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实名制

微博实名制:为什么?凭什么?

中国各地开始实施微博实名制,网民开微博须提供身分证号码及真实姓名。继北京本月16号宣布实施微博实名制后,上海在12月25号也宣布正式试行微博实名认证注册制。 香港《明报》报道说,上海从12月26号开始试行微博实名制,微博客新增账号必须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近期,中国大陆的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的微博客网站也已经试行微博客新增账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官方新华社报道说,上海等地微博客网站新增账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试点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 湖北随州的维权人士刘飞跃表示,北京、上海等地实行微博实名制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的控制, “网络的特点就是它的互动性强。它的信息流动性快。微博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博它不能等同于传统的很正式的一个媒体,不能把它定为一个媒体。所以从这样的角度来说,要求每个人发表一百多个字用真名、用实名应该说不符合网络的本质的。除非当局有它的考虑,要加强控制它,限制人们言论表达的空间。” 报道说,目前中国各地对微博客用户实行真实身份注册,只在新增用户中进行。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组织、机构、单位等名义注册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由微博网站向国家权威机构比对认证。对已注册的微博客用户采取逐步规范的方式,陆续实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中国的的微博实名制要求微博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及比对认证在后台进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真实身份,也可以选择网名、昵称等,网站充分尊重个人意愿。 北京的律师郝劲松对此表示,北京和上海等地的微博实名制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最早应该是北京实行的吧。首先我们认为北京的有关部门比如新闻办也好,还是市公安局也好,它出台这样的规定,它没有权力。它不是置备这种规定的主体。因为实名制这种东西要地方法规或者全国人大立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如果说一个政府的新闻办就可以代替市人大或者是全国人大来制定这样具有强制性的规定,那我们认为它违反了立法法。因为立法法有明文规定像这种地方性的法规应当有地方人大立法。那么地方人大在立法的时候就要进行调研,要召开立法听证会或者立法座谈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首先立这样的法。” 郝劲松律师认为,目前中国的所谓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做法是事不合法的,为什么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用户必须实名注册?凭什么要求用户“后台实名”?法治原则的基本原则是,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人们都有选择是否为之的自由。对政府而言,只要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就不能任意对个人的合法权利施加不当限制。 “而且我们认为实名制可以说根本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依据。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因为我们知道言论自由包括实名发表言论自由,也有匿名发表言论自由。我作为一个人,我以什么样的名字去发表我的观点这是我的权利。比方说我在一些杂志或者报纸上署名,我可以署我的真名,也可以署我的化名或者我的笔名,这都是我的权利。” 郝劲松律师认为,言论自由的核心是,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自由地就公共事务发表看法,即使其言论与事实不完全一致,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他认为,中国各地推出的微博实名制会限制人们在网络上自由表达的勇气,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成为一纸空文。 “同样的道理,我们在微博用实名制发言,我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但如果说你必须让我实名的话,我可能去发表讲话,发表真实观点这样的自由就会受到干扰。为什么这么讲?比方说在中国批评政府可能会冒很多风险的。所以有些人选择了匿名。而你必须让他实名,他就会选择沉默。因为他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因为在批判政府和说某件事情的话他有恐惧。所以他就减少了这样的一个发言。实际上等于说侵犯了他言论自由的一些权利。等于是变相侵犯了他的权利。” 微博的出现和普及,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思想交流和信息传播。郝劲松律师也指出,在中国,网论及微博上确实出现了一些虚假信息和恶语谩骂等不良现象,但总体而言,大部分网民都在善意使用微博,进行理性交流。当前在中国大陆,微博并没有成为违法犯罪的滋生地。即使真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完全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推行微博实名制的必要。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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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新增微博用户实行实名制

上海从星期一开始对新增微博用户实行实名制,也就是新用户在注册微博帐户时必须首先向指定国家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获得认证标识后,再使用该标识在网站注册账号。上海当局表示,微博实名制将先从新增用户开始,而已注册用户也将逐步要求。 大约十天前,北京也已颁布了类似规定。北京市政府12月16日宣布,微博客用户必须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使用发言功能。并表示,真实身份信息只用于后台注册,前台发言则可以继续使用匿名。 截止到2011年11月底,中国微博账户已增长到3.2亿,约占中国网民的65%。从今年七月的温州高铁追尾事件、到最近的广东陆丰乌坎村维权、广东汕头海门民众抗议风波等,微博都已成为人们及时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渠道。 过去一年来,北京高层一直高调强调加强网络管理,一些高级官员视察了中国的各大网络公司,要他们加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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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关于微博实名制的法律思考

   注:微博实名制来势凶猛。这是法律初学者谈晓芸对微博实名的思考,文章很不错,带来了不少网友的共鸣,遭到新浪博客和微博的多次删除。      关于微博实名制的法律思考   博友 谈晓云   众所周知,微博正在逐渐主导中国的信息传播,近期的几桩特大新闻都是从微博最先传播然后由传统媒体跟进,进而影响迅速扩大。微博使网络真正成为“民意直通车”,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也纷纷建博立说,以微博代替枯燥的文件。然而,就在我们见证了微博不断创造传奇的时候,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一出,“微博实名制”立即引来社会各界的围观评判,针对这项可能影响到数亿用户的《规定》,在此仅以法律角度做出一些思考。   微博自由源于宪法赋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此,《规定》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所涉及的“微博实名制”涉嫌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应是公民的权利,《宪法》并没有明文限定,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必须是“实名制”的言论自由。   微博言论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因此,公民在微博发表的言论也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署名并没有限定必须要“实名”,《规定》对于未实行实名制登记的公民“禁言”,涉嫌侵犯公民的著作权和言论自由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据此,可以认定,”作者身份不明“也同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不受禁止。实名或是使用笔名(网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规定》中的“微博实名制”有违现有法律规定。   《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   此《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理应定义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已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因此《规定》有违《行政许可法》。   即使《规定》为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利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规定》已超出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机构的法定职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微博作为覆盖全世界范围的平台,用户不仅仅局限于北京市,《规定》没有权限规定所有行政区域以外的微博用户实行“实名制登记”。   微博无需重复申请许可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由此得出,微博应属于电子公告服务。   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因此,微博已经取得合法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规定》第十五条指出的“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甚至已违背法律。   《规定》几乎不存在法律效力   《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而《电信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不适用于本条例。   政府确实应当依法行政,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因此,本《规定》几乎不存在法律效力。   《规定》出台后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中,发言人称“强调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应当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在内的,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实施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微博客用户要在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使用发言功能。”此言论完全是对法律概念的偷换和混淆,《电信条例》根本不能作为“微博实名制”的法律依据。   《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综合本文上述,《规章》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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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腾讯微博 饭否 嘀咕等试行新用户实名注册

对微博客用户实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目前只在新用户中进行。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组织、机构、单位等名义注册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用户提供的个人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由微博客网站向国家权威机构对比认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对比、认证在网站后台进行。用户在前台发言是使用真实身份还是选择网名、昵称,由用户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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