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被指存在相貌歧视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 罗仕 报道 近日,南京“天下公”反歧视公益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发出公开信,指出其2010年联合颁布的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称《特殊标准》)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避免公考招录中出现“以貌取人”的情 况。 涉嫌相貌、残疾歧视 记者了解到,《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 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另外,《特殊标准》第五条规定“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规定“单侧耳语听 力低于5米不合格”。对此“天下公”机构执行主任于方强表示质疑,“人民警察”包含的岗位有很多种,不加区别地对全部警察岗位设置关于相貌的限制,很不公 平,同时也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 “天下公”法律部门负责人程渊告诉新快报记者,近半年来,“天下公”已接到多名残疾人和其他公益机构转来的信息,一些地方公安部门的招聘启事中,明确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他表示“按法定要求,单位残疾人录用比例为1.5%,作为政府机关,更应该以身作则。” 不该采取一刀切标准 记者随后采访劳动法专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他表示,《特殊标准》的部分规定的确涉及到一个歧视的问题,“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并不可 取,关键要看这些岗位有没有特殊要求,比如说一些仅仅是对内服务的岗位,就没有必要对外貌提出特殊要求,同样一些内勤等文职岗位,就不能因为一些小的肢体 障碍,不以录取。” 但他同时表示,对于特殊岗位提出特殊要求是可以的,“厨师就不能有传染病,这是行业的特殊要求,招录刑警,听力有问题,将影响工作,在执行任务时甚至 会危及到自身安全”。他认为,《特殊标准》在某种意义上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特殊标准》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人才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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