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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被指存在相貌歧视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 罗仕 报道 近日,南京“天下公”反歧视公益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发出公开信,指出其2010年联合颁布的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称《特殊标准》)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避免公考招录中出现“以貌取人”的情 况。   涉嫌相貌、残疾歧视   记者了解到,《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 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另外,《特殊标准》第五条规定“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规定“单侧耳语听 力低于5米不合格”。对此“天下公”机构执行主任于方强表示质疑,“人民警察”包含的岗位有很多种,不加区别地对全部警察岗位设置关于相貌的限制,很不公 平,同时也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   “天下公”法律部门负责人程渊告诉新快报记者,近半年来,“天下公”已接到多名残疾人和其他公益机构转来的信息,一些地方公安部门的招聘启事中,明确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他表示“按法定要求,单位残疾人录用比例为1.5%,作为政府机关,更应该以身作则。”   不该采取一刀切标准   记者随后采访劳动法专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他表示,《特殊标准》的部分规定的确涉及到一个歧视的问题,“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并不可 取,关键要看这些岗位有没有特殊要求,比如说一些仅仅是对内服务的岗位,就没有必要对外貌提出特殊要求,同样一些内勤等文职岗位,就不能因为一些小的肢体 障碍,不以录取。”   但他同时表示,对于特殊岗位提出特殊要求是可以的,“厨师就不能有传染病,这是行业的特殊要求,招录刑警,听力有问题,将影响工作,在执行任务时甚至 会危及到自身安全”。他认为,《特殊标准》在某种意义上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特殊标准》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人才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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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德”引发“走后门”担忧

2012年度国家公务员招考将加大对“德”的考察,不仅看笔试和面试成绩      公务员考“德”引发“走后门”担忧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1-10/06/content_1225606.htm 公务员招考:千军万马争“独木桥” (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围观      2012年度国家公务员招考将加大对考生“德”的考察。国家公务员局表示,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而不是仅仅看重笔试和面试成绩。考生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将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新华社10月5日    政治品德好坏   有无确切标准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将不得录用”,此规定看似很“铁”,但仔细揣摩就会发现,这完全是“良心标准”,毫无刚性可言。初出校门的大学生除非已经入党的,可以断定其“政治品德优秀”外,其他经历几乎都相同,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政治品德不良”?至于“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就更说不清了,现在官场腐败严重,但只要一天不戴上手铐,官员就都是“清廉”的“公仆”……   如果碰到“萝卜招聘”,所谓考“德”更易变味:对于准备招聘的那个“萝卜”,就可冠以“政治品德优良”,堂而皇之地录用;而对那些“陪太子应考”的学子,只要随便找一个“社会责任感不强”就可打发,外人还无话可说。 ·朱少华·   堵住“后门程序”须用加减法   国考重“德”必须探索定性与定量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尤其是建立规范的标准,挤压自由裁量空间,否则,有可能沦为一大“后门程序”。   具体来说,要用好“加减法”。“加法”就是要具体明确什么情形、何种条件下,考生可优先录用。比如,见义勇为者不能光凭单位或社区的证明材料,要拿出政府确认的证书;再比如义务献血、慈善捐赠、参加义工或志愿服务者,必须考察其服务时间、表现和效果,需提供足以证明其突出表现的硬件材料。   所谓“减法”,就是如何界定“品德不良”,此乃生杀予夺之门槛,必须慎之又慎。对大学生来说,可能考察其“历次考试有无作弊”还有所依据,但目前社会征信体系仍不完备,要考察学子的社会诚信和污点记录,具有相当难度。这就需要征信体系的构建尽快跟进。同时,在没有刚性和定量数据可依据之前,应明确不得以莫须有的“缺德”名义淘汰考生。 ·梁江涛·    A 考德=开后门?   难道以前不重德   danshui123456:公务员品德非常重要,但如何考察是个问题,要防因“考德”而影响公务员录用的公平性。   creatimer:这样又给走后门的人,多了一条排挤他人的借口了。   手机用户991:有关系有路子的都是有品德的,没关系没路子的都是缺德的……   南都佛山:德行考察标准是什么?由哪些人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是否公示?这几个问题如解决不好,此项政策会走向其预设目的的反面。   三星小马哥:哪个贪官倒台前不是满口仁义道德的?有德没德还不是领导说了算?还不如只考“才”客观一点!    B 难道以前不重德   风晓:难道以前都不重视“德”?   千嚞愿:如果考试真的有助于道德的提升,神州大地早就遍地圣人了。   krystal389:现在才要新仔有“德”,但前辈们呢?有德的新仔们入到里面,会不会受污染啊?   成均xu:不少公务员是在入行后才开始堕落的:1、人性本恶,2、缺少监督,3、有回报!制度可以让恶人从良,也可以让德高者沉沦。   大耳朵海少:从来没有天生的贪官,靠自律也绝对出不了清官,只有制度性的约束和透明的监督体制才能根除腐败。   C 选拔须有责任制   应卓见:考核“德”不如严格“推荐责任制”!   lns000011:关键是如何避免让无德的官员来选拔缺德者。   贵sir:为公平公正,把面试过程录像放在网上,让社会公众监督!有关部门肯这样做吗?   王小虎:法律作为最低的道德标准,有法尚且不能依,奢谈“以德为先”,是欺人还是自欺? 杨平整理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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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给人事部、卫生部的建议: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性病和艾滋病问题

给人事部、卫生部的建议: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性病和艾滋病问题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2004 年 8 月 14 日 电话: 86-10-88114522 电子信箱: aizhixing@aizhi.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   根据卫生部网站公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录)和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公告(见附录),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对整个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标准第十九条提出下列意见:   1 、我国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开本体检标准,征求公众意见,是一项体现民主和政府良治的重要举措;   2 、我们要求人事部和卫生部提出制定本体检标准和对公务员进行体检的法律依据、公共卫生原理、公务员录用的技能和体能标准依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中保护就业和人人平等的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反对歧视的相关条款,我们建议人事部和卫生部重新审视本试行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建议人事部和卫生部审视本试行标准是否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大会 1966 年 12 月 16 日通过 ) 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六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4 、作为一个关注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专业机构,我们特别关注试行标准的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5 、我们认为,试行标准第十九条严重侵害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的人权,而且缺乏公共卫生原理支持其合理性。 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其精神,我们认为,我国政府无权在公务员录用中强行检查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也无权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或病人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1996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 “ 或者其它状况 ” ( or other status ) “ 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 ” ,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 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并不通过公务员的公务传播,也无证据说明这些疾病将特异性地影响公务员们的公务。 疾病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不认为我国政府的工作人员需要和战场上的战士一般地强壮。   6 、我们认为,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加入国家公务员行列,将导致更加严重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的歧视,因为如果公务员没有一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将导致我国政府日常工作中缺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性传播疾病的敏感性,可能导致严重的公共卫生政策误差。   7 、我们强烈要求,即便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排除一些病人加入公务员行列,人事部和卫生部需要删除本体检标准的第十九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 病人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 / 病人的歧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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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部】王庆华、王家运,冉云飞和公务员

中宣部:对王庆华、王家运杀人案不报道;对冉云飞案不报道。对党委政府的工作和公务员队伍要组织正面宣传。 【数字时代真理部系列:“在这里,了解祖国” “真理部”是网民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和其下属的各省宣传部,以及国家级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版总署,文化部等一系列言论出版审查机构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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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蛮子 | 公务员醉驾“双开”看起来很美

作者: 苗蛮子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广东公安厅9月1日宣布修订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称,根据规定,公务员如醉驾将会被开除公职、党籍;醉驾者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警察、新闻记者,入党将受到影响。 在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被“双开”几成“奇迹”的现实语境下,广东这一规定自然而然受到公众的热捧——“动真格了,这比记大过严重N倍”、“这一做法深得人心,应该全国推广”……从网上留言来看,无不掌声阵阵,颇多赞美之词。 应当说,网上的一片叫好声中,不乏一些对公务员这个群体的情绪化声音。但是,相关部门对“犯事”的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惩处力度过于轻飘,却是普遍性的坚硬事实。据《检察日报》披露,有66%的贪官和80%的滥用职权的官员,仅仅受到行政处分,逃脱了刑事制裁;而从 2003年到2005年,共有3.3万多名服刑腐败官员被保释。 综观近年来相关部门对官员的问责,无不呈现出这样一种共性特征: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要给人“留口饭吃”的。能不施以“国法”的,就尽量用“家法”解决;而在“家法”层面,则更多的是诸如“记过”“免职”“撤职”等无关痛痒的“行政处分”,稍稍严重点即所谓“开除党籍”。官场问责生态中,放眼望去,“免职”“撤职”已泛滥成灾,而开除公职只是依稀可辨;至于所谓“双开”,更是稀有东西。 不难发现,对违法乱纪官员的惩处标准,表面上看似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比如,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其他叠床架屋的种种法规条文,都有类似“情节严重”“行政处分”等模糊而拥有灵活操作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说到底,一个“犯事”的官员,该领受怎样的惩罚标准,很多时候与“国法”并无太大关系,而是“党纪”在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党纪面前,法律是不存在的。一个官员沦落到了被“双开”甚至被追究刑责的田地,用坊间的说法则是,这是被组织抛弃的结果。 因而,以此视角来审视广东这一规定,则让人有“水中之月”的观感。看起来很美丽,但实际可能并不务实。理由很简单,如果刑法对“醉驾入罪”没有设置这样一条底线,即:公务员酒后驾车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应首先革除公职,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情节轻重量刑。那么,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严重?谁来界定“情节严重”?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并具操作性,所谓“情节严重”,则很容易成为公务员醉驾时规避责任、法外开恩的“护身符”。 虽然将不守法的公务员,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既使公务员队伍得以净化,又加快了公共职位的流转速度,这自然是利国利民之好事。但在一定程度上,醉驾“双开”,触动了体制的神经。在中国,“饭碗”,不仅意味着个体生命的部分甚至全部,而且本身就是“体制”。公务员这只“饭碗”,金光闪闪,哪是那么容易就被端掉的!再者,如果仅因为醉驾就将公务员的饭碗端掉,而比其更为严重的违法乱纪官员,“饭碗”却安之若素,这显然有失公平。当然,这并非说醉驾严重者不该开除公职,而是在公务员“只进难出”的体制下,这种看起来很美的规定,很可能只是个噱头而已。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苗蛮子的最新更新: “差生保证金”背后的傲慢与偏见 / 2011-09-05 23:11 / 评论数( 0 ) 让“猛男”对视“老子”又何妨? / 2011-09-04 11:06 / 评论数( 0 ) 劝募不成百万查黑手是自扇耳光 / 2011-09-01 23:50 / 评论数( 1 ) 睢宁式“网络问政”实乃温柔陷阱 / 2011-09-01 23:50 / 评论数( 1 ) 双重压力下的写字教育如何突围 / 2011-08-30 23:26 / 评论数(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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