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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 | 姜姐说,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根据国际公约,中国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吗?   宪法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普通法律皆由其产生。难道宪法还不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吗?明确地讲,不是的。在法律体系中,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是宪法,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则是国际法。当然,从哲学和宗教上说,还有更高的法律。这里暂且不讲。“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条约、公约、国际惯例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在各国宪法关于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上,有些国家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如荷兰、西班牙,有些国家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如俄罗斯、法国。对于后者,是否意味着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国际法呢?实际上,国内法对于国际法的地位作出规定,本身就是一种对国际法地位的服从和承认。宪法不能规定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效力,只能规定国际法在其国内的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 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权问题上,各国国内的最终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最终程序。“在一国接受有关国际程序前提下,该国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而用尽本国补救程序之后可以向有关人权机构申诉或向国际人权法院起诉;如果是系统性地或大规模地侵犯人权 , 可以利用联合国 1503 程序,该程序的利用无须有关国家的接受”。 由此看来,各国宪法应受国际法的制约,而不是相反。只有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或者不与国际法相抵触的范围内,各国宪法、法律或判决的效力才是有保障的。依照 2001 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就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二、根据国际条约,中国人享有哪些权利 1949 年以来,中国签署并生效了大量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国国际行为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其国内行为。这对保护人类共有的自然环境、调整国际关系,保护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善莫大焉。其实,中国很多法律都规定:条约的适用性优先于国内法。如《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的外交声明也明确说:在国际上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符合国际条约即是合法,违法国际条约即是违法。 1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人人享有自决权,以此权利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些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以及其他身份有任何区分。 在医疗方面:“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在劳动方面:“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公平的工资和同工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在生存方面:“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想一想:重庆进城打工的农民吴远碧,患腹内积水,因凑不出 5 万元手术费,剖腹自医,最终命丧黄泉。她背后的那个医疗制度,符合本公约吗?   2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所谓“种族歧视”,指的是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人种等因素而产生的在人权和自由等利益方面的不平等。 缔约国保证人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人种,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包括:依据普遍平等的投票权,参与选举与竞选——参加政府以及参加管理任何等级公务的权利;“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缔结婚姻及选择配偶的权利”;“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享受公共卫生、医药照顾、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的权利”;“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的权利”。 想一想:婚姻与繁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香港规定,不论国籍,任何人都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中国特色的集体户口,不允许国民结婚,合法吗?大部分政府公职只向党员开放,符合本公约吗?   3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通过签署本条约,中国向全球做出庄严承诺:“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有没有什么情况可以施加酷刑呢?比如对罪大恶极者、阶级敌人,或战争状态。本条约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甚至“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通过签署本公约,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 想一想:最近一两年,中国看守所里发生了很多故事,什么“躲猫猫”死亡、“重感冒”死亡、“喝水”死亡、“纸币开拷、鞋带自缢”死亡,层出不穷。这些怪事,西方人可能看不大懂,中国人心里却透明白。这合乎国际法吗?   4 ,《 儿童权利公约 》 所谓“儿童”,指的是任何 18 岁以下的人,除非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公约保障儿童出生和国籍权:“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公约强力保障儿童与其父母团聚的权益:“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人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公约保障儿童隐私和某些政治权益:“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公约保障儿童的权益还有:缔约国要采取措施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等。 想一想:中国的一部分儿童,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被迫不能进行户籍登记,这是否合乎本公约?   5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根据本公约,中国人民有权要求拥有一个清廉的政府。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反腐力度。如“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促进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 想一想:三峡工程论证过程中,一些重量级的反建坝学者被排除在论证小组之外,如黄万里等。这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吗?三峡移民数量由 100 万超额到 400 万,以及三峡工程暴露出来的其它种种问题,进行问责了吗?   6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本公约为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作者提供了最严格的保护。本公约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三、中国目前拒绝了哪些国际条约 国际上还有一些保护人权更加严格的条约。对于这些条约,中国不是没有签署,就是签署了却不批准其生效。很显然,这些条约所倡导的权利,中国公民不是完全缺乏,就是仅有不充足、不完善的权利。 中国根本没有签署的条约有: 1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本公约规定:要“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2 ,《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本公约规定:缔约国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比如,把强制劳动作为政治压迫、政治教育的工具;或持不同政见者、不同社会和经济观点者的惩罚手段;或作为经济发展目的动员和使用劳工的方法;或作为劳动纪律的工具。很显然,在该公约之下,中国的劳教制度是非法的。 3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 公 约 》。所谓“强迫失踪”,指的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公约规定:任何情况,包括战争威胁、政治动乱,都不得成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中国签署了但没有批准其生效的条约有: 1 , 《 世界人权宣言 》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 国际公约 》 。这两个条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含两项任择议定书)就是著名的“ 世界人权 宪 章 ”。实际上,早在 1998 年中国就已经签署了这两个条约,但直到今天中国也没有在国内启动批准程序。《 公民 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包含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其中,《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的主要内容是规定, 成员国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控告本国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权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废除死刑。 《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 , 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宣言》确立了司法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宣言》赋予每个人在全球自由迁徙与居住的权利:“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宣言》赋予每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每个人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在家庭方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在劳动方面:“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在个人权益方面:“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在政治方面:每个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2 ,《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它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   四、曾国藩与李鸿章 清朝末年,曾国藩一度对西方人很不解。他发现,西方人一旦和别国签订条约,总是不打折扣的遵守,即便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也能严格履约。为什么呢?其实很简单。因为中国人是礼乐传统(已经丧失了),西方人是立约传统(仍保持强劲的生命力)。按照西方传统,上帝和人类立约,并被记载于《圣经》之中。这些约法是最神圣的,高于人间的一切律法。依据上帝的权威,人类也在人间建立约法。这些约法也是神圣的,因为其权威最终来自上帝。曾国藩信奉儒家思想,对西方人能够“以诚相待”。他的学生李鸿章却完全不同,李鸿章对付西方人的策略是“忽悠”。他觉得西方人比较傻,可以靠这一招维护大清王朝的利益。今天的中国当然早已不是李鸿章那个朝代了,中国已经习惯于从“国情”出发,从“中国特色”出发。前几天,一名新浪网友回复《 中国签署了哪些联合国公约 》一文时说,“你跟他谈法,他就跟你谈国情”。实际上,这已经相当客气、相当文明了。遇到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恐怕她立刻就会跳起来警告你:“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没错,这就是中国特色。 实际上,中国加入国际条约,有利于中国调节自己的国际关系,有利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有利于中国被国际社会所接纳,从而使中国真正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很难想象,一个不遵守游戏规则,经常破坏规则的孩子,他能够合群,能够和大家一起玩。她总有一天会被大家甩出去的。   (注:本文参考和引用了 赵建文教授《论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一文的部分内容,以及某些联合国的国际条约、公约原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点击文中的链接地址)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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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瑜为百度代言与方滨兴被扔鞋

本以为百度在美国遭控诉,是纽约一小撮居民的瞎胡闹。看到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女士公开为百度辩护,才知是当真的了。 这国际法咱是不懂的。姜女士说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想必是对的。你纽约的居民,生活在一个英语国家,却跑到一个纯中文的语境中乱弹琴,不受待见也在情理之中不是?只是有一点让人费猜:一个纯中文的搜索引擎,为什么要跑到美国佬的地盘上上市?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有没有被要求遵守一些国际商业准则呢?外国法院固然是无权干涉中国政府的行为的。但说人家连百度也动不得,恐怕就有些说不过去了。在人屋檐下,哪有不低头的道理? 百度再大、李彦宏再有钱,也不过是个商人、双料的奴才。啥时候也成与大中国同起并坐的主子了?中国的老百姓忍气吞声的敬仰一下小李子也就罢了,让人家美国佬也跟着阉割了般的矫情,姜女士护犊护的是不是太过了点儿?就算奥巴马与胡主席有互不找麻烦的秘密协议,人权对话等于放屁。但这企业的事情、金钱上的利益,都WTO这么多年了,还把来搞内政一般的不允许这干涉那管辖的。好吗?谷歌能撤出中国;李彦宏敢抛弃了纳斯达克吗?石三生倒是希望小李子也有那么一点中华民族的气节,只怕李首富早都不是个中国人了。如果小李子也是个美利坚人。百度犯法,这法人代表李彦宏到底该听谁的呢? 姜瑜女士说“依法保障中国公民言论自由。”这话听的人耳朵都起了茧子,也没搞明白姜女士所谓的依法,依的是哪门子法?不是说,不能拿法律当挡箭牌的吗?这会儿,怎么又想起咱还有法律这个东东了?石三生可以百分之二百的肯定自己是个中国公民,也确切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第三十五条的所有文字。目前一直未触犯现行法律、未被政府关进监狱。是谁剥夺了我的言论自由呢?如果不是中国政府,会是百度吗?如果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中国的法院会接受中国人控诉百度吗? 前一阵子,好像说有几十个作家联名声讨、起诉百度,咋没动静了?是不是已经被那个中国法院受理了? 大中国的事情,总是无独有偶。外国有人控诉百度及中国政府屏蔽搜索;国内就有人对防火长城之父方滨兴方大人表示不满。据说,方大人在武汉某学院讲话,当场被听众投掷了鸡蛋和鞋子。在此,石三生要对那投掷鞋子的青年表达一下只代表自己的强烈谴责了。方大人不过是在尽潜规则的职,他是在把冷兵器时代的作战经验复制到互联网上,人家使长矛,方大人只会耍盾牌。他需要不停地修补自己的盾牌,才能激发希拉里国务卿掏更多的银子支持长矛;而长矛越是锋利,方大人自然也会从咱中央政府得到更多的维稳经费去修补盾牌。这是一曲周瑜打黄盖的苦肉计。方大人与“反华”势力,大家心照不宣。我们做网民的,无非是爬爬梯子、翻翻墙头。咱们费点儿事,人家两头捞银子。好嘛,你这一扔鞋子,把方大人惹翻了,石三生这两天翻墙都翻不动了,还相当的费流量,昨天一下子竟然到了20多M,/狗/日/的联通速率不过才7.2mps。你说你这不是没事找抽,帮政府剥削吗?简直是太胡闹了! 听说,还有不少网民支持对方大人扔鞋子,真是令我失望。自己发财、捞功名无术,但绝不会做妨碍别人发财、建功立业之无用功。方大人的盾牌就如同三聚氰胺和瘦肉精。没有那么多的结石宝宝,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治疗结石的专家医院;没有瘦肉精,双汇们拿什么去加工纯瘦肉的香肠?在一个塞翁失马,不知道祸福的文明国度。建议那些头脑发热、向往民主都向往到阳痿了的青年们,在扔鞋子之前,真的要三思而后行啊。 真是怪了,咋没有外国记者问问姜瑜:为什么有人朝方滨兴大人扔鞋子?只因为这是咱们自己的国事吗?

解滨: 外交部的姜MM真给力!别拿法律当挡箭牌,政府要让法律飞

作者:解滨 于 2011-3-4 13:3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如今这世道,神马都在飞。 姜文让子弹飞,住建部让房价飞,中石油让油价飞,发改委让物价飞,富士康让员工飞,老百姓让眼泪飞。 飞来飞去,还是外交部的姜瑜最会飞:让法律飞。 姜文大哥你不中用了,这姜MM比你给力啊! 根据来自外交部网站的消息,3月3日 姜瑜在记者会上郑重其事地告诫诸位外国记者: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此话一出,惊天地泣鬼神,震山河撼五洲。...

姜瑜吵架——当删贴成为习惯

  海外的媒体,都在嘲笑“姜瑜吵架”。说为上个星期天的那事,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女士,在90分钟的对外记者会上,与驻华外国记者吵架近1个半小时。于是,我想到这题目:姜瑜吵架——当删贴成为习惯。   有人在我《谴责与制裁是没有国界的》文后匿名跟贴:“老顾,你的博客又有几个被关了,打不开了。已阅已经传阅了所有的大作。”看罢,我的鸡皮疙瘩,由然而起――你看就看呗,博客原本就是给人看的,是不?又何必“传阅”?且这“传阅”,本是官话。将来,会不会也给我弄个什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想想都怕呵!远一点的,有著名思想家梁漱溟与毛澤東的纠结。毛澤東曾直言不讳道:“您要的这个雅量,我大概是不会给的!”近一点的,有刘爱卿上书――吾皇制宪。其结果,大家都知道了。再近一点,有 冉云飞 、江天勇、滕彪……等等。   就我自己而言,不过是说点真话、不愿人云亦云罢了。后果,是一中國知名作家想发表点文章,竟成了痴心妄想;出书,那更是妄想加妄想。最有意思的,是前年、我在新浪博客招惹了韩寒;结果,是被新浪封杀,特务还追到我的搜狐博客,扬言要“喝茶”等等。   前时,我文中提到“顾晓军纪念馆长”王晓阳,有人问:人还活着,咋已有纪念馆了?其实,那时、被逼的连死的心事都有了,啥“顾晓军纪念馆”呵、“提前告别网友”呵、“菜刀”呵……等等,均出自那时,幸亏王晓阳率老郭学徒、废话一筐……等诸多网友鼎力支持,才打败了那特务狗官。   大家说说,我恶搞韩寒,那特务着哪门子急呢?是韩寒的那《独唱团》里,有那特务的股份呢?还是韩寒本身,也是一特务呢?今日之中國,是特务政治、警察统治。警察能满大街都是,特务能不无处不在吗?   博客之类,事虽小,但反映出的是文明程度。当一个执政者,想到要“管理”社会时,那么,他已经把自己凌驾于社会之上了。是不是这样呢?我以为:一个国家也罢、一个执政黨也罢,“当删贴成为习惯”之时,那新闻发言人和与会记者吵架,也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欢迎发表、转载、引用本文与观点)   顾晓军 2011-3-3 于南京   作者:顾晓军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3-04.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姜瑜吵架——当删贴成为习惯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时事点评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2008年,我们奉演什么? (0) 麻将并非天生就是赌具 (9) 马肖兄弟,想说爱你不容易! (0) 除了下跪,只有愤怒 (9) 长歌当哭,笑对人生 (0) 酱缸 (0) 道上的一点事情 (1) 车轮下 (0) 负责任先生 (0) 谁为自杀负责? (0) 说说许知远批评韩寒 (2) 该为“盲流”一词羞愧了 (0) 论荆轲 (2) 虐待“歧见”何时休? (0) 草民与将军--祭洛阳大火活生生牺牲掉的309人 (0) 老宅变“故居”,何必急于为余秋雨修坟? (7) 罪孽与拯救 (4) 白头宫女在,闲坐说玄宗 (2)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0) 父亲给我留下一道题 (2) 照片门 (2) 杞人为何忧核? (0) 杂侃“平均” (0) 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 (2) 有心解决问题,何须追问网友姓名 (0) 无知者无畏 (0) 教我如何再短信 (0) 敌人可恨吗? (0) 摊派—“贡献”—“自愿捐赠” (3) 按比例抓反面典型愚蠢可笑 (4) 我看文怀沙事件 (0) 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国民 (0) 我们的低品质生活 (8) 我们为什么不聪明? (0) 成也、败也 (2) 患癌十年被轮岗 唯有残生付强梁 (0) 必须终结擂台的喧嚣和浮躁 (1) 当皇权无法伸到地方 (0) 当幸福可以数字化 (1) 废止“糊涂”政令,不能“糊涂”了之 (0)

外交部姜瑜:外国记者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国际在线消息:2011年3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主持例行记者会。以下是外交部网站发布的本次记者会实录: 问:昨天中国警方约见外国驻京记者,强调外国记者在中国各地采访前需征得被采访人和单位同意。这是否意味着537号令已失效?   答:有关部门与一些记者进行沟通,目的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在中国工作。你提到有关部门找你们,我想可能是因为一些外国记者近日未经许可前往北京市繁华商业区采访引发混乱。希望你们能以正确态度对待。   我们已经反复重申,537号令仍是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指导性法令。对于外国记者在华进行正当采访,中方有关部门会依法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便利和协助。以前我们是这样做的,现在是这样,将来还会继续这么做。   问:我愿意遵守规定,也递交了采访申请,但警方的解释我不理解,你是否认为他们违反了537号令?   答:既然你这么执着,我愿意介绍一下了解到的情况。近日一些外国记者未经许可就前往北京市繁华商业区聚集蹲守拍摄,而且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劝阻,长时间占道影响通行,严重扰乱了该区域正常秩序,也引起周围商家和行人强烈不满。执勤民警依法进行了疏导,没有听从民警劝导的记者被带离现场进一步谈话。我认为多数记者是去抢新闻的,但你们的确违反了规定,也确实影响了社会秩序。其中绝大多数记者都积极与警方配合,在警方疏导后就散离了,只有极个别记者与警方发生了冲突。   我想指出,如果有人不是为了单纯去报道新闻,而是想当什么“英雄记者”,以身试法,制造新闻,这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而且事情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   追问:你能明确告诉我们违反了中国哪项法律的哪个条款吗?   违反了去那个地方采访需申请的有关规定。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问题的实质是有人唯恐天下不乱,想在中国闹事。对于抱有这种动机的人,我想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希望大家能够明智地认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是真正的记者,就应按照记者的职业准则行事,在中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从前两次情况看,那些去蹲守的记者也没有等到他们想等的新闻。如果这两天还有人煽动、鼓动你们再去什么地方非法聚集,我建议你们及时报警,一是为了维护北京的治安,二是为了维护你们自身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我想强调,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大局已经说明中国选择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求稳定、谋发展、促和谐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我们会继续坚定不移地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企图都是不可能得逞的。中国保持稳定和发展符合中国的利益,也符合世界的利益。   问:我们尊重中方的规定,但对这一规定如何实施感到困惑。以前允许的现在却行不通。按我们先前的理解,很可能无意中就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你能否解释一下?   答:你在中国工作了多年,相信你对中国改革开放这些年来的发展情况以及外国记者采访环境不断改善有切身体会。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环境日益宽松。但良好的采访环境需通过相互尊重、信任、理解、合作来维护。我觉得信任越多,合作越好,采访就会越顺畅、越宽松。   会后,有记者问及美国务卿克林顿近日称美中在争夺太平洋岛国影响力方面存在直接竞争,姜瑜表示,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同处亚太地区,都是发展中国家,双方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和广泛的共同利益,开展互利合作潜力较大。进一步发展中国与岛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   近年来,中国与有关岛国关系发展顺利,双方高层交往频繁,经贸等领域交流与合作稳步发展,在国际地区事务中保持良好沟通与协调。中方坚持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向岛国提供真诚无私的援助,帮助岛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受到岛国人民的欢迎。事实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不仅给双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为促进地区稳定、发展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希望美方与时俱进,与中方一道,致力于发展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中共外交部发言人与驻华外国记者吵架近1个半小时

日本各大传媒周三继续周二晚起开始报道的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对外记者会上吵架的新闻。包括日本官方电视台NHK在内,大部分日本传媒报道说,为了外国记者采访上周日在北京王府井酝酿发起“茉莉花”集会时遭遇中共警方粗暴对待的问题,中共外交部发言人与驻华外国记者吵架近1个半小时。...

如何看北韩世袭?中国外交部:不干涉内政

中国政府就北韩的权力世袭表示:“这是北韩的内政问题,不应干涉。”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7日在北京举行例行记者会,一名日本记者提问说“如何看待北韩的权力世袭。据我所知,中国在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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