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张千帆 | 废除高考户籍限制正当其时

2011年10月29日 10:45:16        近日,十几位法律学者向温家宝总理提交了“关于提请国务院审查并修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建议”,众多家长也再次表达了让随迁子女的在学籍所在地高考的强烈愿望。这些家长常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工作,不仅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这些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而且也和当地市民一样是纳税人,只不过在目前尚待改革的户籍体制下没有本地户籍而已。除了户籍之外,他们其实就是当地居民,在医疗、福利和教育等诸多方面应该享受和当地居民同等的宪法权利。剥夺他们的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的基本权利,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然而,上述《工作规定》却一直要求考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高考,导致外来人员的随迁子女就因为父母没有本地户籍而不能在本地报考,为北京等省市在享受他们服务的同时剥夺其子女在当地接受教育并参加考试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他们及其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焦虑、困惑和精神压力:如果留在户籍所在地,那么这些孩子就成了远离父母的“留守儿童”,除了骨肉分离的痛苦之外对他们的教育、成长和心理健康产生严重问题,也对中国未来的公民社会建构与可持续发展留下巨大隐患;如果随父母迁徙到他们工作的城市,以上问题基本解决,孩子交了赞助费就可以在当地学校接受教育,但是到高考的时候麻烦就来了——按照现在的“分省命题”体制,北京采用自己的试卷,和全国各地都不一样,而高考是根“指挥棒”,指挥着各地的中小学教学;高考试卷不一样,教学内容和模式也都不一样,意味着这些孩子在接受北京中小学教育之后是不能适应户籍所在地的高考的。要求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高考,不仅让他们和当地考生一样受到京、沪等省市对外地考生的招生歧视,而且也让他们在起跑线上落后当地考生一大截,从而对他们造成双重歧视。因此,《工作规定》所授权的高考户籍限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当然,废除高考户籍限制可能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北京等地的教育部门之所以一直说在“研究”而迟迟不行动,倒未必是有意不顾当前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迫切诉求,而是怕这个口子一开可能会加剧“高考移民”,对当地的教育资源乃至住房、交通、秩序等生活环境产生巨大压力。北京市要容纳目前的随迁子女高考,未来几年内将增加大约40%的考生,并不会对现行高考格局产生根本冲击,但是这些考生在北京高考后究竟按什么标准录取?在长期实行的招生指标制度下,一所大学对每个省市都划拨了一定的录取指标。如果河南籍随迁子女在北京高考后还是按照河南指标录取,那么因为河南试卷(可能也是全国试卷)及其评分标准和北京不同,就需要首先将这些考生的北京考分折合成河南考分,才能使他们的考分和河南本地考生具有可比性。然而,不同的试卷如何折合考分?恐怕这是尚未攻克的世界尖端难题,要找到科学合理、令人信服的折合公式谈何容易?最自然也最公平的办法是让随迁子女和京籍考生一样,按北京本地的考试标准统一录取,但是这意味着能来北京工作就等于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以京籍考生目前在大学招生中享受的巨大优势,这种政策势必将吸引全国各地的大量“高考移民”来到北京。“高考移民”的根子无非是京、沪等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省市靠招生地域歧视形成的巨大高考特权,正是种种特权造成这些省市人口密集、交通堵塞乃至房价畸高。     我们的建议指出,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决。随迁子女之所以面临就地高考难题,纯粹是目前“分省命题”体制惹的祸。上海早在1987年就开始“特立独行”、“自主命题”,但是北京等半数省市直到2002年以后才开始实行“分省命题”,逐渐和另外半数省区的“全国试卷”形成半壁江山。今天中国已没有真正的“统考”,所谓的“统考”其实是全国每年在同一时间的考试,但考的是17张不同的卷子(全国卷加16张分省卷)。一旦恢复真正的全国统考,考生不论户籍,在哪里考试都是同样的卷子,随迁子女考试问题顿时消失。因此,当下放心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因为不会马上产生严重后果,而随迁子女的教育和高考确实如众多家长呼吁的那样,“等不起!”至于以后几年可能产生“高考移民”后果,则还有时间通过建立全国统考等制度加以解决。     不过,且慢!如今中国存在诸多话语禁忌,统一高考就是其中之一。不仅自主命题省市已经建立的考试院等既得利益产业出于本能反对全国统考,而且力主改革的自由派人士也斥之为“倒退”,仿佛回到统考就是恢复计划经济那老一套。其实既得利益者最爱听这种是非不分的言论。只要维持“分省命题”,全国考试不统一,就只有维持长期实行的分省招生指标制度。招生指标分配当然可以更趋平等,但是和高考方式不同的是,指标再分配可是要“割肉”的,难度可想而知。时至今日,京外各大高校的本地招生比例只是控制在50%以内,远未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本地招生比例不超过30%的要求,实现各地同比例招生要等到猴年马月?对于各大省市招生地域歧视的既得利益者来说,维持现状就是胜利,而其中的一个法宝就是“分省命题”。什么“分省命题”促进“地方多元化”、“素质教育”这套说辞已基本上不攻自破,看看今日京、沪本地中小学生的高考压力便一目了然。说穿了,“分省命题”就是一个障眼法,用来掩盖统一高考体制下各地录取分数线的巨大差异。只要“分省命题”不除,大学招生就离不开带有巨大地域歧视的分省指标体系。这才是最大的“计划经济”!     虽然中国人搞“大一统”已经吃了几千年亏,我们没有必要不分青红皂白把全国统考妖魔化;该统一的地方还是需要统一,否则必然放任地域歧视。我不知如何评价经济改革,教育改革还就是1978年恢复全国高考那些年有起色,后来就走下坡路了。回顾八十年代的高考,我并不认为当年的“全国一张卷”比现在不公平,也看不到现在的“分省命题”比当年合理到哪里。更何况全国统一考试并不等于“全国一张卷”,全国可以有许许多多张卷子——理论上,每个大学都可以出一套自己的考卷,就和现在的研究生专业课考试一样,但是每一张考卷都必须全国统一,不然就又没有统一衡量标准了。民国时期的考试就是这样,只不过中国考生人数今非昔比,如此各校为政成本太高;试想如果北大自己出题,全国上百万学生都来应试,北大哪有能力应对如此大规模的全国性考试?一个考生想报几所大学,就要参加几场考试,也不堪重负。因此,实行全国统考可以极大降低大学和考生的考试成本。对于绝大多数一般大学,一次考试也就够用了;对于全国那么几十所精英大学,如果一次统考不足以全面衡量考生水平,可以各自设定分数线,并对过线的申请人按各校的需要进行全国统一的自主命题考试。这样既能做到公平,又能降低成本并维持效率。     现在一提统一高考就有人喊“狼来了”,好像又要回到五六十年代的国家“统分统招”体制,但是这只“狼”究竟在哪里?今天的大学招生哪里有什么中央计划的影子?除了招生总量之外,分省招生指标都是大学自己决定,教育部基本上是一个“橡皮图章”。因此,招生地域歧视主要是大学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即使政府有影响,也是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的影响。2001年,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其实是诉错对象了;她们应该直接诉在招生中歧视她们的大学,教育部至多只是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这次诉讼可能也促使了教育部责任下放的决心,次年就放手某些省市开始“分省命题”试验。现在要取消“分省命题”,又有人提出分省格局已经积重难返,不仅导致“自主命题”省市建立起自己的一套考试机构,而且造成各地教育模式差异巨大。但是同样作为“指挥棒”,为什么当年“分省命题”模式能够扩大地方教育差异,现在实行统一考试就不能缩小各地教育差异呢?     更重要的是,地方差异究竟对高考有多大影响?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考应该考什么,但高考命题是一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无法在此展开。我们只需要知道美国的地方教育并不遵循任何统一模式,地方差异甚至比中国更大,但是美国大学录取却一直实行统一考试(SAT)。我真不懂为什么美国这个极其强调地方多元和自治传统的国家都可以实行统考,中国这个一贯中央集权的国家却一定不能恢复十年前还在实行的全国统考。归根结底,还是大家恐惧中央这个“利维坦”把教育带回到单一的计划体制时代,但是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只要命题设计合理,将高考限于基础能力测试,统一考试制度完全可以避免“利维坦”的陷阱,并和地方教育的适度多元化并行不悖。           上一篇: 悦悦之死让孟子无语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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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悦悦之死让孟子无语

2011年10月25日 08:22:22        小悦悦终于没活下来,引来众人一片唏嘘,刺痛了国人久已麻木的良心。我想假如先哲九泉之下有知,最先跌眼镜的一定是两千多年前的那位孟老夫子: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人怎么都变成了这样?!我们似乎都不记得(甚至不知道),他曾信誓旦旦地用孺子入井这个假想的例子来证明“仁心”的普遍存在:你看这个小孩向一口井爬过去,快要掉下去了,你只要是人就一定会上前把她抱起,至少心里会有这种冲动。现在就有这么一位不幸被碾轧的孩子躺在地上,那十八位路人竟无动于衷、若无其事,任由她走向死亡,最后还是一位良知未泯的拾荒阿姨将她救起,而她因为做了这么一件在孟子看来凡是人都该做的事情而几乎成了当代道德楷模。我不知道这十八位路人究竟是因为害怕遭讹等顾虑而打消了救人念头,还是压根就没动过这念头;总之,他们用自己的不行为否定了孟子以为不证自明的真理:人者,仁也;凡人都有恻隐、同情之心,在生死存亡之际会出手相救,至少对面临生命危险的儿童不会见死不救。     其实,我相信国人的实际道德状态不至于那么糟糕,过路人中必定还是有人想救,但是之所以见死不救,最大的“理由”莫过于明哲保身:自南京彭宇案发后,见义勇为、热心救人者遭讹诈在全国已不止一起,致使国人谈“救人”色变,即便遇到触动自己恻隐之心的险情也绝不敢轻易出手相救;甚至有人称那位拾荒阿姨之所以敢救人,也正是因为穷,所以不怕讹诈,似乎财富就是道德的死地。这种由道德堕落和制度愚蠢共同造成的当代中国特色现象,盖孟老夫子当年始料未及。如果好事做不成,反被敲竹杠,甚至惹上牢狱之灾,那么即便孺子遭遇生命危险,是否相救似乎确实成了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见死不救,孟子势必也能理解;不过这样一来,他的那个例子就不好用了。在制度和道德交替堕落的环境下,要证明国人是否还具备常人所应有的善心,还真成了一件形而上的难事。面对悦悦之死,连睿智而善辩的“亚圣”都要无语了。     当然,孟子不会真的无语,他一定有一大套道理要开导当代中国人。以孔孟为代表,儒家学说的精华在于不断提示人的内在价值,并促使每个人认识真实的自我,进而让自己的行为符合人的真性。趋利避害固然是人的本性,但人并不只是一个各种感觉附体的虚壳,人的行为并不简单受各种外在的利害关系摆布。相反,“人人有贵于己者”;每个人生来都有上天赋予的良善本性和内在尊严,人的行为必须和自己的真性相称,否则就等于自暴自弃,自己贬损自己的价值和尊严。既然人人都有尊严,人不仅有维护自己尊严的权利,更有尊重他人尊严的义务。事实上,两者没有任何矛盾;如果一个人不尊重他人甚至有意损害他人的尊严,自己怎么可能有尊严呢?尊重别人,也是尊重自己的一种方式;爱护别人,也是爱护自己的一种方式,因为帮助别人,就是在帮助自己保全了善的真性。因此,救人固然是对别人好,但首先是对自己好;见死不救看上去自己毫发无损,实际上是在贬损和侮辱自己。     儒家君子“行己有耻”,正是因为他知道自己有尊严,不会去做贬损自我尊严的事情而让自己感到耻辱。小人则看不到自己的尊贵与尊严,因而做事无所顾忌;只要不受法律惩罚,偷了便宜就是好,高兴还来不及,有什么耻不耻的?遇到小悦悦这样的情况,君子和小人的行为截然不同。一个君子会毫不犹豫出手相救,而不会有其它考虑,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救人固然可能遭遇讹诈等风险,但见死不救却是对生命的漠视和摧残,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道德犯罪!做此一件事,足以让自己耻辱和愧疚一辈子;与此相比,那点风险算什么?又何故让自己的良心受煎熬?一个小人则视情况而定:如果自己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那么内心难免受到触动,或许会出手搭救,至少打个120急救电话;但是如有任何风险,那就装作没看见,反正自己不能吃亏。然而,在孟子眼里,这么做表面上没吃亏,保全了自己,实际上是吃大亏,因为他伤害了自己的良知和本性,把自己从一个值得尊重的人降格为面对生命都不知敬畏的麻木不仁的动物。儒家教诲的根本在于,人没有必要如此对不起自己;其实只要敢于诚实反思、面对自我,人人都能发现自己的内在尊贵,人人都能以符合自己真性的方式有尊严地活着。     在经过几十年“运动”、“斗争”、“批判”之后,儒家道德传统被清剿殆尽,留下所谓的当代“信仰危机”,其实就是道德人格空壳化的结果。每个人都成了纯粹受物欲驱使的小人,为了趋利无所不为,为了避害自甘堕落。对于那18个置若罔闻的路人,孟子的诠释只能是当代中国小人太多了吧。悦悦之死之所以是中国社会的耻辱,正是因为太多的国人似乎已彻底忘记了自己的内在价值和尊严,把自己降格到只知道趋利避害的一般动物的份上。顾了小我,却丢了大我;保全了利益,却失去了人格。这种占小便宜吃大亏的“买卖”之所以屡屡发生,都是因为国人失去了反躬自省的能力——用孟子自己的话说,“弗思甚也!”以至不知不觉中,道德集体滑坡到人类文明的底线。当然,人格堕落的后果远不止体现在悦悦一件事上;看看每天发生在我们周围的那么多事,根子不正在于我们早已把祖宗的教诲忘得一干二净吗?     彭宇案等制度缺陷固然对救死扶伤提高了道德难度,却不能为国人的道德冷漠负责。事实上,制度弊端本身也至少部分是多数人的冷漠造成的。不合理的制度是套在每一个人身上的枷锁,是每个人的人格正常发展的障碍;不合理的制度长期存在,应被视为每个人的耻辱,但是究竟有多少人起来为洗刷自己的耻辱抗争过呢?     今日重温儒家的教诲,兴许能帮助改造国人的道德与制度现状。毕竟,人是有智慧的,有知觉的,有良知的。人可以做一个君子,小心呵护自己的“良知良能”;也可以做一个小人,忽视、忘却甚至摧残那点赋予自己尊贵的东西。儒家无非是在提醒我们,人生好比一幕剧,剧中的角色是由每一个人自己选的。既如此,干嘛非要给自己选一个丑陋的反角呢?           上一篇: 红领巾“绿领巾”同样侵犯表达自…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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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关于提请国务院审查并修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建议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带来了人员流动,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国人如今数以亿计,而他们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虽然目前中央政府要求流入地学校为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但是普通高考和高校招生仍然使用户籍标准。 历年来,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例如 正在适用的《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都明确要求,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和招生 ,导致随父母迁入城市就学的学生无法在学籍所在地报名高考,剥夺了广大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的学生一样参加高考并获得录取的平等机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了保护广大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我们建议国务院依据宪法第 33 条平等原则和第 46 条受教育权保障,审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对该规定进行适当修改,禁止目前和以后高考和招生政策中的户籍限制,确保随迁子女能够在学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至于取消户籍限制之后可能对京、沪等大城市产生的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则有必要通过废除高考“分省命题”、恢复全国统一高考等措施加以解决。 一、高考户籍限制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   城市化是中国完成现代化的必经道路,公民自由迁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自发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自然推进城市化进程。农民进城务工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生活水平,也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现高考招生体制行依附于户籍,父母在异地工作的子女不能在居住地上学和高考,导致这些孩子或者从小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并成为“留守儿童”,或者上到初中乃至高中以后再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由此带来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 。 第一,产生了高达数千万留守儿童。我们曾对不同行业和阶层在北京长期工作的 100 名非京籍居民家庭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教育体制的户籍限制是造成留守儿童的最主要原因, 80% 的受调查家长因为各种教育 户籍限制而把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其中包括随迁子女不能正常升入高中、不能参加高考,以及由于户籍歧视产生的小学入学难、赞助费等问题。根据 2007 年全国妇联的调研报告,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 5800 万。这些孩子普遍缺少正常家庭的温暖,缺少正常的家庭教育和安全保护。全国妇联 2008 年 3 月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 57% 以上的留守儿童存在心理健康问题。 虽然一些地方政府表达对留守儿童的关怀,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打破户籍壁垒,让孩子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和上学。对于孩子的幸福和健康成长来说,父母的关爱是任何机构或组织都替代不了的。 第二,严重影响了众多孩子的发展前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父母不顾户籍壁垒,千辛万苦把孩子带在身边上学。据 2010 年统计,仅在北京就有 40 多万没有北京户口的孩子随父母在居住地上学。然而,由于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这些孩子读到初中或高中只能回户籍所在地报考。对于很多已经熟悉了城市生活和教育的孩子来说,这无疑是人生的重大转折,必然会造成诸多不适应并严重影响考试成绩。由于远离父母、教材不同甚至语言不通等一系列原因,很多原本成绩优异的学生回到陌生的户籍所在地成绩一落千丈,一些孩子甚至提前退学走上社会。 以朝阳区一个 1300 多名学生的打工子弟学校为例,初一、初二每个年级只有两个班共约 90 名学生,到了初三只剩下一个班共 40 多个学生,其中有十分之一的学生陆续转回老家上学,其余的陆续失学。 2009 年,这 40 名初中毕业生有 10 个上了职高或者中专,有 4 个回老家读高中,剩下 20 多名学生都已经走上社会,女孩子卖服装,当收银员等等,男生则基本上无所事事。 第三,引发犯罪率上升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留守儿童缺少家庭温暖带来心理健康问题,随迁子女中的一些孩子则因为户籍歧视被迫失学而过早走上社会,户籍歧视带来的不公平感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不满……这些因素导致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2010 年工作报告,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由 2006 年的 12% 上升到 2009 年的 52% 。为了保证后代受到良好教育并成长为合格的公民,当今世界很多发达国家不仅保障本国公民子女的平等权利,甚至对非法移民的子女也赋予平等受教育权;相比之下,中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而广大农村的孩子却因为户籍而得不到平等教育,其待遇甚至不如一些国家的“非法移民”。教育歧视是最严重的户籍歧视,由此导致城市新移民不能自然融入所在城市,尤其是移民子女在受歧视和被剥夺的环境下得不到正常教育,极易产生道德和心理问题,难以成长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从而为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隐患。 二、高考户籍限制违反宪法和《教育法》 1982 年宪法第 33 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6 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 9 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以上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分户籍”,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平等权利显然不限于上述列举,而必然也包括户籍平等。法律之所以禁止基于“种族”、“性别”、“财产”、“宗教信仰”等因素区别对待公民的教育机会,是因为这些因素和公民是否应该获得教育机会无关;譬如无论男女都应该获得正常的入学和升学机会,否则就构成没有理由的性别歧视。同样,户籍显然也是和个人能力和努力无关的因素,基于户籍的区别对待只能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歧视。根据现有户籍政策,一个公民的户籍取决于自己所不能决定的出生地和父母户籍;如果公民仅因为户籍差异而在教育机会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那么就构成了宪法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地域歧视。 教育部的《工作规定》 第 3 条 ( 2011 年仍在适用)规定,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 ( 区、市 ) 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这意味着只有北京户籍的考生才能在北京报考,一个在北京上学但没有北京户籍的高中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和参加考试,而在实行高考“分省命题”之后,他在北京所使用的教材和教育模式和其户籍所在地都不一样,回原籍考试必然将面临诸多不适应并直接影响其考试成绩,从而在广大考生中间造成严重的户籍歧视。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国务院有必要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审查 《工作规定》的合法性。依据宪法第 41 条赋予的建议权,我们建议国务院明确废止《工作规定》第 3 条中关于高考户籍限制的规定,禁止各省市以户籍为依据决定高考报名和招生,并要求教育部将高考报名条件改为考生的学籍所在地,以保障广大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 三 、 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条件与配套措施 有人担心,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会带来大城市人口膨胀、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但是我们分析认为,这些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在近期,放开高考户籍限制不会给北京等大城市带来不可承受的教育资源与人口压力;从长远来看,高考户籍限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由 2002 年以后全面实行的高考“分省命题”造成的。一旦取消“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高考户籍问题将自动消失。 1.           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条件已经成熟 首先,取消户籍限制意味着现有新移民的子女可以在京、沪等省市参加高考和录取,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这些省市的考生人数和应考压力。然而,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并不是指一夜之间全面放开,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仍然可以对学籍所在地高考报名规定相当严格的条件,譬如考生必须在当地具备完整的高中学籍。因此,满足条件的考生数量在短期内相当有限,即便几年之后也不会对这些省市的现有高考格局产生太大冲击。以北京为例,按现有中小学非户籍学生比例推算,几年之内北京考生也只是增加 40% 左右。虽然考生人数增加会加大原北京户籍考生的压力,但是对于知名学府云集、生均录取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数十倍的北京来说,考生人数的有限增加并不足以改变北京考生占尽天时地利的大格局。 其次,放开居住地高考之后,一些原本留守户籍所在地的儿童将随父母到人口输入地就学,从而给常住地的教育资源会带来一定压力。但是只要合理设置参加高考的门槛,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对人口流入地带来的教育资源压力有限,完全处于人口流入地的容纳能力范围之内。何况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一样向本地政府纳税,人口流入地有能力也有义务解决所有纳税人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以北京为例,根据 2010 年的统计数据,北京市的非户籍常住居民是 704.5 万人。根据北京市人口研究所“ 2006 年流动人口家庭户调查”确定的平均户规模和留守儿童的比例,可以推算出目前在北京工作的非户籍居民还有大约 90 万适龄儿童留守户籍所在地。如果这些孩子全部到北京来上学,那么北京市在现有 120 万中小学生的基础上将增加 90 万。如果设定居住五年的期限条件,可以预期这 90 万中小学生中的大部分将在未来五年期间逐步来北京上学。换言之,北京市的教育资源最终可能需要增加 75% ,教育经费也相应需要增加 75% ,即平均每年增加大约 12% 。 每年增加 12% 的教育经费对于北京而言会有一定压力,但绝不是不可承受。第一,北京市教育资源目前供大于求。受人口出生率和开始普及高中教育的影响,北京市在校生数曾经在 1990 年代达到将近 200 万人 ,但是近年来连年下降。 1999-2008 年,北京小学学校数量从 2352 所减少到 1202 所,各类中学总数从 754 所减少到 674 所,小学生的学生数量从 83.7 万人减少到 66 万人,初高中生的数量从 54.7 万人减少到 54.4 万人;高考报名人数也连续 3 年下降, 2011 年已经低至 7.6 万人。换言之,即便全部吸纳北京非户籍居民的孩子来北京就学,北京市的中小学生数量也只是恢复到略高于 1990 年代的水平(约超过 5% )而已。 第二,作为全国“首善之区”,北京市的教育经费占总财政比例应该向发达国家看齐,而和发达国家相比,北京教育经费尚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譬如 2007 年,美国纽约市的教育经费占财政预算 31% ;相比之下,北京市 2009 年的教育经费仅占财政预算的 18.6% 。如果达到纽约市的教育投入水平,北京需要增加投入约 67% ,基本上足够支付新增非户籍子女的教育经费。总之,如果北京全部接纳非京籍居民的孩子在北京上学,北京中小学生数量将略高于历史最高水平,教育经费在今后五年内每年需要提高 12% ,教育投入占财政比例和发达国家大致相当。 第三,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之后,即使短期内北京市教育资源不能满足新移民的需求,只要放开社会办学,市场提供的教育服务应很快能够弥补政府的不足。 最后,有人担忧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会加剧“高考移民”,导致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过快膨胀,进而对城市水资源、生活环境乃至社会稳定产生压力。可以说,这种担忧是目前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最大障碍。然而,据我们分析,这种担忧也是多余的。如上所述,由于现有非户籍居民的子女大部分将在父母居住地接受教育,北京将增加约 90 万人口,仅占北京现有人口的很小比例。因此,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在近期带来的城市人口增加是极其有限的,不会造成人口大规模膨胀的现象。事实上,“高考移民”在根本上是京、沪等教育发达省市实行招生地域歧视的结果;即便不放开高考户籍限制,也存在通过各种渠道的大量变相“高考移民”。 2.           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配套措施 从长远来看,由于京、沪等地集中了大量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放开高考户籍限制将吸引全国各地的“高考移民”,进而对这些省市产生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这种担忧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应该成为维持高考户籍限制、剥夺随迁子女权利的借口。“解铃还须系铃人”,随迁子女面临的高考困境完全是 2002 年以来全面实行高考“分省命题”造成的,因而解决高考户籍限制的关键在于改革不合理的高考与招生制度。 2002 年以来,北京等省市开始全面实行高考“分省命题”制度,致使目前全国半数省市自行高考试卷命题,和实行“统一考试”的另外半数省区形成“半壁江山”的格局,并造成不同地区的课本内容乃至教育模式大相径庭。北京大学“促进高等教育平等权项目”的研究充分表明,“分省命题”不仅没有带来“素质教育”、“地方多元化”等当初承诺的好处,反而使全国失去了衡量各地考生的统一标准,使京沪等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发达省市对外省市考生堂而皇之地实行严重的招生地域歧视,并直接导致了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如果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随迁子女的高考本来根本不是问题。事实证明,“分省命题”是教育改革倒退的典型,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废除的时候。一旦废除“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 因此,为了保障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并获得大学录取的基本权利,必须立即废除高考户籍限制;至于放开户籍限制可能造成的高考移民等问题,则大可不必过分担心,因为取消限制不会在近年内对北京等省市产生严重的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与此同时,教育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取消“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的方式与可行性,争取在近年内从根本上解决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高考移民”,还必须废除大学招生的地域指标体系,在原则上按统一标准平等录取不同地区的考生。具体方案已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提交给教育部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议书》中详细论证,在此不赘述。 四、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改革方案 目前,《工作规定》为各地的高考户籍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仅在北京就剥夺了几十万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并获得录取的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这些孩子的正常教育和发展,并对这些长年为城市繁荣默默奉献的家庭造成了巨大心理焦虑和两难选择压力。解决广大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事关中国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稳定,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国务院采取或要求教育部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立即废止教育部《工作规定》关于高考户籍限制的规定,并要求教育部将高考报名条件改为考生的学籍所在地;只要考生提供在当地接受完整高中教育的学籍证明,就可以在当地报考。 第二,督促教育部尽快研究制定统一高考方案,在近年内实现全国统一高考;一旦实行统一高考,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将自动消失。 第三,要求教育部研究制定平等招生方案,促使部属高校不断降低本省市考生的录取指标比例,最终完全取消大学招生的地域歧视,实行公正平等的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   建议人:   郭道晖:中国法学会教授 朱应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曲相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小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伟: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主任 杨世建:河南商丘师范学院副教授 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教师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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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红领巾“绿领巾”同样侵犯表达自由

2011年10月24日 10:48:18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让“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佩戴“绿领巾”。此举被认为对这些孩子“心理造成极大创伤”,已被主管部门叫停。其实,要求孩子佩戴“绿领巾”的做法除了伤害他们的自尊,在学生当中造成“好生”、“差生”、“红领巾”、“绿领巾”的差别对待之外,更大的问题在于侵犯了所有孩子的表达自由。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如果学校和老师要求学生做什么,学生显然是不可以不做的。因此,佩戴“绿领巾”是对学生服饰的一种强迫,而服饰是个人表达的一个重要方面,强迫要求某种特定的服饰只能被认定是对宪法第35条赋予的表达自由的粗暴干涉。     服饰属于一种表达方式,殆无疑义。记得在遥远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什么都计划,连公民穿什么衣服都属于计划范围。在计划体制下,人民的服饰本来就十分单调,基本上是清一色的“中山装”,即便女性也很少穿红戴绿,喇叭裤、超短裙等“奇装异服”更属于禁忌之列。七十年代,我曾在上海长风公园亲眼看到一名青年因穿喇叭裤,而被保安当众脱掉裤子用竹条抽打,当时引来大量“围观”。在社会高度多元化的今天,这种现象当然是匪夷所思的。随便到哪所城市看看,不难发现当代中国人的服装几乎和西方人一样多元,也很少再有人会对平民百姓的穿戴指指点点。只有在“世博会”期间,上海市政府为了维护“市容”而禁止市民穿睡衣上街,而此举当时也引来颇多争议。不夸张的是,今天中国人早已形成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老百姓穿什么不是政府该管的事。     用法律话语来表达,穿戴是个人的一种表达方式,受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保护;除非是为了实现重要的公共利益,政府无权干涉这种表达自由。当然,表达自由不是没有底线的,譬如我们不能动不动就脱光衣服在大街上“裸奔”。毕竟,社会有一个基本道德底线;一旦公民超越了基本底线,宪法并不能保护我们不受法律制裁。然而,这个底线不能太高,政府规定的禁忌不能太多,否则就必然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任意干涉。即便社会大多数人对某种特定式样的服装不感冒,也完全可以公开表达自己的反感,而没有必要通过公权力的强制手段迫使其消失。作为成熟的公民,平民百姓对自己的穿戴自然有自己的判断,凭什么说少数领导对服饰的判断就比多数百姓更高明呢?哪种服饰更好本来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有什么标准说一种服饰比另一种更“正确”呢?     和成年公民一样,未成年人的表达自由也受宪法第35条保护的保护。虽然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成熟而不享有选举权,但是作为人,他们同样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其它基本权利。当然,在人格形成阶段,未成年人的言行可以受到更多的管束,学校也可以对学生的外在形象有所要求,譬如禁止过于裸露或剔“阴阳头”等怪异表现。事实上,学校完全不必管得太多,因为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的穿戴一般由家长负责;即便有个别学生穿戴怪异,他们一般也是其他学生嘲讽而非追捧的对象。最后,即便学校可以禁止“奇装异服”,也不等于可以要求任何一种特定服装。只要不属于极少数过分“出格”的方式,学生完全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服饰,学校无权干预,更无权将某种特定的服饰强加在任何学生身上。     在这个意义上,红领巾和“绿领巾”同样成问题,因为两者都是学校对学生的强迫表达。当然,红领巾一般是对“先进”学生的一种嘉奖(至少以前如此),因而戴红领巾被认为是学生的一种“荣誉”。但事实上,戴红领巾是学校的要求;一旦发了红领巾,学生是不能不戴的,否则就会被学校老师以及同学视为“异类”。大多数人或许不以为然,一条红领巾没什么了不起,发了让戴就戴呗;教育领域不平等、乱收费等等猫腻多着呢,犯不着为这点小事较真,但我认为这并非小事。一条红领巾很便宜,甚至表面上不要钱,但它是对孩子意志自由的原始侵犯;不知不觉中,中国人的独立意志从小就被一点点蚕食,从这个模子里只能长出不能独立思考、不敢挑战权威、只会唯唯诺诺、只能人云亦云的应声虫。     当然,如今中国中小学更明显的强迫表达是千篇一律的校服。如果说红领巾或许多少还有点激发“革命斗志”的作用,校服则除了让一个学校的学生看上去单一整齐得可怕之外别无它用。说实话,我见过的绝大多数校服都设计得相当粗糙难看,各校的校服设计也大都雷同;让学生们皮皮遢遢套着这样的制服走来走去,是对自己学校的所有学生的一种侮辱。青少年本来朝气蓬勃、个性各异,穿上如此清一色的制服,又怎么可能好看?全国数亿中小学生,校服制作必定已形成巨大的利益链,学校和制造商都少不了好处;商业牟利必然尽量压缩材料、工艺等成本,如此制作的校服又能好到哪里?不信?那就取消硬性要求,把校服按照实际收取家长的费用明码标价放在商场橱窗里,让学生自愿去买,看看一年究竟能卖出几件。现在强迫每个学生买校服、穿校服,实际上已回到计划指令经济,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了每周按要求穿个把次之外,平时是不会有人去穿校服的,因而“校服经济”其实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即便在计划经济的高峰,也没校服一说;那时的学生服装式样单调,但至少不像现在这样单一。在一个高度多元化的社会目睹清一色的校服奇观,反差之大令人叹为观止。     目前中小学对学生服饰的种种规定都是对学生表达自由的不当干涉,“绿领巾”只是其中一例而已。             上一篇: 另一个值得纪念的1911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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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另一个值得纪念的1911

2011年10月19日 11:23:49        1911年的辛亥革命妇孺皆知,但是10月10日的武昌起义其实并没有立即导致清廷垮台,而只是让它吓了一大跳,并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出台了一部相当进步的宪法性文件。起义不久,各省宣布独立的已逾半数。清廷见事态危急,不得不重新任用早先被罢免的袁世凯。袁氏提出了出任的六项条件,包括次年召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宽容对待参与起义的革命党人、解除党禁以及最关键的——授予其指挥陆海军以及决定军队编制之全权。摄政王不得已封袁氏为钦差大臣,总管陆海军,并召资政院开临时会议。资政院多数主张取消亲贵内阁,宗室皇亲不得过问政治,制定宪法须要求人民协赞,并立即解除党禁。清廷迫于压力,无奈接受了这些主张,但是仍然犹疑不决。10月29日,滦州统制张绍曾联合一些军人提出十二条宪法草案,以作为进军北京的口实。清廷原本难以认同,但是当天正好山西宣布独立,北京顿时陷于腹背受敌的境地,因而终于屈服下诏,取消亲贵内阁,实行责任内阁制度,授权袁世凯为总理大臣以组织内阁,开放党禁,赦免包括康、梁和汪精卫在内因变法或革命而被禁的政治犯。与此同时,资政院基于十二条草案,草拟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于11月3日匆匆获得清廷颁布。     和皇权盛气凌人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十九信条》有天壤之别,可以说颠覆了皇权至高无上、不可约束的数千年中国传统。三年前制定那部宪法文件时,清廷虽然也是迫于各方改革压力,但还是对于自己的“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踌躇满志,因而模仿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后者则模仿1871年德国俾斯麦宪法,两者都是威权主义宪法,赋予皇帝和中央诸多实质性最高权力。当然,这对于中国来说一点都不新鲜。在这方面与其说中国照抄日本,不如说日本学习中国,因为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天皇其实只是一个呆在京都无所事事的“虚君”,实权掌握在总部设在东京的幕府将军那里,平时没事都不得随便进入这个实权首都。明治时期的武士们为了打倒幕府,抬出天皇的大轿,而且一抬就抬到了东京,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把虚位天皇实权化。虽然维新成功使日本迅速崛起并步入列强行列,但是实权天皇终究不是什么好事;它直接孕育了日本的军国主义体制,并将日本和整个亚洲推入战争深渊。直到战败,日本才在美国干预下制定“和平宪法”,天皇则又复归虚位。     在某种意义上,《十九信条》就是要学日本传统的虚君制度。信条虽然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但实质性地限制了皇帝的权力,因而体现了清末改良立宪派的“虚君共和”思想。虽然它还是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第一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条),但“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三条)且“宪法由资政院议决,由皇帝颁布之。”(第五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第六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荐,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第八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第十三条)陆海军由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第十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宣战媾和如在国会闭会期间,可由国会追认。(第十二条)国会议决本年度预算以及皇室经费。(第十四与十五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十六条)因此,如果说《钦定宪法大纲》模仿日本明治宪法,以成文宪法的形式确认中国传统的实权君主制,那么《十九信条》则效法日本维新前的虚位君主制,甚至已接近英国的虚君立宪制。     《十九信条》颁布后,总理大臣袁世凯重新组织内阁。新内阁一扫旧内阁的皇族色彩,绝大多数成员由汉人担任,满清的势力已经削弱到微不足道的地步。以此势头改革下去,则中国完全可以步英国虚君立宪后尘,改良成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可惜这一切退让都已为时太晚,不能挽救清廷的颓势。从戊戌变法开始,满清政府受制于统治者的既得利益,非但不能昭然改过,还变本加厉压制社会不满,百般阻扰宪政改革,以至民心尽失。革命爆发以后,即使像张謇这样的温和改良派也目睹清军的肆虐而放弃君主立宪,不但拒绝出任袁世凯内阁的农工商大臣一职,反而公开支持共和。民心如水,得之载舟,失之覆舟;清廷因愚顽不化而不能自保,固然是咎由自取,但是这也意味着中国肇始于戊戌变法的一切立宪努力随着满清的覆亡而消沉。     《十九信条》的夭折不但昭示着宪政改革的困难,而且也展现了虚权体制在中国的水土不服。和因循守旧、愚顽专横的《大纲》相比,《信条》的口气已经大大软化。对于一个国家的人民而言,政府的温和乃至软弱是好事而非坏事。但是对于数千年习惯了实权统治的中国来说,这从来是缺乏实力的表现,而没有实力,政府权威就难以维持下去。《十九信条》的宗旨在于建立虚君共和,也就是要把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从前台赶到后台去享清福。表面上,这只是王朝延续的一种形式,但实际上是一场根本意义的体制革命,而中国当时乃至现在都未能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要知道,数千年来,中国皇帝都是大权在握,亲自上朝执政,中国民众也早已习惯了兢兢业业、事必躬亲、深夜挑灯批阅奏章的“明君”;那些成天只知游山玩水、舞文弄墨或不时制造点宫廷绯闻的皇儿们简直就是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凭什么世代享受荣华富贵?!在这种思维主导下,一个没有实权、不做实事的皇帝在中国是很难生存下去的。这或许也是为什么中国历代宪法都离不开一个不仅至高无上、而且实权在握的最高权力,而这样的权力恰恰是很难施行宪政的。     历史是吊诡的。失败固然令人扼腕痛惜,但是往往比成功更富于启示,甚至更有意义。随着《十九信条》的失败,大清错失了最后一次改良机会,中国也和虚君共和失之交臂。此后百年风雨之路无需赘述,但是《信条》对中国宪政设定的“虚君”命题却依旧在期求答案。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创立了共和,却并没有改变中国历史一以贯之的实权体制;此后国民党和袁世凯为争总统宝座争来斗去,以至合作破裂,最后兵戎相见……无论是帝制还是共和,最高权力的实质化隐含着同一个专制主义逻辑,那就是权力永远正确,因而不受制约。这个逻辑显然是反宪政的,以此为出发点来追求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十九信条》第一次颠覆了中国传统的实权帝王逻辑,开启了有限权力的宪政改良之门,虽时运不济、功败垂成,却并不因此而失去其对于中国宪政的历史与现实意义。百年之后,我们今天对“虚君”的认识似乎并无实质进步,恰好映衬今人距离宪政同样遥远。              上一篇: 民主无所谓中西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9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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