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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 | (转载)脑残是怎样炼成的

印度有个狼孩叫卡玛拉,出生后被狼叼走,与狼在一起生活了8年。后来她被从狼窝里救回送到附近一个孤儿院,由辛格牧师夫妇抚养。刚到孤儿院的头一年,卡玛拉只有狼的习性而没有人的心理。她不会说话,不会思考,没有感情,用四肢行走,昼伏夜行,睡觉也是一副狼相。卡玛拉常年半夜起来再室内外游荡,寻找食物。想要逃跑时,向狼一样嚎叫,吃饭喝水都是在地上舔食。她愿意与猫,狗,羊等动物一起玩,不让别人给她穿衣服。不愿与小孩接近。尽管她每天与人生活在一起,但心理发展极慢,智力低下。 第二年,卡玛拉能用双膝行走,能靠椅子站立,能用双手拿东西吃,对抚养她的辛格夫人能叫妈。经过三年多的训练她才逐步适应人的生活,能够自己站起,让人给她穿衣服,摇头表示不。辛格夫人外出回来,她能表示高兴。入院四年她才能摇摇晃晃地直立行走,吃饭时能说饭这个词,这时的智力水平相当于1岁半的孩子。 入院六年时,她能说出30个单词,与别人交往时有了一定的感情,智力达到2岁半的水平。第七年,卡玛拉已基本上改变了狼的习性,能与一般孩子生活在一起,能说出45个单词,能用三言两语表达简单的意思,能够唱简单的歌。她开始注意穿着,不穿好衣服不出屋,有了羞耻心。她能自觉地道鸡窝去捡鸡蛋,受到表扬就非常高兴。第九年,卡玛拉17岁因尿毒症死去时,智力只有3岁半的水平。 ——《普通心理学》 周树人是去日本学医的,看了一部新闻电影:一群中国人饶有兴味地围观一个中国人被执行死刑。周树人认为这些中国人不是身体残了,而是脑袋残了。因为脑残人的缘故,周树人就变成了鲁迅。 鲁迅如同麦田守望者,试图治好中国的那些脑残人。鲁迅的命运与鲧一样,俯首甘为孺子牛,可惜他医治的速度永远也赶不上社会制造的速度,脑残在中国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 中国最悠久最发达的文化是宫廷政治文化。五代时,有一个皇帝幸运地生了个“太子”,不幸发生宫廷政变被篡权——这没什么不对。新皇帝很仁慈,没有杀那个太子,而是将太子秘密囚禁在一间没门没窗户的屋子里。 太子从出生起就呆在那个房间,类似现代养鸡场的小鸡。每日从一个小洞会有食物送进来。太子学会了吃,学会了拉,但还是没学会控制吃和控制拉。太子没有学会直立行走,但学会了爬。当然这都是自学成才的。因为从没有听到过人说话,所以他没有语言功能。除过墙壁,他没有见过任何植物动物器物衣物,当然也包括没见过人。太子竟然就这么长大成人了。 这时又发生宫廷政变,太子的旧臣消灭了篡权的皇帝,准备拥立太子登基。太子被解放了。太子身体不仅没什么毛病,而且比任何人都健康,百病不侵,免疫力天下第一。问题出在脑子上,太子连站都不会,更何况语言、认知、思维、行动、品德等等。大臣们甚至对太子属不属于人类都产生怀疑。不准确的说,太子连行尸走肉都不达标,有点类似草履虫之类的单细胞动物,或者说是一堆碳水化合物。 现代生物知识告诉我们,太子在长期封闭的环境中,大脑皮层得不到任何刺激,最终形成了平滑状态。太子的大脑皮层如刚切开的豆腐般平滑,而人的智力高低正是取决于大脑沟回褶皱的数量与深度。 我叔叔养鸡,每日都是他自己一个人去鸡舍喂鸡,从不假手他人。一次我去看他,误闯进鸡舍,竟然吓死几百只鸡——不是我长得太“吓鸡”,而是囚禁在鸡舍的鸡,从未见过我叔叔之外的第二个人,心理素质太差。老虎是山大王。被长期圈养的动物园老虎,却常常被一只鸡吓得魂飞魄散。 一个人对事物的判断取决于过去接受的知识,这叫出身。这种出身如同软件,被安装进大脑后,形成每个人的认知能力和分析能力。人没有强健的体魄,没有翅膀,没有獠牙利爪,但人战胜了地球上的一切动物,只因为人类超发达的大脑。 中国历史漫长而无趣的专制皇权社会反复循环,一直在扼杀新知识的传播和对人大脑的刺激,从而导致脑残具有一定的先天因素。真正的历史只掌握和垄断在少数统治者手中,他们的大脑因此更发达。他们钦定审查过的“历史”是弱智的“伪史”,对思想的统一和文化的革命,使环境得到彻底“净化”。 “普通老百姓”在这种低版本的软件熏陶下,在信息屏蔽中,如“太子”一般,对资讯发达版本高级的强权没有任何竞争力。从而沦为强权体制的一个小小电子版,或一个永不生锈的螺丝钉。脑残就是这么形成的。 无论从哪方面看,脑残似乎从来都是无辜的。所以文革过后,没有一个脑残感到惭愧内疚,他们不过是在“阳光灿烂的日子”&“激情燃烧的岁月”&“军歌嘹亮”中,积极“响应号召”而已。这些脑残基本已经成为终身脑残,跟终身干部似的,非牺牲在脑残岗位上不可。 人的大脑有自学习功能,也有自我修复功能。这是人类比其他动物更厉害、也更可怕的天然优势。对“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和部分脑残来说,大脑的这种功能是极其危险的,从而导致这个功能给本人带来灭顶之灾。比如屈原,比如布鲁诺,比如林昭,比如遇罗克等。 中世纪的欧洲脑残遍地,没有人认为地球在转。文艺复兴是一场启蒙运动,脑残迅速完成自我修复,大脑发达起来,欧洲成为地球脑残动物圈的人类。 五四是中国的启蒙运动,不幸半途而废,脑残在中国继续深化壮大。启蒙作为脑残的基本疗法,一直被封存起来。但对外开放以及互联网的启蒙,已经使一部分人先期完成了自我修复,脑残才相对的凸显出来,而这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人的大脑是无限的,我们只开发了其中一小部分。相反地球是有限的,我们却几乎已经开发了它的全部。 在我们大多时期,对大脑的这种自学习和自修复功能的警惕与剔除,使脑残一直成为一种美德,带来安全、“幸福”和“荣誉”。如“渔父”般“难得糊涂”——真脑残和假脑残无疑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脑残在先天缺陷的情况下,对新事物新知识等“非法文件”无法识别,不兼容,即作为病毒或垃圾予以清除。软件的低版本导致复杂的文件无法运行,只能接受低版本的钦定文件。这种低版本甚至被嵌入微软式的独门软件,只接受微软出品的文件格式。对其他CN-N、B-BC之类的文件一律不兼容。如此,这种软件就会产生永远正确的辉煌业绩。 “脑残”这个词是2008年从长平先生的文章所引起的风波开始流行的。长平先生的支持者将大喊“汉奸”的网友亲切地称呼为“脑残”。脑残其实不是贬义词,跟白内障没什么大的区别。圣经上说,他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脑残绝对是无辜的、无罪的,只是有点令人同情罢了。 脑残是相对的。对人来说,鸡是脑残——只知道下蛋。对主人来说,狗是脑残——叫它咬谁就咬谁,让咬几口就几口。对“赵本山”来说,“范伟”是脑残——最好“忽悠”。 脑残的这种相对性,往往使脑残者视大脑健康者为“疯子”。其实疯子不是脑残,只是脑子不“正常”。所以一般脑残都站在脑残的角度,自认为自己是正常的。但正常并不代表健康。 许多废除死刑的支持者有一个理由就是,一个人的罪恶不仅是个人的错误,也是社会的错误。所以不能让罪犯一个人承担全部错误。在将罪犯监禁可以不让他犯错的前提下,剥夺罪犯的自由是罪犯付出的成本,供养罪犯则是社会为自己的错误应当承担的成本。 脑残的形成中,少数是取决于个人,多数则取决于社会环境。因此脑残一般都是社会批量生产。脑残若病入膏肓,如成年“太子”那样老脑残,将永远不可救药。除非先天自学习功能缺失,脑残只是封闭环境的产物。 太平天国、义和团时期,脑残都是英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只要脱离这个制造脑残的环境,自我修复功能会马上自动运行,开始杀毒、医治脑残,当然医治过程有点痛苦。 中国古语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人的大脑一般要比一只计算器复杂,可以安装多种程序,更可以进行系统升级杀毒。在过往的封闭环境中成长,我们被屏蔽掉许多信息,同时,被输入了许多伪信息,因此对信息的初始化整理和重新收集整合必不可少。在此之前,我们不是一台具备独立运行能力的主机,而只是一台显示器而已。 对信息的控制者,他们“为民做主”,和谐的CCTV是给“普通老百姓”看的,“内参”属于“少儿不宜”,是给他们自己看的。尽管我们这个社会不乏长平、王小波等这些自我修复成功的非脑残,但脑残是我们的基本状态,如同精神疾病,每个人都有,只是病灶的轻重不同罢了。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的教育和我们的社会是极其成功的,它们达到了一个“万众一心”的目的,制造了一个世界奇迹的“血肉长城”。 霍金歪着脑袋瘫坐在轮椅上,貌似脑残,实际他的大脑健康得是天才;中国某些人物“神采奕奕红光满面”,玩起阳谋阴谋来,貌似“一万年才出一个的天才”,实际是脑残得出奇,除过制造出无数个“太子”,实在想不出有什么是健康的。 所谓身残志不残,智残身不残。脑残的弱智并不是先天性的,而是阶段性的,在一定阶段尿炕,过了那个阶段就“不堪回首月明中”了。和中国太监类似,脑残的思想从来无法来自自己的大脑,而必须来自权威或“集体”。皇帝不急太监急,权威的大脑就是他的主机,谁脑袋大就听谁的。它本身不具备任何思想整合能力。如同苍蝇趴在书上,假装自己识字。 深度脑残的基本症状是不需要思想,听见什么就是什么,如同秃子不需要梳子,太监不需要爱情,因为他不认为思想和反思有什么意义,有什么必要。根据用进废退原理,大脑的长期废弃必然导致思维能力退化,脑残将积重难返。 如果大脑不重要,我们可以不去管它。不幸的是,大脑不仅是“吃饭的家伙”,人也就这个“家伙”还算个家当,怎能不把它当回事呢?那么就应当好好保健自己的大脑、充实自己的大脑、锻炼自己的大脑,什么时候有了自己的思想,就说明大脑开始健康运行了。 以后也得小心点,洗脑的人到处都是,而且都很热情,一不留神让人给“洗”成白痴、“忽悠”成脑残了,那就成“买拐”的了。拐一旦架上,要扔掉可不是件容易事。 我们的社会就这样,大家都脑残,要是出个非脑残,大家就非给他洗了不行。洗不了莎朗·斯通CNN,还洗不了他一个“汉奸”不行?大家都脑残,有一个好处,就是大家都不显得脑残,当然开门遇见地球上的其他人类,我们终归还是脑残。 阿尔文托夫勒认为,权力有3种形式:最低级的是暴力,“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其次是财富,“有钱能使鬼推磨”。而最高级的权力是知识、智慧或者信息。“不战而屈人之兵”。在垄断暴力和财富之后,对知识和信息的控制就是现代许多国家主要工作,因为国家想垄断一切权力,只会劳动的脑残是每个国家心目中最完美的公民。 所以在现代社会,真相和常识将成为稀缺资源,国家和民众在争夺对真相和常识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媒体控制将是枪杆子垄断和钞票垄断之后政府最热衷的事情,控制了大脑也就控制人。 在自然界,生物越高级,痛苦指数越高。动物比植物更有痛感,高级动物要比低级动物痛感强烈,其中人的痛感最为强烈。相对而言,没心没肺的脑残要比人格健全的非脑残麻木一些,从而也更有幸福感——“此地乐,不思蜀”。非脑残的痛苦指数从来都是人类中最高的。吊诡的是,人类似乎是地球上唯一一种自寻烦恼的动物,这大概是人的大脑发达成熟得过度、智力过剩的结果。 (作者:杜立君,转载自凯迪网)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Ten Years Of Media Lens – Our Problem With Mainstream Dissid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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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 | 中国签署了哪些联合国公约_

为了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秩序,保障人类最基本的道义和尊严,联合国制定了很多公约、条约、议定书。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渊源。 在一些国家,国际条约的效力不仅优先于该国的国内法,甚至优先于该国宪法。比如荷兰宪法规定,“法院无权判断协定是否符合宪法”。根据欧盟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欧盟法与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相抵触,欧盟法的规定必须优先。对于欧盟国家来说,其国内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都次于欧盟法的规定。 在中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但不少普通法律都规定,条约的适用性优先于国内法。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的外交声明也明确说:在国际上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一般而言,一个条约要在一个国家生效,需要经过该国签署、国内议会或相关机构批准等程序。但某些国际条约、公约,不待加入就具有约束力。例如反人类罪、战斗罪,无论你是否加入或承认有关国际条约、公约,国际社会都可以追究你的刑事义务。 签署并遵守的国际条约、公约,是每一个国家的责任。作为联合国创始国之一,中国理应带头签署联合国的公约、条约、议定书,并且予以认真的履行和落实。这是中国政府对中国国民和国际社会的庄严责任,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推脱。 1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根据该规约, 国际法院有权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现行条约、规约所规定的一切事件 。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很显然,此种情况下若称引“内政”等理由是荒谬和可笑的。 2001年,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被逮捕并送交国际法庭接受审判;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裁决科索沃独立合法。   2 ,国际人权公约 该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一系列人权领域的公约、协议和议定书。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其中的25项,分别是: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同年生效。)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批准,同年生效。)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签署,1988年生效。)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批准,同年生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批准,同年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批准,1988年生效。) .《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批准,1998年生效。)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7年批准,1988年生效。)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批签署的国家之一,2008年生效)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中国加入的其它有关人权的公约,还有: .1921年《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1928年《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84年承认,同年生效)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在劳动保护方面:“ 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平等享有在该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 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主张及表达自由的权利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中国虽然在1998年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中国至今没有批准其在国内生效。中国至今没有签署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其实,《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有着激动人心的规定:“ 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 ”,“ 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 2010年12月23号,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正式生效,中国表示拒绝加入这一公约。   3 ,海洋公约 .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73年认可并生效)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则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2年认可,1957年生效,保留第十条)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94年加入,1995年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0年加入并生效)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5年加入) .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90年加入并生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5年签署,1980年核准)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80年签署,1985年生效)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签署,1996年生效)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签署,1992年生效,不接受第16条第一款)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 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则构成犯罪 。 2010年12月,日本外相前原诚司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向中国声明权利:“希望中国严格遵守被誉为‘海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秩序”,“很多国家是根据该条约来主张主权的”,“一般来说,挑战这些就是挑战国际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大陆架公约》。   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根据《透明国际》对各国清廉指数的评分,中国2003年得分3.4,排全球第66位,2010年得分3.5,全球排名跌至第78位。   5 , 国际反恐公约 截止2010年,联合国13项关于反恐的国际公约全部在中国获得通过,但不接受其中的某些条款。这些公约分别是: .1963年《飞机公约》(1978年加入,1979年生效) .1970年《非法劫持公约》(1980年中国加入并生效) .1971年《民航公约》(1974年加入,同日生效) .1973年《外交代表公约》(1987年加入并生效,不接受第13条1款) .1979年《劫持人质公约》(1993年生效) .1980年《核材料公约》(1989年生效,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 .1988年《机场议定书》(1988年批准) .1988年《海事公约》(1991年批准,声明保留第十六条第一款) .1988年《固定平台议定书》(1991年批准) .1991年《关于在可塑炸药中加添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同年通过) .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2001年批准) .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6年批准) .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10年批准) 目前,各成员国正在就第14项国际条约,即“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进行协商。   6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公约 .1970年《核不扩散条约》(1992加入,同时生效。) .1971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84年加入并生效) .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批准) .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签署,但尚未正式批准) 《核不扩散条约》规定: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保证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根据规定,该条约有效期为25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会议,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 1985年,朝鲜加入《核不扩散条约》。1992年5月到1993年2月,朝鲜接受了国际原子能机构6次不定期核检查,但双方对检查的对象和结果意见不一致。1993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决定对朝鲜核设施进行强制性“特别检查”后,朝鲜以国家安全为由,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2月10日,朝鲜正式宣布拥有核武器。   7 ,环境公约 我国签署的联合国重要环境公约有: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90年加入并生效)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加入并生效) .1990年《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91年加入,1992年生效)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签署,1993年批准) .1992年《气候变化公约》(1992年签署,1993年批准) .1994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签署,1997年批准) .1997年《京都议定书》(1998年签署,2002年核准) .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签署,2004年生效) 《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 上个世纪末叶,著名有利专家黄万里曾经预言:“(长江三峡)造坝截断沙流,使上游洪水抬高,泛滥频繁;下游停止造地,滩涂侵蚀”,他甚至预言,“更多的水中漂游着的悬沙也部分沉积下来,堵塞住重庆港,断绝航道。洪水时抬高水位,壅及上游合川江津一带,淹没较两县更低洼之地,那里人口数十万,可能发生十倍于1983年7月底安康汉水之灾,惨绝人伦”。近些年来,三峡、长江流域、南方气候异常现象频频见诸报端。三峡工程防汛办提供的气象资料也显示:“今年(编者按:指2005年,下同)4月份三峡坝区天气复杂和剧烈变化程度为近50年同期所少见。请看《中国三峡工程报》的报道:‘今年4月三峡坝区气候反常。气温并没随夏季的到来逐渐上升,反而呈下降趋势。4月末平均气温不足12摄氏度,4月中旬周边山区还出了较大范围的降雪,月内有3次降温过程,温差升降剧烈、颠倒错位的现象严重。另外,4月份全月降水量为236.5毫米,破坝区近10年降水量最高纪录,破宜昌地区近118年同期降水量最高纪录’”。据今年相关新闻报道:洞庭湖、鄱阳湖已经因为干旱变身为万亩大草原。   8 ,《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于1969年制定,旨在控制传染病在全球蔓延,目前该条例由世界卫生组织管理。该条例要求遵守协议的国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严重传播疾病的爆发,如霍乱、黄热病和鼠疫等。2007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对条例进行了修订,通报范围已经扩大至任何新发现的传染病及辐射、化学引发的事件。目前条例共拥有193个成员国。中国于1979年6月1日起承认该条例。2007年5月14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说,将于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 2003年,中国爆发大规模SARS疫情,并向全球蔓延。4月3日,中国卫生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任卫生部部长表示: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在中国、北京工作、旅游是安全的,并称北京当时SARS病例只有12例,死亡3例。他还笑着说,戴不戴口罩都是安全的。一般认为,此番言论误导了国内外民众和政府。北京解放军301医院有一位叫退休医生蒋彦永,他得到了SARS的一些内部数据,知道疫情远比部长大人说的严重。遂向外媒通报SARS疫情,中国SARS疫情终于大白天下,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抗击非典运动”。   9 ,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公约 .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2年加入并生效,声明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1945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1946年签署)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1999年批准)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84年加入)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并生效) .1971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声明享有五条之三、四的权利) .1971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93年加入)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批准,次年生效) .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1988年加入,随即生效) .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90.5.1 签署)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4年加入)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具有其他缔约国公民身份的唱片制作者,防止未经唱片制作者允许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类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其境内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并使其遗传后代。为此目的,该国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所谓文化遗产指的是:文物、建筑群、遗址。   10 ,其他公约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93年承认,同年生效) .195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84年认可并生效) .1976年《东南亚友好条约》(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议决定加入,2003.10.8签署并生效) .1982年《亚太发展中心章程》(1983.2.18 生效) .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签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1条第2款) .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签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0条2款、第13条2款)   《东南亚友好条约》规定:“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规定:各国应该“互相进行合作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以便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免受放射性释放的影响”。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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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升级版城管

中国自古以来兵法讲究多样性,一般我们听到攻击某城,军师都会说兵分三路,甚至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故事到今天都受到外国军事战术界的膜拜,可见在这个伟大的国度里,一般做什么事情讲究的都是阴阳搭配,双管齐下。 不过有一件事我一直以为是个例外。那就是城管,这个据说在国外的字典里属于极其隐秘的力量,有人曾言道,“给我三千城管,三天收复台湾。”Twitter中这句话被热传,以至于美国和台湾方面都以为中国出现了新的特种武装力量。一般来说,出了城管这一招,应该会有对应的一招搭配成双管齐下的另一管,可是我始终未曾找到一个能与城管匹敌的力量。并且在别人对我说,中国讲究平衡,讲究中庸和双管齐下的时候,我一直以城管为范例反驳他们。 因为城管们的英勇事迹着实非用寻常词汇可以描绘出来的,我也一直以我这个反例沾沾自喜。须知城管之勇,冠三军也,不信可以查看前段时间城管警察互殴之时城管的飒爽英姿;城管之智,赛诸葛也,不信可以查看城管在缉拿小贩时采取的回马枪计,声东击西计,出其不意攻其无备计,树上开花瞒天过海计,反间计,调虎离山计,双重炮计;城管之名,垂青史也,不信可以翻阅历史档案看无论贪官污吏,还是叛贼逆臣,哪一个可以做到如城管一般让广大人民不受政策、教材等影响的前提下发自肺腑的唾骂? 所以城管成了中国的一个另类力量,我也一直苦苦寻求哪怕稍能与之勉强搭配的平衡方,无果。所以我不得不上网搜索,可是我发现了我能搜到的内容都是无比和谐的,甚至连城管都成了扶老奶奶过马路,帮小贩看摊的三好青年了,所以我想浏览一下国外网站,看看当下世界范围内可否有一只可以与之匹敌的力量,但是我发现,依旧无果。因为我上不去。 因为可笑的网络防火墙,因为我处在这个网络闭关锁国时期,因为我只能每日待在一个和谐过的局域网内,搜索和谐过的诸般和谐。翻墙无果不免心灰意冷,不过仔细一想我却冷汗直流,并非因为害怕,而是我找到了可以抗衡城管的力量,找到了维护和谐的双管齐下的另一管。所谓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这另一管,不就是这个设计网络闭关锁国政策的人吗?城管管理的是市区内,表面上的和谐,无视他小贩们内心的滔滔怒火;防火墙管理的是网络内,局域网的和谐,哪管他网民们内心的千万咒骂。这另一管,高于城管而源于城管,在城管的基础上进行了战略升级,他不那么赤裸裸的耍流氓了,而是阉割掉自己,然后对你说,你随意欣赏,但是未阉割的其他内容,你就想都别想了。这个与城管简单的暴力美学来比,可谓异曲同工之妙也。 长城防火墙创始人,也即网络城管大队长是赫赫有名的方滨兴,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邮电大学校长,哈工大本科毕业,清华硕士毕业,哈工大博士毕业,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后。够吓人吧?我也被吓到了,所以我今天不得不委屈一下城管,让他们居第二位,而把方校长置之第一位,称为“升级版城管”大队长,这样一个声名显赫的人物,如果换到国外,那必然是牛津剑桥哈佛等类学院的高材生,可惜与这些世界名校的毕业生造福社会,造福人类,为人民服务所不同的是,方校长毅然走上了一条城管的道路,他不好高骛远,也不贪图名利,默默的扛起了网络城管的大旗,像一个包工头一样,领着一群技术高超,思想原始的民工孜孜不倦的盖着心中的长城,把一切自以为有害健康的,煽动社会,破坏和谐的内容拒之门外,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了无限的被网民唾骂中去。他没有办法掌握生命的长度,但是他以自己对祖国,对党的热爱,无限的拓宽了自己生命的宽度,他,如自己所说,常怀爱国之心,常抒爱国之情,是人民的儿子,是人民的城管,是人民的大队长! 方大队长自从走上工作岗位的那天起,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每日辛勤劳动,因为他要对得起自己领取的国务院特殊津贴,做一个合格的大队长,所以方大队长在管理自己的学校之余,也常常视察网络,他在自己的青葱岁月里,屏蔽了youtube,屏蔽了facebook,屏蔽了twitter,可这些怎么能满足方校长无比高涨的工作热情?方校长的英语虽然够考到博士后,但是方校长认为有许多英文网站在和谐的表面下暗藏不少危机,更何况有些甚至连表面上的和谐都做不到,所以我们要统统屏蔽掉,任何有构成不和谐因素的可能的网站,全部封锁,给你个404 NOT FOUND,我让你Y的不安分守己,让你不好好上班,想出来摆摊? 这些历史的光环本来可以让方队长后半辈子不愁吃喝,但是生为人民的儿子,他始终不忘自己要管理人民的职责,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方队长通过与户口部(抱歉应该是民政部?)队长的友好互访,达成了一项新的决议,那就是模仿户口部制定的严格的户口、身份证制度制定一个严格的网络实名制度。这项伟大的决策,无论对于中国互联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走向与世界同步的网络监管制度,中国人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来说,都不得不说是一个脑残到裤裆的决定。 当然我坚信这个脑残决定绝对不能怪方队长,真相应该是方队长被户口队长给忽悠了,因为大家都是同僚,难免攀比,户口队长一不小心吹牛吹得有点大,他告诉方队长,在实行了户口身份证政策之后,中国完全杜绝了欺诈、欺骗、贪污、腐败、卖淫、嫖娼、考试作弊、当官找关系、任人唯亲、只顾GDP、圈地卖国等现象,形成了举世公认的一尘不染、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社会诚信体系。方大队长一拍大腿,叹道:“哎呀,我的乖乖隆德东,这么好的玩意怎可不拿来为我所用,兄弟们,大家准备钢筋水泥,我们要构建网络实名体系!”就这样,一片冰心在玉壶,白衣飘飘心若处女的纯洁的阿凡达方队长,在户口队长那里草船借箭了一番,走上了构建网络实名制的康庄大道。 当然,相对于人民的儿子的智商,作为父母的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对于孰是孰非都会有自己的判断。正如同城管告诉大家他的职责是城市管理,但是大家都知道他是天热抢劫西瓜摊,天冷抢劫羊肉串摊的;今天方校长告诉我们他的职责是维护城市安全,但是我们也都知道,他其实是以身试法拿着自己手里的6个VPN翻过墙头低头嘲弄我们这些墙内的人的。那是怎样的一种拦住十几亿人,而自己悠然自得的、十几亿人之上,0人之下的快感啊。 方队长,您在那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的曼妙舞姿下,多学学如何去站在一个人类、一个真正爱国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吧,尝试一下不要自闭,敞开胸怀去接触一下民主和自由的新鲜空气,这是毛伟人红太阳主席曾经教导过的。不要如同强权的一条猎狗一般,只会打猎,你也是人,虽然智商不高,但也请你学会思考。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5 个评论 信力建的最新更新: 信孚电讯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 2011-06-10 13:00 / 评论数( 1 ) 信孚要闻(6.10)——壮哉,1924年2070个政党! / 2011-06-10 12:57 / 评论数( 3 ) 地方违法,中央可动用军队维宪 / 2011-06-10 08:04 / 评论数( 6 ) 信孚要闻党的光辉照亮各大门户网 “特色”之路 / 2011-06-09 12:15 / 评论数( 4 ) 信孚电讯6.9中国,世界上最大的送养国之一 / 2011-06-09 12:14 / 评论数(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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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 | 信孚电讯(6.10)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1.9 日,原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王亚丽(真名丁增欣)因职务侵占及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14 年,经中纪委专案组调查,其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入党等情况虚假,并利用金钱等不当手段谋取职务。 2. 澳大利亚开发的全新虚拟现实技术出口到了中国。这个被称为 i- 影院系统的新技术, 利用 360 度的安全模拟影像来训练矿工,使他们在井下发生事故时知道如何求生。这种设备已经在中国沈阳煤炭技术工程集团的研究所安装完毕。 3. 中国外交部官员陈晓东 6 月 9 日 ( 星期四 ) 在一次通报会上宣布了利比亚反对派来访的消息。与此同时,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的一名特使刚刚结束了对中国为期两天的访问。访问期间,这名特使敦促中国帮助实现一项停火。 4. 英国内政部公布了一项最新计划,进一步削减批准非欧盟移民在英国永居的人数。内政部提议说,今后只有“受到严格控制的少数”非欧盟成员国人士才能被允许在英国居留 5 年以上。同时表示,他们也在考虑停止让那些有钱的外来工商业人士在英国居留超过 5 年。 5.6 月 7 日美国强生一下属公司收到一份 3.27 亿美元的罚单。理由是该公司药物“维思通”存在欺骗性广告宣传。相较我国而言,对药企欺骗性广告宣传,顶多也就是“禁售”,如此处置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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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 | 姜姐说,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根据国际公约,中国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吗?   宪法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普通法律皆由其产生。难道宪法还不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吗?明确地讲,不是的。在法律体系中,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是宪法,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则是国际法。当然,从哲学和宗教上说,还有更高的法律。这里暂且不讲。“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条约、公约、国际惯例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在各国宪法关于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上,有些国家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如荷兰、西班牙,有些国家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如俄罗斯、法国。对于后者,是否意味着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国际法呢?实际上,国内法对于国际法的地位作出规定,本身就是一种对国际法地位的服从和承认。宪法不能规定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效力,只能规定国际法在其国内的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 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权问题上,各国国内的最终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最终程序。“在一国接受有关国际程序前提下,该国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而用尽本国补救程序之后可以向有关人权机构申诉或向国际人权法院起诉;如果是系统性地或大规模地侵犯人权 , 可以利用联合国 1503 程序,该程序的利用无须有关国家的接受”。 由此看来,各国宪法应受国际法的制约,而不是相反。只有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或者不与国际法相抵触的范围内,各国宪法、法律或判决的效力才是有保障的。依照 2001 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就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二、根据国际条约,中国人享有哪些权利 1949 年以来,中国签署并生效了大量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国国际行为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其国内行为。这对保护人类共有的自然环境、调整国际关系,保护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善莫大焉。其实,中国很多法律都规定:条约的适用性优先于国内法。如《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的外交声明也明确说:在国际上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符合国际条约即是合法,违法国际条约即是违法。 1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人人享有自决权,以此权利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些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以及其他身份有任何区分。 在医疗方面:“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在劳动方面:“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公平的工资和同工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在生存方面:“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想一想:重庆进城打工的农民吴远碧,患腹内积水,因凑不出 5 万元手术费,剖腹自医,最终命丧黄泉。她背后的那个医疗制度,符合本公约吗?   2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所谓“种族歧视”,指的是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人种等因素而产生的在人权和自由等利益方面的不平等。 缔约国保证人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人种,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包括:依据普遍平等的投票权,参与选举与竞选——参加政府以及参加管理任何等级公务的权利;“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缔结婚姻及选择配偶的权利”;“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享受公共卫生、医药照顾、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的权利”;“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的权利”。 想一想:婚姻与繁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香港规定,不论国籍,任何人都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中国特色的集体户口,不允许国民结婚,合法吗?大部分政府公职只向党员开放,符合本公约吗?   3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通过签署本条约,中国向全球做出庄严承诺:“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有没有什么情况可以施加酷刑呢?比如对罪大恶极者、阶级敌人,或战争状态。本条约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甚至“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通过签署本公约,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 想一想:最近一两年,中国看守所里发生了很多故事,什么“躲猫猫”死亡、“重感冒”死亡、“喝水”死亡、“纸币开拷、鞋带自缢”死亡,层出不穷。这些怪事,西方人可能看不大懂,中国人心里却透明白。这合乎国际法吗?   4 ,《 儿童权利公约 》 所谓“儿童”,指的是任何 18 岁以下的人,除非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公约保障儿童出生和国籍权:“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公约强力保障儿童与其父母团聚的权益:“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人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公约保障儿童隐私和某些政治权益:“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公约保障儿童的权益还有:缔约国要采取措施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等。 想一想:中国的一部分儿童,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被迫不能进行户籍登记,这是否合乎本公约?   5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根据本公约,中国人民有权要求拥有一个清廉的政府。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反腐力度。如“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促进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 想一想:三峡工程论证过程中,一些重量级的反建坝学者被排除在论证小组之外,如黄万里等。这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吗?三峡移民数量由 100 万超额到 400 万,以及三峡工程暴露出来的其它种种问题,进行问责了吗?   6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本公约为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作者提供了最严格的保护。本公约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三、中国目前拒绝了哪些国际条约 国际上还有一些保护人权更加严格的条约。对于这些条约,中国不是没有签署,就是签署了却不批准其生效。很显然,这些条约所倡导的权利,中国公民不是完全缺乏,就是仅有不充足、不完善的权利。 中国根本没有签署的条约有: 1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本公约规定:要“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2 ,《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本公约规定:缔约国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比如,把强制劳动作为政治压迫、政治教育的工具;或持不同政见者、不同社会和经济观点者的惩罚手段;或作为经济发展目的动员和使用劳工的方法;或作为劳动纪律的工具。很显然,在该公约之下,中国的劳教制度是非法的。 3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 公 约 》。所谓“强迫失踪”,指的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公约规定:任何情况,包括战争威胁、政治动乱,都不得成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中国签署了但没有批准其生效的条约有: 1 , 《 世界人权宣言 》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 国际公约 》 。这两个条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含两项任择议定书)就是著名的“ 世界人权 宪 章 ”。实际上,早在 1998 年中国就已经签署了这两个条约,但直到今天中国也没有在国内启动批准程序。《 公民 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包含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其中,《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的主要内容是规定, 成员国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控告本国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权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废除死刑。 《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 , 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宣言》确立了司法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宣言》赋予每个人在全球自由迁徙与居住的权利:“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宣言》赋予每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每个人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在家庭方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在劳动方面:“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在个人权益方面:“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在政治方面:每个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2 ,《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它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   四、曾国藩与李鸿章 清朝末年,曾国藩一度对西方人很不解。他发现,西方人一旦和别国签订条约,总是不打折扣的遵守,即便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也能严格履约。为什么呢?其实很简单。因为中国人是礼乐传统(已经丧失了),西方人是立约传统(仍保持强劲的生命力)。按照西方传统,上帝和人类立约,并被记载于《圣经》之中。这些约法是最神圣的,高于人间的一切律法。依据上帝的权威,人类也在人间建立约法。这些约法也是神圣的,因为其权威最终来自上帝。曾国藩信奉儒家思想,对西方人能够“以诚相待”。他的学生李鸿章却完全不同,李鸿章对付西方人的策略是“忽悠”。他觉得西方人比较傻,可以靠这一招维护大清王朝的利益。今天的中国当然早已不是李鸿章那个朝代了,中国已经习惯于从“国情”出发,从“中国特色”出发。前几天,一名新浪网友回复《 中国签署了哪些联合国公约 》一文时说,“你跟他谈法,他就跟你谈国情”。实际上,这已经相当客气、相当文明了。遇到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恐怕她立刻就会跳起来警告你:“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没错,这就是中国特色。 实际上,中国加入国际条约,有利于中国调节自己的国际关系,有利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有利于中国被国际社会所接纳,从而使中国真正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很难想象,一个不遵守游戏规则,经常破坏规则的孩子,他能够合群,能够和大家一起玩。她总有一天会被大家甩出去的。   (注:本文参考和引用了 赵建文教授《论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一文的部分内容,以及某些联合国的国际条约、公约原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点击文中的链接地址)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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