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美国之音 | VOA专访陈光诚:中央派人表态 许诺解决问题

专题报道: 关注陈光诚 » 在北京朝阳医院治疗的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对美国之音记者表示,中国中央政府派官员到医院了解有关他人权受侵害的情况,并给他带来鲜花。 *陈光诚:先治疗再考虑其它* 陈光诚北京时间5月4日上午表示,这位获得高层授权的官员对他表态说,只要他反映的情况属实,肯定将依法得到处理。对于是否会与家人一起离开中国的问题,陈光诚表示,的确存在安全方面的因素,但他目前将先在中国把脚上的伤治疗一段时间再定。 近两星期前奇迹般逃脱非法囚禁后曾在美国驻北京大使馆躲避6天的陈光诚通过手机电话对美国之音记者表示,中国政府对他和家人所受到的迫害第一次作出正面反应。 *陈光诚:局长承诺解决问题* 他说:“政府昨天派了一个局级的官员来了解在山东究竟发生了什么,那个……(陈光诚妻子袁伟静提醒他)对,还带来一束百合和康乃馨,来送给我。我也非常高兴他们能来。我把山东从05年以来发生的情况简略地告诉他们,并且要求他们立即责令停止一切对我家的不法侵害,保障我所有的公民权利,并且对山东所发生的事情要一查到底,而且公开地作出处理,不管涉及的官员他职位有多高,涉及到的人数有多少,都要作出处理,落实温家宝所说的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还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样一个诺言。当时他们表示,是中央派他们来的,并且经过授权的。我们谈完以后,他有个明确的表态。他说,‘我现在要表个态,只要这都是事实的话,肯定会依法得到处理。’” *离开医院后何去何从?* 对于下一步何去何从的问题,特别是敏感的是否有意离开中国前往美国或其他国家的问题,陈光诚回答说,他目前的想法是先出去治疗休养一段时间。在这次采访中,陈光诚没有提及寻求其他国家的政治庇护,但是明确指出他作为中国公民享有来去自由的合法权利。 他说:“我想,我可能希望一段时间治疗。但是我也在想,中美签署的这个协议,中方应该承诺,保障我宪法赋予我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权利。那么,我想,在这个保障下,目前我的想法是我要和我家人暂时出去休养一个阶段,一个是治疗一下身体,再一个是近年来我没能(声音听不清),我出去休养一个阶段。这是我目前的想法。” 陈光诚从家乡山东临沂东师古村逃出以后,直到离开美国使馆前,曾一再通过友人表示,他不离开中国,要继续在中国维护公平正义。星期五他对美国之音表示,他想出国治疗是由于安全方面的因素,尤其是他逃离家乡后地方官员对他家人自由的禁锢变本加厉。陈光诚逃走后,他大哥陈光福被当地维稳人员抓走,他侄子陈克贵在用菜刀砍伤由乡镇官员带来的翻墙夜闯民宅的一伙不明身份者之后不知去向。陈光诚在谈到他的出国想法时一再表示是要“休养一段”时间。 *陈光诚为何想离开中国* 陈光诚说:“离开中国,我想去休养一个阶段吧。或者治疗,或者什么的,因为安全因素毕竟存在。我觉得,我家里的状况我到现在不了解。我的哥哥们我都没法跟他们联系。家人也没法跟他们联系。我爱人离开的时候,他们的人(指看守–记者注)现在一直待在我家的屋子里,院子里,还有房顶上。并且在我家里院子里安了7个摄像头。还准备在我家周围拉电网,还有铁丝网。我觉得这是非常、非常难以理解的。这些东西的发生都是说这个(美中)协议没有很好地去履行。可能(因为)这个协议是史无前例的。” *陈光诚:温家宝能否解决问题拭目以待* 陈光诚逃出山东后曾在一个秘密地点录制的视频中对中国总理温家宝提出查明真相、严惩迫害者和保证家人安全等三点要求。他对美国之音表示,他觉得他的这些基本要求应该能得到满足。 他说:“因为,毕竟中国它得往前走,就像温总理说的那样,不(政治)改革的话,很多问题是永远解决不了的。如果(像我这样)非常清晰的问题都解决不了,大家是会很失望的。我觉得,他至少应该是能够并且有实际行动的。究竟能达到多少,我现在也不好说。需要拭目以待,让事实来说明这一点吧。” *陈光诚逃亡造成脚骨断裂* 陈光诚5月2日下午由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美国助理国务卿坎贝尔和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高洪柱等美国官员陪同住进医院。他在电话中还谈到了他目前的身体状况和检查治疗的情况。 他说:“我的脚骨头有断裂,打了石膏,躺在床上,行动非常不方便。查体的结果还没完全出来。昨天上午做了一个肠镜,有一些病理切片还没结果。我现在还在等结果。大体上就这么个状况。” 由于医生查房,记者对陈光诚的采访未能继续,不过,陈光诚在采访的最后抓紧时间表示,希望媒体和公众多多关注营救他的珍珠(何培蓉)等人的安全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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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 | 中国和世界距离多远?

2012年05月04日 23:40:03 中国和世界距离多远? 傅国涌   遥望“民主墙”,三十多年了,那堵曾激动过万千国人的矮墙,早已悄无声息地隐入历史的深处,先行者的足迹渐行渐远,他们中的许多人流亡海外之后,“得到了天空,失去了大地”,从青年步入老年,古老的中国仍在政治文明的墙外彷徨不定。 温家宝总理面对来自世界各国的记者不无淒凉地说出这番话:“ 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成果还有可能得而覆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 ”当年,“民主墙”的产生正是基於这个民族永远告别文革的内在冲动,无论是政论作者,还是诗人,他们之所以充满激情地将那些墨迹淋漓的大字报或字迹工整的小字报贴上墙头,就是内心走出文革的强烈渴望,虽然借助了文革时代熟悉的大字报形式。 当年中共肯定民主墙是个好东西 那时,新旧交替,百废待兴,权力舞台的角逐,尘埃尚未最后落定,无论是一言九鼎、大权在握的元帅叶剑英,还是三落三起、重返政坛的邓小平,都曾为“民主墙”说过好话。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参考消息》刊载了邓小平接见日本民社党委员长佐佐木良作时说的话:“ 写大字报是我国宪法允许的。我们没有权力否定或批判群众发扬民主,贴大字报。群众有气让他们出气。群众的议论并非一切都是深思熟虑过的,也不可能要求完全正确,这并不可怕。 ”此前一天,“民主墙”前早已传开邓对美国《华盛顿邮报》记者诺瓦克说的那句话——“民主墙是个好东西”。十二月十三日,叶剑英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时直接说:“ 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体现了我们党内的民主,西单民主墙体现了社会上的民主,这些民主精神都要发扬…… ” “民主墙”激发了民间议政的热潮,大量油印民刊应运而生,波及全国许多城市,体制内外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九四九年以来难得一现的风景,可惜这样的公共空间转眼即逝。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魏京生在“民主墙”贴出《要民主还是要新独裁》,四天后,他锒铛入狱.尽管体制内对此并非意见一致,当年六月,胡耀邦在人大会议上发言说:“ 我始终支持任何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我奉劝同志们不要抓人来斗,更不要抓人来关.敢於大胆提出这些问题的人,恐怕也不在乎坐牢。魏京生抓了三个多月,他一死就会在群众中变成烈士,是人人心中的烈士。 ”十月十六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出卖军事情报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魏京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wjs,中国落后西方十五年 三天后(十月十九日),香港《明报》就此发表社评《观念上的差距十五年》,其中说,wjs被捕的真正原因是批评领导人而不是泄漏军事情报,他被判十五年,不光在西方国家引起了重大反感,就是北京外交界人士的反应也很不好,有人提到这样一个事实,对魏京生判刑的依据是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颁佈的《惩治反革命分子条例》,在这个名声极坏的条例下,数百万“敌对分子”丧失了生命,目前是否还有必要再加引用? 其时华国锋尚在台上,当局选择判刑的时间恰好是华国锋访问西欧之初。“西方人士根据自己对於民主、自由、人权的传统观念,对这件事非常不满,那是势所必然的。客观的来看这件事:根据自由国家的标准,魏京生完全无罪;但根据中共过去三十年来的标准,则十五年徒刑已经非常宽大。……平心而论,魏京生现在所得的刑罚,如果是在一九七六年十月以前,那真应当说是谢天谢地了。” 社评进一步分析,“自由国家与集权国家对於民主、自由、人权、司法的观念,根本是截然不同的。中共近年来比之过去已开明得很多,各方面放宽了很多,但决不能用西方国家的标准来看中共。wjs的十五年刑期,可以说是中共和西方自由国家之间,关於民主、自由、人权、司法等观念上的差距。三年之前,差距是无限大,现在已缩短为十五年。或许可以期望,这种差距将来能缩短为十二年、十年。如果wjs在中国大陆做这种事完全无罪,那么中国和西方民主自由国家根本就一样了。” 三十多年过去了,这种观念上的距离到底还有多少年?十五年?十二年?十年?重读此文,或许我们会感歎时光的凝滞,世事变迁的缓慢,慢得三十多年几乎仍在原地打转,这是中国的悲哀,更是中国人的悲哀。 为了打内战,大肆吹捧美国 前些日子,读《马歇尔使华报告书笺注》(梁敬錞译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当年暗云密佈,国共之间即将大打出手,鹿死谁手,尚难预料。为了赢得美国的好感和支持,中共不知道说了多少关於美国的好话。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周恩来当面对马歇尔说,“中共希望中国的民主不是植基於类似日本天皇之下的假民主,而是美国式的民主。……中国尚有三件事要学习:第一是学习华盛顿时代的独立精神;第二是自由的精神,林肯总统所表现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三是民有封建主义的农业改革,中国的工业化必须学习美国的技术.……当然,中国必须消化美国的民主精神,而找出适合於中国的形式,我们必须应用这种精神於中国。” 一个多月后,周再次向马歇尔表示,“今后中国,政治上宜学习美国之民主”。以周之谨慎绝不可能信口而说,一定是深思熟虑,而且经毛泽东同意的。不幸的是这并非他们真正要选择的路,而只是夺取天下之前的一种策略,一九四九年后中国与世界的距离,就是他们当初选择一边倒学习苏联的结果。一九七八年以后的三十多年,在工业化所必须的技术上已向美国学习,所缺的就是当初周恩来声称要向美国学习的独立精神、自由精神、民主精神。 究竟中国和世界距离多远? 遥望“民主墙”,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的灯光渐渐昏暗,面孔渐渐模糊,那些呐喊、奋斗、挣扎、血泪都已褪色、暗淡,消失在十字街头彩色的人流中,几乎连一点痕迹都被抹平了。这个庞大的民族,一代代志士曾经付出的惨重牺牲,他们的热血只是肥沃了脚下这块土地。一部分幸运者尽可捞得脑满肠肥,强权主导的世代可以不断塑造一个个光芒万丈的富豪、明星,享尽物质上的奢华与安逸,至於一个古老民族通往现代文明的希望,中国与世界的差距,似乎全然与他们无关. 牺牲是牺牲者的牺牲,对於得益者来说得益和享受就是全部,他们最害怕的就是失去现有的既得利益。中国与世界在观念上到底还有多少年的距离,不仅仅是权力决定,生活在这个国度的其他人同样有自己的责任。接受甚么,拒绝甚么,赞成甚么,反对甚么,在内心深处,每个人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今天,中国如何缩短与世界的距离,归根到底也取决於中国人包括有权者与无权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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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读者眼里的萨科奇献金案

  法国总统萨科齐4月30日表示,他将起诉一家叫作“媒体部分”(Mediapart) 的法国调查类新闻网站。该网站前此公布一份书面材料,该材料显示萨科奇2007年大选时涉嫌接受前利比亚总统卡扎菲5000万欧的助选金。萨科齐称这份材料系“虚构”“伪造”,并声称这家网站是这次总统竞争对手奥朗德的“传话筒”。他告诉法国电视二台:“那些撒谎的人理应受到司法系统定罪”。   萨科奇最后打不打官司我不知道,正如我也无从知道这份材料的真伪。作为一个中国读者,我的兴趣在于,假如材料果然有问题,萨科奇是否能够赢得这场官司。由于我本人对法国的司法状况并不了解,我很愿意从我所了解的美国情形(尽管是粗浅的了解),对该起诉作一解读:此即假如起诉的原告不是法国总统而是美国总统,最后是否能给媒体定罪。   说谎也好,虚构也罢,该案的性质是诽谤,是媒体对一位在任总统的诽谤。此案如发生在1798年的美国,媒体注定败诉,因为该年美国两院在联邦党的策动下通过了一部《反煽动性诽谤法》。该法规定:发表或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的言论均构成犯罪。”不过这部反言论自由的法律是短命的,仅仅三年,它实际上就被中止了;而且推出这部法律的联邦党人还输掉了这期间的总统大选。以后视角度回望这部法律,它的要害在于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即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妨害言论自由。诽谤法对言论自由的侵害不是事前禁止,而是事后惩罚。设若媒体对权力的批评一旦发生过失而这种过失又极易发生,权力很容易把恶意虚假诽谤之类的帽子扣在它的头上。其结果,媒体在以后行使对政府批评的权利时便会噤若寒蝉。   事实上,直到1964年美国“沙利文v《纽约时报》案”在最高法院结案时,方才真正从宪法角度清除了一百多年前反煽动性诽谤法的阴影。身为警监的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诽谤,并且该报刊登的文章尽管基本要点真实,但也的确存在一些事实性的错误。所以,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作出了有利于沙利文的判决。但官司最后打到最高法,九位大法官却一致投票推翻了前面的判决。他们认为:“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沙利文要想胜诉,他必须证明《纽约时报》刊登这样的文章对他具有“实际的恶意”。具而言,这恶意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报道失实还是有意报道,二是故意漠视报道的真伪却一意推出。这实际上是给沙利文出难题,证据应该是事实形态即客观形态的;但包括“明知”“漠视”在内的“实际恶意”纯然属于主观形态。沙利文除非钻进铁扇公主的肚子里,否则他又如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呢。   这样的判例基本上对沙利文们亦即政府权力者们以诽谤告媒体这一可能扼制言论自由的起诉关上了司法大门。总统也是“沙利文”,如果政治献金为不实,媒体是否可以像萨科奇所说的那样让司法系统来定罪(萨科奇的对手奥朗德也说:如果文件是伪造,网站应当受到定罪;如果不是,萨科齐需要作出解释),我至少觉得它如果发生在美国要比发生在法国难度要大得多。理由不仅如上,原告很难提出客观证据;而且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言论权利的保护,事实上已经具体到让媒体形成了一种言论保障的“特权”。比如,法庭可以要求媒体提供该材料的来源,以调查真伪,但媒体却不妨以保护信息当事人而拒绝透露其来源——否则以后会妨碍深喉或线人之类向媒体透露它所需要的信息,此一情形则无疑会对言论自由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美国,媒体的这项权利可以称之为宪法赋予记者的证言特免权(但这项权利并非绝对的权利)。因此,这场官司如果在美国,原告既难以提出证据,被告又可以拥有拒绝提供证言的特权;定罪不易胜诉难,这大体就是它的前景。   法国情形不了解,听到萨科奇张口就是定罪,很不舒服。在美国,权力告权利诽谤很难成功,这是我个人对美国司法的大致看法,容或有偏差,欢迎行家指正。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美国宪法修正案尽最大可能保障民众和媒体批评政府的权利,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可谓煞费苦心。无法不让人欣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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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凡 | 21世纪:中国还有“五四精神”吗?

2012年05月05日 15:10:04 ——五四运动九十年祭     章立凡     今年是“五四运动”九十周年,各种纪念和解读都会出现。进入21世纪以来,对“五四”的反传统、反封建精神,海内外都出现了一些新质疑,大体可归纳为三类:     一类意见是学理上的,例如林毓生先生认为:“创造新文化并不需要彻底地摧毁旧有的事物。铲除传统中不合时宜及有害的成分,并不一定非完全否定传统不可。传统若有很大的转变潜能,在有利的历史条件下,传统的符号及价值系统经过重新的解释与建构,会成为有利变迁的‘种子’,在激烈变迁的同时仍可维持文化的认同。”应该说,从上个世纪“战国策派”对五四运动的批判,到“新儒学”在中华文化圈的崛起,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探讨的价值。在认同林先生的世界性文化视野的同时,仍须对六十年来中国大陆文化作深层内窥。     另一类意见是“中国特色”的,例如倡导“国学”的人民大学纪宝成校长认为:“我们国家的整个教育制度全是西化的”;“经学就相当于国学。遗憾的是, 蔡元培当部长,把经学搞掉了。其实蔡元培也不都是对的嘛,不要把蔡元培说得那么神圣”。蔡元培任教育总长期间废止读经反对尊孔,出任北大校长后提倡“兼容并包”并引入了西方的大学管理制度,为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作了思想准备。我国六十年来的教育制度,更多的不是“西化”而是“苏化”,如果为了反对五四前后教育的“西化”而重倡“尊孔读经”,难免有继续为国愚民之嫌。     第三类意见出于信仰危机甚至逆反心态,具体表现在对鲁迅的批评上。盖因长期以来,主流意识形态出于宣传需要,屏蔽陈独秀、胡适的历史贡献,将鲁迅捧成“五四精神”的唯一正确代表;而多年的说教与社会现实形成悖论,理论上无法自圆,也导致对五四历史及其思想遗产的鄙弃。从“反传统”的意义而言,这类意见反倒像继承了“五四精神”中的批判性,但批判的是不是封建传统而是“革命传统”。     一、概念误读:“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     或是出于习惯,或是出于宣传需要,“新文化运动”经常与“五四运动”混为一谈,或以后者代替前者,或合称 “五四新文化运动”。其实,前者是后者的发生背景和思想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发展。没有新文化运动的启蒙及其带来的思想解放,就不会有五四运动的发生,五四运动发展并丰富了新文化运动。     对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运动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读,一种是思想文化上的,另一种是政治性的。就思想文化而言,新文化运动是清末中西文化对撞下思想启蒙潮流的继续,从梁启超的《新民说》到陈独秀的《敬告青年》,再到胡适的《文学改良刍议》,反封建的思想脉络越来越清晰具体。从政治解读而言,新文化运动发展到五四以后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以陈独秀为代表)积极投身政治,创建了中国共产党,这也是主流意识形态所着力宣传的部分,但其代表人物换成了鲁迅和毛泽东。     首先提出“新文化运动”概念的是孙中山,他在1920年提出:“新文化运动在我国今日诚思想界空前之大变动”,并对此作了政治解读。胡适也认为:“凡在变态的社会与国家内,政治太腐败了,而无代表民意机关存在着;那末,干涉政治的责任,必定落在青年学生身上了。”他在1960年回顾这段历史时又说:“五四本身决不是文艺复兴运动,而五四本身是爱国运动……它一方面帮助我们的文艺复兴思想的运动,同时也可以算是害了我们、这纯粹思想运动变成政治化啦,可以说变了质啦”。     从新文化运动到五四运动,进化论、社会达尔文主义、君宪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实验主义、马克思主义、民粹主义、无政府主义等各种学说百家争鸣,文化理念是多元而非一元的,且不是以权力消灭其他各方。1949年以后,这套理念被一元化的政治权力所消灭。屏蔽历史,灌服“狼奶”,曲解新文化运动与五四运动之关系,以及对两者的过分政治化解读,令这段历史的研究走入了误区,至今难以摆脱。近年有学者重倡文艺复兴和新文化,用意可嘉,但在权力怪兽关进笼子之前,仍是知易行难。     二、文化互戕:“杀父的文化”与“杀子的文化”     “全盘西化“与“中体西用”一直是文化论争的焦点。孙隆基先生在《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港版)中借用人类学的概念,提出西方文化是“杀父的文化”,中国文化是“杀子的文化”,且直指某重大历史事件是“杀子的文化”。虽是极而言之,却道破了中国封建文化扼杀民族创造力的特质。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长期教化与压抑,培育了中国人平时顺民、乱时暴民的“国民性”,并随着封建社会的“历史周期律”而引发社会危机。     自五四以来,中国一直在这两种文化的身影下徘徊。五四的反传统精神,既是对五千年封建“杀子文化”的反抗,也由此诞生了一个造反的革命党——中国共产党。不料造反成功坐定江山以后,封建主义阴魂不散,从思想改造运动到“反右”、“文革”,五四运动所造就的那一代知识分子,纷纷被推上祭坛,“杀子文化”在“不断革命”的旗号之下借尸还魂。     政治上的高度集权,思想上的高度“一元化”,不容任何异端存在。“造神运动”造就了绝对的威权,也加剧了执政党的内争。以“文化大革命”名义发动的内乱,把中国变成了既杀父、又杀子,既互杀、又自杀的恐怖地狱,完全是文化的悖论。这场反文明的“社会实验”,把八亿中国人变成了实验品。     “文革”失败和毛泽东的死亡,令中国走出历史噩梦,痛定思痛之际,“父权”与“子权”都无力相互对抗,达成了临时妥协的默契,于是出现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时空——思想解放的八十年代。但权力的惯性不断打破平衡,对“自由化”的讨伐时断时续,最终在一九八九年爆发了新一轮的对抗,“父权”的惨胜,中断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也令“杀子文化”重新占据了舞台。     中国何时才能走出“父子互戕”的极端文化怪圈,创造一种“兼容并包”的新文化?自五四以来的九十年间,仍是一道待解之题。     三、教义赝品:“原教旨主义”变“山寨版教义”     中国的“文化酱缸”,足以令众多的外来龙种化为蛆虫。自从小学教师洪秀全傅会西方的基督教教义,将一种外来宗教改造毁灭伦理文明的邪教以来,将外来学说变成“中国特色”的“山寨版教义”的改造从未停止过。洪天王起事七十年后,另一位小学教师继承了他的事业并发扬光大。     书写中共的建党历史,必定追溯五四,这是可以理解的。五四前后正是各种思潮与主义风行的时代,其中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在中国胜利,不仅仰仗老大哥的“输出革命”,亦与儒家“大同学说”及中国人的“国民性”有很大关系,而白话文的推广,也使革命学说变得更易于传播。     毛泽东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带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俨然以正统自居。其实他所真正接受的乃是列宁主义,继承更多的则是斯大林主义。马克思“解放全人类”的社会理想,自有其普世价值的成分,至今仍被欧洲的社会党所继承;而马氏实现社会理想的手段——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则形成了“俄国山寨版”。这套“山寨版教义”及其体制已经在二十年前轰然倒塌,如今只残存于个别集权国家。     毛泽东天才地、创造性地发展的,是“俄国山寨版”的“中国特色”变种,其间既有俄罗斯的黑暗专制,也有中国式秘密社会的“会党政治”与改朝换代的“均贫富”口号。以“公有制”的名义,将全国财富变成权力团体的“血酬”,再将贫困平均分配给国人,是那个时代的特色;接下来的时代,是疯狂攫取公共财富及其增值部分。从“均贫”到“贫富悬殊”,正是“山寨版教义”无法自圆其说之处。近年发动对“普世价值”的围剿,更是与马克思的初衷南辕北辙。     五四的另一面大旗是爱国主义,其后也不乏“山寨版”赝品:一面将数百万平方公里领土私相授受,一面宣扬“大国崛起”,选择一些国际事端煽动排外情绪,借助民族主义转移国内矛盾,都是“山寨版爱国主义”的杰作。     四、沉渣泛起:“打倒孔家店”到“新尊孔读经”     三十年间经济发展有成,贫富差距悬殊,教义依旧定于一尊,文化失去创造力。面对普遍的信仰危机,不得不搬回被“革命”打倒的文化偶像孔子充当陪祭。新的“尊孔读经”明为文化时尚,骨子里仍是维稳手段,以弘扬国学之名行愚民教育之实,“老调子”至今唱个没完。     蔡元培民国元年就任南京临时政府教育总长之初,下令小学堂读经科一律废止,不久再度下令废止师范、中、小学读经科。他认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孔与信教自由相违”,故各级学校不应祭孔。针对守旧派尊孔及“以孔教为国教”等主张,他提出了“以美育代宗教”的创议。在民智未开、封建势力十分强大的当时,皆是保护少年儿童免受毒害的必要之举,但未见其有禁止大学讲授经学的政令。他后来执掌北大,也是兼容新旧之学,提倡学术自由。“经学”与“读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纪宝成校长指责“蔡元培当部长,把经学搞掉了”,不知有何依据?     中国传统文化是精华与糟粕并存,不可一概而论。洋人讲“中国学”或“汉学”皆有科学定义,国人笼统以“国学”自诩,甚至将“经学”与“国学”混为一谈,皆有偷换概念之嫌。文化学是一个大概念,其实无分中西。胡适、蔡元培、陈独秀、鲁迅等新文化运动巨子,都是学贯中西、受过全套传统教育而又从封建营垒中杀出的人物。就新文化运动形成的学风而论,胡适整理国故,得益于西方学术研究的科学方法;蔡元培办北大力倡“兼容并包”,才有了梁漱溟、钱穆、冯友兰等一代学术大师。     六十年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传统文化在大陆一度濒临灭绝,淹留一脉孤悬台港海外。“新儒学”的方东美、唐君毅、牟宗三、徐复观等几位大家,都不是在大陆“土法治学”,方能有所成就,学术环境视野使然也。当今日益浮躁的大陆学界,坐堂叫卖“国学”犹如艺场说书,但求名利双收,何须真才实学?有望成为硕学鸿儒者,凤毛麟角而已。     孔子作为中国的伟大思想家和教育家,在人类文化史上自有其地位,但也只有在思想自由、百家争鸣的春秋时代,才会产生这样的人物。顾准认为:“中国的传统思想,没有产生出科学与民主”,“批判中国传统思想,是发展科学与民主所十分必须的”。五四时期提出“打倒孔家店”,是对历代封建统治者将儒教定于一尊、实行文化专制的反动,纵有矫枉过正之处,其进步意义同样不容抹杀。五四后提出“打倒孔家店,救出孔夫子”,是对传统文化的认真反思与批判继承。     五、自宫仪式:高举“五四旗帜”与阉割“五四精神”     中国大陆年年都纪念“五四”,几乎成了一种仪式化的活动,今年难免又要大办。选择这个日子清场,在纪念牌前大办“成人礼”,堪与祭孔大典一比。高举“五四旗帜”而阉割“五四精神”,实为当今一大怪象。     五四的旗帜是“科学与民主”,岂有偏废之理?有科学而无民主,则科学无以昌明;有民主而无科学,则民主徒托空言。中国在五四后出现了一批学术大师,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大学生,也在海外成了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今日之中国,大师不出诺奖无缘,原因仍在体制对文化学术的思想桎梏未除。     近年“赛先生”特蒙恩宠,跻身“发展观”;“德先生”打入冷宫多年,方获“好东西”名号。科学(science)一词从被未严格定义过,有人将科学概括为“一种最逼近真理的尽可能不包含自相矛盾的知识体系,且是一项社会事业”。如前所述,“山寨版教义”的自相矛盾之处,恰恰在于教义与社会实践的悖离,提倡科学而无民主同步,就不可能有全面的社会发展观。     科学家可以从工程师中产生,但工程师未必能成为科学家,盖因其缺乏创造性思维。在“工程师治国”之今日,新的利益格局已经形成,从造反革命党到“维稳”执政党的转型也已完成,不变的是对权力的强烈控制欲望。一切以维护旧机器的运转为前提,奉行的是以技术代科学的“技治主义”;在理论的科学创新上鲜有建树,注重的是统治技术及机器部件的更新。     以生产线式的应试教育禁锢青少年的思想,制造体制机器的标准配件;罔顾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国人的思想言行;以强调“中国特色”为借口,将“普世价值”作为异端来围剿……;种种切切,皆是对“五四精神”的阉割,扼杀了中华民族的创造力。     九十年后环顾神州:孔店重开,“国民性”积习未除;五四已远,新启蒙仍须努力。五四精神及五四的先贤们,尚飨!     2009年4月3日  北京风雨读书楼 上一篇: 《飘零一家》序:哥哥的拼图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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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任剑涛:重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结构改革

任剑涛:重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结构改革 进入专题 : 人民主权 国家权力 结构改革    ● 任剑涛 ( 进入专栏 )       摘要:在建构现代国家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应当认为,目前的政体安排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必然结果,也适应了中国开启现代化过程的历史要求,但它还难以坐实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基本制度的安排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政协制度,其功能还没能得到真正发挥,无法有效落实人民主权,而执政党对于国家权力的掌控,自身高度的行政化定位,决定性地影响了国家权力的具体运行。因此,必须区隔党权与国权,进而从目前政府改革意义上所讲的还政于民逐步走向国家建构和政体选择双重意义上的还权于民,真正坐实人民主权原则。     关键词:人民主权; 国家权力; 结构改革          一、人民主权与政体选择          从政治理论的视角看,现代国家建构依托于主权理论。现代主权理论存在多种建构进路,因此有必要先行分梳一下主权论的主要进路,以便为分析现代国家建构的权力归宿问题提供理论基础。论者将现代主权论大致区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君主主权论,一是人民主权论。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博丹、霍布斯,后者的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卢梭。     就前者言,博丹主张主权属于人民,但当人民自愿地将主权转移给一个人或某些人,那么这个( 些) 人就具有了主权者的地位。正如他所指出的,“如果有人从人民那里获得一项绝对的权力,并可终生行使,我们将作何评述呢?这里我们必须区分清楚。如果赋予他的是纯粹的、单一的绝对权力,而不是像选任官或者专员那样,也不是需经他人同意授权( Percaire) 才能行使,在这种情况下,他当然有权称自己是一位具有主权地位的君主。因为人民已放弃和被剥离了自己的主权性权力,为使他拥有主权,才将主权授予他。强权、权威、特权和其他主权性权力均转让给了他,并让他[保有],正如有人放弃了一项属于自己的财产,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凝结 在 财 产 中 的 原 属 于 他 的 所 有 权 利 一样。”[1]( P35)博丹就此将主权划归了君主或国王。论者认为,博丹完全是因为当时法国的国家处境,被迫将主权划归君主。如果不是在法国或不处于法国那个时代,博丹完全是一个人民主权论的主张者。[2]( P14)在具体处理主权形态的时候,博丹将主权区分为神性主权和世俗主权,前者由上帝法则保障,后者经由人民的授予。在霍布斯的论证中,政治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类处在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之中,于是有必要建立一个共同权力来结束这种战争状态,并且使人们对这一共同权力敬畏臣服,由这一权力引导人们实现公共福利。而建立这一共同权力的路径有两个: 一是依靠暴力,二是依靠约定。霍布斯强烈地主张主权应当在一个人手中,正是因为如此论者才将他视为君主专制的辩护者。[3]( P3)     就后者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成为与君主主权论不同的另一种主权言说。洛克同意霍布斯关于人类建构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但是这一自然状态不是每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自己适宜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毋需听命于任何人。[4]( P3)为了谋求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以更大的保障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略,他们以多数人同意的原则,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于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的诞生状态就是人民同意的结果。卢梭也是从自然状态出发建构国家理论的。他认为的自然状态既不是战争状态,也不是没有公共权力的状态,而是人人平等和满意的状态。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能分割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并且是绝对的、不能被代表的。但卢梭在面对社会公约与国家制定法律进行治理的两种公意的时候,他还是将公意的意涵进行了区分:前者必须遵守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才足以显现公意; 后者只需要遵循多数同意原则,就可以被视为显现了公意。     从现代政治史的角度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构成了两种重要政体——宪政民主政体与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主权论基础。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是如何导出两种存在根本差异的政体形式的呢。这一提问,催生了三个需要进一步辨析的问题: 一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的一般理解是否存在歧义。二是人民主权原则是否内涵着不同的政体选择可能。三是人民主权原则之下两种政体是否具有高下优劣的不同。从第一个方面分析,如前所述,人民主权原则为卢梭所系统阐释。但其理解方式是存在严重歧义的。这些歧义体现在: 其一,人民主权在公意意义上的集群归属与立约之前作为平等个人的归属,是可能引导出两种建立社会公约的进路的。其二,正是这两端的相互依存,造成在国家建构的政治实践过程中,人们究竟是将个人主义的原则贯穿到底,还是将个人主义的出发点归之于集体主义的归宿点的矛盾。前者引导出自由主义的国家建构进路,并且将国家作为工具性的存在来对待; 后者牵扯出国家主义的国家建构进路,并且将国家视为目的性的存在来崇拜。     从第二个方面即人民主权原则内涵的不同而言,这是一个从主权理论建构下落为政体选择实践的中间环节。一方面,卢梭确实对他申述的人民主权原则与民主政体的联系进行了阐述,但这种阐述是作为国家建构的道德原则,也就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之高级法背景被阐述的。但是,另一方面,卢梭本人也并没有明确区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尤其是没有将之作为两种对峙的政体形式加以处理。再一方面,从卢梭人民主权原则出发,理论上的歧义与实践上的不同确实内涵在其中并突兀地共存。     从第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同样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建构起来的两种现代政体,在理论上的优劣与实践上的短长,是需要经过深入分析才能显现出来的。从理论上看,由于人民主权需要显示其道德论说即作为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并下贯到一切国家制度安排之中,从而才维持它的逻辑一贯性,因此,苏联以及苏联式政体似乎更为符合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政治逻辑要求。相反,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政体设计在理路上似乎存在卢梭意义上的逻辑中断。从政治实践上看,卢梭所启发的苏联式政体,由于率先肯定了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民政权之间的完全一致性,因此,这样的政体不存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必要。可见,人民主权是需要具体审查的政治哲学理论,一切以人民主权原则建构起来的国家,必须经由制度实践的具体检验,才能判断它是否是真正实行人民主权原则的政体安排。          二、重思人大-政协制度          无疑,中国人建构自己的现代国家,也是从卢梭人民主权原则找到出发点的。正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中国选择的政体确定无疑是一种力图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而由中华民族( 中国人民) 建构起来的现代主权国家。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历史决定了这一民族国家的特定形态,一方面,国家根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5]( P1)因此,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最后归属是中国人民。这是完全符合现代国家建构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基本理念。但另一方面,因为国家建构是在一个先于国家成立、却又是以国家建构为目的的政党基础上得以完成的,于是中华民族( 中国人民) 这一建国主体和国家主人,转变为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 中国 人 民) 建 立 属 于 自 己 的 国 家 ( NationState) 。因此,本应作为民族 - 国家形态出现的现代中国,就此作为政党 - 国家( Party State)的形态建构完毕。     对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知晓其中包含的复杂涵义。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作为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建构的现代国家,建立国家并足以使其正当化的公意即人民主权,是作为国家建构的首要前提被承诺的。无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关于国家建构的政治状态的陈述中可以发现,国家承诺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预设乃是前置在国家建构之上的政党先行原则。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以人民主权为首要原则的国家建构活动。这是一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状况非常准确的描述。[6]( P147)这是由阶级、政党到国家的建国联接决定了的国家建构状态,而不是由人、人民到公民的建国联接所决定的国家建构状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人民,足以显示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基本制度精神。虽然这样的建国原则存在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领导的前提条件,但是这样的前提条件发挥作用的机制却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的背后发挥实际引导作用。而在国家制度运行的前台,不存在政党作为的空间。这样“人民主权原则”被推向前台,国家权力机构就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政治建制。宪法由此给出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由此预设了这些制度运行的基本准则。     我们需要进入另一个界面来进一步审视人民主权的政制行使机制,才能揭示政党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复杂的替代关系与运作机制。审视这一机制,一方面,与代表制度有关; 另一方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方式有关。前者是一个代表资格的合法产生问题,后者是一个代表权力的实际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常被解读为基层人大代表经由直接选举产生,而中高层( 国家) 人大代表则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复合型选举制度。[7]( P142)由于控制权限的差异,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受到限制,因此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这不会导致什么政治风险。在中高层尤其是全国人大的层次,由于权限的明显增长而实行间接选举,因为控制性选举将会催生一个风险可控的国家权力机制。     转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国家制度定位与社会政治功能,也可以知晓其中所包含的宪制意义。政协的政治功能定位与宪法中对政协的定位是完全吻合的。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政协的领导权与政党主权原则的一致性。与此同时,政协注重积聚各种政治力量的机构功能显示出它独特的政治地位。这样的定位,是经历了一个重大转变之后确立起来的。人所共知,第一届政协是作为国家权力机构设置并发挥作用的。新政协的召开,就是为了建国时期各种政治力量间的协商谈判。当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权力之后,尤其是 1954年正式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政协的这一国家权力机构定位便被人大所取代,成为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国家权力机构之外,[8]( P154)解决中国实际存在的政治势力即各种事实上的以及国家人为设置的政治力量间分享国家权力的机制。[9]( PP154-157)     政协的功能定位大多是各种事务问题,诸如某个经济项目如何上马的问题、马路噪音的控制等各种各样繁杂的民生事务问题。政协的三项基本功能,就此成为下行的功能——政治协商功能,对国家重大事务仅仅具有议论之功,而无决策之效。而对人事任用的建议,都要经过中国共产党的统战部与组织部的程序,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意义。民主监督方面,在人大已经确立对一府( 政府) 两院( 法院、检察院) 的监督职能之后,政协的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实效。参政议政方面,政协也仅仅只具有议政、调查功用和建议职能,而无实质性介入或干预施政的能力。因此,政协在某种意义上除开作为执政党的统战机构之外,并不具有国家政治生活上的、确定无疑的制度功效。          三、在党权与国权之间          重新清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政治协商会议两个重要政治机构的职能及其限制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现状,并较为系统地思考这一权力结构在各种权力和准权力机制之间,是如何形成国家权力运作的正式体制的。     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视角来切入问题。从前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政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安顿,是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处理的核心关系。宪法序言确定了在国家之外、同时又在国家之上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现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主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国的表述不可能倒转为“中国人民自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建国,就表明国家的主权归属于政党,国家的安危系于政党的安危; 政党的最高目标——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应成为国家所有成员的理想; 政党的组织形态,塑造着国家的组织形态。同时,也意味着政党具有调动国家资源的权力; 政党管理国家的政务、政策、人事任免,并成为所有组织应当服从其意志的领导核心。更为关键的是,政党的兴衰存亡,决定国家的兴衰存亡。对此,《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所明确表述的基本原则,就可以视为对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主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国原则的一个政治说明。《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部分明确表述了一种政党在国家之上的政党主权理念,实际上确立起了政党处于国家之上、提供国家价值、引导国家走向、决定国家状态的宗旨。一个代表了国家的先进生产方式、先进文化及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组织,处于国家之上并引导国家发展方向,因此其作为国家法律意志的根据,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这种政党与国家的关系结构中,政党显然处于宪法之高级法供给者的位置,政党价值因此注定成为国家价值的来源,政党意志显然由于代表了人民意志而高于国家意志。     至于具体行使这种全方位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章程进行了明确表述: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是政治、思想与组织的领导,这就意味着政党领导效力不是针对政府的具体行政权力,而是针对国家权力( 政治) 、国家理念( 思想) 和国家结构( 组织) 实施的权力形态。其次,政党行使其主权的方式是科学执政,但这里的科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科学,而是政党领导国家生活的“政治化”科学; 民主执政,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现代宪政民主制度,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依法执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治( therule of law) ,而是依照政党立宪之法进行的执政。再次,政党对于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全方位的控制,即对国家权力领域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掌控,对市场领域的资源配置权的掌握,对社会领域各种组织形态( 文化组织、人民团体、公益组织) 的控制。     在政党主权之下的政党 - 国家形态所建构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必须处理政党、人民与法律的关系,这样才能将政党主权落实为一种合乎现代政治秩序的法制化状态。对于这种三边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处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0],这是作为执掌中国国家权力的执政党处置人民主权、政党掌权和法制手段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的政治原则。政党主权论理所当然要在国家治理诸要素的排位上,将党的领导置于优先的位置。而这一位置的确立,在理论上的论证进路是,由于现代国家运行的基础只能是人民主权,因此必须将政党领导与人民主权内在地统一起来。这里,关键的理论阐述便是“三个代表”思想。根据这个思想,政党除开代表人民利益之外,绝对没有自身的利益。于是,政党主权原则就被确立起来了,而坚持政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权,也就获得了现代政治理论的根据。至于依法治国,法乃政党意志即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依法治国不过是政党领导权与人民权力的顺应性表现而已。          再从政协对于国家权力的分享上来看,政协的功能被明确规定为政治协商。这一协商,是在执政政党与参政政党之间、执政政党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之间展开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功能是服从于这一需要而得到确认的派生性功能。而体现政协政治协商功能的前提条件是,对国家范围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均衡性承认,并以此为原则委派政协委员。政协章程明确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8]( P289)这是一种基于政治精英理论的委任制。关键的当然还不是受到委任的各路精英获得政协委员身份的结果问题。应从国家理论的角度对之进行探究的问题是,获得政协委员身份委任的前提条件,是对政党- 国家的国家形态的承诺,即对政党主权的先在性认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8]( PP287-288)在这样的组织责任表述中,政协委员承诺政党主权的政治忠诚原则似乎是首要前提。就此人们可以确信,在政党主权的理念与制度安排中,一切试图在执政政党组织之外介入国家政治生活的人士,必须首先承诺这一主权原则。否则就不可能获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当然更无望获得参与国家基本法律和部门法规的制定权力。     通过对中国的国家建构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三部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比较分析,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党章、政协三者之间,存在着关乎国家权力归属的、重要的共同点: 那就是党权为国权确立规范,党权约束、控制和支配国权。只有在党权的制约之下,国权和其他权力形态才得到它们的规定性;倘若党权不及,那么其他权力形态就失去了自己的规定性。这是一种特征非常明显的政党 -国家主权论。          四、从还政于民到还权于民          衡诸中国国家主权归属,政党主权已经获得较为明确而充分的认识。但是,政党主权得以成功延续的前提条件,与承载这一主权的政党定位和社会状态必须高度吻合。一个高度集中政党成员意志的党派组织,必须是一个革命党。革命党才能杜绝政党成员的多元思维,并且以严密的组织结构将高度统一的政治意志贯彻到每一个成员的行动之中。只有在这样的政党组织状态中,革命党在革命中和革命后的主权结构状态中才能维持自己的政治定位: 在革命中,由于革命党致力于革命,或者说致力于争取从国家反对派角色转变为国家权力执掌者角色的斗争,革命党及其成员围绕以党建国目标而成功凝聚于政党主权意志; 在革命成功后,只要革命党自身没有发生结构性变化,而促使革命党发生这种变化的外部条件又不具备的时候,革命党也可以以“以党治国”的路径继承其革命中的政党定位,进而有效维持政党主权并不受任何挑战。在中国由于毛泽东阐述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中国共产党维持了革命党的定位,从而维持了政党主权。至于革命党得以长期维持其政党主权的外部条件,从根本上说,则在于一个落伍的农业社会在开启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对政治权威的呼唤,其必然选择就是领导民族民主革命取得胜利的中国共产党; 同时,也在于共产党对中国执掌国家权力的现实社会状态的顺应。毛泽东时代党没有主动改变不适于政党主权运行的外部社会机理,而是建构了有利于维持政党主权的社会机制———诸如工业化只是在有限的城市范围内进行,并没有触动广大的农村地区;[11]户籍制度固化了城乡二元制度,形成公民权利的城乡二度空间结构;[12]( P222)对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强力维持远胜于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追求,因此杜绝了利益多元化机制的出现。     在 60 余年的国家建构历程中,政党主权理论已经累积了较为丰厚的理论资源,并且代不乏人地得到政治理论上的论证,最终坐实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上,为政党主权支撑起三个相互支援的铁三角结构。当人们试图按照政党主权逻辑弄清楚政党究竟以一种什么形态成立、维持与长期延续,且以相应方式全面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时候,人们熟知的人民主权却在这个时候插入,并将执政党解释为绝对没有自己私利,因此仅 仅 是 带 领 人 民 建 设 国 家 的 超 级 政党。[13]( P321)然而,此时出现的人民主权论注定是逻辑上欠完整的论说。因为人民是被党领导着的对象化存在,它的天然处于自由状态的个人化存在形式,以及它作为高度凝聚为统一的集体而显现的公意存在,这些在卢梭人民主权论证进路里十分重要的线索,都已经被省略掉了。与此同时,由于政党主导立法,人民主权中的法律主治,在逻辑上也不可能始终如一,于是法律主治( the rule of law) 演变为依法而治( therule by law) 。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实践来看,在实际政治运行中,政党权力、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等权力形态交织在一起,并最终受到政党主权的绝对制约与控制,因此权力的分化程度很低不说,更为关键的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建立不起来,从而注定了权力运行绩效的低下。随着全能型政党演变为有限性政党,政党主权对国家权力的全面主导的权力定位,相应地应演变为对部分权力的主导。这种权力的蜕化以及对于国家权力控制力度的弱化,便催生了一个不为政党主权所消化的新兴空间,如退出市场微观管理领域而让渡出经济资源的国家配置权力,面对一个因市场推动形成的多元化社会而腾出一个社会自治的空间。更为紧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兴起及其资源配置的绩效,使人们发现政党主权主导下的公有制经济的低绩效定势,质疑计划经济配置资源的权威性。于是,那种以政党主权为根柢的集体主义思维逐渐被打破,个人主义思维逐渐成为一种没有国家权威承诺、但却为实际社会行为主体所秉行的行动哲学。由于内部条件的结构性变化,复加外围条件的重大改变,政党主权将会转进到与新的社会变迁相一致的人民主权,国家的基本结构将由此面临重大调整。     与此同时,政党主权前提条件下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安排所面临的矛盾,也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政党派往各种权力机构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对政党主权的认知与贯彻,是政党主权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落实的条件。但是,在政党主权从革命追求坐实为执政现实的情况下,党员并不见得有对政党主权的意识形态自辩,不见得具有理论上的把握能力与实践上的贯彻能力。     政党 - 国家的施政之所以必然出现种种无法避免的失当,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国家体制受制于政党领导人全方位改造国家的宏伟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势必需要事事由国家包办、样样由国家负责,处处、时时体现政党领导。但是,政党 - 国家不可能占据所有资源,更不可能全面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各种需要。而且这中间还存在着政府主观确定的满足需要的模式,与民众自身需要的满足模式之间难以弥合的鸿沟。这种差异会造成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误解与不信任。其次,政党主权国家,乃是由政党领导的国家,国家权力必须服从政党意志。而政党意志受到组织宏大目标的决定,对于具体事务的处置必定流于粗疏。这样就引导出处于统治状态的政党 - 国家难以进入治理结构的难题。更重要的是国家发展的事务,就此被限定为政党的事务、国家的事务。于是,国家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仅仅只有国家权力进行配置。这样,即使是在微观领域引入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制的其他机制( 如市场机制) ,它也必须完全从属于国家意志的。[14]再次,政党 - 国家乃是一种基于革命时代的精神观念与行动模式建构起来的特殊国家形态。如果将革命时代那种建立在战争需要基点上的种种行动方略,作为和平时代的行动进路,而将国家统治的成本 - 效益计算置诸脑后,那么,当市场力量逐渐显现、社会开始趋向多元化而与国家鼎立之时,国家便成为人们发泄不满的对象,政府的威信将明显下降不说,政党的统治权威将受到严重影响。于是,还政于民的民间呼声,在此就与官方自愿放权有了结合的契机。     还政于民是政党主权回归人民主权的起点。还政于民,是政党 - 国家施政体制出现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的必然走势。还政于民浮现的必然性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艰难性是相互伴随的。就其必然性而言,可以从正负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从正面来讲,是因为只有将政府、社会与市场三方面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才能够将公共事务处置得既合乎理性、又具有效率; 从负面来看,则是因为政府试图将一切事务大包大揽起来,必定落得个吃力不讨好的结果。从现代政府运作的经验与教训的视角看问题,只有人民积极参与施政,政府才能取信于民,同时取得较高行政绩效。如果政府包办一切公共事务,它就弥合不了自己的主观意图与民众的复杂需求之间的鸿沟,必然造成主观施政的单方面动力与客观结果的多方面后果之间的巨大差异。还政于民,就是在施政之前,虚心听从民众意见,从而尊崇民众意愿确立政府的施政意向;在制定政策过程之中,由民众直接参与,从而将制定政策作为民众与政府互动的有效举措; 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服从民众意愿、及时调整政策上有违民众意愿的方面,促使政策完全符合民众的根本利益; 最后,在政策落实的结果上,不由政府单方面来评估施政的绩效,而由公众合理评估施政的绩效高低。还政于民,就此成为改变刚性的政党主权的便利起点。这是从不改变现行中国主权形态,即不改变现行中国基本政体的起点出发,对运作中的中国政府体制进行的改良。当前人大的立法听证、政府的政策制定听证,已经为还政于民奠立了可靠的基础。至于政府预算中的民众参与、政府施政过程中的民众介入、政府绩效评估中的民众满意指数,都是还政于民的有效做法。还政于民,意味着整个政府施政的全过程民众的参与、评估甚至决策介入。但是,还政于民的次级性、从属性意义,是人们必须正视的。所谓还政于民的次级性、从属性意义,指的是还政于民还处于不改革国家权力属性的前提条件下,是对行政权具体运用的改良。这样的改良还未曾触动权力的结构性问题,只是对国家权力的运用进行的改善行动。     之所以必须还政于民,从政治理论上看,是因为这样才能进而彻底解决主权理论的困局。要从政治理论上清理政党主权的建国进路,就不得不承认,政党主权仅仅是革命建国过程的一个历史现象,而革命不过是建国的一种手段。在革命建国与政党主权的关系建构中,不能推出建国的反现代主流的逻辑,因此,革命成功后进入建国的立宪决断状态,告别革命进入立宪,[15]( P301)才是真正确立建国原则的时刻。就此而言,还权于民远远重要过还政于民,而后者仅仅具有细节的策略性意义,并不解决中国根本性的问题——中国的现代建国之作为立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进程,必须坐实其历史完形的人民主权形态。     从政治实践上看,还权于民问题的凸显也具有其必然性。解决还权于民问题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中国政治的六十年大趋势上可以得到清晰的认知。对于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解决还权于民的根本性意义在于真正安顿国家主权的必须。否则,一则宪法的首要原则无从坐实,宪法的正当性只好依靠缺乏宪法性支持的宪法政治性序言来维持。二则宪法的司法化无法下落为司法的最高与最后依据,因此只能任由相互冲突的部门法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三则只好在国家与人民的对峙性关系结构中处置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与人民( 无论是个人的成员还是群体的组织) 之间的紧张关系,无法提供国家以真正长治久安的稳定秩序。而执政的政党也会始终面对革命的张力,无法将自身安顿到执政的放松状态。至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无论是在市场行为中的个人,还是在社会行为中的个人与群体,只有在人民主权前提条件设定的国家诸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安心与国家权力合作,才能放心地进入市场空间和社会空间活动,从而形成一种国家 - 社会- 市场积极互动的良性状态。至于还权于民的举措,那不过是现代国家早就显现的种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诸如国家主权只能是人民主权,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制定国家根本法和部门法的根据; 以法治国既是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也是社会自律、公民自由的保证; 公民选举国家公职人员并保有弹劾的权利; 政党真正在国家之下活动,政党掌握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人民认可而非自我期许等等,皆为常识,毋庸赘述。     从还政于民到还权于民,在中国将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渐进的而不是突变的,突变未必是中国社会可以承受的。面对这一进程,需要执政党具备历史的自觉,确立人民主权的理念,积极推进执政方式与体制的变革,从而保证国家权力结构沿着还权于民的方向演化,直至人民主权这一历史要求的真正实现。          来源: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进入 任剑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民主权 国家权力 结构改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与方法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962.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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