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

刘晓波,图片来自人权观察

刘晓波,是中国最知名的人权活动家之一,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也是作家、社会活动家、文学评论家,《民主中国》网刊主编、《零八宪章》主要起草人之一。他是世界上仅有的三位身陷囹圄的诺奖得主之一。

根据美国之音的报道,1988年6月,刘晓波北师大文学博士毕业,毕业论文为《审美与人的自由》,同年被聘为中文系讲师。

1989年春天,他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学回来之后,参加六四学运,并向北师大“学生自治会”转交了海外留学生捐款,共计数千美金和万余人民币。

1989年6月初,天安门广场学生运动进入最后阶段。6月2日,刘晓波和学者周舵、高新以及歌手侯德健,开始绝食并发表《六.二绝食宣言》。6月3日当晚,解放军包围天安门广场,刘等四人与解放军谈判,学生撤出,避免了流血冲突,史称“广场四君子”。

1989年6月6日,刘晓波被捕,并被中国官方媒体打成天安门学运背后黑手。9月被开除公职。

1991年,北京法院开庭审理刘晓波“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案,他因“重大立功表现”被免于刑事处罚而获释。

1996年,刘晓波因同广州异议人士王希哲发表涉及两岸统一、西藏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钓鱼岛等问题的《双十宣言》而被判3年劳教,在1999年10月获释。

刘晓波获释后,虽然也可以出国旅行,但是在国内的时候长期处于软禁和控制之中。

2008年12月8日,《零八宪章》起草后,刘晓波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

2009年6月23日,刘晓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中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之后,刘晓波在病逝之前一直处于被关押的状态。

2010年10月8日,刘晓波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期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2017年7月13日,刘晓波在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逝,致死未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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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 | 中国:中国政府不应让秘密拘留合法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 (纽约)- 国际组织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中的条款批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拘留,立法机关应当删除。该草案违反中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这套全面修正案提出的修改多属改革性,是15年来首次进行的大修正,预计将于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尽管最新的修正案取消了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达 六个月 的“强迫失踪”条款,该草案仍有效授权警方秘密拘留批评人士以及任何“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贿赂犯罪”的嫌疑人。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刑诉法大部分的条款若能真正巩固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障和正当程序,将受人权观察欢迎,例如:更严格的羁押时间限制;加强与律师接触的保障;以及对未成年和精神病患的被告加强保护。 近年来,警方日益利用秘密拘留对付批评人士,包括艺术家艾未未、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维权律师高智晟。依据中国法律,这些逮捕、拘留事件实为不法行为。 修正案一审稿2011年8月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包括一项有效准许长达六个月强迫失踪的条款。该 条款 在国内外引起反对声浪,后于3月8日政府披露的二审稿中被删除了。 然而,草案中关于“监视居住”的第73条款经修改后,仍然授权执法机关对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指定居所进行羁押长达六个月。虽然办案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依照规定无需告知被关押人员所在处。草案还允许警方不让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接触律师。 被秘密拘留在常规拘留所以外的人员,处于更大受到酷刑虐待的危险;就连在常规拘留所内,这些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去年遭到秘密拘留的一些维权律师曾透露,他们关押期间受到严重的酷刑对待。 草案中的第37和第83条款允许对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实施长达37天的秘密拘留。 在这些特例情况下,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执法机关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嫌疑人是否能会见律师必须先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有效授权调查员剥夺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作任何接触的权利。 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版本,刑事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亲属,让嫌疑人在48小时内与律师接触,而上述规定严重破坏这一进步。 中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犯罪”的定义涵盖宽广;批评当权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及西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和平主张自治权或独立等,都可构成国家安全犯罪。最近所闻被以国家安全犯罪判刑的是异议人士朱虞夫,因写了一首诗,呼吁国民争取政治自由,而在2012年2月被判七年刑期。 中国政府近日称,新的刑事诉讼法旨在改善人权保障,行使“秘密拘留”的权利将受到监督,且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由警方行使。实际上警方行事是不真正受制司法审查。警方的权力远高于法庭和检察院的;检察院确切意义上是负责监督“监视居住”和刑事羁押。中国司法制度由党正式指导,而且中国不存在独立的律师协会,以致关押时遭受执法机关虐待的人员,所能得到的救济有限。因此,在执法机关操纵或滥用这些规定,或是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被关押人员是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 禁止任意拘留,是主持公义的关键原则;反映习惯国际法的《世界人权宣言》也承认此项人权。中国1998年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还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依照《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中国作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不从事任何足以破坏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曾多次 谴责 秘密拘留和秘密拘留为严重侵权行为,应被法律严禁;联合国大会也曾 谴责 这种行为。 “在欠缺司法审查下,让秘密拘留合法化,是迈向法治道路上的一大严重倒退,”理查森说。“但是,中国政府要堵塞这些漏洞,履行以法律改善人权问题的承诺,犹未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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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士张健男公开揭露被捕期间遭遇

1984BBS创建于2008年8月,服务器设在国外,主要发布被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审查机关删除或者禁止发布的新闻。网站虽然只有一万多名用户,但聚集了中国大陆一些活跃的媒体人,经常有媒体编辑将中宣部发布的禁令发表在这个网站上,致力于寻求一个新的无删改无隐匿畅通信息渠道,搭建一个新的无审核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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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人权观察反对中国秘密拘留合法化

 2012年 3月 13日 人权观察反对中国秘密拘留合法化 记者: 木风 | 华盛顿 图片来源: 人权观察 国际组织【人权观察】的标志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秘密失踪条款交付全国人大表决之前,国际组织【人权观察】发表声明对相关条款表示不安,要求中国当局把这些条款从草案中删除。 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在声明中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争论已经取得一些改进,但从现在经过修改个版本看,其中仍然包括一些条款显然违反了中国在国际法下所承担的义务。 声明所指的令人不安的条款是:准许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拘留。 修正案一审稿是2011年8月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的。其中包括一项有效准许长达六个月强迫失踪的条款。这一条款在国内外引起强烈的反对声浪。但在3月8日政府公布的二审稿中这一条款被删除了。 按计划,中国人大会议在3月14日对草案进行表决。 人权观察指出,修改后的草案仍然准许执法机关对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指定居所进行羁押长达六个月。尽管草案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是可以不告诉家属被关押人员所在地点。草案还允许警方不让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接触律师。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这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在这个声明中,人权观察对该草案中有关保障一般犯罪嫌疑人的审理程序所提出的改进意见表示赞赏。例如,严格执行羁押时间限制;加强与律师接触的保障;以及对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的被告加强保护等。该组织希望这些条款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所谓“特定类型案件”是指对“国家安全犯罪”。人权组织说,这个罪名的定义涵盖很广,从批评中共到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提出的和平主张和自治或独立的要求等都被界定在这个范围之内。异议人士朱虞夫因写一首呼吁争取政治自由的小诗最近被判处七年刑期。 中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犯罪”的定义涵盖宽广;批评当权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及西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和平主张自治权或独立等,都可构成国家安全犯罪。最近所闻被以国家安全犯罪判刑的是异议人士朱虞夫,因写了一首诗,呼吁国民争取政治自由,而在2012年2月被判七年刑期。 秘密拘留在最近几年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对付批评人士的一个主要手段。艺术家艾未未、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维权律师高智晟等都遭到警方的秘密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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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卡内基梅隆针对中国社交媒体上的“软审查”开展首次大规模分析

核心提示:卡内基梅隆大学(以下简称CMU)计算机系的研究者们分析了5700万条中国的微博,发现敏感词从”法轮功”到”碘盐”不一而足。删除的频率则根据当前时事和地理位置的变化,强度也有不同。 原文: Carnegie Mellon Performs First Large-Scale Analysis Of “Soft” Censorship of Social Media in China 来源: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机系新闻简报 发表:2012年3月7日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原文配图: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审查。越红的地方审查力图越大。最严重的是西藏地区,高达53%的当地微博被删除。】 匹兹堡—— 卡内基梅隆大学(以下简称CMU)计算机系的研究者们分析了数百万条中国的微博,发现了一系列政治上敏感的短语,这些会引起中国的审查系统的注意。一旦博文中包括这些短语,通常都会被删除,删除的频率是基于当前热点或地理位置。 这一研究是首次大规模针对社交媒体上的政治内容审查进行的分析。今年早些时候,当推特(Twitter)宣布会按照国别政策删除不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推文时,这个议题引起了注意和争论。 在中国,在线审查高度发达,研究者们发现经常被删除的短语包括广为人知的禁词,比如法轮功,这是一个由中国政府禁止的教派运动,还有人权活动家艾未未和刘晓波。其他的禁词则是基于当前事件;在2011年2月期间,当两会成为指称”计划中的抗议”的暗语时,这个本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词成为了删除对象。 CMU的研究也展示出在某些省份微博的审查频率更高。这一现象在西藏尤其引人注目,西藏是政治抗议的温床,高达53%的当地微博被删除。 由语言技术学院(LTI)的助理教授诺兰·斯密斯(Noah Smith)、LTI的博士候选人大卫·巴曼(David Bamman)和机器学习系的博士候选人卜兰丹·康纳(Brendan O'Connor)联合这项研究的发表于同行审校的在线杂志《首个星期一》(论文 原文全文 )。 所谓的”防火长城”可以阻止中国居民登陆如谷歌和Facebook这样的外国网站,这是中国最广为人知的审查工具。其他的国家也会屏蔽网络,比如在去年阿拉伯之春抗议爆发时,埃及就曾经关闭过推特和其他的社交媒体网站。 巴曼说,但是中国或任何其他国家如果想要从网上交易或在线教育中受益的话,关闭所有网站是不可能的。替代的方式就是允许登陆网站,但是审查内容,去除那些被认为有害的信息。他还说,可以采用自动方式来删除一些信息,其余的则通过人工删除。带有敏感词的所有微博被删除的情况不常见,但某些特定的词语成为删除的对象,所发现的零散证据令人吃惊。 康纳说:”你会看到在某些微博中,博主甚至会问,’这会被删除吗?'”2010年年末,纽约时报的专栏作家纪思道(Nicholas Kristof)在中国的(新浪)微博网站上开了一个账号;在他发了一条关于法轮功的消息之后一小时之内,他的帐号被关闭了。 CMU的团队为了研究这种”软”审查,分析了新浪微博上将近5700万条消息,这是一个有超过2亿账号的类似于推特的中文网站。从2011年6月27日号-9月30号,他们用新浪微博提供给开发者的一个应用程序软件(API)来收集样本。 他们后来使用同样的API,以随机的方式检查了部分微博,查看它们是否被删除了,然后再取另一部分包括了已知的敏感词的微博进行测试。如果这条微博被删除,新浪则会回复给开发者一条信息:该微博已不存在。 举例来说,在6月底和7月初的时候,网络上开始流传江泽民的死讯,他是在1989年天安门抗议之后掌握权力的中共前总书记。在七月六日,传言达到了高峰,83条带有他的名字的信息当中有64条被删除,在七月七日,31条这样的信息中有29条被删除。 研究者们又作了一项调查,把新浪微博上的消息和推特上的中文消息进行对比,后者虽然在中国被屏蔽了,但还是有精通网络的用户能登录。七月六日,每75条推文中就会出现一次江泽民的名字,但在新浪微博上,5666条微博中才会出现一条——这是另一个证据说明在新浪微博上,关于江泽民的讨论被压制了。 经常被删除的许多微博包括了政治敏感的短语和名字,比如设计”防火长城”的方滨兴,以及提到中宣部的博文。其他的则体现出事件的敏感性,在去年七月温州动车事故造成40人死亡,之后”请辞”成为了删除对象,这明显指的是铁道部部长。 被删除的词语并非总是政治性的。2011年三月,日本福岛核灾难发生之后,政治上不敏感的短语,如碘盐和辐射强度都被大量删除。研究者们相信这是因为政府想要遏制谣言,不希望核事故导致囤积盐的行为。 研究者们注意到,不是所有的删除都遵照国家的审查机器指示,垃圾消息和色情信息都是删除的对象,这和美国一样。 研究者们建立起了研究中国的软审查的方法,他们说现在他们有了这样一个工具可以积极地观察社交媒体的审查如何随时间演变,他们同时也有方法可以让调查更深入了,比如找出那些用来规避审查机器的暗语和的隐喻。 相关阅读: 一位个人研究者公布的 中国微博上被屏蔽的378个”敏感词” 点击这里阅读更多和” 防火长城 “相关的译文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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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当今世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蜜糖混合着毒药?

如果说刑诉法修正案是蜜糖混合着毒药,那么现在开化的社会已经不满足于蜜糖,而对毒药却更加耿耿于怀;不再满足于此前的种种微小进步,而要求直接面对统治手段中的核心问题。这就是第73条对于当下时代的意义。 3月1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这意味着草案基本定稿,3月14日将提交人大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据财新传媒援引知情人士透露,在主席团投票中,出现1张反对票和1张弃权票。这两票异议或许将成为未来的火花,在今天看却实在微不足道,淹没在主席团170人当中。然而在大众网络媒体上,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却讨论得如火如荼,对于很多观察者而言,似乎又一次“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此闸一开,国将不国。 面目模糊的草案 围绕刑诉法修正案的讨论纷纷扬扬,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京剧三岔口式的夜战,似乎大家讨论的是一回事,然而又不完全是一回事。对于很多普通公民来说,他们面对的还是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并于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草案版本(第一稿)。 但是在这一稿基础上,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再次修改,并经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于2011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于是成为草案的第二稿。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3月8日的说明中介绍,上述草案已经于此前的1月11日发送各人大代表阅读讨论,根据反馈回来的讨论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即第三稿。 除了第一稿曾经向社会公布外,本次刑诉法修正始终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第二、三稿都通过零敲碎打的方式向外界透露内容,从未公开过全部正文。部分代表表示数月前已经拿到第二稿草案,而有些代表还是按照第一稿准备审议工作,第三稿有多处改动,却在代表到京后才发放,并且一共只有几个小时的讨论时间,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另一方面,这个程序上的微妙纰漏被媒体人陈宝成敏锐地抓住,他提出,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草案需要在会议举行前的一个月发给人大代表。1月11日发送的草案被作为符合《立法法》的形式要件,然而却并不是最终提交审议的版本。换句话说,目前人大代表们审议的版本,实际上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发送。有鉴于此,他呼吁以违反《立法法》程序为事由,阻止刑诉法修正案在本次人大会议上通过。 然而,看上去时间并不在他一边。3月14日将是草案审议的日子,据主席团的投票形势和媒体打探的各方代表团态度来看,虽然对具体措辞还有争议,草案整体通过基本上是十拿九稳之事。截止北京时间12日夜,草案最后定稿仍未提交到代表手中。再接下来的24小时中,紧迫性正在逐渐升高。 刑诉法草案:蜜糖还是毒药? 公允地说,本次刑诉法修改的确有进步之处,这种进步既包括个别形式上的细微调整,也包括在实质上完善原有规则,弥补漏洞(例如二审开庭程序),并新设立了四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其中最值得瞩目的,是对被告人、辩护人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起点大幅提前,有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律师阅卷权受到保障;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针对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侵权行为有权申诉控告等等。相比之下,官方媒体大力宣扬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第二条,不过是装饰门面的政策宣示而已。 然而,对于众多反对者而言,审议程序上的瑕疵是次要的,关键问题在于,和官方的歌颂相反,刑诉法修正案的若干后门,一旦遭到滥用,便呈现出一副让人不寒而栗的前景。 这种担心主要来自于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三种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一稿中针对监视居住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对此,反对意见称,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已经完全违背了这一术语的本意,和变相监禁无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评论称,“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在他看来,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的合法化和扩大化,从党员扩大到普通公民。 同样激起争议的还有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三种情况下的通知程序。在第一稿草案中,三种情况下都应在24小时内,将原因和处所通知相关人家属,然而都留下缺口,即“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经过立法博弈之后,递交会议审议的例外条款已经大幅缩水。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无论涉嫌何种罪名,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但是,在拘留情形下,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能有碍侦查情况下,仍然可以不通知家属。 除此之外,刑诉法修改的另一大漏洞是“技术侦查”,这一看似平淡无奇的名称背后,隐藏着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像、GPS定位、秘密获取物证、邮件检查等多重手段。而且刑诉法将技术侦查手段运用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贪污、贿赂、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中,铺盖范围广泛,对于批准手续却缺乏足够规制,此外相关联的“秘密侦查”,同样缺乏足够的规定,引起境内外媒体关于“警察国家”来临的担忧。 三种涉嫌罪名下的异地监视居住,拘留情形下的不必通知家属,以及技术侦查手段缺乏足够制约,凡此种种,构成了媒体和学界的心头之痛。许多观察者担心,在缺乏司法独立、警察法治薄弱的现实状况下,这几个后门已经留得足够大,可能导致秘密拘捕、强制失踪事件频繁出现,更可能导致此前的种种有限进步化为乌有。规定了“异地监视居住”的草案第73条已经成为一个恶法象征,此前在北京失踪的重庆市人大代表张明渝的遭遇,被称为“第73条提前实施”。有鉴于此,除陈宝成外,法律学者贺卫方、童之伟、媒体人章文、时政观察人士熊伟、律师陈有西、投资人薛蛮子等不同行业的公共人物正试图跨越领域,共同抵制“73条”的出台。 危害国家安全:在辩论中脱敏 舆论对刑诉法修正案的批评,多数针对已经成文的条款,其中以第73条最为典型。然而没有被包括进草案文本的缺陷,也正因此多少逃避了公众目光的审查。被法律学者长期诟病的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党内“双规”等问题上,刑诉法修改不但知难而退,而且“双规”还暗渡陈仓,以“异地监视居住”的形式试图突破党纪成为国法,真正实现了“确保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激烈抗争显示出,“危害国家安全”也正在逐渐突破敏感禁区,开始登堂入室,成为公共空间中的辩论焦点。无论支持还是反对修正案,这一概念都在不断辩论中逐渐脱敏,它不再是刘晓波、胡佳等敏感词人士的专属罪名,而成为每一位言论活跃人士的心头大患。和这种脱敏进程相对应的,便是“国家安全”观念的平庸化,当免于强制失踪这样的基本权利都和国家安全挂上钩的时候,“国家安全”也就丧失了它原本赋予自己的神圣性。相应地,诉诸于“国家安全”的统治合法性,正在激烈辩论中不声不响地、但是无可挽回地流失。 事实上,在“危害国家安全”名目下,共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等多个具体罪名。正如许多论者反复强调的,不要以为这些罪名和普通老百姓没有关系,在缺乏制约的滥用权力者手中,讽刺县干部都可以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舆论设想的强制失踪,让很多人联想起法国旧制度时期的“密札”。二者表面相似,实际相去不可以道里计。所谓密札,在本意上是国王规避高等法院审查登记的一种变通方式,后来被滥用来镇压异己,尤其是被国王用空白密札来赏赐臣下甚至再被转手买卖。然而,在前现代历史中,即便是绝对君主制的密札,力量终究有限,它根本无法封锁相关消息。密札造成的悲惨故事固然不胜枚举,但和极权社会中“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人间蒸发相比,不算严苛太过。一代文豪伏尔泰被密札关入巴士底狱,但读书会客丝毫不受影响,传言他出狱时,甚至向典狱长表示感谢盛情款待! 19世纪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观察旧制度时就发现,“这个政府如此富有侵略性和专制特征,但当它遇到最微小的反抗,它便不知所措,最轻微的批评也会使它惶惶不安,简直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而在刻画旧制度中如何孕育革命力量时,他慧眼独具地揭示了社会临界点上人心思变的奇特征兆:“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便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如果说刑诉法修正案是蜜糖混合着毒药,那么现在开化的社会已经不满足于蜜糖,而对毒药却更加耿耿于怀;它不再满足于此前的种种微小进步,而要求直接面对统治手段中的核心问题。这或许就是第73条对于当下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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