不同,或者对已婚妇女比对未婚妇女更有利,那么就可能意味着选择的政策的缺陷较大,就要考虑是否进入实施阶段”。社会性别分析强调,“只要妇女在立法界的比例依然偏低,他们就将由于数量少而处于严重缺乏代表性的境地,并且由于是克服了巨大的障碍才获得高级职位的,很多妇女领袖意识到她们在运用自己的影响力时必须小心翼翼”,“由于妇女作为一个阶级在政治—法律圈内缺少真正的权力,所以,以妇女利益名义所做的调整实际更多的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而不是对妇女幸福的纯粹关怀”。[22]1995年北京《行动纲领》中,将社会性别分析“主流化”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12个战略性行动方案之一,并且是在这12个方案中,获得承诺度最高的行动方案。[23]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当涉及到促进妇女进步的机制时,政府和其他参与者应开展积极的、显而易见的措施使得所有政策和计划在制订时都考虑到性别问题,从而在决策之前可以分别做出其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的分析”,具体而言,“(1)确保在做出决策前,分别分析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2)定期回顾国家政策、计划和项目,评估就业和收入政策的影响,从而确保妇女能够从发展中直接受益,并确保经济政策和计划能够充分考虑她们对发展所做出的所有有偿和无偿的贡献;(3)推动男女平等的国家战略和目标,从而消除所有影响妇女权益的障碍和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歧视;(4)与立法机构开展适当的合作,推动所有立法和政策增加对性别的考虑;(5)通令所有部委在考虑政策和计划时加入性别因素并符合行动纲领,并指派高级官员负责执行,在部委内部成立协调机构来开展以上任务,监督进展,并同相关组织进行沟通”。[24]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项目建议书和评估表中也对社会性别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与妇女协商,妇女参与项目,项目对妇女的影响(即确保男性、女性都从项目中受益),其目的是有助于亚太经合组织论坛在设计、实施和评估项目时考虑妇女的利益,解决对妇女的一切潜在的不良影响。 在女性主义法律方法中,提出妇女问题用于披露法律的实质是如何将妇女及其他遭排斥的群体的视角悄悄地、毫无理由地湮没下去;女性主义的实际推论方法,扩展了法律相关性的传统概念,可使人们对法律中尚未反映出来的案件特点更为敏感;提高觉悟的方法,对哪些直接受上述原则影响的人们通过其个人经历的眼光测试法律原则的有效性。[25]用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对于许多已经接受的传统理论提出了质疑和挑战,明显地反映了一种政治议程,而不是努力实现一个基于中立性的现实目标。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通常被认为是非学术的、离经叛道的或疯狂的,是门外汉和怪杰的技术”。[26]   四、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女性主义自其产生就对法律、法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妇女运动以及各种女性主义思潮有力地推动了妇女争取与男子平等的法律权利的进程,并促进了对于法律制度如何体现男性压迫女性的意志、男性如何通过暴力确立和巩固对于女性的统治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女性主义法学涉及到法律的诸多领域,提出了很多尖锐的问题,向人们展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的思想和见解。但从宏观上看,其最基本的问题是父权制与控制、以及女性的正义感问题。女性主义法学认为,父权制无处不在,国家在法理上是男性的国家,其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采用的是男性权力的立场;法律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就是男性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国家的正式规范在设计层面上体现了男性的观点,并借助于合法化的规范、以男性的利益构建社会秩序;法治创造了一种表面上公正无私的意象,却无视一种现实,即它强化了结构性的不平等;女性要求法律保护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男性观点确立起来的法律的保护;因此,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是戴着法治面具的男性的统治——它的权力通过这一遁词的霸权而得到了强化。关于女性的正义感,人们在传统上一直描述,女性的正义感是不成熟的,女性的是非理性的、不可预测的、情绪化的和粗俗的,与男性的深思熟虑、理性和远见正好相反;女性缺乏正义感,她们不能获得公正统治所必备的条件,必须让她们远离政治权力,以免她们破坏政治结构;文明是男性的杰作,女性的重要性是繁衍后代、照看婴幼、琢磨并修补男性创造力并以此维持文明。对此,女性主义者回应,男性与女性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任何表面上的差异都只是女性缺少机会,难以积累正义感赖以产生的生活经验,给予女性更多的机会将会保证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正义感。另有女性主义者认为,差异也许是有益的,如果女性确实具有一种不同的伦理和道德感觉,也许这与假设中的男性正义的客观性同样有效,也许更有效。 女性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巨大的“成功”,具体体现在突出了对女性的伤害,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生育(堕胎)问题、色情作品、性骚扰问题等,这些问题过去一直隐藏在拒不干预的领域,均被女性主义法学者揭露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妇女既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又是社会暴力的主要牺牲品。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确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障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许多国家都采取不同的手段制止对于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女性主义法学的许多主张和观点对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美国在法律上承认性骚扰为犯罪行为,大多数州把婚内强行性行为定为强奸罪,改革了的自1900以来的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等等。 此外,女性主义者还提出了社会性别(Gender)这一重要的概念,以区别于性别(Sexuality)。性别是指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是一种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则是指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属性,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气质和性别角色,以及与此相关的男女在经济、社会文化中的作用和机会的差异。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妇女运动的深入,人们发现平等本身就包含着歧视:男女平等的标准是什么?是谁的平等?平等是否等于公正?认为以往追求的平等是以男性为目标,即强调妇女做与男子相同的工作、掌握一样复杂的技能、完成同样的工作等,如此的结果是:一方面,妇女从事的无计酬劳动如生育、家务等,被忽视了,另一方面,即使妇女从事与男子同样的工作,也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及同样的升迁机会。因此提出了用“社会性别平等”(Gender Equality)弥补以前所倡导的平等(Equality)的不足。正如巴特勒指出的:性别是社会性的结果,人生下来天然地或是女性或是男性,但女性和男性是通过社会化进程变成女子和男子的,是社会而非自然决定了妇女和男子的生活形态,“性别社会化是一个过程,它使妇女把自己认定为男性存在的性客体,通过这个过程,女性把男性对她们的性别观念内在化为作为女性的性别特征”。[27]社会性别概念揭示了妇女的从属地位不是天经地义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基于生理基础上的性别压迫和不平等是没有根据的,也是可以改变和消除的。女性主义者指出,社会性别歧视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能表现为个体的行为,也可能表现为体制性的国家行为。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为学术研究、制订政策及执行和评估政策开辟了新的视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产生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就反复强调“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2000年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2000年妇女:21世纪的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召开,目的就在于审查和评价《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包括“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施情况。   五、女性主义法学简评   女性主义法学在宏观上关注法律制度对于女性的压迫并揭示压迫的根源,在微观上关注具体方面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堕胎、反家庭暴力、反对性骚扰等方面应受到的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了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向传统的男性主义法学提出了批判和挑战。女性主义法学丰富了法学理论,开拓了思考问题的角度和视野,促使法学和法律工作者重新审视那些已经固定了的价值观,推进了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权利平等和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上的平等,特别是女性主义法学者提出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和视角,强调在法律、文化和社会结构方面进行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强调释放女性的潜能,均有其积极的意义和独特的价值。女性主义法学起源于批判法学,又从批判法学中分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并愈来愈活跃,显示了女性主义法学极强的生命力。 女性主义法学的社会性别意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以及社会性别主流化观点,对于立法、社会政策的制订、执行、评估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法律和社会政策不可能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男女人口是同质的并有相同的需求。任何经济结构本身必然有其社会性别的结构,劳动的性别分工特征、产业的性别集中趋势、工资收入的性别差异等都是这种社会性别结构的主要内容。现有的社会政策基本上是维持这一社会性别结构的。妇女作为个体要求与男性在各方面的完全平等和作为一个处于相对脆弱状态的群体希望得到保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忽视这一性别现实,那么看似对所有人(不分男女)都一视同仁的社会政策却恰恰可能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28] 我国虽然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侵害女性权益的情形,城乡贫困女性化、男女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教育和卫生领域的市场化对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均衡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在社会性别方面的负面影响、妇女遭受的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侵害、女性参与社会决策的程度低[29]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进行研究。我们只有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虑及到社会性别因素的政策,才能有效地平衡长期目的与短期措施、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实现男女两性的可持续性发展。 女性主义法学有助于人们重新审视平等、公平和正义。我们不能否认,当今社会在性别划分中形成了自己的思维定势,在男女两性的两极结构中,男性被认为具有更高的、核心的地位,女性被认为比男性更接近于自然,女性的适当领域是家庭私生活空间。由于男人拥有压倒女人的权力,男人观察女人的方式界定了妇女能成为什么样的人,[30]这时,法律要么成了压迫的合法化的工具,要么法律实际上是在实行男女差别对待。[31] 虽然,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没有谁比谁比较好的问题存在……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32]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正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33]针对这种客观现实,女性主义法学透视法律及制度中的性别歧视,强调立法及司法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与其他诸学派的学者一起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平等、正义进行了新的阐释。罗尔斯在其的《正义论》中曾给出了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如下陈述:“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强调“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34]罗尔斯期望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对事实上的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35]无疑,在法律下,对个体的不同待遇不一定造成不平等,并且,同样的,完全一样的待遇经常会造成严重的不平等。[36]这就诠释了女性权益为何要在法律及社会政策中得到特别的保护。 当然,女性主义法学也有其局限性。许多人包括女性主义者对于激进的女性主义所信奉的性别战争,女性成为牺牲品的景象以及分离主义的解决方法感到不快。激进的女性主义指出的:父权制的存在超越历史及社会、阶级及种族,性别压迫是一切压迫的最根本形式,由于父权制已经把性别歧视的观念深深内化于人们心中,因而这种压迫往往不易被觉察到;妇女被作为性工具、繁殖者、佣人、廉价劳动者而受到剥削;妇女被看作是劣等人,只是为了丰富男人的生活而存在;大男子主义是最古老、最基本的传统形式,其它一切剥削压迫形式(种族主义等),都是大男子主义的延伸——男子统治妇女,少数男子统治所有的人,有史以来所有的权力机构都是男性统治、以男子为中心的,男子控制了一切政治、经济、文化机构,并靠体力来维持这种控制,所有的男人都从大男子主义那儿得到经济、性和心理方面的好处,所有的男人都压迫妇女。这些激进思想产生的环境是20世纪60年代,一般认为那个年代是比较激进的年代,反传统、反文化、反客观,流行反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在这种背景下,女性主义法学中也出现了反对婚姻制度、反对生育、反对异性恋的声音。由于只强调男女的差异及对立面,忽视男女的同一性,出现了将男女差异先天化以至形成女子中心主义的偏颇,在否认男性中心主义的认识论和价值观的同时,走向了从女性的经历中总结以女性为中心的“女性文化”及“女性价值观”的另一个极端。[37]另外,“个人的即是政治的”的口号虽然突显了女性在公共领域中受到的相关排挤和在私人领域中源于父权制的从属,但容易造成“过度社会化的人的概念”。为追求性别平等,我们不应谋取改变男性的私人身份,我们应要求他们对性别平等的物质和意识形态的公共支持,要求人们质疑那些仍然存在的、与生育的生物分工无关的劳动性别分工,[38] 虽然男女两性的自然差异不应成为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作为一种开拓人类想象空间和生存空间的话语实践,当代女性主义法学已经突破了男女平等的权利诉求,转向揭示和批判建立在男性生存体验和知识类型之上的权力/知识结构。女性主义法学者在意识到传统的法治模式虽然为女性提供了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可能性的同时,又指出这种可能性是以忽视女性的存在和行动特征为条件的,这就使得女性在传统的男性空间(如行政机构、法院和立法机构)中不得不呈现男性化的特质,以此来确保自己的“成功”。可以说,女性主义法学是一种对女性及性别进行全方位认识的法学流派。其“硬核”已经并非单纯要求女性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它更要求在分配和界定上述权利的过程中,乃至在以法律为核心的整个现代法治结构中加入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要求立法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从而改变法律的“单性繁殖”特征,使法律不再呈现一种单一“雄性”(Masculine)的特质。女性主义法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女性自身的权力、地位,更是为了使人权得到更广泛的贯彻和实现,使两性关系、婚姻、家庭乃至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这正是女性主义法学的灵魂与魅力所在。   [1] 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0页。 [2] 左际平:《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载《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一期。 [3] [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王蓁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8页。 [4]法国法学教授格扎维埃·马丁在《论人权宣言当中的人》中揭露了“1789年潜在的人类学原则”:它是一个强调人的理性的、文明属性的概念,这种“人”的概念把一般妇女和非欧洲人排除在外。“人”权、“人”的社会中的“人”,均指男人,兄弟及其家长。基于二元论的人类学的观点,男性等于理性,女性等于非理性,而理性不是一个人通过学习和自我克制能够获得的品质,如果他是男性,那么他生而具有这种自然品质。妇女永远不能成为理性的,从而也就不能成为人,不能成为拥有平等权的公民、拥有自己权利的人。参见曲相霏:《人权主体论》,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5]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国际妇女研究室:《国际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中国妇女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6] 当然,这些规定现在已经被修改。参见马育民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7] 潘迎华:《19世纪英国的政治民主化与女权运动》,载于《妇女研究》2001年第一期。 [8] 穆勒(J.S. Mill)是创始人之一。在其1861年的《代议制研究》(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书中,对妇女参政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其1869年的《妇女的屈从》(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为妇女参政的经典之作。 [9] [美]史蒂文·塞德曼:《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的社会理论》,刘北成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10]《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界定“对妇女歧视”的国际法律文书,它将“对妇女的歧视”描述为“基于性别而产生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或基本自由”,公约的基本前提是,妇女必须与男子一样自由地不仅在政治和法律方面,而且在诸如婚姻、家庭和一般家庭生活领域做出选择。 [11] Nancy F. Cott, The Grounding of Modern Feminism, Chapter 1,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7.转引自张立平《当代美国女性主义思潮述评》,载于《美国研究》1999年第二期。 [12] Brya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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