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之链断在哪里

  “基本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说清污染物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是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要想实现“三个说清楚”,必须用公开倒逼“说清”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已经开始了“破冰之旅”,在此领域超越了不少国家。然而,《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最近在一些地方采访发现,当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仍面临信息收集难、企业公示难、环评造假、监测失准、基础薄弱等诸多难题和挑战。   受访专家指出,“基本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说清污染物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是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要想实现“三个说清楚”,必须用公开倒逼“说清”。   这些信息都在哪里公布   近日,本刊记者在西部某县环保局采访时,一位工作人员对县境内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排污监控、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侃侃而谈,本刊记者问:“这些信息都在哪里公布?”这名工作人员答道:“在我们单位大楼公示栏内。这是内部情况,不能公开说。”   2008年以来,甘肃省绿驼铃环境发展中心向20多家环保、环评部门和企业发出环境信息申请,大部分单位以沉默回应,答复的仅有5家,且都存在造假现象。“过去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还定期公布水质、污染排放和污染源信息,然而这两年盖子捂得更紧了,环境信息公开遭遇三重”暗门槛”:不发布信息、发布的信息”瘦身”或者造假。”该中心执行主任冉丽萍说。   2011年12月14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在北京发布《蓝天路线图工业污染源定位报告》,首次披露并定位了我国1000多家由环保部确认的重点污染企业,不少著名国企和外企赫然在内。这是这家民间环保组织绘制“中国水污染地图”和“中国空气污染地图”的初步成果之一。“过去重点污染源信息没有整合与加工,非常散乱而隐秘,是只有少数研究人员和政府官员才能看懂的”秘密图纸”。我们收集各地环保部门数据,形成新的信息模块,建立国内首个公益性的水和空气污染数据库,让排放超标企业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   2010年4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和达尔问等民间环保组织发现多达27家疑似苹果供应商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一年半时间内这些环保组织多次试图和苹果公司联系,共向公司总部和亚洲区发出5份报告,但苹果公司一直不予理睬,甚至在回复中提到“长期的政策就是不披露供应链”。直到2011年9月,迫于各方舆论的持续压力,苹果公司才与环保组织首次就污染事件展开谈判,推动事件往良性方向发展。“总的来看,这个案例还是好的,我们经常碰到的是,即使给企业打上百次电话,发几十封信件,也都石沉大海,杳无音讯。”马军说。   环评造假多有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我国的环境法规是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立法的,一环扣一环很严格;而环评制度,则是整个管理体系的“第一关口”和源头,也是政府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   但本刊记者采访发现,环评造假现象多有发生,难以挡住污染项目。   2009年,北方某旅游胜地计划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当地民众由于担心带来污染,提出质疑。一些专家和民间环保组织调查核实后发现,该项目环评报告多处造假。   报告把厂址说成“园地”,而经现场核实发现,这里不仅属于基本农田,还树立着大型标志牌“农业部玉米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农田保护区”。此外,该环评错把工程建成后本身排污引起的环境影响预测值,当成了该项目所在地能够承受的环境影响数值,犯了重大原则性错误。报告在公众参与环节弄虚作假,写道:“发放、收到现场调查问卷共计100份,100%同意该工程选址。”事实上,自发签名反对该焚烧项目的当地农民多达1000多人,并有多个村委会盖章。由于造假等问题,去年这一项目的环评报告批复被有关部门撤销。   环境保护部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显示,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了质量和管理问题,比例高达4成。   王灿发说:“环评报告为何造假?最大的制度漏洞是环评制作方由建设业主委托,不达到人家的目标就不付钱,利益绑在一起,环评只被当作”手续”走过场了。”   某省一位环评业内人士向本刊记者透露,现在环评市场越来越大,许多没有资质的公司采用“借牌挂靠”或以分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这些公司的人员和能力不匹配,且主要忙于评审“公关”,每年做上百份环评却只有五六个人。许多环评工作者只是干匠人的活,把可行报告粘贴、复制一下,数据放进去就行了,很少实地考察。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环评报告是一个公共产品,应由政府进行采购,只有这样,才能遏制造假现象,切断利益链。   监测不准的深层原因   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是各地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环保部要求,自2012年起,所有国控重点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必须应用自动监控数据,并将监控数据应用纳入年度环保工作考核。本刊记者采访发现,自动监控系统应用却呈现“上严下松”的局面,一些监测数据失真。   2010年8月,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在对张掖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张掖巨龙铁合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除尘设施停用,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矿热炉产生的废气在除尘设施停用未通过监测设备的情况下,显示着正常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很明显,企业在编造假数据。   2011年,环保部在检查中发现,某上市企业外排废水COD超标排放,电缆沟积存高浓度污水,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去年,中部某省环保厅对全省40家省管电力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近三成电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在自动监控设施上做手脚,在数据造假上做文章。调查还发现,一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口或流量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自动监控设施监测参数不准确,部分数据失真。   在受访专家看来,自动监测“测不准”有深层次的原因。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执法软弱,面对发现的超标排污数据,不敢执法,不愿触及矛盾,于是仪器参数人为随意调整,数据造假行为就有了滋生的土壤。   北京大学教授吕植说:“促进监测体系建设,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快科技攻关,同时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度,加强公众监督,才能解决好”电脑””自动化”解决不了的问题。”   对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的基础研究滞后   2009年和2011年,河南省济源市、灵宝县先后发现两起大规模血铅中毒事件,但有关部门在反复调查中发现,企业均达标排放。一些专家认为,血铅事件暴露出来的“达标中毒”怪现象,充分反映出我国对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的基础研究滞后。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环保所所长李韧说,重金属在各环节之间转移累积,不会降解、不会消失,重金属累积是个大问题。近些年来,国内经济发展迅速,但对重金属防治的研究没跟上,配套的技术、标准滞后。比如,对铅污染的研究铅在土壤中多长时间后会对农作物产生影响,会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体等等都是空白。   李韧说,对于产业密集区的环境保护,不能仅满足于企业达标排放,还要进行环境容量研究,制定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限制重金属行业在一个地区的产业规模和企业寿命,并将污染固化在特定区域,不能扩散,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也非常薄弱。   本刊记者在中西部一些地区采访了解到,在广大县域,监测能力、监测体系建设非常薄弱,大部分县只能进行污染源监测,尚无力进行环境监测。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王勇介绍,青海有8个市、州,46个县,但到目前为止,挂牌的监测站只有19个,其中能开展工作的只有9个,无法落实正常的监测制度。全省环保监测在编人员仅250多人,就连26个重点县的生态质量考核监测都无力完成。   西部某县的一位环保局局长说,由于监测仪器缺乏,当地的排污监测主要请省级监测部门来搞,一般一个季度来一次,至于环境趋势监测根本没有数据积累,一片空白。   据了解,甘肃全省共有90余家环境监测站,都不能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多数站大型仪器匮乏、常规仪器落后。目前省站仍有仪器缺口61台套,市州站仪器缺口3375套。全省空气自动站不足40套,且设备严重老化,数据传输靠电话连接,县级没有一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全省三大流域仅4套水质自动站,应急监测网、生态监测网、土壤监测网尚未形成。由于能力所限,规定的项目测不全,部分监测结果不能全面、科学地反映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   “环境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基础研究问题解决不了,环境规划治理工作就成了”空架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建议,“十二五”期间,国家应当加强环境基础性科研工作,使相关工作上个大台阶,为开展环境保护提供具有前瞻性、参考性、可操作性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环境信息公开应是环保部门基本职能   受访专家认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技术层面没有问题,着力点应是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体制机制,使环境信息如天气预报一样及时披露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基本服务职能,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联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学者,设置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体系,对113座重点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公开状况“号脉”。结果显示,2010年113个城市平均得分刚刚超过40分。   相对于政府,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状况更是堪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企业日常超标、违规、事故记录的公示依然是信息公开的薄弱环节。目前法规只要求少数列入黑名单的公司公布污染信息,实际上即便这样也较少真正公布。专家指出,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存在重大缺陷,法律监管缺失,而且污染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企业宁可交罚款,仍继续污染环境。   马军认为,“下一步重点应是加强企业一级的污染信息公开,国际常规做法是建立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提高环境绩效,铁腕治污,这应是我国水到渠成的实施措施。”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教授张武建议,要为公众参与影响环境的重大项目决策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咨询制度,让公众逐步介入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等领域。此外,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创新环境信息公开方式,通过各种正式渠道以及微博等新型媒体,形成上下联动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努力通过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服务型政府”。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来源日期:2012-3-11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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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刘向文 王圭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4 次 更新时间: 2012-03-06 11:40:47 刘向文 王圭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进入专题 : 反腐败 反贪污贿赂法    ● 刘向文   王圭宇       【摘要】2008年12月30日,《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公布实施。该法的公布实施,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该法的立法进程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即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坚持从本国现实国情出发以及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了解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特点,分析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反腐败法治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权力反腐;制度反腐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伴随着急剧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转型,俄罗斯联邦国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时至今日,腐败问题已成为俄罗斯社会难以治愈的一大顽疾。它严重侵蚀着俄罗斯联邦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阻滞着俄罗斯联邦的进一步发展和振兴。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腐败问题在我国也日益严重。为了顺利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经验。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的经验,无疑对我国反腐败法治的研究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          从1992年拟定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到2008年《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1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的公布实施,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经历了“起步”、“推进”和“完善”等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叶利钦时期)     在叶利钦总统任职时期,俄罗斯联邦开始实施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其反贪污贿赂的主要措施如下:(1)拟定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俄罗斯联邦独立初期,新旧体制转轨引发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动荡,造成的思想混乱和法制滞后,导致贪污贿赂之风盛行。贪污贿赂问题日趋严重,不仅破坏官民关系,而且威胁国家安全。3在这种形势下,当时的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于1992年拟定并通过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4。虽然因1993年“十月事件”爆发,整个立法权力机关体系被摧毁而搁置一边,但其规定的诸多内容和制度无疑为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继续推进奠定了基础。(2)签发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申报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总统令。1997年5月15日,叶利钦签署了关于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职务的人应当申报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组成人员不仅要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而且要申报其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5。值得指出的是,该总统令是在俄罗斯联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 建立预防贪污贿赂有效机制的首次尝试。(3)颁布第一部俄罗斯联邦政府法。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6。1997年,叶利钦签署总统令,批淮第一部依据上述宪法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该法首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组成人员作出两类限制性规定。其中,一类是限制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利,另一类是规定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义务)7。     (二)推进阶段(普京时期)     自2000年5月任职以来,普京总统采取了反贪污贿赂的许多措施。由于诸多原因,俄罗斯联邦这一时期的贪污贿赂之风不减反增,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在徘徊中前进。当时主要的反贪污贿赂措施如下:(1)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2003年11月24日,普京签署第1384号总统令,成立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8。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总统提出相关建议,以及制定和落实国家反贪污贿赂的政策等。(2)拟定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2002年,俄罗斯联邦议会下院一读通过了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9。但是,该草案也由于种种原因被搁置。制定颁布一大批与反贪污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3)在普京总统任期内,俄罗斯联邦制定颁布了一大批与反贪污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10、《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11、《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法》12等。其目的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从制度上预防贪污贿赂行为。(4)各级检察机关增设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处)。2006年6月,由普京总统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恰伊卡在就职演说中明确表示,检察机关今后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反贪污贿赂13。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在机构改组中,增设了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14。(5)批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等国际条约。2003年12月9日,俄罗斯联邦签署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三年之后,普京总统签署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的联邦法律》。《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的签署,为俄罗斯联邦与世界各国护法机关在揭露贪污贿赂犯罪领域开展协调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5。同年7月26日,俄罗斯联邦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贪污贿赂应承担刑事责任公约》,促进了俄罗斯联邦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的国际合作16。但是,应当指出,履行以上两项公约中所规定条款的工作,当时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中刚刚起步,直接调整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法律依据几近“空白”。     (三)完善阶段(梅德韦杰夫时期)     2008年5月7日,梅德韦杰夫在克里姆林宫正式宣誓就职,成为俄罗斯第三任总统。上任伊始,他就采取种种措施以推进俄罗斯联邦的反腐败法治进程。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有下述三个:     1、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2008年5月19日,梅德韦杰夫签署关于反贪污贿赂措施的第815号总统令。该总统令决定成立以梅德韦杰夫总统为主席,由19人组成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同时,首次决定在上述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中,设立以总统办公厅主任谢尔盖?纳雷什金为首的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主席团17。     2、批准《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2008年7月31日,梅德韦杰夫签署第1568号总统令,批准由总统办公厅主任谢尔盖?纳雷什金为首的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主席团拟定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并于8月5日向社会公布了该计划18。《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主要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贪污贿赂的立法保障。反贪污贿赂计划规定,2008年10月1日前拟定并提交《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二是为了预防贪污贿赂, 进一步完善国家管理措施。三是进一步完善培养法律干部的措施以及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措施。四是为落实上述措施,而应当首先采取的措施19。     3、倡导制定并最终批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联邦法律第273号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0。《国家反反贪污贿赂计划》与《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相继公布和实施,使俄罗斯联邦由“行动反腐”转向“制度反腐”。至此,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系统化阶段。          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特点          分析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 该进程大致上有下述四个主要特点: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坚持从本国现实国情出发、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     (一)坚持从本国具体国情出发     考虑到本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当时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并适应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是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又一特点。其主要表现如下:     1、为了解决主要矛盾,反贪污贿赂法第一个草案被搁置。在叶利钦总统任职期间,俄罗斯联邦曾经历了叶利钦为首总统一方和哈斯布拉托夫议长为首议会一方之间、左右两大营垒之间的尖锐对峙以及联邦主体立法大量违反联邦立法的混乱局面。当时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联邦统一,稳定国家政局。所以,当时不可能制定出反贪污贿赂法法。     2、在普京时期,尽管贪污贿赂问题已非常严重,但反贪污贿赂斗争没有真正步入法治化和制度化的道路。这也是迫于当时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需要。例如,叶利钦总统任职期间, 联邦主体分立倾向严重,大量的联邦主体立法违反联邦立法,对联邦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了严重威胁。当时,在专家学者和选民中,甚至出现了“俄罗斯联邦也会像苏联一样解体吗”的疑问。因此,在这一时期,“围剿”违反联邦立法的联邦主体立法,维护联邦统一,成为普京总统在任期间的首要政治任务。又如,1990-1999年期间,俄罗斯经济连续十年滑坡,导致物质基础薄弱。普京就任总统后,在2003-2005年独联体三国爆发“颜色革命”的背景下,发展经济,以不发长期拖欠的工资和退休金,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基本稳定,始终是国家的重中之重。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致使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迟迟未能制定颁布。     3、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后,制定颁布反贪污贿赂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其主要表现如下:(1)普京总统时期大力发展经济建设,且在销售油气资源和军火方面获得较多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反贪污贿赂的经济基础21。(2)普京时期对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的打击,以及“围剿”违反联邦立法的联邦主体立法, 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联邦统一,给反贪污贿赂法治奠定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宽松的政治环境;(3)俄罗斯联邦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进步,使民众对反腐败法治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总之,《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符合这一时期俄罗斯联邦的国情,也适应俄罗斯联邦国内具体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自始自终都在总统的推动下进行,或者说是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其主要表现如下:(1)在叶利钦总统的直接推动下,俄罗斯联邦于1992年酝酿制定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虽然该法律草案被搁置,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己经启动22。1997年初,叶利钦总统又在国情咨文中,不仅指出俄罗斯联邦贪污贿赂问题的现状,而且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基本方针和措施。由于叶利钦亲自举起了反贪污贿赂的大旗,所以1996年7月16日《俄罗斯报》曾以《总统命令向恐布活动、贪污贿赂和犯罪开炮》的大字标题作了报道。(2)在普京总统的直接推动下,俄罗斯联邦于2002年酝酿制定了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该草案的制定,使俄罗斯联邦进一步总结了反贪污贿赂立法的经验教训。普京还于2003年11月24日签署总统令,成立俄罗斯联邦历史上第一个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向总统献言献策以解决贪污贿赂问题23。2004年,普京解散了卡西亚诺夫政府,任命弗拉德科夫为政府总理,加速进行包括国家公务制度改革在内的行政体制改革。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以便从制度上预防贪污贿赂行为。(3)在2008年5月上任后,梅德韦杰夫总统更加注重从制度上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在组织上,他再次成立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在立法上,加强反贪污贿赂立法的工作。例如,督促制定《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它们的制定颁布,有力地推动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历史进程。     (三)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     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联邦开始进入全面快速的“社会转型期” 24。在转型期纷繁复杂的民族矛盾、社会冲突相亘交织的形势下,俄罗斯联邦的政治体制改革却得以顺利进行。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俄罗斯联邦在总结苏联剧变时期激进式改革惨重教训的基础上,向中国学习,坚定不移地走上了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以避免国家政局和社会的动乱25。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坚持循序渐进型改革道路的结果。其“循序渐进”的特点,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拟定三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的基础上通过反贪污贿赂法。俄罗斯联邦在叶利钦、普京和梅德韦杰夫三位总统长达19年的任职时间里,先后拟定三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并最终在时机成熟时,于2008年通过了反贪污贿赂法。(2)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推进过程,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它是在不断总结经验、反复修改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不像发达国家法律那样一次定型26。所以,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是一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补充,并逐步完善的过程。     (四)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     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始终是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追求。早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之时,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以竭止当时日趋泛滥的贪污贿赂之风,就是叶利钦时期俄罗斯联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1990-1999年俄罗斯联邦经济连续十年滑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转型期特有的困难和矛盾,俄罗斯联邦的犯罪问题(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呈现出“爆炸”局面27,更加大了俄罗斯联邦对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政治需求。其间两易其稿就是最好的明证。在普京时期,俄罗斯联邦也一直没有停息过对制定统一反贪污贿赂法的讨论。只是由于普京时期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所需,才延缓了这一进程。其表现, 是国家杜马仅在2002年一读通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草案》28。2008年5月,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伊始,便开始努力弥补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立法上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足,以便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基础。他先是重组了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接着在2008年7月31日批准了《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然后,又于2008年12月25日签署联邦法律第273号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          三、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国际合作机制等很有特色的反贪污贿赂制度。29该法的制定颁布,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     (一)明确界定“贪污贿赂行为”的概念,确立反贪污贿赂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条规定,“贪污贿赂行为”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实施的以下两种行为:(1)为了给自己或者给第三人谋取以金钱、贵重物品、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服务、其他财产权为形式的利益,而违背国家和社会的合法利益,滥用公务地位,行贿,收受贿赂,滥用权限,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或者自然人非法利用自己职务的其他行为,或者由其他的自然人向第三人非法提供类似利益的行为;(2)以法人的名义或者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上述1项中所指出的行为。与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公布的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中关于“贪污贿赂行为”的界定,明显扩大了“贪污贿赂”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30。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3条确立了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基本原则。它们包括下述原则:(1)承认、恪守和?I卫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原则;(2)法制原则;(3)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原则;(4)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原则;(5)综合采用政治的、组织的、新闻宣传的、社会经济的、法律的措施,专门措施和其他措施原则;(6)优先采用预防贪污贿赂措施原则;(7)国家与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和自然人合作原则。     (二)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总统命令和指示惩治贪污贿赂的尴尬局面,为各种护法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的联合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而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     1、奠定反贪污贿赂的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2条宣布,“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律,其他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其他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构成反贪污贿赂的法律基础”。     2、确立反贪污贿赂的组织基础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条和第5条确认了反贪污贿赂的组织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下述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了反贪污贿赂主体的范围。反贪污贿赂主体包括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市民社会机构、组织和自然人。二是对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联邦检察机关以及审计机关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的职权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三是规定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人组成成立反贪污贿赂协调机关。后者的主要职权包括:(1) 协调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活动;(2)拟定并向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会议以及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提交相关命令、决议、指示的草案。     (三)从“分散反腐”转向“系统反腐”     《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在2008年颁布实施后,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斗争逐步由“分散反腐”转向“系统反腐”。这不仅表现在《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为反贪污贿赂主体的联合行动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法律保障,还表现在它确定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性措施、提高反贪污贿赂效率的基本活动方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诸项内容。     1、建立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6条规定,应当采取以下基本措施来预防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1)在社会上营造不能容忍贪污贿赂行为的氛围;(2)对法律文件和法律文件草案进行反贪污贿赂鉴定;(3)对希望担任公职的公民提出专门知识技能水平方面的要求,并且依照规定程序审查其提交的各种信息31;(4)把不提交关于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或者提交明知是虚假的和不完整信息的行为,规定为拒绝录用、解除公职的依据;(5)对公职人员晋升、授衔、奖励、表彰之时,廉政情况是其中的重要考核内容;(6)对反贪污贿赂立法的遵守情况,实施社会监督和议会监督制度。     为了避免公职人员由于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的利益冲突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性,《俄罗斯反贪污贿赂法》第10条和第11条还规定了在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存在利益冲突时的预防和调整程序。     2、确定国家机关在提高反贪污贿赂效率方面的基本活动方针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7条用21款的篇幅,对如何提高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效率作出详细规定。它们包括:(1)在反贪污贿赂方面奉行统一的国家政策;(2)建立护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与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互动机制;(3)鼓励国家公务员、地方自治公务员以及公民积极参与反贪污贿赂的斗争;(4)建立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5)为相应的活动领域制定统一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和许可制度,以便在该领域保证预防贪污贿赂;(6)对国家公职人员规定统一的权利、义务、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7)保证政务信息公开;(8)保障大众新闻媒体独立;(9)保障法官独立和司法独立;(10)完善护法机关和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活动的组织;(11)完善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的任职程序;(12)为满足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需要而实施的工程招标等要保障公开和客观的竞争性;(13)进一步规范经济领域的各种行为;(14)完善公有财产的使用程序、转移程序和私有化程序;(15)改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16)完善流失国外的涉案资金的国际处理机制;(17)加大对公民和法人诉愿中所包含问题解决情况的监督;(18)将国家机关的部分职能转交给自我调整组织以及其他的非国家组织;(19)裁减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的数量;(20)提高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它们的公职人员因不采取措施消除贪污贿赂产生原因方面的责任;(21)使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限的行政规则和职务规则最佳化和具体化。     3、确定反贪污贿赂的国际合作机制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4条宣布, 俄罗斯联邦依照所签署国际条约的规定,并根据互惠原则,在反贪污贿赂领域与外国政府,外国的护法机关、专门机关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际合作的形式包括:(1)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查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址,以及查明参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其他人的地址;(2)查明因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或者查明作为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工具的财产;(3)在必要时,提供客体或提供物品的样品,以便进行研究或进行司法鉴定;(4)交流反贪污贿赂问题方面的信息;(5)协调预防贪污贿赂的活动以及与贪污贿赂作斗争方面的活动。另外,还规定,未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定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以及依照外国立法成立的具有责任能力的外国法人,国际组织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外国组织),被控告(被怀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俄罗斯联邦所签署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俄罗斯联邦所签署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健全和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8条和第9条,比较详尽和系统地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它规定,希望担任或者已经担任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公职的人员,必须向所在机关提交关于自己、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构成国家秘密的“秘密信息”除外)。禁止将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提交的以上信息用于其它目的或者故意泄露。但是,依照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可以将关于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交付大众新闻媒体公布,以便对其进行监督。任职机关可以独立地或者依照俄罗斯联邦总统规定的程序,向护法机关或其他监督机关查询它们所掌握的关于国家公务员或地方自治公务员的,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方面的资料,以检查公职人员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加入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公民,以及己任职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公职人员,将被拒绝录用或者被处分、解职。此外,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有报告向其行贿情况的义务。最后,《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2条还对曾经担任国家公务或地方自治公务职位的公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五)强化并完善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实施了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均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实施了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一定职位的权利。以法人名义或为了法人的利益组织、准备和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或者实施违法行为以便为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创造条件的,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对法人适用相应的责任措施。          四、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法治进程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全面而又深入地考察和研究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意义深远。我国反腐败法治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应当在立足本国的基础上,吸取外国的经验教训,完善自身。同时,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模式,切忌急功近利,一蹴而就。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特点,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构筑反腐败法律体系     近年来,党中央一直在进行反贪污贿赂的规范制定工作32。2009年9月19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它规定: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33。但是,我国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还没有进入全国人大的近期立法工作规划。而现实和实践表明,制定一部集司法组织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行政法等于一体的《反腐败法》或者《反贪污贿赂法》,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头等大事。同时,我们还应当适时地修订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34,努力推进反腐败的地方性立法工作,以最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体系35。而这部综合型反腐败法典究竟采取什么模式、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具体的制度如何安排,都将成为制定反腐败法典所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可以说,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尤其是其在《反贪污贿赂法》中所确定的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机制值得我们在进行相应的反腐败立法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二)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领导和规划     应当指出,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不仅在于俄罗斯联邦三任总统为首的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动,还在于对反贪污贿赂立法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例如,2008年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后公布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对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工作进行了整体性规划。制定颁布《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仅是该计划的第一点内容36。在我国的反腐败法治进程中,同样需要统一的规划和领导。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就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作为中共中央印发的第一个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它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的纲领性文件37。有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规划,接下来的主要任务便是贯彻和落实规划精神。因此,为使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实质性的胜利,需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国的反腐败法治进程,以取得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质性胜利。     (三)反腐败需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渐进式展开     转型期应当是一种渐进式的社会变革时期。在社会变革时期,要反对激进主义的改革主张,坚定不移地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38俄罗斯联邦处于转型期的这一国情,决定了反贪污贿赂法治化进程的“渐进性”。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经历了“起步”、“推进”和“完善”三个阶段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我国目前与俄罗斯联邦一样,也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腐败问题也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顽疾。在转型期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面临富国强民的主要任务。只有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相结合,只有建立在社会、政治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我国的反腐败法治才能深入、顺利地进行。同时,我国的反腐败法治和反腐败斗争同样要走渐进式发展道路,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切不可急功近利。     (四)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进程中,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是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制度之一。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最初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 是由叶利钦的总统令确认的39。而它的进一步完善,是由2008年12月30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完成的。在我国,早在1989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由于时机不成熟等种种原因,由法律确认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尚未出台。但是, 我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最终会确立的。确立的法律形式大致有下述三种:(1)借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经验,由我国即将制定的《反腐败法》或《反贪污贿赂法》予以确认;(2)在《反腐败法》或《反贪污贿赂法》出台之前,制定单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专门性立法规定;(3)不单独制定单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而是通过修改补充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公务员法》。对比以上三种方案,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是最佳的选择方案。     (五)建立健全从预防到惩治的反腐败综合治理体系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明确界定了“贪污贿赂行为”的概念、确认了反贪污贿赂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财产申报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反贪污贿赂制度和措施,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同时,也可以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确认了一个从“预防”到“惩治”的反贪污贿赂综合治理体系。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的立法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1)建立和完善反腐败预防机制。惩治腐败,重在“防患于未然”。而且,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也明确指出,“要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强调要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重视预防”。(2)健全和完善反腐败责任追究机制。要惩治腐败现象,不能仅仅采取说服、教育、批评以及舆论监督的手段,而是要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由“权力问责”转向“制度问责”,这样才会走出“治标不治本”的反腐怪圈。(3)强化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从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腐败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日益演变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因此,反腐败法治要始终注意国际合作。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这为我国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4)设立专门化的反腐败机构和组织。在反贪污贿赂方面,俄罗斯联邦不仅设立了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联邦议会两院的反贪污贿赂委员会, 而且在总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在联邦内务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等等。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原有的传统型反腐败组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构建专门化的反腐败机构和组织,以利于我国反腐败法治的开展。          刘向文(1943-),男,河南开封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ПбГУ)联合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     本文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向文教授主持的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重点基地项目“俄罗斯转型期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1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план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 http:// www. rg. ru. 2008 / 08 / 05 / plan-dok.html .此计划无论从直译角度还是从意译角度,都应当译为《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但是,从去年以来, 我国新闻媒体多采用反腐败一词。所以,一些记者和学者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译为反腐败法,将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译为反腐败计划。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翻译俄罗斯联邦法律和研究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时,应当尊重俄罗斯联邦存在的客观事实。那种随意将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都翻译成我国法律和法律制度名称的做法, 是不妥当的。     2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http://www.rg.ru/2008/12/30/korrupcia-fz-dok.html.     3详见刘向文著:《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载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笫331-389页。     4俄罗斯联邦于1992年拟定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Проект Закона о борьбе с коррупцией)。议会两院虽通过了该草案,但该草案最终被搁置。(Проект Закона 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См.:Андрей Шаров.Спецпрокуратура против коррупции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 http:// www. rg. 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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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真堂创始人哭诉:早知道这样就不搞上市-《创业家》杂志社

归真堂创始人哭诉:早知道这样就不搞上市-《创业家》杂志社 归真堂创始人哭诉:早知道这样就不搞上市-《创业家》杂志社 央视2月27日《看见》节目播出“归真堂创始人哭诉:早知这样就不搞上市”,以下为文字实录: 柴静:从活熊身上提取胆汁制成药品,这是一家叫归真堂的企业,近二十年来的主要业务,但是最近它寻求上市时遇到了麻烦。多加动物保护组织和数十位社会各界人士写信给证监会,反对这家企业上市融资,扩大规模。归真堂对外宣称说自己从来没有虐待过黑熊,并且欢迎各界去往参观。本周三我们在福建惠安现场采访。 邱淑花(归真堂创始人董事):在我心里面我是一个农民,今天讲对我也不怕,讲不对我也不怕了。那对于说我用我的生命换来的我们这个养殖厂,为什么叫我熊妈妈?归真堂是我一手创办的。如果早知道这样要搞上市这么苦我就绝对不上市,我们好好地过日子。 归真堂创始人哭诉早知这样就不搞上市 解说:邱淑花,归真堂企业创办人,在这次事件中她的一句话曾经广为转播,她说“反对我就是反对国家,这句话受到广泛批评后她很少再露面,这次接受访问时她表示当初媒体断章取义了自己的话,这个产业养熊经过了林业部门同意,制药经过药监部门同意,上市符合程序,完全合乎国家政策,她不理解为什么会有人反对此事。 邱淑花:就是陷害。 柴静:是针对什么来的? 邱淑花:那就针对我们中国的中医药行业来的,在我们三十多年前为什么不说?到现在才说。 柴静:有没有一种可能是现在的社会发展了三十年之后对于动物的保护意识要比以前强了很多,声音也大了很多? 邱淑花:这个我也没办法说了。 解说:张晓海,亚洲动物保护基金会外事部总监,他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合作多年,解救违规饲养或者受虐的黑熊。张晓海和邱淑花素不相识,但因为他的机构在去年2月份曾经致函福建证监会,阻止过一次归真堂上市的意向,这次媒体上很多救助黑熊的照片和视频也来源于他们,所以邱淑花认为这些照片里没有一张是来自归真堂的熊,这次舆论风波的主要责任是张晓海。 柴静:那么归真堂可能会问你说你们救助的黑熊当中有我们归真堂的熊吗? 张晓海(动物保护组织代表):没有,但是它的病因,它伤的原因是一模一样的。 柴静:她会想为什么矛头要指向我们这个?还没有证据声明我们企业确实虐待过黑熊? 张晓海:首先我不针对她,我针对整个产业。 柴静:那她可能会讲说你如果在任何一个行业当中拿出极端事例想要推翻这个行业的话都可以做到。 张晓海:它不极端。 柴静:为什么你说不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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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孙立平:走出转型陷阱

  中等收入陷阱还是转型陷阱?   对于中国目前所面对的困境,现在流行的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从发展角度提出的解释,即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另一种是从改革或制度角度提出的解释,即认为是改革处于停滞甚或倒退状态。   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是世界银行在2007年的一份报告中首先提出来的。其实,此前也有类似的表述,比如拉美化或拉美陷阱等,其实所指的就是这个问题。这样的现象是存在的。历史经验证明,不少新兴市场国家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的“贫困陷阱”之后,很快就会奔向人均GDP 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起飞阶段”。但是,人均GDP到3000美元附近时,快速发展中积聚的矛盾将集中爆发,经济长期停滞不前,贫富分化严重,腐败多发,陷入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更具体地说,从全球范围来看,“二战”以后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顺利跨越这道坎,成为所谓发达国家。而另外的一些国家,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上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直到2007年,这些国家仍然挣扎在人均GDP 3000美元至5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并没有成为发达国家。   现在人们担心的是,在中国已经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之后,会不会陷入这种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这里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回答,我们现在最需要警惕的既不是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也不是简单的改革停滞或倒退,尽管这两个问题也是存在而且需要加以关注的,我们现在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另一种可能性,即陷入转型陷阱(Transition Trap)。   转型陷阱指的是,在改革和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阻止进一步变革的过程,要求维持现状,希望将某些具有过渡性特征的体制因素定型化,形成最有利于其利益最大化的“混合型体制”,并由此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畸形化和经济社会问题的不断积累。中等收入陷阱的突出表现是原有支撑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耗尽而形成的经济停滞,而转型陷阱的主要表现则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畸形化。   提出转型陷阱的概念,对于我们认识和澄清当今中国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转型陷阱概念提醒我们的是,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既不是改革处于胶着状态,也不是改革受挫,也不是改革处于停滞状态,甚至也不是向旧体制倒退,而是将转型中某一特殊“过渡形态”定型化,形成以维护既得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混合型体制。现在中国问题的关键是要打破转型陷阱的逻辑,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重新凝聚改革共识,坚定不移地走向现代主流文明。   回首过去,改革和社会转型既是中国过去30年社会变革的主线,也是过去3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力源泉。然而,过去我们看这个转型过程的时候,往往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这个过程有一个起点即计划经济或权力支配一切的体制,还有一个终点就是市场经济以及民主和法治,转型的过程就是从起点到终点的转变过程。但在这个时候,人们往往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即在转型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由改革或转型过程本身造就的既得利益集团,到了一定的时候,这个既得利益集团会阻止进一步变革过程的发生;在转型中形成的那些“过渡性制度因素”,也会在其主导下,随时可能定型化。这就如同在一个烂尾的大楼中,修建大楼的人们将其简单装修一下,搭灶做饭,娶妻生子,也俨然成为一片天地,成为一种格局一样。   在体制的意义上,转型陷阱并非仅仅是体制变革陷于停滞或倒退,而是将一种过渡形态的体制因素定型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在发展的意义上,转型陷阱导致的并不是简单地陷入经济放缓或停滞,而是陷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畸形化。在现实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种种值得警惕的迹象:尽管经济在惯性的推动之下仍处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甚至具有经济大跃进的表象,但这种发展已经越来越畸形化,并开始显露出明显的疲态,步履越来越沉重;作为30多年发展动力源泉的体制变革基本止步不前,甚至出现某种回归的迹象,一些“过渡性的现象”正在固化;最有利于短期快速发展的资源和优势已经基本耗尽,而大跃进式发展导致的副作用则在不断显现,社会生活中的张力越来越大;社会的活力和生机在不断丧失,发展与改革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将维持现状作为优先选项。   对于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特别需要警惕的就是这种转型陷阱。尤其是在一个以渐进式改革实现社会转型的国家中,陷入转型陷阱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因为在渐进式改革中,使转型过程停滞并定型化的机会太多,既得利益集团从容形成的条件更为有利。过去,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渐进式改革的优势,现在看,渐进式改革陷入转型陷阱的危险性更大。   转型陷阱是如何形成的?   那么,这种转型陷阱是如何形成的?概括地说,转型陷阱形成的原因,在社会结构的意义上是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对陷阱的建构与维护;从制度的角度说,则是由路径依赖形成的路径锁闭。在改革和转型的不同阶段,这两个因素互动的模式是不一样的。   一般地说,大规模的社会变革总会涉及到两个相关的过程,一个是体制或制度的变革,也就是一套有关经济社会生活规则的改变。在中国的具体情况下,这主要体现为破除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二是社会力量构成的变化,在社会学中主要指的就是分层结构及利益群体结构的变化。但在社会变革的不同阶段,这两个过程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而这种关系的变化又反过来会对变革或转型的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概括地说,在80年代的改革过程中,是体制的变革推动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即新的社会力量的形成以及构成新的组合关系。在整个90年代,在体制的变革仍在继续进行的同时,新形成的社会力量及其组合关系已经开始逐步定型下来了。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定型下来的力量左右体制变革,一种扭曲改革的机制已经形成。   转型陷阱中既得利益格局的形成,取决于一种貌似“过渡中形态”而实际上则是不断在定型下来的体制。在这里,我们将其称之为“定型化的过渡体制”。这种定型化的过渡体制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渐进式改革中形成的新体制本身的缺陷。这种逐步定型下来的体制以权力与市场因素的奇异结合为特征。恰恰是权力与市场的这种奇异结合,赋予了既得利益群体攫取社会财富的机会。在这个群体崛起的过程中,这些过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官倒”、国企改制、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房地产热、企业上市融资等。而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是权力与市场手段的交替使用甚至结合使用,在权力手段方便的时候使用权力手段,在市场手段方便的时候使用市场手段。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是两者结合起来加以使用。   正是这种权力因素与市场因素的奇异结合,使得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迅速地获得了社会中的资源与机会,支配了土地、矿产、金融资源,涉及遍布全国的基础设施、城市开发、公共工程、农村水利的建设以及能源、电力、通信、制造等重要行业,并由此获取大量的财富。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政治行政权力与经济的分离。上个世纪80年代的改革大体体现了这个方向。由此,一个经济型社会替代了政治型社会,国家对资源和机会的垄断和控制有所弱化,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开始出现,相对独立的社会似乎开始发育。正是这个过程,赋予了中国社会以活力,并使得中国社会一度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不同社会力量出现了较为均衡的发展。但这个过程非常短暂,大约只有10年的时间。1990年代初,这个过程基本结束。随着中央地方分税制建立、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调整,银行、资本市场领域金融改革等措施,国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加强,资源重新走向集聚。   进入21世纪,一种建立在权力与市场因素相结合基础之上的新体制逐步定型。这个新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权力和市场结盟,在行政能力继续强化的前提下,把市场体制打碎为市场因素,通过权力重组市场因素,实现对资源的高度垄断。这个新体制是以总体性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特征的。就此而言,所谓中国模式就是在这样的体制中派生出的发展模式。   如果具体分析一下,在这种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体制中,权力对市场的控制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的机制。(1)金融控制。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复建了股票市场,30年来逐渐完善了资本市场体系。先后建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配合银行体系,以及国地分开的基本财税制度,形成了一个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辅,行政层次分明,国内外区别对待的金融网络。在地方层次上,政府能够轻易地干涉金融机构的信贷决定,地方政府甚至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直接任命和推荐银行的管理层。(2)公司治理结构控制。随着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政府寻求以西方公司治理的经验和模式来治理和设立组织化标准。但是,行政权力并没有放松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国有企业的领导层是由政府任命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多有党员身份和从政经历,一些外资企业、非国有的中小企业也先后成立党员小组或者党委。(3)市场控制。在对市场采取控制的具体机制方面,权力通过两种途径或者手段加强了对市场的控制。一种是区分要素市场、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市场采取了不同的控制策略;另一种是强化市场所嵌入的社会环境。(4)经营环境控制。例如,企业创办所需要的各种证件制度;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审批、监管和评审环节;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完成各种政府硬性指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具体条件的协商,以及当地的治安环境和企业生产安全等等都需要权力参与其中。   由权力和市场因素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新体制,给人们认识这个现象增加了难度。因为在过去许多年中,人们一直把权力和市场看成是两个截然对立的东西,是形成两种制度的根本不同的基础,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这种由权力和市场混合而形成的新体制,不但使许多理论遇到了挑战,而且意味着很多理论背后的假设要发生变化。目前中国思想界中左和右争论中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个因素有关。   改革陷阱的实质,是将仿佛完全对立的新体制因素和旧体制因素、“前进”和“倒退”组装成一个有利于既得利益最大化过程的不同环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左”理解为对这个混合型体制中“市场”或“资本”因素的警惕,将“右”理解为对这个混合型体制中“权力”因素的警惕。反过来说,也可以理解为,“左”是在为这种体制中的“权力”因素进行呼唤,而“右”是在为这种体制中的“市场或资本”因素进行呼唤。在打破转型陷阱逻辑之前,无论哪种呼唤都有可能被既得利益集团借用为完善最有利于利益最大化的混合型体制的手段。   如何走出转型陷阱?   在这里将转型陷阱作为解释当前中国所出困境的概念框架提出来的另外一层重要含义,是可以使我们更深切地认识到走出这种困境的困难性。这种困难性不仅在于要维护现状的既得利益集团拥有大量资源,同时也在于这种既得利益绑架了社会与历史进程,窒息了社会变革的动力。   走出转型陷阱的关键,是形成打破转型陷阱的力量,打破转型陷阱的逻辑。走出转型陷阱的可能性只有如下几种:一是由超越型政府实施的改革顶层设计并有相应的力量推动这个进程;二是利用现有可能的因素推动社会力量的发育,使社会力量成为打破现状的动力;三是在矛盾和危机推动下的被动改变,但这要取决于既得利益集团的自省和觉悟。但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如下的几个问题都是不可回避而且必须加以解决的。   首先是,汇入世界主流文明的方向不能动摇。在考虑我们与世界关系的时候,确实有一些新的变数是不容忽视的。近些年来整个世界格局在发生明显变化,西方世界自身的问题在暴露和显现;由于中国的崛起,西方国家和中国周边国家的戒心在明显增强;中国在以一个经济大国身份活动于世界舞台的时候,所引起的摩擦也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实际上会面临一种风险,即不恰当地将利益摩擦与价值问题联系起来,将利益的摩擦想象为一种价值上的对立。现在必须明确的是,利益是利益,价值是价值。如果将利益之争人为地误导或演变为价值冲突,尽管在短期内可能会有利于维护既得利益格局,但从长远说,只能使自己的道路越走越窄。   形成如下的判断是重要的。尽管世界格局的变化平添了许多变数,尽管国际国内的许多变化令人眼花缭乱,但我们必须明确地意识到,中国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些最基本问题没有变化,一些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还没有解决,一些新的情况不能成为我们忽视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我们朝着另一个方向走的理由。秦晓先生在一次演讲中指出,我们所讲的社会转型不是中国语境中的“现代化建设”、“国强民富”、“大国崛起”,而是现代性社会的构建。现代性社会是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的,它的主要标志是以“启蒙价值”,即自由、理性、个人权利为价值支撑的,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为制度框架的民族国家。这个提醒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不是某些国家和地区所特有,是人类历史已经证明的迄今为止最好的制度框架,其中所体现的价值,绝不是某些地区或国家专有的价值,而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的核心价值。对于这些价值的拒绝,不仅会使这个国家在国际上处于尴尬的困境,而且会恶化自己的经济社会生活。实际上,对于世界主流文明的拒绝,恰恰是我们陷入转型陷阱的重要原因。在今天,对于世界主流文明的拒绝,会成为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手段。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不是某些国家和地区所特有,是人类历史已经证明的迄今为止最好的制度框架,其中所体现的价值,绝不是某些地区或国家专有的价值,而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的核心价值。对于这些价值的拒绝,不仅会使这个国家在国际上处于尴尬的困境,而且会恶化自己的经济社会生活。实际上,对于世界主流文明的拒绝,恰恰是我们陷入转型陷阱的重要原因。在今天,对于世界主流文明的拒绝,会成为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手段。   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增强,国际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有一种自信和胸怀,走向世界,包容世界,影响世界。在继承人类共同遗产的基础上,解决我们自身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同时也以一种负责任的世界公民的态度发挥我们的影响力,为解决人类和世界共同面对的种种问题,做出我们的贡献。   其次,以政治体制改革再造社会活力。毫无疑问,在资源垄断日益严重,利益集团日益做大,社会控制日益严密的情况下,变革社会的现实动力已经越来越微弱。换言之,转型陷阱之所以能称之为陷阱,就是因为此时的结构和体制已经对遏制变革做出了周密安排。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时的社会已经完全没有变革的动力。实际上,由于转型的停滞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不满在增加,变革的要求也在凝聚。而且要看到,这些年来,既得利益集团的圈子在不断收窄,许多群体被甩出圈子之外。这都是进行变革的现实动力。   问题是如何将这种潜在的动力变成现实的动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是走出转型陷阱最现实的动力。现在的许多问题,其实就是卡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这已经是整个社会的共识。可以将解决暗箱操作、促进权力公开运作、形成制约权力的机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权力运作中的暗箱操作,可以说是我们现在政治行政体制中的“癌症”。暗箱操作不仅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削弱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性,而且严重损害民众利益。事实上,暗箱操作已经成为渗透于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一种现象。这是形成转型陷阱,并且使得走出转型陷阱的种种努力都不能见效的重要原因。   近些年来,我们在解决暗箱操作上已经有了明显的推进。中央政府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问题是如何形成一种制度化的机制,从权力的公开运作开始,使权力成为一种能够受到制约的力量。实际上,不受制约的权力已经在不断给这个体制惹麻烦,只有使权力受到制约,社会才会有真正的长治久安。   第三,在民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要走出目前的僵局,要解决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扭曲,需要在民众参与的基础上,加强改革和转型的顶层设计。现在的问题是,顶层设计不是没有条件的。尤其是在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具有了很大的影响力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保障顶层设计不至于变为既得利益集团设计,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顶层设计的前提是政府的自主性,问题是如何保障政府的自主性。   这当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第一,保证民众对改革的参与;二是防止社会的苏丹化。实际上,近些年来改革之所以会走样变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民众对改革的参与。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时候,由于改革是由理想主义的激情来支撑的,因此,缺少民众参与的弊端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但在理想主义的激情消退之后,利益成为主导改革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缺少民众参与的改革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的分赃过程。90年代的国企改革就是明显的例子。因此,造就民众对于改革的参与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置于防止社会的苏丹化,是学者萧功秦在前几年就提出的警告。所谓政府的“苏丹化”,是美国政治学家林兹提出的一个概念,这种政治模式非常类似于古代“苏丹王”的统治,常被用来表证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时有出现的政治失控状态。按照学者萧功秦的归纳,地方政府“苏丹化”之后,往往具有这样几个特征:首先,是权力范围的私产化。掌权者把自己的治理区域视为私产或封建领地。其次,是权力行使的无规则性。权力者使用其权力是任意的,其个人的意志就是法律。第三,是私人关系的网络统治,权力者任用官员并不是根据正常的程序规则或标准,而是任用私人朋党、亲族纽带、甚至是黑社会式的团伙,在权力者与其任用的官员之间形成了以私人效忠为基础的关系网统治。   其实,转型陷阱本身就具有某种苏丹化的特征。近些年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不是一种整体性的铁板一块的格局,而是一种建立在默契和妥协基础上的蜂窝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各有各的边界,一般情况下不侵犯对方边界,是一种基本的默契。地方性权力、部门性权力已经成为既无上面约束,又无下面监督,同时还缺少左右制衡的力量,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碎片化;官员不能负责任地进行工作,为保官升官不惜牺牲体制利益。因此,要有真正的顶层设计,需要有一个能够有效贯彻顶层设计的行政系统。   第四,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如前所述,改革陷入困境,不仅仅是由于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阻力,更重要的是由于在转型陷阱中既得利益集团败坏了改革的名声,使得改革在民众中失去了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凝聚改革共识是很困难的。即使是顶层设计的改革,如果没有真正的社会基础也是很难推进和实施的。能够重新凝聚改革共识的,就是将推进公平正义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作为改革的基本目标。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中国最需要的是一种勇气,一种能够正视既得利益格局,冲破既得利益格局,打破转型陷阱的逻辑,走出目前僵局与困境的勇气。智慧是重要的,但在今天的中国,勇气和魄力显然要比智慧更为重要。   (本文选自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清华大学凯风研究院社会进步研究所第三份“社会进步研究报告”《中等收入陷阱还是转型陷阱?》,报告由孙立平教授(清华大学)撰写,课题组成员郭于华教授(清华大学)、沈原教授(清华大学)、晋军博士(清华大学)、毕向阳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程秀英博士(清华大学)参与了讨论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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