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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米中文网 | 党和政府棋局中的民族主义

瘦米网摘导读:民族主义在最开始是一个中性词,只是对民族基本认同的一种表述。后来,在战争年代,民族主义似乎成了褒义;而在和平年代,民族主义似乎成了贬义。当然这种说法很绝对,褒和贬往往出自一个民族对其认同的狂热程度。在现在的中国,政府的有意导向和愤青的热血迎合,使得民族主义拥趸们在一些具体的事情上、一些价值的判断上,显得 “操” 之过激! 从双刃剑到万应锭:当局棋局中民族主义 文 / 陆遥遥 “汉奸”本来已经成为死语的一个词汇,却在21世纪初叶的中国格外流行,不能不让人觉得吊诡。同时迫使我们承认今天的中国仍然处在一个民族主义的时代,迟迟没能够向着公民社会迈进。 然而,当本文试图简单讲述今天中国的民族主义时,却又不得不承认,本该作为民族主义基础的民族国家,在中国还不是一个确然事实而是一种发展趋向。中国本身,是超越诸民族的一个存在。所以我们所说的民族主义,其实表述为以汉民族主义为中心的中国国家主义更为恰当。在行文中,两者会交互出现。 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统治者教谕天下,他们拥有统治大权的正当性始终是官办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之一。但这种正当性的内容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却多次发生变异。大概而言可以分为三段,1950到1970年代是统治者解放了人民,所以他们能(代表人民)统治国家;1980年代是统治者发展了经济,所以可以治理国家;1990年代经历春夏之交之变,统治者开始试图建立基于民族主义的统治合法性依据,也即党领导人民击退内外敌人,复兴了中华民族,所以党专享统治权。——这个微妙的变化已经成为中国研究的共识。正因为需要强调党的中华民族先锋队的色彩,以抗战胜利五十年为契机,抗战的历史、仇日教育才会被时隔多年拿出来炒冷饭。日本研究者们统计,1950年代以来大陆拍摄的抗战题材的电影绝大多数集中于1995年后的十年,这值得注意。 惟民族主义本不是一个尽善尽美的御用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民族主义假设存在一个超越政府和人民的民族大家庭,政府是大家长,他干得好所以人民要拥护他;反过来也可以的出结论,如果政府干得不好,人民自然可以反对之。事实上中国驻南斯拉夫的大使馆被美国炸了之后,那种全国性的失望、愤慨的确让政府如坐针毡。同样的,政府对民间的保钓运动并不乐见。我曾经采访过华人保钓网的一个干部,当时他在浙江,他说自己处境艰难,随时有人跟踪,所以他不得不和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随时保持联系以取得领事保护,因为他是加拿大籍华人。 再举例被自己挥舞的民族主义剑锋所伤害的还有越南统治者。其实越南民主共和国明确承认过西沙是中国领土,到黎笋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该国开始宣传西沙被中国侵占,以激起国民的爱国情绪,维护自己统治,维护自己的扩张主义政策。可到了今天,越南政府并不希望在西沙问题上和中国搞得太僵,但又不能向人民澄清,说其实西沙是中国的,我们以前撒谎了,结果被越南人骂为软弱。我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也会有类似感受。 可令人诧异的是,到今天中国当局成功地化解了民族主义的副作用,使得民族主义彻底成为统治者教谕人民的器具,丝毫不能成为人民问责当局的理由,这不能不令人叹服他们的智慧。这种化解副作用的解毒行为需要另一味药,那就是“汉奸论”。 中国有一群人宣传说,整个国家大家庭除政府(家长)、人民外还有一个角色就是汉奸。在他们的描述中政府固然没有那么伟光正,也没有那么坏。政府反而比较蠢笨,像一个孩子似的容易上当受骗。欺骗政府的就是汉奸。所以任何有损大家庭利益的事情,都应该归责于汉奸,政府最多就是上了汉奸的当。然而大家庭也不光有亏损,也有成就,成就就是因为政府领导的好。所以在他们看来,飞船上天,那是光宗耀祖的大事,结论就是政府领导的好;而动车事故,因为是坏事,所以一定是汉奸搞得,比如一个逻辑就是汉奸为了私分国有铁路,所以故意制造皇姑屯事件,然后舆论跟进炒作。他们说,为什么动车事故不发生在别的地区,而是发生在私人资本发达、海外贸易多的温州呢?难道不说明问题吗? 在他们的宣传下,国家有任何进步,都要感激政府,要效忠中央;国家有任何灾难,那一定是汉奸所为,为了对付汉奸更要团结在政府周围,要救党保国。于是,只要你承认存在超越人民之上的大家庭般的民族整体利益,你就不得不接受,无论如何我们都得拥护政府的结论。传统上的,正是中共打败国民党理论依据之一的丧权辱国政府需要被推翻的结论被成功化解,因为丧权辱国的岂会是政府?那一定是混在政府里面的汉奸!! 这一群人就是中国的左派。马前卒充满恶意地推论,中国左派的宣传很有可能就是维稳宣传的一个外包项目。笔者不得不接受这个观点。就是今日摩罗、孔庆东、司马南等人已经堕落到令人咋舌的地步,为了维护政权,不惜赤膊上阵。任何有利于他们维护汉奸论的话都可以说,譬如孔庆东的大雾气象战论;任何反对当局的人都要打成汉奸,甚至毛左也被打成汉奸。今天的中国左派中,原教旨意义的马列主义者已经如同凤毛麟角,他们比较集中于毛泽东旗帜网,所以毛泽东旗帜网也成了乌有之乡剿杀的对象。因为原教旨主义毛派还有一些骨气,敢于骂骂修正主义中央,这在张宏良、司马南等人看来是绝对不能容忍。 中国左派的旗手张宏良说过,“中国老百姓不仅在杀岳飞的问题上,能够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在杀自己的问题上同样能够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从宋江、岳飞,到后来的左宗棠以及国民党诸多抗日名将,这些人几乎无一不是镇压革命和屠杀人民的刽子手,可是中国老百姓不仅没有记恨他们,还真诚地歌颂他们纪念他们。这就是中国老百姓的民族大义。” 在中国左派看来,国家即使杀你,只要他总体还在维护国家利益,你就不能抱怨更不能反抗,这就叫有民族大义。反言之,如果反抗了的,那就叫失了民族大义,失了民族大义的人不就是汉奸了吗?汉奸不就是应该杀吗?所以在张宏良等人构建的民族主义叙事方式中,只有接受统治的才是民族的成员,凡是有任何意见的都是汉奸。而统治者有没有基本上总体上维护了国家利益呢?谁来评价?人民有无质疑的权利?这些张宏良等人都避而不谈了。正是在他们的帮助之下,汉奸这个死语成了年度流行词汇。似乎中国现在汉奸横行,国家真到了亡国灭种的边缘。正因如此,人民更应该想抓救命稻草一样拥护当局。 饭都吃不饱的一群底层民众,不去恨强拆自己房屋、夺取自己土地、贪污自己血汗钱的官吏,而去恨一群文化人,说他们是汉奸,花钱买了然后去烧他们的报纸,义愤填膺,同仇敌忾,真以为自己在做有益于民族共同体的事情。那是多么荒诞的历史悲喜剧? 看着千百万乌有乡民各种行为艺术,或烧报纸,或反转基因,或砸袁腾飞场子,或公诉茅于轼,各种打汉奸的行为,却惟独不敢问一句,家长,你把家庭治理好了吗?咋我老吃不饱饭呢?当局及其帮手司马南等,该是何等得意洋洋啊。 (来源: 无) 查看评论(0) 部分文章附有精彩AV,如果您的阅读器无法观看AV,请移步原文页面享受 更好的阅读效果 FROM 瘦米中文网:做一个有态度的青年! | BY 瘦米网摘 | 查看评论(0) | 投稿 | 官方 新浪 / 腾讯 微博 | CC. 阅读完本文的她/他还阅读了… 马英九辛亥革命100周年讲话(正版全文) (0) 【随笔】民族主义化的治外法权 (3) 马英九辛亥革命100周年讲话(全文) (7) 纪念辛亥百年之各报社论集锦 (3) 我们怎样被洗脑? (3) 许小年:中国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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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代理词(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善款信息案)

注:上海市政府主张,重大灾难事故发生,公布善款信息是慈善机构的事。政府没有收集、汇总、发放善款,也没有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任。这种观点竟然得到了法院确认。以后发生了灾难事故,还有谁敢捐赠?可以说,这是继郭美美事项之后,对慈善事业第二次重创。然而,现在的官员谁又有关心这个呢?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方就本案(王閧等 21 位灾民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大火案善款信息一案),发现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歪曲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告知书是答非所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说法,就是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称“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 1115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 1115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善后领导小组一定掌握着相关信息。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 条规定,申请公开准确记载着 1115 火灾事故捐赠来源、捐赠对象、捐款内容(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负责公开。” 也就是说,原告申请的是善后领导小组汇总后的捐赠来源、对象、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信息。可是,被告指向的却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等各个机构的零碎的信息。 另外,被告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也自相矛盾。告知书认定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存在的,而且是政府信息。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予以答复如下: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你们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可是,被告在告知书和答辩状又说,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上海慈善网、上海市老年基金会网站、上海民政网站、《解放日报》等渠道已向社会公布涉及 1115 火灾事故捐赠资金的情况,建议上网查询或查阅有关刊物;如有疑问,可向相关单位了解咨询。意思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或者说,并非都是政府信息。 二、适用法律错误。 结合告知书和在答辩状,可知被告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得出其没有公开原告申请政府信息的职责和权限,然后根据同一规范性文件第 23 条第 3 项答复原告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文调整对象是,两个机关同时持有同一项信息,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由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以及具体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起草、审查工作的工交商事法制司官员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对此有明确说明,制订这一条文是为了避免不同行政机关同时掌握了同一项信息,机关互相推卸都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当事人向不同机关重复申请。也就是说,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存在的。可是,根据被告的说法,被告似乎认为,本案并没有或者至少不能确定有什么机关拥有大火案社会捐款总体信息。 被告没有正确地理解行政机关有公开某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概念。行政机关有公开某政府信息,并不以该机关确实持有某政府信息为前提。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包括接到申请后的查找、检索,结果可能是存在申请的信息,也可能没有申请的信息。借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23 条第 4 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种情况,也属于行政机关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三、代理人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且属于被告的职责权限范围,应该由被告负责公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1 条第 2 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善后处置工作,当然包括善款的汇总、统计、发放。也就是说,被告应该具有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 29 条规定“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本案中,去年 2010 年 11 月 15 日发生火灾,随后社会各界进行了捐款,按照规定,应该在 2010 年度内将捐赠款物发放分配使用。可是,至今尚未分配完毕,也就是跨了年度,因此,应当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批了。 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看似矛盾,但《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上位法。但这一矛盾应该予以避免。具体操作中,民政局掌握的信息应该提交人民政府,并由人民政府又一对外承担责任。 不过,这两个规定是在没有成立善后处置工作临时机构的情况。本案中,成立了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善后处置的核心工作之一。善后领导小组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权,统一地更有甚效率地处理善后事宜。本案善后领导小组成员中就有民政局负责人。事实上,本案善款也一直由政府工作组在处理。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信息公开等法律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也必须由政府来对社会捐赠款物进行汇总、统计、发放。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统计材料,只是其中的 4800 多万元,就涉及了 20 家网站和媒体的报道,接受捐赠款物的有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 11 家单位。原告从网上探索了其中 3 个报道,成都晚报的报道, 8 万多元甚至不知道捐给什么机构、民建静安区委 223720 元捐给了中共“爱国慈善基金会”、以及城市剧院捐给闵行民政局的,金额未明确,捐给了闵行区民政局。被告也向法庭提供了 3 个单位接受和发放捐赠的情况,其中上海市民政局 88739 万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 5469.92 万元 ` 发放了 2030.08 万元(截止 2011 年 9 月 5 日),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接受捐赠 250 万元,已使用 168 万元。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公布的数据只是其本单位的数据,即使从被告提供的数据来看,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也是独立核算的。 原告如何进行寻找捐款?如何确定捐款总额?以及捐款走向呢?上海市级有民政局、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老年基金会等,还有 16 个区、 1 个县又分别有民政局、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 四、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22 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认为公开捐赠信息的责任主体是慈善机构。 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1 、原告申请的大火案后,所有慈善机构接受捐款整体的信息,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22 条调整的是各个慈善机构局部的、零碎的信息; 2 、慈善机构应该公开接受和使用、管理捐赠的信息,和政府公开管理、监督过程中行使的政府信息,并不矛盾。相反,恰恰应该同时存在。 3 、本案应该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而不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后者调整对象是常态下公益事业捐赠事项,而前者是突发事件善后事项处置,包括捐赠的接受和处置。 五、被告认为,本案中,政府没有责任收集、汇总、发放善款责任,也没有公布相关的信息。这样的观点一旦得到法院确认,对于慈善事业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可以说是,继郭美美事项之后对慈善事业第二次重创。设想,发生了灾难事故,还有谁敢向善慈机构捐款呢?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             201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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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代理词(灾民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善后领导小组批文及名单案)

  注: 本案是极其荒唐的案件,上海市委、市政府竟然不允许灾民们知道谁在处置上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事宜。堪称奇迹!上海市委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委文件作为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文依然是政府信息,党不能代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本案(王閧等 21 位灾民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成立上海市 11 · 15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批文及成员名单一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上海市委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上海市委文件作为证据是否可以不在法庭上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 4 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上海市委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 、根据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任何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提交对方当事人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1 款“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5 条“第 1 款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 37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5 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2 、即使是美国、日本等法治先进国家允许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单方秘密审查,但也仅限于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例外情况。 本案中,成立上海市 11 · 15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批文及成员名单(下称领导小组批文), 即使是党委文件,也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就更不用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2 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开领导小组批文,不可能损害 国家安全和利益。关键是,被告也提供没有证据证明该文件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 3 、实践中,党委文件也没有成为保密的理由。 原告在法庭上出了 4 份证据:证据 6 ,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 1840000 个”,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在网上被转载的数据。以第 1 页为例,分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意见》 深入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证据 8 ,以“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 586000 个”,这是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在网上被转载的数据。以第 1 页为例,分别是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沪委办发 [2005]142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心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做好高温季节各项工作的通知(沪委办发电〔 2009 〕 2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 1997 〕 28 号)……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党委文件,但没有经原告质证,只向合议庭提供了首页,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因此,本案被告连主张 领导小组批文 是党委文件,也没有证据。 二、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申请公开的领导小组批文属于 党委文件, 根据被告告知书的答复,领导小组批文也是上海市委、市政府共同决定成立的,同时也是政府信息。 1 、从法律上分析。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决定,决不是党政不分,甚至以党干政、以党代政、以党乱政,而只是给予上海市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大火案善后事项,包括成立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此后的实际工作,都属于行政管理事项,而不是党务工作。由此,形成的信息仍然是政府信息。 2 、从实践中来看,党委文件和政府文件或者说政府信息也并不矛盾。 原告提供的 证据 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 [2005]12 号) 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的位置在“国务院公报”,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 证据 9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 [2005]16 号),在上海市政府网站的位置是: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 > > 市政府文件 > > 沪府办发文件 > > 2005 年。也就是说,这一联合发文既是党委文件,又是政府文件,并且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 三、本案是极其荒唐的案件,上海市委、市政府竟然不允许灾民们知道谁在处置 上海市 11 · 15 火灾事故善后事宜。堪称奇迹! 就像法庭审理案件,庭审开始就会告知审理案件的是什么法官,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因为案件要公正审理的前提是法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处理大火案善后事项也是如此,客观公正处理的前提是,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该是客观公正的立场。 本案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很多人,与本案可能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被告的告知书中,明确领导小组副组长有副市长沈骏,成员中市建设交通委、静安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没有明确成员具体个人名单。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上海“ 11 • 15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中受处理的名单中,除了上海市政府副市长沈骏已经明确有利害关系外,其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有上海市建交委主任、副主任各 1 人,静安区区委书记和区长,副区长 2 位,静安区江宁路街道主任、副书记 1 人、副主任 2 人,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安质监站原站长、副站长,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所长。很可能,甚至静安委建交委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都在在善后领导小组内。 因此,灾民们必须知道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             20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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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中国乡镇政府债务最长要400年才能还清?

继各地省市县政府债台高筑,高达36万亿、已经破产的消息被曝光之后,中国大陆最基层的乡镇政府的高额债务也于近日浮出了水面。近年中国大陆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状况却急剧恶化。有消息透露,中国大陆乡村级政府的债务高达一万亿元人民币。前不久,就有媒体曝光说,广东省云浮市都杨镇每年财政收入只有50万元,而政府负债则超过2亿元。要偿还2亿多的欠款,即便不考虑利息因素,也需要400年的时间。乡镇债务宛然成为了中国大陆经济的深水炸弹。中国产经新闻认为,乡镇负债并非都杨镇所独有,也并非广东省独有,而是已经几乎遍布全中国大陆。四川社科院研究员高宏德发表于2009年的一份研究成果表明,1998年以来,中国大陆乡镇债务以每年至少200亿元的速度快速递增,目前已不低于6000亿元。有学者甚至认为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全国80%以上的乡镇都有负债,中西部的情况更加严峻。 早在2006年,自由亚洲电台就引用有关专家的分析指出,在中国大陆的五万多个乡镇中,平均每个乡镇负债二千万元,中国大陆乡村级政府的债务高达一万亿元人民币。如果加上县级财政的赤字,中国大陆农民每人平均负债600到1000元。到2011年的今天,就是经济基础比较好、在全国名列前茅的广东省云浮市都杨镇负债已经超过了2亿元,因此,在中国大陆五万多个乡镇的总负债以万亿计毫不为过。 经济学者高宏德的文章分析说,全国乡镇不良债务比例高达50%以上,逾期未还债务占债务总额的70%左右。乡镇债务的风险十分大,一些债务拖欠长达10多年之久,多数乡镇根本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负担不仅妨碍了乡村基层政权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严重制约了乡村的发展,潜伏着巨大的债务风险和诚信危机。中国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认为:“农村综合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的财权被县级政府收走了。这也是审计署并未过多统计乡镇债务的原因。”正略钧策管理谘询公司顾问陈和午指出:随着“三提五统”的取消,乡镇财政的收入每况愈下。现在的乡镇政府几乎完靠县级财政拨款苟延残喘。 “国家财政蒸蒸日上,省级财政稳稳当当,市级财政摇摇晃晃,乡级财政精精光光。”这是目前在中国大陆乡村公务人员中流行的顺口溜。中国大陆经济周报报导说,根据中国大陆财政部官员的估计,2005年中国大陆乡村政府机构的债务,已经高达一万亿元人民币。 中国大陆共有五万多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负债二千万元,如果按照每个乡镇每年财政收入一百万元计算,乡村两级政府机构什么都不做,也要二十年才能付清。对此,加拿大拉瓦尔大学经济学教授苏展说,中国大陆乡村级政府负债严重,主要是由于机构叠床架屋,人员过多;另一方面,也是许多基层政府机构铺张浪费所造成的,“有一方面是中央整个财政的分配问题,还有中国大陆的行政机构非常复杂,乡镇政府机构重叠等等,行政层次非常复杂,那么必然又带来了一个消费的问题。还有一方面应该承认,基层政府这些年来尽管财政收入很有限,应该说财政的使用方面非常铺张。” 中国大陆三千多个县当中,有一千零八十个发不出工资,乡镇政府机构更为困难。中国大陆经济周刊引述一位中国大陆基层官员的话说,乡村债务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教育,二是乡镇企业的债务,第三才是政府支出的赤字。苏展教授表示,乡镇企业曾经一度是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后来因为各种原因逐渐萧条,反而成为政府的财政包袱。 苏展认为,“中国大陆的发展战略是个精英战略,乡镇企业一直是不受重视的,应该这么说。国家在整个税收财政的分配方面一直是歧视乡镇的,中国大陆的好多财政有些还用到经济活动领域里面去。实际上按照一个市场经济的体制来讲,财政是用在其它的社会福利啊等等这些东西上,咱们好多还用在包括投资上,这个乡镇创造价值的能力并不强,就造成了乡镇政府财政的危机和赤字,这根本就不奇怪的。” 从1994年中国大陆财税改革以来,中国大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以两位数字的百分比增长,但县级以下的政府部门却难以维持,许多只能靠借债度日。关心中国大陆乡村问题的学者,在加拿大的杜智富说,中国大陆财政税收大部分被中央拿走,是形成乡村基层政府财政问题的主要原因,“所有正常的其它国家,一般的财政税收比例的对比是地方占70%,中央占30%。我们中国大陆中央是拿70%的,而地方拿30%。” 有中国大陆专家认为,随着中国大陆全面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以及其他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措施出台,中国大陆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危机将日益加剧。 据海外媒体2011年6月报道,中国银监会计划在未来3个月内清理约合人民币29956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具体做法是将部份债务转入新成立的公司,减轻地方政府负担。中央政府将偿还一部份贷款,国有银行也将承担部份损失。清理事宜从6月起持续到9月。此文一出,立刻在网上引起强烈轰动,在短短两天之内点击率就达到11万。中国经济网记者王红娟援引路透社的报导说,中国银监会在三个月内清理高达近3万亿人民币的地方政府债务,此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债务出现违约。具体做法是将部份债务转入新成立的公司,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但令人奇怪的是,如此重大的经济事件,而且在6月份开始的、计划三个月内完成的、由全国纳税人买单的、近3万亿人民币的庞大资金支出,居然由海外媒体首先披露。 2011年5月23日英国《金融时报》表示,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超过15万亿。单从财务方面看,已经显露的问题就犹如地雷,如不排除,中国大陆经济将进入危机状态。自3月1日起,中国大陆国家审计署对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审查。据测算,若仅仅将中央代地方发行的4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7.66万亿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以及中央政府2010年的债务限额这三大项加总,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就已经超过了15万亿元。已经远远超过了负债警戒线。相比各级地方政府的高负债,2010年全年的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仅为4.1万亿元,加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入3.2万亿元,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只有7.3万亿元,显然处于入不敷出的状况。 中国大陆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近年来备受外界关注。2010年上半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急剧膨胀,大规模的投融资带来巨额债务,像一把悬在头顶上的利剑。但到底负债多少,各方统计不一,国外投行估计在23万亿至27万亿元,占GDP的70%-80%。 中国大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主要肇因于地方债务不透明以及发行地方债务的不规范性。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2010年,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的飞速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也在急剧膨胀。大规模的投融资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居高不下的举债。2009年,中国大陆国债余额大约为6.2万亿元,外债余额为3868亿美元,合计相当于2009年GDP的26%,按照国际标准,尚在安全范围之内。但一年积聚膨胀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宏观经济运行中最大的风险因素。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地方政府举债发展经济和度日的做法应该制止,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地方政府产权是扯不清的,而且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发债所欠下的巨额的债务最后是由上级政府甚至由中央政府来赒济的,或者是由银行来赒济的。胡星斗进而表示,地方政府举债发展的项目不少属于“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虽然中国大陆仍然实行的《预算法》明文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有财政赤字和发债,但2010年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竟然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像河北省政府、陕西省政府和内蒙古等地方政府不仅发放债券,而且还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金融时报》表示,地方财政严重依赖非主营收入土地出让金,这已经让营收变得畸形而且不可持续,或者靠继续推高房地产泡沫直至崩溃,或者调整结构,营收在短期内急剧下跌。中国大陆政府通过土地财政维持了很多年,也掠夺了百姓很多年,已经到了不卖地根本无钱保民生的地步,有些城市,GDP中有50%到60%是来自于房地产的。201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达到29109亿元,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35 %,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71.68%,占到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89.3%,在沿海一些城市甚至超过了政府财政收入。美国著名华人经济学家草庵表示,中国大陆地方债务的主体并不是地方政府,因此不能像其他联邦国家那样可以宣布破产。在中国大陆,能破产的只能是类似于为地方政府贷款的公司或平台。如果这样看,中国大陆就是实行一种无赖的政策。因为虽然是地方政府担保,而且借钱都是政府使用及安排。但借钱方确实一些没有任何财产的空头公司,这些钱一旦无法偿还,只要这些空头公司一倒闭,地方政府就可以无债一身轻,倒霉的只有银行和百姓。 中国乡镇政府债务最长要400年才能还清,而中国银监会清理约合人民币29956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消息一经推出就在网络上引起强烈轰动,网民一边倒地谴责当权者拿纳税人的钱去填补地方贪官留下的这深不见底的窟窿—— 江苏省南京市网民“腐北镇牛镇长”:这下可好了,终于把俺们贪的哪些钱,给清理了。清理完了,再多搞点项目,继续贪。 湖南手机网民:此一举动可把贪官污吏们后悔死了,为啥当时不多贪一些。亲爱的中国纳税人的钱太好花啦,我当官的想怎样花就怎样花,花完了,有人再补上。最不被人重视的就是纳税人,真他X的窝囊。 河南省手机网民:可怜的中国大陆纳税人,前边为发展失误的高房价买单,回过头来还得给银行坏帐买单,做中国人怎么就这么冤啊! 甘肃手机网民:贪官们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有人买单,养足精神接着再捞再贪! 河北省石家庄市网民“邮件搜索狂飙”:银行为地方债务买单,那谁来为银行买单呢?候选答案:1.印钞机、2.屁民,但最后都是屁民买单。 湖北省武汉市网民“为民印刷厂”:应该大量裁减公务员、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拍卖公车、严禁三公消费、再不行的话出售豪华办公大楼,绝不应该大量印钞由广大人民再买单! 江苏手机网民:不要再拿我们老白姓当猴耍,乱花钱、乱报销,看到江西老表的“5连爆”没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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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南通政府推诿信息公开,受害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11月19日,江苏省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通过特快邮递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省政府责令南通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011年1月3日凌晨,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擅自组织并使用暴力拆迁,将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一号桥地板厂还没有来得及穿好衣服的妇女强行拉出厂房,站立在寒风之中,随后强制拆除了该公司的厂房,现场一片狼藉,损失巨大。此后,该拆迁公司还强迫该木业公司签订空白协议。为了维护该木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0月10日,该木业公司请求南通市政府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 2011年10月26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明确告知:“(二)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向港闸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公开”南通市政府显然在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可见,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系南通市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南通市政府一味推卸,系行政不作为。故该木业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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