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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朱明勇:围观北海的人们——关于北海庭审

2011年09月23日 15:12:22    原文地址: 朱明勇:围观北海的人们——关于北海庭审 作者: 朱明勇律师 把被告人覃永沛(该人是辩护律师)压下去候审            围观北海的人们覃永沛律师在庭审中还一言没发,就被审判长大声道“法警,将被告人覃永沛带下法庭候审”,这句话我没在现场,看到网上这种说法绝不相信,经过向在场的多名律师求证,以及看到覃永沛律师的博客,终于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北海中院刑庭庭长张黔鄂,是个女性,就是这个案子的审判长,北海裴金德案审理中,她将裴金德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从2010年9月审到2011年9月,仅2011年就决定了四次开庭时间,一是7月25日,二是8月8日,三是9月6日,四是9月20日。每次当律师到达北海她就决定不开庭了,这次开庭不到一天,还未进入实质审理,她就休庭四次,而且手忙脚乱,错误频出。首先是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她休庭,检察机关做出驳回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的决定,被告人又申请复议,她先说待庭后处理,然后在检察官的教育下,又直接驳回。她懵了,申请复议她居然说等庭后作出,庭后万一检察长同意了对公诉人回避的申请,不知道她辛辛苦苦开了5天庭将怎么办,难道她与检察长心有灵犀。其次,我提示她对申请公诉人回避应该由检察长作出决定,不是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她不做声了。第三,本来对于被告人的申请回避的要求如果强行以不符合法定事由予以拒绝,法庭也可以直接作出,但是人家检察机关既然已经错误作出了决定,在被告人申请复议时那只能将错就错继续由检察机关作出驳回或者同意的决定,而法官再作出驳回决定就等于剥夺了检察长的权利。第四,在庭审已经进入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已经对被告人讯问完毕,辩护人已经对公诉人的多次诱导性讯问提出反对意见,她也表示认同并对公诉人的诱导性讯问进行了两次警告后,在辩护人开始对被告人发问即将开始时她不知道接到谁的什么指令还是思维出现问题,突然对被告人问,是否同意律师辩护。她这一违背庭审程序的临场发挥,吓得被告人低头不语,最后轻轻哼了一声不需要。听到此,她激动的居然连旁听席上想起一片掌声都忘记制止,连忙在还没搞清楚被告人的真实意思时,她突然决定要法警上庭将辩护律师轰出法庭。引得其他八名辩护律师要集体退庭抗议。她还欲继续开庭,看到现场已经动乱后又决定休庭,休庭时在法庭门口我说要她这是严重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要控告她,她脸色通红,不知所措。后来她又打电话说被告人不是解除委托,是不需要辩护,又要辩护人在非工作时间去跟她协调,我对这种违法的协调没有丝毫兴趣,没去。第五,在被告人的家人不愿意解除对我的委托,委托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高喊:裴金德,你不能这样时,她不征询被告人和其家人意见,迫不及待的要动用一大批法警将辩护人带出法庭。第六,当被告人也不同意她法院指定的律师,面对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她又想下午继续开庭,我感到很奇怪,就在吃饭时对大家说,下午开庭,估计一开即停。果不然,午觉还没睡好,一大帮律师回来了。我想张黔鄂庭长一生都没遇到这种事,她不知道怎么办。好在我近期确实很忙,律协的会、搜狐网的刑诉法修改会、中国政法大学的论坛、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约稿,还有要上课,还正准备刑诉法修正案研讨高峰论坛,还有几个小案子要办。也真是没时间与她闲聊,更没时间为此写文章,怪侠杨金柱为此已经提出多次批评,可我对老杨说,你是杨氏刀法,我们学不来。我也不想像杨大侠那样把案子驳得体无完肤,杨金柱律师在上次开庭前吃饭时说一句话说了一半我把他拦回去了,怕泄露辩护思路太多,结果还是被监听到了,所以这次开庭北海又按照只有我和杨金柱知道的一个情节搞了一些新的证据,看到这些证据我快笑晕了。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没有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案件还在法院阶段,公安机关还在动用国家机器进行侦查,我们半夜说什么他们就会补什么。下次我们就说死者跑越南去了,不知道他们会不会搞一份越南公安的证明,说经查:越南没有发现那个人。检察官、法官和公安机关一起讯问被告人,这样的证据她也敢收下。被告人现在不仅对公安恐惧,庭审中对检察官,而且还是女检察官也开始恐惧了。被告人裴日红说要申请那个女检察官周钟霞回避,说周在场,他的情绪不稳定。不知道若干年后追究责任时,她们将怎样面对。     我对此案的实体问题一直没有发表任何只言片语,其实对此案我早就有了完整的辩护思路,一招制敌。而且能这样一招制敌的招不是真仅有一招,而是有很多招。我将待此案庭审终结后发表一篇文章,让大家看看我是怎样将此案抽丝剥茧,进行剥皮的。一个伟大的时代,有一批伟大的法官。她为我们提供一个众多可供作为课题研究的素材,感谢北海,感谢北海中院张黔鄂庭长。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作为一名教了N年刑事诉讼法的一名老师,发表一点感慨,其实是想帮助北海法院的张黔鄂庭长的忙,怕她被这种案子高懵了。记得上次在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后她打电话说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见看看能不能按照原定时间继续开庭。我处于一种善良的本意,还在提示,建议你不要这样不做,因为那样被告人拿到起诉书不到十天,是违法的。她还说要去与被告人协商,我说这不是协商的事,我是好意提醒。其实我心里当时还有另一种想法立即蹦出来,那就;你与被告人协商吧,已开庭,我第一句话就是被告人拿到起诉书不到十天,请你休庭,等到十天后在决定开庭。那样那个庭开一下就OVER了。但是我还是没那么歹毒,没想到这次开庭,她大叫法警上到辩护席上,在大家还没有搞明白被告人的意思时,在我的委托人大声反对时,她居然要将我强行带出法庭。这是为什么呢。预知详细庭审情况,请调阅北海中院法庭现场录像,不一致地方以录像为准,欢迎有能力者到北海中院查阅。 上一篇: 北海中院必将吞食在法庭上裸奔的…   下一篇: 浙江广厦“办法院”,谁与其打官… 阅读数(4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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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浙江广厦“办法院”,谁与其打官司能赢?

2011年09月23日 15:27:37   浙江广厦“办法院”,官司谁人能打赢?       结束庭审5个月零10天后的9月22日,我收到了浙江东阳市法院寄来的包工头 周仲明被控挪用资金案 判决书。我与浙江律师杜飞扬一起为之作无罪辩护的周仲明,被东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周仲明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有证据证明所谓“被害单位”东阳三建尚欠周仲明数百万元。)我的又一例无罪辩护失败了。      包工头周仲明以浙江广厦旗下企业东阳三建名义承包安徽宣城市公安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向东阳三建交3%管理费,以东阳三建项目经理名义自负盈亏承建。主体完工后,三建未与周仲明协商一致,另派他人强行进驻施工利润丰厚的安装、装潢工程,致使周仲明以东阳三建宣城公安指挥中心项目部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分项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他人要求退还周仲明所收取的125万元保证金,周仲明要求分项承包人找东阳三建,称是东阳三建不让其承包,并以三建未与其结算工程款,拒绝交出之前收取他人分项承包保证金。分包人以东阳三建为被告、周仲明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东阳三建败诉,被法院判决返还分包人保证金。败诉后,东阳三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周仲明职务侵占。后周仲明被以挪用资金罪追诉。 http://t.cn/hbFBBf 经再三推辞,无法拒绝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信任,我接受委托,与杜飞扬律师一起,担任周仲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4月12日庭审结束后,因法院久拖不决,我多次电话催促。承办法官均表示,迟迟不判是为了慎重。遗憾的是,法院“慎重”了五个多月后,还是判决根本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周仲明有罪。     东阳法院对周仲明案的判决,仅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来看,是令人难以理解的。虽然有证据证明,东阳三建尚欠周仲明数百万元,但现在的周仲明,不要说向东阳三建讨还工程款,连最终能否还其无罪之身,都难说了。我不能不说,对于周仲明,东阳三建是不折不扣的谋财害命!之前,周仲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曾在网上公开发表博文,批评东阳公安充当东阳三建家丁,对其谋财害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94ef930100o098.html     不知道周促明对现在的东阳法院会有什么认识。     不是“冤”家不聚首。遭遇了与周仲明同样追诉重庆包工头尹晓波,目前也正向我寻求帮助。与周仲明经历类似,尹晓波之前也被与东阳三建同属浙江广厦旗下企业的“谋财害命”,被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以与周仲明同样的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被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而尹晓波被关押500多天走出看守所大门后,向该浙江广厦旗下企业讨要工程款的官司中,虽然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其胜诉,其胜诉判决却两次被重庆高院撤销,致其债权落空至今。(有关尹晓波的遭遇,《经济观察报》曾以“发包潜规则  浙江广厦重庆旧事曝光”为题作过报道。 http://caijing.shangdu.com/finance/ssgs/2011/0827/93879.shtml )     看了媒体对尹晓波经历的报道,面对周仲明的遭遇,我对浙江广厦及东阳三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经调查发现,广厦系企业确实不同凡响。据我掌握的情况,广厦系企业网罗了大量前司法官员为已所用。包括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汪功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洪宾以及浙江省高院的副院长杨育林等人,都在广厦系企业担任高级职务。(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develop/1/309789.shtml )而据尹晓波反映,其在与广厦系企业打官司期间得知,从最高法院退休的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也在广厦系企业任职,并直接左右了其与广厦系企业官司的结果。     既然那么多高级法官都是广厦系企业的人了,法院也就相当于浙江广厦办的了。于此,我对周仲明目前的结果,也就不感到意外了。甚至,对接下来的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周仲明的上诉,我也不会意外了!     尽管周仲明案上诉结果让人不敢乐观,我还是会在接下来帮助周仲明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继续为其辩护。     下面是本律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周仲明的家人委托,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并经被告人周仲明同意,由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两次会见周仲明,听取其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了解案件情况;走访周仲明的家人及建筑行业的一些人士,了解了周仲明个人及建筑行业的情况,以及本案涉及的有关事实;阅览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现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被告人周仲明被控挪用资金犯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实体问题     就本案的实体而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仲明不具备挪用资金犯罪的主观客要件,完全不构成犯罪。东阳市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对周仲明的追诉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本罪的 主体 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所侵害的 客体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被告人周仲明完全不具备上述挪用资金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周仲明不是所谓受害人东阳三建的工作人员,没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东阳三建财物的职责,不存在挪用东阳三建资金的职务便利,不可能挪用东阳三建的资金,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挪用资金罪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需在具体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并由单位赋予特定职责和权力,具有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本案被告人周仲明虽然被东阳三建任命为东阳三建宣城办事处主任,但东阳三建宣城办事处并非东阳三建的一个建制职能部门,也没有具体的职责和权力,只是为方便周仲明以东阳三建名义承包施工宣城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工程而设立的;东阳三建对周仲明任主任的东阳三建宣城办事处及周仲明任项目经理的宣城市公安指挥中心项目,没有任何拨款,也没有给周仲明及其雇用的工程人员发工资和提供任何劳动保险待遇,周仲明只是以向东阳三建交纳3%的管理费为条件,用东阳三建的名义并在东阳三建的配合下,承揽宣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工程;而后以企业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方式,以项目经理的名义自负盈亏组织施工。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东阳三建没有拨付过任何资金归周仲明管理、调配、使用。     显然,周仲明并未由东阳三建赋予特定职责和权力,并不具有管理、调配、使用、经手东阳三建资金的便利条件,不可能挪用东阳三建的资金。因而,周仲明并不属于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不具备挪用东阳三建资金的犯罪主体资格。     其次,被告人周仲明被指控“挪用”的资金,属周仲明有权调配、使用的资金,不属于东阳三建所有。周仲明不存在挪用东阳三建资金的行为,东阳三建也不存在资金被挪用的受害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人周仲明与东阳三建之间的关系是因宣城市公安指挥中心大楼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而产生的。在东阳三建的配合下,周仲明以东阳三建的名义参加投标,并以东阳三建的名义,与宣城市公安局签订了宣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后,又以向东阳三建交纳3%的管理费为条件,与东阳三建签订承包合同,以企业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方式,以项目经理的名义自负盈亏组织施工。如前所述,东阳三建并未拨付任何资金供被告人周仲明调配和使用,即使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支付的费用,也都是由周仲明个人支付的。     东阳三建与周仲明签订的《项目经济责任合同》中,实为承包合同。合同也明确载明,东阳三建是“发包方”,周仲明是“承包方”;承包形式为“上交指标基数包干,自负盈亏”。“上交款指标”:(不包括国家、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规费等费用)1、上交款,按核定的工程总造价的3%上交甲方;2、质量奖励基金,按核定的工程总造价的0.6%上交甲方,由甲方专款专用;3、安全奖励基金,按核定的工程总造价的0.3%上交甲方专款专用。周仲明作为承包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工程款的结算和催收),承担因经理、管理等活动发生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中并没有被告人周仲明管理东阳三建资金方面的任何内容。     对于被告人周仲明在工程建设中所经手、管理的资金,东阳三建所享有的权益就是对核定工程总造价约4%的期待利益(包括核定工程总造价的3%的上交款、核定工程总造价的0.6%的质量奖励基金、核定工程总造价的0.3%的安全奖励基金)。而本案中周仲明被控挪用的资金来源于两个部分:一是建设单位下拨的500万元建设资金,周仲明从中给了吕文明35万元(一次5万元,一次30万元),给了岳父杜子荣8万元(一次7万元,一次1万元);二是周仲明将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分项承包而向分项承包人收取的保证金及管理费共计131万元。     显而易见,建设单位下拨的500万元作为建设资金,根本不属于东阳三建所有,东阳三建在其中的利益最多就是依合同确定的4%的上交款指标款额,而这上交款额也只有在明确划出之后才归东阳三建所有。而作为宣城市公安指挥中心工程承包人的周仲明,将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分项承包而向分项承包人收取的保证金共计131万元,本身既不属于建设单位宣城市公安局所有,更不属于东阳三建所有。     因此,在周仲明的职务范围内,东阳三建没有任何资金可供被告人周仲明挪用。周仲明没有也不可能挪用东阳三建的任何资金。     再次、被告人周仲明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挪用资金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毫无疑问,被告人对宣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工程的承建,是具有较大利润的。在建设单位宣城市公安局下拨的建设资金中,本身就包含了承包人周仲明承包工程的利润。在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周仲明从中拿出部分作为必要的开销,完全是正当的。其结果只是最后结算时自己的利润部分减少,而不会使东阳三建的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资金受到减损。因而,被告人对相应资金的使用,可以说只是提前使用了自己预期收益的资金,而不存在挪用什么单位的资金。     根据与东阳三建的承包合同,被告人周仲明对宣城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工程的承建是自负盈亏的。这意味着,周仲明的责任就是按照东阳三建与宣城市公安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确保工程按照质量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而不问周仲明对建设资金如何使用。当然,为避免承包人周仲明挥霍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资金,以致出现资金短缺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致使周仲明不能履行其以东阳三建名义与宣城市公安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导致东阳三建承担违约责任,东阳三建对建设单位拨付资金的使用有必要进行监管。实际上,东阳三建也派财务人员对项目的财务支出进行了监管。但这只是东阳三建在为避免合同风险,而对周仲明合理使用项目资金进行的必要监督,并不意味着东阳三建拥有相应资金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从而也不意味着周仲明对相应资金的使用会构成对东阳三建资金的挪用。     虽然周仲明向分项承包人聂志余收取的125万元最后经法院判决由东阳三建返还聂志余并支付其7.17万元利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周仲明收取分项承包人聂志余的125万元本身属于东阳三建,更不意味着该125万元是被周仲明挪用的东阳三建的资金。     法院判决东阳三建返还聂志余的1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非周仲明挪用东阳三建资金的结果,而是由于东阳三建与周仲明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履行问题所产生的外部责任。东阳三建对该外部责任的承担,是与其同周仲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并收取其核定工程造价4%左右的上交款额的利益对等的民事责任和风险。该外部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东阳三建未能完全履行与周仲明的内部承包合同造成的。如果东阳三建能够保证与周仲明之间的内部合同得以全面履行,该外部责任根本不可能产生。因此,周仲明向分项承包人聂志余收取的125万元以及最后经法院判决由东阳三建返还聂志余并支付其7.17万元利息,完全是东阳三建与周仲明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履行导致的问题,是一个纯粹的民事问题,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     至于周仲明收取聂志余之外的其他人的分项承包保证金,已因分项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不再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更不可能转化为东阳三建的资金,从而沦为周仲明“挪用”的对象。     当然,从东阳三建与周仲明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来看,东阳三建返还聂志余并支付其7.17万元利息,确实是应该由周仲明承担的。但并不意味着周仲明没有承担而由东阳三建先对外承担了,周仲明就是犯罪了。实际上,周仲明对该笔应由自己承担返还责任的钱款不予返还,而要求由东阳三建先行返还,是完全有道理的。因为,周仲明在宣城市公安指挥项目上还有巨额的现实利益和期待利益,而东阳三建却安排其他人进驻宣城市公安指挥中心项目,使周仲明已完成的工程量有40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拿到,东阳三建也曾同意对安装工程要给周仲明5%的利益,周仲明完全有权主张由东阳三建返还聂志余的钱,而后用自己实际应得的工程款和可期待的5%的利益,与东阳三建进行抵销处理。     总之,被告人周仲明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而根本没有挪用资金犯罪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周仲明在本案中,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二、关于程序问题     就本案的程序问题,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指控被告人犯有挪用资金罪缺乏依据。有关合同当事人通过刑事手段解决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将民事问题当刑事犯罪进行追诉,明显有滥权之嫌。而东阳县公安局在对被告人周仲明的追诉中,更有打击报复之嫌。     本案来源于东阳三建2010年8月23日对被告人周仲明的举报。举报称:周仲明2009年3月,周仲明以东阳三建宣城市公安指挥中心项目部的名义与聂志余签订《分项工程经济责任承包协议》,私自收取聂自余保证金125万元,涉嫌职务侵占。随后东阳公安即对周仲明进行刑事立案。     在之前的2010年7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在聂志余以东阳三建为被告、周仲明为第三人的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终审判决东阳三院败诉,判令东阳三建返还由周仲明以东阳三建宣城公安指挥中心项目部与聂志余签订分项承包合同向聂志余收取的125万元及相应利息。     又在之前的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周仲明以东阳三建宣城公安指挥中心项目部名义与聂志余签订分项承包合同,并向聂志余收取的125万元保证金及管理费。由于宣城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试图安排“自己人”承包利润丰厚的宣城公安指挥中心项目装饰、水电安装工程,与作为承包人的周仲明发生利益冲突,周仲明不愿意,宣城公安局便发函给东阳三建,要求派人去协调处理。东阳三建派副总蒋立天前往处理时提出:一、如果要中止合同的话,完成的主体工程要结算,结算出来的工程款要付清,然后三建撤场,公安局的装饰、安装班组进场。二,由三建派专业的装饰、安装公司进场进行施工。最后协商的结果是宣城市公安局要求东阳三建承诺,在后续工程建设中,原项目实际利益人周仲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工程施工,由三建直接组织专业队伍进场施工。     宣城公安局的做法是不可思议的。这不只是对周仲明不满足其私利的报复,也是对东阳三建及周仲明正当民事权利的粗暴践踏。由此,也引发了一系的纠纷:宣城公安局排斥周仲明参与工程项目施工,使东阳三建与周仲明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合同纠纷;东阳三建在没有和周仲明解除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且没有办理任何财产、帐目交接的情况下,安排李效明的施工队伍强行进驻工地施工,从而引发了周仲明与东阳三建及李效明之间的侵权纠纷;因此又导致周仲明以宣城市公安指挥中心项目部名义与聂志余签订的分项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引出了聂志余与东阳三建及周仲明之间的合同纠纷。为解决聂志余125万元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东阳三建曾主持周仲明与强行进驻宣城公安指挥中心接手原周仲明承包工程的李效民进行协调。     因合同纠纷未得到解决,财产被侵占的周仲明曾采取带人进入宣城市公安指挥中心项目阻工等手段维权;聂志余也曾采取向宣城公安举报周仲明诈骗的方式维权。而明知聂志余与周仲明及东阳三建之间,是因东阳三建与周仲明的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才引发的连锁合同纠纷,宣城公安局竟然也对周仲明的所谓诈骗犯罪进行了刑事调查。还好,在周仲明的律师强烈的交涉下,并在有记者到宣城采访后,宣城公安悬崖勒马,及时纠正错误,没有将合同纠纷作为经济犯罪继续对周仲明追诉下去。     让人意外的是,东阳三建与周仲明及聂志余之间的合同纠纷才了结,东阳三建就东阳市公安局报案,试图通过刑事手段追回在之前的民事诉讼中失去的利益。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安徽省高院判决东阳三建败诉,东阳三建就不可能举报周仲明职务侵占!     东阳三建作为一家企业,采取任何手段去谋取利益,都是可以理解的。而东阳市公安局在已经收集了东阳三建与周仲明之间的承包合同、周仲明以东阳三建宣城公安指挥中心项目部名义与聂志余签订的分项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对聂志余与东阳三建及周仲明之间是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等等证据,明知周仲明与东阳三建之间完全是民事合同纠纷的情况下,还是对周仲明作了刑事立案,并对其进行了拘留、提请批捕。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而检察机关不仅对周仲明作了批捕决定,进而还提起了公诉,同样让人费解!对此,辩护人倒宁愿相信是有关办案人员法律水平不高,认识能力比较低,而不是这些办案人员甘当东阳三建的家丁,为了东阳三建的利益而在蓄意枉法办案。     然而,从辩护人收集到的证据及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卷内有关证据来看,公安机关有关办案人员不仅是在充当东阳三建的家丁,用刑事手段为东阳三建讨债,还通过刑事手段帮助东阳三建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比如,公安人员胡荣亮在办理周仲明案期间,不仅逼周仲明偿付东阳三建137万元的所谓“被挪用资金”,还多次带东阳三建的人到看守所跟周仲明谈判,逼周仲明向东阳三建交付工程资料,认可东阳三建单方提供材料作出的审计结论。周仲明在被取保候审后,通过网络发帖子反映自己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东阳公安局某领导多次找周在该局一个派出所任普通干警的亲属谈话,通过其亲属警告被告人:“如果在明天(即1月15日)前,有关此事的网络内容特别是微博内容没有被删除,就要将我重新抓进去判刑。”果然,在周仲明通过新浪博客把相应情况披露两天之后,就被解除取保候审而被重新逮捕羁押。对周仲明打击报复的痕迹昭然若揭。     三、对被告人周仲明的追诉可能引发连锁反映,破坏建筑业市场秩序。     企业将确有实力且讲诚信的资本或项目的所有人纳入旗下,组建分公司,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这种开放的体制模式,最大限度且合法有效地整合、运用社会资源,以求得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这是江浙等地甚至全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采取的操作模式。在其他行业也不同程度存在。在这种模式推动下,施工企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虽然《建筑法》禁止施工挂靠行为,但为规避法律,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发文件对任命挂靠人为某个没有实际权力的职务,也不对其承担聘用单位应该对聘用人承担的劳动保障义务,而由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自负盈亏进行组织工程施工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本案被告人周仲明与东阳三建之间就属于这种情形。     作为建设工程包工头的周仲明多年来一直通过挂靠等的形式承接、实施工程施工。像周仲明这样在建设工程行业普遍存在的做法,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行业习惯。     由于像周仲明这种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的情形的普遍性,如果将本案周仲明的行为作为犯罪予以追诉,那意味着全行业都是犯罪。这是令人难以想象的。如果周仲明被认定有罪,势必在整个建筑行业造成连锁反应。其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周仲明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周仲明的刑事追诉,完全是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是根本错误的。在此,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终结对被告人周仲明的错误追诉。     周仲明的辩护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1年4月12日       下面是周仲明案判决书部分内容:                                                                                                               上一篇: [转载]朱明勇:围观北海的人们—…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6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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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2011年09月22日 14:54:47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作者:北海守望者          应邀参加今日的旁听。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知,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保持对法庭足够的尊重何其重要.但我还知道,正义必须实现并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如果我们看到的是那些不正义,我们该怎样的对待,尤其是这种不正义是以正义的名义完全暴露在法庭之上.作为法律人,我不能保持沉默.     2011/9/20,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裴金德等5人故意伤害案,旁听庭审一日,我总结开庭第一日八大败笔.       第一大败笔:审判长代替了检察长.开庭期间,被告人裴日红申请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回避.检察官宣读了驳回的决定.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并说明了理由.但是,我们可爱的女审判长竟然以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当庭驳回复议.我想问:审判长,您怎样做出这样一个判断,代替检察长直接驳回?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出庭公诉人回避,合议庭无权直接驳回!       第二大败笔:讯问被告人,没有按照检察院起诉的顺序,而是首先讯问变更后的第二被告人.在辩护人提出强烈的质疑后,法庭仍然认为自己有理由有权利如此安排讯问顺序.当然,刑事诉法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确实没有规定顺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遵守先例.如果,法庭绕过第一被告人首先开始讯问第二被告人,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而本案,其他全是牵强,似乎理由只有一个:法庭多么希望先审理一个认罪的!那么,我要问,法官大人,您怎样知道你选择的第二被告人是认罪的呢?你怎样知道第二被告会如此近乎精神被强制般配合庭审呢?庭审,在辩护人进入法庭之前,有人已经开始过了吗?       第三,是否完整的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本案是一起合并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权利应当依法告知.但是,为何,仅仅告知回避的权利?其他应当告知的权利,难道不应当告知吗:提出证据的权利,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重新鉴定,或者勘察检查的权利,可以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可怜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由最后一位升级第一位,第一次开庭,告知权利在何方?       第四,法庭竟然直接启动了辩护人排除程序!此为骇人听闻.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步骤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本案庭审,在已经核实完所有诉讼参加人身份并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在对裴金德询问完毕后,按照规定应当由辩护人开始询问.但是,此时法官大人竟然话锋一转,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聘任陈光武朱明勇担任其辩护人!天啊!庭审早已开始,怎么还如何惦记把辩护人赶下辩护席呢!       第五,谁的纸条在飞?法庭,尤其是刑事诉讼审理法庭,事关人命,自由,必当严肃,彰显公正。但是,我想问,是谁的纸条,递上这威严的审判桌?如有下次,辩护人当请求当庭宣读。       第六,法官核实辩护人资格,宣读的法律依据竟然是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我的一个天!这可是刑事审判庭而不是律师业务交流会!全国律协的大佬们如果知道自己制定的业务指导意见登门入室于刑案法庭,当激动涕零至如何?       第七,是谁,把被告人恐吓如此?被告人炒辩护人的多了,没有见过如此恐惧的被告人!裴金德,你让辩护人以及旁听席人员印象会终生难忘。你有多大的恐惧?你不敢说话?你什么都不敢说,即使在法庭向你询问明确辩护人的意见时,长时间,几乎半小时,你那种被控制,被胁迫,被恐惧,令人窒息!法庭,令人窒息!我想知道,这,极端不正常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第八,裴金德当庭痛心炒掉辩护人。一个人,面临牢狱之灾,必然渴望最出色的律师给给其最有力的辩护。但是,在审判长询问裴金德时,其竟然痛苦的说出“不用”辩护人。坐在旁听席上,我努力去理解裴金德,但是,这,超出人性的选择,意味着什么?每个人都应当痛心的质问:是谁,逼迫一个人,炒掉几乎是最优秀的刑辩律师?他,真的不需要吗?被炒掉的仅仅是辩护人吗?法治呢?正义呢?阳光呢?     特此疾书,以记载不公正的一日。记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du4n. html            上一篇: 两个老律师在北海案中被法院废掉…   下一篇: 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被不用”… 阅读数(1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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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被不用”的陈光武律师痛诉北海司法滥权

2011年09月22日 14:55:56    陈光武:公权嚣张,百姓何以为生!              今天庭审,被告人裴金德当庭表示不需要律师辩护的信息披露后,许多朋友纷纷用电话、短信予以核实,并问候人身安全如何。为此,对各位关心关注的朋友表示感谢。     历史的看,这一结果(或许还不是结果)有其必然性。     2011年7月21日,朱明勇递交辩护委托手续时,被告知裴金德已经通过看守所警察委托了两位本地律师。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和公权机关开始了辩护权争夺战。最终朱明勇获取了辩护权。但是当朱明勇会见裴金德时,5位警官虎视眈眈围坐四周,两个小时裴金德一言未发。朱明勇发表了《是谁把我的当事人炼成了哑巴》一贴,揭露了公权机关是怎样“锤炼”当事人的。          2011年8月3日,本人到中级法院递交辩护委托手续时,遭到法院拒绝,我当天发表了《辩护权争夺战继续上演》一贴,次日法院接受了手续,庭长当面赔礼道歉。但会见裴金德时看守所依然如临大敌,将裴金德团团“保护”,又上演了一场无言的会见。     2011年8月3日,我第二次会见裴金德,情况更加奇特,看守所干脆递出一张“本人裴金德不需要会见律师的”纸条。          昨天上午,我第三次会见裴金德,首先让看守所征求一下裴金德的意见,问一问他今天愿不愿会见律师。十分钟后,狱警传话回来说:“裴金德今天愿意见律师”。     下午,虽说是无“障碍”会见,无搜身,免安检。但十余名警察在门前团团转,一位看守人员没完没了进进出出。根本无法正常沟通交谈。     裴金德仍然眼神呆滞,精神紧张,左顾右盼。但还是比较配合的。他否认自己有罪,认可律师无罪辩护的观点。并愿意在法庭上把事实真相全部讲出来。     上列可见,对裴金德辩护权的争夺,数月来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有关机关为何如此关心裴金德的辩护人选呢?答案只有一个:有人害怕律师揭露真相,暴露丑恶。要不择手段把假案冤案进行到底。     下午继续开庭时,裴金德神情恍惚,目光呆滞。审判长反复询问其为何拒绝律师辩护时,裴金德沉默了足足二十多分钟,没能回答。其内心矛盾纠结的痛苦挣扎达到了何种程度!        一个身陷囹圄,面临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需要律师帮助的被告人,竟然被“锤炼”到拒绝律师辩护的程度。如此有违辩护伦理的反常,反映其经历了何种常人无法想象的“历练”!这,只有他自己清楚。         “膨胀公权猛如虎,家家扶得罪人归”。面对如此嚣张的司法现实,老百姓何以为生!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883506db-37ab-4638-839d-9cee009eb94f&itemID=6cad29a8-c9f7-4dfb-9fc9-9f64017bc702&user=116836             上一篇: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下一篇: 北海伤害案庭审棋局 阅读数(2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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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伤害案庭审棋局

2011年09月22日 14:58:41    《庭审棋局》  ——写在北海伤害案恢复庭审第一日     一、旧题新证     2011年9月2日陈光武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会见“北海伤害案”被告人裴金德时,没见着人影,只见着一张写有“本人裴金德不需要会见律师”的纸条,笔者据此断定被告人裴金德已经不是“人”,已经不是法律上的“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2011年9月20日恢复庭审首日,裴金德在当庭上当着众人亲口说出了“不用”律师辩护。应缴参加庭审的旁听者写了一篇文章,《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署名北海守望者),总结了北海中院恢复庭审第一天法庭审理的八大败笔,其中与裴金德有关的就占了四条,摘录如下:     “第二大败笔:讯问被告人,没有按照检察院起诉的顺序,而是首先讯问变更后的第二被告人.在辩护人提出强烈的质疑后,法庭仍然认为自己有理由有权利如此安排讯问顺序.当然,刑事诉法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确实没有规定顺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遵守先例.如果,法庭绕过第一被告人首先开始讯问第二被告人,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而本案,其他全是牵强,似乎理由只有一个:法庭多么希望先审理一个认罪的!那么,我要问,法官大人,您怎样知道你选择的第二被告人是认罪的呢?你怎样知道第二被告会如此近乎精神被强制般配合庭审呢?庭审,在辩护人进入法庭之前,有人已经开始过了吗?”(注:第二被告人即裴金德)。     “第四,法庭竟然直接启动了辩护人排除程序!此为骇人听闻.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步骤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本案庭审,在已经核实完所有诉讼参加人身份并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在对裴金德询问完毕后,按照规定应当由辩护人开始询问.但是,此时法官大人竟然话锋一转,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聘任陈光武朱明勇担任其辩护人!天啊!庭审早已开始,怎么还如何惦记把辩护人赶下辩护席呢!”     “第七,是谁,把被告人恐吓如此?被告人炒辩护人的多了,没有见过如此恐惧的被告人!裴金德,你让辩护人以及旁听席人员印象会终生难忘。你有多大的恐惧?你不敢说话?你什么都不敢说,即使在法庭向你询问明确辩护人的意见时,长时间,几乎半小时,你那种被控制,被胁迫,被恐惧,令人窒息!法庭,令人窒息!我想知道,这,极端不正常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 第八,裴金德当庭痛心炒掉辩护人。一个人,面临牢狱之灾,必然渴望最出色的律师给其最有力的辩护。但是,在审判长询问裴金德时,其竟然痛苦的说出“不用”辩护人。坐在旁听席上,我努力去理解裴金德,但是,这,超出人性的选择,意味着什么?每个人都应当痛心的质问:是谁,逼迫一个人,炒掉几乎是最优秀的刑辩律师?他,真的不需要吗?被炒掉的仅仅是辩护人吗?法治呢?正义呢?阳光呢?     特此疾书,以记载不公正的一日。”     通过“北海守望者”的旁听观察可以印证,被告人裴金德的确已经不是“人”,时至今日,仍然不是“人”,虽然庭审恢复了,但被告人没有恢复为“人”。我们无从知道,当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辩护律师,被告人说出“不用”,而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亲属忍不住大喊“裴金德你不能这样”的时候,被告人是否听到了?是否听得懂。     二、棋子     被告人裴金德不是“人”,是什么呢?     只是一颗棋子。     一颗有手会写的棋子,能写出不需要会见律师;一颗有嘴会说的棋子,能说出不用律师辩护;一颗会移动的棋子,从看守所到法庭再从法庭到看守所;一颗负有使命的棋子,没有他,这盘棋就没法下,没有他,这盘棋就下不好。     三、棋局     被告人裴金德被参与的,是一盘棋,一盘大棋。主战场设在叫做“法庭”的地方。     为发稳操胜券,开局前须先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让公检法结成牢固的同盟,同荣辱、共进退。公安负责主攻,名曰“侦查”,到检察院中转一下,换成替身,继续进攻,变更名称为“起诉”,到了主场法庭,法官心照不宣:这是自己人。除此之外,其同盟军还有看守所、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政府。     其次,开战之前,先行打击对手。对付被告人的方法是,肉体上摧残加精神上的折磨,消磨其斗志,先把结果告诉你,你输定啦,输也得输不输也得输,如果胆敢试图想赢的话,没你没好果子吃。一定要让被告人知道:我们并非一定要跟你过不去,远日无仇近日无怨,非得让你死吗?不。非要判处无期?也不。判个十年八载跟判个三年两年都与我们无关,判缓刑都可以,开完庭就当庭释放。关键是你要配合我的判断,要成就我们的铁案,我说案子破了,那就是破了,我说是你干的,就必须得是你干的。你不要总跟我较劲非得说事实是怎样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又有什么关系呢?重要的是“我说的”。你追求事实,所以你直到今天还被关在我们这儿,你的原律师非得跟我们讲事实,所以他也被关起来了,证人也想谈事实,结果也难逃被抓起来的命运。一直到被告人自己打内心深处确信自己铁定的输了之后才能开战。     再次,搞定了被告人,被告人就成了名义上的对手,而真正的对手却是辩护律师。律师没被关着,在外面自由地跑着呢,那就先骝骝你。先告诉你6月25号来啊,让你白跑一趟。再告诉你8月8号来,再逛你跑一趟;又告诉你9月6号来吧,还是让你来而复去;最后再跟你玩“艺术”点,9月20日以后“随时”开庭,哪天来你自己看着办,律师正在将信将疑,9月20日,“狼真的来了”。律师不是能“辩”吗?我让你没的可辩,不让你见被告人,你怎么会知道辩什么呢?或者虽然让你见了辩护人,我把被告人变成哑巴,你还是不知道辩什么。再不然我就跟你玩“变”,先给你一堆材料,让律师了解去吧,就围绕着它们辩。等你掌握得差不多了,原材料作废,变成新材料,美其名曰“变诉”,再慢慢学习去吧。咱们到底要看看是你律师能“辩”还是我能“变”。万一遇到“应变”能力强的律师,就跟你玩个釜底抽薪,取消你的辩护资格,任你有天大的本事,让你无用武之地。     又次,搞定媒体,不让记者参与。其实,怕你记者知道真相么?不怕。怕的是你让更多的人知道。     第五要搞定的,就是场内观众。这个相对简单,让自己人坐在那儿就行啦。拉不拉屎地无所谓,只要占着茅坑就行。     第六,就是要搞定场外观众。人多难控,不过也还是有办法。他们本来就是一盘散沙,形成不了什么合力,再加上这么些年来的有效分化,就更不足惧,那些讲什么公平讲什么正义的,不会超过10%,从民众中培养、训练出大体相当的力量来形成对抗,基本就可以抵消他们的力量。对付另外的80%的民众,第一招是压根不让他们知道正在发生着的事情,即便知道了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该吃的吃该睡的睡,该跳舞的跳去吧玩去吧。     以上这些工作稳妥之后,才能正式开庭。     可谓百密一疏,开庭前出了个小小的插曲。     经分析判断,不管台前的还是幕后的,都想早日开庭,在这一点上目标极其一致。北海公安、检察院想开庭,是想让法院给他们的意见盖个章确认一下。法院呢,不管愿意也好不愿意也罢,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开庭是注定了的,还不如早开早了。被告人想开庭,大概寄希望于法庭能还他们一个清白吧。而辩护律师想开庭,是希望法庭在对待律师的委托人这个事情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能够看到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委托人免遭冤枉。     不过律师希望开庭是有前提条件的,要在有效会见委托人和有效阅卷的前提下,才肯入场。好,那就让他们会见,先逛他们入场之后自有设计好的妙招对付他们。9月19日这一天,让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律师们高兴得屁颠屁颠地。但在阅卷问题上,不明真相的个别人差点坏了大事,估计被批了个狗血喷头,好在及时纠正,才没误了诳律师入场。     四、开场     终于在2011年9月20日,好戏开场了。     第一招,先捏软柿子,第一被告人裴日红先候一候,先把裴金德拿下再说。只要在法庭上裴金德亲口承认了有罪,哪怕法庭后来中止审理甚至终止审理,哪怕裴金德在后来畏罪自杀了,哪怕将来最终没能取得法院在判决书上盖的章,也在一种程度上成就了“铁案”。     第二招,砍其臂膀。在裴金德的辩护律师还没来得及说一句话的时候,将其驾出法庭。     笔者一直在想,是否裴金德自断臂膀呢?他知道了结局已定,难以憾动,他不想他的第二任辩护律师再步前任的后尘?     (眼下法庭延期审理,将来适时后续)     五、结局     眼下还没有最终结局,不妨预测结局。     北海方面要想的理想结局是,通过庭审,给我的结论盖个章。     我们都知道,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所以现代的宪政国家,让权力与限制同在,当权力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让对于权力的限制同时产生。这就是法治。     而在北海,极个别人,只想保有权力,而拿掉限制。他们的潜台词就是:绝对权力,绝对不容挑战!这样的话,拿掉了限制的权力就不再是法治,而成了“我治”——即人治。更有意思的是,偏偏要给人治披上一层法治的外衣。     如果说“赴北海律师团”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而努力的话,所取得的成果由大家共享,其它律师,就等于在“搭便车”。那么,北海地方公权力在做的一切,对于其它地方的公权力、对于更高一层的地方公权力来说,也是在搭便车,它们同宗同源。     然而,北海公权力的父兄们,未必买账。沉默不等于默许,没反对不表明支持。如此裸奔,以“老底儿”示人,颜面还顾不顾?     必不容之。     必不留之。     于2011年9月21日     如果对未来庭审感兴趣,请看拙文写在庭审前的〈如果〉;如果对裴金德的表现感到纳闷,请参见拙文《裴金德已经不是“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6395ec0100xvcs.html       上一篇: 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被不用”…   下一篇: 北海中院必将吞食在法庭上裸奔的… 阅读数(3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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