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公约,中国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吗?

 
宪法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普通法律皆由其产生。难道宪法还不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吗?明确地讲,不是的。在法律体系中,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是宪法,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则是国际法。当然,从哲学和宗教上说,还有更高的法律。这里暂且不讲。“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条约、公约、国际惯例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在各国宪法关于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上,有些国家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如荷兰、西班牙,有些国家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如俄罗斯、法国。对于后者,是否意味着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国际法呢?实际上,国内法对于国际法的地位作出规定,本身就是一种对国际法地位的服从和承认。宪法不能规定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效力,只能规定国际法在其国内的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权问题上,各国国内的最终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最终程序。“在一国接受有关国际程序前提下,该国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而用尽本国补救程序之后可以向有关人权机构申诉或向国际人权法院起诉;如果是系统性地或大规模地侵犯人权,可以利用联合国1503 程序,该程序的利用无须有关国家的接受”。
由此看来,各国宪法应受国际法的制约,而不是相反。只有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或者不与国际法相抵触的范围内,各国宪法、法律或判决的效力才是有保障的。依照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就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二、根据国际条约,中国人享有哪些权利

1949年以来,中国签署并生效了大量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国国际行为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其国内行为。这对保护人类共有的自然环境、调整国际关系,保护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善莫大焉。其实,中国很多法律都规定:条约的适用性优先于国内法。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的外交声明也明确说:在国际上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符合国际条约即是合法,违法国际条约即是违法。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人人享有自决权,以此权利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些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以及其他身份有任何区分。
在医疗方面:“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在劳动方面:“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公平的工资和同工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在生存方面:“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想一想:重庆进城打工的农民吴远碧,患腹内积水,因凑不出5万元手术费,剖腹自医,最终命丧黄泉。她背后的那个医疗制度,符合本公约吗?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所谓“种族歧视”,指的是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人种等因素而产生的在人权和自由等利益方面的不平等。
缔约国保证人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人种,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包括:依据普遍平等的投票权,参与选举与竞选——参加政府以及参加管理任何等级公务的权利;“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缔结婚姻及选择配偶的权利”;“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享受公共卫生、医药照顾、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的权利”;“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的权利”。


想一想:婚姻与繁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香港规定,不论国籍,任何人都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中国特色的集体户口,不允许国民结婚,合法吗?大部分政府公职只向党员开放,符合本公约吗?

 

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通过签署本条约,中国向全球做出庄严承诺:“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有没有什么情况可以施加酷刑呢?比如对罪大恶极者、阶级敌人,或战争状态。本条约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甚至“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通过签署本公约,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


想一想:最近一两年,中国看守所里发生了很多故事,什么“躲猫猫”死亡、“重感冒”死亡、“喝水”死亡、“纸币开拷、鞋带自缢”死亡,层出不穷。这些怪事,西方人可能看不大懂,中国人心里却透明白。这合乎国际法吗?

 

4,《儿童权利公约
所谓“儿童”,指的是任何18岁以下的人,除非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公约保障儿童出生和国籍权:“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公约强力保障儿童与其父母团聚的权益:“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人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公约保障儿童隐私和某些政治权益:“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公约保障儿童的权益还有:缔约国要采取措施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等。


想一想:中国的一部分儿童,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被迫不能进行户籍登记,这是否合乎本公约?

 

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根据本公约,中国人民有权要求拥有一个清廉的政府。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反腐力度。如“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促进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


想一想:三峡工程论证过程中,一些重量级的反建坝学者被排除在论证小组之外,如黄万里等。这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吗?三峡移民数量由100万超额到400万,以及三峡工程暴露出来的其它种种问题,进行问责了吗?

 

6,《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本公约为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作者提供了最严格的保护。本公约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三、中国目前拒绝了哪些国际条约

国际上还有一些保护人权更加严格的条约。对于这些条约,中国不是没有签署,就是签署了却不批准其生效。很显然,这些条约所倡导的权利,中国公民不是完全缺乏,就是仅有不充足、不完善的权利。
中国根本没有签署的条约有:

1,《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本公约规定:要“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2,《废止强迫劳动公约》。本公约规定:缔约国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比如,把强制劳动作为政治压迫、政治教育的工具;或持不同政见者、不同社会和经济观点者的惩罚手段;或作为经济发展目的动员和使用劳工的方法;或作为劳动纪律的工具。很显然,在该公约之下,中国的劳教制度是非法的。

3,《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所谓“强迫失踪”,指的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公约规定:任何情况,包括战争威胁、政治动乱,都不得成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中国签署了但没有批准其生效的条约有:

1,《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国际公约》。这两个条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含两项任择议定书)就是著名的“世界人权”。实际上,早在1998年中国就已经签署了这两个条约,但直到今天中国也没有在国内启动批准程序。《公民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含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成员国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控告本国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废除死刑。
《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宣言》确立了司法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宣言》赋予每个人在全球自由迁徙与居住的权利:“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宣言》赋予每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每个人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在家庭方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在劳动方面:“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在个人权益方面:“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在政治方面:每个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2,《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它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

 


四、曾国藩与李鸿章

清朝末年,曾国藩一度对西方人很不解。他发现,西方人一旦和别国签订条约,总是不打折扣的遵守,即便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也能严格履约。为什么呢?其实很简单。因为中国人是礼乐传统(已经丧失了),西方人是立约传统(仍保持强劲的生命力)。按照西方传统,上帝和人类立约,并被记载于《圣经》之中。这些约法是最神圣的,高于人间的一切律法。依据上帝的权威,人类也在人间建立约法。这些约法也是神圣的,因为其权威最终来自上帝。曾国藩信奉儒家思想,对西方人能够“以诚相待”。他的学生李鸿章却完全不同,李鸿章对付西方人的策略是“忽悠”。他觉得西方人比较傻,可以靠这一招维护大清王朝的利益。今天的中国当然早已不是李鸿章那个朝代了,中国已经习惯于从“国情”出发,从“中国特色”出发。前几天,一名新浪网友回复《中国签署了哪些联合国公约》一文时说,“你跟他谈法,他就跟你谈国情”。实际上,这已经相当客气、相当文明了。遇到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恐怕她立刻就会跳起来警告你:“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没错,这就是中国特色。
实际上,中国加入国际条约,有利于中国调节自己的国际关系,有利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有利于中国被国际社会所接纳,从而使中国真正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很难想象,一个不遵守游戏规则,经常破坏规则的孩子,他能够合群,能够和大家一起玩。她总有一天会被大家甩出去的。

 
(注:本文参考和引用了
赵建文教授《论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一文的部分内容,以及某些联合国的国际条约、公约原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点击文中的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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