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

爱思想 | 何勤华: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以中国近代移植外国法实践为中心的思考

   内容提要: 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是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在法律发展演进中,不管有意还是无意,不管主动还是被动,法律后进国家在移植发达国家法律时,不可能不同时进行法的本土化工作。中国近代在移植法律的同时,也通过三个方面进行了法律的本土化:保存一些传统的法律理念、制度和原则;改造传统法律并与西方法律相融合;用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原则指导中国的社会实践并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关键词: 法的国际化;法的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移植    法的国际化,是世界各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法律诞生、发展和演变的一个基本规律。法的国际化“就是法律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和传播,从而使法律具有世界性的特征的过程和现象。”[1]自17世纪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产生近代法律体系(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以来,世界各国、各地区,不论是欧美先进国家,还是亚非拉地区后进国家,无一例外地受到了法律国际化浪潮的冲击。    中国原本是一个落后的东方大国,加之在法律近代化之前已经拥有了五千多年的法律文明史、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因此,以中国100余年法律的变革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为范本,考察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之规律,意义重大。    一、中国近代法的国际化进程    法的国际化进程最初开始于英法等资产阶级先进国家的武力扩张。从17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依据其日益强大的国力,向印度、北美、非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扩张;19世纪初,法国凭借其在1789年大革命后积聚起来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开始向欧洲大陆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渗透,建立起了大批殖民地。在英、法两国的对外侵略扩张过程中,它们不仅将其军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强压给了殖民地,而且也把自己的法律传播了出去,从而形成了近代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形成,统一了世界上若干国家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形成了强大的第一波法律国际化的浪潮。    1902年3月11日,清光绪皇帝下谕成立修订法律馆,并“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发。”[2]袁世凯等马上推荐了沈家本(1840-1913)和伍廷芳(1842-1922)二人负责此事。经讨两年多的筹备,原刑部律例馆改制为修订法律馆,于1904年4月1日正式开张。在接下来的数年中,修订法律馆承担起了大规模移植外国法和法学、编撰制定中国自己法典的重任。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外一些有影响的法典和法学著作,全部被译成中文,成为中国立法的珍贵资料。[3]与此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法律和法律草案,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4]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事件,并没有停止中国移植外国法的步伐。在接下来的短暂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1月至1912年3月)、政局动荡不安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1912年3月至1927年4月)和始终为内忧外患所困的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4月至1949年10月)期间,中国继续了清王朝末期模仿西方制定中国自己法律的传统,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9日)、《中华民国参议院法》(1912年4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以及在1928至1935年间相继推出的《民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破产法》、《著作权法》、《工厂法》、《渔业法》、《商标法》、《银行法》等,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    在上述世界法律近代化、国际化浪潮之背景中,在模仿西方列强之法制进行立法的宗旨下,中国所创建起来的近代法律体系,无疑是大规模移植外国法的结果。西方先进国家的一些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法学观、法律制度和原则、法律框架与体系,以及大部分法律术语,都随着这一浪潮涌人了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使中国的法律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现象,呈现出一番崭新的图景。    一方面,在法律理念和法学观方面,由格老秀斯(H. Grotius,1583-1645 )、洛克(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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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想家 | 历史真相:9·18事件逐步清晰

  历史真相: 9 · 18 事件逐步清晰           本来9·18就是个敏感日子,因为有钩鱼岛事件,而愈加敏感起来。 我们要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提防某些民族主义分子利用9·18事件做文章。     其实,中国人不了解自己的历史,越近的历史似乎越糊涂。 有时候,人们仅仅了解一个概念,有时候用局部事实掩盖整体事实,有时候干脆整个历史认识是错的。     9·18是谁下令不抵抗的?不抵抗政策有没有道理?如何做到“勿忘国耻”?我一直认为,义和团是中国一大国耻,如果在21世纪还做义和团,那更是国耻。      我们来看发生在 1931 年 9 月 18 日 的这场冲突,以及冲突中各方的反应:   1 ,   简叙 9 · 18 事件经过     1931 年 9 月 18 日 傍晚,日本关东军炸毁了奉天(现沈阳)北面约 7.5 公里处的柳条湖南满铁路段上一小段铁路。并将 3 具身穿东北军士兵服装的中国人尸体放在现场,作为东北军破坏铁路的证据。     然后,关东军以此为借口,发动战争。中国东北军几乎没有做太多抵抗。随后日本占领东北全境。   2 ,前因是争夺铁路权,是否有苏联挑唆仍不清晰     1928 年 6 月皇姑屯事件张作霖被刺杀后,子张学良继续其父的方针,引起日本的不满。同年 12 月 12 日,张学良顺应北伐,宣布东北易帜,服从南京国民政府。     1929 年 3 月 26 日 ,东北国民党党部在奉天成立,并主张收回旅顺大连租界与南满铁路,引起日方的恐慌,是为东北铁路悬案。     1930 年 5 月关内爆发中原大战, 9 月张学良率领东北军主力出山海关,支持蒋介石中央军,获胜后领兵常驻燕京,关外空虚。     1931 年 7 月东北发生万宝山事件、中村事件,张学良指示东北保持克制,避免与日军冲突。     苏联时刻都盼望扩大中日战争,转嫁祸水。几乎每一次中日冲突,都少不了苏联的幕后黑手。    3 ,关东军和日本政府立场一致吗?     关东军是一个有野心的集团。为了扩大话语权,不停地扩大中日战争。 此次事件以铁路被炸毁为借口,是为了让日本政府难以找到借口来阻止关东军。     1931 年 9 月 19 日 ,日本政府召开紧急内阁会议。南次郎陆军大臣强调这是关东军的自卫行动,但是币原喜重郎外务大臣(男爵)怀疑这是关东军的阴谋,并且试图通过外交手段解决这次事端。 9 月 24 日 ,内阁会议决定了“不将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方针。然而关东军无视政府的决定,以自卫为名,不断扩大战线。      日本政府既想掠夺中国资源,又不想扩大中日冲突。但在苏联的挑唆下,在愚蠢的日本军方少壮派的盲动下,中日战争步步扩大。导致了最不好的结果。为之叹息 。    4 ,不抵抗政策到底是谁提出来的?基本清晰了     根据当时张学良秘书处机要室主任洪钫和东北军旅长何柱国二人的回忆, 1931 年 8 月 16 日 蒋介石曾致张学良铣电:“无论日本军队此后如何在东北寻衅,我方应予不抵抗,力避冲突。吾兄万勿逞一时之愤,置国家与民族于不顾。”。     但从来没有拿出过这方面的证据。并且, 张学良 1990 年接受日本国营电视台( NHK )采访时,表示他当时认为“当时没想到日本人会大规模地进攻,所以判断,不可乘日本军部的挑衅而扩大事件。”“战争不合乎日本政府的利益,日本政府应会约束关东军”。“到现在有很多学者认为是国民中央政府下达过不抵抗指示。”“中央不负责任。所以,我不能把‘9·18事变’中不抵抗的责任推卸给中央政府。”但是,也有日本媒体认为这是由于张学良所处众所周知的特殊环境关系,他不能把责任推给蒋介石,只能由自己承担,因而不得不如此说。     照我们历史书中“蒋介石消灭异己”的一贯说法,蒋应该鼓励东北军和日军火并。既抗了日,又消灭了异己,一石两鸟,何乐而不为?蒋不够狡诈。     历史是讲究证据的。所谓“蒋介石让张学良”没有书面证据,虽有人证,但这人证又与张学良本人的讲述完全矛盾。并且,从时间上看,蒋介石9·18当天晚上才知道消息,他应该没有时间下所谓手谕。所以,目前只能确认已经发生的事实:张学良下令不抵抗。     我倾向于相信 蒋介石、张学良都主张不抵抗 。我本人也支持不抵抗策略,这仅仅是我个人对当时形势的分析,未必正确。请义和团们看到这里时,别又跳起脚来使出谩骂的法宝,你们那一套谩骂,已经让人恶心了。     9·18事变后,汪精卫等国民党元老纷纷怒斥张学良为“不抵抗将军”。          5 ,蒋介石日记数次以“雪耻”开头     9 月 22 日 ,蒋介石向全国人民宣称:“我国民此刻必须上下一致,先以公理对强权,以和平对野蛮,忍痛含愤,暂取 逆来顺受 之态度,静待国际公理之判断。”蒋太老实,用了逆来顺受这个词,不如后来的韬光养晦动听。     通过蒋介石日记的解密,根据民国史学家杨天石先生的研究,在北伐战争时期,曾在日本留学并熟知日本军力的蒋介石,就有“三月亡国”之论,认为中日国力悬殊,一旦开战,中国沿海地区就会陷入日军之手,而日军少壮派军人后来则引用并坚信他的观点,结果当时的蒋介石与日军皆严重低估了中国人民的抵抗能力。日军于 1928 年出兵济南,制造“五三惨案”,北伐军对日妥协,刻意避开日军,绕道北上,蒋在5月3日日记中写道:“身受之耻,以五三为第一,倭寇与中华民族结不解之仇,亦由此而始也!”蒋在5月10日的日记里,第一次亲笔写下“不抵抗主义”,但从此之后,蒋介石的日记均以“雪耻”开头。     在9·18事变爆发后的第二天, 蒋在日记里写道:“昨晚倭寇无故攻击我沈阳兵工厂,并占领我营房。刻接报已占领我沈阳与长春,并有占领牛庄等处。是其欲乘粤逆叛变之时,内部分裂,而侵略东省矣。 内乱不止,叛逆毫无悔祸之心 ,国民亦无爱国之心,社会无组织,政府不健全。如此民族以理论决无存在于今日世界之道,而况天灾匪祸相逼而来之时乎?余所恃者惟一片爱国心。此时明知危亡在即,亦惟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耳”     9月20日记写道:“雪耻,人定胜天。日本侵略东省,是已成之事,无法补救。如我国内能从此团结一致,未始非转祸为福之机。故对内部当谋团结也。因沈阳、长春、营口被倭寇强占以后,心神哀痛,如丧考妣。苟为我祖我宗之子孙,则不收回东省永无人格矣。小子勉之。内乱平定不遑,故对外交太不注意,卧薪尝胆,教养生聚,忍辱负重,是我今日之事也。上午与敬之、真如、天翼协商,下午从南昌出发回京。”     9 月 21 日 :“雪耻,人定胜天。团结内部,统一中国,抵御倭寇,注重外交,振作精神,唤醒国民,还我东省。下午二时到京,约会干部。余主张:日本占领东省事,先提(交)国际联盟与非战公约国,以求公理之战胜;一面则团结内部,共赴国难,忍耐至相当程度,以出自卫最后之行动。对广东,以诚挚求其合作。一、令粤方觉悟,速来南京加入政府。二、南京中央干部均可退让,只要粤方能负统一之责,来南京改组政府。三、胡、汪、蒋合作均可。”     9 月 22 日 :“雪耻,人定胜天。上午到市党员大会,余讲至‘国存与存,国亡与亡’之句,有一人讥为‘言过其实’一语。余心为之碎。由此可知,人心已死,国亡无日,哀痛之至,抛碎茶杯,撕破倭本,不觉失态。余复言:我在日本炮火之中不止一次。倭寇在济南炮击机射,余实倭炮中遗留不死之身,决非夸词耳,乃益悲愤。因知爱国者多,而亡国者少,国事犹可为也。下午请稚辉、季陶详述余之怀抱与感想,要胡、汪合作,余交出政权之意。悲戚痛楚,欲哭无泪,哀丧未有如此之甚也。”     9 月 23 日 :“雪耻。人定胜天。昨日国际联盟会决议,中日两国停止战时行动,双方军队退回原防,听候联盟会派委员查察裁判。此实为一外交之转机,亦对内统一之机。如天果不亡中国,则此次外交当不致失败也。汉卿派万福麟来京要求外交早日解决,所以官长之财产与东北之痛苦为念,闻之心痛。粤方勾结倭寇以召外侮,图谋推倒中央为快,东北又为一部分之利害急谋解决,不问国际地位与国际形势,以及将来单独讲和之丧辱。呜呼,外侮既急,国内政客官僚非卖国即畏敌,如此民族不亡何待,此次国际联盟既出面干涉,如我国内不能一致对外,则中国从此无人格矣,忧焚无已。晚与万福麟详谈外交形势与东三省地位,与其单独交涉而签丧土辱国之约,急求速了,不如委之国际仲裁,尚有根本胜利之望。否则亦不惜与倭寇一战,以决存亡也。”     9 月 26 日 :“雪耻,人定胜天。闻暴日不接受国际联盟通知,并主张中日直接交涉,而国联态度因之转化,从此暴日势焰更张。如果直接交涉或地方交涉,则必无良果。我不能任其枭(嚣)张,决与之死战,以定最后之存亡。与其不战而亡,不如战亡,以存我中华民族之人格。故决心移首都与西北,集中主力于陇海路也。”     民国史学家杨天石认为, 蒋介石无疑是一个爱国主义者 ,但他虽然对东北领土的沦陷痛心疾首,并也存在团结一致、对日决战、宁死战不苟活的理想,并且在9·18事变后的日记中多次提到拒绝与日本和谈,但由于当时中国形势复杂,蒋介石实际上的所作所为与他在日记当中的表达的爱国激情有较大差距,可看出蒋介石不抵抗政策的复杂历史背景。(参见杨天石著作《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蒋介石日记解读》)同时,蒋介石对日本人的痛恨也无时无刻不跃然纸上,如9·18事变后,蒋曾经与日本方面交涉,他在日记中愤恨的写道:“见日本代表,感想无穷。始见之如和柔,一与之接近,则狡狯之色,轻侮之行,立现无余。欧美各国代表,皆可亲可爱,未有如日本之恶劣也。可知倭奴怕凶而不知礼义,东方之文化皆被倭奴摧残矣。”     注意,人在日记中都会美化自己,为自己开脱。但我们至少能从中分析出一些东西。   6 , 当时抵抗又如何?     以东北军当时的兵力,以中国当时的兵力。 即便 抵抗了,最终结果仍然是日军占领整个东三省。这个丝毫不要怀疑 。     如果不是后来美国的参战,中国几乎不可能取得对日作战的胜利。我们必须正视现实,而不是像义和团一样意淫。   7,中共如何反应     9 月 20 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为日本帝国主义强暴占领东三省事件宣言》,谴责日军侵略,同日,中国共产党当时的最高领导 人王明发表“ 武装保卫苏联 ”的讲话。            8, 与中共苏维埃政府的关联       9·18事件短短2个月后,即1931年11月17日,江西瑞金苏维埃政#府成立。    9,若干年后再去反思“攘外必先安内”       蒋介石当时以“攘外必先安内,统一方能御侮,未有国不统一而能取胜于外者。”为原则,以先消除共产党的反对势力分裂主张,再集结力量对抗日本军等外来势力为方针。     不做评论。   10,到底如何评价张学良?     为什么有人要刻意美化张学良?张学良是谁的救星,又是谁的罪人?          关于 9 · 18 事件的更详细内容,可以去查维基百科。    以前学英语,是为了了解世界,现在学英语,是为了了解中国。这话不知是谁说的,真牛。 链接:  《中国多少军人死于抗日战争?》           《中国军队消灭了多少日军?》           《抗日战争:掉进了“苏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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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万昌华: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考察

  作为中国二十世纪上半叶最重要的思想家与学者之一,胡适对当代中国所产生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其最先揭橥文学革命的大旗之外,他改变中国思想文化问题的言说范式,以及试图开展中国文艺复兴、尝试对中华文明进行“再造”的努力,也都有学者专门著述考察并加以肯定过。[1] 然而,他的另一重要思想——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作为一个单独的论题,还未有人进行过全面系统而深入的考察。笔者在《论孔孟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一文中指出过,孔子孟子作为入世的思想家而言他们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是其其他一切思想的基础。[2] 胡适的思想亦然。在实际上,政治思想是自己其他思想的基础,此点胡适本人生前也曾经间接地“自道”过。比如,他1948年10月5日在为武昌公教人员作的演讲《自由主义与中国》中就强调指出,“中国历代自由最大的失败,就是只注意思想言论学术的自由,忽略了政治的自由”,所以中国才脱不去专制的政治枷锁。很明显,他这句话的言外之意是说对于政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中国是“世人皆昧,唯我独醒”。   在未进行全面系统而深入考察的情况之下,人们对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认识与评价是有偏差的。举例,林毓生先生在《平心静气论胡适》一文中说胡适的思想中诸多“尴尬与混淆”,文中所举的所谓的三个“尴尬与混淆”事例中,第一个就是胡适关于“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最适宜于训练一个缺乏政治经验的民族”的话语。[3] 张振国博士则在《胡适与张君劢的宪政思想比较》一文中认为,虽然胡适和张君劢二人终其一生都是坚定的宪政主义者,但是胡适却不像张君劢,“没有提出具体的政治设计方案。”[4] 另外,也有学者在提及胡适关于政治问题的想法时认为他“太天真”。[5] 本人认为,以上诸学者关于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看法都值得商榷,都有与实际不符之处。就林毓生先生而言,他是忘记了胡适的如上话语是针对的当时中国的当权者说中国人素质低下不能实行宪政这一历史,就张振国博士而言,他是不了解胡适“在他心目中,世界上最好的政治就是美国政治,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就是美国”,[6] 胡适“梦寐以求的(是在中国建立)美英式的自由政治体制”这一事实。[7] 一种思想与主张的价值与合理性,决不能完全以马上就物化了,亦即,不能完全以暂时的成败来“论英雄”。众所周知,台湾后来的实例已经表明了胡适的思想与主张并不天真。 总之,从联系的视角与把握本质的方法来看胡适的政治体制思想的话,其既不尴尬与混淆,又具体而清楚全面,一以贯之,其中不乏坚持真理的难能坚毅与针对具体事情的深刻洞见,并且具有不可比拟的可实践与可操作性。人们不能因他该方面的主张与思想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一时的未被实践和物化,就自觉不自觉地随着某些主流意识形态的论调而人云亦云地对之妄加指责。   那么,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最主要构成是什么呢?主要是两大部分。一是其一以贯之的宪政主义政治主张,二是他对未来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式样、行政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设想。其中,前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讲如何运用宪法法治、民主选举制度及反对党制度等去建立民主宪政的国家,后一部分的内容则主要是讲未来中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应是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制的、高度地方自治的,政府与领导人的任期与权限等都要有明确的限制。下面,我们就试对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如上两大方面,以及其上述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形成成因与当代价值,作一考察与分析。   一、胡适一以贯之的宪政主义诉求   何为宪政?按照美国当代知名政治学学者斯科特·戈登的话说,宪政就是“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8] 另外,也有学者直接指出过,宪政主义也就是自由主义。[9] 笔者认为,虽然侧重点不同,以上对于宪政和宪政主义的言说都正确。运用这些定义来考察胡适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话,它们大体上能涵盖其的一生。除了自美国留学归来的不长一段时间之外,胡适对于在中国建立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诉求,可以说是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矢志不渝,终生对之都是孜孜追求的。在此,我们不妨以他的与丁文江等创办“努力会”(后改称努力社)与出版《努力周报》、力倡“好政府主义”,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为国人争人权与约法前提下的法治的系列文章,创办“独立评论社”并出版《独立评论》周刊、开展民主建国的讨论,国民党在大陆的政权就要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用武力推翻前夕的1948年,其发表一系列以自由主义为题的演说与文章,以及他晚年仍力争言论自由、仍主张在台湾建立反对党的几个历史事件为重点,对之作一考察。   胡适与丁文江、王征、蒋梦麟等人创建“努力会”是在1921年5月21日,[10] 出版《努力周报》是在次年。当时的中国仍处在北洋军阀政府的统治之下。《努力周报》于1922年5月7日创刊到1923年10月停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出75期。其中,从1922年6月到1923年4月,《努力周报》的时评“这一周”皆为胡适所作。我们前面提及,宪政的最根本之处是讲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胡适在此期间的言论与主张就是如此。   自1921年8月5日起,作为“努力会”成员的胡适曾南下在安徽安庆第一中学、上海国语专修学校(8月14日),以及回北京在中国大学(10月22日)以《好政府主义》为题,发表一系列演讲,这些演讲稿后来刊登于同年11月17日和18日《晨刊》的副刊上。近代西方民主宪政国家一般的政治观念都认为国家是一种公器,是人民手中为自己谋求福利的工具,胡适在上述关于好政府主义的系列演讲中也是这样认为的。其中讲到,“好政府主义的基本观念是一种政治的工具主义。(1)政治的组织是人类发明的最大工具……政府的存在是由于这种工具的需要。(2)这种工具是一种有组织、有公共目的的权力。法律制度都是这种权力的表现。(3)这种工具,若用的得当,可发生绝大的效果,可以促进社会全体的进步”;对于这种工具主义政府观的进一步引申,是“(1)从此可以得一个批判政府的标准:政府是社会用来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工具,故凡能尽此职务的是好政府,不能尽此职务的是坏政府。妨碍或摧残社会的是恶政府。(2)从此可得一个民治(人民参政)的原理:工具是须时时修理的……凡宪法、公法、议会等等都是根据这个原理的。(3)从此可得一个革命的原理:工具不良,修好他。修不好,另换一件。政府不良,监督他,修正他;他不受监督,不受修正时,换掉他。”[11]   1922年《努力周报》获准出版之后,胡适曾进一步公开阐明,他的好政府主义就是要求建立“宪政的政府”。1922年5月11日夜,他在原来演讲的基础上写成了《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14日,该文作为宣言的形式加上蔡元培等15人的共同签名之后在《努力周报》第二号上刊出。其中指出,“‘好政府’的至少涵义——我们所谓‘好政府’,在消极的方面是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在积极的方面是两点:(一)充分运用政治的机关为社会全体谋充分的福利。(二)充分容纳人的自由,爱护个性的发展”;对于政治改革的原则,“第一,我们要求一个‘宪政的政府’,因为这是使政治上轨道的第一步。第二,我们要求一个‘公开的政府’,包括财政的公开与公开考试式的用人等等;因为我们深信‘公开’(Publicity)是打破一切黑幕的唯一武器。第三,我们要求一种‘有计划的政治’”。[12]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重组。1928年6月革命军进入北京,国民政府在当月15日发表全国统一的宣言,从此南京国民政府成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也不是实行的宪政体制,而是一党专政、以党代政的党国体制。1928年2月3日至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规定国民政府接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掌理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同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又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对于这种体制,一直主张宪政的胡适当然不能认同,于当时,他主要以《新月》杂志为阵地,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由于孙中山是国民党的精神领袖,又是中国实行一党专政与训政的“始作俑”者,因此,胡适这一时期实行的是“斩首”战法,在几篇文章中都对之进行了“讨伐”。   他在《我们什么时候才有宪法?——对于〈建国方略〉的疑问》一文中指出,“我在《人权与约法》(《新月》二卷二号)里,曾说:‘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知道他绝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这句话,我说错了。民国十三年的孙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国大纲》简直是完全取消了他以前所所主张的‘约法之治’了。……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宣言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他在《建国大纲》里,说的更明白:‘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第六章)’他又说:‘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第六章)’他又说:‘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国民),实等于出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第六章)’综合上文的几段话,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13] 胡适接着指出,这种议论出于“中山先生之笔下,实在使我们诧异”,因为,就是在同一书的第五章中,孙已说过“夫维新变法,国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后乃能知之也”的话,要知道,“参政的能力也是这样的。”[14]   胡适在该文章中写道,“我们姑且让一步,姑且承认共和是要训练的。但我们要问,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在我们浅学的人看来,宪政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15]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一句话的每一字下都加了着重号。   胡适在该文章中接着写道,“我们实在不懂这样一部约法或宪法何以不能和训政同时存在。我们必须明白,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过共和政体是什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16]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每一个字之下加了着重号的部分是“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   胡适在该文章中接着指出,“人民需要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制裁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作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故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他这一根本成见使他不能明白民国十几年来的政治历史。他以为临时约法的失败是‘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这是历史的事实吗?民国元年以来,何尝有‘入于宪政’的时期?自从二年以来,哪一年不是在军政的时期?临时约法何尝行过?”[17]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每一个字之下加上着重号的部分是“人民需要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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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杨天石:1946年的政协会议为什么功败垂成——围绕《宪草修改原则》的争论考察

  1946年1月,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和社会贤达的代表38人聚会重庆,签订《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和平建国纲领》、《关于国民大会的协议》、《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等五项协议,和平有望,民主有望,国家统一有望。但是,会议刚刚闭幕,协议墨迹未干,争议即起,终于导致政协会议的成果破局,功败于垂成之际。   何以然?问题出在刚刚通过的《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特别是其中的《宪草修改原则》。   一、对孙科参与制订《宪草修改原则》,蒋介石前骂后赞   1932年12月,国民党召开第四届三中全会,提议起草宪法,召开国民大会,用以结束党治,还政于民。会议提出二十五条原则,交由立法院起草宪法。1936年,立法院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孙科任委员长,主持制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8 章147 条。由于该草案公布于1936年5月5日,通称《五五宪草》。按程序,它本应交由国民大会审议通过,但是,由于第二年即爆发抗日战争,国民大会虽已选出代表却无法召开,因此,这一部《宪草》也就始终是“草稿”。   《五五宪草》的核心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公布之后,各方多有意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期间,成立宪草组,专门讨论其修订问题。该组成员共10人。国民党代表为孙科、邵力子,中共代表为吴玉章、周恩来,民盟代表为罗隆基、章伯钧,青年党代表为陈启天、常乃德,无党派代表为傅斯年、郭沫若。召集人为傅斯年和陈启天。其中的主要人物是当时代表民盟的张君劢。政协开幕时,张君劢正在欧洲考察。1月17日抵达重庆时,政协会已经开过7天,他热衷宪法,随即选择参加宪草组,发挥了关键作用。   宪草组的主要成果是决定成立宪草审议委员会,提出了12条《宪草修改原则》。蒋介石初时没有留意,及至政协闭幕当天,才开始审读,阅后大惊,认为《宪草修改原则》整个推翻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建国大纲》、中国国民党党纲以及《五五宪草》。当日,蒋介石日记云:   审阅协商会所商定之宪法草案审议会之组织与宪法原则案,不禁骇异莫名。余初以为《五五宪草》是阿科自身所主持,其加入宪草组必力争其主张,为本党负责,保持总理对宪法与《建国大纲》一贯之立场也。不料其协议结果,所有本党党纲与总理主张以及其《五五宪草》全部在根本上整个推翻,重新换取一套不三不四、道听途说,而彼即引以为是,竟订定此一违反总理革命之原则,真使人啼笑皆非,欲哭无泪矣,为之奈何!   “阿科”,即孙科。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时,蒋介石命孙科代表国民党参加宪草组,本意是要他坚持此前《五五宪草》的基本原则,但是,不料孙科却搞出了这样一个“不三不四”,让蒋介石“啼笑皆非,欲哭无泪”的《宪草修改原则》,蒋介石非常痛心。他本来准备在国民政府改选时推孙科为主席,自己“减少职责”,准备“逐渐退休”,现在觉得不行了,只能自己继续奋斗。2月2日,蒋介石在《上周反省录》中写道:   本周最大之苦痛乃为协商会宪草组宪草原则之擅自规定,而并不请示,亦不提常会征询意见,益觉孙科之荒唐糊涂,易受人欺诈而不可以托事。余本决心国府改组时推定出任主席,使余克减少职责,以为逐渐退休之计。今乃深悟其决非其可为党为国之一人,皆不能不继续奋斗也。   从这则日记可见蒋介石当时所受刺激之深。   然而,时光不过流逝了10个月,到了当年12月21 日,蒋介石却改变态度,转而感激参加政协宪草组的孙科和邵力子,赞扬二人在年初参加修订的《宪草修改原则》很好。日记云:   尝思今春孙、邵与中共等擅订宪法原则,一般同志皆认为有意卖党召侮,违反遗教,藉外制内之卑劣手段,不可庶宥。然迄今回忆,若非当时修正《五五宪草》,如其原则一仍其旧,则不仅为中共所诋毁,即各国更认为国民政府真欲制成法西斯宪法,为世疑惧。为害之大,无可比拟,今日制宪之原则,实有得当时之修改也。   前骂后赞,蒋介石何以有此180度的巨大变化?   二、《宪草修改原则》与《五五宪草》的比较   政协通过的《宪草修改原则》和《五五宪草》确有巨大的差异。在于:   1.将有形的国民大会,改为无形的国民大会。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一文中提出“国民代表每县一人”。1924年,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提出:“每县推举国民代表一名,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到宪政开始时期,召开国民大会,决定并颁布宪法”;“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归于国民大会”。以上条文说明,孙中山主张召开有形的国民大会:即由国民推举代表,召开国民大会,其任务是制订宪法。《五五宪草》承继孙中山的主张,有专章论列“国民大会”,其第27条规定“每县市及其同等地区各选出代表一人”,这一条和孙中山的主张完全一致,其他规定则是对“国民大会”的细化,如:国民代表任期6年,国民大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月等。   《宪草修改原则》提出:“全国选民行使四权,名之曰国民大会。”这就是说,不必推举国民大会代表,也不必实际召开国民代表大会,只要全国选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权”,就是“国民大会”。这样,国民大会就“无形”了。   2.将总统“虚位化”,使总统丧失“统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等五院的权力。孙中山是主张实行总统制的。早在辛亥革命成立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夕,孙中山就和宋教仁有过辩论。宋教仁主张内阁制,而孙中山主张总统制。后来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规定:“宪法未颁布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这就是说,在宪法未颁布之前,实行“总统制”。至于宪法颁布之后,其关系如何,孙中山没有说明。《五五宪草》承继《建国大纲》的思想,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有统率海陆空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行使宣战、媾和、缔约,宣布戒严解严,行使大赦,任免文武官员等权力。在《行政院》一节,规定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均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此外,总统可以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考试院正副院长。这就将孙中山总统“统率”五院的思想扩展到宪法颁布之后了。   《宪草修改原则》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这就是说,总统个人不经立法院同意,不能单独决定行政院长人选;总统没有领导(督率)行政院长的权力;行政院只对立法院负责,而不必对总统负责。   3.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彼此制衡。孙中山未就行政院与立法院之间的关系发表意见。《宪草修改原则》提出:“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之,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在彼此的关系上,《宪草修改原则》提出:如立法院对行政院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根据这一方案,立法委员由选民直选,组成代表民意的最高立法机关,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院相互制衡。它可以对行政院表示“不信任”,要求其“辞职”;反之,行政院也可以要求总统解散立法院。   4.中央与地方取“均权主义”。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提出:“中央与省采取均权制度。”《宪草修改原则》规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规定”,“省长民选”,“省得制定省宪,但不得与国宪抵触”。   5.人民自由不受限制。《宪草修改原则》提出:“凡民主国家人民应享受之自由及权利,均应受宪法之保障”,“如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   6.军队应“超出于个人、地方及党派关系以外”。   从以上六点,特别是前三点差异可以看出,《五五宪草》采取“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长,既具有最高的尊荣,又具有庞大的权力。他只对国民大会负责,由国民大会选举或罢免。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而《宪草修改原则》则采取“内阁制”,总统虽有最高的尊荣,但没有多少实际权力。国家的实际权力掌握在行政院院长手中,而行政院只对立法院负责,与立法院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表示不信任,行政院可以要求总统解散立法院。在这里,没有最高权力和绝对权力,所有权力都处于制衡的网络中。   总统制的优点是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运作效率充分发挥,但是,易于形成个人专权,甚至独裁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基础上迅速形成蒋介石的个人的专权与独裁,引起广泛不满。从人类的历史长河考察,凡自以为是、自以为完全正确、绝对正确的统治者大都喜欢集权,不喜欢自己的主张、政策受到其他人、其他机构、社会力量的反对、牵制和干扰。早在1934年,蒋介石就曾在日记中表示:“五院制乃总统集权制之下方得实行,否则未得五权分立之效,而反生五院斗争之端;未得五权互助相成之效,而反生五院牵制纠纷之病。”《五五宪草》乃是蒋介石的“总统集权制”这一主张在法律上的体现。显然,《宪草修改原则》的提出正是为了消除蒋介石的个人专权与独裁,它所反映的是中共和民盟等在野党派的愿望。政协会议期间,中共和民盟结成紧密的统一战线,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罗隆基回忆说:“关于宪法修改原则问题,共产党同民盟双方的代表每天的晚间总是聚在一起来共同讨论的。那12条宪草修改原则,就是共同讨论的结果。”   宪草组共开会四次。孙科最初坚持《五五宪草》的各项原则。1月19日,政协会议召开第9次会议,他代表国民党说明《五五宪草》,仍采取维护立场,但他在抗战时期是国民党中的民主派,对蒋介石的专制、独裁不满,多次受到蒋介石的批评,甚至当面训斥,在宪草组的讨论中,孙科逐渐支持中共和民盟等在野党派的主张。他对是否要遵奉孙中山的“遗教”,也持比较灵活的态度,认为“先总理”的话不一定都对,不必句句照办。   《宪草修改原则》的主要炮制者是张君劢。他认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各国制度杂凑而成”,并不高明,二十年来推行的结果,也众所共见,但是“五权名目,国民党一定不肯放弃”,所以他的策略是照旧采用其“名目”,而偷换其内容,使之具有反蒋、反专权、反独裁的性质。关于此点,梁漱溟回忆说:   张君劢根据孙中山直接民权的学说批评“五五”宪草的国民大会制只是间接民权,而非直接民权,所以他主张应把国民大会化有形为无形,公民投票运用四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就是国民大会,不必另开国民大会。这样就把妨碍英美式宪政体制的东西去掉。此外,张君劢主张监察院作为英国式的上议院,把立法院作为英国式的下议院,而把行政院作为英国式的内阁;行政院须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可以有不信任投票,推翻内阁,另组新阁;行政院如有自信,也可以拒绝立法院的不信任而把它解散,实行大选,产生新的立法院。一方有不信任内阁之权,一方有解散议会之权。张君劢就这样用偷梁换柱的巧手段,保全五权宪法之名,运入英美宪政之实。但这样一个宪法是最不利于蒋介石的。因为蒋介石只能摆在最高位置,只能做总统而不能做行政院长,没有实权了。就是降格做行政院长吧,也随时有倒阁的危险,很不稳呀!这样的宪法对执政党最为不利而有利于在野党。所以张君劢这种设计,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尤其是周恩来简直是佩服之至,如获至宝。还有,宪草原则十二条还规定各省得制定省宪,更是不利于国民党而有利于共产党,因为共产党这时已经控制了好些省区。能够制定省宪,在政治上岂不更有做法。这种宪草原则在野各方面既完全同意,而尤其难得的是“五五”宪草的主持人孙科(孙中山先生的儿子)竟放弃他父亲一生奔走呼号的五权宪法实质而点头承认了张君劢的设计(孙科蓄意自己来任行政院长),国民党其余代表亦无人反对。宪草小组会不过开过四次,这篇巧妙文章便得庆成功了。   梁漱溟的这段回忆很好地说明了《宪草修改原则》的产生经过。它是抗战胜利后中共、民盟和国民党斗争的产物。表面上看,是中国国家政体模式采用“总统制”还是采用“内阁制”的分歧,而实际上,具有民主和专制、独裁斗争的意义,有明显的针对性。关于此,当时在中国调解国共矛盾的美国特使马歇尔说:“中共及民盟又欲国府主席之权愈小愈好,且实行权力制衡制度,如美国之所为;地方之分权与三权之鼎立,亦皆如美国。”这段话的第一句道出了中共和民盟的用心所在,其他各句则承认《宪草修该原则》符合美国民主。   1月27日,周恩来和陆定一飞返延安,(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 天益学术 > 历史学 > 中国近现代史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6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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