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继续凡客三则!到此为止

爱吹牛,爱嘲讽 爱篮球,也踢足球 爱美女,更爱儿子   做民事,做行政,做刑事 写专栏,写博客,写凡客, 好为人师   我不是大律师,我朋友是第一人。   我是斯伟江 我什么都做   爱西政,爱宁波 爱法律,更爱历史   不爱时评,爱女文青 不爱说话,爱喝酒,要造人 平生唯有一梦,把宪政搞大   我不是第一人,也不是坐家柏田 我是羽戈 年方二八,我熬得起   爱女儿,不怕老婆 是秀才,也杀猪   爱蹉跎坡,也爱黄亭子 会说英语,也会说湖lan普通话   我不是妓者,我是记者, 我独立,我专业,我观察中国   我是石扉客 猪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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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换户籍的四个疑问

斯伟江 2010-08-02 22:31:00 如果你是从重庆来的,笔者一定要问一下,为什么重庆这几年这么火爆?古话说,天下未乱蜀先乱,而今,重庆俨然是各种改革的试验田,除了红歌、打黑、治警之外,最大的动作,现在莫过于要让1000万农民变为市民。如果说,解放前,农民是希望耕者有其田的话,如今似乎农民的愿望是:耕地诚可贵,户籍价更高。然而,是真的吗?如果说,城乡二元体制是一个痼疾的话,重庆这一着是否就妙手回春了呢? 据重庆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介绍,重庆户籍改革分为两个阶段。2010年到2011年,将重点推进300多万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及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机制。第二个阶段是2012年到2020年,在此期间,重庆市将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到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籍人口比重提升到60%,主城区聚集城镇居民达到1000万人,区县城聚集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聚集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看了这么多,笔者眼中,只有几个关键词:土地,社保,自愿,工作。农民交出去的是土地,得到的是户籍。然而,户籍不过是一张薄纸而已,户籍背后的是社会保障。然而,光有户籍,没有社保,或许连农民工都不如,毕竟农民还有一块地可以把根留住。光有社保,没有工作,游手好闲的日子恐怕在哪里都不好过。 先谈农民的土地问题,政府说,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条件下,退出了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政府发言人强调,“两个不变:一是所有权不变,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二是用途不变,如果原来是宅基地,就属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如果是承包地,就收归农村的农用耕地,用途是不改变的”。但是,接下来的回答和前面回答不一:“对农民实施退地补偿的机构初步定为两类:一类是农村的土地整治机构;二类是国有土地机构。如果退出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下一步要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但现在还没有实施征收的,按照土地储备政策对待,由国有土地机构来实施补偿。补偿后,土地的利用分为三类:一类是储备整治,等待今后征地变现;二类是复垦变为耕地。三类是直接进行土地流转”。 说白了,农民退出的土地,最后可以转为国有,能卖的就卖。笔者不理解,这叫所有权不变?用途不变? 关于社保,社保的钱从哪里来?政府发言人说,“制度设计中设计了几方面的资金:一是财政资金,政府每年增长的财政收入;二是每年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征地补偿、房地产土地收益;三是转户农民的宅基地进入地票市场置换取得的收入”。笔者愚见,重头戏或还在卖农民退出的地所得,在征地补偿时,会不会如同寻常政府征用土地时,低估了农民的低价,这种土地换户籍,会不会变成卖的没有买的精,甚至强买?因为土地征用权在政府手中。 自愿原则,什么叫依法自愿的条件?假如一个村中,有一半农民同意,一半不同意转呢?如果真的自愿,一半的承包地不愿退出,另一半退出的承包地政府想规划为工业用地,怎么办?如果说依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大会不同意土地换户籍,个别村民要换,依法不能换,换不换?依法自愿,依什么法?如果不自愿是否就会被自愿?政府会不会挑肥拣瘦,城郊的土地好,农民转过来,偏远的土地贫,农民慢慢等? 关于工作的问题。重庆市长黄奇帆说,“重庆今年的工业产值将过万亿,未来将以20%-30%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工业总产值将达到4万亿”。众所周知,中国经济已经高速发展多年,很多经济学家都预测会有一个调整,而重庆市长居然认为未来要以20%-30%的速度,再发展10年,速度之快,时间之长,其乐观程度均超出理性判断。而一旦城市无法消化这么多农民市民的工作,这些农民工,一没有土地和宅基地;二没有工作;三,或者还会反悔原来卖地卖便宜了。 上千万转换户籍的农民工中,要是有几百万闲着无事又心怀不满的人,这个城市会成怎样的境况?笔者或者是杞人忧天,城乡二元制确实需要解决,重庆政策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是,执行时有没有考虑过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行中的法律障碍。然而,天下从来没有那么讨巧的事情,其他地方无法解决的痼疾,在神医手中药到病除,对于这种神医式的改革,我总是不由自主第想起那句有关天下未乱那里先乱的话。【21世纪网】本文网址: http://www.21cbh.com/HTML/2010-8-2/xMMDAwMDE5MDAxMg.html?source=hp&position=column   [个论]秋风专栏:土地换户籍是一宗公平交易么? 类别: 时事评论    浏览量: 88    版次: AA31    版名: 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03 作者: 综合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 编辑此文 摘要:重庆启动了据说是史上最大规模的农转市改革计划。按照该计划,未来10年时间内,1000万重庆农民将有望变成市民。     ■中国观察之秋风专栏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重庆启动了据说是史上最大规模的农转市改革计划。按照该计划,未来10年时间内,1000万重庆农民将有望变成市民。听起来令人兴奋。毕竟,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坚持把农民拒绝在城市之外,不给予他们以城市户籍。重庆的做法则似乎完全打开了城市之门。     不过,重庆如此大方是有条件的:农民必须交出土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在中国,鼓励的意思一般都是必须。     还有一些地方也在进行农民转市民制度改革,背后都有这样一套交换法则:农民交出土地,换取城市户籍,从而可以享受城市居民的好处。这种好处,各地政府会有很多承诺。但唯一可信的是社会保障。至于就业,不管政府怎样承诺,事实最终证明也只是说说而已。因为,国有企业的规模可能确实在膨胀,但它们根本不具备创造就业岗位的能力。目前中国社会的就业岗位基本上为私人企业提供,对于私人企业,政府不可能做出硬性安排。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面对政府提出这样的交易机会,重庆的农民们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我们无从知晓。但至少从理论上、从法理上,似乎可以提出一些商榷意见。     政府之所以向农民开出这样一个交易条件,是因为,政府认定,农民户籍转成市民户籍之后,就可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公共服务与公共品。很多人也都依据这一点而呼吁,应当给予那些为城市做出了贡献的农民工、外来人口以城市户籍。总之,大家都认为,市民身份带着巨大的福利收入。     这既是户籍制度应当改革的理由,但也是构成户籍制度改革的阻力所在,同时,也成了户籍制度改革变成户籍的制度性买卖的起点:既然城市户籍是一笔收入,怎么能让农民白白地获得这样一大笔收入呢?农民在获得城市户籍的时候,交出土地,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当然是交给政府,由政府以低廉价格获得本属于农民的土地,拿这些土地来进行经营,获取土地财政。按照重庆市的设想,整个户籍改革需要投入的1200亿元资金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农民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政府将通过整治流转获取收益,用以支付农民退地赔偿金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部分配套资金。同时,农民自己也要拿出部分补偿金来缴纳社保和医保费用。     这一套制度设计听起来完全合乎经济学的逻辑。但是,在政府设计的户籍交易过程中,农民究竟将会获得净收益,还是遭受净损失?难说。反正,按照当下政府的基本行为逻辑,当政府积极地促成一笔生意的时候,农民从中获得净收益的可能性似乎微乎其微。当然,完全可以推测,很多农民会接受这一交易。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很可能只是因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农民没有其他选择。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把农民强行推入到这样一个不得不拿土地交易户籍、交易公共服务、公共品的位置上,这做法是不道德的。乡村居民作为公民,本来就应当享受到与同一区域内城市居民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这是现代国家维持自己生存的第一道德原则,也是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现行城乡户籍分割制度违背了这一原则。当然,它真正的错误不在于区分了农村户籍与城市户籍,而在于把不同户籍变成了不平等地分配权利和福利的法律与政治等级身份依据。按照这样的户籍制度,政府只对城市居民承担福利责任,对乡村居民基本上不承担这种责任。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这样,城乡居民所享受的福利之间形成了一个巨大落差,而且,除去少数几年例外,这个落差在过去六十年中持续扩大。正是这样的制度让城市户籍具有巨大价值。但与其说是价值,不如说是政府对农民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欠账。现在,政府没有努力地去偿还这笔欠账,反而把这个户籍拿出来出售给已经遭遇过一次制度性剥夺的农民,让农民拿土地来交易。     也许,人们该跳出土地换户籍的经济学逻辑陷阱,而从保障和维护农民作为公民的主体性的政治平等角度、从增加农民选择的宪政经济学角度来考虑农民的市民权问题了。市民权就是公民权,公民权的本质是平等。一个人,不论是生活在城市,还是生活在乡村,只要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理应获得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这个区域内的城乡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如果不均等,政府当推进这方面的均等化。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居民不需要拿自己的什么东西与政府做买卖。面对公民,政府不应当是商人;面对政府,农民也不应当是乞讨者。     (作者系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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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店与《独唱团》

斯伟江 2010-07-11 23:12:53 据报道,苹果Apple Store浦东零售店7月10正式开始营业,这也是继北京三里屯零售店之后,苹果在中国的第二家Apple Store零售店。此前有媒体报道,在开业前的晚上8点左右,Apple Store门口就已有超过200人排队等候进场,最后据说有上千人排队,“果粉”的狂热程度可见一斑。 与此同时,姗姗来迟的韩寒《独唱团》终于以书代刊面世,一时洛阳纸贵,当当网每分钟预售10本,高居排行榜第一。真正一览此书,发现,并非是左思的《三都赋》,很多文章,网络上质量同等的比比皆是。韩寒之前打的预防针,调低期望值,是非常明智的,尽管,《独唱团》仍不失一本很好的杂志,应该说是书吧。 如果说国外苹果粉丝在iphone或者ipad第一次面世时,连夜排队是为了先睹为快,在上海的苹果店排队,就有点匪夷所思,iphone3和ipad都在国内水货市场能够买到,尤其是iphone3,已经很常见,而iphone4并未在此店发售。要不是苹果公司炒作,只能怀疑是粉丝们压抑久了的狂欢。毕竟,国内联通iphone3居然没有wifi功能,而且也是国外几年后才引进。果粉都已经等得变成果酱了,有一次机会复制一下国外苹果店排队,何尝不是一种宣泄呢? 文学杂志《独唱团》,这本韩寒一年前就说快要出的杂志,却因为有关部门审查的原因,直到最近才以书代刊,之前韩寒都表示《独唱团》不可能出来。在有关部门高抬贵手,删删剪剪之后,独唱团姗姗来迟,宛如挂着一些委屈泪花,让文学爱好者又疼又怜。洛阳纸贵,其实,更像一种公众支持,甚至是以手投票,支持那种自我表达。 其实,当苹果手机在国内没什么合法销售渠道时,国内的苹果手机用户已经上百万,不用说,来自水货市场,苹果为什么迟迟不进中国市场,有苹果自己选择的因素,更多的是,市场环境的问题,拿iphone来说,可以选择的对手太少,无非是移动、联通,而由于3G中的CDMA制式给了联通,更是只能和联通谈,不如一些通讯公司开放的国家,苹果有得选择,就很快会进入,毕竟水货市场对苹果不利。为什么不开发通讯市场,让民营经济等进入,这实际还是一个法律对市场主体的平等对待问题,理由上,没法可以论证成立,为什么一定要国资?为什么一定只能三家? 如果说苹果是外资公司,那么《独唱团》是百分之百内资,上文说有关部门,其实无非是新闻出版署和后面的XX部。韩寒表示绝望,是因为这个领域没有明确法律规则,我国没有新闻出版法,上面说毙了,你无从起诉,即使想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种,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让拥有强大民意的韩寒都无可奈何,只能说,感谢政府,独唱团终于出声了,即使有点走调。和苹果水货一样,如果独唱团不能合法出版,那么,上面的文章都完全可以在网络上流传,文章可能会更刺眼。现在的社会,不适合封,只适合导。或者制定游戏规则,让你们自己有底线地玩。 据《纽约时报》报道,以色列封锁加沙地带后,加沙和埃及的地道有几百个,宽大的甚至可以走车,地道经营者基本上可以说打破了以色列的封锁,倒霉的只有是加沙城内的合法营业者,他们失去了很多工作。地道下面几乎是无审查的,封锁的作用可想而知。 实证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对国民日常生活选择自由的干涉越少,其国家越文明,反之亦然。苹果粉丝和韩寒爱好者同样的遭遇,是否可以用这个理论来检验?苹果店是物质迷的殿堂,独唱团是文青们的零食。一文一武,似乎都不是主食。在一个法律工作者眼中,看到的是法律的缺失,在一个文学青年(韩寒)的眼中,是这个国家没文化。在国家管理层来说,或许是管理的方便、利益的考量,有没有法律,文化,不打紧,我们不是有《宪法》和《三都赋》吗,再说,最后不都给你们了嘛,苹果店,《独唱团》! 问题是,水货市场和网络已经给了我们很多,你的最终放行,或许只是给了果粉、韩迷一个以手(脚)表决的机会:我们热爱自由选择!【21世纪网】本文网址: http://www.21cbh.com/HTML/2010-7-11/2MMDAwMDE4NjI2Mw.html?source=hp&position=column 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 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2010: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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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先生:法律抄袭和学术剽窃有所不同。

[个论]斯伟江专栏:法律抄袭和学术剽窃有所不同 类别: 时事评论    浏览量: 58    版次: AA31    版名: 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04 作者: 斯伟江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 编辑此文 摘要:汪晖终于回应对抄袭事件外界的质疑!他近日接受媒体专访时说,我从不回避真正的学术批判。言下之意是,王彬彬的批判不是学术批判,汪晖的原话是,“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 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汪晖之前的隐忍,和一旦出手的狠辣,这种大家作风,确实非寻常人。     ■法的精神 之斯伟江专栏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汪晖终于回应对抄袭事件外界的质疑!他近日接受媒体专访时说,我从不回避真正的学术批判。言下之意是,王彬彬的批判不是学术批判,汪晖的原话是,“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 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汪晖之前的隐忍,和一旦出手的狠辣,这种大家作风,确实非寻常人。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笔者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旁观此次笔战久矣。一方如诸葛亮在司马懿营前叫阵,再奉送朱学勤教授的标准模板示范。而另一方就是百般忍耐,寂然不动,最多来一个第三方漂洋过海喊一声汪晖冤。这种学术规范的事情,我等做实务的,确实算外行。不过,汪晖谈到法律上的事情,犹如夜航船中的和尚,也会说,且让老僧伸伸脚。       汪晖说:“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汪教授的意思非常清楚,关于是否抄袭,将以法律上的标准为依据。他说“4月回国后,我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相比于在媒体中炒作,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早说,我们是学术界的方外之人,但是,在版权法上,笔者也算见过猪跑,最典型的案子是,王天成诉周叶中侵犯著作权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经比对,(周叶中、戴激涛的作品)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王天成)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这可是货真价实的抄袭,1398字,没有注明出处,法院的判决是不构成侵权,也即是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剽窃。依照这个标准,王彬彬指控汪晖的剽窃,一样在法律上不成立。汪晖从这个角度回应,胜券在握。无疑,汪晖聘请的“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不用花力气,就能轻易得出结论:汪晖同学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王彬彬同学完败。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然而,学术上的剽窃和法律上剽窃标准有所不同。法律上的剽窃,拿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的话来说,“剽窃,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是指把他人作品利用抄袭等手段据为己有的行为。——— 适当引用规定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必须:1.引用已发表的;2.引用内容多少、程度、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评论,介绍或者比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蒋法官说的“适当引用”中的要求,其实就是学术规范中的问题。但我国著作权法也有所涉猎,那是著作权法第22条的事。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是说,不构成侵权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这大概就是学术意义上的剽窃了。       王彬彬指控汪晖的四种剽窃方式,“搅拌式”、“组装式”、“掩耳盗铃式”、“老老实实式”,其实,都应该是引注不当的问题,因为都构不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要抄原作中的实质性部分,或者抄成自己作品中的实质性部分,门槛很高),但在学术上,大概算剽窃了。笔者在美国写论文时,被引注差点搞疯,因为法律的引注居然又和其他学术文章的规范不一样。反正基本上引别人一句话,就得注明出处,出版物,作者,页码等,顺序都要讲究。(当然,笔者论文不出版,也不劳您驾人肉了)。       不过,学术界和司法界习惯不同的还有,现在司法搞的都是对抗制,原告指控什么,被告辩驳清楚,法院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和有没有说服力,判定谁有理。学术界大不一样,如汪教授面对指控不必一一辩驳,只需说句,“不回应是坦荡面对学术批判”,大概就清者自清,而批评者就浊者自浊了。水木清华的清华也就马上变成千年乌龟,心安理得地把头缩着。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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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律协09年花费的一点意见

本着要发展,也要节约的原则,该花的花,能省的省,毕竟是律师的血汗钱,因此,我作为一个缴纳会费的成员,提出的一点建议,供各位代表参考。
 
一,对09年花费的主要建议。
1,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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