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袁裕来 | 代理词(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善款信息案)

注:上海市政府主张,重大灾难事故发生,公布善款信息是慈善机构的事。政府没有收集、汇总、发放善款,也没有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任。这种观点竟然得到了法院确认。以后发生了灾难事故,还有谁敢捐赠?可以说,这是继郭美美事项之后,对慈善事业第二次重创。然而,现在的官员谁又有关心这个呢?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方就本案(王閧等 21 位灾民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大火案善款信息一案),发现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歪曲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告知书是答非所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说法,就是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称“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 1115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 1115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善后领导小组一定掌握着相关信息。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 条规定,申请公开准确记载着 1115 火灾事故捐赠来源、捐赠对象、捐款内容(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负责公开。” 也就是说,原告申请的是善后领导小组汇总后的捐赠来源、对象、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信息。可是,被告指向的却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等各个机构的零碎的信息。 另外,被告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也自相矛盾。告知书认定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存在的,而且是政府信息。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予以答复如下: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你们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可是,被告在告知书和答辩状又说,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上海慈善网、上海市老年基金会网站、上海民政网站、《解放日报》等渠道已向社会公布涉及 1115 火灾事故捐赠资金的情况,建议上网查询或查阅有关刊物;如有疑问,可向相关单位了解咨询。意思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或者说,并非都是政府信息。 二、适用法律错误。 结合告知书和在答辩状,可知被告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得出其没有公开原告申请政府信息的职责和权限,然后根据同一规范性文件第 23 条第 3 项答复原告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文调整对象是,两个机关同时持有同一项信息,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由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以及具体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起草、审查工作的工交商事法制司官员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对此有明确说明,制订这一条文是为了避免不同行政机关同时掌握了同一项信息,机关互相推卸都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当事人向不同机关重复申请。也就是说,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存在的。可是,根据被告的说法,被告似乎认为,本案并没有或者至少不能确定有什么机关拥有大火案社会捐款总体信息。 被告没有正确地理解行政机关有公开某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概念。行政机关有公开某政府信息,并不以该机关确实持有某政府信息为前提。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包括接到申请后的查找、检索,结果可能是存在申请的信息,也可能没有申请的信息。借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23 条第 4 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种情况,也属于行政机关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三、代理人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且属于被告的职责权限范围,应该由被告负责公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1 条第 2 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善后处置工作,当然包括善款的汇总、统计、发放。也就是说,被告应该具有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 29 条规定“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本案中,去年 2010 年 11 月 15 日发生火灾,随后社会各界进行了捐款,按照规定,应该在 2010 年度内将捐赠款物发放分配使用。可是,至今尚未分配完毕,也就是跨了年度,因此,应当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批了。 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看似矛盾,但《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上位法。但这一矛盾应该予以避免。具体操作中,民政局掌握的信息应该提交人民政府,并由人民政府又一对外承担责任。 不过,这两个规定是在没有成立善后处置工作临时机构的情况。本案中,成立了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善后处置的核心工作之一。善后领导小组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权,统一地更有甚效率地处理善后事宜。本案善后领导小组成员中就有民政局负责人。事实上,本案善款也一直由政府工作组在处理。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信息公开等法律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也必须由政府来对社会捐赠款物进行汇总、统计、发放。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统计材料,只是其中的 4800 多万元,就涉及了 20 家网站和媒体的报道,接受捐赠款物的有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 11 家单位。原告从网上探索了其中 3 个报道,成都晚报的报道, 8 万多元甚至不知道捐给什么机构、民建静安区委 223720 元捐给了中共“爱国慈善基金会”、以及城市剧院捐给闵行民政局的,金额未明确,捐给了闵行区民政局。被告也向法庭提供了 3 个单位接受和发放捐赠的情况,其中上海市民政局 88739 万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 5469.92 万元 ` 发放了 2030.08 万元(截止 2011 年 9 月 5 日),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接受捐赠 250 万元,已使用 168 万元。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公布的数据只是其本单位的数据,即使从被告提供的数据来看,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也是独立核算的。 原告如何进行寻找捐款?如何确定捐款总额?以及捐款走向呢?上海市级有民政局、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老年基金会等,还有 16 个区、 1 个县又分别有民政局、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 四、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22 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认为公开捐赠信息的责任主体是慈善机构。 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1 、原告申请的大火案后,所有慈善机构接受捐款整体的信息,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22 条调整的是各个慈善机构局部的、零碎的信息; 2 、慈善机构应该公开接受和使用、管理捐赠的信息,和政府公开管理、监督过程中行使的政府信息,并不矛盾。相反,恰恰应该同时存在。 3 、本案应该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而不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后者调整对象是常态下公益事业捐赠事项,而前者是突发事件善后事项处置,包括捐赠的接受和处置。 五、被告认为,本案中,政府没有责任收集、汇总、发放善款责任,也没有公布相关的信息。这样的观点一旦得到法院确认,对于慈善事业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可以说是,继郭美美事项之后对慈善事业第二次重创。设想,发生了灾难事故,还有谁敢向善慈机构捐款呢?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             201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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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代理词(灾民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善后领导小组批文及名单案)

  注: 本案是极其荒唐的案件,上海市委、市政府竟然不允许灾民们知道谁在处置上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事宜。堪称奇迹!上海市委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委文件作为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文依然是政府信息,党不能代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本案(王閧等 21 位灾民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成立上海市 11 · 15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批文及成员名单一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上海市委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上海市委文件作为证据是否可以不在法庭上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 4 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上海市委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 、根据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任何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提交对方当事人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1 款“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5 条“第 1 款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 37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5 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2 、即使是美国、日本等法治先进国家允许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单方秘密审查,但也仅限于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例外情况。 本案中,成立上海市 11 · 15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批文及成员名单(下称领导小组批文), 即使是党委文件,也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就更不用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2 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开领导小组批文,不可能损害 国家安全和利益。关键是,被告也提供没有证据证明该文件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 3 、实践中,党委文件也没有成为保密的理由。 原告在法庭上出了 4 份证据:证据 6 ,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 1840000 个”,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在网上被转载的数据。以第 1 页为例,分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意见》 深入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证据 8 ,以“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 586000 个”,这是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在网上被转载的数据。以第 1 页为例,分别是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沪委办发 [2005]142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心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做好高温季节各项工作的通知(沪委办发电〔 2009 〕 2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 1997 〕 28 号)……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党委文件,但没有经原告质证,只向合议庭提供了首页,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因此,本案被告连主张 领导小组批文 是党委文件,也没有证据。 二、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申请公开的领导小组批文属于 党委文件, 根据被告告知书的答复,领导小组批文也是上海市委、市政府共同决定成立的,同时也是政府信息。 1 、从法律上分析。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决定,决不是党政不分,甚至以党干政、以党代政、以党乱政,而只是给予上海市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大火案善后事项,包括成立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此后的实际工作,都属于行政管理事项,而不是党务工作。由此,形成的信息仍然是政府信息。 2 、从实践中来看,党委文件和政府文件或者说政府信息也并不矛盾。 原告提供的 证据 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 [2005]12 号) 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的位置在“国务院公报”,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 证据 9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 [2005]16 号),在上海市政府网站的位置是: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 > > 市政府文件 > > 沪府办发文件 > > 2005 年。也就是说,这一联合发文既是党委文件,又是政府文件,并且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 三、本案是极其荒唐的案件,上海市委、市政府竟然不允许灾民们知道谁在处置 上海市 11 · 15 火灾事故善后事宜。堪称奇迹! 就像法庭审理案件,庭审开始就会告知审理案件的是什么法官,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因为案件要公正审理的前提是法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处理大火案善后事项也是如此,客观公正处理的前提是,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该是客观公正的立场。 本案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很多人,与本案可能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被告的告知书中,明确领导小组副组长有副市长沈骏,成员中市建设交通委、静安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没有明确成员具体个人名单。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上海“ 11 • 15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中受处理的名单中,除了上海市政府副市长沈骏已经明确有利害关系外,其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有上海市建交委主任、副主任各 1 人,静安区区委书记和区长,副区长 2 位,静安区江宁路街道主任、副书记 1 人、副主任 2 人,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安质监站原站长、副站长,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所长。很可能,甚至静安委建交委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都在在善后领导小组内。 因此,灾民们必须知道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             20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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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南通政府推诿信息公开,受害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11月19日,江苏省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通过特快邮递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省政府责令南通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011年1月3日凌晨,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擅自组织并使用暴力拆迁,将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一号桥地板厂还没有来得及穿好衣服的妇女强行拉出厂房,站立在寒风之中,随后强制拆除了该公司的厂房,现场一片狼藉,损失巨大。此后,该拆迁公司还强迫该木业公司签订空白协议。为了维护该木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0月10日,该木业公司请求南通市政府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 2011年10月26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明确告知:“(二)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向港闸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公开”南通市政府显然在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可见,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系南通市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南通市政府一味推卸,系行政不作为。故该木业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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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周刊 |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请记住,所有通往天国的梦想,最后都会把我们领向奴役之路。免费的午餐,是以放弃应有的权利换来的,那不值得。只要把横征暴敛的钱还给我们,我们会做的更好。   请相信,没有他们,我们会过的更好。   写时评非我所长,然而,因为18条幼小的生命加上两个成年人的生命,让我们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你必须得做点什么,好过什么都不做。   但是,这不意味着我支持我的两位同仁及朋友邓飞和陈朝华发起的捐赠安全校车活动,我敬重他们的良好愿望以及高贵的品格,但是却遗憾,他们可能正在离美好的愿望越来越远。   我记得,小的时候,上初中,是20多人挤在一辆拖拉机(后来是三轮车)上,去上学,那时候我没有抱怨,因为并不知道,原来腐朽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很多是做免费九年义务教育的,他们的儿童,午餐可能是政府免费供给的。这些我要很多年后才知道。   当我知道这些时,那些拖拉机,三轮车已经几近消失,中國政府的税收已经多年增幅在GDP增长的三倍以上,今年更是超过了10万亿,它已经是全世界最有钱、最财大气粗的政府了。   但是,仍然有64个孩子,挤在一辆核定承载9人的面包车里,最后撞上了货车,20条生命溘然而逝。   从汶川到玉树、从免费午餐到免费校车。我突然开始厌倦了这一切,因为我知道,所谓的慈善不会让我们的世界有任何变化,所以,我很心痛地批评我曾经的战友们,你们所做的一切,都会成为他们脸上的脂粉。你们每多捐赠一辆校车,都可能是给公仆们的屁股底下添了一辆奥迪。   我知道这样说不公平,但是请听我说完。   要知道,你向政府要求的越多,它越有足够的理由,把手伸进我们口袋里,掏走你仅剩的养家糊口的口粮。1949年时,他们就是这样许诺的,把你们的财产都交给我吧,我保证你们世世代代过上安稳富足的生活。结果,不到二十年,就死了几千万了。还美其名曰“纹化大革命”。   现在两三代人的努力,去购买一套商品房,不就是为了赎回那些原本属于我们的财产吗?土地从私有变成了公有,然后公有的土地拍卖了,让私人再去赎回来,我们正在用两三代人的牺牲,去纠正六十二年前集体犯下的那个错误(或者说,去还当时被忽悠而欠下的债)。   可现在又走回头路了。政府都有钱成这样了,公款消费一年随便几千亿了,政府官员的标准座驾都是奥迪A6了,县政府的办公楼豪华程度都赛过白宫了,却还是让孩子64个挤在一辆车里上学,你还能指望什么?   你还指望政府做这个做那个?你以为160亿免费午餐是他们出的钱?你以为他们是从自己大吃大喝中省下这160亿?那你就大错特错了,他们会想尽办法,向你我、向所有人征收1600亿,包括向湖里抗税的那些人多加一份“机头税”,然后把其中一个零头扔给那些挨饿的孩子。这个结局不会有任何意外,在一个没有公共财政的国度里,国家施舍给百姓的一点点福利,都是以百姓十倍百倍的付出为代价的,必然是这样的结果,免费午餐如是、保障房如是、公费医疗如是……   因为你们要求:政府要办这事办那事,显得它对我们是多么重要,一刻也离不开它,所以,它就自动代表了我们。   那个前驻法国大使赵进军说,作为大使,代表国家,我要坐头等舱。按照这样的操蛋逻辑,他们应该代表国家、嫖价格最高的娼妓、喝价格最高的茅台、包价格最高的二奶……要不多丢国家的脸面啊。   为何这些人会说出这种反常识的话?主要的责任在于民众,因为你们太纵容他们了,因为你们太依赖他们了,你们认为,政府如此重要,什么事情都离不开政府,比如免费午餐,比如免费校车。你越是要求多,他越有理由让你为了他的面子牺牲、所以,他们宁愿花上万亿来搞四大会(奥运、世博、亚运、大运),因为他对你如此重要,离开他你寸步难行,所以他的胡作非为你都得忍受。   这不是自找的吗?   你一边骂着它无耻浪费,一边却紧紧抱着他的大腿,让他从指缝间漏点面包渣给你,然后山呼万岁?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想要获得免费的午餐时,你必然会为此付出更多代价。   请记住,所有通往天国的梦想,最后都会把我们领向奴役之路。免费的午餐,是以放弃应有的权利换来的,那不值得。   你所该做的,是告诉政府,我们不需要你,不需要你的免费午餐,不需要你的免费校车、不需要你的所谓免费医疗、没有你,我们自己会做的更好,会活得更好,前提是,请你把那些以“为人民服务”的名义,横征暴敛的钱还回来,哪怕是一部分。   没有他们,我们会过的更好。   来源:http://www.21cbh.com/HTML/2011-11-17/xMMDY5XzM4MDYxMA.html   作者:周斌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11-11.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百家争鸣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防民之口重于防灾救灾 (6)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2) 说了真话贾平凹会死吗? (20) 论权利岂能拿捏在权力手里 (1) 让公众说错话,天不会塌下来 (0) 让人家说话 天不会塌下来 (0) 言论的力量 (0) 袁腾飞“错误言论”与钱穆“洪杨之乱” (2) 草泥马不能承受之重 (0) 老报纸——重温无数革命先烈的遗志和遗言 (38) 王帅案中谁更应道歉 (0) 渭南封杀《大迁徙》前后 (0) 民国时期的言论自由情况 (0) 捍卫常识,拒绝谎言 (1) 报喜还是报忧,这是个问题 (0) 我被“约谈”后的回复 (0) 我并不因别人的反对而沮丧 (10) 我为啥活得像一名罪犯? (3) 如何界定谣言的边界? (0) 失败者的胜利 (0) 地震信息公开天才塌不下来 (15) 在自己的空间才有言论自由 (1) 国家秘密越少社会就会越自由 (5) 善待民间舆论 (0) 善待不同声音 (0) 只因穿了一件文化衫 (12) 北洋军阀时期言论自由的状况 (0) 北京的“示威秀” (36) 别把质疑当“谣言” (0) 刘晓波和中国幻象 (0) 八零后挑战官方话语权 (1) 全民监管,刻不容缓 (0) 你没有说假话的自由,也无权保持沉默! (0) 从贺卫方和胡星斗的遭遇谈我们的自由和救赎罪 (1) 从党对意识形态的操控看“楚门的世界”的构成 (4) 从“信息核实论”看盐碱地上的秦始皇和毛泽东 (74) 从“信息核实论”看中国现状 (12) 人民日报又在放屁了 (3) 人们有造谣的自由吗? (0) 为何失实的总是批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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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本杂志和一份报纸

某年某月某日之后,我决定blog上只写技术话题。再不写个人有关的任何事情。另外一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作为一个环保主义者,我决定不买任何报纸和杂志,因为我觉得浪费资源,我看电子形式的东西已经足够了。甚至很多时候,别人赠送我的印刷品,我都会拒收。决定不买杂志的那个日子,到现在已经有10年了。中途极少破例。 但今天,我破例同时买了一份杂志和一份报纸。于是,我也打算再破例一次,在blog上写一次非技术话题。 这本杂志是《时尚先生》2009年8月号,报纸是《南方周末》8月6日。 杂志,我是为了许志永这页而买。报纸则是为了A3版关于黑监狱的报道。 如果你理解,那么你应该明白我为什么会把这些东西买来作为收藏。如果你不能理解,那么请听我慢慢说清楚这件事吧。 许志永博士是公盟创始人。公盟是一个法律援助公益组织。他们做过很多事,比如 :2003年 就孙志刚案提起违宪审查建议,这件事最终取消了暂住证。如果你在2003年之前离开家乡,在另外一个城市工作,那么你很有可能和孙志刚一样,因为暂住证而莫名其妙丧了命。记得我刚来北京的时候,周围不时流传着” 到昌平筛沙子 “的典故。感谢互联网,我们现在仍然可以找到”筛沙子”这个现在听起来好像小说一样的故事。在当时这可是笼罩在大家身边的实际威胁。 概括点说,公盟做过的事情之中,一定有为你争取权益的,且不说大事,就说身边的事情,如果你在异地工作,如果你养狗,如果你家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你来自农村,如果你使用网通和电信的服务,如果你有孩子,如果你坐火车…就这几条大概就能涵盖所有人了吧。夸张一点来说的话,如果你纳税…. 更为难得的是,许志永是个非常温和的人,始终提倡非暴力,一切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一切合理合法,甚至到了被人打也不还手的地步。 《时尚先生》的照片配的文字是许志永的梦想:” 我希望我们是个自由幸福的国家。每个人不需要违背良心,只要靠自己的才能和品德就可以找到合适的位置;一个简单而幸福的社会,人性的善得到最大的张扬,恶得到最大的抑制;诚实、信用、友爱、互助将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没有那么多烦恼和愤怒,每一个人脸上是纯真的笑容。 ” 那么现在公盟怎么样呢?很遗憾,许志永博士刚刚被抓起来,关进了看守所,’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设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则被民政局宣布为非法组织。有时候我真想狠狠扇自己两个嘴巴,让自己从这个魔幻的超现实的荒谬的梦中醒来。不幸的是,这并非恶梦,而是现实。 南周报道的这件事情我不想多说了。有兴趣的自己找来电子版看吧。 著名专栏作者许知远(这两个人的名字时常被别人弄混)写了一篇相当感人的文章,《 我们这一代 》 我能做的,只能去买一本正面宣传他的杂志,在blog上记录这件事,并试图告诉我blog的读者,这件事发生过。当然,我还会为公盟捐点微不足道的钱。 写完了这篇,我的blog有可能被封。封就封了吧。天下何人不翻墙? 对了,我还要推荐下 这篇文章 无论结果如何,公盟做过的事情应该被我们铭记。 以下转载”公盟”曾经为我们每一个人做过的那些事情: 2003年度 1、就孙志刚案提起违宪审查建议(2003年) 2003年南方都市报报道了孙志刚在收容遣送站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后,三位法学博士(公盟发起人)就收容遣送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两个月后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 2、孙大午案法律援助(2003年) 2003年7月,公盟的发起人张星水律师和许志永博士参与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10月30日,孙大午先生被判缓刑,获得释放。 3、推动基层人大代表预选程序(2003年) 2003年10月,北京市各区开始进入人大代表选举预备阶段。许志永于11月正式宣布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经过其本人和助选团的不懈努力,最终当选为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4年度 1、为《南方都市报》喻华峰和程益中辩护。(2004年) 2004年2月,为了声援媒体的良知和责任,许志永博士接受邀请作为《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案的代理人之一。 2,参与代理承德四公民五次被判死刑案。(2004年) 2004年2月,许志永博士应吕宝祥律师之邀开始参与代理承德四公民冤案,四名被告人从1994年涉嫌抢劫出租车入狱先后被判处四次死刑。经过数次去承德周密调查,我们确认这四位公民是无辜的。公盟通过网络发布案卷材料,和众多有良知的新闻媒体一起表达对此案的关注。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死缓和无期。此后,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过程。 3,对北京动物园搬迁的合法性组织研讨会提出质疑。(2004年) 2004年4月,媒体报道了北京市政府某部门提出准备将北京动物园搬迁到郊区。我们认为,北京动物园作为北京市民乃至全国人民的重要公益设施,其搬迁应作为北京的一件重大事项通过应有的公开的法律程序来决定,而不能由某部门私下做出决定。为此,我们联合环保组织”绿家园”组织了一场大型研讨会。6 月,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态,北京动物园不宜搬迁。 4,组织人大代表论坛(2004年) 2004年7月,在中国人大代表制度创立五十周年之际,公盟持续组织了六期”我们是人民代表”论坛。论坛邀请了部分海淀区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讲述其参选人大代表以及履职的经历,分析人大制度,努力推动人大制度改革。 5、参与起草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宪法人权条款的修订建议 2004 年 1 月,我国即将第四次修订宪法之际,许志永、范亚峰、滕彪、秋风、王怡等法律学者共同起草完成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提出了全面修改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使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并征集了贺卫方、秦晖等 30 位知名学者的联合签名。并举办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学术研讨会。 6、关注河南爱滋病村”关爱之家”孤儿院被政府强制关闭事件。 2005年度 1、启动中国信访制度的研究(2005年)。 2005年初,公盟开始了对中国信访制度的研究。该项目目标在于通过全局性的总报告、地方分报告以及北京上访村的典型上访人的报告,向公众展现中国目前严重的上访现状以及上访者的悲惨人生,在现实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基层民主制度的改革建议。许志永博士在调研过程中,通过公布上访人被接访人员殴打的亲身经历,提请了有关部门对上访人权益的关注,从2005年5月起,打人现象明显减少。 2、参与营救朱久虎律师(2005年)。 2005年5月,朱久虎律师因为代理陕北民营石油案得罪地方政府,被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逮捕,滕彪博士、许志永博士与众多律师一起到陕北参与营救。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撰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生存报告,以及媒体的宣传将朱久虎律师的遭遇公之于众。在多方努力之下,朱久虎律师无罪释放。 3、设立人大代表接待日,延续至今(2005年-2009年)。 2005年5月起,我们顺应海淀人大中的有利局势,每周四下午在办公室设立海淀区人大代表接待日,为海淀区选民服务。 4、人大制度研究。 为配合公盟在人大代表工作上的努力,建设了人大研究网,以此平台传播优秀的人大代表事迹、各级人大和村委会的竞选经验、选举制度与人大制度的理论探索等和人大相关的全方位的信息。并以此网站为平台协助下一次竞选中独立候选人参选。 5、撰写《中国人权发展报告》。 为了客观理性表述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在过去一年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2005年度报告已经印发寄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网络发表。 2006年度 1、继续为承德案提供法律援助并努力推动律师在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 从2004年至今,对于河北承德案的法律援助一直没有中断。滕彪、李方平等律师组成的辩护团成员多次前往河北省高级法院与法官商谈该案的再审事宜,争取再审。2005年11月,辩护团发起了呼吁最高法院再审此案的法律人签名,截止于2006年7月,共征集到181位法律人的亲笔签名。2006年 3月,公盟成立了以赵国君、李玉洁、林峥为主要成员的关于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报告的项目小组。 2、完成2005年中国人权报告。 3、关注北京出租车提价和管理体制改革。 4、开设公盟评论。 从2006年4月开始,公盟网站增设了”公盟评论”栏目,该栏目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评论特稿的形式在网站上刊登。”公盟评论”是公盟开展制度倡导活动的一个形式,体现了公盟一贯保有的温和、建设性地推进制度改革的行动立场。 5、福州陈信滔国家赔偿案。 2006年6月,公盟立项为福州陈信滔国家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该案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改革的一个典型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起诉阶段。 6、完成中国信访问题研究报告。 公盟”中国信访问题研究报告项目小组”花费了大量时间在全国三个县和北京上访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完成了近20万字的深入报告。在项目结束之际,公盟邀请到全国范围内关注信访问题的知名学者和政府官员,召开了一个大规模的信访专题研讨会。报告在学界范围内有了广泛的流传,影响了更多的公众关注访民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及中国信访问题的现状。 7、启动高校社团项目。 2006年8月–10月,公盟首次在高校中开展社团小额资助项目,鼓励更多关心中国问题的大学生参与到社会调研和制度建设的讨论中来。 8、关注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直选: 2006年9月,公盟成立了”关注2006年北京市区人大代表直选项目小组”。该小组由李玉洁、蒲素等与高校志愿者组成。项目小组召集了北京市各区关注社区建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开会讨论即将到来的选举,鼓励大家参选。10月,项目小组在各选区提名候选人之前,印刷了近400份由”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编写的《选举指南》,以及许志永代表撰写的《致选民的一封信》,寄往全市357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在寄出邮件后,陆续接到回馈电话咨询参选事宜。之后项目小组派出十多名志愿者为有意参选的市民助选,帮助他们发放宣传材料,征集居民联名推荐,观察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为候选人提供法律咨询。 9、关注打工子弟受教育权。 2006年12月,公盟着手开始对以北京为主的打工子弟学校的生存状况和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力求在详细、深入地调研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从制度上保障新移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目前,该项目计划由联合提出《关于慎重处理打工子弟学校问题的公民建议书》的公盟研究员李方平律师和胡星斗博士作为项目负责人。 这个项目的关注点在于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涉及到教育制度、财政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公正的制度性问题。 10、关于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 2006年12月,公盟开始关注在北京成为社区民众、养犬人与政府之间矛盾焦点的养犬问题。通过对现有法规和养犬人现状的调查研究,公盟起草提请北京市人大修改现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为了使立法建议具有充分的社会调查基础,公盟在12月8日组织了50名志愿者在北京主要城区的大型超市进行了1023份问卷调查,得出了一系列客观可靠的调查数据,指出在北京市城区养犬人比例高达27.8%,说明养犬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游说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议案来改变现有法规中不合理条款。游说工作收到了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2007年度 一、公盟援助个案 1、帮助黑砖窑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2007年8月22日,受黑砖窑受害者陈小军和庞飞虎委托,在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工作室张亚东先生的帮助下,许志永和滕彪律师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洪洞县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要求就不作为带来的伤害给予黑砖窑受害人国家赔偿。2008年,公盟继续援助陈小军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程海户籍诉讼案 2007年4月,程海律师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自由迁移手续。现在诉讼在继续中,公盟为程海律师提供支持,并将结合户籍制度研究项目,2008年继续关注和研究公民自由迁徙权和户籍制度改革。 3、杨花秀为子鸣冤案 1996年10月6日,杨花秀子之程鹏被河南焦作市修武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关押于修武县看守所,1997年9月25日死于看守所,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并且没有出具死亡鉴定书的情况下,雇佣一农民将尸体埋藏于当地河边的大树下,杨花秀找到尸体后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公盟援助律师江天勇、李春富深入了解此案并多次前往案发地调查此案,不断向相关机关反映案情,但公检法机关不作为,案件进展缓慢。公盟将持续关注此案,为杨花秀提供法律援助。 4、陈信滔诉公安机关职务侵权民事赔偿案 2001年2月20日,福州发生了一起重大警匪勾结杀人抢劫案。公盟认为,福州市晋安分局参与本案的干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分局应当与徐承平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职务侵权的规定。然而陈信滔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从2007年4月2日陈信滔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至今,一直没有立案。 5、三死刑冤案:河北承德案,广东揭阳案,江西乐平案 公盟为三个死刑冤案中的十二位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多位公盟律师赴广东、江西进行调查。我们也为这三个案件召开过题为”冤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的案件研讨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再审机制的失灵进行了讨论,并整理出案件材料和证据寄给多位人大代表,请人大代表关注并帮助呼吁案件的重新调查。 二、公盟个案研讨会 1、钉子户事件与拆迁制度的法律问题研讨会,3月30日 2、冤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关于刑事错案再审机制的研讨会 ,6月9日 3、谁导致了孕妇的死亡—-关于手术决定程序和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研讨会,11月27日 三、公民参与行动 1、关注北京宋庄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并发布联名呼吁,提议让农民自由决定他们的土地交易和交易的对象,从而真正保护农民权利。 2、参与河北省南高和村村民不满京石高速路修建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村民呼吁,并得到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答复。 3、许志永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为海淀区博雅德园小区业主维权呼吁,最终维权成功 。 4、李方平、王利平律师”要求查处电信、网通垄断行为”,得到信息产业部书面答复。 5、就”纸包子”事件发表公开信,指出舆论封锁比假新闻更可怕。 6、关注济南暴雨后,网友因发布帖子说有人淹死但政府未公布而被拘留事件。 7、关注中关村拆迁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生造的”规划意见书”,取代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11月16日,中关村科技城的居民龙新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规划意见书》。公盟律师一直关注本案。 8、关注王粪堆死亡案。2007年8月4日早晨,4名河南籍公民在北京市崇文区左安门地区拾荒过程中被当地联防队员当成小偷追赶,其中两人被抓,一人逃跑,另一人失踪,失踪者王粪堆的尸体在左安门护城河里被发现。死者家属认为联防队对王粪堆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盟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给与法律帮助。 四、法律研究 1、关于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项目 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但一直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项目的目的是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推动中国的人权保障。该项目由周梅燕、王建勋、赵晓力、姚国建、许志永、滕彪等人执笔,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公盟于2008年1月把研究报告和呼吁批准该公约的信寄给众多全国人大代表。 2、关于推动北京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城市新移民准入制度项目 目前北京市在面对数量庞大的新移民时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该项目目标为促使北京市政府改革现行暂住证制度,使来到北京一定年限的新移民获得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市民权利。该项目调查和研究工作已经完成。2008年公盟通过研讨和游说市人大代表继续推动该项目。 3、关于推动改革中国城市拆迁法律制度的项目 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废除之后,该项目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征收法》的起草上。该项目由杨支柱老师负责,计划在2008年5月末结项。 4、公民观察行动(http://www.gmguancha.org/) 公民观察是公盟基于公民立场通过监督政府履行职责推动政府廉洁、透明、高效、高质量服务的长期项目。观察项目主要集中在和公众生活比较密切的、公众比较关注的医疗、教育、环保、司法、廉政五等部门,主要工作方式是接受公民投诉,关注个案,必要时进行调查,通过人大代表监督或者公布调查报告的方式监督政府履行职责。 2007年关注问题包括翠湖湿地、六里屯垃圾场的建设、圆明园的环境保护、海淀公园的拆建问题,及打工子弟学校问题、农村合作医疗等问题的调查等。 五、公盟评论 全年公盟评论共发表《反对电信垄断暴利的公益之诉》、《坚决支持小产权房合法化》、《一个案件的真相与两个案件的正义》(关注”聂树斌案”)、《ATM机故障的无期徒刑与法官的堕落》等46篇文章。为公盟研究员对当期热点新闻话题和重大新闻事件发出的建设性理性声音。 2008年 一、个案援助 1、 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做法律援助,提起共同诉讼(2008年) 2008年9月毒奶粉案曝出后,公盟迅速组织了由全国上百律师组成的志愿律师团,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 10月中旬,公盟通过网络以及《南方周末》发出《公盟志愿律师为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而患病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告》,并通过网络发出《公盟关于”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并把此建议邮寄至卫生部、质检总局、国务院等部门,开始正式接受全国各地受害者的委托。 11月24日,援助律师前往石家庄,向三鹿集团递交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以及一份援助律师已经接到委托的三鹿受害者名单。 11月25日,公盟和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共同举办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庭与媒体、律师见面会。12月8日,公盟援助律师代表63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正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目前,公盟正在积极准备向其他奶粉企业提起诉讼。 2、杨佳袭警案二审调查(未获准) 9月8日,律师团成员刘晓原律师、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张建国律师、季化律师、程海律师与杨佳父亲等一道赴上海,取得一审判决书,但未被获准会见杨佳。9月9日,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在律师李方平陪同下,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在杨佳母亲王静梅失踪案上的不作为,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朝阳法院立案庭拒绝立案。10月26日,杨佳被执行死刑。 3、杜学雷案 2008年10月3日中午,杜学雷在河南省内黄县楚旺派出所被殴打致死。公盟志愿律师张兴奎、兰志学介入此案为杜学雷家属提供法律援助。10月下旬,此案受害者家属与公安机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4、甘锦华案 2004年10月12日晚,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尼姑林某、周某二人被杀,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当地村民甘锦华。甘锦华被判处死刑后,在临刑前喊冤,省高级法院组织重新审理。2008年11月6日,此案再审二审开庭,在这场关乎甘锦华生死的重要庭审中,滕彪担任甘锦华的辩护人,提出28出重要疑点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 4、承德陈国清案 5、福州陈信滔案 6、其他个案 ◎2月19日,接到”四川打工女火车上挤死”的案件材料,联系死者家属为其提供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咨询,并两次建议其坚持与铁路方面谈判。经过当事人家属与铁路多次协商,最终铁路方面把抚慰金提高到5万元。家属接受了此赔偿。 ◎北京海淀区苏家坨地区163户拆迁户代表徐玉清向公盟反应回迁楼建设延期、周转金太低等问题。3月13日许志永写了”人大代表建议”寄往海淀区政府人大代表联络室。 ◎海淀区四季青镇孙振环拆迁案、海淀区西洼村拆迁征地案。 ◎河北省唐山市民黄玉秀反应其子廖海军被控故意杀害幼女,2003年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黄玉秀及丈夫廖友以犯包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件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等情况,公盟决定对此案给予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口头通知此案已经立案。 ◎对抗非法强拆的张薇、马秀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公民黄勇因对政府养犬管理部门蛮横打狗限小发表言论、进行表达而被关押、起诉,为维护公民合法言论表达自由,我们无偿援助黄勇并进行了无罪辩护。目前案件已审结,我们的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于博诉清华大学培训合同纠纷案。 ◎上访公民单亚娟被黑监狱暴力人员打伤后,在积水潭医院诊断,结果为”陈旧性骨折”,与其他多家医院多次诊断结论相反,导致其故意伤害案无法成立。为此单亚娟将北京积水潭医院诉至法院,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二、公盟个案研讨会 ◎公盟个案研讨会—-由辽宁县委书记进京刑拘北京记者说起,1月10日。 ◎城管制度反思—-从城管杀人案谈起,1月10日。 ◎2005–2007中国新闻自由度研究报告研讨会,3月2日。 ◎ 维护灾区稳定法律问题研讨会,5月31日,与检察日报•正义网合办。 ◎拆迁现实问题与征收法立法研讨会,6月1日。 ◎ 网络言论自由—-从杜冬劲诉上海电信案说起,6月21日。 ◎ 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与突破研讨会,6月25日。 ◎ 推动律协直选的意义和方法研讨会,7月26日,与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共同合办。 ◎周正龙虎照案,10月19日。 三、公民参与 ◎推动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项目 2008年6月,公盟与多名律师合作,对台湾、香港、美国等律协选举制度进行研究,积极宣传律民主选举,希望通过各界律师的合作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8月下旬,律师们起草了《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和《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等文章,这些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了法律界关注,受到了各界律师的支持。9月中旬,参与推动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项目的律师们为了听取更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向北京市近16000名律师分别发出了信函。9月12日北京律协公布律协章程征求意见稿。同日,直选律师们向北京全体律师发出了《竞选律师代表的策略和建议》。9月13日,直选律师开办的《律师沙龙》网站开通运行。10月24日,直选律师之一李方平等发表公开信,对全国律协七大律师代表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和民主性提出质疑。11月,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发出《关于敦促律协换届审计并公开财务的公开信》。12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五次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推动直选的律师们对此提出了质疑。 ◎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公盟关注关注并支持了以下信息公开申请及后续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市民朱福祥、湛江向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依法申请部分工程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昌平区市民陈育华向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申请公开2003年至今的养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郝劲松申请陕西省林业厅公开虎照案相关信息; 海淀区四季青镇居民兰靖远向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申请一项关于集体土地被占用的相关信息公开。 ◎对电信、网通网络封锁的共同诉讼 2007年初,上海居民杜冬劲上网时发现自己在海外注册的一家网站无法正常访问,但该网站实际上当时正常运营。因此,杜冬劲起诉上海电信,他要求被告明确告知自己的网站为何不能通过国内互联网登陆,并按照合同赔偿两个月宽带使用费和诉讼举证费用,但一审败诉,二审再次败诉。公盟一直关注此案。 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公司反垄断案。 四、民声频道 民声频道旨在关注遭遇不公正的个体,发布来自公民社会的声音。以案情报道的方式,放大个体微弱的声音,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关注;以公民来信的方式,刊登公民对法治和社会改革提出的理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编写了”北京海淀区苏家坨镇163户拆迁户质疑住房周转金过低”的民声频道文章,并对此类事件进行了简要分析。 ◎ 3月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人郭克哲家属以及贵州省铜仁市茶店镇开天村村民杨鑫家属的上访材料,分别反应郭克哲、杨鑫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意外身亡。 ◎3月,经过对近年公盟收到的相关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死亡事件的整理,编写了”危险的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频繁死亡”的民声频道。 ◎ 4月,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体育大学南侧西洼村居民反应,2006年当地拆迁征地过程中拆迁单位欺骗居民。根据材料公盟编写了民声频道文章并进行深入调查,参与了居民与政府部门的协商,政府部门初步同意为拆迁户解决实际问题。 四、法律研究 选择中国前沿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意见和立法建议。 ◎ 2005-2007中国新闻自由度观察报告(2008年) ◎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研究报告(2007年-2008年) ◎户籍制度改革及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改革研究(2007年-2008年) ◎征收法立法草案(2007-2008年) 五、其他工作 ◎2008年度十大法治事件评点 ◎公民责任奖。”公民责任奖”是公盟于2008年启动的一项民间权利保障促进项目。其宗旨是鼓励公共精神和公民责任。首届公民责任奖获得者如下:韩寒、简光洲、丘建东,获得提名奖的为:郝劲松、韦东英、陈光标、陈育华、刘绍坤。 2009年度(部分,简要) 继续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关注精神病强制收容问题。孙东东事件后召开研讨会。 邓玉娇案发生后,派出律师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 上访者姚晶北欧驻京办殴打致伤严重,许志永撰文呼吁并提供法律援助。 网友捐款,公盟建立法律援助基金。… 信息公开项目负责人杨慧文律师向北京73家政府部门申请公开”三公消费”和”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具体情况”。 完成西藏34事件社会经济成因调查报告,并寄往有关政府部门。 完成公民维权手册。 公盟开展第一期法律知识培训。 关注”汉中屠狗事件”,召开研讨会。 关注非北京户籍学生的教育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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