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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三畏:“半裸”官员需要“加强管理”吗?

本文当然是明知故问,答案是自然的:如果对“半裸”官员也要“加强管理”,那就是要对政治局加强管理了。 “半裸”官员需要“加强管理”吗? 稿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0-07-27 作者:何三畏     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被称为“裸官”。前面一个引号内的句子,是笔者从党和国家有关文件中复制过来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及预防腐败局,针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密集发文,“配偶子女均已移居”成为一个流行词。很明显,其中的“配偶子女”是一个联合词组。根据语言逻辑习惯,应该写作“配偶及子女”。这样也才可以理解它后面的“均已”。笔者的意思是,中间加个“及”字,以示区别“半裸”及“全裸”:仅当配偶移居国外,即可称为裸官;仅当子女移居国外,亦可称为裸官。此两者应该称为“半裸”。而配偶“及”子女“均已”移居,这就叫“全裸”。     根据7月26日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全裸”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这个“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发布了答记者问。其中专门谈到“裸官”的“潜在风险”。裸官的“绝大多数”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极少数人”有这样的问题:“‘身在国内心在外’,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有的人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这里虽然是针对“全裸”官员谈的,但很显然,不能否认“半裸”官员就做不出来同样的事情,或者没有条件做出同样的事情。所以,笔者觉得,学习这个“暂行规定”,首先应该理解什么叫“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在念这个词的时候,要把重音落在“均已”二字上,从而懂得区分“全裸”和“半裸”的概念。     按照中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人答记者的说法,上述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公职人员”。那么,笔者觉得,在这里有必要分别一下“事务工作人员”和“政务工作人员”。笔者的一个没出息的想法是,我并不在乎“国家事务工作人员”是不是“裸官”。我想,作为“事务工作人员”,我不怕你家就你一个人在国内,你在“政务工作人员”麾下谋个工作,例如,当个交通或户籍警察,给社区登记选票,我并不担心你。一个公民的生活必须依赖现实政治,你不得对现实政治抱基本信任的态度,否则,便没有生活的信心。就是说,我相信我们的“政务工作人员”能管好“事务工作人员”,如果你没有这个管理能力,让你的事务工作人员出手就做坏事,那也是我们所无可奈何的事。     此外,我还相信基本的人性。白求恩先生并没有中国国籍,即便有,让他管理一个公立医院,也是一位“裸官”。可是,我们还是可以对他放心的。而今天,已经移居国外,并在国外“全裸”着或“半裸”着的中国人,也并非没有成为所在国的国家事务雇员的。一个人应该服从所在国的法律和制度,应该有起码的公德性,而不是安心在干坏事才去受雇的。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在哪个国家,就参与那个国家的事务和管理,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难道中国人的人性就那么坏,就不具备这样的基因吗?说到底,问题并不在“全裸”和“半裸”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啊。     当然,就今天的现实来说,党中央和国务院如此严厉地管理“裸官”,一定很有必要。虽然“嫌疑”中的只是“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根据前几年报道,他们已经把大量国家钱财洗到国外。网上流传的数字据说是多年前的估计,拿到今天来说应该很不合国情,没有必要引用了,而最近的估计还没有。但是,应该相信党和国家有关方面对他们是有把握的,不然,接二连三地发出针对“裸官”管理的文件,有什么必要呢。然而,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会一定惦记着国(境)外,要把亲人和钱财一并弄出去而后快呢?他们不是正在参与和主持着这个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的建设和规划着它的美好未来吗?他们为什么不愿享受这个国家的文明成果和在国内看到它的美好未来呢?     (作者系南方人物周刊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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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官员看中国防治艾滋病不易

参加第十八届国际艾滋病大会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官员说,他们在中国进行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和困难,是基层和偏远地区缺乏能够关怀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人员;中国社会尚没有建立起广泛和有效的志愿者体系。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艾滋病防控领域主要从事四个方面的工作:预防母婴传播;对儿童患者的治疗与关怀;对受艾滋病影响和其他脆弱儿童的全面关怀;在青少年当中开展艾滋病的预防工作。另外,该机构还与所有能够参与艾滋病预防和关怀领域的部门和人士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中国设有办事机构。 *偏远农村地区难推展防治* 该机构的中国项目官员许文青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在中国开展工作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在基层,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地区,缺乏能够积极投入对感染艾滋病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实施关怀和援助的人员。 许文青说:“我们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基层没有人手,在社区没有人做关怀的工作。比如说在一个村子里没有人能够帮助和关怀艾滋病患者、艾滋病孤儿、或者是父母感染了艾滋病的儿童。” 许文青说,因为儿童和家庭需要的是每时每刻的关怀,或者说是经常能够感受得到的关怀,不是几个月上面有人来看望关怀一下就了事的,更重要的是日常生活的关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防控艾滋病工作中最大的障碍是,不能接触到最基层、最有需要的人员,包括政府和民间。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机构的项目官员许文青说,在中国进行艾滋病防治还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民间的积极参与。 *民间参与不足* 许文青说:“民间的参与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很好的机制。比如说许多青少年愿意参与,他们说:我们真的很想参与呀,但是我们不知道到底应该怎样参与。” 她说,青少年的参与需要科技界、学术界、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青少年更多的支持,使得他们能够更多地了解艾滋病的知识和信息,和朋友分享这些信息,并且能够积极、义务地参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给自己身边受到艾滋病影响的人们更多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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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咋不游街示众?

     腐败官员咋不游街示众?        ■法的精神之沈彬专栏(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南都网)     7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一场公捕公判大会在华菱涟钢集团的足球场召开。会上对偷盗涟钢生产物资、阻碍涟钢生产经营发展的32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对20名犯罪分子进行宣判。6000多群众围观了这场大会。当地媒体配发了多幅照片——— 多名五花大绑的男子,颈挂纸牌写着自己的罪名和姓名,被押上司令台前方示众。     警察又搞示众了!类似新闻一出,往往会引发网上热议,且观点截然相反——— 反对者认为示众游街是法外施刑,超越人的尊严的底线,况且还只是嫌疑人,未审先罚不妥;支持者则大呼过瘾,正义得到伸张,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司法机关搞公捕公判,甚至游街示众合法吗?     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但在随后的严打中,这一条法律就被践踏,经常在市内繁华地段先游街示众,后枪毙。1984年美国的《新闻周刊》刊登了广西桂林严打中处决犯人的照片,引起当时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视,联合下文强调各地务必遵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游街示众;1986年两高、公安部又下文强调这一规定,“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1988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将不准游街示众的范围从死刑犯,扩大到一切已决犯、未决犯。     让人遗憾的是,在1996年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里,没有规定不准示众(除了死刑犯),至此,对各种罪犯、嫌犯的示众再也不受1988年通知的约束。所以,娄底市搞示众的做法并不鲜见,去年4月,温州市在市中心瓯江帆影广场举行盛大的宣判处理大会;再早的有2006年11月深圳警方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     无疑在体育场、广场示众,有着“剧场效果”,或可称为震慑犯罪分子。按福柯的“权力运作”的理论,权力者通过这种仪式表演,不只是震慑犯罪分子,更是树立自己的权威。古罗马时代的角斗士表演要进行一天,中午休息时段,就是用来处决死刑犯的。其后欧洲的君主一直通过举行公判仪式来彰显王权,这非但没有引起公众的反感,反而引来一众看客的叫好声。直到18世纪末,随着公民权利和人道主义意识的觉醒,公判大会才在欧洲消失。公众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之前,政府是不会“赐予”的。如果游街示众,真有那么好的效果,咋不见腐败官员被游街示众,那总比参观“红楼”什么的警示作用大吧?     而且,照片显示被示众的男子们,不仅戴上了手铐,还被用麻绳五花大绑。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约束性警械包括制式的手铐、脚镣、警绳等,但并没有麻绳,更不包括头颈上的纸牌。当然你可以说警察用的麻绳就是“警绳”。十年前世纪悍匪张君在重庆落网,在其已被完全制服的情况之下,文强还是戏剧性地一脚踩在他头上,打电话向上级报告“张君就在我脚下”,并留下了照片广为传播。不知张君头上的那只脚算不算“警脚”?     孔子的徒弟宰我有一次直白地告诉皇上:夏朝的神主牌位是用松木做的,商朝是用柏木做的,我们周朝人要用栗木,这就是为了“使民战栗”。孔子听了说:这是历史问题,就别追究了。如果游街示众,能起到“使民战栗”的效果,那我更希望对腐败官员游街示众,这样可以“使官战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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