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

贺卫方 | [转载]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原文地址: 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作者: 新新老师 京渝蓉三地学者:说不尽的“重庆模式”       易淼 肖斌 (整理)        2011年6月12号,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会议室,来自北京、重庆与成都的学者,以“重庆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进行了坦诚的交流。   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有:崔之元(清华大学)、苏伟(重庆市委党校)、赵磊(西南财经大学)、王贵明(西南政法大学)、邓斌(西南政法大学)、崔平(西南政法大学)、何跃(重庆大学)、吴怀连(重咨集团)、辛华(江津区委宣传部)、余显礼(第三军医大学)、郭春甫(西南政法大学)、黄斌(重庆大学)、刘荣军(西南大学)、胡刘(西南大学)、陈剑(重庆市委党校)、陈钢(重庆师范大学)、祝玉峰(重庆师范大学)、欧阳周财(中钢集团)、肖军(第三军医大学)、王力钢(第三军医大学)、彭健(重庆渝北党校)、曾凡跃(西南政法大学)、钟枢(西南政法大学)、文学平(西南政法大学)、宋玉波(西南政法大学)、靳松(西南政法大学)。   参加会议的还有:西南财经大学博士李节、黄莉伟、易淼、肖斌等,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李涛、吴臻、林地明、杨艳、李依霖、庄丽、陈曙光、石儒标、胡东梅、高培茂、范能能、庞婧等。会议由王贵明教授主持。       ● 王贵明:   首先,我们请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邓斌教授致辞。   ● 邓 斌:   首先,我向各位专家表示欢迎,欢迎你们来西政渝北校区进行交流探讨。我们是一所政法大学,虽然看到“政法”我们会想到法律,但是“法”之前还有政治。这涉及到我们的人才培养,比如李庄案之后,我们就要求学生“又红又专”,也就是业务上要拿得准,政治上要靠得住。所以,政治方面的培养得到了学校的高度重视,相关任务落在了我们所在的这个学院。目前我们这个学院有四个学科,有十个二级学科点。   其次,我想再次做个邀请,今年是建党九十周年,今后怎么走,很多地方都做出了探索。重庆模式在大力地推行,所以我们现在正在筹备一个论坛,叫“中国社会主义与重庆经验”的研讨会,由我们学校和市委党校共同主办。这个活动初步定在十月底,或者十一月初。这个事情不仅仅是两个学校的事情,也不仅仅是重庆的事。所以我们发出邀请,希望在座的学者们,帮我们做好这次活动的宣传,能够把相关的学术界的朋友邀请过来。再次感谢大家能够参加今天的会议,现在我们把时间留给在座的学者们。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崔平教授致辞。   ● 崔 平:   首先,我代表我们学院马克思主义学科对到会的各位专家和同学们表示热烈欢迎。近年来,我们重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实践活动,取得了举国瞩目的成绩,引起了全国各个省市的关注,以及中央重要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今天召开了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重庆经验”的研讨会。在我心中,这次研讨会的意义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反思、总结、宣传。反思我们重庆的实践活动,总结重庆的实践经验,宣传我们的重庆模式。   我认为,实践应该是火红色的,我们的反思应该是海蓝色的。一个代表火热,一个代表冷静。只有火热的实践和冷静的理论思考相结合,才能保证我们的重庆模式有好的发展势头。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马克思主义学科积极支持和参与这次活动。最近我家的一盆栀子花盛开了,沁人心脾,我也祝愿这次会议能够圆满成功,像这盆栀子花一样,飘香重庆远播海内!   ● 王贵明:   苏伟教授是研究重庆模式的专家,下面我们请重庆市委党校苏伟教授发言。   ● 苏 伟:   我抛砖引玉,谈谈重庆民生导向的发展之路。大家知道,明年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提出来的第30年,而且正好是十八大。中国的这个特色社会主义以及它的具体落实,的确成效非常大,但是问题也真的不少。而最近成为热点,就是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华盛顿共识破了产。最近西方提出了一个“后华盛顿共识”,企图扭转败局。那么,与华盛顿共识相对应的“北京共识”又成为了热词。   前段时间清华大学100年校庆,第一个活动是胡锦涛来视察,第二个重要活动是举办了一个“百年清华暨中国模式”的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一个清华的博士向中国社科院政治研究所所长房宁问了一个问题:“清华大学出了九个政治局常委,你能用政治学来解释一下吗?有没有什么‘基因’之类的?”的确,清华大学的政治敏感性比较高。那么中国模式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北京共识”最早是雷默提出,他是崔之元的师弟,但他还没有脱离“华盛顿共识”的西方思维。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我们要考虑中国改革30年以后,理论应该如何完善和推进。   从理论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十七大有一个框框,但是这个体系本身就不是完善的,因为它的“邓论、三论和科论”,还在相互整合。但是科论它自身还没有整合完备,有人整理出了七八条。但是这七八条怎么样用科学发展观统一起来?这个工作还没有做完。狭义的科学发展观是四大要素、四大原则,而广义的科学发展观是七八条战略思想。十八大会形成一个完备的科学发展观,这个科学发展观还要和邓论、三论再次进行综合,形成一个阶段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和毛泽东思想形成两大体系。   这从思想体系来讲,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体系,这是成立的。但是这就引起强烈的反应,比如在邮电大学召开的历史唯物主义年会,我没有参加,前两届就出现了对这个问题的声讨。今年我听说还是这个情形。我觉得这个问题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称谓上,如果我们将这个体系就以邓、江、胡来命名,那么这个争议就没有了。这是个名称的问题,所以哲学上的“名实”问题,是可以发挥一下的。但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主要的问题是理论总要对实践进行指导,在十八大时,理论会有一个发展。   其实在十八大召开之前,各地方都在纷纷探讨,改革30年以后,都有新招,比如广东及广东模式。汪洋去了广东以后,推进产业升级,向后工业化迈进,他在广东率先对地厅级搞党内民主。我们重庆也在改革我们的考核体系,可能是受到了广东的影响。这两项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很大一步,尤其是重庆的改革。我请大家关注一下,重庆这次考核政绩打分,官员之间其实都差不多,而关键的是随机抽老百姓来进行评价,就是问老百姓对官员的看法,这个实际上占的权重是非常大的。这次就搞了六个先进区县。   中国的民主道路怎么走呢?上个月我到中山大学,它的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请了港澳台等一些专家。其中台湾来了个专家,是“总统府”“顾问”,他就大力批判选举民主,我感到比较吃惊。他的观点认为,选举民主不适合中华民族,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后来我在想,除了选举民主,我们怎么来表达民意呢?民主不在于选举还是其他的形式,而在于执政党是不是有民意基础。也就是党民能否达到一致,而这种一致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感觉重庆的这种形式是新型民主的萌芽。如果广东进入了后工业化,而它的这种民主形式似乎更为先进。所以中山大学的肖斌发了一篇文章,他认为重庆模式的近期效应要比广东模式要强,但远期效应要弱。他的理由主要是认为重庆模式依靠的是强政府,而广东主要是靠市场经济推动。他这样的观点好像是认为强政府推动后面一定是个弱市场,而重庆的特点恰恰是一个“双强”甚至是一个“三强”,一个强政府和一个强市场是同时存在的。   另一个观点就是萧功秦的,他主张公民社会,他认为中国是强政府弱社会,所以他对重庆模式有疑虑。我也和他探讨过,我说为什么一定是弱政府才会有公民社会呢?其实,重庆好像在做的是,强政府、强市场和强社会,强政府和强市场就可以表现在重庆的七大要素市场建设上。还有金融方面,以前我们认为金融中心在成都,那重庆是否也能弄一个呢?这也不是不可能的。所以,说重庆市强政府弱市场是肯定站不住脚的。还有,我们说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是矛盾的,而重庆在做的,是创造一种双进。这个是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征呢?当然,其他地区如天津也是做得很好的,比如滨海新区短短几年,工业生产总值超过了浦东!它可能也有自己的模式。举这些例子是想说明,各地区可能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模式,百花齐放,它们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起到影响。   重庆提出了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路子,我觉得有几点值得关注,一个是民生导向是什么意思?我记得薄熙来提出一个观点: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组织生产。与此对应,他公开批评了“不择手段去发展”。如果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生产,是决不允许假冒伪造,以及这么严重的经济秩序混乱。这种经济秩序混乱的治理,我们谈了很多年,其实,这不是什么市场监管不严,或者什么伦理道德水平不高,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问题。有人说,这种秩序混乱,发达国家都有,台湾也在闹塑化剂。那言下之意就是推断出,中国也是一样的,要经过这个阶段,后来就会自然而然消失了。现在看来,重庆的认识是超越了这种认识的,提出了要从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原则区别上来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想起了现在重庆正在像打黑一样在打击那些“流氓经济”。   所以,不问姓资姓社,那么什么食品安全以及其他问题,所作出的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毛主席的文稿是原汁原味的,它上面有这样的意思表达,就是中国走资本主义,也可以发展,但会让老百姓受到更多的苦,道路更曲折。看当前,也是一样,你搞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也可以发展,而社会却要遭受一些苦难。就像马克思说的,喝的是美酒,却不人道,因为酒杯是人的头盖骨做的。   再一个问题是“民生动力论”,这也是重庆模式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而它怎么和社会矛盾是动力,改革开放是动力等等联系起来,我看薄熙来有一些论证,他是从投资、出口和消费的经济增长三驾马车来分析的。其意思就是消费这匹马不够大,所以要做大。当然,在这里可以请教赵磊教授,我也看了一点相关的书,其中有一个观点,说投资、出口和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是中国人开的天大玩笑。这个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把全球看成一个经济体,就没有进出口,那又怎么拉动呢?   我觉得拉动经济的应该是科技进步等等,好像投资、出口和消费是不是GDP形成以后装的三口箱子?我觉得按马克思的理解,生产力主体是人,人有两重属性,一重是生产者,改革解放了生产者,这是动力。但是人民群众又是消费者,而我们的消费又被我们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尤其是分配关系消费关系所束缚了。那么,重庆模式是不是对这种束缚的解放呢,如果这个成立的话,那么民生动力论和改革动力论似乎能到达一致,而且会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还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解放作为生产者的人;第二阶段是解放作为消费者的人。这一解放对人民群众的意义可能更大。   最后一点,是缩小三大差别创造历史的观点。这好像是和邓小平理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形成了一个上限和下限。邓小平讲过,不争论,先发展再说。所以污染一点环境,浪费一点资源都是硬道理,因为那时候是为了脱贫啊。而三个代表,第一个代表就是说,不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就不是硬道理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而后来,比如先进生产力在沿海,在城市,那么区域间的矛盾会引起社会不稳定。所以,就有了科学发展观来统筹区域。但是,它还是讲的发展。发展为了什么呢?发展以后的阶段是什么阶段?我觉得,重庆正在进行着这个阶段。但重庆是毕其功于一役,把发展阶段和发展以后的阶段合在一起,在发展的同时缩小差异。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西南财经大学赵磊教授发言。   ● 赵 磊:   感谢重庆的东道主给我这个发言机会。关于重庆模式,我们成都的学者先后座谈了三次。我简要地介绍一下座谈的背景:第一次座谈,出于对“定性”的关注,我提出了“重庆模式还能走多远”的命题,大家讨论了重庆模式发展的几种可能。第二次座谈,从“基础”、“性质”和“灵魂”三个角度,我提出了“不要低估重庆模式”这个命题,力求更准确地把握重庆模式。第三次座谈,围绕“民生”问题,我们讨论了重庆模式的“当务之急”,希望从建设性的层面来给力重庆模式。   如果说,前两次讨论都集中在重庆模式如何“定性”这样的理论问题上,那么,第三次讨论就开始关注重庆模式的实践问题了。   讨论主题的变化过程,从最初的“走多远”,到“不可低估”,再到关注现实层面的“当务之急”,有人认为我们对重庆模式的认识,越来越现象,越来越感性。其实,我们的这几次讨论,并不是一个“越来越现象”、“越来越感性”的过程,相反,是一个“越来越本质”,“越来越理性”的过程。正是居于理性的思考,最近我们又发起了一个倡议:向重庆模式学习!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重庆模式与特色理论”,围绕这个主题,我谈一下“力挺重庆模式的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重庆模式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   马克思主义是不是真理,当然要在实践中去检验。但是,实践已经证明,而且还会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是科学的,是必须坚持的。这个立场,不是少数精英的立场,而是以“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立场;这个方法,不是历史唯心主义,而是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为基本逻辑的历史唯物主义。   遗憾的是,今天有些人的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不过是以发展为名,行阉割之实,抛弃之实。我不知道各位教授在公开场合,能不能理直气壮地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坦率地说,我在公开场合宣讲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的时候,阻力很大,压力很大!所以,如何“坚持与捍卫”,这个问题在今天尤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重庆模式是否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人们的看法可能有分歧,我不打算在这里过多讨论。我只说一点:“唱红打黑”、“三进三同”、“红色卫视”等等,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和方法的体现。   左和右都有人质疑重庆模式的做法,我倒要问一下:放任贪官污吏作威作福,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为“天上人间”保驾护航,鼓吹“精英至上”的“民主”,倡导“笑贫不笑娼”的价值观,寡廉鲜耻地嘲笑劳动,肆无忌惮地讴歌无耻——这些货色坚持和捍卫的,又是哪家的立场和方法呢?    在这物欲横流的喧嚣世界,薄熙来书记说,要理直气壮地讲“为人民服务”,理直气壮地“唱红打黑”;刚才听苏伟教授介绍,薄熙来还说“要以社会主义的方式来组织生产”——这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方法,又是什么呢?   最近,薄书记在与重庆区县党政负责人座谈时,有一句话很值得我们深思,他说: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今后还要进一步充实、完善考核指标,将理想信念、社会正气等也纳入考核范围,不能只看GDP。”   把“理想信念、社会正气等也纳入考核范围”,我估计有人一定会跳将出来,说“虚得很”、“假得很”。在他们看来,只有金银别墅,香车美女才“实得很”、“真的很”。可是我说,把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纳入考核范围,不仅“好得很”,而且抓到了要害!   现在学术界也在热中于讨论怎样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什么“可持续力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就业指标”、“收入分配指标”、“社会稳定指标”、“通胀指标”等等,还有权重计算,量化分析,其实,很多就是在做数字游戏,在扯淡。虽然这些指标也强调不要只看“鸡的屁”,但就是抓不到点子上,就是不能落实。为什么呢?   别看这些考核指标有华丽的“学术”包装,可是,与“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相比,境界差别高下立见! 如果没有“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的指标,没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视野,你的那些考核指标再“科学”,最终也落不到实处,只能是做秀。   对于共产党的干部来说,“理想信念和社会正气”之所以是“必须的”,就在于它关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用薄熙来的话说,“直接影响到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是否真正认同,也直接关乎各级党组织在中国大地上能否站稳脚跟。”   所以,薄熙来要反复强调理想信念,他说:“现在我们那么多党员干部,到底都在想什么,信仰什么?我们的下一代将要追求什么?值得高度重视。”   第二个理由,重庆模式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探索。   从毛泽东开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说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不会有分歧;说特色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民间有分歧,不过官方定了性。那么,重庆模式姓不姓“马”呢?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呢?实践正在检验。   重庆模式是“经验”,还是“现象”,有没有资格称“模式”?有争议。但不论怎么定义它,我认为,重庆模式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种努力和探索。何以见得?   我们都说,不要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主流给出的证明是:否则,我们怎么能大胆解放思想,怎么会有改革开放呢?“不要教条化”成了“中国化”的基本标准,很好!我举双手赞成。但是,“不要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这个逻辑,也必然包含着“不要把特色理论教条化”的命题。也就是说,特色理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此不需要发展了。不论是三个代表,还是科学发展观,不都是对特色理论的补充和发展吗?   不论道路有多么曲折,历史总是要螺旋式上升发展的。于是我们看到这样一个辨证过程: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毛泽东思想;不把毛泽东思想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特色理论;不把特色理论教条化的结果,产生了重庆模式。如果说,特色理论是80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那么,重庆模式为什么就不是20世纪初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呢?   第三个理由,重庆模式是“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的进军号角。   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发展的,这种发展是通过一代一代的马克思主义者来完成的。所以毛泽东说:“世界是你们的”,“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就是说,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重任和希望寄托在年轻人的身上,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要“从娃娃抓起”。每一代马克思主义者,都非常重视马克思主义的宣传与教育,非常重视把马克思主义灌输到青年人当中去。   有人质疑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教育”是“左”的产物,是“空洞”的说教,对青年人没有吸引力。现在还搞那套宣传教育,不合时宜。这种质疑好象很“务实”,其实要么糊涂,要么别有用心。质疑者若是老师,是“误人子弟”;若是中共党员,是自废武功。   过去的思想教育确实存在简单化和教条化的问题,但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马克思主义对青年人没有吸引力,而是在于:(1)我们究竟是怎样运用马克思主义,来客观把握现实的发展和变化的?(2)那些指责马克思主义是“说教”的人,用心究竟何在?答案不言自明。   不要轻视宣传舆论的作用,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涓滴效应”,就来自于日常的“说教”。重庆模式正在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教育是多么的重要,用薄熙来的话说:“我们党成立之初,没有任何资本,更没钱‘发奖金’,但有先进的思想,就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   一个典型的例子:现在“唱红”正在中国大地响起,正气正在上升,这难道不是“说教”的结果吗?有人讥讽这是搞“形式”,“走过场”。我说,可别小看了“形式”和“过场”,法学界的精英——比如那个贺卫方不是嚷嚷着要“程序正义”吗?这种嚷嚷还被赋予了一个很学术,也很恰当的名称:“法律形式主义”。这些人如此看重“形式”和“过场”,说明什么呢?   同样的道理,如果连“形式”和“过场”的理想信念,马克思主义者都噤若寒蝉,那还侈谈什么“实质上”、“内容上”的理想信念呢?当然,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吸引和凝聚更多的年轻人,在形式和内容上,重庆模式都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 王贵明:   赵磊教授的发言很精彩。我们在座的各位老师都是搞马克思主义的,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课程的教学中,真的,大家现在都感到很艰难。我们有一门课叫《毛泽东思想与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门课目前是最难讲的,而对于这些专业课老师也是最麻烦的。原因很多,其中很可能是与我们社会目前的偏好有关。这个课的课时多,但效果不好。所以,赵教授的发言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现在,像赵教授这样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已经很少了。   下面,我们请重庆大学行政与贸易学院副院长何跃教授发言。   ● 何 跃:   这次来参加这个会议,我有几个背景:第一,黄奇帆市长是我们学院的客座教授,他在和我们交流时,希望我们能够为重庆的一些创新活动作出贡献;第二,四月份我在美国参加了一个会议,见到了国内外很多知名学者,在会议上我很感慨的一件事是,因为我是会上唯一的重庆人,所以每个参会者见到我后,都会问,重庆到底发生了什么?特别对重庆红色卫视以及唱红歌,都是一片质疑之声。这件事促使我对重庆的变化作出一些思考。第三个背景,是我最近在申报一个课题,叫“重庆模式——自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我是希望通过用自然科学的一些新理论,来解释社会现实中新形势。所以,我尝试用自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观来评价重庆模式。   我们梳理了这样几个模式:第一,英美模式,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依托,强调企业自主经营,推崇利润至上的目标。这个模式最大优点是发挥了市场经济的固有优势,调动了积极性。第二,莱茵模式,也就是欧洲大陆模式。它是以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根据形势的变化对经济进行不断地调整,经历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发展阶段,这个模式一方面推崇私有经济,调动了经济积极性;另一方面用高税收和高福利来调整因为市场竞争所造成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我个人觉得,这个模式对中国的发展是有启发意义的。第三,东亚模式,它创造经济优先原则,实施外向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国家管理和干预,高投资的增长刺激等等。第四,拉美模式,它曾经与“华盛顿共识”有紧密联系,不过现在也有国家主义的形成。中国改革开发30年,也形成了一些模式,比如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广东模式等。   从国家的层面看,国家给予了重庆一些重要的支持,比如“314指示”、09年的国务院3号文件等。重庆也作出了一些很重要的措施,比如08年的“五个重庆”的提出,“三进三同”、“大下访”等等。我对重庆模式的看法有这样两点:第一,经济发展是一个典型的自组织过程,所以,重庆模式要以自身为主,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比如唱红歌,别人觉得左,于是我跟他讲,这个是符合重庆实际的,因为重庆有唱红歌的传统。重庆大学的“红五月”活动,是举行了很多年的。而且,人民自身的创造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组织过程的根本动力。所以,有效地保证人民自身的创造活动,对经济社会自身发展有重要意义。此外,满足人们群众的正当需求,是自组织发展的根本目的。第二,经济社会的民生导向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组织导向。所以,重庆的自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政策,都是以民生为导向的。第三,重庆模式,就是自组织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体现。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重庆咨询集团吴怀连副总裁发言。   ● 吴怀连:   我受前面几位教授精彩发言的启发,在这里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其实,就像何院长说的,全世界这么多模式,那么重庆弄个模式有何不可呢?我想说,随着研究的深入,重庆模式或者重庆经验一定会给其他与重庆相类似的地区以启示和借鉴。由于时间关系,我具体想谈一谈国企的问题。   重庆经济中,国企占有怎样的位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位置?在重庆,自从薄书记和黄市长主政以后,重庆的国企有了快速发展,引起的理论界的讨论,比如“国进民退”等。经济学界总希望国退民进,觉得国企进了,市场经济就搞不成了,说“这不是倒退吗”?我说几个观点:   第一,重庆的国企发展,不是政府有意为之,是被动的,就是没办法,只有搞国有企业。民营经济不愿干的,国企担当了任务,比如路桥、烂尾楼的运作等,国企只有硬着头皮做。   第二,我们的国有经济到底怎么样?我觉得是又好又不好。好是在于修了几十座大桥,几千公里路,高速公路就有 两千公里 了,马上还要修一千多公里。不好的地方在于,负债累累,平均负债达到60%。包袱有点重。不过现实是,很多事情国企不得不干。所以国资委讲,我们现在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是一个互补经济。重庆国有经济的奥秘在于,我们在很早的时期,就将国有土地储备了不少。多少呢?数据可能不准确,大概有50多万亩。那么按照现在土地的升值,就有一个盈利空间。   国有企业之所以能高速发展,之所以能开展民生工程,都是因为有这样的背景。在其他地方,这部分土地的升值,基本是让民营企业获取了。这样,重庆方面能够让重庆的国企在一些民生建设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国企肯定存在有问题,不过相较它的作用,问题只是很小部分。我认为,随着以后的发展,比如上市、重组,这些问题都会在以后自然得到解决。   我有一本书准备出版,其中对国企提到这样的观点:我们知道,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大主体是长期共存的,而我觉得以后在重庆,国有经济的比重会将会上升。另外,我认为会出现新国有经济主导的市场。这个概念不一定正确,但这是我的体会。新国有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国有经济。国有经济非常重要,因为它正在经济的关键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谢谢大家!   ● 王贵明:   下面,我们请重庆江津区委宣传部辛华部长发言。    ● 辛 华:   今天的座谈会我感受到的,是重庆经验的生动体现。我下车就有同学来领我,我感到非常的亲切。来到会场后,感觉氛围也很好,身边的老师很热情,还听到了高水平的讲解。我个人读了苏教授的书,也看了他在电视上的一些讲解,他的很多观点我感同身受,体现了一种重庆的“精气神”。重庆的文化充满了生机也很有活力,这是我从基层来的一个真实感受。这种“精气神”,我走进会场都感觉到有强烈的气场,我们生活在其中,说大一点,就是我们的文化氛围。重庆市委搞了一届专题会专门讲“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这在全国其他各地是很少见的。   我来自有3200平方公里和150万人口的江津。这样一个地方,她的气场,“精气神”,是怎样的表现呢?我们上班实行的是“5+1”,一般是星期六都投进去了,白天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个小时。在“精气神”起来之后,我们的目标是三大战略:加快推进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建设、千亿工业强区、城乡统筹发展。作为千亿工业强区,明年就能达到重庆刚直辖的时候的工业产值,预计在2015年时能达到1500-2000亿。要实现这种目标,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精气神”是少不了的,老百姓也蜂拥而动。   我多次参加薄书记讲话的会议。说实话,我们基层干部很有感慨:一个六十多岁的领导,在省区的领导中很少有像薄书记这样一天十几个小时亲自指导“唱读讲传”,连我们卫视的一些栏目,薄书记也是要亲自修改的。所以我们感觉到,我们的书记在上面有这么强的“精气神”,下面真的不敢怠慢。   我是从上面下去的,这两年搞重庆文化的发展是把很多年欠的帐给补回来了,一年干的活远远超过前面很多年的。拿江津来讲,我个人觉得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原来提到江津,大家都觉得远,不愿去。现在到江津一个小时,有三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还有一些红色资源。根据我们的资源,提出了五大城市名片:楹联文化、滨江文化、古镇文化、名人文化、爱情文化。   前段时间参加重庆研讨会的一个《经济时报》的老总来看陈独秀的故居,之后有些感慨,作了一首小诗赞陈独秀江津旧居。这其实是外界人对重庆文化发展、重庆经验和模式的感受。现在的重庆充满了生机活力,我感觉到我们的未来充满了光明。贵州有一个同志到江津来参加我们中学的“唱读讲传”,他说:你们重庆搞得起来吗?我就跟他说:“唱读讲传”这些活动很符合我们群众的需要。你看这些学生,他们爱唱爱跳,就是符合他们的特点。这位同志参加了我们江津中学七千人由学生自编自演的唱红活动。   我们主城区的老师曾经来江津看,说主城区某些学校搞活动有时候是“搞怪”的娱乐节目,要靠怎么把大家逗笑来取胜。比较一下,我们江津的学生确实充满了“精气神”,效果还不错。那个贵州来的同志还是很感慨,说确实搞得还可以,把这些学生动起来还真的有效。从基层来看,我的个人体会是,“精气神”发展起来对经济的发展是有推动作用的。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   ● 王贵明:   崔之元教授的发言,是这次讨论会的重量级。下面请崔教授发言。   ● 崔之元:   很高兴上午有机会来跟大家学习。我是在清华大学教书,但是去年五月份开始到我们重庆国资委挂职锻炼,所以来了重庆已经一年多了。虽然一直对重庆比较关心,但是和在重庆工作生活这么多年的在座各位相比,我不敢谈什么经验,我觉得有种班门弄斧的感觉。这一年多的时间内,我觉得自己对很多问题的了解还是很肤浅的。来之前苏老师让我报个题目,我就报了个最近写的关于李庄案撤诉的文章,这个争议比较大。特别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友贺卫方教授是有很多批评的。另外中国法学界著名的学者,比如说两任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陈光中,都是李庄顾问团的成员。顺便说一句,李庄昨天已经出狱回到北京家中了。   前一段时间我也初步的把重庆经验概括成四个方面,但是对最近李庄案的思考,使我给它加上了第五个方面,是关于法律和政治的关系的。我先简单说一下我个人对重庆经验四个方面的理解,然后重点谈一下如何从学术上分析李庄案撤诉。   刚才在那边我听吴总讲到的关于“国资增值和藏富于民并进”,既不是“国退民进”也不是“国进民退”而是“国民共进”。我觉得有个比较重要的例子,是国务院前副总理曾培炎去年出版了“西部大开发决策回顾”一书。他说:“西部大开发中,国家陆续出台了一批推动国内外社会资金流向西部的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最具含金量。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而当时全国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3%。我觉得有意思的是这个15%的税策,就我的初步了解,在重庆是执行的最彻底和最广泛的。   举个例子,重庆乡村基快餐连锁公司,于北京时间 2010年9月28日晚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快餐连锁企业,也是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重庆企业。乡村基的成功固然主要来自李红女士的经营方略,但是,乡村基得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也是它成功的因素之一。初看起来,乡村基似乎不在“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却使乡村基得以享受15%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中的关键段落是:“促进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凡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政策执行中,对不能明确界定为鼓励类的产业,内资工业企业只要经重庆市经委审核确定、外资工业企业只要经重庆市外经贸委审核确定为鼓励类产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可见,重庆的确是“用好用足”了中央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低税率吸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来投资。最近,重庆市又请示国务院并获批把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到2020年。   重庆市政府之所以有底气,敢于坚持用低税率吸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和重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有关的:国有资产发挥了“第三财政”的作用,“八大投”等国有企业直接从事修建大学城、大剧院等原属“第一财政”的工作。这恰恰和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不谋而和。他认为,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政府对税收、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经济的整体效率。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这样,国家不得不依赖发行国债。但国债过高后又会抬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   可以香港为例,来直观说明米德的关于公有资产收益和税收的关系。香港连续数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因为香港税率很低,鼓励人们创业和增加工作努力。但人们往往忘了提及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税率同时又能给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是因为香港政府有一大块公有资产——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   将国有资产,税收和国债三者做整体通盘的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降低税率和减少国债,是米德对“自由社会主义”(很像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理论贡献。“自由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不同,它不是依赖高税率来再分配,而是依赖“低税率”和“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同时实现效率与公平。   重庆经验我理解的第二个方面是,在土地制度上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和地票交易,实现了孙中山先生一直提倡的“涨价归公”。今年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同时也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重庆人纪念孙中山,最容易想到他首次提出三峡工程的宏伟设想,从而使重庆有了直辖市的机缘。但可能不少人已经遗忘,孙中山曾计划以重庆而非广州为革命根据地。这就必须谈到孙中山极为倚重的重庆人—曾任四川省长和广东省长并是“中国国民党改组宣言”起草人的杨沧白。   在重庆旅游名胜“洪崖洞”10楼的茶馆,前可远眺长江和嘉陵江两江交汇的壮丽景色,向后转身则可径直走到以杨沧白命名的沧白路。杨沧白(1881-1942)是重庆辛亥革命的领袖,而四川在全国辛亥革命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正是因为清廷命端方率湖北陆军入川查办保路运动,造成武昌防务的薄弱,才使 1911年10月10日 武昌首义成功。 10月13日 ,端方率军抵达重庆,使重庆主城的起义计划未能实施,但杨沧白发动了主城附近长寿、南川的起义。杨沧白的学生郭沫若后来称他为“四川革命党人的元祖”。   辛亥革命后政局纷乱,袁世凯复辟,孙中山为保卫共和,于1917年在广州召开国民非常会议,组织护法军政府。但他认为,以重庆为中心,联合云南与贵州,是比广州更有利的反击北洋军阀的革命根据地。在1920年杨沧白任四川省长期间,孙中山决定将国会迁往重庆。该年9月16日,非常国会参议院议长林森,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及议员70余人抵达重庆。但因四川军阀刘湘占领合川,直逼重庆,非常国会不得不于 10月14日 离开重庆。   杨沧白任四川省长时,曾邀廖仲恺为财政厅长,蒋介石为警务处长,两人都已赴任上路,但因另一四川军阀熊克武的反对,两人都只好半路折回。廖仲恺出生于美国旧金山,是美国土地改革理论家和实践家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一书最早的中译者。而孙中山多次坦言,他的民生主义中的“涨价归公”思想,直接来源于亨利·乔治的“单一土地税”理论。孙中山对土地“涨价归公”思想的最生动论述如下:   “兄弟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比方地主有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这社会的国家,决非他国所能及的”。   在孙中山看来,土地价值上升,是社会集聚效应(特别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结果,因此应返还社会,实现地租社会化。而有了地租社会化,“私人永远不用纳(别的)税”,这就是亨利·乔治的“单一土地税”思想。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在“总地租,公共物品支出和最优城市规模”一文中证明了“亨利·乔治定理”:   “在一个简单的立体经济中,如果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集中度是由于纯地区性公共物品,并且人口规模是最优的,那么总地租等于对纯公共物品的支出”,“因为对地租征收一个充公性质的税收不仅是有效率的,而且也是纯公共物品融资所必需的单一税”。   用通俗的话讲,“亨利·乔治定理”就是说,如果土地涨价归公,“私人永远不用纳(别的)税”。这对效率和公平都是有利的。当然,斯蒂格利茨证明“亨利·乔治定理”是有条件的,如“人口规模最优”,中国现实中的城市都不满足。但该定理启发我们看到中国目前“土地财政”的两重性。目前社会舆论对“土地财政”的诟病,多源于对“高土地出让金—高地价—高房价”机制的批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们不应忘记,正是由于“土地财政”占到了全国各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才没有进一步加大。因此,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土地财政”的两重性,既防止高地价导致高房价,又防止正常的土地涨价归公收益流失。而重庆这方面做得较好。2003年2月,重庆在土地储备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重庆地产集团”,由市政府注资,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黄奇帆市长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说:“有这个拍、挂、招的权力不等于你拥有土地的权利,土地可能是区县下边的街道、社区,也可能是居民在使用。如果有开发商想圈这块地,他可能现在只开发200亩,但是可能拍卖购买了2000亩10年以后才会开发的地,土地就被开发商储备了。如果一个城市,除已建成的用地之外,待建设的用地如果三分之二都到了开发商手里,政府手中就只有很少的土地,然后每年拿出一些土地来拍卖,就被开发商抬得很高的价格。一个城市如果土地价格一高,那么整个房价都会高起来…我们把三年、五年、十年可能要使用的地,从规划、管理上,由市级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把它给储备了。如果政府手中有比较多的土地资源,如果房屋价格卖得很高,就再多供几块地,实际上就把价格给控制下来了。重庆政府在过去5年,始终抱有一个宗旨,就是商品房拍卖的地价,绝不超过当时这块地周围楼面地价的三分之一。所以重庆政府拍地,没有起把房价往前推的这种作用”。   但是,正常的“涨价归公”意义上的“土地财政”重庆也做到了:2002年,黄奇帆发现相同等级地价(征地动迁费,七通一平费和政府出让金),重庆只有成都的50%,就决定每平方米基准地价比成都多10元,因为山城重庆的七通一平费应高于平原成都,当年就将重庆土地财政收益从2001年前的2亿上升到10亿元。   除了“涨价归公”,第二点是土地交易所,重庆是全国唯一拥有地票交易的地方。我个人认为,地票交易的本质是土地发展权的市场。新的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是一种物权,但是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土地发展权这一概念。地票隐含了承认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要改变土地的用途性质就是使用了土地发展权。在全世界城市规划趋势来说,土地所有者不见得有土地发展权,比如说最简单的一种情况,就是规定修建房屋的高度。   我们在征地当中抱怨对农民的补偿太低了,我个人也赞同这个观点,但是低的本质是什么?我不太赞成媒体流行的观点,只要征地就是剥削农民。比如,征地10块,经过土地交易之后卖了100块,就认为90块都是剥削农民来的。因为,土地增值确实经过七通一平。但是我觉得农民补偿确实低了点是因为,现在给农民补偿的基础是还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三十年所得收入。这无视了农民的一部分土地发展权,农民不见得一辈子都从事农业,比如说,他也可以集中农业生产或者开个小旅馆什么的,也可以把发展的权利卖给商人等。地票隐含的承认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并对其补偿,我觉得这是重庆敢于进行大规模户籍改革的基础和制度保证。   重庆第三方面经验是,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沿海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内陆开放高地模式不同,重庆并不是沿海的两头在外模式。因为,简单加工的两头在外模式对我们扩大内需并不利,但如果一头在外,我们拥有生产基地对整个经济的带动就要大得多。黄市长正在美国和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宣传和推广重庆的云端计划,就是要把重庆打造成全国的云计算结算中心,其最大的特色是离岸云计算中心,有13条海底光缆直通重庆。各国大公司需要结算的可以直接离岸在重庆结算。比如说,中经数据中心已经正式在两江新区中心选定了厂房。   第四方面的经验,我概括为通过“三进三同”重建党群关系。最近我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留学时的“学弟”雷默来重庆。他现在是基辛格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帮助已经88岁高龄的基辛格博士经营业务。但他在中国更为人知的原因,是他发明了“北京共识”一词。他认为“北京共识”是和“华盛顿共识”不同的发展模式,有三个构成要素是“改革创新”,“注重公平”和“非对称国防战略”。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他是美国唯一获得转播权的NBC电视台的解说兼评论员。   在重庆见到雷默格外亲切。因为芝加哥在美国西部开发中的桥头堡作用,美国媒体常把重庆比喻为“长江上游的芝加哥”。芝加哥市市长刚刚来访重庆。位于重庆解放碑的农畜产品交易所的生猪远期交易和芝加哥的活牛期货交易,是目前世界上仅有的两个牲畜活体远期市场。在重庆的短短一天半中,雷默拜访了有关市领导和重庆金融界的实干家,参观了“民心佳园”公租房,“三峡博物馆”和刚建成的“中国民主党派陈列馆”。但一度使我略感惊奇的是,重庆令他最感兴趣的是政府干部的“三进三同”,他多次对我表示,下次再来重庆时,一定也要参加到农民家中的“同吃,同住,同劳动”。   我说一度“略感惊奇”,是因为我早已了解他和相当多的西方政界学界人士不同:他极为真诚地想了解中国人的所为所想,而不是根据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想当然”,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他的价值观与我们相同。其实,他的这种态度也不仅仅是对中国的,在他的已被译成中文的新书《不可思议的世界》第8章中,他详细描述了“黎巴嫩真主党的管理秘诀”:以色列每炸毁黎巴嫩南部一座民宅,真主党就帮助老百姓盖一座新的。正是通过帮助老百姓盖房,修马桶,重建被炸的学校,黎巴嫩真主党和人民水乳交融,能够在以色列的打击下生存发展。我问他,“到真主党人中去不是很危险吗”?他说,多年前在黎巴嫩当记者时认识了值得信任的真主党人朋友。听到他的回答,我对他想参加“三进三同”的热情的惊奇豁然消逝了。我答应他,下次带他去重庆合川参加“三进三同”。   提到合川,是因为我上周刚好去合川调研,了解到今年春节刚过后合川干部集中两周时间开展“三进三同”春季行动。他们的做法是:全体区级领导率30个镇街工作队,3531名干部组成387个工作组,同时成立整修农村公路、解决饮水困难、帮助就业、村(居)务公开、医疗卫生免费体检、强化基层组织建设6个专项工作组。曾任中共西藏日喀则市委书记的现任合川区委书记王作安的“三进三同”体会是极为生动的排比句:“真下去,老百姓真欢迎。真下去,真管用。真下去,真受教育”。   为了使雷默更好理解“三进三同”,我在送他去机场的路上试图用1938年死在法西斯狱中的意大利共产党领袖葛兰西的理论加以阐释。葛兰西在“狱中笔记”中提出一个重大问题:为什么作为文艺复兴发源地的意大利,在政治发展上却远远落后于英国、法国和西班牙?以致意大利独立民族国家建立很晚(拿波里长期是西班牙殖民地)?他的部分答案是:文艺复兴尽管辉煌,但局限于上层精英,而宗教改革才是深入普通人民的“民族-大众”意志。葛兰西认为,意大利共产党应领导一个现代的“宗教改革”运动,而不少西方学者已经发现,毛泽东和他的同龄人葛兰西有许多惊人相似的思路:毛泽东的农村包围城市战略和葛兰西的意大利南部农民问题的论述,都重视统一战线而为此受到正统斯大林主义批判。毛泽东和葛兰西都强调令人心服的文化领导权而不是简单的统治权。雷默对毛泽东和葛兰西的理论比较极为兴奋,在飞离重庆的飞机上,他可能会用毛泽东及葛兰西的视角琢磨“三进三同”吧?这只有下次他再来重庆时问他了。   第五方面的经验,是关于李庄撤诉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的讨论:   1、对抗式审判制下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   不论人们对李庄案第一季的判决看法如何分歧,恐怕没有人会否定李庄案第一季将引发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深刻反思。在讨论李庄案第一季时,有人指出:“李庄案件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律师能不能把有关的共犯的情况告诉自己受委托的被告人,让他在出庭时有所准备。对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是有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的规定,但《刑法》第306条却没有串供构成犯罪的规定”。这里的潜台词是:只要不明确违法,律师就有权为委托人用一切手段服务。这个潜台词触及了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根本问题。   有趣的是,我国最近翻译出版了两本关于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书,其观点是针锋相对的。一本是蒙罗·弗里德曼的《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另一本是戴维·鲁本的《律师与正义》。弗里德曼论述的观点是:“一个辩护人,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只认识一个人,就是其当事人。对辩护人而言,其最重要且唯一的职责就是使用一切方式挽救其当事人,为其谋利,并把危险和负担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在辩护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时候,他必须无视其可能对其他人造成的惊慌,痛苦以及破坏”。而戴维·鲁本恰恰认为蒙罗·弗里德曼的论点荒唐之极。他指出:“按照弗里德曼的说法,如果一个被起诉犯下强奸罪的被告辩称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的律师就应当设法交叉询问强奸受害人的性生活,以证明她在性生活方面是如此放纵以至于可以随便勾搭陌生人——即使他的当事人私下里已经告诉该律师,他确实强奸过受害人。”   弗里德曼并不否定在戴维·鲁本描述的状况下律师为委托人“尽职辩护”(zealous advocacy)会给自身带来道德上的困扰。但他认为,如果律师考虑其他人(如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将使英美的对抗式审判制失去意义,而“对抗制”审判从长期看是比欧洲大陆的“纠问制”审判更符合正义的要求的。我在下面第二个深层问题的讨论中,要谈到“对抗制”和“纠问制”的利弊,这里我只想指出,即便在英国这个“对抗制”的发源地,也有一系列对律师单纯为委托人服务的限制,其中最有意思的是所谓“等车顺序原则”。   目前网上对李庄案的讨论,较多集中在“刑法第306条”、“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应该废除的问题。我暂不讨论这个问题,建议去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明楷的两篇文章。我想强调的是,李庄案对律师职业道德标准问题的启示可能更值得关注。   2、不同法律体系“杂交”和辩诉交易问题   在我国著名刑法学 家樊崇义 教授70华诞纪念会议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瑞华指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一种“怪异局面”,即“制度引自英美法”,而“理论来自大陆法”:“1996年,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实行的带有大陆法倾向的 ‘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被一种带有明显对抗性色彩的‘抗辩式审判方式’所取代”。他虽然没有使用不同法律体系“杂交”的说法,但意思是相近的。我们都熟悉一句常言:“杂交优势”。但不是所有杂交都必定有优势。实际上,早在1995年对抗式审判制刚刚被引进中国时,北京大学法学院 朱苏力 教授就警告说“杂交可能产生劣势”。他借鉴“法律与经济”学派波斯纳的观点,认为“在采用对抗制的普通法系中,对抗制增加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节约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而在采用讯问制的大陆法系中,讯问制似乎节省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要求并且也实际上增加了立法活动的社会成本”。但“因为中国在立法制度上是大陆法系类型的,而如果在司法制度上,即使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这就将两种制度的‘高消费’结合在一起了……结合了这两种制度的毛病”。   如今看来,我们远远不是“仅仅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采用类似普通法的对抗制”,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引入了“对抗制”。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英美“对抗制”和大陆“纠问制”的利弊有深刻地了解,力争杂交优势,避免杂交劣势。实际上,李庄案中辩方律师提出的开庭前在法院查阅控方证据难的问题,是一个带有全国普遍性的“杂交劣势”:因为“对抗制”的实质是让控辩双方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法官开庭前对案情知道越少越好,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案件限制在主要证据上面,且主要证据的范围完全要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这就使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和研读大量的控方证据”。而我前面建议的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进行控辩双方对称性的证据展示,可以理解为变“杂交劣势”为“杂交优势”的探索。   我在此想特别指出,由于“对抗式审判制”的巨大成本,英美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案件并没有真正“对抗审判”。在美国,竟然有高达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结案的。 “辩诉交易”,指的是被告人以自己认罪(guilty plea),放弃被审判权,来换取减刑的“交易”。虽然这种“辩诉交易”在美国已于实践中存在了一个多世纪,但美国最高法院却是在1970年的“Brady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才正式使之合法化的。中国在1996年引进“对抗式审判制”后,如果不相应借鉴“辩诉交易”,将使我们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教授帕杰特(John Padgett)的研究,美国有四种不同类型的“辩诉交易”:(1)隐性辩诉交易;(2)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3)法官从轻定罪辩诉交易;(4)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按此分类,上面的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属于“检察官从轻指控辩诉交易”及“检察官量刑建议辩诉交易”。而我个人认为,李庄案第一季的二审,则属于“隐性辩诉交易”:李庄以认罪,换取从一审的两年半刑期减刑到一年零六个月。之所以说是“隐性辩诉交易”,是因为在这一类型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不能得到法官或检察官的明确减刑承诺,而只能希望自己的认罪能在概率论的意义上带来减刑结果。帕杰特根据对美国实行禁酒令的1920年代的辩诉交易的经验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法院当时更多实行“隐性辩诉交易”,而地方法院则更多实行“显性辩诉交易”(第2,3,4类型都是显性辩诉交易)。我认为,李庄案可能提供一个我国法学界深入研究“隐性辩诉交易”的契机。   3、“法律现实主义”及其继承者“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有一场“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学术争论。在李庄案中,我们看到很多“法律形式主义”的表现。例如,关于李庄的委托人龚刚模究竟是不是保利夜总会实际控制人的争论。辩方律师认为,由于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不是龚刚模的名字,因此龚在法律上就不是“老板”。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隐名出资人”后来要求明确其股东身份的案例。相关法院并没有“形式主义”地根据工商登记来否定其股东资格,而是依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力来判定,除非隐名出资的原因是违背国家法规的(如干部隐名入股小煤窑)。   在此,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是对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而不是脱离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并不是否定“形式”本身,法律条文总是要有一定形式的,而是批判“法律形式主义”忽略法律条文的实质精神。   “法律现实主义”是美国20世纪上半叶的主流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年的院长庞德等人。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代表了“法律现实主义”的精神。目前“法律现实主义”的继承发展者是“批判法学运动”,其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庞德法理学讲座教授昂格尔和他的同事肯尼迪教授。我前面提到的研究布兰戴斯“人民律师”伦理观的西蒙(周至柔将军的女婿)就是昂格尔和肯尼迪的学生。“批判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 “批判法学运动”在1970年代最为活跃,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度三分之一教授都属于“批判法学”学派。但1980年里根上台后的保守政治氛围使“批判法学”运动相对衰落。但根据耶鲁大学法学院巴肯(Jack Balkin)教授的说法,美国最高法院2000年对“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使“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的“批判法学”观点深入人心。   大家一定还记得2000年美国大选时布什和戈尔在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因计票机器故障而争持不下。为了阻止戈尔一派重新计票(当时佛罗里达州法院已经宣布重新计票),布什上诉戈尔到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先是判定佛罗里达州法院无权要求重新计票,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二章,州议会而不是州法院才有权决定州“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但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自己也感到这样判决太牵强,故最后他们以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作为否定重新计票的依据,因为“平等保护”是第14修正案的核心精神,而如果只对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选区重新计票,而不对全美其他也有机器故障的地方重新计票,就违背了“平等保护”。而众所周知,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美国自由派大法官判决公民权运动的关键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依据。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为了使布什当上总统,不惜使用自己对手的论据,这就在广大人群面前显示了“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的“批判法学”观。   这就涉及对“法治”的较精致而非天真的解释了。“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规则的逻辑一致性和演绎性可以给每一个案例唯一正确的判决,但“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可能适用或经过解释后适用于的一个具体案例的法律规则常常不只一个,法官最后用哪个法律规则深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可能是潜意识的)。如上述“布什诉戈尔”一案,美国最高法院5位保守主义大法官权衡选定用宪法第14修正案为判决布什胜诉的依据。不难想象,如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是自由派的话,他们也可以找到宪法依据判定布什败诉。而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违背“法治”。因此,“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法治是政治斗争的特殊领域,而不是像“法律形式主义”那样故作天真地认为法治就是逻辑演绎。这次李庄案第二季中,控辩双方对管辖权的争议,从“法律现实主义”上看就很容易理解了。   最后,我想强调,“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说“法律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并不是不要“法治”,而是实事求是地承认法律领域是社会政治斗争的一个特殊领域,“法律形式主义”则是羞羞答答地回避这一事实。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应该“有机统一”。但如何真正做到这个“三结合”,还是有很多难题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如果说重庆打黑和李庄案对我国法学,政治学理论有什么启示的话,那就是在这个“三结合”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改革和创新的地方。   那么,“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结合点在哪里呢?我认为,在“人民陪审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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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转载]方舟子指责贺卫方没有道理

原文地址: 方舟子指责贺卫方没有道理 作者: 好奇 方舟子批评贺卫方,有没有道理?   写在前面: 第一. 方舟子还没有查询与有效鉴证贺卫方的学术成果时,就轻易地发表微博认为别人是法学界水货,这样使用侮慢语言,有损他人人格尊严。方舟子是科普作家(使用别人原创),如果就此简单认定他是个“科学水货”,他自己认同吗? 第二. 贺卫方的学术水平与任职资格,有北大法学院来认定,非专业的方舟子可以质疑,但要做好功课,一是了解北大对教授要求的年发表论文量,二是教授的论文发表量是不是唯一的标准?譬如主编杂志与发表有影响力的评论文章,是不是也算学术成果?当然还包括援教边疆。 第三. 教授的职责是教学,而非科研,科研是提升教授教学水平,增加社会科研成果量,但现在的高校驱逼教师发表论文,以谋求学术排名,如果要求贺卫方也以发表论文数量为唯一合格标准,方舟子在舍本逐末。 第四. 贺卫方在捍卫司法独立与尊严上,勇气与努力,学识与影响力,都是杰出的。他影响了我们这个时代法制进程,它对公民社会的启蒙意义更是重大。正如袁伟时教授所言,一篇有力量的书信与发言,有时胜过一百篇所谓的论文。 第五. 方舟子不追求形而上的价值,而在形而下的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不知道学术研究的终极关怀,而只知道像交公粮那样的量化评估,证明他只适合做一个科研统计员。 第六. 方舟子在自己微博里转用所谓北大学生对贺卫方的批评与指责,方舟子鉴定他是北大学生吗?内容属实吗?打假者如果故意引用假书信,是不是要道歉?方舟子是想搞臭一个人,显示自己力量与满足某种阴暗心理,还是想在国家学术制度改进上用力呢?   (此文由东方早报发表,有删节)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8/16/648193.shtml   近日,方舟子因批评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而引起网络热议,方舟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之所以批评贺卫方,是因为以下三点:贺卫方作为研究型公立大学教授,人们有权要求其出示学术成果公布论文清单,他不应对质疑表示不屑。北大法学院 对教授岗位有具体的论文、招生要求,贺无视规定搞特权,对其他教师不公平。既然贺多年不从事学术研究而投身普及和社会活动,那就应该辞职全职去做。 方舟子对贺卫方教授的指责是不严肃的,他没有在网上检索贺卫方学术成果,也没有出示北大教授学术量化标准,更没有得到北大法学院证实的情况下,就贸然指责他是法学界“水货”,这样的语言太过轻慢。 方舟子在回应某网友 “ 自 1993 年来贺卫方没有在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 ” 的话时说: “ 既然贺卫方 20 年不发论文,他是怎么当的北大法学教授? ” 当有学者提供了一份发表论文与文章清单时, 方舟子回应说: “ 其实那些基本上都不是论文,都是一些随笔、杂感、翻译、评论,甚至是一些演讲稿,跟论文没什么关系的。 ” 我想追问的是,方舟子是怎么获得鉴定法学论文资格的? 方舟子本人对法学没有研究,只能根据网友或一般学术研究规则,来评判贺卫方,并认为,高校由纳税人供养,教授就得公开自己的学术成果,以应对社会的批评。其实,学术成果的发表本身就是在公开接受批评。世界上没有哪个教授能秘密发表学术论文的。当方舟子指责贺卫方的时候,贺卫方要不要回应?不需要。如果方舟子觉得贺卫方不符合教授水平与学术失范,可以向北大学术委员会投诉,由学术委员会调查与回应。一个法学教授不可能看到一则网上微博,就连夜写汇报材料。 所有的学术研究最终的价值都在体现在影响社会与关怀人类上,学术研究因此也有终极关怀。一般文章有没有可能其价值超出“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学术研究体现的是学术价值追求,而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专家教授学术价值体现在哪里,体现在社会影响力,公众认同,学界认同与尊重。中山大学教授袁伟时先生在微博里说:有人攻击贺卫方,我非常困惑。贺卫方成了珍稀动物,这是中国有病的表征之一。 100 篇所谓论文也比不上贺卫方为捍卫法治而写的一篇文章或感人至深的书信。要是每一个省市、自治区都有十个贺卫方,中国的法治进程肯定会快一点。如果说一般学术论文是铜,那么贺卫方向社会贡献的,在袁伟时教授看来,则是黄金与白银。 旅美学者、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质疑贺卫方教授学术影响的可参考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教授在其论文和著作中对贺卫方学术成果的引用。仝宗锦随后又在微博中写道: “ 我从未否认贺老师论文不高产事实 ” ,但贺卫方教授发表过一些出色论文,他还是 “90 年代以来译介国外作品最勤最力学者之一 ” 。 贺卫方在自己的微博中也介绍说:我完成了北大法学院对科研成果的要求,还主持院刊《中外法学》凡八年。本职之余,我还在媒体上发表数百文章,传播知识之外也为本院和北大赢得声誉。 百年中国正处在第二次大转型过程之中,第一次转型是民国时期或五四时代,教授们主要工作一是整理国故,二是引进西学,第二次转型是改革开放之后了,朱光潜等先生大量的研究成果是译著与介绍,中国学界自成体系的学人极少,许多学术成果基于学术介绍与学术启蒙,因为中国学术界与西方学术界落差巨大,启蒙的学术意义与社会意义,地社会转型期都远大于头闭门造车式的纯粹学术研究。一位网友 @ 诗风 在自己的微博里说得恳切:就中国现阶段法治状态而言,写 1 万篇学术论文都不如在法庭上争一次公平正义,要明哲保身,躲入书斋,我相信贺老师不知道可以写出多少方舟子要求的论文来,但又有何用?贺老师做的法治启蒙工作意义更大,动车事件他在微博上呼吁人大启动独立调查,开启民智,意义甚大。   现在高校跟风式地奢谈研究型大学,事实上已异变为追求发表论文数量,一些评估机构按他们认定的学术杂志,按发论文量来评定高校学术排名,高校就只能通过补贴杂志版面费,来增加论文发表量,这与给食物打膨化剂没有两样。贺卫方教授也为此而担忧,他在微博中说:学术量化考核表明学术界已经乱了方寸,症结在于没有一种合理方式来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准与贡献。中国从事人文社科研究和教学者达 25 万人以上,如何分配稀缺的高级职称等资源甚是困难。量化标准如此盛行,是因为这个标准最简单,只要数论文数量、字数就可以了 … 方舟子没有形而上的价值追求,只有形而下的技术认定,急于打击对方,有时不问事实,不做调研。方舟子批评或指责贺卫方,没有道理,他似乎在以北大法学院名誉院长的身份,要求贺卫方如此这般,但通过方舟子的追问,我们应该重新思考,大学教授与专家学者们的社会价值,对高校泡沫化追求论文数量,应该有所反思。高校更应该对教授实行代表作制度,量化的学术论文是无助于学术的真正进步、也不能衡量老师的科研水平。 今天东方早报发表时有删节 东方早报文章链接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8/16/6481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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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 从不相信到犬儒社会

没有信任,言语变成了木锣,声音是空的。有了信任,言语才有生命 不久前,《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我们的信任哪儿去了》的文章,引起海内外媒体的注意,认为是诚实面对中国当前社会整体信任丧失的问题。文章说,消极的怀疑主义弥漫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不信、不信、还是不信——‘不相信’的情绪正在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中蔓延”。 信任和怀疑是相互联系的一体两面,怀疑主义(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不信任”)有两种:积极的和消极的。它们都有许多广为人们知晓的现成表述,沉淀着前人对“信任”和“怀疑”问题的思考。 第一种怀疑和不信任是积极的,它坚持独立思考和判断,不盲信,不人云亦云。文艺复兴时期的随笔作家蒙田就体现了这样一种怀疑精神。他的怀疑精神并没有设下什么教条,规定什么不存在,什么不可知,他只是主张两件事情必须相结合,一是人要探索学问,二是人要过一种充分具有自觉意义的生活。他追求的是这样一种生活方式:不断对自己(并由自己而及他人)有新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从人的各种能力和所有能做的事中享受到乐趣。这是一种自我观照中的自我实现,它是在不断发问,而不是在盲从中实现的。 在一个公民社会里,日常生活中最需要怀疑的不是食品里含不含有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也不是专家是不是骗子“砖家”,而是对民主政治的暗中操纵和破坏。希腊雄辩家狄摩西尼斯(Demosthenes)的名言是,“有一种大家都知道是很聪明的保险,它对每个人的发展和安全都有好处,对民主社会抵御专制尤其有效,那就是,保持怀疑。”美国人对政府抱有普遍的不信任态度,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每隔4年又重新选出一个新的政府来。 参加选举的人民,他们自己就那么值得信任吗?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说过,“只有当人们受到很好的(民主)教育,才能把政府托付给他们。”也就是说,没有人,包括人民,是天生正确的,每个人都可能做错事情,所以,为了帮助降低人为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害,怀疑和不信任是必要的社会心理机制。 但是,当怀疑主义走向了极端,变成了“不信、不信、死活不信”的时候,就会变成一种非常有害的消极怀疑主义,它就是“犬儒主义”,一旦蔓延,便会形成一个犬儒社会。 犬儒社会中的怀疑主义是一种“不相信”的心态,不相信人对任何事情可以获得确实的认识和知识。这种心态往往导致对周围事情麻木冷淡,更有甚者,对人的整个生存处境都消极对待,自暴自弃,得过且过。在文化、政治思想中,这种怀疑主义往往与极端的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相伴生,认为世间根本没有可以取得共识的道德是非,任何人都可以按他自己的权力或物质利益随意行事。 造成大面积犬儒心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曾经不断地上当和被欺骗,以致变得死活不信。就算现在说真话,也还是被怀疑是假的,说了也没有用。《人民日报》坦陈,“官方说法”、“官方澄清”都难以产生“说服”和“澄清”的作用。这其实就是社会犬儒化的一个标志,也应了加拿大政治家约翰·哈罗德(John Harold)的一句话,“没有信任,言语变成了木锣,声音是空的。有了信任,言语才有生命。” 恶性的怀疑主义是一种病毒,它在社会中弥散,感染每一个人,无人可以幸免。每个人似乎都只是在不信任别人,觉得自己与那些不可信任的人不同。殊不知,正如美国作家布莱特勒(Jerome Blattner)所说,“不信任别人的人,自己就是不可信任的。”中国人常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是,如果我们真的必须时时事事提防,那么我们的生活就充满了不可预测的危险。我们不能再安心地把自己最重要的事情托付给我们最需要的人,不能把健康托付给医生,不能把子女的教育托付给老师,当然,也不能把自己的安全、公正待遇、幸福托付给政府官员。人们今天关注信任的普遍丧失,是不是也跟忧虑这种可怕的生存状态有关? (作者为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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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正绪 帕夫利切维奇:公民与民主——史天健对中国研究及政治学方面的贡献

王正绪 帕夫利切维奇:公民与民主——史天健对中国研究及政治学方面的贡献 标签: 史天健 政治文化 政治信任 政治参与 ● 王正绪   帕夫利切维奇       摘 要:史天健在他突然意外中断的学术生涯中,致力于探讨有关中国公民和中国政治发展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一,公民怎样来看待合理的政治格局以及制度的问题(合法性与政治信任);第二, 公民如何看待自己在政治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政治参与);第三,公民如何界定政府与公民之间、以及在不同类型的公民之间的权力划分(民主观念)。他发现中国和东亚社会的公民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与西方的公民是截然不同的。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上,中国(和东亚)公民大体上采纳一种垂直权力关系的政治价值。在个人利益单元的界定上,中国(和东亚)公民比西方公民更接受范围更大的利益单元。史天健反对盲目追捧西方政治理念和制度设计,而一直致力于从实证上理解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作为建立中国民主政治的客观基础。     关键字:史天健 政治文化 政治信任、政治参与、民主          史天健[1]的整个学术生涯都致力于中国的公民价值观以及行为模式的研究。他凭借着自身在调查设计与分析方面的非凡能力,旨在解析公民如何在中国文化和制度的框架内去理解政治并与之产生相互作用。他同时将中国状况的研究与社会科学中有关政治文化及制度的讨论紧密结合。在其整个学术生涯当中,史天健的工作内容都与比较政治研究以及综合社会科学方面的重要概念和理论范式密不可分。这样,他的研究一直为学术辩论与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并且还将继续提供巨大的空间。     他所有关心的问题,最终都指向公民如何看待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怎样来看待合理的政治格局以及制度的问题(合法性与政治信任);第二, 公民如何看待自己在政治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政治参与);第三,公民如何界定政府与公民之间、以及在不同类型的公民之间的权力划分(民主观念)。自他开始成为一名政治学者以来,史天健在这些方面的认识似乎经历了较大的变化。在他学术生涯突然意外地终结之前,他似乎已经在对中国及东亚公民的研究上得出了一组结论。他发现中国和东亚社会的公民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与西方的公民是截然不同的。从而,在东亚社会中,政治制度的设计就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这样的政治制度才能获得公民的真正支持,并容纳和输送公民的参与热情。史天健的研究也因此总将我们引回到政治学的首要问题:什么才是恰当的政治制度?          一、政治参与          史天健在其首部著作《北京的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Beijing)中就打算处理那个时候存在于该领域的一项重要缺陷,即对中国公民如何与中国政府各层级和各部门进行互动缺乏基本的了解。[2] 在这本书中,他开启了贯穿他后来整个学术生涯的一个特点,那便是,史天健总是在他的研究中挑战一些被普遍接受的认识。当时,学术界认为威权社会里的公民对待政治态度消极并且愚昧无知,而处于一党制政体之下的中国公民则被认为是与政治相脱离的。     根据在1988年至1989年间对757位北京居民所做的一份问卷调查, 史天健发现,仅有略高于10%比例的北京居民符合上述偏见。事实上,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公民通常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政治行为。当然,他首先认识到中国公民还没有自由的选举,而且公民也还不能影响中央政府的政策。以工作单位体制为基础的组织结构决定了政治行为只在基层产生效用。由于公民所在的工作单位承担着各种各样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功能,因而占据了公民生活的中心位置。单位垄断了教育及卫生服务的供应、住房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护,乃至家庭纠纷的仲裁等等事务。只有通过工作单位层面,公民才能直接体验到政策的实施。也只有在工作单位的层面,公民才能找到采取政治行为的动能。     史天健因而将政治参与定义为“普通公民旨在影响政府政策的实际效果所采取的行动。”[3] 他找出了北京居民28种政治行为的方式,并将它们分成七组独特的参与模式:投票、竞选活动、申诉、对抗性活动、朋党主义、反抗、抵制。这些数据显示,由于受到政治体制的结构束缚,北京居民更可能依靠申诉、对抗性活动、反抗以及朋党主义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90%的调查对象曾经做出过某种政治行为,而57%的人则在该次调查执行前五年内有两次或多次付诸行动。这次发现有几分令人惊讶。一篇书评里就说,该研究让人认识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其实方兴未艾!”[4]     通过这部著作,史天健不仅对动员理论做了一次具有说服力的批判,而且还引入了理性选择、文化和制度方面的理论。该项研究时常提及从自由民主国家和前苏联得出的发现,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比较视域,但同时紧扣数据,对当时以单位为中心的生活和政治情况做了详细描述。     在后来进行的一项研究中,史天健表明,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发展致使北京居民在政治参与方面的频率和强度均有所增加。在同一时期,公民也从受限于工作单位的参与转换到在更为广阔的制度环境中发挥作用。[5] 这种对经济发展如何改变了中国的政治文化,尤其是对公民的政治价值观念和行为的关注,从此后一直是他大部分研究工作的焦点核心。          二、乡村治理与村民选举          在其1999年发表于《世界政治》(World Politics)上的一篇文章中,史天健介绍了中国村民选举的实施步骤。[6] 他指出,这一民主化进程对民主化的传统理论构成了严峻挑战。无论是主张经济发展导致民主开放的现代化理论,[7] 还是策略性选择学派,[8] 抑或是“公民社会再度复兴”的论点[9]均无法解释中国的这项发展。通过关注制度环境以及中国政府内部那些对于半竞争选举的主要支持者,史天健举出的实例指出了中层精英在设计制度策略以推进改革向前发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民政部中具有改革思维的官员意识到了在思想和制度上受到的种种约束,他们凭借着对制度环节的娴熟操作,巧妙地避开了保守势力的反对声浪。[10] 对中国政府的中层精英作为政治过程中的战略性角色的关注因而成为分析中国政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后来的学者会发现,在中国城市及乡村里的社会行动者可以对国家决策者进行“渗透”、“嵌入”、“分解”或是“转化” 来实现社会成员的目标。 [11]     史天健将大量的注意力投在农村居民如何参与自治的过程之上。和基于对其他非民主国家存在的投票行为所做的研究得出的一般发现相反,史天健发现中国的选举确实能够将拥有较高层次政治资本的选民以及那些对政权不甚满意的人动员起来。[12] 史天健的模型显示,中国选民倾向于在有限的竞争选举中进行投票,以便追求他们的政治利益,而不是以不参加投票来表达对选举的不充分竞争的不满。[13] 他们乐意抓住机会惩罚腐败官僚,或者是推动民主变革。尽管半竞争选举时常因为不允许多党竞争以及很容易落入当局的操纵之中而不被选民所接受,但史天健的研究表明,即使选举程序存在如此这般的缺陷,但还是受到了中国农民以及支持地方代表大会的城市选民的欢迎,期望能够表达出他们的利益诉求。因此,即便是处于一种专制和受到操纵的背景之下,这类选举还依然是有意义的制度机制。虽然它不一定能引向完全的民主体制,但史天健还是表明它对社会政治进程具有重大影响,指出“在专制阶段获得相关经验或许对于以后的政治制度过渡来说至关重要。”[14]     村民为什么会在被一些观察者认为是被执政党严格控制着的选举中投票呢?不同的学者对调查数据所做的分析得出了极为矛盾的结果。史天健的研究表明农民的确愿意参加半竞争的选举,但其他学者却发现农民选择将不进行投票作为一种抗议方式,以此来反对选举的非民主性质。[15] 为解决这一难题,在后来一项研究中,史天健在研究设计中引入了一个学习变量,那便是政治经验方面的问题。[16] 他主张目前的调查研究是基于一种假设——一旦选举被介绍给了人民,那么他们就会立即抓住机会进行投票。事实上,潜在的选民需要花时间来了解选举所提供的这些机会。这里会有一个政治学习的过程。在第一阶段,选民需要花些时间来评估选举能否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在第二阶段,他们也还需要花时间来判断如何有效地利用选举来追求自身的利益。因此,这个学习变量促使研究者从历史的视角去理解乡村选举。          三、政治信任          史天健将政治信任看作是理解当代中国政治的关键所在。政治信任指的是公民个人相信政治制度或是其某部分会产生良好的结果,即便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之下亦是如此。[17] 如果公民对他们的政府或体制拥有足够的政治信任,“在执行比较紧迫的政治任务中面临困难时,该政治体制就能够有足够的空间,能够应对局势。”政治信任还可以让“政权可以施行可能会涉及社会当中权力和资源的重新分配的改革。”[18] 调查数据不断发现,在中国公民中存在着高水平的政治信任感。为了找到这种高度政治信任产生的原因或者根源,史天健在其研究中投入了大量的工作。     他首先查探了中国政治文化对于政治信任的影响。[19] 文化理论认为,政治信任是受特定政治文化影响的。学者们从制度与结构方面提出不同的解释,制度环境和变化中的机会结构可以影响公民对于政府的政治信任程度。同时,公民的社会经济背景也会对政治信任产生影响。史天健将在1993年和1994年间取自中国大陆与台湾的调查结果进行比较研究。这两处社会的政治文化接近,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体类型迥然不同,正好可以用来检验这些理论。     史天健认为,文化主义的研究方式存在着概念性缺陷。为此,他将“文化”区分为两个层次:规范(norms)和价值观(values)是一个层次,态度(attitudes)和观念(beliefs)是另一个层次。前者指的是单个公民在早期社会化阶段所形成的道德和价值标准,后者则是因单个公民将他或她的道德、价值标准用来分析现实生活的结果。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往往比较持久,而态度和观念则更容易受到外部影响。[20] 制度发生变化后,态度和观念有可能随之发生变化。但是,道德标准和价值观才是政治文化中具有持久影响的因素。     史天健对中国政治文化的两项特性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一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层级型关系:即接受政府的权力大于公民的权力,公民需要从属于政府。二是倾向于避免冲突发生,即使这意味着一方将会牺牲其个人利益。史天健的确发现政治文化在解释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政治信任程度方面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因为政治文化为公民“评价当局以及处理冲突提供了参照标准系。”[21] 不过,史天健还发现,相比中国大陆,在台湾,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性对政治信任的作用更明显。这一发现表明,制度变迁能够对人民的政治倾向产生影响。     史天健的研究也对文化与政治信任之间的关系给予了进一步的洞悉。在中国,公民对政治体制的信任度要高于对特定官员的信任。这和在西方国家的调查结果是一致的。在西方,公众对于制度的信任不会立即受到特定领导人的行为的影响。公众对个别领导人的信任和支持可能在短时间发生变化,但对制度的信任却极少会产生巨大的波动。不过,史天健认为至少部分原因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上,并且指出中国农民通常反对腐败的贪官污吏,但却很少愿意去挑战皇帝。[22] 加上可圈可点的制度绩效,这种文化属性足以解释为何有94%的中国人信任他们的国家,有93%的中国人信任中国的执政党,以及还有92%的中国人相信国家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     史天健对中国高水平的政治信任度(高于一些实行民主政治的亚洲国家)所做的经验主义证明令许多倡导民主化的理论家感到不可思议并表示怀疑。一般认为,专制政权不为公民所信任,而且也缺乏大众的支持。[24] 史天健的研究对政治信任的起源提供了一个与传统研究截然不同的解释。实际上,一般的政治信任研究通常将制度或者社会信任看作是政治信任的源头。[25] 然而,对于中国来说,中国政权的表现通常才是令公众支持政府的决定性因素。[26] 他还挑战了媒体在专制政权中所起作用的经典理论。该理论认为,专制政体中受到严格控制、具备宣传功能的媒体在赢得民众支持方面取得了成功。事实上,就调查数据所做的分析显示,中国公民对于政府的态度和他们接触媒体的程度是负相关的:接受媒体信息越多的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越低。[27]          四、中国的民主价值          与其他很多国家一样,中国人认同“拥有民主政体不错或者是非常好”的比例可以占到80%至90%。[28] 史天健在1993年所做的调查以及2002年和2008年亚洲民主动态调查(Asian Barometer)的中国部分也显示了类似的结果。[29] 公众高度支持民主又引向了一个让人真正感到困惑的难题,那就是中国公民同时也显示出对该国的非民主政体给予极高的支持。史天健提出,公民并不像政治学者一样,总能弄清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之间的界限。实际上,相比那些所在国已确定民主政体的公民对其制度的看法而言,许多中国人认为中国的政治制度要更为民主。其实,公民对民主的认知方式需要从实证数据中来理解。     当2002年的亚洲民主动态调查(由史天健帮助建立并负责协调)在访问中询问“民主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时,调查对象给出了众多回答。在仔细对这些答案进行编码之后,史天健找到了中国公民为什么会认为中国的政治制度就是民主式样的原因。仅有一小部分调查对象是按照自由主义传统的对民主的程序性定义来理解民主的。也就是说,只有大约四分之一的中国人认为民主应当关乎选举以及其他的民主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儒家思想的影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公民对于民主的理解。从文化的角度来讲,人们有依照儒家模式中的民本主义来思考民主的倾向。根据民本主义的理解方式,具备出众学识和优秀美德的精英才拥有统治的权力。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其能否提供福利以及善治。另外,人民也不期望在政治中扮演直接参与的角色。因此,民本主义的民主观念就具有被动的公民权以及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着等级关系的特征;比起怎样来组建政府,人民更关心的则是政府的表现如何。[30] 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大多数中国人觉得他们的政治制度已经足够民主也就不足为奇了。除此之外,大部分中国公民还认为他们的政治体制的某些部分具有较高的回应性。大多数公民还认为自1978年以来,该体制在朝着“民主”的发展方向上取得了显着的成绩。有将近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认为现行政治制度已经实现了民主,大多数人则认为现行制度比过去更加民主。大部分人也期望现今的制度能够保持民主的方式或正在变得更加民主。[31] 同时,大多数的中国人都认为民主是令人满意的、合适有效的以及更为可取的。只不过,他们认为经济发展是当前更重要的问题。以上这些综合起来,或许就能解决有关中国人为何同时支持民主和一党制政体的谜题了。     就此,史天健分析在中国实现西式民主化的前景。虽然支持民主的中国人的数量在不断地增加,但这“未必就指向在任何可预见到的时间范围内会产生政权更迭”。尽管在经济和政治表现方面出现变化会对一个政权形成压力,但是文化根源可以为其提供一副安全网,即便该个政权的表现乏善可陈。     在较新的一篇文章中,史天健和楼迪清(音译——译者注)根据以往经验肯定了中国的自由化趋势。他们调查了官方话语在民主和人权问题上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公民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根据2002年亚洲民主动态调查的数据显示,54%的人认为他们的政治权利在1979年到2002年间得到了增加。这一比例颇为引人瞩目。还有将近47%的人认为言论自由以及居住自由也有所改进。害怕批评政府所占的比例已经从1993年的40%以上显着下降到了22%和27%之间。在另一方面,仅有接近半数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对待他们比以往更加公平,只有35%的人觉得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变得更为独立。     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中国农村居民更有可能报告他们比过去享受到了更多的政治权利。这或许能够表明中国的村民自治机制取得了成功。有些令人惊讶的是,那些与政府交往甚密的人则更有可能会认为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相比其他权利发生了改变。公民因而似乎认为在中国的一党制框架内产生了民主化或者是自由化。他们对在1993年至2001年间发行的《人民日报》进行了集中式内容分析,结果显示这股趋势实际上已经明显地在朝着自由化的方向发展。[32]     因此,史天健在这方面的研究主张,公众对于民主的支持需要用两种方式来加以理解。第一,对民主的看法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如果人们判断这种制度至少最近在某些方面显示出了自由化或者民主化的迹象,那么他们就可能会认为这种制度就是民主式的。第二,不同人对于民主实质的理解是会有较大差异的。要是学者没有将这一点考虑进去,那么在比较民主研究方面得出的概念也就没有多大意义。实际上,这第二项主张在史天健对于民主的思索当中占据了主要地位。他的最后一部分工作就是打算解决这个在政治文化以及规范的学术理解方面存在着的重要问题。          五、政治文化:迈向一个理解政治行为的新框架          在其早期研究中,史天健探索了将传统文化作为针对中国的政治信任以及公民的参与行为的一项重要解释变量。[33] 他倾注毕生精力研究这个主题,最终形成了一个整体性的思路,以此来解释东西方的政治传统如何导致了两种差异明显的政治文化,而不同的政治文化又相应地规定和禁止了公民的不同的政治态度及行为。这一政治文化对比研究的综合性理论框架由他突然离世之前写就的一部著作详细阐明。在这本书中,他将东方政治文化(儒家思想)和西方政治文化做了一个对比,并在四个方面对二者进行了区分。这四方面是关于个人利益应该如何定义,与当局的关系应该怎样来界定,应该如何处理冲突,以及应该怎样来定义公正。从1993年和2002年取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代表样本所得出的经验数据显示,在这两个地区,结构上的差异和制度上的不同并未使公民从文化传统中继承而来的规范产生变化。     尤其是,有两项标准在界定公民的取向和行为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权威的定位(Orientation Toward Authority,简称OTA)指的是调节个人与权力当局之间正确关系的基准,而自身利益的定义(Definition of Self Interest,简称DSI)则是告诉参与者对其利益进行计算的适当分析单位是什么。他主张中国的传统以及儒家的传统在公民中间形成了一种对于权威的等级定位(Hierarchical Orientation Toward Authority,简称HOTA),而西方传统则产生了一种互惠性定位(Reciprocal Orientation Toward Authority,简称ROTA)。互惠性定位将政府的权威视作经由公民的同意所赋予。这样,公民认可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权力的。相比之下,认同等级定位的人则将政府的权威看作是由天命所赋予的。这样的公民在判断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时,该政权所施行政策的实质才是其关注的焦点。     另一方面,以异我中心的方式定义自身利益(Allocentric Definition of Self Interest,简称ADSI)指的是一种由儒家思想发展而来的规范,以自我中心的方式定义自身利益(Idiocentric Definition of Self Interest,简称IDSI)则是源自西方的霍布斯哲学传统。这两种方式不同于人类心理学对于集体主义者与个人主义者的传统分类,尽管它们与之有所关联。当在评价政府的政策之时,IDSI令公民将焦点集中到它对自身利益的影响上,而ADSI则让个人把重点放在政策是如何影响个人所在群体的利益的。DSI塑造了公民用以评价政府表现的标准,而且还确定了公民所拥有的“对同胞以及政府当局的好感”。在政治行为方面,具有ADSI方式的人不大可能与其政府产生问题,也不大容易参与反对政府的对抗性行动。[34]     由于一个社会里的政治文化是由这类标准决定的,所以社会在结构和制度上发生的变化不一定就能引起文化的变迁,而是可能带来一些维持原有模式的变化,或者是文化的柔性。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的转型所引发的社会变迁还可能会使一些公民回归到传统文化规范上来,也即是一种文化反弹。实际上,与那些现代化理论者提出的主张相反,史天健发现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更有可能会回归并且巩固其传统取向,而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人则更有可能变更他们的规范取向。原因就在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就更少受到传统规范的影响,因而从文化的角度来讲,就更少产生偏见。通过一个基于OTA和DSI标准的框架来检测政治行为,史天健亦对有关政治参与的传统理论提出了质疑。他发现规范合理性要比工具合理性更能决定人们参与政治的各种行为。这些规范告诉政治行为者,哪些目标是正义的、可以去努力追求的,应当运用哪些手段来表达个体利益,以及公民如何评估政治权威的表现等等。因此,政治行为人具有的工具合理性即使不是由规范合理性所决定,也是受到它的巨大影响的。简言之,政治行为人并不是参照对个人合理的成本效益进行简单计算来采取行动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影响广泛的文化规范所左右。          六、构建学术的基础设施          作为对这篇评论所做的一个总结,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史天健在为中国政治研究建立基础设施方面所做的贡献。身为一名对中国进行调查研究的顶尖学者,除了发表有关方法论问题的文章之外,[35] 他还在调查的技巧和方法上指导了大批年轻学者。从最初的一段时期起(1988年),他便在中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代表性抽样调查。在1990年至1991年间,他与台湾及美国的同行合作,完成了一项调查对象超过2000名的全国性抽样调查。随后在1993年进行的调查中,被调查者人数超过了3000名。1993年的调查也成为了一项比较调查计划的组成部分,该项计划的调查范围首次涵盖了中国大陆、香港以及台湾地区。此后,他成为了东亚民主动态调查(East Asian Barometer)的重要成员。该项调查于2002年起在七个东亚国家和地区实施,继而在2007年发展成为一项覆盖13个东亚国家和地区,真正意义上的亚洲民主动态调查。史天健亲自监督项目的中国部分。该部分已经发展成为具有超过5000人之多的抽样规模。所有这些数据在收集完成后不久都实现了面向大众公开,而众多学者也从分析这些数据当中获益良多。所有这些工作,也帮助确立了问卷调查为研究中国政治的一种主流方法。他还将投入巨大的精力帮助国内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界进行能力建设。尤其是,他积极地参与、推动清华大学政治学系的重建工作,担任该系教授、副系主任,这表明他的工作得到中国、美国学术界的共同认可,也表明他坚信东西方可以通过严谨的学术平等地结合在一起。     他对于学术问题及其严谨的态度,影响了很多学术界的同仁。台湾大学的朱云汉就指出,在感觉到中国知识界在面对社会的剧烈变动时,出现高度的思想混淆与意识型态分歧的情况下,史天健认为很多学者立场鲜明,但却缺乏对中国基层扎实的实证研究,对于西方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理解也仅仅触及皮毛,在这两种缺乏下,他们对中国政治体制设计提出的各种尖锐意见,只会造成舆论的混淆。朱云汉认为,史天健“刻意不让自己站在意识型态争论的第一线,或做哪一派的尖兵。他把自己的社会关怀建立在自己的经验研究、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所有这些,是这篇以分析他已发表的学术成果为目的的文章所未涉及的,但是相信在各位同仁当中早已经有口皆碑了。 作者王正绪: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研究学院;德拉干•帕夫利切维奇(Dragan Pavlicevic):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研究学院 来源: 《开放时代》2011年第9期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思想与思潮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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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中国改革:中国媒体如何推进信息公开

财新《中国改革》 记者 段宏庆 2011年第9期 推动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媒体记者应更多参与具体的法律实践。要时常想到,有一口叫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大钟在期待敲击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但现实中,法律得不到实施的情况却并不鲜见。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更为普遍的现象是,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出台后被束之高阁,不能得到有效推行。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有立法缺陷问题,也有权力机关基于政治考虑或是利益作祟等因素不愿推行的问题,但是,也不乏民众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利用不足的问题。   2008年5月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近年来重要的立法之一,对于推进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现实的作用,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具有深刻的影响。   但这样一部重要的法规,实施三年来取得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现象更是特别值得关注,即中国媒体在推进这部法规实施方面的双重表现。   首先是报道方面,中国媒体的表现无疑是非常积极的。无论是信息公开立法还是信息公开案件,中国媒体都给予了极大关注。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媒体在主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方面几乎毫无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主动公开是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平台(如官方网站等),将其掌握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而依申请公开则是公民、社会团体等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相应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主体,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在美国,新闻记者以及媒体是非常主要的申请力量。可以说,申请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美国记者及媒体重要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手段。   2011年4月,在财新传媒主办、耶鲁中国法中心合办的“法治进程中的新闻专业主义”研讨会上,《纽约时报》集团的副总法律顾问戴维·麦克劳(David McCraw)曾作专题介绍。《纽约时报》记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而当记者申请信息公开不成功——即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戴维·麦克劳及其法律团队就会出马,协助记者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甚至通过诉讼要求信息公开。其中包括《纽约时报》获得2009年普利策新闻奖的调查性报道“电视评论员幕后的五角大楼黑手”(Behind TV Analysts, Pentagon’s Hidden Hand)。该报道揭露了一些美军高级将领退休后担任广播和电视评论员,但实际上他们受五角大楼(即美国国防部的代称)续聘,从而为伊拉克战争辩护的过程;报道还揭示多位将领曾为从政策中获利的公司辩护。这篇报道的核心事实材料就是《纽约时报》持续数年向美国国防部申请信息公开,甚至不惜诉诸联邦法庭,最终胜诉之后获得的。   与美国的情况相反的是,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年多以来,至今没有一起中国媒体或中国记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至少是没有这方面案件的公开报道;而自2002年底中国首部地方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出台以来,近九年的时间中,只出现了一起记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这个案件结果以原告撤诉告终,而且原告是以公民身份起诉的。可以说,中国至今没有一起真正意义上的媒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   这就是中国媒体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两面性:在报道他人案例中,积极主动;但媒体自身却几乎不去利用这个重要的法律工具。   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重构   中国媒体之所以极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方面有媒体自身的特性,即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要求。新闻强调的是一个“快”字,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从申请提出到政府部门答复,有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很多时候,往往是政府机关尚未答复,媒体的报道时限已到。记者往往不得不选择其他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比如通过政府的宣传部门申请采访。   而政府宣传部门的存在本身也是中国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他们一方面承担着政府机关对外形象宣传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发挥着限制媒体的功能。因此,中国媒体同政府部门打交道,几乎都得通过宣传部门,而不是联系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这种状况带来的弊端是,因为宣传部门不是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其工作模式是请示领导,或者与其他部门协商。这样的工作模式带来的实质性结果往往造成法律执行的不协调,很多时候不是在“依法办事”。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   而在中国,有些时候却恰恰相反。本来可以通过司法解决的问题政治化,信息公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其中之一。   因此,在中国未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如何更好地给宣传部门定位,如何转变“报喜不报忧”的宣传体制,真正打造“阳光”政府,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将是一个重要的改革课题。   另一方面,中国的媒体也应该更多学会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打交道,改变过去长期依赖宣传部门的习惯。   成功率低严重影响申请人信心   中国媒体不愿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申请无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1)》,2010年10月22日至12月15日,中国社科院法治国情调研组(下称调研组)对中国43个较大的市、59个国务院部门的政府网站进行了调研。调研组的调研人员并以个人名义,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对59个国务院所属部门,调研人员申请获取2010年1月至申请时该部门因公出国出境考察的人数及经费使用情况;对43个地方政府,申请公开的是该政府辖区内2010年度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信息。   最终结果不令人乐观:59个国务院部门,只有49个部门的政府网站设置了依申请公开栏目,比例为83.1%;在法定期限内,有18个部门回复了申请,仅为受申请部门的30.5%;而上述回复中,只有4个部门直接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4个部门拒绝公开信息,3个部门表示不受理申请,7个部门要求补正申请资料。这意味着,申请信息公开的成功率只有6.7%。   而43个地方政府,有40家地方政府网站设置了依申请公开栏目,比例为93%;法定期限内,有10家回复,占被调查的地方政府的23.3%;其中只有两家政府直接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7家政府表示不受理申请;1家政府要求补正申请资料。信息公开申请的成功率只有4.6%。   《南方周末》曾经在2010年5月20日做过一个调查,该报记者通过发送传真并电话确认的方式,向中国内地的29个主要城市的环保局(四个直辖市和除拉萨、海口之外的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申请公开当年1月-5月该局辖区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及处罚事由。结果亦不令人乐观:无正式回应的占45%,有回复但直接拒绝公开的占14%,即便不考虑信息公开质量的情况,成功率也仅为41%。而需要注意的是,环保部门已经是中国政府部门中相对比较注重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   上述情况无疑也是造成中国媒体记者不愿意申请信息公开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大量接触社会现实的一线记者,看到诸多不成功的案例,更加难以将采访精力和时间花在无用的信息公开申请上。   但越是面对这样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媒体就越应该发挥作用。前述社科院法学所和《南方周末》的两个调查结果也显示,尽管同样是申请成功率不高,《南方周末》获得的反馈都高于社科院法学所的调研组。因此,中国媒体记者,应该有更多的信心去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不能只是“一个人在战斗”   中国媒体记者不愿意申请信息公开的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中国记者特殊的生存环境。中国记者很多时候都感觉是“一个人在战斗”。   本文前述的中国迄今惟一一起记者申请信息公开的诉讼,当事人名叫马骋,原为《解放日报》的资深政法记者。他于2006年4月18日采访上海规划局遭拒后,当月23日依据当时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信息公开,仍然被拒,遂于当年5月18日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该案件一时引起各方关注,被法学界及舆论界视为一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诉讼。但马骋起诉后受到了诸多压力,当年6月7日被迫撤诉。即便他已经撤诉,仍然被调整了工作岗位,被安排到《解放日报》集团下属的《报刊文摘》做编辑,脱离了采编的一线工作岗位。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马骋再次以个人身份于2008年4月8日向上海市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于当年5月16日获取要求公开的信息文件。但文件内容却不符合他的申请要求。马骋交涉未果后,6月26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规划局。但7月9日,法院明确表示对他的起诉不予受理。   据马骋介绍,由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他个人遭遇了诸多“意外”,除了被调整工作岗位,他的高级职称评定也被否决。为此,他于2010年4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上海市新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文件。但遭到拒绝,该局回应不能信息公开的理由是:会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马骋2010年2月22日去小学接孩子,在校门口因停车剐蹭的小纠纷却遭人严重殴打,而上海市徐汇区警方4月27日作出的处理却是认定“互殴”。马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9月30日判决撤销警方的不处罚决定。但是,随后徐汇公安分局再次作出不处罚决定。马骋再次起诉,被判决败诉。   马骋继而于2010年8月向徐汇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相关治安处罚案件信息,申请未果后提起诉讼。2011年4月一审判决马骋败诉,5月底二审维持了原判。   马骋感慨地对笔者表示:“我状告信息公开案没有一个胜诉过!……与又臭又硬的‘衙门’打官司,胜诉几乎是天方夜谭。百姓只能留下一个个败诉记录让身后的历史予以评判。”   与马骋的遭遇相对比,美国记者在申请信息公开的时候,从来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本文前述的《纽约时报》记者戴维·巴斯托(David Barstow),当其向美国国防部申请信息公开不成功后,报社的法律顾问迅速介入,并最终打赢了同五角大楼角力的这场艰难诉讼。没有报社的支持,就没有巴斯托获得普利策奖的机会。   这样的情况,在其他美国媒体中也同样存在。彭博新闻社记者马克·皮特曼(Mark Pittman)的经历就更为典型。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央行(联邦储备委员会)向诸多投资银行做出拯救计划,提供总计2万亿美元的贷款。马克·皮特曼为此于当年5月21日向美联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贷款细节。因为美联储的钱实际是纳税人的钱,公众有权知道自己的钱花在什么地方,如何花的。   美联储拒绝后,马克·皮特曼继续申请并增加了申请公开的范围和要求。对此,彭博新闻社给予了极大支持,并于当年11月7日向美国联邦法庭起诉了美联储。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判决彭博新闻社胜诉,但美联储提出了上诉,案件没有结束。而就在这一年的11月25日,马克·皮特曼因为心脏方面的疾病辞世于纽约扬科斯,终年52岁。   马克·皮特曼辞世后,彭博新闻社同美联储的诉讼仍然继续,最终于2011年3月2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一项不受理美联储上诉的决定,确认了彭博新闻社的最终胜利。美联储也最终公开了相关文件。   通过上述对比,要真正推进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中国记者申请信息公开的积极性,记者身后的媒体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媒体不能为记者提供强大支持,记者总是“一个人在战斗”,最终结果不容乐观。   期待公益组织的力量   在美国,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进程中,还活跃着一群重要的社会力量,这就是各种公益组织。而许多公益组织,会主动帮助媒体或者记者申请信息公开。   比如耶鲁大学法学院有一个名为“媒体自由和信息获取的实践课”(Media Freedom and Information Access Practicum,下称MFIA)。该实践课主要是组织法学院学生参与增加社会透明度的法律实践,甚至可以帮媒体或记者打官司。诉讼经费由耶鲁大学法学院支付,这样大大减轻了媒体或记者个人的压力。   2010年11月,MFIA帮助《纽约时报》打赢了一场针对美国财政部的信息公开诉讼,迫使美国财政部不得不公开其下属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下称OFAC)的一些相关政府信息。这些信息显示,OFAC在私底下给一些指定公司颁发“特别贸易许可证”,允许它们与伊朗、苏丹等被美国列入“恐怖主义名单”的国家进行私下贸易。这些贸易许可证近一万份,主要给一些专门出口爆米花、口香糖、香烟、保健品、辣椒酱和体育器材的大公司。根据这些信息,《纽约时报》于当年12月23日刊发了一篇深度报道“美国承认同黑名单国家进行贸易”(U.S. Approved Business With Blacklisted Nations)。当然,该报道并没有简单地仅将问题关注点放在OFAC私下发证的问题上,而是关注美国法律制度的漏洞,揭示了外交政策与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导致美国政府出现的表里不一的现象。   对于MFIA在诉讼中的作用,《纽约时报》副总法律顾问戴维·麦克劳表示了对其的感谢。参与了该诉讼的耶鲁法学院学生之一的杰里米·库特纳(Jeremy Kutner)告诉笔者,目前MFIA还有别的信息公开案件,一个起诉纽约警察局的官司在同《纽约时报》合作。据他介绍,MFIA大概一学期能帮助媒体做四到五个类似《纽约时报》这样的信息公开诉讼。   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也有一个公益组织从事媒体服务,名为“公民媒体法律项目”(The Citizen Media Law Project,下称CMLP),这个组织主要是从事对草根媒体或者公民记者的法律援助。该组织主任戴维·阿蒂亚(David Ardia)早年曾是《华盛顿邮报》的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媒体诉讼经验。他告诉笔者,之所以从事公益事业,很大程度是因为看到信息化社会发展,涌现出大量草根阶层的媒体及记者。但这些媒体或记者往往缺乏法律指导,包括不知道如何利用信息公开法律获得政府信息,而他本人很乐于去做这个工作。该组织编写的相关法律指导手册等材料,均可在网上免费下载,与此同时,该组织还有200余名志愿的媒体律师队伍,可以义务帮助公民记者进行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媒体诉讼。   除了上述大学的组织,美国社会从事媒体法律服务的公益组织还有很多。如纽约的“媒体法律资源中心”(The Media Law Resource Center),华盛顿特区的“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The 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旧金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项目”(The First Amendment Project),等等。这些组织共同的特点都是拥有专业的律师,从而可以很好地为媒体和记者提供服务。   目前在中国,专业的媒体律师数量很少,专门从事为媒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组织则从未听说。这显然也是中国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综上所述,要真正推动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媒体记者应更多参与具体的法律实践。与此同时,政府体制改革以及公民社会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事实上,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诚如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言:“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一位在北京打工,名叫何正文的普通农民工,曾在接受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时,说过一句朴素却寓意深刻的话:“法律就是国家铸的一口大钟,你不去敲,它就永远不会响。”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就是不断敲响一个又一个沉寂的法律之钟的过程,而任何人都可能、也应当成为敲钟者。   作为中国的媒体记者,则应该时常想到,有一口叫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大钟期待敲击。 ■   本文系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访问期间的研究课题之一。感谢耶鲁中国法律中心主任葛维宝(Paul Gewirtz)、中心副主任贺诗礼(Jamie Horsley),以及北京办公室负责人魏梦欣(Katherine Wilhelm)的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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